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管理暂行办法何时发布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_临沂市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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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20号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已经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长 孙政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 &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 & 第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 & 第十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 &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 & 第十一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 & 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渔民、有关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并接受社会监督。
& & 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应当向社会公示。
& &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 &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 & 应当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的增殖放流活动的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确定。
& & 第十四条 增殖放流应当遵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流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
& & 第十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增殖放流水域采取划定禁渔区、确定禁渔期等保护措施,加强增殖资源保护,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 & 第十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增殖放流的科研攻关和技术指导,并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评价。
&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本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标志放流的数量及方法、资金来源及数量、放流活动等情况统计汇总,于11月底以前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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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电话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确定的增殖放流目标任务,促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科学有序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就年增殖放流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适宜物种及水域、区域布局等提出了意见,是全国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和组织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性规划,也将作为我部增殖放流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现将《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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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20 号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已经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第十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第十一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渔民、有关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并接受社会监督。
  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应当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的增殖放流活动的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确定。
  第十四条 增殖放流应当遵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流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
  第十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增殖放流水域采取划定禁渔区、确定禁渔期等保护措施,加强增殖资源保护,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第十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增殖放流的科研攻关和技术指导,并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本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标志放流的数量及方法、资金来源及数量、放流活动等情况统计汇总,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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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政策: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最近几年来,在各级当局和有关部分的鼎力大举支撑和全社会的配合到场下,天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疾速生长,放流范围和到场水平不停扩展,发生了优秀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在增殖放流苗种羁系方面也存在供苗单元天资前提乱七八糟和放流苗各种质不纯、存在质量宁静隐患等成绩,影响了增殖放流的全体后果,乃至对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宁静组成威逼。为保证放流苗种质量宁静,推动增殖放流事情迷信有序展开,凭据《中国水生生物质源养护行为纲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治理划定》等有关请求,现就进一步标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情告诉以下。
  1、健全增殖放流供苗单元的羁系机制
  (一)严酷增殖放流供苗单元准入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分应该根据“公然、公正、公平”的准绳,依法经由过程投标或许议标的方法推销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许肯定苗种临盆单元。供苗单元投标应综合比力苗种临盆单元天资、亲本情形、临盆举措措施前提、手艺保证才能等方面相干前提,支撑省级渔业主管部分经由过程综合评价的要领同一投标肯定经济物种苗种临盆单元,建设按期定点供苗及常态化审核机制,保证放流苗种优良高效供给。增强中心财务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元天资审核,珍稀濒危物种苗种供给单元需在农业部宣布的珍稀濒危水活泼物增殖放流苗种供给单元当选择,经济物种苗种供给单元根本前提应切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治理的告诉》(农办渔〔2014〕55号)有关请求。
  (二)增强增殖放流苗种供给系统扶植
  各地应支撑和勉励渔业资本增殖站、科研院所及推行机构所属基地、省级以下水产原种场等相干单元到场增殖放流事情,施展其树模引诱感化,进步放流苗种供给才能和苗种质量。努力推进国度级和省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给基地扶植,增强增殖苗种繁育和野化练习举措措施进级革新,支撑展开生态型、试验性、标记性放流,推动增殖放流迷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长,健全完美增殖放流苗种供给系统,为增殖放流连续生长供给坚实保证。
  (三)展开增殖放流供苗单元督导检讨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分应将增殖放流治理轨制和手艺标准相干内包容入专项培训企图,按期展开增殖放流项目实行单元及供苗单元职员培训,合时组织水产手艺推行机构和有关专家对苗种供给单元苗种繁育、疫病防控和放流实行等相干事情举行手艺指点。省级渔业主管部分应加年夜增殖放流供苗单元苗种质量宁静抽查力度,不按期组织有关机构对苗各种质、药残及疫病情形举行检测,并慢慢将增殖放流供苗单元归入国度或省级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水活泼物疫病专项检测企图,推进建设增殖放流供苗单元常态化羁系机制。
  (四)建设增殖放流供苗单元束缚机制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分应对区域内的中心财务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元举行周全挂号和清算整理,依托天下水生生物质源养护信息收罗体系(以下简称“信息体系”)完美本辖区内供苗单元信息库基本信息,建设同一的治理信息档案。建设增殖放流供苗单元黑名单轨制(以下简称“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供苗单元不得负担增殖放流项目苗种供给使命,各级渔业主管部分也不得将其归入增殖放流供苗单元投标规模。完美中心财务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元存案核对轨制,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分应于每一年岁尾前经由过程信息体系上报中心财务增殖放流供苗单元相干信息,我部将组织审核和实地抽查,核对不及格的供苗单元将被列入黑名单,同时核对效果还将作为下一年度财务项目资金分派的主要根据。
  2、增强增殖放流苗各种质羁系
  (一)迷信选择增殖放流物种
  各级渔业主管部分应高度看重增殖放流物种的选择,严酷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治理划定》展开放流运动。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必需是当地种。严禁应用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其他不切合生态请求的水生物种举行增殖放流。中心财务增殖放流项目实行单元准绳上应在《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情的指点看法》(农渔发〔2016〕11号)所列物种规模内选择合适当地区放流物种,如确需放流不在其规模内的物种,需经省级渔业主管部分组织专家充实论证并报我部渔业渔政治理局存案。各地还要增强对社会公共的宣扬教导,增强对宗教界放生涯动的指点、调和和监视,实在标准各种放生行动,严禁不切合生态请求的物种进入自然水域。
  (二)建设放流物各种质评价机制
  鉴于我海内陆水域的类、两栖类及匍匐类都存在地舆种群,为制止跨流域水系放流能够构成的潜伏生态风险,增殖放流物种应遵守“那里来那里放”准绳,即放流物种的亲本应泉源于放流水域原产地自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本掩护区或省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各地应增强对供苗单元亲原来源的羁系,建设相宜放流物种和放流水域迷信评价机制,明白当地区可放流物种和可放流水域,并予以宣布。
  (三)增强增殖放流苗各种质检讨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分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中心财务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给有关情形的转达》(农办渔〔2015〕52号)请求,严把放流苗各种质关隘,从招招标计划制订、供苗单元天资审查、实地核对等多方面动手,增强放流苗各种质羁系。特殊是在放流苗种培养阶段,增殖放流项目实行单元应组织具有天资的水产科研或水产手艺推行单元,在放流苗种亲体选择、种质判定等方面严酷把关,增强对供苗单元亲本种质的检讨。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分应组织相干科研单元增强放流物各种质判定和遗传多样性检测运用手艺研讨,加速推进增殖放流苗各种质判定事情展开,为保证水域生态宁静和生物多样性供给无力支持。
  3、强化增殖放流苗种质量羁系
  (一)标准增殖放流苗种质量磨练法式
  各级渔业主管部分同一组织的放流水产苗种必需举行疫病和药残磨练,经磨练及格前方可举行放流。增殖放流苗种药残磨练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展开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宁静磨练的告诉》(农办渔〔2009〕52号)履行,苗种疫病检测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告诉》(农渔发〔2011〕6号)履行。各级水活泼物疫病防控机构或水产手艺推行机构应努力合营渔业主管部分做好增殖放流疫病检测事情。放流苗种的磨练检疫用度和详细付出方法由检测单元和苗种临盆单元协商肯定。
  (二)强化增殖放流苗种质量羁系
  各地在组织增殖放流项目投标时,应将增殖放流苗种质量磨练请求作为须要条目列入投标文件中,并在与中标单元签署条约时予以明白。苗种临盆单元凭检测单元出具的疫病和药残磨练及格陈诉请求到场增殖放流运动,经磨练含有药残或不切合疫病检测及格尺度的水产苗种,不得到场增殖放流等运动。项目实行单元应将增殖放流苗种疫病和药残正式磨练陈诉归档生存两年以上。一年以内有两次及以上禁用药物检测呈阳性,或一连两年疫病检测不及格的,和谢绝抽检或不接收羁系的水产苗种临盆单元应被列入黑名单。
  (三)标准增殖放流苗种投放
  强化增殖放流苗种投放羁系,提倡迷信文明的放盛行为,克制接纳抛洒或“地面”倾倒的放流方法。增强增殖放流苗种投放手艺指点,在增殖放流项目实行计划中明白放流苗种投放方法,并在专业手艺职员指点下详细实行。具有前提的应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手艺规程》(SC/T)请求,接纳越发迷信公道的方法投放苗种,以下降放流苗种的应激反映和外界倒霉影响。支撑科研机构和增殖放流苗种供给单元展开放流苗种野化练习实验,增添放流苗种野化暂养环节,加强放流苗种顺应放流水域情况才能,实在进步放流苗种的成活率。
  4、强化增殖放流苗种数目羁系
  (一)做好增殖放流苗种数目统计
  增殖放流项目实行单元应将拟展开增殖放流运动根本信息,包罗放流区域、时光、物种、数目、规格等,向社会公示,接收社会监视,特殊是接收渔平易近大众的监视。增殖放流历程中,各实行单元要组织做好增殖放流苗种的规格测定、计数等事情,并填写增殖放流运动记载表,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分应于每一年岁尾将辖区内今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基本数据汇总统计,并经由过程信息体系上报下级渔业主管部分。省级渔业主管部分应增强信息体系应用培训,确保增殖放流基本数据上报精确无误。
  (二)展开增殖放流苗种数目核对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分应组织对增殖放流苗种现实数目展开抽查和现场核对,严肃攻击虚报增殖放流苗种数目的行动,关于虚报数目或规格的苗种供给单元,应迫令其限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格的列入增殖放流苗种供给单元黑名单。省级渔业主管部分应对上级单元报送的年度增殖放流基本数据举行审核,存在成绩的数据应实时采纳并催促其卖力核实,确保数据真实靠得住。对捏造增殖放流相干统计数据的单元和相干职员,由下级单元予以转达品评,并调减资金摆设范围,情节严重的应穷究相干义务人的义务。
  各地渔业主管部分要严酷根据本告诉请求,进一步标准增殖放流事情流程,增强增殖放流治理,确保增殖放流可以或许施展应有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我部将对各地上报的增殖放流事情总结及相干质料举行审核,合时对各地增殖放流事情展开情形举行督导检讨,并将审核和督导检讨效果作为下一年度中心财务增殖放流项目资金摆设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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