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人员向企业借款,哪些情形需要借款赔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6

企业借款给个人,还要交税?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拆借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却往往忽略了其中的税务风险。上一篇我们已经聊过了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要交什么税?(请戳?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不收利息也要交税!)
本篇再聊一聊企业借款给个人是否要交税?
什么情况下要交税
情况一: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给个人股东,借款年度终了(借款当年的12月31日)后既未归还借款,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企业借款给个人股东,或其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用于购买房屋、汽车等财产,且借款年度终了(借款当年的12月31日)后未归还借款的,企业应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情况三:企业出资为个人股东,或其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购买房屋、汽车等财产,企业应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情况四:企业为个人股东,或其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企业应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股东或其家庭成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股东或其家庭成员,符合上述交税情况之一的,视为企业对个人股东的分红,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区间为5%至35%。涉及的资金金额在10万以上的,实际税率将在20%以上。
举个例子:
甲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12月借款20万给股东小王买车,且在日该款项尚未归还,暂不考虑甲企业2016年的其他收入。
这个案例符合情况二,税务上视为甲企业分红给股东小王,甲企业应为股东小王代扣代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金金额为55,250,且股东小王应归还甲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55,250。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00,000*35%-14,750)=55,250
甲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 股东小王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日该款项未归还:
借: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55,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5,250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144,750
贷:应付股利——股东小王 144,750
借:应付股利——股东小王 144,750
贷:其他应收款 – 股东小王 144,750
股东小王应归还甲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
借:银行存款 55,250
贷:其他应收款 – 股东小王 55,250
对其他企业的个人股东或其家庭成员,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股东或其家庭成员,符合上述交税情况之一的,视为企业对个人股东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固定税率。
举个例子:
A企业是有限公司,2016年10月借款20万给个人股东小张,且在日该款项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这个案例符合情况一,税务上视为A企业分红给股东小张,A企业应为股东小张代扣代缴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金金额为40,000,且股东小张应归还A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40,000。
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200,000*20%=40,000
A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 股东小张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日该款项未归还: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200,000
贷:应付股利——股东小张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0,000
借:应付股利——股东小张 160,000
贷:其他应收款 – 股东小张 160,000
股东小张应归还A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
借:银行存款 40,000
贷:其他应收款 – 股东小张 40,000
对企业其他人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符合上述交税情况之一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工资薪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区间为3%至45%。涉及的资金金额在8万以上的,实际税率将在25%以上。
举个例子:
B企业是有限公司,2016年8月出资15万为高管小黄买车,暂不考虑小黄的工资收入。
这个案例符合情况三,B企业应为高管小黄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金金额为52,420,且高管小黄应归还B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52,420。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50,000-3,500)*45%-13,505=52,420
B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1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50,000
贷:其他应收款 97,58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2,420
高管小黄应归还B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
借:银行存款 52,420
贷:其他应收款 52,420
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8]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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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某公司账簿时,发现一笔管理费用列支的项目为印花税622.8元和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6064元。从会计处理角度讲,印花税可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个人所得税应挂在其他应收款项,怎能和管理费用发生对应关系呢?经进一步检查,发现是该公司将支付集资借款利息代扣的职工个人所得税16064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税务分析:一般情况下,单位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要按税法规定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再重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由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且没有速算扣除数,因此不需要再还原为含税收入,由单位报销的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又支付了一笔利息费用给个人,直接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16064元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3212.8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927.68元。 毕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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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问题,目前主要有以下四个税收政策作出了特别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文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文关于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批复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明确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同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重申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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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员工向公司借款,长期不归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长期不归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以及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其个人或家庭成员名下,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其个人或家庭成员名下,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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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归还,那就相当于企业给员工的福利,当然要计缴个税的。 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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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
学生K打来电话:汪老师,最近公司被税务局检查,在检查“其他应收款”科目时,对于其中几笔个人向公司的借款,税务局提出了异议。特别是两个股东甲和乙向公司的两笔借款。在公司拿到不到一个月(大概是在2003年8月),甲股东就将其投资款的75%以借款的方式从公司里拿走了,一直未归还。而股东乙的借款却是因为他在外面有个新项目要投资,在2011年底借走的。还有几笔借款是几个员工因各种家庭困难,临时向公司借款,期限是一年,只是还没到期。税务局人员对于员工借款没说什么,但是对于两个股东的借款,一致认为股东借钱不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怎么回事呢?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出资股东未按照法定的程序(比如减资等),以借款等名义将投入资本从公司撤走的行为。按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规定,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行为。甲股东投资不久就将其出资的75%借走近10年未曾归还,明显存在着抽逃注册资本的嫌疑,但这一点不归税务局来约束。按照现行税法关于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外)借款而长期不还的处理规定,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也就是说甲股东和乙股东从公司借款,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只要超过一年不归还,在税务上是认定为公司对股东分配利润,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K问我:那么如果股东是12月初借的款,因为12月31日是纳税年度的终了,是不是股东借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还未归还,就必须要认定是公司对其分配利润呢?还有,如果不是股东本人借款,而是股东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借款,是不是也要视同分配利润呢?还有,如果股东并不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公司出资购产或汽车等资产,然后登记在股东或其家属个人名下,这种情况有什么税务风险呢?关于年度终了未归还借款的时间节点问题,各地在执行该政策的时候会略有不同。有的是按照借款满一年(即12个月)来算,超过12个月不还,视作分配利润。而有些地区就是按照到12月31日未归还,就视作对个人股东分配利润。如果不是股东本人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向公司借款的情况,目前是没有什么避税的空子让股东钻了,在税法上是一视同仁,也视作是股东本人向公司借款,到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视同分配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不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公司出资购买资产登记在其或其家人名下,然后将房产或汽车等资产无偿或收取一定租赁费借给公司使用的情况,对此财税〔2008〕83号文件早有规定。其大意是: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财产所有权登记在投资者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的,不论这部分财产是否无偿或有偿让企业使用,其实质都是企业对该股东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利润分配,应视同该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在使用的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的资产,不得在企业账务上计提折旧。我跟K同学说,回去给你们股东算算他们该交多少个人所得税。K问,如果他们缴了税以后,把钱还回公司了,下次再借了超过一年,是不是还要再算一次个人所得税?我愣了一下,说:一笔归一笔,再借还要再算的。所以让你们股东想清楚了再还钱。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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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企业存在借款的现象,有员工向公司预支款、也有投资者向所投资的企业借款等,这原本属于正常开展业务需要,但若预支数额巨大、次数频繁,“借款”之名就另有蹊跷。有人认为这些性质的借款,属于内部资金流转,与税无关。那么,究竟员工或者投资人从企业借款是否涉及税务问题呢?  日前,税务人员在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有企业假借“员工借款”之名来发工资,还有一些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多次从企业中借款,借款时间长达数年,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些做法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按相关法规责令这些企业在限期内补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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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借给公司员工而实际上不用归还的款项,应视为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属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个人所得的形式,不但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员工借款又不用归还,企业假借“员工借款”之名来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借给企业投资者,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款项,应视情况按规定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号文还同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借款购买不动产并提供给企业使用,是否属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形,企业投资者是否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对此进行了明确,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是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是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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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企业假借“借款”之名来发放的福利、分配的利润,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对此行使代扣代缴义务,为员工或个人投资者申报扣缴税款。&&&& 借款有风险,且借且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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