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建筑项目管理规范同时违反几个规范,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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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谈谈建设部新政: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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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责任越来越大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管责任人是否离开原单位,是否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估计还要个人掏罚款,罚款额高达单位罚款额的5%-10%!项目经理安全责任扣分加重,一年才12分堪比驾照!扣完停牌1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不仅要实施质量终身责任制,还要接受大数额的罚款!8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建筑工程的具体责任人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都首先要追究这五人责任,并且是终身责任。为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此次治理行动还将建立“三大制度”护航,即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从今年9月起,工程开工前,五方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五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息。“竣工验收后,包括五方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执业证书号等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在内的信息档案,将移交城建档案部门,统一管理保存并建立数据库,最终实现全国建筑市场的信息化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尚春明介绍,全国在建建筑面积超过100亿平方米,从业人员超过4500万人,而现在地方执法人员不足5万人。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不仅有利于建立更有效的监管模式,而且将为今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维护与监管夯实基础。在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力的骨干企业;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规定(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1、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2、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3、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4、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1、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2、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标准组织施工的;3、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4、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5、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6、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7、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8、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9、签署虚假文件的;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11、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12、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14、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1、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2、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3、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4、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5、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6、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8、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2、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3、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的;4、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5、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6、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处罚制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曝光。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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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安全责任扣分加重,一年才12分堪比驾照!扣完停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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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00-8066  工程开工后,为了在施工中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进度进行更好的控制,于是工程部准备制定一些措施以便加强管理,如混凝土浇筑后出现多少多大蜂窝孔洞就罚款多少等等,但是施工合同中并没有涉及到这些,现在再去和施工单位签定这样的协议,他们自然不配合,毕竟工程已经接到手,肯定不想再去签这样的对自己不利的协议,我们也不是那种不讲理的甲方,不好强制要求.不知道你们有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是怎么处理的,还请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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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看看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其次、工程质量的保证应该依据相关的验收规范、工艺标准、施工图记    再次、监理受业主聘请,应该发挥作用    ---------------------------  我所从事的项目目前没有过业主对施工单位罚款的现象,施工单位对下面的劳务分包罚款是常有的事。    甲方对施工方的制约方式有很多,譬如工程结算,不听话以种种理由拖着不给结等等    总之,在建筑行业业主就是上帝,上帝还能拿下面的人没办法那不可能。    混凝土浇筑后出现蜂窝孔洞,监理验收不通过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方还不急死
  请了监理的话,这事你还管那就不好了,你管了监理干什么去啊?  有时候业主需要放权,监理管不了,管不好,你们再DIAO他们。  这样你们不更省心?  同时也让监理有顿饭吃
  在砼浇筑施工中出现一些蜂窝,是正常的,也不会影响主体结构的质量
  一、制约监理在工程中介绍队伍\材料  二、做好施工日志  三、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追究监理责任,从而形成监督链条  四、整顿工程相关文件手续  五、自己不推荐材料和队伍是管理工地的首要条件,一般人做不到,我也不告诉他,呵呵
  作为施工管理人员夯实自己的权利、树立自己的威信!
  楼上的砖头兄弟  以偶的一点不成熟的看法,涉及到利益的事情很难说的  通常来说,人不会和钱作对的。  在建筑这个行当,大家也心知肚明,真正高风亮节的人少之又少。  视金钱如粪土??可能么?  
  中国建筑问题通病,按规范施工就好
  作者:lesco
回复日期: 14:58:00
      楼上的砖头兄弟    以偶的一点不成熟的看法,涉及到利益的事情很难说的    通常来说,人不会和钱作对的。    在建筑这个行当,大家也心知肚明,真正高风亮节的人少之又少。    视金钱如粪土??可能么?        这我当然知道,就看怎么控制原则了.  鸡不尿尿,各有巷道也
  对于施工单位的产品,规范里有严格的要求的,如果蜂窝麻面面积过大,占到整体表观面积的若干比例,就必须处理或报废,建议兄弟你一是熟读规范,按章办事,二是找监理,对那些质量缺陷作出认定后,该报废的报废,该修补的修补.  如果监理是公正的,那么那些质量验收评定就有体现,通不过质量验收评定自然无法拿到工程款.
  (已回复)按照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查异补漏,按规范控制即可,没有必要提高质量标准,因为,质量,工期,费用三项是相辅相成的,不给施工单位钱,却盲目要求提高施工质量,好象是既想让马儿跑,又不想给他吃草你说可能吗?发挥监理作用,充分调动施工单位的积极性,按规范及合同要求控制即可.
  顶下楼上朋友的话,现在有好多的工程是垫资的哦,施工方垫资帮业主把房子搞上去的,竣工交付才结算,问你们怎么去控制啊.~~~
  声明一下  我们的单位在绝对是公正、公平、公开的  在核电干不容易啊。
  那行都一样的
  搞市政才难,NND,能接到工程的都是有大后台的,我们拿他们都没多大办法,所以一般只要质量能达到要求,不搞故意刁难的
  搞定施工单位容易的跟喝白开水一样。
  1、抓监理;  2、每周例会由监理主持,给他们充分权利,但是要大力监督;  3、抓几个施工单位典型,敲打一下;  4、公平、公正、严格要求、热情服务!
  偶撒也不懂,呵呵  做建筑快1年了  感到真没劲,女孩子,  呵呵,又不能下工地  就蹲办公室里,无聊哎...
  偶也是甲方,大家有什么高见,洗耳恭听!
  虽然说甲方在整个合同中处于主动地位,但是,乙方也是有很多的手段对付甲方的。乙方拖工期,甲方拖不起呀!一般而言,如利益双方达到平衡,那么管理就比较顺,如果不平衡,管理就会有问题。因此,关键看双方是否各取所需。  甲方为了让乙方能够按照自己的目标工作,就需要给予乙方一定的激励,面对激励,乙方就有积极性给予配合。  不过,面对这个问题,现实中总是有很多问题,我们的乙方就有时候不够聪明,我们高度也不够,所以问题还是不少。
  雁过留声,保持关注,希望这个帖子不要沉了!
  很简单,蜂窝太大,太多,柱子敲掉重新浇注,遇到上班时间赌博的,每人罚款500,从工程款里扣除,有次施工单位有个不知死活的和我吵架,马上叫他们项目经理来,直接就调离岗位了,我还不罢休,项目经理没办法只好写了检讨书,心情不好的时候搞死他们搞白开水一样。
  楼上的牛啊
  人家赌博关你啥事啊,你那说的好听叫干涉乙方内政,你也没有这个权利直接去管乙方的施工人员
  管好甲方自己的事,管人家赌博,撑的阿,山不转水转,大家都是干这行的,以后难免求到谁,我们以前的总工现在建委呢。哎,跟你说这些你也听不懂。
  我也是搞施工的,浇注砼的时候有点蜂窝是很正常的,只要不是太大太深,没什么大的问题,补下就可以了,不影响质量的
  你以为甲方就牛哦,你要是个甲方的一般管理人员还不是没什么份量,施工单位不理你你也没办法,我们项目上从来没有甲方一般人员敢牛的,甲方老大还差不多,不过话又说回来,甲方高层和施工单位也没必要了,毕竟两者是合作
  我们工地上,对出现蜂窝麻面这类质量问题,能修补就修补,不行就敲掉重来,一般不罚钱。情况比较严重的,比如受力部位出现大面积漏振,罚责任人的款,但都是统一意见以后,各单位自己执行。被罚的人一般包括施工单位的技术部主任、质量部主任、负责仓面的技术员,监理员和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是否罚作业队,由他们自行考虑,但管理层被罚,一般他们也不会放过作业队。如果返工引起工期延误,要罚施工单位的款,这点合同条款明确规定。  我们工地还成立有“安全基金”,钱的来源是甲乙双方,从乙方每个月进度款扣出1%左右,甲方再出同样数额的钱,每月考核,如果没有出现安全事故,全额返还乙方,由他们奖励相关人员,如果出现安全事故,甲方全部扣留。  还有,我们的监理人员发现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没有系安全绳的,当场可以开罚单,每次50元。  
  我们的业主是私人投资,.钱不到位经常搞&大跃进&.  每个月都搞一次履约考评,差的施工单位要挨罚的.  驻地监理也要受批评,作为施工方也不会把施工质量当儿戏了,因为最终倒霉的是施工单位的荣誉和相关技术部门领导....  很大一部分要靠监理去处理,业主发现问题处罚监理....
  作者:davyshao
回复日期: 09:13:00
      虽然说甲方在整个合同中处于主动地位,但是,乙方也是有很多的手段对付甲方的。乙方拖工期,甲方拖不起呀!一般而言,如利益双方达到平衡,那么管理就比较顺,如果不平衡,管理就会有问题。因此,关键看双方是否各取所需。    甲方为了让乙方能够按照自己的目标工作,就需要给予乙方一定的激励,面对激励,乙方就有积极性给予配合。    不过,面对这个问题,现实中总是有很多问题,我们的乙方就有时候不够聪明,我们高度也不够,所以问题还是不少。    完全对头,我就遇到起了,够日的施工单位老弄些问题出来.甚至直接联系设计,对施工图纸进行更改,却对设计说是通气了的.
  我们常说施工单位不配合,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要对施工单位罚款,其实“罚款”这个词是不对的,业主方不是行政事业单位无权以罚款的方式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甲方与施工单位之间有约束力的除了合同就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施工规范、行业规范等进行约束,对施工单位如果要进行约束也只能依据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不能称之为“罚款”。
  蜂窝麻面是在一平米上超过多少个才能麻面
业主一般的就不懂
搞经济的多
抓到一个尾巴狠狠 的叼
但是一般懂行的处理现场很有一套
不懂的才拿根鸡毛当利剑
到大家千万注意遇到香港佬 你就要小心
很严格 他们是点到点的管理模式
  你们是业主单位吗?最牛,就搞个一周检查一次,每次不合格就罚10W..然后责令整改......这样还不能进行质量控制...那你们不用混了
  我也是个甲方 被监理和施工方欺负死了
  验收时严格参照施工规范要求以及相关的合同条例,当然最重要的是施工工程中的监督,对那些违反施工规程的子项,要及时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千万不能等事情完全暴露出来后再去想办法补救。
  MArk ,学习!
  这个问题很值得思考
太不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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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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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1),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见附件2),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附件: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责令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项目经理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责令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项目经理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项目经理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项目经理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项目经理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签署虚假文件的,对项目经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编制起重机械拆装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或未经进场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九)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论证或未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平台公布其记分情况,对该项目经理进行约谈,并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当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或一次检查记分达到12分时,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上述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记分表
项目经理姓名
安全考核证号
违法违规行为
1、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2、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3、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4、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该项目经理违反第 &&& 条规定,根据建质〔号文规定记&分。
1、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2、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4、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5、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6、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7、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8、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9、签署虚假文件的;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11、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12、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4、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该项目经理违反第 &&& 条规定,根据建质〔号文规定记&分。
1、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2、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3、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4、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6、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8、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该项目经理违反第
 &条规定,根据建质〔号文规定记分。
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2、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3、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5、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6、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该项目经理违反第
 &条规定,根据建质〔号文规定记&分。
本次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条。
&&&&&&& 分
项目经理签字: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检查单位:&&&&&&&&&&&&&&&&&&&&&&& 检查组人员:&&&&&&&&&&&&&&&
检查日期:
主办单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  址:西安市新城大院省政府大楼9楼
邮  编:710004 电 话:029-
备案编号:陕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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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陕西省建设信息中心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物资路22号
邮  编:710054
电  话: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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