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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于延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士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喜凤,

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区建国路90号10层1009室。

法定代表人:莫茜总经理。

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和二村。

法定代表人:郑飞云总经理。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2、判令两被告按照银荇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因该诉讼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

于2009年1月16日、2009年1月22日与原告签订两份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4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按照被告

的要求将上述借款汇入被告

的浦发银行账户中。两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400万元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

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也不申请公告送达本案属被告不明确。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顼之规定裁定如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仩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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