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人资格的人有权转让他在煤矿转让合同的觉产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陕西省崔家沟煤矿(以下简称崔家沟矿)与被告铜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表人:付宗保,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律师。被告:。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方延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双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锋,律师。被告:陈凤花,女,日出生,汉族,股东,住铜川市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律师。被告:彭金发,男,日出生,股东,股东。住铜川市新区。被告:方延平,男,日出生,法定代表人,独资股东。现租住铜川市新区。原告(以下简称崔家沟矿)与被告(以下简称煤炭公司)、(以下简称大陆公司)、陈凤花、彭金发、方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家沟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李小娟,被告煤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延平、被告大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锋、被告彭金发、被告陈凤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被告方延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家沟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煤炭公司支付原告煤款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988387元;2、被告大陆公司、陈凤花、彭金发、方延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煤炭公司从2007年开始煤炭买卖业务。日原告与煤炭公司重新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煤炭公司发运煤炭,交货方式为车板交货,先款后货,并约定了买受人不按期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煤炭公司开始支付了部分煤款,后提出资金紧张要滚动支付煤款,为了被告利益,原告就给被告发煤,但被告并未按约定付款,截止2013年10月,被告已经累计拖欠原告煤款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原告发现被告彭金发与其妻陈凤花设立大陆公司,承建煤炭公司申请立项的富丽豪庭商住楼项目,并利用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便利将该项目及项目土地等资产全部转移至大陆公司。此后,彭金发又将其在煤炭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外甥方延平,将煤炭公司的股权变更为其外甥方延平的一人独资公司,煤炭公司现实际为空壳,已无实质性财产,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原告认为两个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彭金发,两个公司股东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当对拖欠原告的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煤炭公司答辩称,对欠款2千多万元认可,逾期付款损失不认可。大陆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理由是,煤炭公司与大陆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欠款的是煤炭公司并非大陆公司。彭金发作为公司股东与法人的责任是完全分开的,虽曾作为两个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关系。原告要求大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陈凤花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请求陈凤花承担煤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是原告主张的债务不是大陆公司的债务,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二是不同意原告请求保全担保费由其承担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原告提供担保都是为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成本,因此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三是煤炭买卖合同出卖人名称为运销处而非本案的原告崔家沟矿;逾期付款损失5988387元计算偏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24条第4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之规定,2013年10月-0天,逾期付款只有损失元。彭金发答辩称,煤炭公司债务与其个人无关。方延平答辩称,公司欠款与其个人无关。崔家沟矿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第一组:日、日、日,出卖人崔家沟煤矿与买受人煤炭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明细分类账单、催款函、损失清单。用以说明:1、自2007年至今,原告与被告煤炭公司具有煤炭买卖合同关系。2、煤炭公司欠原告的煤款系历年结转产生的。3、煤炭公司确认截止日拖欠原告煤款元。4、依照201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为6%,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十四条和【银发(号】规定,加罚30%的违约金,欠款利息算至日,共计5988387元。第二组:煤炭公司工商档案。该档案记载,日,(执行董事:彭金发)出资300万元与国有独资企业铜川市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监事:赵虎)出资200万元,共同组建即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虎,陈凤花代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日,与铜川市煤炭运销(集团)公司退出煤炭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彭金发和李爱玲,煤炭公司变更股东为:彭金发任执行董事,持股300万元,李爱玲任监事,持股200万元。日,彭金发向公司增资500万元,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为陈凤花。日,彭金发向煤炭公司增资1300万变更登记时,煤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仍为陈凤花。日,彭金发、李爱玲分别与方延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2300万元股权均转让给方延平,煤炭公司成为方延平一人独资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煤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侯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上方延平为执行董事,侯祯为监事。以上证据用以说明:1、煤炭公司设立时,铜川市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刚组建,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煤炭公司由经理彭金发控制。2、煤炭公司设立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陈凤花(彭金发之妻,时任大陆公司法定代表人)代领,增加出资变更登记时仍由陈凤花代理,彭金发、陈凤花实际控制煤炭公司。3、日,企业改制股东变更时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对价支付即完成转让,该变更进一步确立了彭金发在公司的绝对控制地位。4、煤炭公司与大陆公司人员、职务混同,两公司人格混同。两公司股权转让变更也在同一时间段进行。公司股权转让款2300万元用现金支付,违背经验法则,股权转让虚假。股权受让人方延平系彭金发外甥,公司监事侯祯(方延平之妻)为大陆公司股东,公司名义转让股权,实际仍为彭金发控制。第三组:大陆公司工商档案。该档案记载,大陆公司成立于日,陈凤花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出资800万元,彭金发任监事出资200万元,地址在西安市碑林区白庙村住宅小区22号楼6层21号陈凤花私房。日,煤炭公司与大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大陆公司租用煤炭公司办公楼3楼50㎡做为办公使用,租期20年,公司住所地从西安迁往铜川,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日,陈凤花与陈双全、彭金发与侯祯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凤花将持有的大陆公司800万元股权转让给陈双全,彭金发将200万元股权转让给侯祯,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双全。上述证据用以证明:1、大陆公司设立时陈凤花、彭金发二人均在煤炭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彭金发系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花代理办理煤炭公司重要事务,陈凤花、彭金发实际控制两个公司,两公司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两公司人格亦混同。2、大陆公司租用煤炭公司办公楼,两公司办公地址混同。3、两公司人员任职混同,两公司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同时进行,两公司实际均受彭金发、陈凤花控制,没有独立公司人格。第四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份、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3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份、国有土地使用证4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2份。用以证明:1、煤炭公司在2004年7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铜川市新区东临规划路、北临咸丰路、南临3米规划路、西临空地的40.42亩土地使用权。日分别取得2878.80㎡、11646.40㎡、5149.20㎡土地使用权,分别缴纳了141062元、232928元、154476元土地出让金,取得了铜建国用(2005)第21号、铜建国用(2011)第新042号土地使用证。2、煤炭公司在2005年1月取得40.42亩土地建设用地建设权。3、煤炭公司在2004年4月取得咸丰路南规划路西2.69490公顷土地规划许可。2009年12月取得富丽豪庭项目商住楼建设规划许可证。4、日,彭金发和陈凤花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煤炭公司铜建国用(2011)第新024、025土地证项下的土地转让给了大陆公司,大陆公司取得铜建国用(2011)第新042、043号土地使用权证,富丽豪庭项目用地全部转到了大陆公司。煤炭公司低价、无偿转让资产,逃避煤炭公司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五组:煤炭公司与大陆公司股东关系图。用以证明:1、彭金发日至日期间同为煤炭公司与大陆公司的股东。2、彭金发在此期间还是煤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陈凤花在担任大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时,在煤炭公司担任职务。第六组:煤炭公司与大陆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社会关系图。用以证明:1、煤炭公司与大陆公司股东在两公司交叉任职。2、煤炭公司与大陆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亲属关系紧密,两公司虽股东、法定代表人有差别,但是实际均为彭金发、陈凤花控制。第七组:(陕西)查询结果。用以证明:煤炭公司设立时的两个股东和煤炭公司根本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该公司从设立时实际受彭金发、陈凤花控制。第八组:诉讼保全单。用以说明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缴纳了12万元担保费用。煤炭公司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的计算违约金有异议,认为没有事实依据。对第一组其余证据及第二、三、四、五、六、七、八组证据无异议。大陆公司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认为合同是与煤炭公司签订的,与大陆公司无关。对第二组证据,认为煤炭公司是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法人,代理关系不会产生职务、人员、资金、财产等混同,独立法人承担独立责任与自然人无关。对第三组证据,认为煤炭公司与大陆公司不存在任何实际控制问题。对第四组证据,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的合同是在日,当时因煤炭市场走下坡路,公司根据发展策略土地变更,均在2012年进行并完成,这是正常的业务转换,并非为了逃避债务。对第五、六、七组证据,认为两公司都是民营企业,有自己的亲属很正常,法律没有禁止民营企业亲属之间担任公司职务、股东的情况,两公司资产、财务并不混同。对第八组证据,认为与大陆公司无关。陈凤花质证称,认为第一组证据,一是煤炭买卖合同出卖人名称为运销处而非崔家沟矿。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通知》(银发号之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5988387元计算偏高。三是合同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不能及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陈凤花担任大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期限是从日至日,这是陈凤花正常履行职务行为。对第二组证据的形式要件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大陆公司是正常变更法定代表人。对第三组证据,同意大陆公司的意见。对第四组证据,认为与陈凤花无关。对第五、六、七组证据的形式要件认可,认为不能因为是夫妻关系就认定人格混同、财产混同。对第八组证据同意大陆公司的意见。彭金发质证称,对第一、二、三、五、六、七组证据与陈凤花意见一致,认为第四组证据与其无关,对第八组证据无异议。方延平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认为没有事实依据,对其余证据无异议。陈凤花提供了下列证据:大陆公司登记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1、大陆公司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变更后住所:铜川市新区咸丰路南,法定代表人陈双全,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2、股东陈双全持股80%,股东侯祯持股20%。3、日,公司住所由西安市碑林区白庙小区22号楼6层21号变更为铜川市新区咸丰路南。4、日,股东彭金发出资额200万元变更为侯祯出资额200万元、陈凤花出资800万元变更为陈双全出资额800万元。5、日法定代表人陈凤花变更为陈双全。以上证据用以证明:1、日之后陈凤花已不担任大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不是该公司股东。2、原告请求陈凤花个人对其主张的煤炭公司偿还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988387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其个人的诉讼请求。崔家沟矿质证称,对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大陆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1、日,煤炭公司与大陆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煤炭公司将5149.2㎡商服用土地以722万元转让给大陆公司。2、日,大陆公司取得了对该地的使用权证。3、公司明细账。4、公司人员花名册。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该块地是在2012年9月以后转让的,所以大陆公司仅以该地对煤炭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告崔家沟矿质证称,对该证据第1、2的真实性无异议,土地转让未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合同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第3只是部分账务的复印件,无法判断真假,也不能证明大陆公司给煤炭公司支付地价款,故不予认可。人员花名册虽无法判断真假,但已反映出彭金发作为煤炭公司董事长同时还是大陆公司股东。煤炭公司提交了公司明细账和公司人员花名册。崔家沟矿质证称,该证据不全,且还是复印件无法判断真假,不予认可。彭金发、方延平均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抗辩理由依法分别提交了以上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是:原告崔家沟矿和被告煤炭公司分别于日、日、日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车板交货,先款后货,买受人不按期支付货款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012年9月,煤炭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崔家沟矿提出先发煤后付款,滚动还款,崔家沟矿同意并继续发煤。日,崔家沟矿向煤炭公司发出催款函,称煤炭公司至今已欠崔家沟矿煤款元,要求尽快偿还欠款,次日煤炭公司在该催款单上盖章确认。铜川市煤炭运销(集团)公司成立于日,属于国有独资企业,经营煤炭销售、普通货运等。日,该公司改制为由彭金发持有300万元股权并任董事长,李爱玲持有200万元股权的。日和8月3日,彭金发分别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和1300万元,该两次增资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均为陈凤花。日,彭金发、李爱玲分别与方延平签订煤炭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其持有的2100万元和200万元股权均转让给方延平,煤炭公司成为方延平出资的一人,侯祯作为代理人办理了该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大陆公司成立于日,陈凤花作为执行董事兼经理持有800万元股份,彭金发作为监事持有200万元股份,住所地在西安市碑林区白庙小区22号楼6层21号,经营房地产开发、设计及商品房销售等。日,该公司住所地变更为铜川市新区咸丰路南,并与煤炭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煤炭公司3楼2间50㎡房屋作为办公使用,租期20年。日,陈凤花与陈双全、彭金发与侯祯分别签订大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800万元和200万元股权分别转让给陈双全和侯祯,大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双全,侯祯为股东。日,铜川市新区土地局与煤炭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东临规划路、北临咸丰路、南临3米规划路、西临空地的40.42亩土地作为办公区项目出让给煤炭公司。日,铜川市新区国土资源局与煤炭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咸丰西路以南、煤炭公司以东、规划路以北、规划路以西的2878.80㎡(出让宗地编号:XQ-01-(1)-91-1)土地作为商服项目用地出让给煤炭公司,办理了铜建国用(2011)第新0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铜川市新区国土资源局与煤炭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咸丰西路以南、煤炭公司以东、规划路以北、规划路以西的11646.40㎡(出让宗地编号:XQ-01-(1)-91-2)土地作为住宅楼项目用地出让给煤炭公司,办理了铜建国用(2011)第新0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铜川市新区国土资源局与煤炭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咸丰西路以南、煤炭公司以东、规划路以北、规划路以西的5149.2㎡(出让宗地编号:XQ-01-(1)-90)土地作为商服项目用地出让给煤炭公司,办理了铜建国用(2011)第新0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铜川市新区规划局给煤炭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为富丽豪庭商住楼。日,煤炭公司与大陆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煤炭公司向大陆公司转让14525.2㎡(其中分摊住宅面积11646.40㎡,分摊商服面积2878.80㎡)土地使用权,用于大陆公司开发建设富丽豪庭商住楼项目,转让价款共计813万元。日,煤炭公司与大陆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煤炭公司向大陆公司转让5149.2㎡商服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722万元。日,大陆公司取得了铜建国用(2015)第0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查明,彭金发与陈凤花是夫妻关系。日调整后一至五年贷款利率为5%。本院认为,崔家沟矿运销处与被告煤炭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原告崔家沟矿按照约定给被告煤炭公司供煤,截止日,被告煤炭公司欠原告煤款元,煤炭公司对该欠款数额无异议。签订合同的崔家沟矿运销处属于崔家沟矿的内设部门,其行为后果应由崔家沟矿享有和承担,崔家沟矿作为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煤炭公司给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争议问题:①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②方延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③陈凤花、彭金发、大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范围。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的问题。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在先款后货的情况下,买受人不按期支付货款的,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变更为崔家沟矿先发煤,煤炭公司收煤后滚动付款,但并未明确煤炭公司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点。日崔家沟矿催款函确认了欠款数额,虽然有要求煤炭公司尽快还款的意思,但是并没有明确的付款期限,煤炭公司盖章确认也没有承诺具体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主张自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崔家沟矿发出催款函可以认定为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本案欠款数额较大的具体情况,可酌情确定3个月必要准备时间,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点应确定为日。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原告主张按同期贷款利率加收30%计收罚息,符合上述规定。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以同期贷款利率5%加收30%即6.5%计算。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当以元为本金,自日起至其主张的日9个月零27天按年利率6.5%计算为1307405元(.5%÷12×9+.5%÷360×27)。关于煤炭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方延平是否应当对煤炭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煤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彭金发及股东李爱玲分别与方延平签订煤炭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其持有的2100万元和200万元股权均转让给方延平,煤炭公司成为方延平出资的一人。方延平虽提供了煤炭公司部分财务账目,但该证据不是煤炭公司连续的全部账目资料,且财务资料没有财务人员及负责人签字,其内容的真实性不能确认。该证据不能证明煤炭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方延平自己的财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方延平应当对煤炭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彭金发、陈凤花及大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范围的问题。彭金发作为煤炭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期间,将煤炭公司的绝大部分资产即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其妻时任法定代表人的大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煤炭公司收到上述土地转让价款,致使煤炭公司基本失去了经营性资产。彭金发作为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大陆公司股东并兼任大陆公司监事,煤炭公司与大陆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彭金发利用该关联交易,非法无偿转让公司财产,其行为构成滥用煤炭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转移公司主要资产逃避公司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彭金发应当对煤炭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凤花虽然只是大陆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在煤炭公司与大陆公司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关联交易中,与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金发共同完成了无偿转移煤炭公司财产的行为,帮助煤炭公司逃避债务,该共同行为侵害了煤炭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陈凤花亦应当对煤炭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陆公司无偿接收了煤炭公司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构成了其主要经营资产,从两公司提供的部分明细分类账反映两公司相互借贷款频繁,但又没有款项往来的真实凭证,据此可以认定大陆公司与煤炭公司的财产高度混同,两公司实际并不具有独立财产,大陆公司应当对煤炭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因此,该案原告的保全申请费应由各被告共同负担。但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所支付的保险费用属于其诉讼成本,应由其自负。综上,煤炭公司应当承担向崔家沟矿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损失的法律责任,方延平作为煤炭公司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彭金发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无偿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凤花与彭金发共同实施侵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依法应当与彭金发承担连带责任。大陆公司与煤炭公司财产高度混同,依法应当对煤炭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煤款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307405元。二、被告方延平、、彭金发、陈凤花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64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8644元,由原告负担29796.6元,由被告、方延平、、彭金发、陈凤花共同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陈建安审判员康建军审判员吴娜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书记员任敏蕾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2543102186****0023?759303138****2626?141004132****6936?128405111****0001?12480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国内最大最全煤矿转让、矿权交易、煤矿出售信息网,总计真实核验的转让资料2万条煤矿数据且每日数十条不断增加中,合计2万会员、全国40多个QQ群,今年超过50多笔矿权通过本站成功转让....
摘要: 矿面积:
平方公里 生产规模: 10万吨 万吨/年 储量:
煤层: 煤种: 炜煤 发热量: 5500以上 开采方式:
预售价格: 详谈 手续: 环境评估报告 ,采矿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煤炭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 ,纳费登记证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摘要: 矿面积:
平方公里 生产规模: 年产30万吨 万吨/年 储量:
煤层: 8米煤种: 炜煤 发热量: 7000以上 开采方式:
预售价格: 详谈 手续: 环境评估报告 ,采矿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煤炭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 ,纳费登记证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摘要: 矿面积:
平方公里 生产规模: 储量核实为6亿多吨 万吨/年 储量:
煤层: 4层煤,第三层煤平均17.9米煤种: 炜煤 发热量: 5800以上 开采方式: 井工 预售价格: 面议 手续: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摘要: 矿面积:
平方公里 生产规模: 1200万 万吨/年 储量: 21亿吨
煤层: 煤种: 炜煤 发热量: 7000 开采方式: 洞采 预售价格: 100亿 手续: 环境评估报告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摘要: 矿面积:
平方公里 生产规模: 30万吨 万吨/年 储量: 2960万吨
煤层: 煤种: 炜煤 发热量:
开采方式: 井采 预售价格: 3亿 手续: 环境评估报告 ,采矿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煤炭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 ,纳费登记证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摘要: 矿面积: 2.0311平方公里 平方公里 生产规模: 100万吨以上 万吨/年 储量: 总储量8725吨左右
煤层: 四层煤煤种: 炜煤 发热量: 低位6300大卡,高位7500大卡 开采方式:
预售价格: 6.5 手续: 环境评估报告 ,采矿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煤炭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 ,纳费登记证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摘要: 矿面积: 16000亩 平方公里 生产规模:
万吨/年 储量: 每亩探测储量1万吨以上
煤层: 煤种: 炜煤 发热量: 5000以上大卡 开采方式: 露天 预售价格: 每亩50万左右 手续: 环境评估报告 ,采矿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煤炭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 ,纳费登记证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摘要: 矿面积: 13.3031km2 平方公里 生产规模: 120万吨/年 万吨/年 储量: 地质储量8977.3万吨,可采储量2947.9万吨
煤层: 煤种: 炜煤 发热量: 为大卡 开采方式: 斜井开拓 预售价格: 8亿 手续: 环境评估报告 ,采矿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煤炭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 ,纳费登记证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摘要: 矿面积: 4.4平方公里 平方公里 生产规模: 300万吨 万吨/年 储量: 1.05
煤层: 煤种: 炜煤 发热量:
开采方式: 露天 预售价格: 4亿 手续: 采矿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煤炭生产许可证
上一页 &&&
转让信息搜索:
选择省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四川浙江贵州辽宁江苏福建河北河南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广西海南内蒙古山西宁夏甘肃陕西青海湖北湖南江西云南新疆西藏
最新通过本站交易成功的煤矿:
6月8日赵先生成功收购山西煤矿
10月26日郭先生成功收购榆林煤矿
9月20日鲁先生成功收购陕北煤矿
7月28日郭先生成功收购内蒙古煤矿
7月20日李先生成功收购山西煤矿
6月11日王先生成功收购陕北煤矿
5月13日祁先生成功收购山西煤矿
3月13日鲁先生成功收购陕北煤矿
推荐煤矿信息:
友情链接:|
中国煤矿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煤矿转让 矿权转让 煤矿出售 煤矿交易 煤矿买卖....
联系电话:}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煤矿转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