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九月份不让放款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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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PBC)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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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是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职能。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职能进行,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的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我国唯一发行货币的机构,是银行的银行,要为国家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提供服务。
  第二,它是国家对进行的重要机构,但不是单纯依靠,而是更多地运用进行调控,并在各种调控中起着关键作用。
  第三,它拥有的全部是国家资本,并具有,要编制。
  第四,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全部上缴,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2.存款准备金
  ,是指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缴存中央银行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称为。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是:调节市场,从而达到紧缩或放松的目的。当存款准备金比例提高时,存入中央银行账户的款额就增加,上的货币量就会减少;反之,该比例降低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近年来,我国外汇的迅速扩大导致,中央银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至2007年12月,存款准备金率已达到14.5%。
  3.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称为。它通常是整个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商业银行给的受基准利率的影响。我国从1984年开始将原来的统一分配的作法,改为由中央银行借贷给商业银行资金,因此中央银行可以使用基准利率来调节市场的货币流通量。当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提高时,对客户的利率也会相应提高,商业银行贷出的款项就会减少,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减少;反之,下调时,也相应下降,市场上的也会随之增加。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市场基准利率也初现端倪。日,开始运行。这是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的一种、无、批发性利率。首先由较高的银行组成一个报价团,自主报出人民币同业拆出,然后在这些报价的基础上计算出一个算术平均利率。它体现了对利率水平的认识和预期。以Shibor为基础建立我国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不仅培育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也有助于中国人民银行合理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水平,完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再贴现率也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货币供应量的一种形式。,是指票据持有人在到期前,以票据为,向商业银行申请的。商业银行办理,是对票据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当商业银行自身,而贴现取得的票据尚未到期时,它可以持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的,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它反映了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的利率。当中央银行调低再贴现率时,会刺激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向中央银行,扩大,上的货币流通量就增加了;反之,央行提高,就会抑制商业银行再贴现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市场货币流动量也就相应缩减了。
  5.公开市场业务
  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部门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它可以在上从事买卖业务。中央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等,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上海开设了公开市场操作室,由它下达的指令,通过在上买卖国债、其他、或。调节市场供应量的机理为:当市场中人民币太多时,中央银行就卖出国债或者外汇,从金融机构手中回收人民币,从而减少市场中的;当人民币短缺时,中央银行则买回国债或外汇,投放出人民币,从而增加市场中的。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中央银行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对市场中的货币供应量的调节在时间上、方向上都比较灵活,而且能够直接控制调节量的大小。
  随着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和银行间、、。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维护国家。
  (五)确定;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持有、和经营国家和。
  (六)发行,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则,维护支付、的正常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建筑外景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 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币。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的五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
  (年)
  1948 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
  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体系,使人民币成为境内流通的,与各经济部门协同治理;
  二是迅速普建,形成国家银行体系,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整顿私营金融业;
  三是实行,疏导,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统一管理;
  四是开展、放款、和外汇业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为迎接经济建设做准备。
  到1952 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楚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很快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实行了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行,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折实储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扭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终于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二十年之久的。同时,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的;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年)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与高度集中的相适应,从1953 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即全国的,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和。
  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职能,统一经营各项,在实施中具有综合反映和功能。银行对国有企业提供超定额、季节性贷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贷款,对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提供部分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中的贫困农民提供生产贷款、口粮贷款和其他生活贷款。这种长期资金归、短期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定额资金归、超定额资金归银行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期间虽有几次变动,基本格局变化不大。
  (年)
  1979 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同时设立了。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日益发展的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专门承担中央银行职责,成为完善金融体制、更好发展金融业的紧迫议题。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的准备工作。
  1983 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从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银行在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为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多种渠道和多种不断涌现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机制,搞活,发展,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努力探索和改进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进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率、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以求达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贷膨胀”、“经济过热”、促进的过程中,初步培育了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的。
  (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业务。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干部垂直管理。
  2003 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调整意见。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
  有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这种职能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即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人民银行要大力提高制定和执行的水平,灵活运用利率、等各种实施;加强对货币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对、、等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监测,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房地产市场、、之间的关联渠道、有关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疏通。
  “一个转换”,即转换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由过去主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转变为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转变为综合研究制定金融业的有关改革发展规划和对外开放战略,按照我国加入的承诺,促进银行、、保险三大行业的协调发展和开放,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转变为加强与外汇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的研究与制订工作,防范的冲击。
  “两个增加”,即增加反和管理征信业两项职能。今后将由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工作,承担反的资金监测职责,并参与有关的国际反合作。由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这些新的变化,进一步强化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保持、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面对更加艰巨的任务和更加重大的责任,中央银行在履行新的职责过程中,视野要更广,思路要更宽,立足点要更高。特别是要大力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不仅要加强对、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规范、监督与监测,还要从有机关联的角度,密切关注其他各类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综合、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金融宏观调控。要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研究、规划关系到我国整个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战略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决策面临的环境日趋复杂,金融业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仍然较重、改革与重组任务十分艰巨。在此情况下,中央银行要更善于擅于准确把握影响经济金融发展全局的因素,注意研究新情况、开发新工具、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做到识大局、讲宏观、懂技术、胆识兼备,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的突出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 货币政策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条法司 会计财务司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统计司 支付科技司 银行监管一司 国际司 人事教育司 银行监管二司 内审司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二)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三)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政策性银行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的规章制度;监测、质量、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
  (五)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 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全国(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七)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 统计司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九)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编制、等财务。
  (十)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十一)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内审司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十三)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
  (一)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我国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利率、汇率、金融市场、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二)货币金银局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和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三)国库局
  办理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和其他;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四)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的武装押运工作。
  (五)培训中心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金融出版社
金融时报社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中国金币总公司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党校
中国金融培训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中国钱币博物馆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
  法律责任
  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指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满足对货币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负责生产、供应、定期更新纸币、替换硬币、回收旧币和防止伪币。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着自己的印钞造币厂。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全国2000多家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除了为银行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为政府的银行,独家管理国库帐户,负责。
  制定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的金融界密切合作,协调支付交易的组织和技术问题。它主持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积极制定和推行银行业务、技术标准,在制定管理现行跨行支付系统的规章制度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的的影响是有限的,尽管这些系统在许多方面都类似西方国家的跨行资金转帐系统。
  监督和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提供支付处理和结算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提供信贷服务
  为了顺利进行结算,各银行可以从人民银行分行拆借资金,只要借款行贷款帐户上具有足够的经授权的贷款额度即可。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必须首先向下列机构借款:
系统内上一级机构
系统内在当地另一分支机构
当地其他银行机构
  收费政策
  目前建设时购买计算机和、应用软件开发所用的投资来源于和内部。支付系统运行费用作为人民银行日常开支,尚未通过服务收费收回。参加同城清算的银行机构按分摊一部分运行费用。
  处于政策考虑,人民银行作出上述规定。随着()的实施和投入运行(见5.1部分),收费政策将会重新制定。
  一些城市集资共建的清算系统,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
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来间接影响。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
  目前主要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
信贷规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的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和贷款的。
:目前,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在不久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公开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
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但是,正象第一部分中介绍的那样,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以及实行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目前,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
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和。
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目前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
程恩富.现代政治经济学(第二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
吴志攀,刘燕.金融法
附:金融法自学考试大纲
(2008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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