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中国 间接税税为征税主体,理由有哪些(简答题)匿名

为什么我国目前应该坚持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
为什么我国目前应该坚持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
马靖昊 马靖昊说会计
虽然财政部楼继伟部长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间接税为主的结构不会变。我想说明一点,不是财政部楼部长说了间接税为主的结构不会变,我就附和这种观点,而是我根据对中国的国情以及税收的了解,作出的正确判断。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占比达68%左右,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占比达25%左右,此外还有一些小税种。从比例关系上来讲,我国是比较明显的间接税制度。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方法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
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实际上也是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目前,在世界各国税法理论中,多以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税种为直接税。
所谓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目前,世界各国多以关税、消费税、销售税、货物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为间接税。
间接税为对商品和劳务征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通常均将税款附加或合并于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之中,从而使税负发生转移。
我认为目前坚持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原因是我国并没有解决预算的透明度问题,也就是纳税人不清楚税款到底用在什么地方。
税收如何花,必须接受民主监督,否则,任何征税都没有足够的道理。税收如何征,必须经过人大批准,实行税收法定原则,不是制定一个条例,想征就征。在没有解决税收用到哪里去了之前,也就是没有一部现代预算法出台之前,任何争议什么改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为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都显得可笑和知识的幼稚!
目前要是将间接税换成直接税为主,又不告诉大家税用到哪里去了,大家必然徒增剧烈的“税痛感”,这对于社会的稳定极其不利。很有可能,大家怨声载道,甚至抵制交纳,连税都收不上来了,严重影响财政收入,动摇政府治理的根基。万万要不得的!!!现在的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至少在维稳方面比直接税的作用突出,因为间接税隐含在价格里面,虽然间接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但他们只是感觉价格在上涨,他们只会呼天抢地地骂这些个奸商,很少有人会想到价格中的税款,这样怒气就巧妙地转移了,有的只是“价痛感”,没有什么“税痛感”了。
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只有在一部公开、透明的预算法出台之后,才有谈论的空间和条件。我一直呼吁应尽快制订一部公开、透明的预算法,它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更是中国税制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和突破口。可以说,没有一部好的预算法,中国梦就是白日作梦,更别谈什么税制改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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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更应该减间接税
作者: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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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的两条消息,都使人们产生减税的联想,但究竟该减哪块税,是需要分析才能得出结论的。其一,今年一季度,我国GDP的增速9.7%,财政收入增长33.1%,规模以上企业的利润增长34.3%,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扣除物价因素后增长7.1%,低于GDP增速2.6个百分点,更低于规模以上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增长。今年1-5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46820.0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财政收入增长大致是居民收入增长的4倍。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国民收入分配的这一格局都需要调整和改革。尽管调整和改革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但减税肯定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舍此,不可能改变这一分配格局。  其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之前,人大法工委公布了社会公众对该草案的意见。由这些意见传递的信息看,社会各界对的关注比较集中于起征点。当然,对于低收入阶层而言,提高起征点就是减税。但是,对于中等收入阶层来说,减税就不仅仅是提高起征点的问题,而主要与个税税制设计有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当下税制改革的整体背景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之一的直接税的比重要较大幅度地提高,而以营业税、增值税等为主体的间接税的比重则要相应下降,因此,中国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减税,应当是减间接税,准确地说,是降低间接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对服务业企业不应征收营业税  具体地说,减间接税,就是取消一些间接税的税种,如营业税;降低一些间接税的税率,如继续推进增值税的改革,由此逐步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体制。减间接税的意义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减间接税具有减税的一般意义,那就是增加对经济主体的激励,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我们知道,间接税的纳税人不是税负的承担者,他们通过将税负转移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中,使消费者成为税负的承担者。因此,减间接税的直接结果就是降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其激励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以营业税和服务业发展的关系为例。营业税的弊端是:一,对交易额征税,将直接抑制市场交易的规模;二,有重复征收的问题,在专业化要求越高的经济活动中,重复征收的频率就越高。在我国,营业税税率几十年一贯制,一般为5%(加上其他附加,营业税的实际税率为5.55%左右)。如果说这个税率是与当时的产品税相适应的,那么,当产品税改为增值税,特别是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以后,人们说服务业相对于制造业税负过重,就不为过了。服务业企业除了要征收营业税,还和制造业企业一样,要对其利润征收25%的公司所得税。而且,就成本结构而言,服务业与制造业最大的不同是,绝大部分服务业企业的劳动成本和人力资本成本是占比最高的,这和大部分制造业企业物料成本占比最高形成对比。劳动成本和人力资本成本均表现为个人收入,就要征收个税。与此同时,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具体表现,就是获得分红或奖金,由此产生的个人收入也要征收个税。  正是因为考虑到服务业企业缴纳了公司所得税,以及占其营业额比重较高的个税,在大部分国家,服务业企业不征收营业税,或征收比营业税税负轻的增值税。我国税制改革需要借鉴和参照这些做法,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其次,减间接税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原则。相对于个人收入而言,间接税具有累退的性质,亦即收入水平越高,其相对税负越低。假设一位月收入2万元的消费者,每月消费1万元,另一位月收入2000元的消费者,2000元全部用于消费,当每单位消费支出承担的间接税为一定时,假定为10%,那么,高收入者的税负率为5%,低收入者则为10%。因此,税制改革的一个总体原则,就是要降低间接税比重,增加直接税比重,这将有助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阶层,进而对社会公平公正有利。  间接税和直接税共同构成全部税收收入,所以,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也就是说,间接税的比重降低了,直接税的比重就上升了。那么,增加直接税比重的意义又体现在哪里呢?首先,由于直接税是对所得和财产征税,一般不存在转嫁机制,纳税人就是税负的承担者,因此,直接税有助于调节社会公平。当然,这与直接税的税制设计有关,也就是说,直接税的税制关系到能否发挥其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个税税制的要素之一,是设置起征点,其意图是让低收入阶层不承担或少承担该税种的税负,以确保他们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假定这一意图实现了,那么,个税的纳税主体基本就是中等收入以上的社会群体,即中等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个税的首要原则是能力原则,即收入越高,缴纳个税就越多,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个税采用累进税率,或累进税率和标准(固定)税率相结合的做法。  以英国为例。近30多年,英国个税缴纳比例变化较大。1978年,1%最富有纳税人所缴个税税款占当年个税总额的11%。在2010财政年度,估计3060万人需缴纳个税,其中27.5万人需按新税率纳税,支付414亿英镑(约合665亿美元)税款,占英国个税总额的25.7%。所谓新税率,是指去年4月前工党政府推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规定个税最高税率为50%。在2009财政年度,同一比例(指2010年的25.7%)的个税由64.8万名高收入纳税人缴纳。分析人士说:&富人相对变得更富,所以支付更多税款。&这恰恰体现了个税的征税原则和社会公平公正的精神。  一味调高个税起征点不切实际  相比中国,情况就不能令人满意了。仍以个税起征点为分析视角。1981年,城镇职工平均月工资约为60元,起征点为800元,约是月工资的13.3倍;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约为2000元,起征点也为2000元。如果仍按13.3倍计,个税起征点应为26600元。尽管起征点的设置不是按照这一简单的比较形成的,但是,这足以说明,20多年前个税主要向高收入者征收,现在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这违背了个税征收的能力原则,也与社会公平公正的精神不相一致。当然,仅仅依靠起征点的调整,并不足以解决中等收入阶层是个税纳税主体的现状,而且,在现代社会,纳税意识是公民意识的一部分,纳税意识将有助于养成公民意识。因此,一味地调高起征点,不仅不切实际,也不利于公民意识的培育。  在一个比较成熟的国家,中等收入阶层总是占总人口的大多数,中国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做到这一点。在中等收入阶层内部,其收入状况又有多个层次,至少可分为中低收入阶层,狭义的中等收入阶层和中高收入阶层。整个中等收入阶层都应当是个税的纳税人。然而,对于他们来说,初始税率和累进税率,以及累进等级的划分,是一个比起征点更为重要的问题。对此,我们现在的讨论和考虑还很不充分。  我以为,借鉴香港的做法,调低初始税率和对应中等收入阶层的累进税率,并拉大收入的累进等级,将使中等收入阶层获益,并使高收入者成为个税的纳税主体。简要地说,香港的做法是,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标准税率两种。2008年,累进税率以4万港元为一个累进等级,4万及以下税率为2%,4万以上至8万税率爬升到7%,8万以上为12%。标准税率则为15%。最终的应缴纳税额,为累进税率计算的和标准税率计算的二者相比,取较低的一个。很容易发现,这个做法兼顾了多层考虑,包括个税的能力原则,高收入者成为纳税主体。按照这一思路,改革和设计中国大陆地区的个税税制,就将形成有利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阶层的个税体系。  直接税还将有助于财政政策发挥对宏观经济目标的自动稳定器作用。所谓自动稳定器,是指当经济状况变坏(或变好)时,会自动增加(或减少)支出,或自动减少(或增加)税收,因此,会自动地稳定总支出。当收入增加时,个人和企业必须向政府支付更多的税款,这起着限制支出的增加和保持总支出在总体上更加稳定的作用。反之亦然。税收的增加或减少,直接影响收入的下降或增加,都将有助于减少总支出的摇摆,因而使宏观经济更加稳定。显然,这里的税收是指直接税,如果是间接税则不存在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机制。联系到我国的宏观经济波动,不难发现,如果直接税占比上升,使自动稳定器的机制起作用,将减少因货币政策&超调&而引发的来回折腾,进而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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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靖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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