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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改革释放制度红利 存贷比监管全面取消-中新网
银行业监管改革释放制度红利 存贷比监管全面取消
  施行了20年的存贷比指标正式退出了监管体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借鉴国际经验,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此前,万博新经济研究院联合经济参考报举行了主题为《商业银行信贷资源管理去行政化改革》的第二期“万博?金融圆桌会”,会议形成的政策建议包括,建议国家取消对银行信贷规模的计划管理,如“合意”贷款等,消除金融抑制,盘活资金存量。同时,用好各种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代替贷款规模计划,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等综合性指标管理代替存贷比管理,从而全面改善经济发展的金融环境。
  有机构判断,全面取消存贷比监管,理论上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138个bp,但短期内并不会造成信贷市场“大水漫灌”。“市场融资需求依然疲弱,伴随针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等监管的收紧,实际上社会融资总量存在2万亿的缺口没有补上来。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信贷的增长还取决于资金融入方,所以,还需要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各项措施的联动,”建行金融市场部张涛说。
  政 策 取消存贷比释放监管红利
  实际上,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在市场预期之中,是金融监管改革中的重要一步。此前,银监会高层也意识到存贷比监管在现有的金融形势下存在缺陷、需要调整,并从日起,调整了存贷比计算口径,“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等6项贷款不再计入分子(贷款)。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滕泰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信贷资源的管理模式是行政管制和计划思想影响最严重的一个领域。主要有三个因素,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比指标和贷款规模管理。前两个指标的初衷都是为了保证银行业流动性安全,但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讲,双重指标留出的安全冗余过大,束缚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对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近两年在推行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经济降速以及货币政策转向的趋势下,存贷比监管对银行经营、金融运行以及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均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弊端包括:存款竞争的加剧,导致信贷价格居高不下;商业银行的影子银行业务增加,加大了风险隐患;存贷比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配比和流动性状况;以及影响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
  恒丰银行战略与创新部研究员钟华表示,“存贷比作为信贷投放额度监管指标的取消,既是顺应国际惯例的要求,也是符合在信用货币环境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扩张驱动负债增加的基本逻辑。因此,取消‘存贷比’为银行信贷投放开了‘正门’。”
  “尽管一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为65.67%,远低于75%,但不少城商行以及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存贷比接近甚至超过了75%的这一监管水平。如今存贷比取消,将直接给他们信贷投放释放出更多空间。鉴于中小银行信贷投放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这将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降低他们的融资成本。”钟华说。
  至于对市场的影响,民生证券固定收益团队分析师李奇霖认为,取消存贷比不一定会导致金融市场大水漫灌,当前信贷疲弱源于缺乏有效融资主体,基建托底+房地产长周期衰退+新增长点青黄不接叠加银行风险偏好回落,存贷比并非直接约束。此外,还有资本充足率和贷款额度限制,因此,信贷不一定会大规模上升。
  效 应 通道类“影子银行”发展动能弱化
  在银行业内人士看来,取消存贷比最大的意义在于推动银行贷款融资渠道走向“正路”,那些过去规避监管延伸出来的通道类“影子银行”业务有可能慢慢萎缩。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实际上早已从早期的“负债方仅有存款、资产方仅有贷款”的状态,发展到目前资产负债两边都高度多元化的状态,简单坚持过去意义上的存贷比,不仅无法控制住实质风险,反倒还会造成更多扭曲,酿成新的风险隐患。
  滕泰表示,过去严格的存贷比考核和信贷规模控制,使巨额存量信贷资源无法通过正常的信贷渠道发放,进而以创新之名开展同业、信托和理财等业务,实质上是规避监管的变相高利贷,即影子银行,这些业务的迅速扩张,掩盖了期限错配、信用违约等问题,超出了常规的统计和监测范围,成为监管层无法掌控的盲区,暗藏系统性风险。
  “考虑到银行业18.5%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存在,单纯的存贷比指标的调整,并不会让银行业因此就额外增加多少融资,但却能够鼓励融资走‘贷款’的正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弱化影子银行的发展动力。”鲁政委分析称。
  李奇霖表示,在地方预算软约束和房地产上升周期下,由于表内贷款行业约束,存贷比约束,在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银行的利润考核压力借道表外为上述主体融资,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成为表外融资通道。存贷比监管弱化,通道业务存在价值下降,上述机构将从通道向资管业务转型,实体融资成本也将有所改善。
  前 景 未来新指标利于银行综合发展
  虽然存贷比改为监测性指标,但监管部门并非放弃了流动性管理。业内判断,巴塞尔III中关于流动性的新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都有望引入成为新的监管指标。
  交通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马续田表示,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流动性监管主要以巴塞尔III的两个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将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作为对银行风险的主要监控指标,这些指标不但能够覆盖贷款规模管理和存贷比管理的监管范围,而且更加科学有效。
  鲁政委表示,巴塞尔III中的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比存贷比指标更细腻、更全面,能够替代存贷比指标所承担的流动性监管功能,即使现在全面废止存贷比,也不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失控。
  “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方式应该与国际接轨。必须改革信贷资源管理方式,取消各类计划指标,运用国际通行的监管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对信贷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从而在根本上消除金融抑制。在取消存贷比管理后,还应该取消信贷计划管理。无论何种形式的贷款规模管理,既无法律依据,也无行政许可。建议对实际执行的信贷规模管理方式,如‘合意’贷款,也应予取消。”滕泰说。
  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判断,这将给银行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银行机构可以在传统的存贷款以外,拓展新的表内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以及各种表外业务。这意味着,银行业的差异化会开始变得明显,部分银行可能会往交易型银行、混业经营方向转型,而一些银行可能会继续专注于存贷款等传统业务。以存定贷、存款立行等传统管理思路,或会逐渐让位于更为科学、全面的资产负债管理,银行经营也将向更为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也有专家表示,随着《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监管层对银行业子公司制度改革、互联网金融业务方向等都有所考虑,银行业的监管将更加细化,为将来综合化经营改革铺路。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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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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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S*ST朝华(000688)_财务附注_公司资料_新浪财经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S*ST朝华 项目:财务附注
(一)对外担保情况:
1、本公司为外单位担保情况如下:
被担保单位
中行涪陵分行
中行涪陵分行
重庆长丰通信股
中行涪陵分行
份有限公司(星美
浦发银行广州分行
联合股份公司)
兴业银行南岸支行
交行九龙坡支行
重庆长丰宽带通信
交行九龙坡支行
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交行九龙坡支行
重庆长江水运股
工行重庆枳城支行
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博赛矿业
1,109.2262
工行南川支行
(集团)有限公司
工行南川支行
工行南川支行
工行南川支行
工行南川支行
工行南川支行
成都星美数码信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息产业有限公司
涪陵三兴房地产开
工行兴华支行
发有限公司
被担保单位
重庆长丰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星美
联合股份公司)
重庆长丰宽带通信
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长江水运股
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博赛矿业
为98.486685万欧元
(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星美数码信
息产业有限公司
涪陵三兴房地产开
原重庆涪陵瑞丰
发有限公司
实业有限公司
2、本公司为关联方的担保情况:
被担保单位
涪陵城市信用社
重庆市涪陵建筑
陶瓷集团有限公
中信涪陵支行
工行重庆枳城支行
重庆市涪陵金昌
枳城信用社
重庆市垫江美华
垫江信用联社
彩釉瓦有限公司
中行涪陵分行
重庆市华祥房地
涪陵建行营业部
产开发有限责任
涪陵建行营业部
西昌锌业有限责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
涪陵大华陶瓷有
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四川正东制药有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
限责任公司
被担保单位
重庆市涪陵建筑
陶瓷集团有限公
重庆市涪陵金昌
重庆市垫江美华
彩釉瓦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祥房地
朝华实业以西昌锌业1.5亿
产开发有限责任
股权质押,本公司、四川新
- 泰克共同担保,西昌电力对
3000万元担保
西昌锌业有限责
与四川立信投资公司共同
涪陵大华陶瓷有
与建陶集团公司和西昌电
力共同担保
四川正东制药有
与四川立信投资公司共同
限责任公司
3、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被担保单位
⑴乐捷网络应用
中信银行涪陵支行
服务有限公司
⑵上海朝华科技
交行上海分行市西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
上海银行大通支行
上海银行大通支行
上海银行大通支行
上海银行大通支行
上海银行大通支行
浦发闸北支行
浦发闸北支行
浦发闸北支行
光大银行成都彩虹
⑶西昌电力股份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工行凉山州分行
工行凉山州分行
被担保单位
⑴乐捷网络应用
服务有限公司
⑵上海朝华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
⑶西昌电力股份
被担保单位
⑴乐捷网络应用
服务有限公司
⑵上海朝华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授信协议G04012
8000万元保理贷款
最高额担保。上海朝华软件
和数字娱乐公司各1,000万
元商业票据,朝华科技贴现
到期转借款
贷款合同号
贷款合同号
贷款合同号
贷款合同号
贷款合同号
06(04)210-保015
⑶西昌电力股份
(2003)授字第
2004凉保字(005)号
2004工银凉保字第003号
*本公司持有西昌电力公司8,058.942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其总股本的27.13%,为其
第一大股东。
本公司以持有的西昌电力公司3,712.90万股和630.00万股股权,为深圳市商业银行
海滨支行和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为西昌锌业有限公司贷款9000万元和800万元提供质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
被担保单位
⑴四川新泰克公司担保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
建设银行涪陵分行
瓷集团有限公司
涪陵建行营业部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涪陵建行营业部
⑵朝华晶化石公司担保
重庆市商业银行涪
100,000.00
⑶朝华实业公司担保
涪陵建行营业部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涪陵建行营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
被担保单位
⑴四川新泰克公司担保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
瓷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⑵朝华晶化石公司担保
100,000.00
⑶朝华实业公司担保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担保单位
⑴四川新泰克公司担保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
建陶集团以房产和机器设
瓷集团有限公司
朝华实业以西昌锌业1.5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
亿股权质押,本公司、四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川新泰克担保,西昌电力
对3000万元担保
⑵朝华晶化石公司担保
⑶朝华实业公司担保
朝华实业以西昌锌业1.5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
亿股权质押,本公司、四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川新泰克担保,西昌电力
对3000万元担保
朝华实业以西昌锌业股权
质押,四川立信担保
5、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质押担保情况
(1)本公司共持有西昌电力公司股份80,589,420股,已办理股权质押8,055.7420股
,具体情况如下:
3,712.8420万股
3,712.90万股
建行渝涪支行
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
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
(2)本公司持有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亿股,已办理股权质押9900万股
,为本公司原贷款1.21亿元追加质押担保,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建行渝涪支行
四川立信担保
建行渝涪支行
四川立信担保
建行渝涪支行
长丰通信担保
(3)本公司将持有的上海朝华科技公司股权1.2亿元质押给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
行作为原贷款1亿元的追加担保,以持有的立应科技1,315万股权为本公司在工行重庆枳
城支行的借款作质押。
(4)本公司持有的立应科技股权质押,详见附注五.13短期借款。
(5)朝华实业公司持有的西昌锌业公司股权质押情况
涪陵建行营业部
2,654.50万元
涪陵建行营业部
3,000.00万元
以西昌锌业1.5亿股权质押,
为重庆市华祥房地产
与本公司、四川新泰克共同担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
保,西昌电力对3000万元担保
朝华实业公司以持有的西昌锌业公司18,000万股股权为本公司在工行重庆枳城支行
贷款9,000万元作质押。
(6)四川新泰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质押情况
四川新泰克以湖北广电宽带传输有限公司40%的
-2 股权、开封市视讯数字广播电视有限公司49%股
朝华晶化石公司以19
权,南宁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公司49%的股权提
台机器设备抵押
(二)主要诉讼、仲裁、查封和冻结情况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朝华实业公司欠款纠纷案
本公司关联方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涪陵朝华陶瓷
有限公司各欠朝华实业公司往来款1.5亿元,合计4.5亿元。日,朝华实业公
司通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执字第15号、第16号和第17号民事裁定书]强
制执行的方式,取得了西昌锌业公司股权33,183.50万元,占西昌锌业注册资本的51.57
%,分别用于抵偿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
限公司欠朝华实业公司150,000,000.00元、150,000,000.00元和139,526,520.39元,合
计抵款439,526,520.39元。具体情况详见2004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九-(一)-6-(2)。
2、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起诉本公司10,000万元借款和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张良宾、朝华晶化石公司、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案
日,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因与本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申
请财产保全,4月29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渝三中
民保字第4号],裁定对本公司在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
司、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予以冻结。因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重庆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渝三中民保字第4-1号]裁定,解除上述冻结。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号],
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本公司、朝华晶化石公司、西昌电力公司、四川立信和张良宾价
值人民币1亿元的财产。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继续采取诉讼保全方式,向重庆市高级
人民法院申请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社会法人股80,589,420股。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
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号],冻结本公司(证券账户号B)所持
有的西昌电力公司社会法人股80,589,420股,冻结期限从日至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高法民初字
第25号],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四川新泰克公司55%的股权、四川立信持有的四川新泰克公
司45%的股权,冻结期限:日至日,冻结期间不能办理买卖、转移
、质押等。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本公司偿付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借款本金10,000万元和截止到日
的利息、复利3,760,064.77元。并从日开始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计算利息、并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本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偿
付上述债务,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有权以本公司持有的上海朝华科技公司1亿2千万
股股权折抵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川立信投资公司、张良宾对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朝华晶化石公司、西昌电力公司承担本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
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333,582.50元由本公司承担。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4号,要求朝华晶化
石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起诉西昌锌业公司4,800万元借款和四川立信投资
公司及本公司担保案
日,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彩虹桥支行签署了《质押合同》,约定本公
司将持有的西昌电力公司630万法人股股权出质为西昌锌业公司《综合授信协议》为其2
004年3月11日至日授信敞口800万元提供质押,后延期至日。四
川立信投资公司则以持有本公司的2,650万股法人股股权为西昌锌业贷款4,000万元提供
质押。日,本公司收到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发出的《贷款合同提前终止
(一)[编号:成光银信函(2005年)第03号],决定贷款合同提前终止。
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采取诉讼保全方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
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社会法人股股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川立保字第14号、第
15号]:冻结本公司已转让但未过户的四川长虹社会法人股6,399,120股;冻结本公司(
账户为B)持有的西昌电力社会法人股630万股;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
力社会法人股7,428.9420万股(共计冻结股数8,058.942万股)。冻结期限自2005年5月
9日至日。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05)川立保字第14号
],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青羊区上池正街65号的4,921.55平方米房产。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川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西昌锌业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借款本金4,800万元
及从日起至日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日以后的
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给付;四川立信以持有本公司的2,650万股法人股股
权及收益对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本公司以所持有的西
昌电力公司630万股的股权及收益,对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并有权向
西昌锌业公司追偿;该案件受理费等中的270,266元由西昌锌业承担、225,222元由立信
投资承担、45,044元由本公司承担。
4、建设银行涪陵分行诉本公司300,000,000元贷款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在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的借款明细如下:
金额(万元)
华祥房产公司以其涪陵南门山
朝华新城21500平方米土地及该
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
本公司以西昌电力37,128,420
朝华晶化石公司以李渡朝华工
业园393,272.12平方米土地及其
建筑物抵押,ZGEDY
《最高额抵押合同》
四川立信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本公司在
期间最高额度1亿元贷款担保
长丰通信提供担保
日,本公司以金信信托公司9900万股为12100万元提供质押
朝华晶化石公司以19台机器设备
抵押,四川新泰克以湖北广电
宽带传输有限公司40%的股权、
开封市视讯数字广播电视有限
公司49%股权,南宁有线数字电
视网络有限公司49%的股权提
日,李众江和张良宾分别与该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行在2
003年3月28日至日向本公司的最高额度为3亿元的债权提供担保。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9号]:查封冻结本公司(账户为B880
809602)持有的西昌电力37,128,420股社会法人股股权(已质押),冻结期限
9日至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9号]:查封冻结本
公司除上述37,128,420股社会法人股股权以外的,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43,461,000股
社会法人股股权(已质押),冻结期限自日至日。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查封、冻结本公司、朝华晶化石公司、四川新泰克、华祥房产公司、四川立信、长
丰通信、李众江、张良宾价值人民币3.1亿元的财产。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对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37,128,420股、金信
信托9,900万股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分别在4500万元和12,100万元借款的本
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华祥房产
公司、朝华晶化石公司和四川新泰克公司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分别对其
抵押借款的本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川立信、长丰通信、李众江和张良宾对其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日,重庆市高
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8号执行通知。
5、招商银行重庆涪陵支行起诉本公司2000万元借款和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担保案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本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借款本
金2000万元和截止日的利息229,783.44元及从日起至还清时止的
利息、罚息,利随本清;本公司偿还招商银行重庆涪陵支行37.2万元的律师费;重庆太
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107,681元
由本公司承担。
6、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贷款30,367万元提供担保案
本公司于2001年与太极集团公司签订了互保协议,由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为本公司
在中信实业银行杨家坪支行等银行的借款共计3.0372亿元提供连带担保,四川立信则以
其持有的西昌锌业的43%的股权为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西昌电力
、涪陵建陶、大华陶瓷、朝华晶化石四公司则为四川立信的质押担保追加担保。截止20
05年4月27日,本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杨家坪支行等银行的借款全部逾期,各银行向太极
集团和太极实业发出了偿还欠款通知书并扣划了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账上的资金3.0367
亿元,太极集团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将追偿权转移给太极实业。日,太极实业
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西昌
电力80,589,420股社会法人股股权(已质押)。冻结期限日至日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
)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协助执行通知: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公司37,129,000股社
会法人股、上海朝华科技公司1.6亿股股权、朝华晶化石公司9,800万股股权、重庆涪陵
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万股股权、朝华实业公司3.6亿股股权、乐捷网络公司
5100万股股权;查封涪陵中山东路29号房产、重庆科园一路200号科技发展大厦C座17层
房产、重庆科园三街139号附6号房产。、
日,重庆市高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
判决:(1)本公司向太极实业(集团)股份公司支付3.0367亿元并承担从太极实业及太
极集团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至付清时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2)太极实
业有权对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股权拍卖、变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3)西昌电力对以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
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朝华晶化石对四川立信质押的其
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时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涪陵建陶公司对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清偿价
值不足3.0372亿元时在3.0372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涪陵大华对四川立信
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2.5亿元范围内承担补
充赔偿责任。本公司应于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办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610元、诉讼保全费1,519
,120元共计3,047,730元,由本公司负担。
7、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涪陵城区支行起诉本公司1750万元借款和涪陵朝华陶瓷有限
公司担保案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
决书,本公司偿付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涪陵城区支行借款本金1750万元及利息305,898.
30元(此利息截止日,以后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朝华陶瓷
公司对本公司应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334,250元由本公司及
朝华陶瓷公司承担。
8、招商银行涪陵支行6,200万元贷款合同纠纷案
日,本公司与招商银行涪陵支行签订6,2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
004年11月23日至日,由四川立信、正东制药公司、西昌锌业公司、西昌电
力公司、张良宾作为保证人。日,招商银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判令本公司归还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复息。日,重庆市高级人
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偿付招商银行重庆涪陵支行借款本金6,200万元和截止日的利息
.23元及从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复利,利随本清(其中应扣除2005年4月
29日招行涪陵支行扣划的利息221,991元);本公司偿还招行涪陵支行138万元的律师费
;四川立信、正东制药、西昌锌业、张良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昌电力承
担该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的赔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了、保全费640,730元由本公
9、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南岸支行诉本公司2,000万元借款和华祥房地产公司、张良宾
本公司于2004年9月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南岸支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
,因借款合同纠纷,华夏银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渝一中民立保字第70号]裁
定:查封本公司位于涪陵区中山东路21号负一层至第二十六层22,403.12平方米的房屋(
不包括第四层1E-H到2E-H建筑面积共124.06平方米)。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15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华夏银行重庆南岸支行2,000万元本金及
利息(日至日止的利息,按约定的7.137%,日起至本
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在7.137%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本公司给付华夏银
行重庆分行南岸支行律师费8万元;华夏银行重庆南岸支行有权对被查封的本公司持有的
位于涪陵区中山路21号房产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优先受让权;华祥房产、张良宾承担清偿
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34,670元由本公司、华祥房产、张良宾共同承担。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1041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以评
估价作参考底价依法对本公司位于涪陵区中山路21号房产公开拍卖。
10、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起诉本公司2,000万元借款的利息案
本公司在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自日至日
是,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日,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偿还2,0
00.00万元。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
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00
0万元的利息(从日起至日止按年利率5.31%计算,此后按年利
率5.31%上浮40%计算逾期罚息和复利);该案件受理费等116,130元由本公司承担。
11、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诉涪陵大华陶瓷公司2,000万元借款及本公司担保案
日,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2,000万元的《短
期借款合同》,期限为日至日,由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本
公司和西昌电力公司担保。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于日起诉,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华陶瓷
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
3月21日起至日止按年利率5.58%计算,此后按年利率5.58%上浮30%计算逾期
罚息和复利至本金付清时止);涪陵建陶公司、本公司和西昌电力对大华陶瓷应付款项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29,558元由大华陶瓷承担。
12、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诉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00万元借款和本公司担保案
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与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800万元借
款合同,期限日至日,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兴银
渝南保字2004035号)。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提起诉讼。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丰通信
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
004年12月21日起至日按年利率5.08875%计算,此后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7.
64%计付逾期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11,532元由长丰通信
承担,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13、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诉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0万元借款及
本公司担保案
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祥
房地产公司在日至日的本金不超过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华祥房地产公司于日贷款26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还款600万元
。余额2000万元展期,期限为日至日,由本公司继续提供担
保。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华祥房产归还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从2004年12
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人民银行逾期利率计算);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
件受理费等377,650元由华祥房产承担。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
(2005)渝三中执字第67号执行通知。
14、金信信托投资股份公司诉西昌锌业公司借款和四川立信及本公司担保案
日,本公司为西昌锌业在金信信托公司最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14,000万
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在该额度内的每份贷款合同约定的每笔贷款到
期日的次日起两年。日,西昌锌业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金信信托借款
4500万元和4000万元,期限两年。由于债务人的债务风险,金信公司于日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注
册号为3394055外文名称为ZARVA的商标。
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7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西昌锌业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
金4500万元及利息1,958,726.25元(利息算至日止,以后利息按人民银行规
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四川立信投资公司及本公司对西昌锌业公
司应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472,824元由西昌锌业承担。
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9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西昌锌业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
金4000万元及利息1,741,090元(利息算至日止,以后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
的逾期借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四川立信投资公司及本公司对西昌锌业公司
应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421,735元由西昌锌业承担。
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5号]协助执行通知:轮候冻
结本公司在西昌电力公司的股权8,058.9420万股社会法人股,账户号码:B)
,冻结期限一年,从日至日,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转让等。
15、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正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100万元借款和四川
立信投资公司及本公司担保案
日,正东制药与金信信托公司签订2,1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
4年11月30日至日,由四川立信和本公司提供担保。日,浙江省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东制药在该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金信信托公司借款本金2,100万元及利息1,324,166.67元(利息算
至日,以后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借款利息支付至清偿日止);立信投
资及本公司对正东制药应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24,651元由正东
制药承担。
16、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诉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654.5万元借款
和西昌电力公司、四川新泰克公司、朝华实业公司及本公司担保案
日,华祥房地产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签订4,000万元的借款合
同,期限为日至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日,华祥
房地产公司与建行涪陵分行签订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日至2007年
4月19日,由本公司、西昌电力公司、四川新泰克提供担保,朝华实业公司以其持有的西
昌锌业公司1.5亿股的股权作质押担保。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华祥房地产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借款本金5,654.5万
元,利息的支付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计算,利随本清;西昌电力
、四川新泰克对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朝华实业及本公司对本金5,6
54.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有对朝华实业持有的西昌锌
业1亿5千万股股权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案件受理费等中的616,517.50元由
华祥房产承担,西昌电力、四川新泰克、朝华实业及本公司对此诉讼费等承担连带清偿
17、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诉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和卓
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担保案
日,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与长丰通信股份公司签订2,000万元
的借款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公司于日签订《短期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九交银2003最保字第62-
1号),为长丰通信股份公司在该行日至日所有短期借款合同下各
笔贷款本金在2,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455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长丰通信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借款本
金2,0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日的利息为761,100元,日之后的
利息按年息7.965%计算,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利随本清)
;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23,5863.90元由
长丰通信、卓京控股及本公司共同承担。日已申请执行。
18、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诉重庆长丰宽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800万元借款
和本公司担保案
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签订《短期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九交银2003年最保字42-2),约定为重庆长丰通信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在该
行日至日内签定的所有短期借款合同下各笔贷款本息在3,070万元
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因贷款逾期,交通银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判
令重庆长丰宽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偿还贷款2800万元及利息,判令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已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11号]。
19、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诉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第三人武汉东企协
同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日,本公司与中行涪陵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星美联合
公司在日至日之间签订的多个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不超过39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5月,中行涪陵分行与星美联合签订《人民币借款
合同》为其提供了金额为2,000万元和1,900万元的贷款。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
行涪陵分行于2005年6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三中民初
字第38、39号],判星美联合立即归还中行涪陵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1900万元及截止
日利息518,235.40元、542,341.96元;中行涪陵分行对星美联合拥有的用以
为本案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湖北长丰通信有限公司3600万元股权享有质权,亦即在星美
联合不履行本案债务时,中行涪陵分行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本公司就在中行涪陵分行实现本案质权后未能清偿部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星美联
合将本案质权给中行涪陵分行的其拥有的湖北长丰通信有限公司的3,600万元股权中的2
,400万元股权转让变更给武汉东企无效。
20、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诉本公司和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日,本公司与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协议书》,由重
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35,601,125元借给本公司作拆迁安置用,借款期限为3个月
,华祥房地产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19,079.76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因逾期未归还,
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日,重庆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本公司和华祥房地产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归还贷款35,000,000.0
0元及截止日的利息1,803,375.00元;诉讼费300,598元、保全费361,060元
及其他费用150,000元由本公司承担;华祥房地产公司对本公司应承担的37,615,033元,
另自日至日期间的利息3,606,750元(因华祥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
给“重百”并提前收取了日前的房屋租金,而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在此期间不能使用因抵债而取得的房屋),共计41,221,783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即华祥房地产公司将其所有的已为前述贷款设定抵押,位于涪陵区南门山的“朝
华新城”A栋负一层2号和正二层3号、正三层2号、正四层2号、正五层2号房屋共计11,7
95.81平方米的房屋,共计折合42,527,376元,用于抵偿应由本公司所欠重庆涪陵区住房
资金管理中心的债务41,221,783元。该案已执行完毕。
2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1)涪陵洪源建筑公司
因涪陵洪源建筑公司与本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财产保全,日,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9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0万元及相应
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扣押。日,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了《
执行通知》[(2005)渝三中民执字第66号],要求本公司执行判决。
(2)因重庆市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朝华晶化石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判令本公司及朝华晶化石连带支付工程款76.3
053万元及逾期利息。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涪民初字
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重庆市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763,053.
78元,并从3月2日起至付清工程价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
利息;重庆市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763,053.78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建配电房、
机修车间、实验及车间办公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朝华晶化石公司对工程价款不
承担民事责任。
(3)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与朝华晶化石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向重庆第三中级法院申
请判令朝华晶化石公司支付工程,并判令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
11月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在
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朝华晶化石公司支付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工程款8,990,204.76元及
利息(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中国建筑第四工程
局的工程款8,864,056.23元对所建设的朝华晶化石公司的联合(二、三)厂房、办公楼
等在被依法拍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87,070元由晶化石公司负担。
(4)四川莱特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朝华晶化石公司发生建设工程纠
纷案。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四川莱特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11
7,400.83元(其中以15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日起至日
止计算利息,以2,617,400.83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日起计算利息至付
清时止),利随本清;驳回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日起至日止
计算利息要求朝华晶化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22、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诉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公司1,800万元贷款和四川新
泰克公司担保案
日,本公司子公司四川新泰克公司为涪陵建陶集团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涪陵分行贷款1,800万元提供了担保。建设银行涪陵支行与涪陵建陶发生了借款合同纠纷
,向重庆第三中级法院起诉,日,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5)
渝三中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涪陵建陶集团公司偿还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
日起至日止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自日起至付
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中国建设银行
涪陵分行对涪陵建陶集团公司所有的位于涪陵区江东办事处群沱路31号、桃岭街第1幢,
面积为4,850.84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就1400万元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
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对涪陵建陶集团公司所有的五套生产
机器设备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就400万元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
权;四川新泰克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相应的抵押物款无法清偿债
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渝
三中执字第80号执行通知。
23、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新泰克公司货款纠纷案
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5)青羊民初字第1870-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冻结四川新泰克公司8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货物。2005年11月
28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5)青羊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新泰
克公司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806
,251元;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27,905元由四川新泰克公司承担。
24、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借款和本公司担保案
日,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
》,约定在日至日止,在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内,上海
朝华科技公司以保理业务向光大银行融资借款,本公司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本公司及上海朝华科
技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讼。
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
第17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及上海朝华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770万元,或查封两公司相
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四川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1号],冻结上海朝华科技
公司在长虹朝华公司的股权7800万股及红利部分。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05)沪二中民
三(商)初字第171号],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解除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朝华科技
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日签订的有追索保理业务协议;上海朝华科技
公司应于日前归还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借款56,581,007.87以及自
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
费588,582元由本公司和上海朝华科技公司负担。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执
字第670号],裁定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5
81,007.87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支
出费用;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本公司相应价值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2005)沪二中执字第670号],要求本公
司对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56,581,007.8
7元及相应利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计人民币
588,582元;并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8,58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
倍债务利息。
25、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日,本公司与则为上海银行大通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
朝华科技公司自日至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额度为8,000万元。
(1)2004年9月,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两笔金额分别为1,
500万元和1,400万元的《借款合同》,10月签订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贴现合同》,因
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上海银行大通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朝华归
还上述借款(合计金额3900万元人民币)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应付利息和罚息,并请求
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和6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民三(商
)初字第180、18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10日内归还上海银行大通支行1,000万元及自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
(按月利率4.68‰计付)、归还1,400万元及利息84,045.50元和自日至实际
清偿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0.243375‰计付)、归还1,500万元及利息90,048.75元和自
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0.243375‰计付);本公司承担连带保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执字第738、739、
740号]《执行通知》,要求本公司及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在日以前履行民事判
决主文确定的义务。
(2)日,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与上海朝华签定两笔《贴现合同》,约定
为上海朝华提供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因发生合同纠纷,上海银行大通支行向上海市
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朝华清偿总金额为998.60万元的欠款及至实际清偿
日止的应付利息和罚息,并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上海
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303、304号],
冻结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及本公司银行存款999.8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05年
5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
303、304号],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日前归还上海银
行大通支行欠款998.60万元;应支付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上述欠款自日起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月4.68‰标准计付的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通知书》[(2005)静执字第号],责
令上海朝华及本公司于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6、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日,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与上海朝华签订1700万元《借款合同》,本
公司和西昌电力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
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上海朝华归还借款1700万元及至清偿日止的欠息
,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和西昌电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
(商)初字145号],冻结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本公司及西昌电力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7,
029,826.5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
民三(商)初字145号],判决上海朝华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
上海市西支行借款人民币14,923,939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和罚息;判决本公
司和西昌电力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2005)沪二中执字第56
5号],要求本公司在日前对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应偿付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
行借款本息人民币14,953,76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共同承
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95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的所有注册商标和
2003年6月至2005年6月的财务账册及相关凭证。
2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日、8月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三笔
《短期贷款合同》,为上海朝华提供了累计人民币总额为3000万元的借款,本公司则为
上海朝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借款合同纠纷,日,浦发银行向上海
朝华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97、198、
199号]裁定:冻结上海朝华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累计金额),或查封其
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05)沪二中初字第1
97、198、199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确认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
北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日至日的利息以及自
日起至实际付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应于日前履行还款
义务;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2005)沪二中
执字第687、688、689号],要求公司在日以前对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应偿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共同偿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计人民币334,575元,并共同承担申请执行
费人民币36,0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执字第6
87、688、689号],裁定冻结、划拨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应的利息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费用;银行存款不足之
数,查封、扣押或拍卖上海朝华和本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28、上海朝华科技公司与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甬仑民二初字第558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朝华科技公司货款226,653.37元。2005
年3月1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甬仑民三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维护原判。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甬仑执字第506号民事
裁定书,被执行人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办公设备等资产已被法院依
法执行,仍未能完全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执行,裁定终止执行。
29、上海朝华软件公司与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解除上海朝华软件公司与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上
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朝华软件公司价款60万元;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
术有限公司自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每天1‰支付上海
朝华软件公司违约金。
(三)其他或有事项
1、截止2004年末,控股子公司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将上海可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到
期日为日的商业承兑汇票1,000万元用于银行贴现。
2、本公司日召开的第6届董事会第6次会议就本公司所拥有的深圳科技
控股有限公司股票遗失一事形成决议,同意尽快向香港标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申请挂失
,目前挂失和股票补发尚在相关的办理程序之中,是否能够补发,仍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遗失的股票形成的账面余额为3,000.00万元,本公司已按该股票日在香
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0.02HKD/股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700.08万元,计提后的
账面价值为299.92万元。
`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
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如下:
年末(度)金额
年初(度)金额
5,129,576.65
125,095,943.42
48,145,774.20
97,240,303.80
其他应收款
145,815,447.88
1,155,395,761.05
15,294,700.04
163,892,804.92
46,026,528.94
222,506,685.96
长期股权投资
252,273,796.74
452,728,811.09
固定资产原值
228,598,333.38
265,829,793.53
28,882,289.60
39,305,074.91
2,623,212.72
19,299,114.57
109,459,295.46
117,950,380.74
长期待摊费用
577,214.96
2,565,764.91
592,851,742.12
1,120,765,365.05
30,136,000.00
99,386,649.40
166,892,104.65
29,868,554.14
77,045,499.58
8,974,075.31
10,431,903.63
其他应交款
570,837.63
946,159.60
61,459,023.79
6,109,890.81
198,880,000.00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276,837,509.44
22,837,509.44
254,000,000.00
主营业务收入
655,108,550.00
1,823,614,749.88
主营业务成本
696,178,292.54
1,696,131,098.81
其他业务利润
5,641,105.12
6,595,917.46
38,372,861.99
116,511,274.07
547,415,873.54
202,126,201.51
77,361,473.94
82,317,989.71
-713,211,156.68
-22,831,774.92
759,679.12
24,800,090.11
营业外收入
179,239.34
656,425.52
营业外支出
225,019,383.28
24,626,566.32
增减变动(%)
变动情况及原?
见附注五.1
见附注五.3
其他应收款
见附注五.4
见附注五.5
详见附注五.6
长期股权投资
详见附注五.8-(1)
固定资产原值
详见附注五.9
详见附注五.9
详见附注五.10
详见附注五.11
长期待摊费用
详见附注五.12
详见附注五.13
详见附注五.14
详见附注五.15
详见附注五.16
详见附注五.18
其他应交款
详见附注五.19
详见附注五.21
详见附注五.22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详见附注五.23
详见附注五.24
主营业务收入
详见附注五.30
主营业务成本
详见附注五.31
其他业务利润
详见附注五.33
详见附注五.34
详见附注五.35
详见附注五.36
详见附注五.37
详见附注五.38
营业外收入
详见附注五.39
营业外支出
详见附注五.40
君和审字(2006)第1089号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公司”)
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05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
制是朝华集团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
朝华集团公司2005年由于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产生债务危机并使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加之董事会改选导致经营管理层部分人员变动,包括部分控股子公司在内的主要业务
和财务人员离职,现有人员不了解过去业务及其会计处理情况,迄今不能完整提供财务
会计及相关资料特别是商务合同、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单据;部分原始凭
证附件不齐;朝华集团公司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2005年末未按规定组织人员进行存货、
固定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盘存,这些情况使我们无法实施包括应收应付款项和银行函证
、存货监盘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同时,由于朝华集团公司未能提供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新
丸统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朝华国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乐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长沙市乐捷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朝华集团控股子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通
过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抵债4.395亿元取得51.57%股权的四川西昌锌业有限
责任公司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审计范围受到重大限
如朝华集团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五注释4其他应收款和附注七.关联方关系及
关联交易4所述,朝华集团公司2005年度共有6.19亿元的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因各关联方
纷纷陷入债务危机而无法偿还,朝华集团公司因此共计提了5.20亿元坏账准备。由于未
能取得这些债务人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应收款项函证的回函等资料,因此我们无法根据
各关联方偿债能力的资料判断这些债权的可收回性,也就无法判断朝华集团公司计提坏
账准备的合理性。如会计报表附注五注8投资和注37投资收益所述,朝华集团公司主要被
投资企业也因债务和担保危机而巨额亏损,形成朝华集团公司共计1.97亿元的投资损失
,同时2005年度共计提了5.06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其中对朝华集团控股子公
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经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抵债4.395亿元取得51.57
%股权的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计提了3.516亿元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会计报表附注
五注22预计负债所述,朝华集团公司还计提了1.99亿元的对外担保预计负债。由于我们
未能收到有关这些被投资企业和被担保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或反映
其财务状况的相关资料,因此,我们无法判断朝华集团公司计提巨额投资减值准备和对
外担保损失的合理性。
根据朝华集团公司编制的2005年度会计报表,2005年度发生亏损153,573.99万元,
日的股东权益为-82,687.27万元,流动负债高于资产总额82,256.03万元,
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朝华集团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后,各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追偿债权,
纷纷查封、冻结资产和银行账户甚至是轮候查封、冻结,导致朝华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难
以为继,主营业务严重萎缩,除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朝华瑞尊软件有限公司、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公司外,
其他公司基本已停业。朝华集团公司目前难以通过自身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或对外
融资解决面临的债务危机和生产经营困境,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尽管朝华
集团公司在其会计报表附注十一其他重要事项之7中已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
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这些措施的可行性,无法评估和判断朝华集团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
由于以上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
计师:贺军
中国、四川、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晏海国
报告日期:二OO六年五月一十三日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附注
`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1、关联方关系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开展投资、资产经营方面的咨询、项目投
资、销售计算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公司
金属材料、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日用
杂品、电器机械及器材、汽车零部件等
生产、开发电力产品及发、供、用设备,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
发电、供电、电力、电子设计、安装、调
试。电力科技开发、矿产品、金属材料
乐捷网络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服务等
长沙乐捷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服务等
上海朝华软件应用服务有限
在计算机网络领域从事技术开发、销
北京乐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
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服务等
重庆市涪陵顺华包装品公司
生产销售包装用品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
计算机软硬件配件、电子产品、非专控
通信设备的研发销售
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责任公
项目投资、网络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及
深圳市新丸统宽带网络有
宽带网络技术、数字电视技术的开发及
产品的销售
成都新中网数字系统有限
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增值业务的研究、开
朝华科技集团重庆经贸有
销售计算机及配件、陶瓷产品、粘胶模
具、泡塑制品等
北京朝华瑞尊软件技术有
生产计算机软件及外部设备,计算机网
络技术系统集成
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数码电子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
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
网络游戏产品的研发、销售
晶化石研发、生产、销售,新材料、
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
新技术开发与利用
上海朝华国图工程科技有限
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科技信息
的“四技”服务等
北京朝华国图科技有限公司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冠信华腾科技有限公司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关系
本公司第1大股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公司
东,占21.39%股
本公司是其第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
1大股东,持有
27.13%股份
乐捷网络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乐捷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软件应用服务有限
北京乐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
重庆市涪陵顺华包装品公司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
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责任公
深圳市新丸统宽带网络有
成都新中网数字系统有限
朝华科技集团重庆经贸有
北京朝华瑞尊软件技术有
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国图工程科技有限
北京朝华国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冠信华腾科技有限公司
(2)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公司
18,000万元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9,700万元
乐捷网络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乐捷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软件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乐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400万元
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新丸统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成都新中网数字系统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重庆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朝华瑞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
40,000万元
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
10,000万元
上海朝华国图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朝华国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冠信华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公司
18,000万元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9,700万元
乐捷网络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乐捷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软件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乐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400万元
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新丸统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成都新中网数字系统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重庆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朝华瑞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
40,000万元
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
10,000万元
上海朝华国图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朝华国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冠信华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乐捷网络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乐捷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软件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乐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6,000万元
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丸统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成都新中网数字系统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重庆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朝华瑞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
36,000万元
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国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朝华国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冠信华腾科技有限公司
乐捷网络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乐捷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软件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乐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6,000万元
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丸统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成都新中网数字系统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重庆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朝华瑞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
36,000万元
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国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朝华国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冠信华腾科技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
(4)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与本公司关系
深圳市正东大实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股东之一,持有8.74%股份
浙江天声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公司股东之一,持有6.28%股份
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
本公司股东之一,持有5.03%股份
上海可欣贸易有限公司
本公司股东之一,持有1.44%股份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持有其19%的股权
四川立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持有其25.9%的股权
河南省视讯数字发展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制其49%的股权
开封市视讯数字广播电视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制其49%的股权
湖北广电宽带传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控制其49%的股权
唐山广通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控制其49%的股权
重庆正东实业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股东深圳市正东大实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投资的公司、法院裁定
本公司朝华实业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51.57%的股份
四川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的联营公司
北大正元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制其28%的股权
重庆正元香料有限公司
朝华实业和北大正元投资的公司,朝华实
业占1%的股权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涪陵建筑陶瓷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重庆德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立信投资的公司
四川诚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西昌锌业和西昌电力投资设立的公司
四川佳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诚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
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北京利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成都清华富港职业培训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成都富港置地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成都双楠广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成都富港物业管理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成都双楠广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四川信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2、关联方交易
(1)销售与购买
本年数(不含税)
关联交易企业名称
69,918,707.47
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544,411,147.77
13,668,045.99
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28,583.77
6,536,486.91
上海朝华软件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1,439,481.82
重庆德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25,181.79
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
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
1,704,491.93
涪陵建筑陶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85,492.07
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上年数(不含税)
关联交易企业名称
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356,170,891.58
126,532,436.15
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771,569.16
上海朝华软件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德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
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
涪陵建筑陶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9,378,907.31
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本年度,上海朝华科技公司以账面净值向长虹朝华公司出售固定资产1,389,831.19
(2)本公司与四川立信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将本公司位于成都市上池正街65号
的商用写字楼整体租赁给四川立信,租赁期限共3年,从日起至
1日止,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979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20元,每年应收租金共计
954,960.00元,本年由于被查封,未计租金。
(3)四川新泰克公司与四川立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四川立信将租用的位于成
都市上池正街65号的本公司商用写字楼2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和车位1个租赁给四川新泰
克公司,租赁期限3年,从日起至日止,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3
5元,每年应付租金共计117,600.00元,本年由于被查封,未计租金。
(4)日,长虹朝华公司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就因
业务过渡等原因造成的关联交易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①长虹朝华公司使用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的办公场地,应支付一定的费用,截止到20
04年12月31日共计540,088.94元;
②长虹朝华公司使用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的库房,应支付一定的仓储费用,截止到20
04年12月31日共计190,445.01元;
③上海朝华科技公司代长虹朝华公司采购货物后,向长虹朝华公司出售时加价1%,
应返还长虹朝华公司,截止到日共计6,599,972.79元;
④分销业务在上海朝华科技公司运营时形成的代理商价保以及厂商给予代理商的折
扣证书,由于业务转移,代理商不再和上海朝华科技公司交易,代理商将该部分价保和
折扣证书在向长虹朝华公司提货时使用,但实际应该由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承担并返还长
虹朝华公司,截止到日共计20,959,628.50元;
⑤以上几项盈亏相抵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共计应向长虹朝华公司返还26,829,067
.34元,返还方式为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给予长虹朝华公司价保的形式,在2005年4月底之
前全部返还,即长虹朝华公司将此价保在向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支付采购货款时抵减。
⑥如发生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应向长虹朝华公司收取的其他费用以及日后
可能发生的日之前产生的同上述性质的价保和返利问题,将在双方核算确
认后,以同样方式在一周内处理。
⑦鉴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目前资金困难,除完成相应的财务和商务处理外,暂时无
资金归还上述应返的价保,双方约定:在后续的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向长虹朝华公司出售
资产交易中,长虹朝华公司有权利在交易款项中先扣除上述26,829,067.34元,然后支付
剩余款项。
日至4月13日,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向长虹朝华公司出售商品时以售价折
扣10%后的金额开具发票返还长虹朝华公司11,278,853.12元、日,上海朝华
科技公司向长虹朝华公司出售商品时直接降价15,004,890.42元、日,上海
朝华科技公司向长虹朝华公司出售商品时将余额扣除后出售给长虹朝华公司。
(5)日,上海朝华科技公司与长虹朝华公司先预估冲销了双方的往来
400万元,同时增加上海朝华科技公司主营业务成本400万元,预估调账的依据为:
日,长虹朝华公司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就因业务
过渡期间部分销售以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分公司名义执行造成的关联交易事项达成以下协
①因双方各自需要,长虹朝华公司成立后的部分分销业务在一定的过渡阶段内,所
有对外销售以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分公司名义执行的方式,具体流程为:
长虹朝华公司在和客户达成购销意向,确定产品、数量和价格后,将相应货物销售
给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的分公司,售价统一按最终销售给客户价格的98%执行,客户向其所
在地的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分公司下订单并与之签订购销合同;
②执行此方式的具体终止时间由长虹朝华公司书面通知为准;
③所有业务的商务物流操作均由长虹朝华公司完成,上海朝华科技公司不负担上述
业务的所有相关费用;
④由于执行上述方案而使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分公司获得的2%差价并不归上海朝华科
技公司所有,仅为长虹朝华公司代管,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应于收到长虹朝华公司终止通
知后一个月内确保将前述2%的差价向长虹朝华公司返还,即长虹朝华公司有权将该部分
应收回的2%差价日后向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支付采购货款时直接抵扣。
(6)日,长虹朝华公司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
,长虹朝华公司北京分公司承租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36号龙宝大厦第
二层,建筑面积共2,058.1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0年,自日至2014年10月
21日止;长虹朝华公司若要求续租,本合同自动延续10年,所有租赁条件不变;长虹朝
华公司在承租期内有权将其承租区域转租予第三方;在承租期内,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如
提前收回出租房屋,须向长虹朝华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30万元;本届租期内,承租单元
租金为每日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2元,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23,490.20元,在本合同有效期
及租期续延期内,承租单元的租金不予调整。
2005年,长虹朝华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签订《补充协议》,鉴于长
虹朝华公司北京分公司承租后共计投入211.43万元进行装修,如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提前
收回出租房屋,上海朝华科技公司须向长虹朝华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30万元
外,还须向长虹朝华公司赔偿装修费用,每提前一年收回,须向长虹朝华公司支付21.1
5万元的赔偿金额。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应向长虹朝华公司支付的违约赔偿金和装修赔偿金
须一次结清。2005年度按协议计算租金1,481,882.40元。
(7)日,长虹朝华公司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签订《协议书》,鉴于长
虹朝华公司为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欠艾佩斯(苏州)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和艾佩斯电力转换
系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一事提供了现金形式的保证金担保,双方达成如下协
①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确保尽快归还艾佩斯(苏州)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1,183,927.68
元和艾佩斯电力转换系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1,279,816.20元,上海朝华科技公司
最迟不应迟于日归还;
②如上海朝华科技公司违反前述约定致使长虹朝华公司无法收回为上海朝华科技公
司担保垫付的保证金,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应立即向长虹朝华公司支付垫付的保证金,即
上述欠款总额。同时,自日起,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每日应按保证金总额的0
.5%向长虹朝华公司支付违约金。
(8)日,长虹朝华公司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签订《协议书》,鉴于长虹
朝华公司为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欠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一事提供了现金形式
的保证金担保,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①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确保尽快归还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3,101,506.98元,
最迟不应迟于日归还;
②如上海朝华科技公司违反前述约定致使长虹朝华公司无法收回为上海朝华科技公
司担保垫付的保证金,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应立即向长虹朝华公司支付垫付的保证金,即
上述欠款总额。同时,自日起,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每日应按保证金总额的0
.5%向长虹朝华公司支付违约金。
(9)本公司关联方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涪陵朝华
陶瓷有限公司各欠本公司控制股子公司朝华实业公司1.5亿元,合计4.5亿元。2005年4月
26日,朝华实业公司通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取得了西昌锌业有限责
任公司51.57%的股权33,183.50万元,抵偿上述公司欠朝华实业公司往来款439,526,520
.39元,详见附注十一.3。
(10)物权转移:
①日,上海朝华科技公司、长虹朝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的物权转让三方协议: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同意将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已签署的《进口代理协议》(合同编号为EA)项下约定货物的所有物权以
及该批货物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长虹朝华。经三方确认的转移物权价值为4,393,
387.79元。
②日,上海朝华科技公司、长虹朝华、深圳市东方嘉盛商贸物流有限公
司签订的物权转让三方协议: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同意将与深圳市东方嘉盛商贸物流有限
公司已签署的《进口代理协议》(合同编号为ETZAR0501007)项下约定货物的所有物权
以及该批货物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长虹朝华。经三方确认的转移物权价值为8,81
7,793.65元。
③根据上海朝华科技公司、长虹朝华、深圳市东方嘉盛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三
方协议: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同意深圳市东方嘉盛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将代上海朝华科技公
司在境外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债权在收回之日直接转让给长虹朝华,用于偿还上海朝华科
技公司对长虹朝华的债务。经三方确认转移债权价值7,348,574.49元。
(11)由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抵押,本公司向重庆市涪
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借款。根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渝
三中民初字第30号],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向重庆市涪陵区住
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借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诉
讼费用合计41,221,783.00元均由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已为前
述借款设定抵押位于涪陵区南门山的“朝华新城”房产代本公司抵偿。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应收账款: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38,974,925.27
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1,194,306.88
预收账款: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126,730.28
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涪陵顺华包装有限公司
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44,107,902.90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
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
涪陵顺华包装有限公司
108,065.95
重庆德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200,313,931.09
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
228,130,182.04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28,000,000.00
重庆正东实业有限公司
29,930,000.00
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
601,551.47
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
1,000,000.00
四川立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
69,715,330.11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81,918,779.55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金鹤宾馆
重庆德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418,480.00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
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6,474,457.82
北京利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962,596.57
成都清华富港职业培训有限公司
415,385.60
其他应付款:
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北京冠信华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可欣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467,315.31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4,099,080.36
重庆市佛来明哥陶瓷制造有限公司
382,037.79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698,076.80
四川立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570,000.00
成都富港置地有限公司
500,000.00
成都双楠广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0,000.00
成都富港物业管理公司
四川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00
四川信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发出商品:
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8,767,335.54
应收账款: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540,264.75
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806,749.72
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1,347,342.38
预收账款: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12,973,284.75
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涪陵顺华包装有限公司
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27,530,284.35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
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
涪陵顺华包装有限公司
重庆德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438,481.82
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339,814,729.88
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
358,094,003.56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66,000,000.00
重庆正东实业有限公司
30,050,000.00
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
2,240,439.24
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
1,000,000.00
四川立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70,000.00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8,342,587.59
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
203,666,777.46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82,615,779.55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金鹤宾馆
重庆德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729,830.28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500,000.00
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
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1,297,908.97
北京利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734,366.25
成都清华富港职业培训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北京冠信华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14,025.33
上海可欣贸易有限公司
20,895,701.27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1,204,701.56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佛来明哥陶瓷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立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富港置地有限公司
成都双楠广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富港物业管理公司
四川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00
四川信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9,000,000.00
发出商品:
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48,433,916.30
(2)本公司与本年度未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子公司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应付账款:
朝华科技集团重庆经贸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宁波照明电器公司
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朝华软件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乐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3,000,000.00
朝华科技集团重庆经贸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软件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702,893.42
深圳市新丸统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宁波照明电器公司
乐捷网络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10,444,891.33
其他应付款:
朝华科技集团重庆经贸有限公司
6,215,096.74
深圳市新丸统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3,675,925.01
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290,777.97
上海朝华软件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国图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251,212.13
北京朝华国图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42,936.00
应付账款:
朝华科技集团重庆经贸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宁波照明电器公司
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朝华软件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7,952,835.67
北京乐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3,000,000.00
朝华科技集团重庆经贸有限公司
上海朝华软件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1,835,406.45
深圳市新丸统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2,658,779.56
朝华科技集团宁波照明电器公司
2,627,909.99
乐捷网络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10,335,558.86
其他应付款:
朝华科技集团重庆经贸有限公司
5,091,348.84
深圳市新丸统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5,874,704.57
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5,000,176.00
上海朝华软件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2,545,144.84
上海朝华国图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631,343.20
北京朝华国图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00
*年初数是2004年末本公司和本年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对上述单位的往
来金额,年初比例是往来余额与本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公司年初数的比值,上年度合并
时已抵销。
4、关联方累计资金占用情况(不含控股子公司):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338,610,028.32
22,476,139.41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66,000,000.00
重庆正东实业有限公司
30,050,000.00
866,000.00
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
2,240,439.24
125,712.23
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
1,000,000.00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500,000.00
四川立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70,000.00
15,710,000.00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8,342,587.59
234,336.00
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
358,094,003.55
20,397,799.64
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
203,666,777.46
16,048,552.65
涪陵建筑陶瓷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82,615,779.55
1,303,100.00
重庆德鸿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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