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良好的厂房里比空气中含量最多的物质重的可燃物质怎么画爆炸区域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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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区域划分_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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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1月11日-12日,预计报名时间为8月份左右,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现东禾培训学校收集整理大量的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资料、模拟试题等供学员复习备考(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东禾学校在此预祝考生获得好的成绩,更多考试资讯及课程培训可联系东禾培训学校:联系人:李文涛 &手机: & QQ: &地址:东营市万达甲级写字楼1709室& 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八章 建筑防爆  第二节 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范围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  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第3.2.1条规定,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3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的场所。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易爆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非正常运行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的情况。  (2)1级区域(简称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3)2级区域(简称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2.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第4.2.2条规定,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1) 20 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场所。  (2) 21 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很可能偶尔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 22 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 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性气体环境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3.2.3)  (1)按释放源的级别划分  1、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 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4) 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池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3、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时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 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4)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 0 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 1 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 2 区。(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 3.2.5)  (2)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一,.4)  根据通风条件调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2.爆炸性粉尘环境  对于爆炸性粉尘环境,其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更多信息请咨询东禾培训学校东禾培训学校作为行业开办早的消防培训网校,我们有实力凭借过硬的师资和教学经验帮助学员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少走弯路,更快,更轻松的通过考试。孟老师 & & &手机:电话:QQ :邮箱:地址:东营市万达甲级写字楼17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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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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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爆炸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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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防爆电气的设计
6.1 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本次设计选择1号厂房进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根据煤炭的性质,该厂房主要原料为煤炭,生成物主要为H2、CO、H2S等,根据这三种气体的性质,在生产过程中他们在空气中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依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对生产环境进行爆炸危险分区。依据本规范2.2.3条,该区域存在的释放源为第二级释放源。根据规范2.2.5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H2的原子量为2,相对密度为0.16,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3.1条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假设该生产厂房通风良好,因此该厂房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依据本规范第2.3.7条进行划分。下图(图6-1)为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图。
(图6-1)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图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6.2 防爆电气选择
6.2.1 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 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附录三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的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由氢气和一氧化碳的理化性质可知,氢气属于ⅡC级T1组,一氧化碳属于ⅡA级T1组。根据以上分析该厂房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为1区ⅡC级T1组和1区ⅡC级T2组。
6.2.2 防爆电气选择
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5.3条厂区内主要防爆电气根据(附表Ⅴ)的表格要求进行选择。 7 泄爆方式确定及泄爆面积计算
7.1 泄爆方式 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7.2 泄爆面积的计算
本次设计选择1号厂房(即造气车间)进行泄爆方式的确定,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第3.6.1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表3.6.3,见(附表Ⅵ)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表,厂房内爆炸危险物质类别与泄压比值氢气应选择R0.25。本次设计选择C=0.30。根据泄爆面积计算公式: A=10×C×V
式中: A为泄爆面积(m); C为泄压比值(m2/m3); V为厂房体积(m3)。 根据公式V=35×30×10=10500m3 ,C=0.30m2/m3得:A= 由以上可知,所选择厂房的泄爆面积为。厂房面积为1050m2,所以选择百叶窗式泄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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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灭火器的配备
8.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8.1.1 火灾种类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本次设计选择9号库房(煤库)进行灭火器的配备。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依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第3.1.2条划分为以下五类: 1、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2、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3、C类火灾:气体火灾。 4、D类火灾:金属火灾。 5、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煤为是一种由碳、氢、氧、氮等元素组成的黑色固体矿物。煤也是获得有机化合物的源泉,通过煤焦油的分馏可以获得各种芳香烃;通过煤的直接或间接液化,可以获得燃料油及多种化工原料。依照以上分类可知,所选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A类火灾。
8.1.2 危险等级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并依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第3.2.1条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煤库属于丙类可燃固体库,可以确定其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
8.2 灭火器的选择
依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第4.2.2条,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针对所选厂房的具体情况,选择水型灭火器。
8.3 灭火器的设置
8.3.1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依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第5.2.1条和第5.2.2条,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8-1)的规定。 (表8-1)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危险等级 灭火器形式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手提式灭火器 15 20 25 推车式灭火器 30 40 50 据上表可知,所选场所的灭火器若选择手提式的,则最大保护距离为20米;若选择推车式的则最大保护距离为40米。
8.4 灭火器的配置
8.4.1 一般规定 依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第6.1条之一般规定: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8.4.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依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第6.2.2条,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8-2)的规定。 (表8-2)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m2/B) 严重危险级 3A 50 中危险级 2A 75 轻危险级 1A 100
8.5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8.5.1 计算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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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导读: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②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适当缩小,第2.3.2条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宜符合第2.3.3条~第2.3.17条,并应根据易燃物质的释放量、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注:①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1h释放量的3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 ②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三、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 四、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适当缩小。 第2.3.2条 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宜符合第2.3.3条~第2.3.17条中典型示例的规定,并应根据易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但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除外。 第2.3.3条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3-1及图2.3.3-2):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4条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4): 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I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5条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5-l及图2.3.5-2): 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隋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6条 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6): 一、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7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7):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8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8): 一、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屋顶上方百页窗边外,半径为4.5m,百页窗顶部以上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9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9): 一、封闭区内部划分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0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0): 一、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二、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三、l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l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1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ll): 一、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划为1区; 二、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2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2): 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3条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3): 一、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下的泵、坑以及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当冷却塔的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高度为冷却塔高度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14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4): 一、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第2.3.15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5-I及图2.3.15-2): 一、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包含总结汇报、经管营销、教学研究、工程科技、农林牧渔、求职职场、出国留学、自然科学、行业论文、表格模板、旅游景点以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内容。本文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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