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贷款人信息弄错了,现在有不良记录了,是采信息人过错还是责任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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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执业律师,任职于某知名股份制银行分行法律合规部。研究领域:公司股权、法人治理、国有资产、银行、信托、私募、新三板、矿业法务等领域。联系电话:,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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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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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如期还贷却有不良记录 银行:产生一定错误不可避免
作者:吴和健
  红网娄底5月8日讯 (潇湘晨报记者 吴和健)个人在银行无故产生逾期还款不良记录达12次,娄底市民成华光为此与银行进行了长达三年的较真,他要求银行方面出具更正后的正式信用报告,并且要求对方出具正式的说明函。为此,双方进行了长达三年多的拉锯,无奈之下,成华光将相关银行告上了法庭。  5月7日上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成华光诉娄底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娄底支行)及娄底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娄底分行)行政不作为案件。庭审从上午8点半一直持续到近12点,由于案件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个人无故产生12次逾期还款记录  2010年9月,准备参加单位团购买房的成华光被单位告知,由于他在银行有过多次逾期还款不良记录,不能给他个人进行贷款。  成华光非常疑惑,他赶到(,)以借贷的名义进行查询,结果被告知,他在银行的逾期还款记录多达12次。累计连续3次,不连续6次逾期记录就不能贷款。建行工作人员建议他到原来贷款的银行去咨询,他这才想起,自己2005年曾经用公积金贷款买过一次房,但第二年即一次性还清了。  成华光找到原贷款的工行娄底分行,了解到,原来是银行把他按年一次性还款记成了按月还款,在还清贷款前错误产生了11次逾期还款记录,加上后来实际产生的一次,共12次。  成华光要求银行清除自己的不良记录,并要求对方对此予以说明。但直到2011年12月,成华光称自己才被通知,银行方面已经去除了不良记录。  要求解释原因,人行、工行“踢皮球”  成华光并不满意银行给自己的答复。成华光称,自己确实收到了银行方面的更正后的个人信用报告,但该报告上面并未加盖公章。为此,成华光多次找到工行娄底分行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信用报告,并要求对方说明产生错误的原因。  “说要我去人民银行。”成华光说,自己再次去找到工行娄底分行时,对方却告诉他要去人民银行才能将不良记录去除。成华光随后又找到人行娄底支行,但却被告知应该去找原来办理贷款的工商银行。成华光为此反复在两家银行之间讨要说法,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信用报告和说明函,但最终只是收到了未盖章的去除错误不良记录的回复函。  为此,成华光将两家银行告上了法庭。  银行:产生一定的错误不可避免  7日上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成华光的诉讼案件。成华光及其代理律师将人行娄底支行作为被告,工行娄底分行作为第三人进行行政不作为起诉。  庭审中,成华光的代理律师表示,人行娄底支行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异议有法定的处理义务,当事人的不良记录是银行方面造成的,理当及时进行更正并将产生错误的原因进行告知。  被告方则表示,人行娄底支行只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工行娄底分行也是企业单位,没有法定的行政职能,因此将他们作为被告“并不符合法定要求”。  被告方解释,当事人对不良记录有异议,只需要到银行方面进行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内即会进行更正处理。至于对方要求出具盖章的函件,银行方面从来没有这样的做法。  其代理人表示,银行各网点的数据录入每天都要进行上传,在此过程中,产生一定的错误也不可避免,对于成华光不良记录产生的原因,他们也不得而知。  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就本案而言,双方产生的矛盾,与有些方面的管理不规范有一定原因。  [律师说法]  银行过错致储户受损,储户有权依法索赔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若因为银行过错原因导致储户征信信息受损,并产生连锁损失,储户有权在认定过错的基础上,依法主张索赔。  此外,李健律师也指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因此区别普通商业银行,而属于行政机构,因此是具有相应系列的行政职责的。  [延伸阅读]  银行出现错误缺乏明确的赔偿条款  个人信用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是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但银行个人信用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着不规范、不科学的问题,影响到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  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2006年1月全国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也正式运行。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覆盖全国。  该数据库是我国惟一的官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基于其数据征集的强制性和个人信用记录的相对权威性,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申请、贷款等业务时,通常将该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是否同意客户业务申请的重要判断依据。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极为重要,一旦相关信息发生错误,实践中往往导致纠纷。  目前,各银行负责定期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有关个人信用信息,银行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时,如发生信息错误或缺漏,导致客户信用评级降低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各金融机构大都制定了有关个人信用报告应用的统一标准,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不区分违约原因机械执行评价标准;对客户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审查个人贷款时没有综合分析客户资信实力等。  同时,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条款,如果因为银行错误导致个人被列入“黑名单”,那么个人在维权的同时,由此带来的损失谁来赔偿?银行的侵权如何认定?损失如何确认?缺乏相应的操作细则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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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最最最不能等待的就是时间,你等待一分钟,你就要完蛋!做商业,最忌讳的就是等待,你犹豫一刻,你的客户就会被别人带走!原本属于你自己的东西,往往都是等待后白白送给了别人!这就是机会!看不懂时不做,看得懂时为时已晚,人只做有把握的事情,又如何见识未知的能量?做商业,坚持共赢才是王道!  创业,每天告诉自己要努力,即使看不到希望,也依然相信自己。压力不是有人比你努力,而是比你牛叉几倍的人依然在努力。每个优秀的人,都有一段沉默的时光。那段时光,是付出了很多努力,忍受孤独和寂寞,不抱怨不诉苦,日后说起时,连自己都能被感动的日子。唯累过,方得闲。唯苦过,方知甜!  创业,在商业上需要舍得,花钱也是一样!俗话说舍不得孩子套不到狼,现在看看那些互联网企业开发出一款产品就要猛的往里面砸钱推广,博取客户流量,最后实现成本回归,利益增长化!这也许就是生活的怪圈:越花钱的人越有钱,越舍不得花钱的人却越穷!为什么会是这样?我想还是思维的视角问题。不喜欢花钱的人总在想,等以后钱攒多了再消费,想的都是等有钱了以后怎么怎么样。从小我们接受的教育都是钱是省下的。越会节俭的人,越有钱。其实,那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那个时候,每个人获取的都是定额的财富,唯有节约,才会余下更多。  如今,人们的财富来源多元化,砖钱的概念已经覆盖了省钱的意识。但我们的生活中,节俭的人太多。他们把能省的都省下,能少开支就少开支,能存银行就存银行,存银行的钱,可以说占到了自己财富的80%以上,而对于富人呢?他们银行里的存款占到自己的富1%都不到,而这些钱也就是为了自己近一段时间铺张花费的开销,其他的钱,绝对不会放在银行里,不但不会,反而会想方设法从银行里贷款出去周转。银行是什么?银行就是一个把不喜欢花钱的人的钱聚集起来,给那些喜欢花钱的朋友花的地方。所有主张节俭,少花钱的人的钱,都是被那些喜欢“大手大脚花钱”的人所花着,令人不解的是,这些人却越花还钱越多。由于他们想的是如何才能砖到钱,而不是想:有钱了之后才怎么样。就这一个差距,使得富人的砖钱的点子,路子,方法越来越多,而这些都是伴随着自己的欲望、自己的野心而成长着,迅速调整自己的工作,调整自己的事业,进而来把自己喜欢的东西买到,进而过着别人不可思议的生活。在商业上钱这个东西越花越有钱,越花越得利!  都说创业能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美好生活,以及能够拥有一份自己的事业,这个是不假,最近很多人找我来咨询我创业的问题,呵呵,真的是一大堆问题,各种指导方式,可创业需要什么?所需?第一,有胆识。第二,坚持。第三,付出。第四,承担。连一点付出和风险都不敢承担还要想着去创业砖钱的人,那是白日做梦!  生命之路只在于两条:一是选择,二是坚持。如果不不坚持,到哪里都是放弃,如遇到困难不坚持,不管到哪里 身后总有一步可退,可退一步不会海阔天空,只是躲进自己的世界而已,而那个世界也只会越来越小。如果不坚持 离成功的目标也只会越来越远。成功者永不言弃,只有坚持到底。  我发现了,现在的社会有很多年轻人,没有本钱,没有高学历,没有技能……但就是有一股冲劲,大声说道:我要成大事,我要赚大钱。说完了开始瞎忙活一阵然后 又开始原来的生活,心情郁闷了抽抽小烟,喝喝小酒,认为有一种堕落和怀才不遇的抒发,没有真正的认识到自己啥也不是。还有一部分真闹出点小动静。遇到点挫折……就又开始小烟小酒,认为老天对他不公,成天问自己为什么……为什么……,其实这就是典型的失败者。真正的失败者。到头来败坏的是自己的家本。
  麦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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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申请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评析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绵竹市东南商贸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本质上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普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由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
【文书字号】(2012)绵竹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遵道场镇。
法定代表人朱永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强,绵竹市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竹市东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玉妃路。
法定代表人张蕴曦,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茂坤,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元渊,男,生于日,汉族,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28号。
上列原、被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茂坤和赵元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被告与高建涛(案外人)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原告为该合同提供了担保。合同订立后,被告陆续交货,高建涛陆续付款。2011年2月24日,被告以高建涛欠其货款33万元,原告为该合同提供了担保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原告的银行存款34万元,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恶意诉讼,申请保全原告方的资金,造成原告34万元资金被冻结长达7个多月时间,让企业在对第三方的支付问题上违约,并损失多次订立合同的机会,给原告方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错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17850元(以3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从2011年2月24日起计算至2011年9月21日止)。
被告辩称,原告为被告与高建涛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提供担保是事实。高建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维权并无过错,不存在恶意诉讼。被告的诉讼请求是因证据不足而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与高建涛及原告的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仍在诉讼中,涉案金额1438947元。被告无过错,也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2日,被告与高建涛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原告为高建涛提供担保(连带担保)。合同订立后,被告陆续交货,高建涛陆续付款。2011年3月9日,被告以高建涛、原告欠货款33万元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冻结原告银行存款34万元。被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本院及德阳市中级法院的支持。原告以被告恶意诉讼、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850元。
另查明,被告另行起诉与高建涛及原告的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仍在诉讼中,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并有身份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结算通知单、受理案件通知书等书面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财产保全导致相对方请求赔偿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本质上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普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由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
被告与高建涛、原告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和高建涛及原告之间的买卖、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就货款给付发生纠纷,被告依法维权,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并无不妥。被告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告并不明知或预见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是根据自己现有事实和证据提起诉讼,要求高建涛、原告给付所欠货款33万元。基于该诉讼请求并以该诉请为限申请财产保全,应该认为被告申请财产保全尽到了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错误,且无重大过失。综上,被告基于高建涛欠其钢材货款、原告为高建涛提供担保(连带担保)提起诉讼,尽到了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因证据不足)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被告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绵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他相关情况】本案于2012年5月23日宣判,原告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现正在二审审理中。
本案是一起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属于申请错误?被告是否存在恶意诉讼?对于此类案件现有的唯一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但何为申请错误?如何认定申请错误法律并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使此类案件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争议。
一、何为申请错误?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一般是指:诉请错误、申请对象错误、申请金额错误。对于后两项的实践运用基本无争议,重点关注诉请错误。
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使财物完好地保存下来,待胜诉后实现自己的权利,要申请保全首先应该具备一个理由-----合法和合理的诉讼请求,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在起诉时就一并提出保全申请,案件尚未进行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查明申请保全理由也只能从形式上进行审查,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所以人民法院在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时,要求其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得到形式通过,并不代表案件在进入具体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一定能胜诉,因此就产生了矛盾。主流观点认为诉讼请求作为保全申请的前提,二者具有从属性,原案中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其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执行款失去了正当的基础。该申请人不属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基于此我国大部分法院在审理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要求赔偿因诉讼保全造成的损失的案件时,对于现案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的一般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也是笔者在内的现新兴法律意见: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辩证角度着手保证审判的逻辑严谨。不能单纯以诉求是保全申请的理由为由,否定诉求就否定保全申请。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原告(被申请人)要求被告(申请人)赔偿因诉讼保全造成损失的请求,是因为被告与高某、原告的合同关系、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高某违约在先,原告应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商贸公司依法维权以其损失为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并无不妥。而且被告的诉讼请求是因证据不足,才未得到一审及二审法院的支持,并不是被告的诉求本身不合法、不合理。笔者认为关键应明晰“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属于包含关系,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支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原因,结合相关因素进行考量、判定。诉求虽与保全申请存在从属性,但不必然等于否定诉求就要否定保全申请,在《物权法》中有相关规定“对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适用类似于物权法中“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一定无效”的规定。在司法操作中判定诉讼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除了以诉讼请求最后是否得到支持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外,还应对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原因进行考量,结合案件具体案情来进行判定,保证逻辑严谨、公正合法。
二.如何认定申请错误
根据民诉法第96条的规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从实质上看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由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原告(被申请人)以被告(申请人)恶意保全,造成原告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认为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而笔者认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原告违约在先造成了被告损失,被告以损失为限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起诉讼和保全申请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双方对违约事实无争议,被告没有编造损失和恶意扩大损失,应认定无恶意保全的目的。虽然被告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最后未能获得判决支持,但并不能够归责于商贸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商贸公司是基于自己现有事实及证据提起诉讼请求,已尽到了合理程度的注意义务,对于判决金额与诉讼金额不符实难以预见的,基于该诉讼请求并以该诉讼请求为限提出财产保全也就不存在过错。
对此类案件,我们不能苛求申请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准确无误的评判,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了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最终法院判决未支持或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为保全申请错误。当然如果申请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诉求范围与法院裁判存在偏差的,在差额范围内应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
三、法理分析
本案中不支持原告的诉求,有以下几点原因:
(1)原告违约在先,被告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属于依法行使诉权,没有不当之处,不存在恶意保全的目的,不属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
(2)被告的诉讼请求为得到判决支持是因为证据不足,不代表诉求错误,双方对法律关系无争议。
虽然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或仅获得部分支持的,相应导致财产保全申请全部或部分的失去了依据,但是认定是否构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法院裁判的结果要注意不能让失信者、见利忘义者、毁约者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如果使用某条法律的结果反而会让这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应当注意考虑利益衡量的方法,就本案而言,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商贸公司以损失为限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起诉讼和保全申请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应认定无恶意保全的目的。因此裁判向有利于诚实信用的一方解释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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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小林(绵竹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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