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地点突然,死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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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期间突然猝死,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今天,员工在工作时突然猝死,经医生诊断是心肌梗塞,没买社保,怎么办。[单位}
律师回复区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按工亡标准赔付。没买社保的,由用人单位赔偿,作为单位方可以考虑及时联系律师,与对方家属沟通,争取私了,降低损失。如果需要,可联系我,有此类谈判经验。
[VIP+版主]
员工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没买社保的,由用工单位负责相关的赔偿
[VIP+版主]
你好,可以要求赔偿。
员工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亡,没买社保,由用工单位负责相关的赔偿。。。。。。。
属于工亡,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
您好,根据法律的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员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如果员工所在公司没有购买社保,那么由公司负责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你好,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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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内蒙古法制报-骑车摔倒触电身亡法院判决市政担责日,台风侵袭海南省海口市,积水淹没了多条街道,琼山区博雅路便是其中一条。当日23时左右,在海口国兴大道附近上班的一公司促销员女子余乐,骑电动车回家时,途经博雅路306号附近时,突然连人带车倒在积水中。距余乐倒下的地方约1.5米处,有一盏路灯。约半个小时后,有路人看到了倒在积水中的余乐,便向派出所报警。据了解。当时有现场群众反映余乐倒下的积水中有电流,到场民警便通知电力部门和120赶到现场配合处理。经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对现场范围断电后,受害人和电动车才被施救人员拖出积水区。120医护人员当场证实余乐已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查,余乐的遗体表面没有发现重大机械性损伤,并经现场调查,没有发现他杀迹象,推断余乐属于触电死亡。事故发生次日,琼山区市政维护管养中心(现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琼山区规划建设局(现琼山区住建局)、供电局琼山供电所等单位参加路灯电压测试的情况报告中确认:事发附近电杆带有12伏感应电流,属安全电压,如有电路短路造成漏电,都会自动断电,感应电压除外。2011年11月,死者家属为讨说法,向海口琼山区法院起诉,要求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琼山区住建局、海南电网公司海口供电局等3家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51万余元。琼山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琼山区市政管理局应当对余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向死者家属支付扶养费、赡养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4万余元。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琼山区市政管理局应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以案释法对于本案的判决,承办法官表示,有证据证实事发当时地面的积水中带电,积水范围内除了路灯电杆和电动车可带电,没有证据显示还有其他带电物体。而且从事发第二天相关部门对电杆的检测也证明电杆带有感应电流。事故发生时,群众发现积水仍有电流因此而不能及时营救死者,而是在等到供电局切断电源后,施救人员才可进入积水范围施救。施救时电动车仍在积水中,从而可以排除是电动车漏电,因为如果电动车漏电严重,则无法施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一种高度盖然性(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在没有其他带电物体漏电的情况下,而路灯又检测出有电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是路灯漏电导致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供电局与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签订的用电合同,明确约定了产权归属点的确定,事发路段的路灯及线路产权归琼山区市政管理局享有,由琼山区市政管理局负责缴交电费。供电局不是路灯及线路的产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琼山区住建局虽然曾经是事发路段路灯及线路的产权人,但已经变更为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琼山区市政管理局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在2012年4月,琼山区市政管理局从原隶属琼山区住建局调整为隶属于琼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相应职责也由管理委员会承担。因此,琼山区住建局既不是路灯及线路的产权人,也不是管理局的上级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琼山区市政管理局没有及时发现线路存在隐患,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邢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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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摔倒触电身亡法院判决市政担责日,台风侵袭海南省海口市,积水淹没了多条街道,琼山区博雅路便是其中一条。当日23时左右,在海口国兴大道附近上班的一公司促销员女子余乐,骑电动车回家时,途经博雅路306号附近时,突然连人带车倒在积水中。距余乐倒下的地方约1.5米处,有一盏路灯。约半个小时后,有路人看到了倒在积水中的余乐,便向派出所报警。据了解。当时有现场群众反映余乐倒下的积水中有电流,到场民警便通知电力部门和120赶到现场配合处理。经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对现场范围断电后,受害人和电动车才被施救人员拖出积水区。120医护人员当场证实余乐已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查,余乐的遗体表面没有发现重大机械性损伤,并经现场调查,没有发现他杀迹象,推断余乐属于触电死亡。事故发生次日,琼山区市政维护管养中心(现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琼山区规划建设局(现琼山区住建局)、供电局琼山供电所等单位参加路灯电压测试的情况报告中确认:事发附近电杆带有12伏感应电流,属安全电压,如有电路短路造成漏电,都会自动断电,感应电压除外。2011年11月,死者家属为讨说法,向海口琼山区法院起诉,要求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琼山区住建局、海南电网公司海口供电局等3家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51万余元。琼山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琼山区市政管理局应当对余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向死者家属支付扶养费、赡养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4万余元。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琼山区市政管理局应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以案释法对于本案的判决,承办法官表示,有证据证实事发当时地面的积水中带电,积水范围内除了路灯电杆和电动车可带电,没有证据显示还有其他带电物体。而且从事发第二天相关部门对电杆的检测也证明电杆带有感应电流。事故发生时,群众发现积水仍有电流因此而不能及时营救死者,而是在等到供电局切断电源后,施救人员才可进入积水范围施救。施救时电动车仍在积水中,从而可以排除是电动车漏电,因为如果电动车漏电严重,则无法施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一种高度盖然性(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在没有其他带电物体漏电的情况下,而路灯又检测出有电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是路灯漏电导致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供电局与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签订的用电合同,明确约定了产权归属点的确定,事发路段的路灯及线路产权归琼山区市政管理局享有,由琼山区市政管理局负责缴交电费。供电局不是路灯及线路的产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琼山区住建局虽然曾经是事发路段路灯及线路的产权人,但已经变更为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琼山区市政管理局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在2012年4月,琼山区市政管理局从原隶属琼山区住建局调整为隶属于琼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相应职责也由管理委员会承担。因此,琼山区住建局既不是路灯及线路的产权人,也不是管理局的上级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琼山区市政管理局没有及时发现线路存在隐患,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邢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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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010050&&电话:&&传真:病症及病史描述:
我侄子小时侯4岁做过心脏室间隔修补术,一直很好.03年父母离婚孩子判给他父亲,一年后父亲病故,父亲死后老家和母亲决然不要孩子,后来单位领导出面才把孩子收养.然后孩子跟母亲在老家生活,钱物房产一并给了他母亲,爱财如命的母亲,可是一直没有给孩子作过任何身体检查.孩子因心理压力太大,心情总是不顺,想的过多,母亲拖人把孩子介绍到打工.所以孩子到生活很细,工资赚的很少,省吃检用,营养跟不上,有时脸通红,有时还发白,今年9月27日突然死亡.请问专家心脏作过手术的患者是否不能作体力工作,还有心情方面的种种事情.另外作过心脏手术的患者是否必须在1一2年检查一次,否则会影响其他病灶.我还想请教专家,孩子在家的时候有过一次这种现象,上学的时候突然摔到,老家和他母亲都知道,也没有检查,请问在这方面他母亲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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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是应该复查的,而且丛你的描述来看,孩子曾经出现了心脏不好的表现的,但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孩子以后死亡的重要诱因的,具体孩子母亲,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的,没有观察到孩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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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属法律上问题.请询问律师或法律事务所的同志.他们更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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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能有什么责任呢?家庭条件如此,有什么办法呢?错就错在当初你们不该结婚或离婚.要说的话,也就有点内疚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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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雇用的零时工(厨师)在买完菜回单位的时候被电动车撞我单位需要负责吗负责的话要怎样赔偿有准则吗?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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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杭州|解答问题:0条
雇主有赔偿义务。首先肇事一方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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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雇用外面的人和私家车干活,出了交通事故,单位可承担责任?
首先由的人按事故责任赔偿。不足赔偿的部分由雇佣单位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雇佣单位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有一个亲人,本身就有病,但自己不知道。在上班时,突然病发,事发后,单位领导也急忙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为地处偏僻,送往的医院医疗条件有限,后因为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导致脑死亡,成为植物人,雇用单位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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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工作时间摔伤,摔伤地点离工作地点大约12米三处骨折,用人单位只承认雇用关系不认工伤,没上工伤险。我该怎么维护人身权誉?
单位未在出事30天内申请的,员工及家属应在出事后一年内先行,再,然后索赔。包括:、、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住住宿费、,如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和当地标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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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人下班期间在工地喝酒后第二天死亡,请问工地有责任吗?才上班二十多天。请问我该怎么办,我是家属,而且工地也没签合同,因为扬尘问题,还是偷施工,高温天,晚上8点多喝的酒,聊天到深夜十点多,才睡,三点多不行了,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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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和工地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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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有单位负责赔偿的,构成劳动关系的话,是属于工亡的,就算是劳务关系,也是应该由单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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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找律师,委托律师办理。
你好,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工地没有许可进行施工存在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协助,收集有利证据。如有法律问题可以打电话免费详细咨询。
你好,建议委托我们律师介入,先搜集相关证据,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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