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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挂靠、挂证,统统藏不住了!2018将何去何从?-易云造价中山
资质挂靠、挂证,统统藏不住了!2018将何去何从?作者:易云造价中山 / 公众号:yiyunzj发表时间 :为缓解“挂证”需求,2016年-2017年共有300多万人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2018年,将进一步降低资格资质门槛、清理取消与企业资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针对将职业资格证“出租”出去牟利的现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人社部将治理“挂证”乱象作为推动“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督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位负责人说,对“挂证”要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让“挂证”行为付出代价,形成震慑。围剿策略策略一:开源(增加证书数量)人社部负责人提到,2016年-2017年共有300多万人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有效增加了人才供给总量。数量一多,自然就没那么值钱了,“挂证”热情也就降低。以一级注册建造师为例,目前全国估计已经接近60万。仅2016年,住建部共发布43批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共计89594人。仅一年时间,一级建造师就增长了15%左右,这个速度有点可怕的。策略二:节流(降低企业需求)人社部:降低资格资质门槛、清理取消与企业资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企业的“挂证”需求。以建筑业为例,2016年10月,住建部印发《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淡化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之间的联系。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建造师、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等的指标考核。这个堪称“重磅炸弹”的226号文一出,一建挂靠市场急转直下,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二建证书比一建证书价格更高的反常现象。策略三:收网(互联网+监管)这个网,主要是指互联网!依靠互联网平台,由过去的严进宽出,变为严进严出,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接下来,行业监管平台、信用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间的数据实现互联互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另外,“信用”将越来越重要。从建筑业到各行业,没有“信用”将寸步难行。而“挂证”一旦被查到,有可能登上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遭受失信联合惩戒。依靠“四库一平台”,2016年住建部官网公布:因“挂证”被撤销执业资格的共计72人;因“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或“一人多证多挂”被公开通报批评的,也有数十人人。这些仅仅是“挂证”后被查出来的,并不包括申请注册过程中就被发现的人员。全面出击江苏:存在“一人多证,多单位登记”的建筑企业和个人,要立即整改。否则,将列入黑名单,并禁止进入江苏建筑市场。保证同一人员(以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号码为准)在我省建筑业施工企业数据库(省内企业和办理过资质资格核验手续的省外企业)所有证件在同一企业内。浙江:一个人可以拥有多类资格或职称,但只能在一家企业执业(从业)。一级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要补充上传执业、职称、岗位、职业证书扫描件;人员信息需要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方式录入信息库,以身份证号码判别人员的唯一性。消防工程师证:1、广东:《关于广东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情况的公告》2、北京:《关于清理整治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问题的通知》3、湖北:《关于清理整治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问题的通知》造价工程师证:很明显了,未来对“挂证”要出重拳,进行全面围剿!根治“挂证”人社部负责人说,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挂证”监管的主体责任,要针对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履行职责,尽快研究提出根治“挂证”的方案。同时,有关部门还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降低资格资质门槛、清理取消与企业资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加人才有效供给。此外,要加强联合抽查。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挂证”严重的要对当事人、当事企业、违规中介、主管部门追责,让“挂证”行为付出代价,形成震慑。我们的建议挂证是一种非法行为,是建筑业一种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乱象,一直被政府部门列为打击的重点对象。住建部226号文件的出台可谓釜底抽薪,让挂证于企业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对项目挂证必将严管,进行重点打击和整治,同时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的完善和人社部的“社保全国联网”,项目挂证也将难上加难,而且风险极大。目前建筑市场中存在四类人:有证的业内人士、无证的业内人士、有证的非业内人士、无证的非业内人士。对这四类人,我们的建议如下。1、有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香饽饽!这类人士将是绝对的香饽饽!住建部也强调: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注册建造师进行严厉处罚。在各级主管部门的严管之下,目前建筑市场中“无证的业内人士”、“有证的非业内人士(挂证)”在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情况必将大量缩减,项目上将出现对拥有注册建造师证书又真正干工程的项目经理大量需求。水涨船高,相信这类项目经理的收入也必将看涨,“钱”途一片光明!2、无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未来在工程行业没建造师证书,真的不太好混了,目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部令第153号),要求: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而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正常情况下,未来没有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就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了。这类人士,建议还是要想尽办法、抽出时间取得建造师证书,这样的话,身价会立即获得提升。3、有证的非业内人士现在已有建造师证书且纯粹为了挂证的同仁,要清楚项目风险大,而且现在实行的是项目终身负责制,挂证务必谨慎,项目一旦发生事故,项目经理可能面临刑罚、坐牢。建议不挂为好,不要图小利而失去个人未来,尤其是政府、国企上班的人员!4、无证的非业内人士纯粹为了挂证而考建造师的,建议不要考了,把精力花到其他地方去,否则得不偿失。关于“资质标准,证书挂靠”,住建部这样答复~~网民lshaaaa在中国政府网的“我向总理说句话”中留言:住建部管理很多行业的资质。部分资质要求非常复杂,尤其是人员证件的要求,迫使企业花钱寻找资格证书挂靠,还滋生了一批专门办理资质的红顶中介机构,除了加重企业负担没有任何意义。建议简化资质标准,尤其取消资格证件要求,资格证多是花钱找挂靠的。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该网民的问题进行了回复:我部赞同简化企业资质标准,完善资质管理的建议。当前,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确实存在资质要求过于复杂、人员资格证书挂靠的情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断深化建筑领域的“放管服”改革。2014年11月,我部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将施工专业承包由60个压缩至36个。日,我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号),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外,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要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我部将按照国务院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修订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拟简化资质标准条件和专业类别,减少企业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的要求,特别是减少挂靠较为严重的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注册人员要求,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证书挂靠”一直是建设领域的热点话题,也是建筑市场难以解决的顽疾。这位网民的留言,代表了很多建设者关切的问题。住建部的答复也让我们看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简化行业资质标准,防止证书挂靠”方面已经修订或发布多项文件,并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可以预见,“证书挂靠”的乱象,将逐步得到治理。关于证书“挂靠”,人社部这样答复~ 证书“挂靠”,是长期以来困扰建设行业的顽疾。有人乐之,有人恶之。“挂靠”也成为中国政府网“我向总理说句话”栏目的常见话题。针对这一问题,人社部给出了回复。 网友Hoppy说:2016年底人社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里面涉及很多行业的准入资格问题。比如建筑类有建造师证书,企业进入建筑领域施工需要具备相关资质,这就需要建造师证书。目前社会上存在有的企业花钱寻找符合条件的建造师并为其缴纳一定时间的保险,而人不去该企业,就是所谓的“挂证不挂人”现象。企业拿到资质证书,但施工的人又不是他们花钱买证书的那些人,这就造成施工企业资金、社会资源的浪费。是否有必要核实一些职业资格证与实际生产是否脱节,同时对“挂证”产业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以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期待回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回复:网民Hoppy提出的关于对“挂证”产业链进行彻底清查的建议非常重要。近年来,职业资格“挂证”问题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安全隐患。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挂证”工作,为落实国务院要求,2017年4月,我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打击住建、环评、药品流通、专利代理、消防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一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有关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治理“挂证”问题的工作方案。二是向社会公开“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多种形式、多个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三是对核实确认的“挂证”当事人、当事企业、违规中介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四是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清理取消与企业资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挂钩。 《通知》印发后,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均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制定了治理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开了举报受理联系方式,并根据方案部署开展了集中治理活动。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以集中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严查重惩高压态势,重点排查各领域存在的“挂证”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另一方面,系统分析梳理“挂证”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管理不健全之处,提出针对性措施,从源头上消除“挂证”问题滋生的土壤。同时,推进职业资格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探索对“挂证”问题的共同打击、联合惩戒,将职业资格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目前,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更好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发力,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争取尽快从整体上解决“挂证”突出问题。"四库一平台"持续发力,挂靠、挂证即将步入终结!全国联网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该信息系统全国联网意义重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水平将产生质的飞跃,有制度而无法落地的局面,或将全面终结,也将开启建筑市场监管的新时代。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生存环境将被彻底改变。1、资质申请:业绩、人员等信息都可以从系统中调取,一切都将公开透明,弄虚作假基本没有可能。2、资质动态核查:某个单位在某个时点有多少个建造师,只要在人员库输入该单位名称,注册建造师数量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几秒结果就呈现出来。3、资质挂靠:以往资质挂靠检查的难点是项目班子成员履职情况不容易掌握,四库一平台完成全国联网后,项目建设过程信息(例如人员考勤信息)进入系统,主管部门对项目班子成员在项目部的履职情况,通过系统直接检查。4、项目经理多个项目挂职情况也将被杜绝,若一个项目经理同时在多个项目上任职,通过后台数据库检索,很容易就被发现。“四库一平台”可以说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建筑市场的一把利器,这把利器何时使用?用到什么程度?则要根据建筑行业发展情况,从目前建筑业现状来看,若立即实现建筑业全面、透明、规范化管理,难度着实有点大,应该有个过渡期,但方向已经非常明确,建筑企业还是尽早做好应对之策!2016年以来,“四库一平台”真正发挥作用,多名注册人员因“挂证”被通报或处分。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信息化手段的进一步升级,长期存在于建筑市场的资质挂靠、挂证等乱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踏踏实实增强核心竞争力、诚信经营,才是企业生存的长远之道!诚实守信、合法合规执业,才是各专业注册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来源: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相关文章猜你喜欢粉红电音攻略黄石发布四季童声合唱团影视业余户华润置地华南大区#统计代码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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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暖通南社
& && &按建设工程纠纷中,因挂靠、转包、分包或内部承包引发的问题很多,由于建筑法对此没有详尽规定,因此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各种指导意见,对这类问题的司法裁判进行规范。严格来讲,这些高院的意见都不是司法解释,也没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意见却有着异乎寻常的执行力。小编在这里搜集整理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挂靠或内部承包等纠纷的处理意见供大家参考,耐心看完相信大家会有所收获!
最高人民法院[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1.关于挂靠: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去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关于转包: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总公司中标后,交给子公司承接,但未明确是否属于“转包”?
3.关于违法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违法分包是指发包人(业主、总承包人)将61项专业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或者该61项专业分包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总承包人擅自分包。劳务违法分包是指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将13项劳务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劳务资质的公司或个人。
最高院《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山东高院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不适用《建筑法》调整,适用《合同法》承揽合同规定。
福建高院规定:城镇个人自建房屋适用该司法解释,但农村建房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农村建筑活动由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桥梁、铁路、公路、码头、堤坝等构筑物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构成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合同适用该司法解释。
江苏高院规定: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和家庭住宅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指导意见》。
其他各省市高院规定
1.福建高院规定: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2.山东高院规定:
(1)合法分包条件:
总包合同合法;
分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对外分包工程须在总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行分包。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总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
(2)合同权利转让条件: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转让有效。
被转让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
合同转让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受让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转让方不得牟利和违背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转让行为无效。
3.关于内部承包:
浙江高院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杭州中院规定:
对于建设单位内部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是工程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该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一方以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而挂靠则是指实际施工主体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该实际施工主体与被挂靠企业间并不存在隶属或管理关系,构成独立主体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如果挂靠单位并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关系无效。因此,二者区分主要应从合同当事人间是否有劳动或隶属管理关系,承包工程所需资金、材料、技术是否由对方当事人提供等进行判断。
福建高院规定:
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评价:如果属于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发包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如果属于挂靠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挂靠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发包人可以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被解除与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4.关于“挂靠”
问: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出现纠纷,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责任?
最高院2004年14号《司法解释》不是很明确具体。该解释没有使用“挂靠”术语,第四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表述。“挂靠”行为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责任。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以及大量的对外采购、租赁、借贷等商事责任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14号解释第2条规定明确,总包、分包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
关于“挂靠”的其他商事责任:
北京高院规定:合同相对人不知道是挂靠的,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可以追偿;合同相对人知道是挂靠的,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
江苏高院和杭州中院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南通中院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合同的,应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即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商事合同,应区分被挂靠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授权代理行为和表现代理行为。
山东高院规定:应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高院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相对人起诉被挂靠单位的,不予支持;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由被挂靠人承担,但是,合同相对人明知挂靠事实,起诉挂靠人的,由挂靠人承担。
广东高院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相关规定
最新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认定及查处办法,文件建市[号,由住建部于日分颁布实施。主要规定节选如下:
1.违法发包认定: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2.转包的认定: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3.违法分包的认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4.挂靠的认定: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社会上对分包、转包、内包、挂靠区别的认识与误区
1、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转包则没有合法与否的分别。因此,分包不合法称为“违法分包”,而转包则没有“违法转包”一说,只能是“非法转包”。合法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部分工程,转包的内容是全部工程。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则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合法分包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资质才是有效的;转包情况下,无论转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都是无效的。二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肢解分包则名为分包实为转包。
2、转包与内包的区别
转包是非法的建设行为,内包是合法的经营手段。转包的对象是转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包的对象则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转包情况下,转包人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内包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3、转包与挂靠的区别
在对外关系的表象上,转包在对外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两个独立的关系,即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的关系;挂靠关系中,因为是属于借名行为,一般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转包关系下,转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一般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转包关系中,转包的对象可以是有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是无资质的单位还可以是个人;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或个人
扣你实务2分,94分!
顶!d=====( ̄▽ ̄*)b
扣你实务2分,94分!
不要这么狠吧,我只是让大家看看的,没有别的意思啊!!!
概括下再发&&太废话
小手一抖,两分到手,手提酱油,抬头猛走。
金瓶梅作者,马克思,原名鲁迅,有人说他姓周,真他妈逗,周迅是个演员好吗?笑死我了,真想一嘴巴子呼死他,我记得鲁迅原名李大钊,浙江周树人,是著名的反法西斯音乐家,一生有2000多项发明,被称为太空步的创始人,他拥有一个好嗓子,小学时候就凭借着90分钟跑100米的优异成绩考入了新东方烹饪学校,主学理发,毕业后成功进入富士康苦心练习搏击,60岁退休后,进军好莱坞,出演过《指环王》中的诸葛亮,《泰坦尼克号》里面的金刚狼和《冰河世纪》里面的喜羊羊,70岁获得奥斯卡金鸡奖,被称为穿着23号球衣的上帝,他率领皇马参加2012年南非奥运会获得了男子体操团体冠军,现任巴西乒乓球队教练,他擅长110米栏,左手反打技术高超,拿手全垒打,大灌篮,后空翻180度,右旋体360度,后蹬地旋转720度是他的经典动作,更难得可贵的是他落地没有水花,还能潜水365小时,主要靠鳃呼吸,是陆地最大的哺乳动物,具有爬行,攀岩等技巧…… 。。。。 跟我比知识。哥们儿就没有盲点!
这个。。。。。是什么意思,没看懂,来个总结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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