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明需要乘以伤残系数吗

容红兵、李本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_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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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红兵、李本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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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96民终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容红兵,男,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本华,男,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安康路T32号。法定代表人:胡望明,该医院董事长。原审被告:陈可可,男,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原审被告: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关中环线安陈村。法定代表人:郭建莉,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高新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开发区朝阳大街西段33号。主要负责人:郭小玲,该支公司经理。上诉人容红兵因与被上诉人李本华、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以下简称江汉油田医院)、原审原告陈可可、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渭南远征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高新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渭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容红兵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7)鄂9005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容红兵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中“第三人”理解错误,该“第三人”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包括用人单位的其他员工。被上诉人李本华、江汉油田医院未答辩。原审被告陈可可、渭南远征运输公司、人民财保渭南公司未陈述意见。容红兵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1、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元,其中,医疗费18265.16元、后续治疗费25000元、护理费10743.12元、交通费10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0元、营养费4600元、残疾赔偿金129298元、被扶养人婚生女容境谦生活费13226.40元、被扶养人刘腊喜生活费6172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医鉴定费1800元(含江汉油田医院垫付的医疗费17946.95)。2、人民财保渭南公司在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其他各方当事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李本华驾驶鄂N×××××号江铃全顺牌小型专项作业车(内乘坐容红兵、廖新标及汪蔚然),从武汉往广华方向行驶。当日23时许,李本华驾车沿广华江汉三桥由东向西并左转弯上荆新线,遇陈可可驾驶陕E×××××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至北直行,由于李本华驾车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所驾车左侧中间部位与陈可可所驾车前车头相接触,造成容红兵、廖新标及汪蔚然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潜公交认字第(2016)第003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本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容红兵、廖新标、汪蔚然及陈可可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容红兵在江汉油田医院住院治疗92天,开支医疗费17946.95元,已由江汉油田医院全额垫付。经江汉石油管理局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江法医鉴号(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容红兵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损伤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赔偿系数0.22,误工时间为240天,护理时间为120天,需后期治疗费25000元。鄂N×××××号江铃全顺牌小型专项作业车系江汉油田医院所有,李本华系该医院职工,鄂N×××××号车辆在中华联合油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130000元(乘客每座1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陕E×××××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系渭南远征运输公司所有,陈可可系该公司机动车驾驶员,陕E×××××号车辆在人民财保保渭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容红兵已经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八级,容红兵已于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130元。江汉油田医院全额发放了容红兵的工资和绩效收入,中石化江汉采油厂全额发放了容红兵的妻子蔡昭娟护理工资。另查明,容红兵与蔡昭娟于日登记结婚,日生育一女,取名容境谦。容红兵之母刘腊喜生于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结合容红兵的诉请,容红兵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7360元(80元/天×92天)、营养费1840元(20元/天×92天)、后期治疗费25000元、残疾赔偿金元[(29386元/年×20年×22%=元)+被扶养人容境谦生活费(20040元/年×6年×22%÷2人=13226.40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800元(酌定)、交通费500元。此外,江汉油田医院支付鉴定费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李本华承担全部责任、容红兵及陈可可不承担责任的结论合法有效,且各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工伤的职工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以人身损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容红兵已认定为工伤并按照规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款,再要求江汉油田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陈可可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虽然无责任,但渭南远征运输公司对陕E×××××号车辆在人民财保渭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人民财保渭南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对容红兵承担赔偿责任,即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容红兵1000元,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元,共计12000元。容红兵未提交刘腊喜属于丧事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对容红兵主张刘腊喜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诉讼费和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不属于当事人的诉争范围,由法院依法决定。容红兵的部分请求过高,对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民财保渭南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容红兵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元。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高新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容红兵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元;二、驳回容红兵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审判决对涉案当事人已实现工伤救济后再主张侵权赔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涉案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主体为李本华(全部责任),李本华是江汉油田医院员工,江汉油田医院是责任主体。根据上述第一款规定,容红兵有权向用人单位江汉油田医院主张工伤赔偿且已实现该项权利。现容红兵依据上述第二款规定向江汉油田医院主张侵权赔偿权利,因侵权人李本华属江汉油田医院员工,不属于该规定“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容红兵的上诉理由因没有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容红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95元,由容红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程身龙审判员  苏 哲审判员  颜 鹏二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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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个受害人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了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虽然对残疾赔偿金作出了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对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以至实践中做法不一,有很多地方都是按最高一个伤残等级赔偿了残疾赔偿金而对低的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没有考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自2004年向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下发文件,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0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并要求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参照。这就明确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提出了可操作依据。正确的做法就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以计算。“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适用如下公式:nc&=&ct&×c1×(ih+∑&ia..i)i&=1n(∑ia.i≤10%,i=1,2,3,……n,多处伤残)i&=1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nih+∑ia,i≤100%i&=1通俗的理解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指数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已有明文规定,但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却没有规定,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人民法院在确定多等级伤残赔偿金时标准不一,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人员计算出的赔偿金出入很大。一人有5处伤残,等级分别是:3级、4级、5级、6级、7级。&3级:伤残赔偿指数为80%,4、5、6、7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故伤残赔偿指数与各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大于90%。如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六级,七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对方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实际赔偿额等于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7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一个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七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17号关于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的论述:被上诉人招某有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原审酌情以每处5%计算并无不当;同时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与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20%+5%+5%)满足小于等于100%的规定。由于该规定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等综合计算,更能体现对多处伤残者公平合理的补偿,也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故原审计算被上诉人招某应得的残疾赔偿金为数额恰当,本院予以维持。鉴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标准不一,在相关标准制定机关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笔者提出探讨性意见,适用累积法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听听伤残赔偿标准。如:某人伤残三处,构成八级、九级、十级伤残,则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先计算出距最高的伤残等级较近的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某级伤残赔偿指数乘以(1减去多处伤残等级中最高一处的伤残赔偿指数),这样计算出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那么某人的九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20%×(1-30%)=14%;再计算距最高伤残等级位次较远的另一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另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乘以(1减去多处伤残等级中最高一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再减去先计算出的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再多处伤残的依此法计算],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那么某人的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10%×(1-30%-14%)=5.6%.代入“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公式,即某人的综合伤残赔偿数等于伤残赔偿总数×赔偿责任系数×﹝30%+(14%+5.6%)﹞,法制手抄报。因为括号内的数值必须小于或等于10%,故取最大值10%,最后某人获赔偿额等于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30%+10%)。如一人两处伤残各为一级伤残,仍按100%计算,而不是200%或110%此方法虽比较繁琐,但比较科学、合理,更符合‘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公式设计理念也便于掌握。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姜向文&王志强(原来观点是:2-5级每次提高为百分之四;6-10级每次提高为百分之二;但总和不超过百分之十或超过一级伤残百分之百的赔偿比例)构成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自起,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2002)》。该标准规定,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式中符号含义: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ct:伤残赔偿总额,按其中最高一个级别计算。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一个的伤残赔偿指数(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具体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的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浅析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内容提要]&在审理致人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受害人的伤残经鉴定部门评定,存在多种伤残等级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需要通过综合计算公式来计算伤残赔偿金,而该公式中的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取值决定着最终赔偿数额的多少。本文通过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进一步论述了ia的合理取值范围,并总结了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ia的实际应用。一、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适用的标准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5-1992(以下将该标准简称为&ga35-1992&)。起,则开始适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02(以下将该标准简称?gb-2002&)。&gb-2002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了ga35-1992。至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gb-2002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标准。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ga35-1992的执行经验和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该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十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数学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在gb-2002实施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ga35-1992对多处伤残的情况是进行综合评定的,不能全面反映受害者综合伤残程度。在gb-2002实施后,对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后,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这样评定的好处在于更准确反映受害人的受伤程度,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更科学更合理。二、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对公式中各因素的解读gb-2002在附录b--b.2&&伤残标准&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公式为:c=ct×c1×(ih+∑ia,i)1、公式中各字母代表的因素c--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伤残赔偿指数。用百分比(%)表示;ih--伤残等级中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i--指若干个ia之和,即ia1+ia2+……ian,(i=1,2,3……n,)所以,对于上述b.2中的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2、公式中各因素的取值c1--0%≤c1≤100%;∑ia,i--∑ia,i≤10%;a&--0≤ia&≤10%;(ih+∑ia,i)--(ih+∑ia,i)≤100%。3、对公式中各因素的解读(1)ct--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排除本条第一句话规定的伤残等级因素,也可以说当伤残等级为一级时,ct=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该数额是伤残者可能获得的最高伤残赔偿额,所以也被称作了&伤残赔偿总额&。(2)c1--赔偿责任系数就是损害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取100%,如双方对等责任,则取50%,如对方负主要责任且三七分责,则取70%。以此类推。(3)ih--伤残等级中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当一个受伤害者的伤残构成多等级伤残时,ih取其中最高一级伤残所对应的指数。(4)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指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即,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ia,i≤10%,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i≤100%。即,&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附加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样。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综合网上学者的意见,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还有待制定机关早日对ia的标准做出统一规定。三、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ia取值的做法gb-2002在附录b&伤残标准&中,虽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步骤或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什么等级的ia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也未对ia进行举例说明其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a时随意性很大,致使确定赔偿额时也颇有争议。各地、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ia的确定,是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目前各地法院对ia取值的做法有:1、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2、云南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3、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注: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4、江苏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5、江西的部分地区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6、北京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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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上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表
所在地区:上海 - 上海
手  机:137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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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73846
执业机构: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38号怡德大楼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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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表
作者:季桂凤  时间:  浏览量 0  
赔偿金额(元)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
877020(43851×20年)
43851×(80岁—实际年龄)
851×5年)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
384160(19208×20年)
19208×(80岁—实际年龄)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注:计算赔偿还需结合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综合考量)
28155×伤残等级系数×(18岁—实际年龄)÷义务人抚养人数
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28155×伤残等级系数×20年÷义务人抚养人数
28155×伤残等级系数×(80岁—实际年龄)÷义务人抚养人数
28155×伤残等级系数×5年÷义务人抚养人数
被抚养人生活费(农村居民)(注:计算赔偿还需结合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综合考量)
13425×伤残等级系数×(80岁—实际年龄)÷义务人抚养人数
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13425×伤残等级系数×20年÷义务人抚养人数
13425×伤残等级系数×(80岁—实际年龄)÷义务人抚养人数
13425×伤残等级系数×5年÷义务人抚养人数
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5036×6个月=30216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
877020×伤残等级系数
43851×伤残等级系数×(80岁—实际年龄)
219255×伤残等级系数
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
384160×伤残等级系数
19208×伤残等级系数×(80岁—实际年龄)
96040×伤残等级系数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一次性赔付,后续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时另行起诉。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元╳住院天数
(20~40元)/天*营养期限
合理发生实际费用
精神抚慰金
十级5千,九级1万,依次类推,一级或死亡5万((有权在交强险限额内请求优先赔偿))
【有固定收入】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无收入证据】上海市最低工资*误工时间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实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
医嘱+辅助器具发票(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以提交的公共交通发票总和金额为准
司法鉴定费
鉴定费发票上的金额
律师费、查询费
律师费及查询费发票上的金额
车辆停运损失费
运营收益(日、月)×停运时间
停车费、拖车费
以停车费、拖车费发票为准
直接财产损失
&实际损失的费用(根据伤情无证据也可主张100元—300元的衣物损失)
注:伤残等级系数,十级0.1,九级0.2,以此类推,一级1,死亡计算标准同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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