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每2017青年千人计划标准口拥有执业医师标准是多少

江西省区域卫生规划(年)_石城县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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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区域卫生规划(年)
江西省区域卫生规划(年) & & 附件: 江西省区域卫生规划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现状 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二、卫生发展现状 三、卫生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 五、基本原则 六、总体目标 第三章 建设任务 七、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八、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九、医疗应急救治体系 十、区域卫生信息化体系 第四章 政策措施 十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十三、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 十四、实施与评估   附件: 1、江西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    2、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江西省区域卫生规划 (年)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增进人民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资源现状及未来健康需求,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基本现状 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全省国土面积16.69万平方公里,设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2010年全省总人口4462万,其中,城镇人口1966万人,乡村人口2496万人;国民生产总值9451亿元,财政总收入1226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5481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5788元。 二、卫生事业发展现状 (一)卫生资源状况 (1)医疗卫生机构。2010年,全省共有医院505所,其中综合医院330所,中医院96所,中西医结合医院7所,专科医院72所。三级医院43所,其中综合医院28所、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8所、专科医院7所;二级医院177所,其中综合医院106所、中医院66所、专科医院5所。乡镇卫生院158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700所,村卫生所26904所。妇幼保健院(所)11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13所,卫生监督所112所。 (2)床位数。2010年,全省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达2.87张,每千人口拥有医院床位数1.74张,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院床位数0.97张。 (3)卫技人员。2010年,全省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3.55人、执业(助理)医师1.39人、注册护士1.31人。每千农业人口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数1.37人。疾病控制机构人员1.1人/万人口。妇幼保健机构2.09人/万人口。卫生监督机构人员0.52人/万人口。 (4)大型医用设备。2010年,全省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1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共440台,其中: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300台、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60台、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37台、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8台、医用直线加速器(LA)35台;省级为61台、市级为111台、县级为139台、乡镇卫生院6台、其他医疗机构64台、非公立医疗机构59台。 (二)卫生服务状况  2010年,全省总诊疗人次15666.37万次,其中医院占27.2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占4.6%,卫生院占14.97%;全省出院人数500.04万人, 其中医院占50.49%,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占1.06%,卫生院占41.31%;全省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为80.51%,其中医院为87.56%,卫生院为71.1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4.63%。 (三)医疗保障水平 2010年全省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三张网”全覆盖,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超过90%。 (四)居民健康状况 2010年,全省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岁;全省人口出生率13.87‰,死亡率5.98‰,自然增长率7.89‰,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1.76‰以内,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2.95/10万以内,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230.98/10万。 三、卫生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一)卫生事业面临的发展机遇 党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增长的综合国力为卫生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社会各界对卫生工作给予高度关注和支持,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卫生事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二)卫生事业面临的挑战 1、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带来多重健康问题挑战。 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态环境变化等都给医药卫生工作带来新的一系列严峻挑战。一方面,由生态环境、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变化导致的食品药品安全、饮水安全、职业安全和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影响更加突出,给社会卫生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另一方面,我省面临的传染性疾病和非传染性疾病双重负担的格局没有改变,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威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反而日益加重。肝炎、结核等传统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些曾被消灭的传染病死灰复燃,艾滋病、SARS、禽流感、甲型H1NI等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以及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对健康的危害出现“井喷”式变化。同时,随着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城乡居民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正在发生快速转型与升级,人民群众基本物质消费需求得到满足后,更加追求生命质量和健康安全,医疗保健需求更高、更加多样化,对看病就医等卫生服务的要求更高、更敏感。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服务理念、服务模式等亟需做出相应调整。   2、制约卫生事业发展的问题依然突出。 一是卫生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我省卫生资源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我省每千人口卫生资源与全国比,床位数差0.68张,执业(助理)医师数差0.47人、注册护士数差0.28人。高层次卫生管理人才、医疗人才、学科带头人、名医名专家数量偏少;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师、社区医生和部分专科人才紧缺。护理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妇幼保健人员、卫生监督人员配置比例偏低。注册护士、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的学历偏低。 二是结构不合理,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资源特别是优质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大医院和人口密集的区域,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大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利用不足”现象仍然严重。医疗机构以综合医院为主,专科医院数量少、规模小、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服务辐射能力不强。医院学科建设不平衡,一些急需的专业如儿科、妇产科、重症医学等专业发展缓慢,影响了医院的整体水平。  三是多元办医的格局尚未形成。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医院还比较少。民营医院存在低水平重复设置,规模小,功能不全,服务水平和能力有限,病床使用率低的问题,尚未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四是卫生信息化建设滞后。卫生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资源分散,信息标准化程度低,缺乏统一的规范和协调管理,影响信息资源共享,卫生信息资源利用率低,与信息现代化要求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卫生服务及卫生管理的需要。  五是卫生投入总体不足。我省人均卫生总费用偏低,卫生投入不足,资源总量偏低。2010年,我省人均卫生总费用为992元,远远低于全国的1490元。近年来政府对卫生投入虽有较大增长,但仍未形成长效机制,卫生投入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目标,以优化配置卫生资源为主线,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从资源总量、结构、布局调控入手,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公益、公平、效率,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层级清晰、结构科学、方便可及、分工合理、协调合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卫生综合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确保城乡居民的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中等以上的水平。 五、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不断增加投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统筹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不断缩小人群之间卫生服务利用和健康水平差异。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城市重点强化三级医院整体功能,调整市区二级医院结构,农村重点强化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城乡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三)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卫生资源现状,深入分析供需双方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制定卫生发展目标、规模和速度,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努力实现卫生服务供需间的基本平衡。 (四)坚持全行业与属地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卫生全行业的宏观管理,打破现有按照部门和行政隶属关系形成的条块分割、布局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格局,对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等进行统一管理。 六、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使区域内卫生资源数量更加适宜,配置更趋合理,布局更加均衡,结构更为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地区间、城乡间卫生资源配置差异明显缩小,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一)人群健康指标 到2015年,全省人均期望寿命76岁;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到2020年,全省人均期望寿命77岁;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二)卫生资源指标 到2015年,千人口床位数3.5张;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1.75人;千人口护士数1.86人;到2020年,千人口床位数4.2张;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2人;千人口护士数3人。 第三章 建设任务 七、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龙头、以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明确、协调运转的新型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地应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传染病救治、职业病防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能,规范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室设置和工作职责、落实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十二五”要重点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提升卫生服务能力;建成省、市、县三级卫生应急管理与指挥决策信息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 八、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坚持增加总量、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提升水平、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按照“保基本、强基层”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县级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集医疗、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政府在每个县(市)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成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在每个乡镇政府负责举办一所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行政村有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 (二)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综合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继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能力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 城市医院按每百万人口设置一所三级综合医院的标准,到2020年,全省共设置三级综合医院48所,根据城市疾病构成、居民医疗服务需要等特点,设置必要的专科医疗机构。到2020年,省级设置5-7所省级综合性医院、2-3所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承担区域性疑难病症诊治的专科医院等机构。各设区市原则设1-3所综合医疗机构、1所中医医疗机构,根据城市疾病构成、居民医疗服务需要等特点,设置必要的专科医疗机构。在城市新区,重点建设一批三级综合性医院和特色专科医院,提升集散和辐射能力,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合理调整部分医疗机构功能,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二级医院,符合条件的二级医院可向三级医院发展,资源利用率低、病源萎缩的要调整规模、资源下沉,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或向妇产、儿童、老年护理、康复、传染病、精神卫生等我省较为缺乏的、又符合居民健康需求的、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专科特色医院发展。 (三)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坚持医防结合、中西医结合。公立医院要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等多种方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管。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分级医疗、双向转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合作、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四)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和中间性医疗服务设施,包括康复、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专科医疗机构,力争到2020年,每个地市培育1家三级综合医院,根据需求建立1-3家具有一定规模的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全省民营医疗机构的床位、门诊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20%左右。 九、医疗应急救治体系 完善由急救中心、急救站和医院急诊科(室)组成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设区市各设置1所急救中心,县(市、区)原则上可在综合实力强的医院附设医疗急救站。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急诊科,与急救中心构成本区域急救网络。 十、区域卫生信息化体系 加强省、市、县三级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等基础数据资源库与信息网络,鼓励三级医院广泛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数字医学影像、数字医学检验等为重点的信息技术的应用,发展面向农村和社区、面向边缘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 第四章 政策措施 十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省级制定全省区域卫生规划,提出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原则和指导标准,并根据人口分布、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交通状况等重点规划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地市级负责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要重点规划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属地化原则对卫生资源实行行业管理。县级应按照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负责辖区内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加强各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参与。要把区域卫生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保证卫生事业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区域卫生规划落实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政策,确保资金对重点领域的投向,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向基本、基层、基础配置。 十三、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 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积极调整财政投入结构,把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作为公共财政安排的优先领域。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和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居民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建立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新机制,对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和卫生机构的改造建设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十四、建立实施与评估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实施评价制度,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根据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落实各项规划要求。 附件: 1、江西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 2、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附件1: 江西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 (2011~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各地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卫生服务需求和卫生资源配置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设区市可参照本标准,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指导所辖县(市、区)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各地制订的区域卫生规划,应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条 本期规划目标既要满足全省人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实现“常见病、多发病不出乡和社区、大病不出县、疑难杂症少出省”的目标,又要满足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同时还要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江西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目标要求相协调。 第四条 卫生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全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卫生资源配置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协调。 (三)方便群众、布局合理,提高卫生服务可及性。 (四)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加强人才培养、基层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建设。 第五条 本标准规划周期为2011年至2020年。 第二章 卫生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 卫生机构设置须遵循下列原则:   合理布局与可及性原则。按地域、人口、健康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布局卫生机构,易于为居民提供卫生服务。   结构合理与功能互补原则。根据区域内社会需求和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卫生服务体系,并在功能上进行互补,发挥各类卫生机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整体效益。 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置应注重其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与发展的关系,加强内涵建设,避免重复设置和无序竞争,新、改、扩建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农村医疗机构设置,重点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集医疗、预防、保健为一体的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一)村卫生室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设一所村卫生室,对地域较广、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以增设;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以合并设立,乡镇所在地可以不设村卫生室。鼓励各地将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设置 政府负责在每个乡镇举办一所乡镇卫生院。每3―4所乡镇卫生院可设1所中心卫生院,县城所在镇不得设置中心卫生院。 (三)县级医院设置 每个县设置一所政府办县级综合医院和一所中医医院。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在县级开设专科医院或门诊部所,满足多样化医疗需求。 第九条 城市医疗机构设置,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调整医疗机构的层次、结构、功能和布局,加强医学中心、区域性医疗中心、专科医院的内涵建设和发展。并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提高基层医疗资源利用率。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政府负责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城市医院的设置 以设区市为单位,非省会城市按合理布局的原则设1―3所综合医疗机构,一所中医医疗机构;根据城市疾病构成、居民医疗服务需要和跨地区卫生服务特点,设必要的专科医疗机构。 第十条 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分省、市、县(市、区)三级设立。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在乡镇和街道可设立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经省批准的设区市建立的开发区可设立市级派出的卫生监督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它行业、部门不得另设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机构设置,省级设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寄生虫病研究所等专科防治机构。设区市和县各设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省批准的设区市建立的开发区可设立市级派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设区市可依据本地防病工作实际需要,设立从事疾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职业病、结核病、麻风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专科防治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执行综合性疾病预防控制职能。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县(市、区)级现有血吸虫病防治机构设置不变,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防治机构。县级麻风病防治机构按现有的机构履行职能,人员配置应纳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一并予以考虑。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设立。妇幼保健院的机构、床位和人员的配置,要按照医疗机构配置指导标准,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规划。 第十三条 精神卫生防治机构设置,省会城市重点建设1所省级精神卫生专科机构,除省会城市外,各地市支持1所地市级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建设,对部分精神卫生科床位缺口较大的地区可支持1所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还没有精神卫生专科机构的县(市),应在其综合医院设置精神卫生科;鼓励满足条件的医疗机构调整转制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第十四条 医疗紧急救援机构设置,设区市各规划1所急救中心,县(市、区)原则上可在综合实力强的医院附设医疗急救站。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急诊科,与急救中心构成本区域急救网络。 第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设置,省会城市设置一所血液中心;各地市设置一所中心血站,县级依托县医院设置中转血库。 &第十六条 &临床检验中心设置,省级设置1所临床检验中心,各地市可独立或挂靠综合医院设置1所临床检验中心,县级原则上不设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七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其他卫生机构,应根据社会需求和规划条件统筹设置。 第三章 医疗机构床位的配置 &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是指各级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病院、保健院和疗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正规床位,不含医院的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 第二十条 床位配置原则,主要依据区域内人口数量、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医疗机构的级别与功能定位、现有床位使用率等因素来配置。地处边远,交通不便,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适当提高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按照床位配置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分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床位数,在满足基层医疗机构床位配置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县级综合医院的床位配置。全省床位配置指导标准见附表1。 第四章 卫生人力的配置 第二十二条 执业(助理)医师指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且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注册护士指具有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管理,使人才数量、质量和结构能够适应卫生服务需求,改善农村、城市社区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人才短缺的局面。 1.医院。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为重点,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生和护士的数量,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应当按照医院等级与功能任务的需要设置床位与人员配比。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支援基层、援外医疗、应急救援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增加人员配置。 2.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应当综合考虑机构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以及当地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合理配备。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数量和结构应当按照辖区人口数、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按照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配置。 第二十四条 全省卫生人力配置指导标准见附表2。 第五章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第二十五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原则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坚持区域规划、分类规划、阶梯配置、资源共享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和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实行分类指导。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 第二十六条 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标准按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执行。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医用直线加速器(LA)。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标准按卫生部核准我省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执行。 第六章 卫生经费的配置 第二十七条 卫生经费,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切实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 第二十九条 新增加的卫生投入应重点向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中医药等重点领域倾斜,逐步提高上述领域卫生投入占财政卫生投入的比例。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发展落后地区,应给予专项扶持,加大对贫困地区卫生事业的转移支付力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标准由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2011-2020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配置指导标准
2010年基础标准
2015年配置标准
2020年配置标准
全省床位总量(万张)
其中省直(万张)
全省总床位(张/千人口)
其中地市(张/千人口)
3.6-4.5 注:各地市床位数不含省直医疗机构。 附表2: 2011-2020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人力配置指导标准 &               单位:人/千人口
2010年基础标准
2015年配置标准
2020年配置标准
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2.7-3.2 注:各地市卫生人力资源不含省直医疗机构。 附件2: 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20年)  &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合理利用、科学调整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健全我省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健康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的宗旨,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通过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规划原则,以《江西省区域卫生规划(年)》为总纲,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分级分工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医疗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设置原则 (一)依法设置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标准的医疗机构,也不得越权设置医疗机构。 (二)公平可及原则。坚持城乡区域布局统筹,以基层为重点,大力发展和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便于群众就近得到服务,保证城乡居民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三)多元办医原则。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鼓励县医院帮扶乡镇卫生院;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实行乡村一体化,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四)科学发展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实事求是,注重可持续发展,以满足医疗服务需求为宗旨,在规划执行期间,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与疾病谱变化、城镇化建设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规划,达到增加总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目标。 (五)分级医疗原则。明确定位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强化县级医院功能,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充分发挥三级医院解决急危重、疑难、复杂问题及对口支援的指导作用,稳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居民健康为核心,以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医疗机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医疗资源,将不同所有制、不同投资主体、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省、市二三级综合和专科医院为架构,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层次清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效益显著的医疗服务体系目标。 (二)医院设置 1.综合医院  (1)三级综合医院:按每百万人口规划一所三级综合医院的标准,到2020年,全省三级综合医院达到48所。其中,全省规划新建20所三级综合医院。 到2015年,省级规划新建(含新建设的分院)4所三级综合医院。即江西省人民医院红谷滩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红角洲医院,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黄金医院。 到2015年,设区市共规划新建9所三级综合医院。其中南昌市、宜春市各2所;九江市、鹰潭市、赣州市、上饶市、吉安市各1所。 三级综合医院规划新建数中预留7所民营或中外合资合作(或者外商独资)三级综合医院。 (2)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规划1所政府办二级综合医院。服务人口达到50万以上的县(市、区),可增设1所二级综合医院。县(市、区)二级综合医院床位控制在500张以内。到2020年,全省二级综合医院达到140-150所。 到2015年,设区市共规划新建二级综合医院14所(不含一级医院升二级医院)。其中上饶市5所,吉安市3所,抚州市2所,九江市、景德镇市、新余市、鹰潭市各1所。 (3)一级综合医院:严格控制一级医院数量,原则上不再举办一级医院。 2.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1)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到2015年,全省规划新建(含新设)15-20所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到2020年,全省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达到30-35所。 到2015年,省级规划新建2所三级中医医院。即江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江西省灸疗医院。 到2015年,各设区市至少设1所政府办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同时,将基础好,规模大,辐射范围广,服务人口多的县(市、区)级政府办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设为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数量为20所。 (2)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规划1所政府办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市、区)级二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控制在500张以内。到2020年,全省政府办二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达到90-100所。 3.妇幼保健院(所)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到2015年,每个县以上行政区域均设置1所妇幼保健机构;到2020年,全省三级妇幼保健院达到13-15所,二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90-100所。 到2015年,省级规划新建1所三级妇幼保健院,即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分院。 到2015年,各设区市规划1所三级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区)规划1所二级妇幼保健院,人口不足10万的县(市、区)可规划妇幼保健所。 4.专科医院 专科医院设置数量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人口资源现状、疾病谱等确定。其中: (1)精神病医院:设区市规划1所三级或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 (2)传染病医院:设区市规划1所三级或二级传染病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 (3)儿童医院:省级规划新建1所三级儿童医院(即江西省儿童医院红谷滩医院)。设区市规划1所三级或二级儿童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加强儿科建设,儿科床位应占医院总床位的10%以上。 (4)康复医院: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规划1所三级或二级康复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 (5)职业病医院:重点建设省职业病医院,按照三级专科医院和国家职业病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将省职业病医院建成全省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科研核心力量,强化职业病群体性事件的技术处置能力。鼓励赣州市、萍乡市、上饶市规划建设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 (6)其他专科医院:设区市根据本地人口资源、经济发展、疾病谱合理规划设置其他专科医院。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1.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由政府设置,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应规划一所乡镇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对原有卫生院继续保留。乡镇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规划比原则上控制在1:3~4。县城所在地原则上不设中心卫生院。 对于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在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前提下,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允许范围内,可以改扩建为二级综合医院。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设置,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根据居民医疗需求规划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3.其它基层医疗机构 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应适当控制其数量,做到合理布局,在一定的区域内,不重复规划同一类别的门诊部、诊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到2020年,全省规划设置其他医疗机构30-40所,包括临床检验诊断机构、护理院(站)、其他诊疗机构。加快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 (五)构建区域医疗中心 1.开展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到2020年,通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强基础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现有政府举办的三级甲等医院创建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到2015年,对基础条件好、辐射范围广、医疗服务优质的设区市三级甲等医院规划1-3个省级综合性医疗中心,3-6个专科性医疗中心;各设区市选择规划1-2个辐射范围广的设区市级综合性医疗中心。 各级区域中心分别代表区域内先进医疗服务水平,在承担日常的医疗服务工作同时,还要承担相应人才培养和医疗教学工作。 2.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到2020年,三级甲等医院要努力创建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其他医疗机构要努力创建省级和本地区的临床重点专科。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打造有特色的临床重点专科。 (六)床位配置  全省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床位数按照3:4:3标准配置,其中综合医院中医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非营利性医院,可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开设适量特需医疗床位,按不超过医院核定床位数的10%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乡镇卫生院:床位配置要综合考虑辖区的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卫生院的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以及居民的卫生服务需要和需求情况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6张~1.2张,原则上不超过100张,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按每千服务人口1.2张床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50张。 (七)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的配置 医院应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师和护士的数量,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应按照医院等级与功能任务的需要设置床位与人员比例。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应急救援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增加人员配置。至2015年,三级医疗机构医护比大于1:1.5,床护比达到1:0.6;医师本科以上学历应达90%以上,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达85%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达到80%;二级医疗机构医护比大于1:1.3,床护比达到1:0.4;医师本科以上学历应达75%以上,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达7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达到75%。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达到城市每万人口3名,农村每万人口2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生。全科医生与护士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医生20%达到本科以上学历、60%达到大专学历,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达50%以上。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按照每千乡镇总人口数1.2名的标准配置卫生人员,并有1名全科医生,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90%以上,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的20-40%,其中中心卫生院和独立设置防保站可上浮5%-10%。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选派医技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新进后勤人员不使用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生20%达到本科以上学历、60%达到大专学历,护士中大专以上学历达50%以上。 村卫生室人员按每千服务人口1.2-1.6人的标准进行配置,其中有1名能够掌握中医药服务技术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以上医师)。乡村医生2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50%达到中专学历。 (八)医疗技术配置  1.省级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全省医疗中心,负责向全省居民提供急危病症、疑难疾病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承担高等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培养高层次卫生技术人员,指导和培训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任务。可以提供第一、二、三类医疗技术服务。  2.设区市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设区市医疗中心,主要向多个县(市、区)居民提供代表本地市高水平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医疗服务,并承担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一定的医学科研任务。主要提供第一、二类医疗技术服务。  3. 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县(市、区)域内的医疗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主要提供第一类医疗技术服务。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规划。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施组织领导,严格依据规划设置卫生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重复配置、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满足区域内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加大投入、坚持公益性质。加大对医疗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财政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对政府举办医疗机构补助政策,支持医疗机构履行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职能,保持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发展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 (三)多元办医、科学调整资源。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大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合理的配置医疗资源,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 (四)强化监管、依法有序发展。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统一管理,严把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关,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医疗服务市场依法有序发展,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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