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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际上,在这些一般性定义和具体金融品种之上,人类社会已经推演、发展出了规模庞大的各类金融市场,包括建立在一般金融证券之上的各类衍生金融市场,不外乎是为类似于上述简单金融交易服务的。金融交易范围从起初的以血缘关系体系为主,扩大到村镇、到地区、到全省、到全国,再进一步扩大到全球。
【分 类】
【关键词】
金融小论文:谈我国区域金融发展差异动态趋势
【摘要】区域金融发展差异是趋于发散还是趋于收敛,各学者的研究结论有所不同。在吸纳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选用两种方法对中国1978年至2008年31年的数据进行研究,得到结论:我国区域金融发展趋势呈现U型趋势,且总差异主要来自于三大地区内差异,但进入21世纪后三大区域间差异有所上升。
【关键词】区域金融;金融相关比率;泰尔指数
经济金融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显着特征,金融发展构成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方面之一。而中国这样的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大国经济体系,区域经济发展差异长期存在,作为区域经济发展动力的区域金融同样表现出较大的地区间差异,但究竟这种差异是怎么样变化的呢?是趋于收敛还是趋于发散?
一、衡量指标和衡量方法的选择
(一)衡量指标
本文沿用大部分学者的选择,选用着名经济学家戈徳史密斯提出的金融相关比率作为衡量区域金融发展水平的指标,指某一时点上现存金融资产总额(包括重复计算部分)与国民财富(实物资产总额加上对外净资产)之比,而目前我国大部分金融资产集中在银行,而存款和贷款又占据着银行的大部分资产,故直接用银行存贷款代替戈氏指标中的金融资产总额来近似计算金融发展状况。用S代表金融机构存款额,L代表金融机构贷款额,GDP代表各地生产总值,FIR代表金融相关比率,则有修正后的金融相关比率为:FIR=(S+L)/GDP
(二)研究空间及数据来源
本文在分析时沿用国内外大部分学者的方法,采用行政区域划分法,结合地理位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将我国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经济地带,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和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8个省级行政区;西部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和内蒙古共12个省市。年我国各地区GDP、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数据来自《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其统计年度较长,口径一致,故较高;1998年后的数据来自各年的《中国金融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及各地《经济运行报告》等。
(三)衡量方法
(1)变异系数
金融发展差异的衡量方法主要有两种,绝对差异和相对差异,绝对差异不仅受物价水平的影响,而且与地区发展基数联系密切,衡量区域金融发展差异方面远没有相对差异更好,因此,本文选用的第一个衡量方法就是变异系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A代表变异系数,为变量的标准离差,N为地区数,代表第m个区域的研究指标,m=1,2,3,…,n,代表的平均值。
(2)泰尔指数
泰尔指数因其可分解的良好特性,被广泛用于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中,如果把整个中国分为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把省级行政区看作基本地域单元,那么就能更加准确地衡量我国金融发展区域间差异和区域内差异的程度,并能测量区域金融发展总差异中,东、中、西各自的内部差异的贡献度。故本文在变异系数的基础上另外选取泰尔指数作为衡量差异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上式中,m代表区域层次,m=1,2,3.在本文中为我国的东、中、西三大地区;n代表省际层次,指北京、上海、山东等31个省市自治区;表示第m个区域第n个省的GDP,G为所有省份的GDP之和.即;表示第m
个区域内第n个省份的存贷款之和,S表示我国所有省份的存贷款之和。
泰尔指数表示的总差异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区域内差异和区域间差异,若用代表区域内差异,代表区域间内差异,则总差异即为:
从图1可以看出金融相关比率的总体差距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自年金融相关比例的省际差距出现波动,但总体呈下降趋势,到1991年下降到最低点,随后这种差距出现高速上升,到2000年出现小幅的下降,接着再次上升,到2008年以金融相关比率衡量的金融地区差距远高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平。
(二)以泰尔指数衡量区域金融发展差异
从图2可以看出以金融相关比例衡量的区域金融地区发展差异整体上以1991年为界,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趋势,特别是在1980年区域金融大幅下降,之后的十年间区域金融发展差距处于相对稳定状态,1991年之后区域金融差异在波动中迅速上升,2003年基本上达到最高水平,随后发生小幅回落,金融发展的区域间不平衡现象已非常明显。区域内差异与总差异几乎重合,波动趋势也呈现一致,而区域间金融发展差异很小。
从图3可以看出以金融相关比例计算的东中西区域内差异相差不大,东部区域内差异稍大于中部地区,中部差异在2002年之前大于西部地区,从2003年开始西部差异超过中部差异,呈上升趋势。从单个地区的区域金融发展看,东部地区省际间发展差距较大,在1978年至1992年,差距在波动中下降,1991年后迅速攀升,总体趋势也基本呈现略扁的U型趋势。中部地区年出现极度的不平衡,去掉这两个特殊年份,1981年至1998年的几年间在波动中小幅上升,但之后出现大幅下降,在2002年中部金融发展区域内差距开始小于西部差异,其总体趋势大体呈现在平稳中下降,西部地区各省份间差异较小,且差异的总体趋势在20世纪呈现水平状,进入21世纪后略微呈上升趋势。
通过对金融相关比率的相关系数和泰尔指数的统计分析得到,区域金融发展趋势呈现如下特征:
(1)年中国的区域金融发展以1991年为界大体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态势,1991年以前区域差距逐渐下降,1991年后差距开始逐渐上升。
(2)对区域金融发展的总差异进行分解后可以看出,总差异主要来与各地区区域内的差异,区域间差距占比较小,且趋于内差异也呈现U型趋势,但最近几年区域间差异出现小幅上升。
齐梅英(1981—),女,山东日照人,山东经济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
刘彬(1985—),男,山东莱芜人,山东经济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
金融小论文:金融促进脱贫的对策
1金融发展与贫困减缓:国际经验
1.1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
BulirandGuide(1995)以及Sarel(1997)指出,最影响贫困减缓的宏观经济现象之一是通货膨胀,通货膨胀将通过影响实际工资水平和通胀税对一国总的收入平等和贫困减缓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理论上保持较低的可预期的通货膨胀水平将有助于金融发展,经济增长和贫困减缓。然而,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并不是金融发展成功的唯一条件。
1.2实行有效的金融中介机构监管
在实践中,监管当局通常会对金融机构进行限定,如固定的开业时间,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合格员工的标准。过高的要求通常会降低金融中介机构在贫困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从而减少了穷人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
1.3发挥专业金融机构(SpecializedFinancialInstitution)的作用
专业金融机构在金融发展促进贫困减缓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评估信贷方面,它们较少地依赖客户的信贷历史、资产数量和会计记录,这使得那些缺少历史财务报表的中小企业也可以获得贷款。
1.4提高会计记录水平
准确的会计记录是金融机构衡量其投资者,所有者和合作者的重要指标。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审计水平和会计水平都不高,接受过专门训练的会计师也比较少,这极大地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其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的评估。为审慎起见,很多金融机构都不会轻易贷款给这些中小企业。因此,努力改善会计记录水平是非常必要的。
1.5建立征信体系
征信系统的建立可以极大地改善一国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状况。它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给那些在一段时间内还没有建立信誉的新兴企业,以及那些在小额贷款中有过良好记录的但收入并不高的个人,因而被视为担保品体系的一个良好的补充。
1.6加强产权保护
良好的产权不仅是财富形成的基础,还是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机制,因而有利于金融中介机构评估贷款。研究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就会发现其颇有体系:立法完备;行政管理分工细致;多层次的司法体系是最主要的保护手段;律师作用重大。美国正是通过上述完备的体系得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这给了我们发展中国家很多启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的运行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稳定的契约制度,登记和管理产权的机构,以及发生纠纷时有效的司法和执法体系。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所有者的产权,才能让产权制度在低收人人群获得金融服务缓解贫困中发挥实效。
1.7完善小额信贷机构
小额信贷机构在理论上被认为具有特殊优势,相比商业银行而言,它更了解当地的信息,进入门槛低,更倾向于为当地贫困的农村人口提供贷款,可视为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补充。
2金融发展与贫困减缓:中国道路
由于我国金融发展在结构和功能上,存在着与贫困减缓不协调的事实,而要缓解这个事实,结合我国国情和世界经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2.1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动力减弱,外贸出口明显放慢,企业投资意愿和能力减弱,消费热点进一步降温。为此,我们首先要抓紧落实近期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其次,高度重视做好就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国务院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七项措施和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六项措施。最后,我们必须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要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变化,既要严密防范外来冲击,也要加强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始终保持我国银行业稳健运行。
2.2破除我国农村金融抑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进入
其具体解决措施有:一是正规金融全面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真正发挥功效,形成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二是建立市场准人制度,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允许民间金融更加灵活的利率浮动范围。三是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风险监管。
2.3解决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水平
在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不仅普遍还很严重,干扰了银行正常的信贷决策程序。因此,国家应制定合适的税负以防催生中小企业会计造假,此外还应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完善现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加强社会会计监督机制。
另一方面,银行也应加强对会计信息失真的中小企业的贷款管理。具体有:重视银行结算账户这一“能把握住”的企业财务信息;提高非财务因素分析在该类企业贷款决策中的作用;强调安全性担保,并注意担保人或担保物与借款人的关联程度,加强风险保障能力;建立借款人信用档案;建立信贷激励和惩罚机制;组建一支高素质的信贷从业人员队伍。
2.4完善我国的产权制度,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
虽然我国私有产权的合法地位得到确立,但歧视私有产权的政策依然存在。要解决这个问题,一要充分落实保护私有产权的基本制度;二要打破行政垄断,消除对私人产权的歧视政策;三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产权交易 市场,实现各种产权的合理流动与重组。此外,还要建立专门金融机构,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建立定位于为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和由财政补贴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创业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建立第二板市场,从而为中小企业参与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2.5健全小颧信贷机构。真正服务于穷人
在实践中我国小额信贷常遇到诸如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缺乏内生增长机制,贷款实际运作不流畅等问题,因此要更好地发挥小额信贷扶贫的作用,必须结合现实情况不断完善。具体说来,可采取以下措施:(1)健全小额信贷的管理制度,提高经营者和管理者的专业素质;(2)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培育客户群体;(3)建立相关法规,保障小额信贷的实施;(4)扩大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除了捐助以外,还建议由政府出面筹集资金作为小额信贷基金;(5)培育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明晰产权,防止过度借贷。
金融小论文:金融混业经营监管趋势与制度缺陷
摘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初步阐述了金融混业趋势下金融监管的制度缺陷,并提出设立监管“防火墙”以适应金融混业发展的构想。
关键字: 金融 混业经营 监管 趋势 制度缺陷
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企业兼并、重组风起云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品种不断交叉,金融各业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客观上,国际金融业已经走上了交叉发展的道路。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美国等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纷纷走上混业道路,混业经营体制逐步成为了国际金融业的主流。
“金融分业经营”的本来企图是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防止商业银行过多地将资金投入到资本市场,防止风险跨行业传播,进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我国1998年以来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看,此模式没有有效地降低系统性风险。截至 2001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已经剥离了14000多亿元不良贷款的基础上,仍有不良贷款17600多亿元,不良贷款占25.37%,其中约有6000多亿元将成为实际损失,占全部贷款的8%。分业体制下,商业银行被限制在狭窄的存贷业务领域内,资产形式单一,难以实现资产的最优化配置,这是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持续上升的原因之一。资本市场也由于分业的规定,从商业银行进行融资的渠道被堵塞,证券业的发展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举步维艰。结果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两败俱伤。实行混业经营·,金融机构则能够充分发挥业务多元化下的风险分散优势和资源共享带来的效率优势,实现利润来源多样化,增强竞争力。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5年后,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限制,享受国民待遇。我国金融业将直面综合性的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面对挑战,我国金融业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充分利用入世后5年保护期,积极塑造和培育全能型金融集团,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良好条件。
目前,我国金融业正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新趋势,近年来监管当局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代理保险业务。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金融业分业框架下实践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导致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被打破。事实上,我国金融系统已经形成了如光大、中信、平安等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实践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
现阶段,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还刚刚起步,呈现出一些自己的特点:①主要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实践混业经营;②分业经营条件下自然的严格的“防火墙”机制失效,新的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防火墙”制度缺失;③对于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当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金融集团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
二、混业趋势下金融监管的制度缺陷
相对于分业经营来说,金融混业经营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一系列诱人的优势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金融机构实施混业经营大都采取集团经营的形式,这将会给我国现有监管主体带来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关键也是最棘手的挑战就是如何处理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问题。实施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为了实现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必然进行一系列的内部交易。由此产生大量的内部交易问题,滋生新的金融风险。所谓内部交易,就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能是或有的。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问题主要包括:风险传播、信息不完全、利益冲突等。对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还没有制定具体的应对措施,对混业经营机构的管理基本上延续着分业体制下的老办法,显然不能满足金融混业发展的要求。这样,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表现出一些制度缺陷:
1.对混业趋势下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风险传播,缺乏规范的限制性的“防火墙”制度安排。
风险传播指风险在金融集团各子公司内相互传播。内部交易无疑会加剧集团成员之间风险的传染性,如证券子公司出现经营困难,金融集团动用系统内的银行子公司的资金来救济,结果使银行子公司也出现经营困难,最后导致银行子公司与证券子公司共同陷入危机;另外,集团成员在经营和财务决策方面由于受到来自集团和其他成员的过多限制,难以作出客观、科学的决策,在经营过程中形成风险时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这也会导致风险传播和风险集聚。对此,金融监管当局尚无规范的限制性的“防火墙”制度安排来进行约束。
2.对混业趋势下金融集团内、外部信息的不完全性,缺乏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
内部信息不完全性主要表现为金融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信息交流的程度深浅和准确性问题。集团内部交易时,可以便利地将客户的内幕信息转移给内部成员,获得非竞争收益,损害客户、投资者和其它市场主体的利益。
外部信息不完全性主要表现为金融集团以及集团内各子公司信息公开的充分性和准确度问题。集团内部交易时,可能对外会隐瞒相关信息,导致信息公开不充分。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交易可能会夸大一个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从而使得集团的真实净资本可能大大低于所有集团成员的资本总和。公开信息的准确度将大打折扣,这就会导致监管当局和投资人、债权人难以了解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从而无法准确判断和区分一个集团成员所面对的真实风险;针对金融集团内、外部信息不完全性,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缺乏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
3.对混业趋势下金融集团各子公司和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缺乏规范的市场性的原则与约束。
利益冲突是指集团各成员之间,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集团系统内部与客户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对此,人行夏斌司长主编的《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举例分析过,如:
银行控股公司麾下的银行子公司向信用或业绩不好的客户贷款,让其通过本系统内的证券子公司发行证券,其手续费则由银行的贷款来返还。这样银行需要承担向业绩不良客户贷款的风险而证券子公司却可获得销售证券的利益,从而导致部门间利益冲突。另外,集团公司系统内业务运行中实施“搭售策略”,利用证券发行的便利将企业包装上市转移破产企业的贷款损失,将滞销证券转移至证券托管账户,这些行为都会导致集团内部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这些利益冲突问题,归根结底,都是非市场原则运行的结果,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违背。对此,现有监管体制缺乏规范的市场性的原则与约束。
上述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约束软化的情况下,显得更加突出。若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会导致风险传播和风险集聚,进而影响到我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甚至诱发金融危机,危害到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1993年前的金融混乱现象,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类似内部交易混乱的真实表现。对此,我国目前监管体制下还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来予以化解。
三、适应混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金融监管“防火墙”的思考
金融混业经营给现有监管主体带来一系列的挑战,提出新的制度需求,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已呈现出一定的制度缺陷,这就迫使管理层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针对这种情况,本文试图从建监管“防火墙”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些制度安排进行思考。
“防火墙”其本来意义是指在建筑物的两端或在建筑物内将建筑物分隔成区段,以防止火灾蔓延。包含了很深的防备、防范的寓意。正如《后汉书。恒谭传》所言:“盖善政者,察失而立防”。即善于行政管理的人,一旦觉察到有失误或缺陷时就要设立相应的防范措施。目前,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中已展现出了风险的苗头,反映出一些缺陷。而在利益机制的推动下,混业经营带来的内部交易问题难以通过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予以化解,为防止在金融集团混业发展下各业务、各公司成员之间风险相互传播和向外部蔓延,金融监管当局有必要从制度安排上作出相应约束、提出相应原则、进行各种相应制度规范,以减弱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隔离风险。这应该是金融监管的“防火墙”的主要含义。通过“防火墙”这种制度安排,约束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控制风险在各金融分支行业之间相互传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金融集团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1999年2月联合颁布了《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作出了制度性的规范。欧盟于2001年4月 26日通过了《对金融企业集团中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它相关指令之建议案》来规制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及风险集中问题。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也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制定了相应条款。我国监管当局在制定相应的监管“防火墙”时,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至少应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及各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
要求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每一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管理队伍等。通过制定一定的比例限制内部资金交易,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贷延期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数量限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须有严格限制。另外,还要求金融集团旗下的各子公司具有相当的自主权,金融集团公司只能通过股权对子公司实施管理,保证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客观、科学,权、责明确。由于金融集团内部交易,使得各子公司、各业务之间风险具有传染性,对金融集团公司进行并表监管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大宗内部交易可能诱发的风险集聚。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把金融集团内部交易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风险在各业之间的相互传播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要建立关于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的程度、准确性、完整性的准则要求,设置信息完全的“防火墙”。蒋海等学者研究表明,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信息,金融市场失灵究其根源在于非对称信息和不完全契约,金融的脆弱性、传染性等只是这一根源的外在表现。金融监管应集中解决金融过程中非对称信息和不完全金融契约问题。这比较适合目前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状况。因此,对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和外部交易必须制定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公开的程度和准确性、完整性制定明确的准则,要求金融企业集团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内部交易,尤其是大额关联交易,增强信息透明度。对集团内部信息流动也必须加以严格的控制,内部信息只能在各会员公司间进行适度流动,坚决打击利用信息的非法转移损害客户的行为。通过这种安排,监管当局、客户、投资者应该能够对金融集团及其成员的资本状况、利润水平以及真实风险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于金融集团的信息披露必须做到:①强调资产价值的公允表达,充分表达资产的真实价值。②实施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制度,以法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保证信息的正确、公平、公正。③由内部信息规范向外部信息规范转变,信息规范机制必须依赖于国家的审计体系而非银行内部审计。
第三,要求混业经营中的所有交易都在市场化条件下进行,制定符合市场交易行为的规章制度,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所谓市场化管理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金融交易必须按价值规律办事,尊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为了防范集团内部交易导致的利益冲突,应当要求集团成员间的所有交易在“市场条件”下进行,集团成员内部交易的条件大体上与集团成员和非成员之间的交易条件相同,集团内部交易不能损害到其它部门和客户的利益。另外,要求有利益冲突的金融业务如信托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买卖与投资咨询等,有利益冲突的岗位如前台交易和后台管理等,都要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个人办理。否则,将难以保证各部门业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导致风险集聚。
第四,要制定规范混业经营的所有运作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检查、监督金融集团内、外部交易的条例,设置法律限制的“防火墙”。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约束金融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保障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做到依法监管,同时废除或修正原有法律、法规中与金融业发展相悖的条款。日至15日,短短三天时间,央行以一天一令的速度,连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同时自3月 1日起施行。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是规范的法律限制,是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我们所倡导的法律限制的“防火墙”就是类似的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制定类似于美国的中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当然,“防火墙”的门槛不能设得太高,要考虑到成员公司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的关系,以免失去了综合经营的“比较利益”,应该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这就要根据本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水平状况,设置宽严有度的“防火墙”。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脆弱,缺乏混业经营所要求的严格自律制度,金融监管的
“防火墙”设置应当采取适度从紧的策略。同时,对违背防火墙的行为还应设置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对金融集团混业经营可能出现的危机,事先也应该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张强 曾宪冬
金融小论文:论开发性金融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的生命线。多年来,国家开发银行秉持开发性金融理念,在服务国家战略的同时,针对自身业务特点,探索建立了一套严格有效、有别于其他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体系,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开发性金融风险文化。开发性金融的风险管理是中国国情下管控战略性、开发性、中长期业务风险的重要探索,是开发性金融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发性金融业务的风险特征
开发性金融是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为宗旨,以中长期投融资为手段,把国家信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为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增强经济竞争力而建立的一种金融形态和金融方法。
开行作为我国开发性金融领域的探索者和实践者,肩负着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目标的使命,贷款主要投向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建设等“两基一支”领域,“三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中小微企业、助学贷款等社会民生领域,以及境外能源资源、中资企业“走出去”等国际合作领域。开行肩负使命、支持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开行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的业务特色和风险特征。
(一)战略性
开行作为服务国家战略的银行,在选择项目时,要首先把满足国家发展战略需要、体现政府意图和政策导向摆在第一位。比如,开行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和经济外交战略,就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国际业务中的国别风险、政治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又比如在经济下行期,面对电力、铁路等基础性行业出现的经营和融资困难,开行要通过增发贷款在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和行业起到稳定和拉动的重大作用,积极进行逆周期调节,防止重大项目和产业资金链断裂和经济大起大落。
(二)开发性
瓶颈领域普遍存在市场发育程度低、信用不完善、项目前期开发投入大、自身偿债能力弱等问题,风险难以控制,项目收益低且存在不确定性,很难满足商业金融机构的标准和要求,财政资金又无法完全覆盖。开行支持的项目大部分都属于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领域,比起商业银行,自然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压力。这就要求开发性金融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创新信用结构,引领社会资金,在支持项目建设的同时防范风险,最终把市场不成熟的领域培育成为商业可持续的领域。
(三)长期性
开行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风险具有“长期、大额、集中”的特征。“长期”体现为贷款期限长,平均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项目面临的风险因素多、不确定性大;“大额”体现为贷款额度大,许多基础设施项目投入在数十亿、上百亿元以上;“集中”体现为贷款相对集中于一些重点行业和大型企业,一旦经济下行,这些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亏损,开行就会首当其冲受到影响。
开行中长期风险管理
探索与实践
经过多年实践,开行针对开发性金融业务的风险特征,探索形成了显着区别于其他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法。总体来讲,开行的风险管理立足于对中国经济长期发展趋势的预研预判,在促进发展的同时实现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具体来讲,包括规划先行、银政合作、信用结构、发债筹资、金融创新、完善机制等方法,这些方法综合形成了开发性金融风险管理的“利器”。
(一)通过规划先行,增强促发展、控风险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规划先行既是引领业务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开展中长期业务的客观要求,应对“长期、大额、集中”风险的有效工具。一是以规划先行促进各地科学发展,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开行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配合地方政府制订区域、产业、社会、市场等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各地经济健康发展,同时也为自身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通过规划把握支持重点,防范贷款投向风险。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产业的长期发展趋势出发,明确融资的支持重点和方向,把好项目入口关,最大限度地将防范风险的环节向前延伸。三是通过规划培育孵化项目,防范项目失败风险。在规划一揽子合作的目标和框架下,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分步安排和实施。整合各种要素资源,不断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使实施条件逐渐成熟,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四是促进规划成果落地,防范项目融资风险。开行把系统性融资规划嵌入与各地的整体规划合作,设计重大项目的融资方案,引导社会资金促进规划实施,避免项目建设资金无法落实带来的风险。
(二)加强银政合作,以系统合力控制风险
一是共同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健康的市场主体。银政合作具有建设市场和防范风险的双重职能。开行发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把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与开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将防范风险作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内容,共同推进信用建设、市场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比如,在支持城镇化方面,开行与地方政府共建融资平台,推动整合各种资源充实平台实力,规范平台管理,不断发现和挖掘平台的信用潜力,培育了一大批健康的市场主体和企业主体,既有效防范了信贷风险,又解决了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融资难题。二是银政合力加强贷款的全过程管理。在项目前期和评审阶段,加强与政府合作,选择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的优质项目,推动落实项目的信用结构和贷款条件;在贷款发放后,密切与政府沟通,跟踪了解项目信息,同时发挥与政府合作成立的助贷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的监控和管理;在贷款回收期,采取贷款回收与发放挂钩等措施,调动各方积极性,与政府共同推动项目本息回收和不良资产化解。三是运用社会化方法开展贷款项目监督。与地方政府、纪检监察等部门合作,创造性地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对贷款实施公开监督,极大地拓宽了项目管理和风险防控的半径,形成了强有力的风险防控网络,构筑起开行资产安全的又一道屏障。
(三)构建完备的信用结构,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信用结构是项目贷款风险分担的关键所在。一直以来,开行结合监管要求和形势变化,不断创新信用结构,使贷款资金进入瓶颈领域成为可能,有效控制了长期信用风险。比如,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通过BT和委托代建协议项下的收益权等作质押,以政府 城建资金、城投集团和土储中心经营收益作补充还款来源等方式,夯实信用结构。创新设计政府平台矿业权大额融资模式,平台公司以矿业权作抵押进行融资,并通过矿业权的增值获得项目现金流。在棚户区改造领域,针对项目结构复杂、流程环节多、资金使用、监管、回笼控制难度大的特点,通过以省级平台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土地开发成本返还收入和项目其他补助资金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再加上账户监管、抵押品排他性承诺等多种风险控制机制,有效锁定风险。在产业领域,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且具备市场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客户,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允许借款人以合法享有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注册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在中资企业“走出去”领域,在为购买中方设备的海外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时,面对海外客户资信状况难以甄别、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高等困难,设计了借款人牌照或资产抵质押担保、开行与中资企业共同进行风险分担等措施,实现了整体风险的缓释。在国际能源合作领域,开行选择实力较强、供油能力可靠的国外石油公司作借款人,并针对油贸现金流稳定的特点,设计了以借款人向中国出口石油的销售收入为质押的信用结构,以及“先归集、再扣收、后返还”的现金流监管模式,确保售油收入闭环运行,优先用于偿还开行贷款。 (四)发挥债券银行优势,实现资产负债期限合理配置
开行依托国家信用,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将居民储蓄和社会资金化零为整、续短为长,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覆盖和应对长期、大额、集中风险。同时,坚持稳健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将流动性管理视为资产负债管理的核心和资金管理的中枢,充分发挥主动负债优势,统筹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有效防范期限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开展金融合作与创新,运用市场化方法分散风险
通过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设中长期投融资市场,疏通信贷资产流通渠道,构造项目的市场化出口,分散长期、大额、集中风险。2005年12月,开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国内首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开创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先河。开行还是我国银团贷款的主力银行,截至今年6月末,银团贷款余额接近1.3万亿元。
(六)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一是严格项目评审。通过建立路演审议制度、风险边界判断制度以及客户信用评级和债项评审相结合的“二元评审”体系,加强评级和授信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统一评审,综合授信”体系,通盘考虑客户各项业务需求,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提高服务能力。二是加强贷后管理。通过严格的贷款分类制度、信贷风险预警系统、完善的抵质押担保管理体系以及信贷资产动态管理,形成了包括贷款资金监管、贷后现金流监管、项目监管、借款人监管、担保监管在内的多元化贷后管理模式,覆盖信贷管理的各个环节。三是加强行业分析和案例指导。在对行业发展趋势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信贷政策,总结典型项目开发评审和风险防范的经验教训,编制相关案例,使全行在项目开发、评审、贷后管理等各个阶段能够明确方向、关注重要风险点。四是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架构。着眼于覆盖所有的风险种类、业务领域以及业务发展全过程和各种潜在风险,完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三道防线,构筑风险防控的有力屏障。在全面风险管理架构下,根据各部门和业务条线的职能分工,加强对风险管理的考核,落实风险责任。
实践证明,开行的风险管控是有效的,既服务了国家发展战略,又实现了自身良好经营业绩。截至今年6月底,开行累计本息回收率达99.39%,连续54个季度保持高位运行;不良贷款率为0.32%,连续33个季度控制在1%以内,资产质量保持国内外同业领先水平。
开发性金融的风险文化
开行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良好业绩的同时,形成了具有开发性金融特色的风险文化,它植根于开发性金融的成功实践,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以支持发展为核心,集中体现为“在支持中防控风险、用发展来化解风险”的“大风险观”。
开发性金融的风险文化包括精神、制度、行为和物质四个层面,具有“全员一体、全流程渗透、全方位覆盖、全要素联动”的鲜明特征。精神层面体现为“大风险观”及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理念,是风险文化的上层建筑。包括“风险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对国家利益负责、对开行发展负责”的大局观念,“细节决定成败,风险止于流程”、“全员动员、人人有责”的全员风险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等等。制度层面体现为健全高效的风险管控架构、制度和流程,是风险文化的核心载体。包括与开行战略发展目标和业务发展模式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以及贯穿业务各环节的全流程制度体系等。行为层面体现为蕴含在每名员工行动中和每个操作环节上的风险防范行为准则,是风险文化的具体体现。通过建立健全行为准则,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采取监督检查和合规教育等方式,提高员工队伍职业道德水准,以道德约束弥补制度漏洞。物质层面体现为成熟的风险甄别计量和控制技术、可靠的信息科技系统、高素质的专家型人才队伍等,是风险文化的支撑和保障。可以说,风险文化是开发性金融在意识文化领域的体现和延伸,为增强风险防范体系的整体性、科学性、有效性和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世界格局深刻调整,国内经济转型升级,金融市场深刻变化,开行风险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对开行更好地防范风险、服务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开行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正确把握促发展和控风险的关系,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文化建设,打造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控重点领域风险,不断提升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金融小论文: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的探析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银行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了,我国商业银行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开始发展创新型金融产品。但就我国当前形势而言,我国当前金融市场还不够完善,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需要面临较大的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就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发展。为此,在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就必须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确保金融银行的稳定发展。
二、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概述
金融产品创新指的是金融资源的分配形式与金融交易载体发生的变革与创新。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里,商业银行进行社会融资的重要手段进行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产品创新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商业银行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的重要保障。一方面,金融产品创新可以提高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满足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产品创新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进而增加银行可支配的金融资源。
三、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承受的挑战也越来越大,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商业银行为了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开始致力于金融产品的创新,企图通过金融产品的创新来提高银行市场竞争实力。就当前社会发展形势而言,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完善,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与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一些外资企业纷纷涌入到我国国内,这些外资企业的加入既给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提供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一旦商业银行发展面临着风险,就会造成金融市场市场萎缩,进而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再加上银行对金融市场信息的掌握不够彻底,使得银行在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时候很容易出现风险问题,进而影响到银行的经济效益及投资行为。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要想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在金融产品创新的道路上做好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银行金融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到金融市场,进而为银行带来更好的效益[1]。
四、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策略
1.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在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 金融产品创新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提高自身竞争实力的重要手段。然而风险管理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工作。银行要想稳定发展,就必须做好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首先,建立风险识别体系,全面掌握金融市场信息,从而有银行经营风险[3]。其次,建立科学的风险指标评估体系,制定风险等级评定,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全面把握金融投资市场信息,进而降低金融产品过程中的风险[2]。
2.加大专业金融人才的培养
金融产品创新不仅仅是产品的创新,同时还关系到银行经营理念的创新、金融资源的创新。而在这一系列过程中,专业金融人才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在金融产品创新的工作中,就必须加强专业金融管理人才的培养[3]。金融管理者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专业知识、理财知识、高超的沟通技巧,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在与客户沟通中能够维持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具备超强的风险意识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对银行内部,银行必须加大专业的金融人才的培养,尤其是CFP、AFP人才方面的培养;其次,同时还要放开政策,拓宽人才招聘渠道,引进国内外高素质的人才,注重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养与培训。另外,为了稳住人才,商业银行应当为专业的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政策待遇及收入待遇,进而为银行的发展提供保障。
3.提高风险管理的认识
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的道路上,银行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在金融产品创新的道路上不断提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时刻保持较高的风险意识。作为政府,必须加强宏观调控职能,提高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的认识,进而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保障。其次,作为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自身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在银行内部完善风险管理制度,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进而促进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健康发展[4]。另外,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在银行产品创新风险管理工作当中,就必须立足创新,加大创新力度,实现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改革。同时在这个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里,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与互联网紧密联合,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进而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在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已经为现代社会发展发展的必然结果,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才能更好地促进自身的发展。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风险是商业银行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为了确保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道路更好地发展,商业银行就比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地规避风险,进而促进银行自身的稳定发展。
金融小论文:论缓解农村金融抑制的制度创新
内容摘要: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消除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抑制因素,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农村金融抑制现象与制度成因的基础上,提出缓解农村金融抑制,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金融抑制 金融深化 利率管制
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发展中国家金融状况的分析,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欠发达归咎于金融抑制。他们认为经济发展的前提是金融不能处于抑制状态,为此主张金融深化或推行金融自由化。在我国农村金融中存在着金融抑制问题是毋庸置疑的,但与麦金农和肖提出的金融抑制相比,又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及传统体制的影响,国家在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演进过程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国家是储蓄动员者和资本形成与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者,国家为了掌握和控制金融资源,通过设立制度来严格把关。由此,不可避免会带来制度的滞后性,进而抑制经济发展的步伐。
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制度成因
(一)严格的利率管制,限制了农业货币资金的供求
目前,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可在法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而存款利率则严格按照计划利率执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农业发展银行,其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贷款都有严格的利率管制。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存贷款利率管制,但贷款利率浮动的幅度太小,使利率水平低于农村资金市场的真实价格水平,因而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灵活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资金价格变化的经济信号功能,并最终影响了农村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提高投资收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二)政府对金融机构准入的限制,造成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
人们通常把农村现存的主要金融机构即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称作正规金融,而把除此之外的其他自发产生的金融形式称作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主要包括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私人钱庄以及民间借贷活动等。Chandavarkar(1985)认为,正规金融是一种倾向于城市的、制度化和组织化的体系,而非正规金融本身就是一种非制度化和非组织化的体系,适应于农村的、传统的、固有的经济模式。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由于体制内金融制度(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所提供的信贷供给不能适应体制外产出增加(农村非公有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而不断内生出来的。但是,政府没有正确认识它存在的价值,不是想方设法去规范它,并赋予其合法的地位,而是严厉地打击它,维护了现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造成无法形成一个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环境和竞争秩序。
(三)退出机制的缺失,对金融机构难以形成市场约束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当一个经济实体没有外援融资并且无法持续经营下去的时候,对其实施破产清算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必然的结局。然而在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中没有考虑到怎么让那些问题严重的农村信用社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目前我国农村存在许多问题严重的信用社,它们产权不明晰,管理混乱。对于这些信用社,应该想办法让它们平稳地退出金融领域。而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农村信用社关闭的案例。同时退出机制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等其他金融组织形式的试点首先要加以解决的问题,因为没有退出法规就不能实行准入。基于以上因素,目前研究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应该首先考虑将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制度化。
(四)产权虚置,产权主体错位
在正常的制度环境下,出资入股的社员毫无疑问是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所有者。在我国,尽管以章程的形式规定了社员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社员按照其对农村信用社的财产所有权行使支配权、经营管理权,对整个信用社业务进行监督,从而形成民主管理的特征。但在实际运行中,信用社的产权主体名义上是全体入股社员,事实上的产权主体却变异成国家或集体,这就造成了信用社的产权虚置,真正的产权主体被架空,社员对信用社所应拥有的权利被严重削弱,具体见表1。
解决农村金融抑制的途径
针对农村金融当前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促进并推动农村地区金融深化的进程。
(一)实现利率在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化
由于利率不断变动所形成的风险激励机制和农村金融组织约束行为,迫使经济主体在竞争中实现约束的经济利益并求得发展。实现利率在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化改革,并不是将利率完全放开,而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做法。当前,可先以进一步放宽合作金融贷款利率的浮动限度为突破口,再根据贷款对象的风险和收益,由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基准利率自行设置贷款利率。然后,放开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农民存款的利率,维持必要的存款来源,以此逐步推行农村金融市场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放开的市场利率一般呈现出较高的水平,这样不仅能有效动员农村剩余资金,调动农村居民进行货币积累的积极性,而且能极大地吸引外地和非农资金流入,提高农村金融资源聚积能力。然后,通过设置科学的信贷机制,将资金投放到最有效率的生产经营项目上。
(二)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
公正的竞争依赖于制度的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是反对歧视,做到市场的平等准入和公平竞争。建立以正规金融为主,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并以多元化的金融组织形式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这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相互分工协作的体系为基础,并在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条件下,规范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作为补充;同时,逐步促进各种非银行金融组织的发展,包括农村保险业、农村证券业、信托租赁业、信用担保业等。农业保险公司主要为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提供保险服务;农村证券经纪公司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证券购买交易服务,同时为农村集体及民营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农村租赁公司主要从事大中型农业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农村信用担保公司主要为农村企业和家庭借款提供信誉和资金担保服务;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委托理财、投资咨询、企业 财务顾问等服务。由此,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向农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三)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
对有问题的农村信用社按正常、关注、限期改正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在资不抵债之前实施破产。具体处理需要采取一种渐进的措施,有步骤、平稳有序地逐步进行资产的清核、冻结和清退工作,或者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兼并。同时,在允许民营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时,有针对性地制订对新设民营金融机构的退出法规,民营金融机构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对运转不灵、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应实施破产、倒闭,并且通过试点检验和完善这些法规,否则将无法实行准入。
(四)加强明晰产权的改革
把信用社的资本资源再整合分为两个层面:再整合内部资源,规范股权设置、民主管理、服务方向及财务分配等方面;纳入外部资源,吸引其他信用社或者金融机构甚至外资金融机构的股权参与,或者信用社之间的相互联合与参与。既可以是一级法人,也可以是两级法人;既可以是农村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农村合作银行;既可以在县级信用联社,也可以在地市级信用联社基础上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甚至建立跨县和跨地市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总之,应鼓励基层农村信用社根据当地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状况来安排其组织形式。
金融小论文: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及其启示
摘要:次贷危机的爆发,彰显了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诸多缺陷。鉴于此,2008年3月底美国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提出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分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进行重建的计划。未来我国金融监管结构的改革可以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计划中得到一些启示。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机构性监管 功能性监管
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提出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建,建立目标性监管模式。由于该改革方案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将对美国金融体系产生巨大影响,因而备受国际社会关注。我国在2003年4月形成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结构基本上属于按机构性质划分监管权属的多边监管结构,与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相类似。因此,深入了解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计划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结构的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及其缺陷
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始于20世纪30年代。年经济大危机后,美国开始采取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之后。美国形成了当今世界上最为复杂的多边金融监管模式——双层多头金融监管模式。所谓“双层”是指联邦和州均设有金融监管机构;“多头”则是指联邦设立多种监管机构,并主要采用“机构性监管”,按照银行、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分别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如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由美联储(Fed)、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共同负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则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共同负责;对信用合作社的监管由全国信用社监管署(NCUA)负责;对储贷会的监管由储蓄机构管理局(OTS)负责;而保险行业则由州一级进行监管,各州及华盛顿特区和美国属地的保险监管者组成全国保险专员联合会(NAIC)作为一个自律组织协调各地保险监管。
金融分业监管模式虽然可以发挥监管专业化分工优势,但在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后,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实现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这对现行的美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特别是次贷危机的爆发,更加彰显了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一是监管机构过于复杂,易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冲突,降低了监管效率,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的监管权,而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但是两者在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的监管上存在交叉和冲突。此外,监管机构过多也容易造成监管缺位,如对投资银行的活动基本没有监管,而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过程中,恰恰是投资银行起了重要作用。
二是“多头”监管易造成监管标准不一致,加大了合作协调的难度,提高了监管成本,同时还容易导致监管信息交流不畅,从而错失处置危机的有利时机。如次贷危机从2007年年初显露迹象到7月份最终爆发,期间相隔了近半年时间。而在此期间,美联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并没有共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最终导致危机愈演愈烈。
三是以机构性监管为重点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新形势。尽管美国的分业监管既是“机构性监管”,又有“功能性监管”,但两者并没有很好地结合,其重点仍然是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主要体现在金融控股公司上,所有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例如,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另外,行业内的控股公司由各自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因此,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贷会控股公司(THC)与证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别由联储、储贷会监管局和证监会监管。
四是缺乏一个对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负责的监管部门。如在次贷危机发生前,从抵押贷款发起到最终证券化销售,每个市场参与者均假定抵押贷款的发起人已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质量做了可靠的尽职调查,因此抵押贷款的信用评级质量是有保证的。而事实上这个假定是不成立的,而且没有机构为此负责。最终,抵押贷款市场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牵连到了投资银行业,引发次贷危机。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计划
次贷危机的爆发,对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不断扩散的危机和影响,美国人也开始重新审视其金融监管体制。早在2007年3月美国商会发表的一份报告就指出:“美国目前的监管框架是在上世纪30年代建立起来的,已经不适应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美国政府应当考虑更加面向金融市场和参与者的监管改革”。2007年11月,美国证券行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IFMA)应美国财政部的要求对金融监管体系发表了评论报告,该报告主张重整美国的金融监管架构。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推出了一套金融监管体制重构计划。针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蓝皮书》制定了短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的改革计划。
(一)短期计划
短期内主要针对当前信贷和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监管。建议在不改变现行监管权力结构的前提下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新增储蓄机构监理局、货币监理署、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为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员,扩张其权限,明确其为金融政策的合作与沟通平台,同时将该工作组关注的领域从金融市场扩展到整个金融系统。(2)成立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并制定全国统一的最低业务资质标准,以改变抵押贷款市场由各州自行管理的现状。(3)将美联储对非储蓄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作为稳定市场的重要机制,赋予美联储对非储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监察的权力。
(二)中期计划
中期内主要关注消除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有效性。并在现有监管框架下,着重对金融监管的组织架构进行相应的调整:(1)将联邦储蓄联合会的监管机构由原来的美国储蓄机构管理局转为美国货币监理署。(2)建议由美联储来统一监管州立银行。并由美联储对支付和清算系统负首要监督责任。(3)改变保险业一直由各州监管的现状,建立保险业的联邦监管体系,即组建隶属于财政部的全国保险管理局,以转向由联邦政府负责监管保险业。(4)合并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合二为一。
(三)长期计划
在《蓝皮书》中,美国财政部提出把目标性监管模式作为未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最优选择,并提出市场稳定性、审慎性和商业行为三大监管目标。根据这三大目标,分别设立三家金融监管机构:(1)市场稳定 性监管机构。由美联储承担市场稳定性监管职责。美联储有权利获得全部金融监管信息,并有权披露有关市场风险的信息;在监管法规的制定方面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为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而采取必要的行动。(2)审慎性监管机构。新建一家审慎金融监管局来承担审慎性监管职责,它将承担起美国货币监理署和美国储蓄机构管理局的现有职责,主要负责有政府担保性质的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3)商业行为监管机构。由商业行为监管局来承担商业行为监管职责,主要负责所有类别金融企业的商业行为监管,制定产品销售及服务提供的标准。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结构,是在2003年4月形成的,基本上属于按机构性质划分监管权属的多边监管结构,与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相似。美国重构金融监管体制是对其现实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进行反思后所做出的选择,我国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必须与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相适应。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结构是为适应金融分业经营体制而建立的金融监管体制。而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凸现,这种适用于分业经营的机构性监管模式的弊端也日渐显现,如只认机构性质不认业务特点,造成由不同金融机构经营的相同业务存在着不同的监管标准,从而形成不公平竞争和监管套利。因此,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适应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应由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第二,明确监管目标,落实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冲突和监管缺位。在金融业趋于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应将市场稳定性作为首要监管目标,这也是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屏障。在统一监管尚未实现之前,可在现有监管结构的基础上,明确各职能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落实其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冲突和监管缺位。
第三,关注国内金融业发展,及时扩大监管范围。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金融创新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一些新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正在涌现。而这些新机构、新业务由于缺乏经营经验或管理经验,往往蕴藏着较大的风险,严重威胁到市场稳定性目标。因此对这些新机构、新业务,应及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以免出现监管真空而使其得到自由放任的发展,从而给市场稳定带来隐患。
总之,不管我国选择何种监管体制,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应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监管缺位或存在监管真空而引发金融市场风险。
金融小论文:对金融市场管理改革思考
最近几年,在深化体制改革、保持经济增长、克服通货紧缩的过程中,人们的眼光已越来越多地转向了民间投资,扩大民营企业融资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发展民间金融的问题也日益提上了政策研讨的日程;而加入WTO、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前景也引起了人们关于如何“对内开放”问题的讨论。的确,在这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
改善资源配置
发展民间金融,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不仅是扩大民间投资、增加就业的需要,更重要地,它是中国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进一步发展、健全的需要。
在我们的经济中,目前非国有经济对GDP贡献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已达74%,而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仍然由国有部门利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也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而国有部门目前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只有不到30%。这种情况的后果,自然是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存在大量的坏账,而另一方面则是非国有经济的“融资渠道不畅”,制约着整个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制约着金融市场的成熟和发展。纠正资源配置的上述扭曲,显然是当前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发展市场竞争与改善市场管理
发展民间金融,也有利于发展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和对竞争的管理。过去20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竞争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它们带来的竞争机制。但是,过去我们积极在制造业发展民营经济,引入市场竞争的同时,却忽视了在金融市场上发展民营经济和市场竞争,致使在金融领域内仍是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处于垄断地位,竞争严重不足。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发展与成熟。其原因在于: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水平,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展开而逐步提高的,管理者只能随着被管理者的成长而成长;只有市场竞争主体发展了、竞争存在了、展开了,管理者才会知道问题会出在什么地方,应该管什么、怎么管。
全面理解金融体系和民间金融的地位与作用
所谓金融市场或金融体系,从企业融资的角度看,包含至少两个组成部分,即为企业直接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和为企业提供银行服务和间接融资的银行体系。
(1)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是企业初创时期的主要融资方式
长期以来在观念上存在的一个“误区”是,以为所谓企业融资就是“借钱”。而实际上,对于新生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即没有过去的“信用历史”,又没有财产可以抵押,靠借钱使企业开始起步,是极为困难的。这当然不否定向亲戚朋友借一些钱作为初始投入,曾是我国的许多民营企业的起点,但世界上多数企业的最初资金来源,要么是自己的积累,要么是别人的“直接投资”——不是借了要还的“贷款”,而是投入企业同时拥有一部分产权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并不需要信用历史和财产抵押,而只需要:第一,对经营者人格的信任,相信他创办企业的目的不是要“骗钱”,而是要发展,相信他会兢兢业业地办企业;其次,需要的是对投资项目本身赢利前景的相信,尽管人们都知道投资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这里的融资渠道,其实就是资本市场,不一定是狭义的“股票市场”,却是广义的资本市场(股票市场是后来才发展起来的)。现在变得非常时髦的“风险投资”,其实历来是中小企业所能获得的主要资金来源。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金融体系中所缺乏的,首先还不是缺少民间银行,而是缺少一个多层次的、能够为广大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我们现在有了两个全国性的股票证券市场,可以使少数(国有)大中企业进行直接融资,但是多数其他企业,特别是大批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却仍然无法融资。即使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有了全国性的“创业板”市场,但若就此为止,我们这么大国家这么多地区的那么多中小企业,还是不能获得应有的融资渠道,更何况我们中国的一个特殊情况是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改革产生了许多“股份”,各种产权能否转让、买卖,不仅关系到企业改革能否继续深化,而且关系到那些已经改革了的企业能否开始成长。
因此,我们现在不仅需要树立起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概念,而且需要尽快根据我国特殊国情(企业多、地区差距大、企业改革的情况复杂),建立起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资本市场,使得各种投资活动得以展开,使得大批中小企业得以发展。
(2)银行所提供的首先应是金融服务而不是投资信贷
在有关银行体系的问题上,过去存在的一个“误区”是把银行业主要当成是投资资金的来源,而在实际上,银行业首先是“服务业”,服务于企业之间短期的资金周转。人们需要银行,首先不是因为没钱要借钱,而是有钱要存放、要支付、要完成交易所需的资金往来。首要的一种“借钱”行为也是由于在售出货款或生产资金没有收回之前需要银行给予一些短期的流动资金信贷。无论如何,短期流动资金信贷也是银行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大量中小企业目前最缺乏的其实也是这种银行服务(特别是缺乏由地方性小银行提供的成本较低的金融服务)。
当然,银行也可以成为长期投资信贷的来源,过去我国因为缺乏资本市场的发展,银行更是要作这样的工作。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银行在这方面的任务将大大缩减。
中国需要大批的中小型、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
现在有些人在担心中国的银行规模还不够大,加入WTO后难以与国际上的大银行竞争。
但是,首先,竞争力的根本在于效率,有了效率可以由小变大,而没有效率,拼凑出一个大机构,早晚也会被挤掉、被淘汰。
其次,世界上的那些大银行,不仅本身是由小银行发展而来的,而且即使发展到了今天,在我们看到的少数大银行的后面,还是有许多地方性的中小银行存在(美国有2万多家,意大利有9万多家),发达的市场经济内部,都是一个由少数大银行和一大批中小银行形成的金融体系,分工合作,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保证着经济的有效发展。
大银行有其规模经济效益高的一面,也有其交易成本高、管理成本高的一面。因此,大银行也许更适合于为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而不适合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鼓励国有大银行为中小企业增加贷款,但因种种原因难以施行,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大银行获得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较长,利率低了无法贷款,高了小企业又难以接受。加上国有银行的一些特殊问题,困难就更大一些。
而对于一个人均GDP只有800美元左右、九亿农村人口有待进城、四亿农村劳动力需要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我们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仍是大量的地方性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也需要有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但一方面,我们本国的大银行很难对它们提供这种服务,另一方面,外国的大银行进了中国,也不会、不愿、不能为我们那些大量的地方性中小企业去提供服务,而只有一大批地方性的、“土生土长”的中小民间金融机构,才能胜任这一工作,与地方性的中小民营企业共同成长。这当中的合理性在于: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最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以至社区内)的信息存量,最容易(成本低) 了解到地方上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业的障碍。地方上的人们自然知道地方上谁的“生意好”,谁比较讲信用,可以省去大量调研费用,也可减少审核批准程序,从而使金融业务的成本较低,服务价格自然也就可以较低,使供求双方都能发展。正是这一经济合理性,使得地方性的小银行可以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市场基础,与国有大银行相辅相承,缺一不可,就像大企业和小企业可以各得其所、各有各的市场一样。
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应该以经济学理论为指导,首先想想清楚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什么,面临着几类不同的问题,想一想一类金融机构或一级金融市场能否满足我们所面临的多方面、多层次的多种需求,适应多种经济主体发展的需要。如果我们的心目中只有少数几个大企业、大银行,那就大错特错了!
发展民间金融本身要求发展对它们的监管
发展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市场,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包括非国有的投资公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等等,也包含民营银行、保险公司等。而一谈到这些具体问题,人们自然就会想到民间金融的风险问题,包括它们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所带来的风险。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发展民间金融本身的涵义当中就包含着发展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金融业是个风险较大、容易出现“欺诈”行为的行业;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不监管等于不去发展。过去我国已经出现的一些民间金融之所以后来问题较多,不是因为这种经济形式本身有问题,而是政府(或社会性金融组织)没有对其进行应有的监管。我们过去不断地把国有大银行纳入正规的监管系统(同时使它们享有事实上的存款担保),而对民间金融则是让其自生自灭,或者一出问题就想到关掉它、并掉它,没有对其给以足够的关注和管理,其结果自然是要么“不清楚它们是怎么运行的”、“为什么运行(目的是不是就是‘骗钱‘)”,要么就是问题出得较多,成为金融风险较大的一块土壤。正确的做法是在让其大力发展同时将其纳入严格监管的范围,而不是要么不管、要么不让其发展或是宣布其为非法、或是出了点问题就关掉了事。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的,而它们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是它们被纳入政府(代表社会)对其进行监管的体系之中。从监管难度上说,民间金融实际上要比国有银行更加好管,因为你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严厉的、有经济意义的惩罚,甚至把它关掉,而对国有银行,多数经济惩罚措施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对官员的“行政惩罚”还有些意义),也很难对其实施破产性处理。
在建立金融监控体系的问题上,制度设计的前提就应该是假定人们想“投机”、想“骗钱”,而不是假定人们会“出以公心、为经济服务”,只有这样,我们的监控制度才能真正做到防范“骗钱”的人,不让其得逞。而不是出了骗子却大惊小怪。一切制度的功能其实首先都是“防小人”,使小人受到惩罚,讲信用、做“正经生意”的行为才能得以发展。在建立对银行的监控体系的同时,我们也要进一步发展对合法、正当银行行为的保护与保障,比如通过法治对“赖账”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通过提供“存款担保”,对一般性的金融风险加以防范。
重视基础性的体制建设
现在在国际上八面威风的现代大金融机构都是由几十年、几百年前的一些很小、很“土”的机构发展而来的。在少部分金融机构规模扩大的同时,也发生了很多其他的事情:第一,在大量金融机构出现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竞争性、优胜劣汰的金融市场;第二,在多次金融骗局、金融危机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银行监管机制和相应的法治体系;第三,形成了商业道德或商业信用;第四,在新技术基础上,形成现代金融业务;第五,在以上各种发展的基础上,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和新的金融市场(期货、股票市场、投资基金等等都是后来才发展起来的)。
我们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当然不必什么事都自己重新做一遍,什么“金融骗局”都要经历一遍。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挥我们的“后发优势”,借鉴和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借鉴它们已经形成的体制模式和管理机制,一开始就可以起点高一些,一上来就可以也搞一些现代的、新型的东西,如电子银行业务、投资基金、股票、期货等等。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仍不能忘记那些基础性的、根本性的东西,关键是不能忘记我们还有许多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尚待完成,那就是金融市场上的竞争、监控体系、法治结构、以及“信用文化”等等。发展地方性的民间金融业,也是建立市场经济金融体制的基础性的过程,因为第一它是发展健全的金融市场所不可或缺的,第二它们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有利于上述几种基础性体制的建立。
由此而论,我想这里所涉及的也是一个重要的思想方法问题:我们作为市场经济的“后来者”,在国际上看到的往往是人家发展到今天的“现代的”东西,而往往忽视了这些“现代的”东西是建立在以往多年形成的许多“基础性的”东西之上的;没有那些基础性的东西,“现代的”东西不可能良好地有效运转。忘记了这一点,老是想一下子只搞现代的东西,其结果不仅到头来不能走捷径,相反,却会不断地走弯路。
最后,再要/:请记住我站域名/指出的是,有的人很着急,不相信发展那些地方上的“小东西”会有什么大成果。在此,我们不妨回想一下80年代、90年初发展地方民营中小企业的例子,那时很少有人真正把它当一回事,没想到它们今天能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支柱。发展民间金融情况也会是一样。只要体制更有效率,有其经济合理性,早晚会成大气候
金融小论文: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问题及对策1
摘要:潜在债务是我国财政风险的主要来源,而在整个潜在债务链条中,金融业又占了绝大比重,所以控制金融风险就成了防范和化解我国财政风险的重要一环。
作为当前处理金融风险问题的特殊模式,金融风险财政化不仅是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对政府职能的_项客观要求,也是现行财政金融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事一议”的金融风险化解方式正逐渐暴露出其体制性缺陷和不尽合理的地方,存在着诸如“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以及地方“倒逼”中央财政等问题。因此,如何借鉴国际相关经验,构建相关法律框架,建立潜在债务风险监控体系,进而弥补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运作模式之不足是本文的分析重点。
改革开放20年来,投资一直是使国民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巨大引擎,而此引擎的动力源却又来自于财政与金融。在为国民经济发展“输血”、“供氧”的同时,财政与金融又因边界不清、职能模糊、体制摩擦等问题而给整个国民经济体系带来了极大的系统性风险。尤其是在加入WTO后,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全球经济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将会通过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等途径传人中国,这不仅增添了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执行难度,也使国民经济运行环境变得日趋复杂。一般情况下,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生作用,外来风险能否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还需视我国经济运行体系是否健康、安全而定。因此,理清我国财政风险的主要来源,以及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是我们深化财政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国家宏观经济风险的前提与条件。
一、引言:由理论界对我国财政危机问题争论引发的思考
对于我国是否存在财政危机这一问题,目前国内外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解释。按照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可将这些观点大致分为3类:一是存在论,二是不存在论,三是局部论。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童振源博士的“存在论”认为,中国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其主要论据有: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断下降;中国财政负担沉重,隐性支出严重;积极财政政策对财政危机起了推波助澜作用;中央财政扩大收入有严重障碍,等等。该观点主要是从目前我国财政境况窘迫、隐性负债规模巨大等方面分析问题的,因其角度是静态的,所以得出了当前我国财政问题十分严重的结论。
而以国内学者余永定为代表的“不存在论”则认为,我国目前并无财政危机之实。事实上,一直居高不下的国民储蓄率,为政府国债的顺利发行提供了债源上的保障。而且,近几年来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也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而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支持了财政收支状况的改善。只要财政可持续性的内外部条件能够保持动态均衡,财政危机就不会发生。我国持续多年的快速经济增长,不仅为我们逐步化解财政风险赢得了时间,也为我们化解财政风险提供了物质基础。该观点主要是从财政的可持续性来分析问题的,所以得出我国目前不存在财政危机的结论。
以赵晓为代表的“局部论”认为,即使在总体上可以证明我国不存在财政危机,但也不能排除爆发局部、地区性财政危机的可能。
由于研究问题的出发点、角度、假设前提不同,所以观点的相左或不同并不奇怪。但他们都从各自的角度看到了我国财政领域存在的问题,这对我们更加全面地研究财政风险问题提供厂借鉴意义。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财政活动主体(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特殊性,政府债务是否会恶化到危机的程度,还得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政府除了可以通过增收节支、扩大举债规模等来缓解财政困境之外,往往还可以通过加快印钞机转速来解决债务问题。因此,从管理和效率的角度出发,在源头上搞清引发财政风险(危机)的主要原因,要比危机爆发后,再“开处方”更有实际意义。
二、财政风险的涵义及主要来源
(一)财政风险的涵义及分类
所谓财政风险就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政府债务均衡状态遭受破坏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正逐步从“吃饭”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与传统意义上的财政风险相比较,现代财政风险(或公共财政风险)的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前者的研究,主要涉及财政赤字、国债规模、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等问题,而对后者的研究,除了要涵盖以上几个方面外,还要涉及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职能的方方面面。凡是涉及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社会、政治、经济矛盾,都需囊括到现代财政风险的研究之中。借助世界银行提出的政府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概念,可将我国的总体债务划分为四大类:直接显性债务、直接隐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等。直接显性债务是任何情况下政府都要承担的债务,不以任何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由于直接显性债务的可控性,与之相对应的直接财政风险也是可控制的。直接隐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下面将三者简称潜在债务)是政府的条件债务,它是否构成政府的现时义务,还要以条件是否发生及政府是否会最终确认为前提。又由于它们大多是由准财政行为或非财政行为引发的,有着很强的不确定性,所以很难对其进行量化和估计,因此与之相对应的财政风险具有可测性差、可控性低等特征。
(二)我国财政风险的主要来源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财政风险是由直接显性债务和潜在债务均衡状态遭到破坏而引起的,根据中国人民大学陈共教授2003年4月所完成的一项科研课题结果表明:由直接显性债务和潜在债务组成的国家综合负债水平约占(DDP的115%-118%,而其中潜在债务又约占CDP的90%左右…,可见潜在债务构成了我国财政风险的主要来源。
财政风险范畴的大小与财政运行体制有着极大的关系。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既非过去那种包打天下的统收统支的计划财政,也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财政。由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常常出现政府管理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根据我国现行财政活动所涉猎的范围看,各级政府不仅生产“公共晶”,同时还生产着大量的“非公共品”。从表现形式上看,潜在债务主要包括:部分外债(主要是指“巧借”、“巧还”没有登记的外债)、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所形成的或有债务、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所形成的债务、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他公共部门发行债券所形成的债务、国债投资项目配套资金形成的或有债务、国有企业亏损所形成的债务、对供销系统及农村合作基金组织援助所形成的或有债务,以及由地方层级所形成的隐性与或有负债等(主要包括地方政府乱担保、乱集资,地方金融机构支付缺口与金融机构关闭、重组所引起的隐性和或有负债等)。
从整体来看,外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社会养老保障欠款是我国隐性和或有债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体
制转型期,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部门到企业,由各种债务所组成的链条之所以能够延伸下去并没有断裂,就在于金融在时刻给这个债务链“供氧”。为了保证不因债务链条断裂而产生危机,金融体系(尤其是国有金融机构)自愿或不自愿的首先担起了“救火队”的角色,通过进一步“输血”以保障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正常维持。只有到了金融无血可输或不愿输血时,财政才作为最后的兜底买单人出场。在我国,绝大部分经济风险(包括各类改革成本)先是通过金融领域集小,然后再通过财政显性化。所以有人说,在中国金融风险就是财政风险,有一定的道理。
(三)我国财政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引发风险主体不同,财政风险的表现形式也不同。根据我国现实情况,财政风险可以分为:大类:一类是由财政活动引起的风险,这是严格意义上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为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远大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政府债务规模不断膨胀等;第二类是由国有金融机构的准财政活动引起的风险,这类风险虽然首先表现为金融风险,但因国有金融机构的出资人是财政,它们也常常行使部分财政职能,金融风险最终还是要转化为财政风险;第三类就是由非财政活动引起的社会经济风险(包括金融机构因利己行为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尽管这类风险初看与财政风险无关,但由于在社会经济转型期,弱化的计划与扭曲的市场并存,有关约束制度处于真空状态,使一些权力得到扩张的地方、部门以及经济组织在追逐自身利益时,既有可能摆脱原有计划手段的管束,又有可能逃脱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制度的约束,为了社会的稳定,国家往往不得不背负起它们造成的某些不良后果,所以这类风险最终还是会转化为财政风险的。本文主要围绕后两类情况研究金融风险的转化问题。
三、金融风险财政化的主要途径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金融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国家“簿记”机关的银行,长期在金融领域是“一花独放”,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依然如此,虽然当时还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其业务范围很小,所以当时的金融业很难算得卜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框架已经搭建完毕,从监管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到经营主体(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等)再到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基金市场等)均已到位。我国金融业在快速扩张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发展质量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为了“跑马圈地”、“抢滩布点”,各金融机构已无暇“精耕细作”,原来不良资产存量问题未及解决,新的增量资产问题又出现了。除此之外,还有诸如:监管法律不健全、不完善;经营主体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缺乏开放条件下金融业管理经验;金融市场结构不完善、流动性差等问题,这些问题也都在累积着金融风险。
虽然证券等直接融资方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其比重还很小,融资渠道仍以银行为主,所以金融业的主要问题都集中在银行业上,而银行业的问题又主要集中在它的不良资产上。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使我们第一次近距离地感受到了危机给所在国带来的严重后果:国际资本外逃、货币贬值、金融机构倒闭、国际收支严重恶化、资产大幅缩水等。我国之所以躲避过了这次金融危机,其主要原因是我国资本项目还没有开放,受国际资本冲击小。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现过货币危机或大面积的银行倒闭事件,也没有出现系统性支付危机,但并不能说明我国不存在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而恰恰相反,我国金融业目前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作为存、贷款均,占全部金融机构60%以上的工、农、中、建4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构成了我国金融业的主力军,它们目前的资产质量状况尤为令人担忧,其经营与管理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问题。
1.不良贷款比例过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到底有多少,一直众说纷纭,并出现了官方和非官方之间、非官方之间估计数字不一致的情况。目前,人们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其整个贷款余额比例的估计数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十不等,但大多研究者的估计数均在20%~30%之间,其绝对值应数以万亿计是没有争议的。
不管这一比例的准确数字是多少,它肯定已经远远超过了《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贷款相关比例的要求。根据该协议,不良资产占贷款余额的比重不能超过15%,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的比重分别为8%、5%、2%.如果按此要求去比照,恐怕没有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符合相关要求。
2.资本金严重不足。资本充足率低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遇到的又一个“软肋”。根据《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要求,目前四大行还没能完全达标。
3.盈利能力差。多年来,国有银行历史包袱沉重,盈利能力不强且呈不断下降的趋势,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经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国有银行部分不良资产、实施国有企业三年脱困、降低营业税率等措施后,四大行的盈利水平才略有回升。考虑到四大行人员包袱大、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应收未收利息不断增加、贷款收益率不断下降,以及分支机构亏损大等综合因素,它们的盈利能力依然不容乐观。
金融小论文:对能源低碳化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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