形容小孩子的成语语能不能作为证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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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儿童的成语 只要成语只要关于儿童的成语 从小到大排列最好 最少80个 形容神态 动作 样子的 从出生到现在排列 好的 词语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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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真活泼 天真烂漫 伶牙利齿 少年老成 浩然正气 率真可爱 活灵活现 吊尔郎当 不修边幅 落落大方 秀外慧中
聪明伶俐 善解人意 深明大义 识得大体
知书达理 乳臭未干 黄口小儿 弄鬼掉猴 踢天弄井 憨状可掬 童言无忌
金童玉女 天真无邪 人小鬼大 童言无忌 古灵精怪 活泼开朗 垂髫稚子 总角之年
豆蔻年华 天真活泼 可爱无邪
童言无忌 冰雪聪明
粉雕玉琢 齿白唇红 聪明伶俐 彬彬有礼 活灵活现 只能想到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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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不会说话
  一、2岁宝宝不会说话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孩子长到二三岁就能比较好地表达自己的意图,四岁时能基本掌握本民族语的口语了,到五岁以后能较清楚地复述听过的故事大意、看图说话或自己编简单的故事。正常情况下,发育晚的孩子与发育早的孩子相比有4-的差异,超过这个时限,父母就要多加注意了。
  比如,绝大多数宝宝在2岁的时候能够说出比较完整的句子,而有的宝宝直到2岁仍然不会说话,但宝宝却显得非常聪明,说什么他都懂,而且让他做什么他都能做到,但就是不会说话,发音也不准。当他们有需求的时候总是用手来&比画&,最多配合一些简单的发音。
  二、宝宝不会说话,说话晚有哪些迹象?
  4个月大时:不会爸爸、妈妈发出的声音。
  6个月大时:不会笑或大声叫。
  8-9个月大时:不会用声音吸引你的注意力;还没开始。
  满10个月时:对别人叫自己的名字没有反应,不懂怎么让你知道他是高兴还是烦躁。
  满12个月时:不会做挥手、摇头之类的肢体语言;还不能发出一两个声母(比如p、b等);当他需要帮助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与你交流。
  满15个月时:不明白&不行&和&再见&之类的词,也不做反应;会做的肢体语言(比如摆手、指东西等)还不到6种;会说的词不足1~3个。
  满18个月时:连6~10个词都不会说;还不会用手指感兴趣的东西,比如天空飞过的小鸟或飞机。
  满20个月大时:会说的声母还不足6个。
  21个月时:不会回应简单的指令;不会假装和或自己玩(比如给自己梳头、给娃娃喂饭等)。
  满24个月时:不会把两个词连在一起;不知道常见家庭用具(比如、电话、筷子等)的功能;不会模仿别人的动作或学别人说话;不会按照要求指出身体部位。
  满30个月时:即使自己家里的人也没人能明白他;不会说简单的句子,不会问问题,也不能让陌生人明白自己。
  满3岁时:不会说短语;听不懂简短的指令;对和其他孩子交流不感兴趣;和爸爸或妈妈分开时特别困难。
  满3岁半时:经常不能把话说完整(比如不会说&回家&,只会说&回&)。
  满4岁时:说话还经常结巴;基本上还是不能让别人完全听懂他说的话。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些宝宝不会说话呢?
  三、生理原因导致宝宝不会说话
  1、看看宝宝的舌息带是否有粘连?
  2、带宝宝去医院检查听力?
  3、其他病灶,比如脑瘫等。
  如果宝宝是因为生理性的原因不会说话,您需要赶快给宝宝治疗了,千万不要错过治疗的黄金时间。如果这些原因都没有,就接着找其他原因。
  四、语言环境导致宝宝不会说话
  1、你偶尔才孩子说话,比较少和宝宝做语言交流。
  2、除了你,和宝宝说话的其他人很少。
  3、家人的口音很杂,方言,英文,普通话交错。
  通常,处在以上三种不利语言环境下的宝宝开口说话会比较晚造。如果你给宝宝提供的语言环境太过单调或太过复杂,孩子没有得到有效的刺激,导致了语言发展的滞后。您需要立即改变,应多和孩子说话,暂时统一全家人的口音,让宝宝容易理解和模仿。
  如果你给宝宝营造的语言环境是健康的,我们接着找找其他原因。
  五、交流方式导致宝宝不会说话
  1、当您看到宝宝用简单的手势表达需求时,您的反应是:
  A.一般都能理解,帮助宝宝完成。
  B.即使理解也要教宝宝尽可能说出来。
  如果您的答案是A,那造成宝宝&不会说话的原因&很可能是语言惰性。您对宝宝的肢体动作太理解并马上满足宝宝的需求,使得宝宝没有必要说话了。您需要逐步要求宝宝必须要说出来才理解他的意思。
  2、您和宝宝说话的时候一般用什么样的语句呢?
  A.正常语句,就象和其他成人说话差不多。
  B.简短的语句,并放慢语速。
  如果您的答案是A,那造成宝宝&不喜欢说话的原因&很可能是交流形式太难,宝宝不容易理解和模仿,或者从心理上造成了压力,认为只有像大人那样才能说话。您应该稍微改变一些说话的方式,和宝宝说短句或用肢体语言配合简短语句共同表达,接近宝宝表达能力,让宝宝可以和您平行地交流。
  六、心理原因导致宝宝不会说话
  1.当宝宝开口模仿您说话的时候,您是怎么做的:
  A.及时地纠正宝宝的发音,并乘机反复巩固。
  B.不管宝宝的发音如何,及时地给予鼓励。
  2.当宝宝用手势表示某种需求的时候,您很想让宝宝说出来,您是怎么做的?
  A.一定要让宝宝说出来才帮助他,否则就不满足他。
  B.反复教他2、3次,实在不愿意说就不强迫他,满足他的要求。
  3.您和宝宝兴致勃勃地看动物图片,您想乘机教宝宝说说动物名称。他的反应是:
  A.您一教,他就表示出很烦躁的样子,甚至连图片也不看了。
  B.您教的时候,宝宝偶尔能模仿您发音,他表示烦躁的时候你就立即停止。
  如果您的情况大部分时候都是A,那宝宝不爱说话的原因很可能是您造成的,您对宝宝的要求太高了。您需要示范如何用语言形式进行交流,而不是强调使用标准的发音和语法句型。
  对于有明显厌恶&学讲话&的宝宝,您甚至要对宝宝任何的交流形式表示理解,并进行平行的交流。否则,这类型的宝宝还会减少和您的任何交流,当有什么需求的时候,他不再愿意和您表示,而是自己来,或干脆放弃需要。这样对宝宝的心理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如何让宝宝尽早开口说话?
  语言是我们的思维工具、交际工具和学习工具,培养和训练宝宝的语言表达能力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而婴幼儿阶段正是语言发展的关键时期,抓住这个大好时机对宝宝进行训练和指导,可以为宝宝未来的发展奠定个良好基础。宝宝从9个月开始进入了语言意识的萌芽期,开始了口语方面的积累;2岁时宝宝会发生一次&语言爆炸&,进入一个口语快速增长期。父母应该根据宝宝语言能力发展的特点,为孩子的发展做正确的引导。
  0-1岁阶段语言训练
  说给宝宝听
  不会说话的宝宝也能通过耳朵接受信息,为他们日后的&说&打基础。如果父母把日常生活中的每件事,通过清晰准确、生动形象的语言和相应的动作传达给宝宝,如:&妈妈正给宝宝穿衣服,来,伸伸你的小胳膊。&或者&宝宝正在洗澡,瞧,你的小手拍打出水花了&&&孩子会对你的话很感兴趣,并试图咿咿呀呀地表达。这种语言环境的作用在于开拓儿童的&听-说系统&。在这个过程中,成人要坚持说普通话,以清晰、正确、规范的语言向孩子述说,禁用方言。
  制造发声的机会
  宝宝会用&咿、呀、哈、呜&等声音表达自己的愿望,这恰是培养宝宝模仿发音的好时机。当他们表达要人抱、要喝奶、湿了或想拿某一样东西时,妈妈趁机替他们把这些愿望用简单的词语说给孩子听,然后等待宝宝的反应,即便是&哼&、&哈&也好。如此天天重复,就等于在他们的头脑中强化了这些语言,最终使孩子的语言模仿变得容易起来。
  1-2岁阶段语言训练
  多给予刺激促使孩子讲话
  身边物品,是教育宝宝学习语言的好工具。把这些生活用品或玩具指给宝宝看,告诉他这些东西的名称、用途、颜色、形状等等,随后再问问孩子它们分别是什么、颜色、形状、用途如何,这不但能帮宝宝学到一些生活常识,还能帮他积累新名词,促进语言的发展。当然,父母也可以通过互动游戏与之交流,创造一个和宝宝对话的情境,激发他说话的欲望。
  满足要求晚半拍
  宝宝想要某种东西,往往盯着它或用手去抓。这时妈妈不要马上满足他,而是把它拿在手里,鼓励孩子说出自己想要什么,比如&我要红色的苹果、黄色的香蕉,我要会的娃娃&&&如果孩子说不好,妈妈可以先做示范,由宝宝&学舌&,然后,再把这些东西给孩子。在反复训练中,孩子的语言能力会发育得比较快。
  重复说过的内容
  准备一套动物卡片,在宝宝认识了其中的动物之后,请他给妈妈讲一讲每张卡片上有什么,每种动物长什么样、它们在干什么,等等;也可以借助简单的图画书,妈妈讲页、宝宝重复一遍,然后再往下进行。另外,即便是走在街上,也能做这种训练,妈妈把看到的景物介绍给孩子,请他重复一遍。总之,利用各种机会让宝宝开口。重复的内容从简单到复杂,句子由短到长,循序渐进。
  孩子不爱开口说话不同于
  儿童自闭症和语言发育迟缓均属小儿发育障碍。由于自闭症和语言发育迟缓均出现语言功能低下,所以容易将自闭症误认为单纯性语言发育迟缓。同时许多人没有见过自闭症患儿(发病率较低),但是听说或亲眼见过语言发育迟缓的患儿,就认为患儿是讲话晚,没有关系,长大就会好的,一再迟疑不去看病,最终拖到语言发育年龄已过,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导致患儿终生没有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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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未绑定手机号证据存疑!一起猥亵儿童案作无罪辩护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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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存疑!一起猥亵儿童案作无罪辩护的辩护词
注:本案是笔者于2012年11月接手的刑案,至今年3月25日开庭审理。期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公检法相关的规定、规则、司法解释于今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早在2012年3月14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公布实施,而公检法三部门相配套的规定、规则、司法解释在去年12月才陆续公布,而公检法机关的一些司法人员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的规定、规则、司法解释学习领会不足,案件的办理中存在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侦查机关在办案中的陋规陈习,在案卷材料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笔者和搭档接受此案的辩护以后,通过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存疑,取证上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地方较多,因此,笔者主要围绕程序和证据两方面在法庭上展开辩论。这起案件法庭上的控辩非常精彩。在此,笔者将此辩护词予以公开(本案因涉及到个人隐私,法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故笔者将辩护词中涉及
的有关人员的姓名及办案单位等隐去)。&
&&&&&&&&&&&&&&&&&&&&&&&&
&&&案号:(2013)杭&刑初字第280号
一.指控被告人涉嫌猥亵儿童犯罪的证据存疑,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判定被告人无罪
(1)办案人员对石&&诉讼权利的告知方面违反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取证不合法,石&&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使用
(出示证件)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申请,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回避?答:不申请。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刚满5岁的孩子是无行为能力人,对办案民警所说的一些专业术语和提问,没有认知能力,即使存在“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回避?答:不申请。5这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
石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两名办案人员和第一次询问时的人员均不同,办案人员又向一个5周岁的孩子告知:“我们是杭州市公安局区分局的民警(出示警官证),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根据法律规定,你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且没有向石的法定代理人告知是否申请回避等权利。这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获取的证据也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使用。
对石的第三次询问笔录中,办案人员也没有告知石法定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该违反刑事诉讼程序取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使用。
(2)从石&&询问笔录的文字表义上看,辩护人认为石&&回答的内容不是其个人所陈述的事实,而是某种程度上进行加工的结果
按照笔录制作要求,笔录应当尽可能记录原话和询问情况,对于方言土语和含义不清的词句,应用普通话注明,询问不懂中文的当事人要记明有无翻译参加;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不清、避重就轻等都要如实记录在案。但是在石的笔录中出现了一些令人不可思议的回答,其文字表述可以推定这不是一个年龄刚满5岁的低龄未成年人所能表述的,更像一个成年人的语言表述,其言词证据内容存疑。如石回答“2012年11月19日傍晚的时候,我在杭州市&&区&&街道&&村4组租房的门口玩,然后住在我租房对面&&村4组99号的……”,对租住地所处的位置门牌号的详细陈述,显然不是一个5岁儿童所能陈述的,与其年龄和认知程度不相符。
55从石言词证据的具体内容上看,前后多处出现矛盾,且其在侦查机关作询问笔录前一直与其父母在一起,
(1)在石&&是怎样进入被告人房间的陈述上。20121119领到【见案卷第38页第2、3行】拉着我【第38页第17行】,从石&&的陈述中可以看出,石&&到。但在第二次2012年11月21日我就到【第41页倒数第3、2行】跟着他
【第42页第8、9行】,这说明石&&到被告人的房间里的行为是石&&的主动行为。石&&在如何进入被告人房间里的陈述上明显自相矛盾。
(2)在石&&进入房间后多久被脱裤子的、在何位置上被脱裤子的陈述上。之后就把关上了,然后椅子
【第38页第5行】,这两句陈述中可以解读为:一是玩了一会椅子上
【第41页倒数第2、1行】椅子上
【第42页倒数第4行】,20121124凳子
【第47页倒数第2行】、凳子【第48页第1行】,石&&陈述被脱裤子的位置是在凳子上,而非椅子上。
(3)在石&&的裤子被脱到何部位的陈述上。脱到了膝盖这边
【第38页第6行】、“然后把我的裤子脱到了膝盖上面” 【第38页第19行】,这里石&&明确陈述说是把裤子脱到膝盖上面。脱到脚上
【第43页第4行】,而第三次询问笔录石&&表述为脱到这里(指着脚脖子处)
【第48页第3行】。
(4)在石&&被猥亵多长时间的陈述上。摸了我好长时间
【第38页第7、8行】摸了几下【第38页倒数第9行】,石&&一会儿陈述被摸了好长时间,一会儿陈述被摸了几下,出现了明显的矛盾。弄了很长时间
【第42页第2、3行】、摸了很长时间
【第43页第13行】、“问:你能不能看懂时间?答:我看不懂” 【第42页倒数第6、7行】, 搞了好几分钟
【第48页倒数第2行】,这恰恰与
(5)在石&&是否进入被告人厕所(卫生间)的陈述上。没有
【第44页第14、15行】,去过的
【第48页倒数第1行、第49页第1行】,石&&则陈述案发当日去过被告人的厕所。
从上述石&&的言词证据的多处自相矛盾可以看出,石&&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直接指控被告人涉嫌猥亵犯罪的目的明确,通过“领到他家”、“他就拉着我过去的”等词汇来指控被告人事前有准备犯罪的行为;接着又用“带进去关门,然后抱到椅子上”来指控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在石&&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办案民警在询问的细节上有所注意,石&&回答的一些漏洞显现出来,如陈述裤子被脱至的位置与第一次询问笔录明显不同,对于卫生纸擦拭阴部很痛的陈述在第二次被询问时体现出来了;在吃豆子的陈述上,第一次没有陈述,而在第二次笔录中,出现“玩了一会”,包括“吃了豆子”的陈述。但也明显可以看出一些不可思议的回答,如石&&回答“这个伯伯摸了我好长时间,我不让他摸我,就骗这个伯伯说我要回家……”,这样的语言也根本不是一个5岁儿童所能回答的语言,5岁的儿童不可能有这样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石&&第三次询问笔录里,警方带着石&&在何处被猥亵的疑问来询问的,石&&一方面陈述是躺在凳子上,与前两次陈述被猥亵的地点在椅子上自相矛盾,同时又承认去了厕所卫生间,而在石&&的第二次询问笔录里,其断然否认去了厕所(卫生间)。
一个人只有在明确知晓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出于自身某种利益需要才有可能出现谎言。而石&&是一个刚满5岁的孩子,这样的低龄年龄不可能知晓被猥亵的后果,但在其三次询问笔录中涉及到被猥亵时具体经过上,带有明显的指控倾向,却又出现前后自相矛盾的混乱陈述,甚至出现了这样的言语“我就不让他摸我,我就骗这个伯伯”、“问:伯伯摸你‘屁股’的时候你有无反抗?答:我就只是对伯伯说我要回家了,然后我就拉上裤子跑到外面去玩了”【第38页倒数6、5行】,而这样的言语无法与一个刚满5岁的孩子联系起来。因此稍有生活经验的人完全凭此来推断,石&&在三次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受到了某种暗示,从而导致了前后笔录的自相矛盾。
石&&的言词证据与证人戴&&的证词出现矛盾
石&&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陈述:“这个伯伯把我带到他自己的房间之后就把自己的房间门关上了……”【第38页第4行】,而被告人叙述自己的房门一直开着的。被告人的房门是否关上的,事关被告人是否开始下一步的犯罪有着重要的递进关系,但是案件的侦办人员没有对这一细节进一步调查,而是相信石&&的陈述。2013年3月20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提供了其租住房的邻居戴&&在事发当日的下午曾去过他的房间,石&&也在房间,房门是开着的。辩护人会见后,及时与主审法官电话联系,告知这一情况,主审法官要求辩护人可以先行调查。当天下午,辩护人向证人戴&&调查,戴&&证实,她在家收衣服时看见老周(指周&&)的门是开着的,就进去了,小女孩也在房间坐着。证人的证言说明,石&&在明显说谎。石&&为什么要说谎呢?是否受到了某种暗示?这也是本案需要弄清楚的重要事实,也对下一步证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有着重要的递进关系。
侦查机关2013年3月22日对证人戴&&在审判阶段“证据关门”后的取证,尽管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但是其内容却与辩护人对证人戴&&调查的内容是一致的,证实了证人戴&&见到石&&在被告人房间时房门是开着的,进而证明了石&&陈述的“这个伯伯把我带到他自己的房间之后就把自己的房间的门关上了”是谎言。
4.指控被告人周&&涉嫌犯罪的证据没有相关的证据相印证
(1)石&&的言词证据是孤证,缺乏相关证据印证
陈述某一事实,应当具备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和结果基本要素。就石&&所陈述的被猥亵的过程中,地点、过程都是石&&的单方陈述,而没有相关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石&&所陈述的过程也存在着多处明显的矛盾,这些矛盾恐怕连案件的侦办人员也无法去解释。而这些证据也都是带有指证被告人猥亵犯罪的明显指控倾向,这些倾向的表露,无法让人信服这是一个才满5周岁孩子的意思表示。
(2)医疗部门出具的查体单,缺少查体笔录,没有经过司法鉴定,缺乏事实上的关联性
本案中,石&&的查体单仅仅只是医学的检查,检查的结论也只是临床医学上的诊断,没有查体时的检查笔录,也没有司法鉴定。在此强调需要司法鉴定意见的意义在于,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检查的结果,结合相关的案件证据材料,来证明此鉴定意见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及该种伤害所达到的伤害程度。也就是说,石&&的阴部外侧七点处的损伤是因为卫生纸擦拭所造成的结果还是石&&所指控的被告人用手抠摸所造成的结果,达到了何种伤害程度,这些都需要有专业知识的司法鉴定人员鉴定意见予以认定。请法官、公诉人检查一下被告人的手指,被告人的手指不像一般农村人那种粗糙的手指,而是比较细腻的那种手指,而手指的抚摸也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外阴七点处的破损。但是,本案没有对石&&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是证据锁链上的严重缺失,无法确定石&&外阴的破损是被告人用卫生纸擦拭造成的结果还是被告人用手抚摸造成的结果。
在办理猥亵儿童犯罪的案件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一般要求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二)采取暴力、威胁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即使从石&&所控诉的证据材料看,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上述的任一情节、程度和后果,也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
(3)其他人有关石&&被猥亵过程的言词证据都是传来证据,其证明效力存疑
首先,石&&父母以及吴&&的证词,涉及到石&&被猥亵过程的叙述,都不是第一来源直接获取的证据,不是直接证据。吴&&关于石&&事情的具体经过都是“听&&爸妈说的”【第65页第2行】。
其次,朋&&和石&&系石&&的父母,吴&&是石&&的同事,是石&&叫来的(据吴&&《询问笔录》“石&&打电话给我,说有事情,让我到他们住的地方去一下”
【见卷宗第63页倒数第5行】,他们与石&&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所作的证言证明效力低。
最后,对于被告人在石家承认对石&&实施猥亵行为,辩护人认为要在一定客观条件下进行综合分析。2012年11月19日下午5点钟左右,石&&的父母就开始找被告人,先是在被告人租住地质问被告人对孩子怎么了,在被告人否认的情况下,石&&的父母将被告人带到石家租房里,继续质问,被告人仍然否认。后来,石&&的父亲石&&打电话喊厂长吴&&过来,吴&&六点钟就赶到石家,也参与了质问被告人,之后被告人才承认“掏了”小女孩。石&&父母及吴&&的言词证据正好印证了被告人就是在石家租房里,面对两男一女前后共一个小时左右的反复质问情况下,被告人才作出了“用手掏了小女孩”的表态。
二.被告人周&&的辩解更加符合案情和常理
三.有关办案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是按照“疑罪从有”的思路来指控的,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行为的法律原则。“疑罪从有”是与“疑罪从无”相对立的,是一个相反的概念。就本案而言,基本上是主观性的言词证据(口供),客观性的证据极少,客观性的证据缺乏关联性,且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出现了多处矛盾,被告人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缺失且办案机关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等,如果不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来办案,就有可能导致案件证据存疑,案件的事实真相就难以查清,案件的质量就难以得到保证,进而可能导致无罪的人被追究,出现错案。查看近些年来网络上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如聂树斌杀人案、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等,无不是按照“疑罪从有”的思路办案,其口供证据材料都是作了有罪供述,而最后都证明是冤假错案。轻信口供不重视刑事诉讼程序,势必将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前车之鉴已经告诉了我们答案。因此,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被告人依法处理。但是透过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是按照“疑罪从有”的思路来办理此案的,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20121127&&&[2012]126120121119&&&&&&49952013115&[2013]5520121119&&&&&&499
四.有关办案机关在办理本案时,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未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案卷材料缺少被告人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一份
2012年11月19日18时18分,被告人周&&被他人指控猥亵儿童报警后,&&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于当日19时将被告人带走,并在&&派出所进行了讯问,录取了口供笔录,后被&&刑侦中队带走讯问,又录取了口供笔录。11月19日当夜,被告人周&&共两次被录取口供,但公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显示,当夜仅只有在&&刑侦中队的口供材料一份,缺少在&&派出所的口供材料一份。
&&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辩护人不予认可。据&公传字(2012)第944号《传唤通知书》【案卷第8页】显示,被传唤人到案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19时,而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卷宗第22页】显示开始讯问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23时55分。为什么警方第一时间没有录取口供?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吗?若如《情况说明》内容,侦查机关直接违反了刑事侦查中对被传唤人应当及时讯问的要求。
辩护人认为,对于收集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审判阶段应当随案移交到人民法院,以便法院全面客观的了解案情,依法公正作出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有关办案机关应当提供被告人口供材料,否则严重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今天在法庭上回答审判长提问时明确回答,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与&&派出所所作的第一份讯问笔录是一致的。从法庭调查的情况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涉嫌猥亵儿童犯罪,这也是侦查机关一直拒不提交在&&派出所对被告人作的讯问笔录、隐匿该言词证据的原因。在侦查机关拒不出示该言词证据的情况下,法庭完全可以作出该言词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推定,进而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2.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未依法听取辩护人意见
2012年3月14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2013年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但遗憾的是,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没有与辩护人进行沟通,没有听取辩护人对本案的意见,就匆匆将此案提起公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能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涉嫌猥亵儿童犯罪的证据存疑,且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排斥【见法条参考1】,证据与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存疑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犯罪的定案证据,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见法条参考2】的要求,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见法条参考3】的无罪判决。辩护人相信:本案合议庭法官一定能基于对法律的精深理解,对证据证明的准确把握,对法律及其理论的准确适用,对被告人周&&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一案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独立、公正、准确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诚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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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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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坚律师彭跃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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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5日
附:《石&&言词证据矛盾点、疑点对比分析表》2页;
法条参考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帝一百零四条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法条参考2: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条参考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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