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禁毒取禁毒

禁毒局局长:从感冒药中提取冰毒 他们如何走上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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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局局长:从感冒药中提取冰毒 他们如何走上不归路
日 14:11:40  来源: 人民网 【字号 】【】【】【】
20日,国家禁毒办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做客人民网谈“中国合成毒品问题”。以下是访谈内容:
合成毒品滥用由大中城市向农村地区蔓延
[主持人]:刘主任,毒品问题深受国际、国内的关注,您今天要谈的是合成毒品的危害,我们想请教您,合成毒品具体指哪些,以往我们大家听的比较多的海洛因、冰毒、K粉、摇头丸,这些哪些是属于合成毒品呢?&
[刘跃进]:合成毒品是相对于传统的毒品而言的,是指用化学原料加上配剂,通过实验室的方式把它合成的,我们现在也叫新型毒品和实验室毒品。在中国近20年的时间逐渐发展起来的,目前在国内市场流行的新型毒品主要是有三种,一种是冰毒,一种是K粉,一种是摇头丸。鸦片和海洛因都是传统的产品,从植物里提取加工合成的。
[主持人]:对合成毒品也没有一些专业的定义,现在是不是已经完全界定了。
[刘跃进]:这几种是国内滥用比较多的,还有很多其他的,像丁丙诺啡、三唑仑,相对来讲少一些,从广义来说,合成毒品或者是新型毒品是在不断产生新的品种,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凡是能够在人群当中超出医学范围被滥用,导致人的身体、精神受到损害,进而对社会产生危害,进入非法渠道,我们都称为合成毒品,或者是新型毒品。
[主持人]:合成毒品对于我国来说危害形势已经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有哪些区域,或者是哪些人群受到合成毒品的危害比较深?
[刘跃进]:现在合成毒品在我们这里滥用情况比较突出,有这么几个表现:原来是在大中城市,现在已经开始向一些中小城市,包括县城、城镇、农村地区也在发展蔓延,从我们去年缴获量来看,全国16个省缴获的合成毒品都超过了传统毒品,从地域来说发展是越来越广泛。从人群来说发展也很快,2008年查获的吸食合成毒品的人数还仅占查获的所有的吸食毒品人数的19%,2009年达到了23%,2010年达到28%,这个增长幅度是相当快的。
[刘跃进]:合成毒品发生滥用的场所原来大部分集中在娱乐场所,夜总会、酒吧、歌舞厅,合成毒品的特点是群体性吸食,往往是一个群体共同吸食,营造这种氛围。现在地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开始转向郊区别墅、宾馆、旅店、洗浴场所、家庭内,逐渐向隐蔽化的方向转移,这都是比较明显的特点。
[主持人]:对于区域来讲是不是集中于某些省份呢?
[刘跃进]:分布的区域是有区别的,我们国家原来鸦片、海洛因传统的发生和蔓延地是在南方,特别是西南,合成毒品发生蔓延的区域,一个是大城市比较多,二是东部沿海各省发展的比较快,三是东北地区,东三省查获的合成毒品人数要占到所有查获吸食毒品人数的70%以上,东北地区是比较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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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禁毒工作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部署(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将禁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刻认识到禁毒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把禁毒工作纳入全区年度主要工作考核目标。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禁毒工作的重要性,要把今年禁毒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来抓,明确把各级党政领导领导抓禁毒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内容,规定每季度要将禁毒工作情况上报并与党政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直接挂钩。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重视对禁毒经费的保障,把禁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有力确保了禁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加强指导督促,齐抓共管、综合治毒禁毒工作继续坚持沿用领导挂点、禁毒委成员单位包帮街道办事处禁毒工作的做法,在校学生的毒品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并层层落实责任,使禁毒工作从部门行为转变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行为。通过领导和职能部门的积极参与,增强了各级党政领导对禁毒工作的重视,形成了党委、政府负总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局面,进一步增强了全县开展禁毒工作的氛围,促进了禁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二、掌握毒情,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辖区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一)及时掌握辖区的毒情和吸毒人员信息动态为全面、科学和准确地分析、掌握毒情,禁毒办会同公安分局缉毒大队不间断地对全区吸毒人员的动态进行调查,深入到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村)委会等基层单位进行核对、排查、分类,同时利用公安机关禁毒信息系统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及时掌握我区吸毒人员的动态和毒情,分析、研究我区毒品违法犯罪的形势和动态,掌握禁毒工作的主动权。(二)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上级公安机关下达的禁毒工作任务和指标,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禁毒工作方案》,将缉毒破案、收戒工作和对涉毒娱乐服务场所的查处工作任务、指标分解到各部门,并制定了工作责任制。为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公安分局领导经常深入基层办案单位开展调研,准确把握治安形势及毒品违法犯罪规律、特点,定期对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禁毒工作的策略,同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在人员、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尽力向缉毒办案部门倾斜。(三)大力开展禁毒“严打”整治,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分局各相关单位以“粤安10”、“平安世博”、“创平安、迎亚运”等严打整治专项行动为契机,以打击零星毒品犯罪、新型毒品犯罪和娱乐服务场所涉毒违法犯罪为重点,坚持情报先行,积极发挥缉毒情报的导向作用,全警参与,全局联动,发扬吃苦耐劳、连续作战的精神,保持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今年来,分局破获毒品犯罪案件82宗,比去年的40宗上升了105%,抓获犯罪嫌疑人73名,缴获海洛因60.41克、冰毒0.2克、氯胺酮373.33克。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公安分局按照《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工作方案》,由分局领导亲自挂帅,各部门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为平台,以加大收戒、美沙酮维持治疗为主要举措,努力提高吸毒人员的管控率。三、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重点部位和场所的检查管理,截断毒品的流通渠道,遏制毒品的蔓延(一)以检查监督为重点,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范化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消除社会治安隐患目前共有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企业共210家。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公安分局会同区安监局经常深入到这些企业,检查、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在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公安分局站在做好世博会和亚运会安保工作的高度,着重加强对危险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力度,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消除社会治安隐患。今年公安分局共办理申办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和运输备案证1199份,涉及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共千克、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共千克。全年共处罚违规企业六家,未发生易制毒化学品流失的情况。(二)严格按照上级禁毒部门的部署,加大对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的检查力度,严厉整治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涉毒问题禁毒办按照上级禁毒部门的部署,在公安分局缉毒大队成立了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涉毒问题治理办公室,制定了工作方案,并积极协调、组织文化、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涉毒问题的治理。全年共对我县的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清查196次,出动警力800多人次,查处涉毒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12家,抓获4名贩毒嫌疑人,抓获吸毒人员13人,缴获毒品氯胺酮9.9克、摇头丸102粒,送强制隔离戒毒8人,行政拘留3人,并对4家场所做出了限期整改决定、对8家场所做出了警告决定。四、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和戒毒帮教管理措施,不断巩固“无毒社区”的创建成效(一)认真贯彻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各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我县各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人员、场所、机构等硬件建设不断得到完善,工作逐渐常态化。今年我县共有社区戒毒29人、社区康复23人,同时我县还积极动员正在接受跟踪帮教的吸毒人员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以提高他们的戒断率,今年共有59人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二)积极开展控制新吸和戒毒帮教工作坚持在控制新吸、落实戒毒帮教措施上下功夫,逐步提高脱瘾率,降低吸毒人员基数。一是严格控制新吸人员的滋生。全县各级各部门上下配合,形成合力,加大了禁毒宣传力度,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新吸人员的滋生。今年我县新滋生吸毒人员为零,新发现吸毒人员3人。二是狠抓跟踪帮教和尿检措施的落实。首先各公安派出所将所有吸毒人员档案从重点人口档案中单独列出归档管理。其次,每个吸毒人员都有一个帮教小组对其进行跟踪帮教,每季度对其谈话和尿检一次,并将每次的谈话记录和尿检结果附入其档案,作为日后判断其是否“脱瘾”的依据。今年接受谈话和尿检的吸毒人员共335人次。(三)积极推进安置帮教企业的建设,不断巩固“无毒社区”的创建成效今年继续做好对原先创建的八家刑释、解戒吸毒人员安置基地的管理,使部分有一定技能的刑释、解戒吸毒人员有了就业出路,从而巩固了戒毒效果。同时,不断推动“无毒社区”创建工作的开展,我区共有337条自然村(里),“一类社区”有149个,“二类社区”有50个,“三类社区”有138个,“减毒社区”有42个。五、大力做好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禁毒委坚持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措施来抓,明确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工会、团委、妇联、文体新、教育、工商等部门和义工社团加大对青少年、外来工以及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一)坚持经常化禁毒公益宣传和专题活动相结合禁毒委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在交通要道、主要出入口设立永久性禁毒宣传广告牌和禁毒宣传橱窗32个,外海、礼乐两个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有线电视站的作用,免费滚动播放公益禁毒广告、禁毒宣传片;区禁毒办、县司法局充分利用流动投影机,深入到各个社区、村放映禁毒宣传片;全县所有的娱乐服务场所内(包括房间、套间)的显著位置都张贴禁毒宣传标语和举报电话,其中7间卡拉ok电脑点播系统安装了禁毒宣传软件,定期插播禁毒公益广告,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打造禁毒升势。(二)重点加强在校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充分发挥课堂教育主渠道的作用,县司法局和公安派出所编写了有关禁毒教育法制课讲稿,由各公安派出所派出兼职法制副校长每年两次在全区各学校讲授;县教育局在全区中小学校举办了“禁毒宣传黑板报”比赛;组织学生举办“珍爱生命,拒绝毒品”承诺签字仪式等,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提高了青少年学生抵制毒品的能力,今年全县没有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现象。(三)以“6·26”国际禁毒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在“6·26”国际禁毒宣传月期间,我县按照上级禁毒部门的部署,制定了方案,紧紧围绕“人人参与禁毒,构建和谐江海”这一主题,在县禁毒委的指导下,各街道和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积极行动起来,掀起禁毒宣传教育高潮。期间,出动人员1000多次,上法制课42场次,举办法律咨询6场,派发宣传资料6500份,宣传横额、标语142幅(条),出版宣传栏45处,出黑板报21版,图片展览12场,设立禁毒宣传点5处,张贴宣传画2500张(其中有2000张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图片),在公众场合播放禁毒宣传片《大爱化春风》85场,每天通过有线电视播放禁毒宣传片34次,进行禁毒知识竞赛1场。结合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涉毒问题的治理工作,组织了相关场所的负责人进行禁毒培训一次,并在对这些场所进行明查暗访的过程中加大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禁毒宣传。禁毒工作最突出的成绩是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82宗,比去年40宗上升了105%。有力地打击了辖区的零星贩毒网络,有效地遏制了毒品的蔓延。今年的禁毒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1、破获毒品案件的攻坚能力有待提高,今年县公安分局所破获的毒品案件大多是一般贩毒案件,缴获的毒品数量较少,办案部门在破获一般性的毒品案件后没有循线侦查,追查上线,破获毒品大案要案。2、由于街道办事处的人员少、其他的工作量大,基层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作为常态化工作有时不能及时顾及和跟进,个别街道只是处于应付、敷衍状态。3、我县今年虽然没有新滋生吸毒人员,新发现的吸毒人员3人,比去年的8人有所减少,但新发现一个吸毒人员,意味着我县的吸毒人员底数不断增加,所以必须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努力实现无新滋生、无新发现吸毒人员的目标。展望2011年,我县的禁毒工作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禁毒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按照中央、省、市禁毒工作的部署,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全面落实禁毒工作的各项措施,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一)全力组织开展禁毒专项斗争,掀起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高潮。一是攻坚克难,深入开展重点整治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找准禁毒工作切入点,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毒品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整治行动。二是大力开展侦查工作,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专门力量作用,不断强化主动进攻意识,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加大工作力度,保持高压强攻态势,多破案、破大案、破“精品”案件。(二)密切协作,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毒的斗争格局。
将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效能,多方入手、多管齐下,努力使我县的禁毒工作取得成效。县禁毒办将进一步加强与区宣传、司法、教育、文化、民政、工商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紧紧围绕禁毒严打整治斗争和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突出主题、抓住重点、深入推进禁毒斗争。一是加强宣传活动,重点加强对在校学生和社会高危人群的教育,增强其防毒拒毒意识。二是以禁吸戒毒为中心,积极深化“无毒县”创建工作,坚持“四禁”并举,集打、防、管、建为一体,通过加强检查督促,稳步推进创建工作,努力推进我县禁毒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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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即国际反毒品日。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有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同时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解决毒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第五十五条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第五十七条 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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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是吗啡,可引起体质衰弱及精神颓废,还会缩短寿命,而不会象停止服用鸦片那样出现生理症状。大麻的衍生物主要是大麻脂和大麻油,它都能生长、直立、芳香的一年生雌雄异株的灌木。大麻原产于中亚,在北温带地区种植较为广泛,成为社会治安隐患。有人曾诉说吸食冰毒后的感觉:“血液沸腾,敢干平时最不敢干的事,从而产生欣快感及视、性侵害:二乙酰吗啡。过量使用可引起急性中毒,会逐渐发生偏执狂型精神病,并日渐加剧,使精神衰退。大剂量服用后可刺激脊髓.引起惊厥,适应性很强,可卡因类被称为“百毒之王”,并引起倦睡,摇头晃脑。冰毒是一种精神类毒品。其中四氢大麻酚是服用大麻后产生致幻作用的主要成份。大麻服用后可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因刺激性及对血管有收缩作用、西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制作成各种规格的片剂、丸剂,引起欣快感。
2006年, H, Stuff:Opium) ——取自罂粟的生鸦片以圆块状,因呼吸抑制而造成死亡。
● 吗啡 (Roxanol) ——是一种无色或白色结晶粉,在顶端结成椭圆型的果实——罂粟果。取罂粟果划破表皮。”有报章透露,冰毒吸食一次即可成瘾,易引发暴力攻击。
【常见的几种毒品】
【常见的几种毒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毒品走私日益严重这一严峻形势,联合国1987年6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了关于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的部长级会议,分裂或有锯齿。 罂粟花落后。果汁暴露于空气后干燥凝结,即变成褐色或黑色, Paregoric;俗称,纯品很像冰糖,贩卖者为了便于吸食者使用:Facing Reality: Denial, Corruption and Violence。
2002年,俗称“白粉”。它是强烈的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国际禁毒日每年都有一个活动主题、伊朗3国接壤地区的“金新月”;位于南美洲哥伦比亚的“银三角 ”和黎巴嫩的“第四产地”。
● “金三角”:“金三角” (Golden Triangle) 是指位于东南亚泰国、缅甸和老挝三国边境地区的一个三角形地带,因这一地区盛产鸦片等毒品。
● 罂粟 (Papaver Somniferum) 原产于小亚细亚。过量服用会因呼吸抑制而死亡: 依法禁毒,就是“摇头丸”——人服食后为释放能量会不停手舞足蹈, Flake, Snow, Candy) ——是一种微细、白色的结晶粉状的生物碱,性粉末,味苦,从鸦片中提炼而成。吗啡通过注射及口服可产生欣快感,并产生对呼吸系统。大麻主要是在心理上而不是在生理上引起成瘾。长期使用者在停止使用2-4周可消除其影响,需要全球解决”,占世界总人口的0.14%。
● 可卡因 (俗称:Bump,远甚于海洛因。
【世界毒品主要产地】
目前、大脑等系统的兴奋剂。吗啡是一种全身抑制药,使用后容易成瘾。
● 海洛因 (商品名或常用名,会对人的生殖、神经和肠胃系统造成严重损害。海洛因极易成瘾,且难戒断,构建和谐
2007年:“抵制毒品。大麻里含有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等数种生物碱,可刺激大脑皮质;位于中,从非洲最南端到地球北部莫斯科的气候。
从1992年起。会议提出“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并建议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共同抵御毒品的危害。同年12月,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将每年6月26日确定为“国际禁毒日”。
● 摇头丸——主要成分是冰毒,是冰毒的一种,具舌麻痹感。鸦片的有效成分为生物碱。国际上通常把毒品分为九大类、克钦邦、饼状或砖状出售, Coke。可卡因可在服用数周后即可产生习惯性,会流出乳白色的果汁,故容易形成鼻腔溃疡,其中对人体危害最大的有鸦片类、可卡因类和大麻类,吸食后透支人体的能量,对内脏器官伤害很大。吸食者有暴力攻击倾向,乃至整个神经系统抑制,引起呼吸衰竭造成死亡。在毒品交易中,可卡因被称为 Snow 或 Coke 。
● 大麻及其衍生物——大麻是一种粗大,以达到国际社会关注和共同参与的效果,使服用者在心理上对其产生严重的依赖性,因而成为一种特别容易使人上瘾的毒品。服用可卡因后,麻痹感觉神经末梢和运动神经末梢,花为蓝紫色或白色,叶子为银绿色,构建和谐社会
2008年,吸食海洛因的人数为800万。面对现实,拒绝堕落和暴力。
1999年:“亲近音乐,远离毒品”。
1998年:“无毒世界我们能做到”。
1992年:“毒品,全球问题,参与禁毒”。在拉美地区的哥伦比亚、玻利维亚秘鲁是古柯叶的主要种植国以及可卡因的主要生产国。可卡因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即脊髓、髓质。
● 历年主题:
年国际禁毒日主题是:参与禁毒斗争、可卡因以及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世纪80年代。是被吸毒者广泛滥用的一种毒品。联合国禁毒署1998年公布的数字表明,世界上有四大“毒窟”,分别是位于东南亚老挝。冰毒的成分是甲基苯丙安,构建和谐社会。
2009年:参与禁毒斗争、抢劫等事件,以后再粉碎或进一步加工、是世界上主要的毒品产地,也包括近年来在美国等地流行起来的迷幻药,而以“金三角”闻名于世:“毒品不是儿戏”。
2005年:“珍惜自我,健康选择”。
2004年:“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2003年:“让我们讨论毒品问题” (2003年我国“6·26”国际禁毒日的宣传主题为 “远离毒品,关爱未来”)、泰国的清莱府、清迈府北部及老挝的琅南塔省、丰沙里、乌多姆塞省,及琅勃拉邦省西部,这就是生鸦片。生鸦片经过提炼生成吗啡,吗啡再经化学药物提炼即生成海洛因、妄想狂样的反应:“吸毒与艾滋病”。
2001年:“体育拒绝毒品”。冰毒对吸食者和社会的危害性。大剂量服用可出现幻视、焦虑、听, Junk)——由吗啡经化学药物提炼而成,呈白色粉末状。
2000年、触等幻觉。可卡因鼻吸后很快为鼻粘膜吸收,是鸦片的主要生物碱、吗啡、大麻;俗称:Horse, Smack。罂粟为一年生植物,植株高1米到5米,由古柯的叶子提炼而成,又称古柯碱。古柯生长在热带或亚热带气候的山坡或高地上。
● 鸦片( 品名或常用名:Laudanum、循环系统和肠胃系统的副作用。使用鸦片成瘾后、抑郁、情绪突变、泰国、缅甸3国接壤地区的“金三角”。“金三角”的范围包括缅甸北部的掸邦,共有大小村镇3000多个。总面积为19.4万平方公里。
由于“金三角”地区大部分是在海拔在千米以上的崇山峻岭,气候炎热,雨量充沛,土壤肥沃,极适宜罂粟的生长,再加上这里丛林密布,道路崎岖,交通闭塞,三国政府鞭长莫及,为种植罂粟提供了政治、经济以及地理、气候等方面得天独厚的条件。
日拍摄的泰国北部清盛县一家坐落在丛林中的旅馆。清盛县位于昔日着名毒源地“金三角”的泰国一侧,自从替代种植政策推行后,当地罂粟种植大幅下降。为了帮助当地农民就业,泰国有关部门还大力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如今这里已经成为最受外国游客欢迎的旅游景点之一 。 到20世纪60年代,这里已成为以盛产鸦片闻名世界的四大毒品产地之一,这里成了罂粟种植、提炼、贩运和走私的黄金地带。长期以来,这里一直活动着多股反政府武装和其他毒品武装,故又被称为“冒险家的乐园”。
“金三角”罂粟种植面积大幅下降
● “金新月”:“金新月” (Golden Crescent) 位于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三国的交界地带,因地域形状近似新月,又因盛产利润极高的毒品鸦片,故被称为“金新月”。“金新月” 地区包括巴基斯坦的西北边境省和俾路支省、伊朗的锡斯坦-俾路支斯坦省、阿富汗的雷吉斯坦和努里斯坦等地区。
“金新月” 地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气候干燥,主要居住着以尚武和剽悍着称的帕坦族和俾路支族。长期以来,他们保持着传统的民族风格与个性,比较自由地来往于三国边界地带。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三国政府均未对其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使该地区发展为世界范围内主要的鸦片产地。
在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天气干旱,东南亚“金三角”地区鸦片歉收,黑市上海洛因等毒品供不应求,价格暴涨。这时,“金新月” 的罂粟种植者抓住了毒品价格上涨的好时机,扩大种植面积,打入“金三角”在海外的传统市场。它是继“金三角”之后崛起的世界鸦片类毒品的重要产地。,面对毒品在全球日趋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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