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翼的两个掘进机司机作业流程作业点先排哪个掘进机司机作业流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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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1通风上山掘进作业规程会 审 表编 制 童斯美 日防突矿长 吴孟龙 日安全矿长 刘质文 日 生产矿长 吴喜宋 日
技术主管 童斯美 日 涟源市安平镇力达煤矿二00八年十一月新21通风上山掘进作业规程
一、概 述 矿井二水平北翼原21通风上山失修严重,21通风上山做为二水平北翼通风系统的重要配套工程.经研究,矿决定立即从北翼二水平至一水平之间施工掘进21通风上山. 新改造21通风上山为位于+130北大巷至+160北大巷之间的岩石通风上山,沿六煤底板之砂质泥岩层位由下向上掘进,具体开门位置为北205石门以北之运输大巷中(现场确定). 掘进方位角1390,倾角约340,预计长度50米(斜长). 二、地质概况 21通风上山位于六煤底板之砂岩中,六煤为厚度0.1~0.2米的极薄煤线,块状结构,其顶板为灰至暗灰中厚层状,具皱纹层理及管状结构之砂岩,底板为砂质泥岩,夹薄砂岩,具管状结构.由于六煤层位稳定性较好,瓦斯含量低,上山一般随六煤层底板岩层掘进. 巷道围岩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淋水、滴水影响. 上部五煤层已经开采,围岩中瓦斯涌出量极低,不影响施工安全. 三、施工方法 从+130北大巷位于北205石门以北约10米处开门,按方位角1390,倾角约340向上掘进.测量人员应及时标定中腰线,施工人员严格按中腰施工直至贯通+160水平北304石门以北贯通点. 掘进过程中测量人员应及时测设上图,并延设中腰线,及时纠正掘进偏差,在距贯通点20米以外时应及时编写执行贯通措施. 四、掘进工艺 1、使用YTP-26型中频风钻打眼,实行爆破掘进. 2、启爆后采用人工将矸石扒入上山搪瓷溜槽,然后自溜至下出口接车处,接车口以0.9吨V型翻斗矿车装车,然后人力推车由+130北大巷至二水平井底车场由主斜井提升外运. 3、巷道规格及支护形式, 采用锚杆喷浆支护,断面形状为缺圆拱. 巷道毛断面:掘高2.2米,掘宽2.5米,墙1.37米,断面积5.05平方米. 巷道净断面:净高2.2米,净宽2.4米,墙高1.4米,净断面积4.73平方米. 五、质量要求 1、巷道净宽:两边都以中线检查,不少于设计50mm,不大于设计100mm. 2、巷道净高:不少于设计50mm,不大于设计100mm. 3、巷道掘进要平整,形状要规则,无超挖欠掘. 4、锚杆布置每米5根,长度1.2米,穿层布置,锚杆必须到底. 5、喷体厚度不少于50mm,浆料配合比符合要求,强度符合要求. 6、喷浆必须及时养护. 六、爆破作业图表 1、表一:爆破原始条件名称 单位 数量 名称 单位 数量 掘进断面 m2 5.05 炸药类别 / 2#岩石炸药 净断面积 m2 4.73 雷管类别 / 1~3段毫秒延期 掏槽眼深度 m 1.6 联线方式 / 串 联 其它眼深度 m 1.4 启爆方式 / 地面启爆 炮眼个数 个 21 瓦斯情况 / 含量低
2、表二:炮眼布置及装药量名 称 数量(个) 水平角 垂直角 装药量(kg) 掏槽眼 4 700 ±250 3 辅助眼 7 900 +250 4.2 周边眼和底眼 10 870 250 6 合 计 21 / / 13.2
表三:预期爆破效果名 称 单位 数量 名 称 单位 数量 炮眼利用率 % 85 炸药消耗量 kg/m3 2.2 循环进度 米 1.19 循环炮眼长度 m/循环 30.2 循环爆破体积 米 6.06 雷管消耗量 个/m3 3.05 炸药消耗量 kg/m 11.1 每米雷管消耗 个/m 17.65
4、炮眼布置原则: (1)、掏槽眼采用楔形掏槽,眼深比其它炮眼加深0.2m,且成对掏槽眼眼底距为0.2m; (2)、周边眼布置在巷道轮廊线内0.05m; (3)、底眼眼口比巷道底板高出0.2m,以利于钻眼,眼底位于底板以下0.1m. (4)、掏槽眼(1~4号)采用一段毫秒延期电雷管,每眼装药0.75kg,辅助眼(5~11号)采用二段毫秒延期电雷管,每眼装药0.6kg,周边眼(12~21号)采用三段毫秒延期电雷管,每眼装药0.6kg. 七、生产系统 1、通风系统(1)、风量计算:①、按炸药消耗量计算Q=0.465×(AbS2L2)1/3/t×(pc2×cp)1/3=36m3/minpc=0.8,cp=0.02%,b=40,A=13.2kg②、按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最多人数计算,取N=6人Q=4×N=4×8=32m3/min由于巷道中瓦斯涌出量极少,故只须按上述二项指标进行风量计算,取Q=36m3/min.选用JBT-51型局扇一台,并配以Ф350mm的橡胶风筒一趟送掘进工作面即可满足通风需要.(2)、风流路线:①、局扇安装在北205石门以南进风侧.②、新鲜风流由局扇→风筒→21通风上山掘进当头; 掘进当头污风→+130北大巷→原21通风上山→+160北大巷→风井→地面. 2、运矸系统: 掘进工作面启爆后矸石以人工扒到上山溜槽中,后溜到进口装车处装车,后人力推车至二水平底车场→主斜井提升→地面. 3、洒水防尘系统: 防尘水管由主斜井→二水平底车场→+130北大巷→21通风上山. 八、安全技术措施 1、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锚杆离当头距离不得大于1.5米,每次进入当头都应由大工处理松石及其他各种隐患后才能工作. 2、严格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坚持“一炮三检”制. 3、加强通风管理,风筒出口距当头不大于10m,保证当头风量充足.进班时如局扇停风应先开启局扇排除当头炮烟和瓦斯.局扇停风时应立即将人员撤出当头并及时送风.严禁微风、无风作业. 4、局扇应保持经常运转,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5、局扇必须上架,离地面高度不少于0.3米,局扇前后5米以内无杂物堆积.风筒吊挂要平直、无破口、拐急弯、接头不严等现象. 6、加强综合防尘.坚持湿式打眼,放炮后必须洒水防尘,实行装岩洒水,并落实个体防护措施. 7、严禁使用失效变质炸药,炸药受潮水份含量超过0.5%或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时严禁使用. 8、掘进施工时,利用煤层底板标志层稳定的规律,严格沿标志层进行掘进,防止巷道掘进拐入煤层顶板附近地层. 9、装药时不得用炮棍捣实炸药.炮眼封泥应充足,封泥长度不少于0.5m. 10、实行正向装药,严禁反向装药放炮. 11、放炮后如出现瞎炮应按《规程》规定本班出井放炮时及时处理完毕. 12、放炮母线严禁有明接头,出现明接头必须用黑胶布包扎好. 13、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箱存放,分篮运送.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架牢固,且避开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14、制作引药、装药及装填炮泥、瞎炮处理等应严格遵守放炮操作规程. 15、严格执行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制,本当头只在早班与天光班,中班与晚班交接班时间启爆. 16、上山扒矸溜矸时,除当头扒矸人员和接车操作人员外,上山不得有其他人员停留.接车人员亦应密切注意防止滚石伤人.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进入上山检查时,首先应和上下山作业人员联络好,并暂时停止扒矸作业. 17、上山差20米与上部平巷贯通时,应及时编写执行贯通措施,并做好巷道贯通后调节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18、在上山打锚杆、喷浆支护时,工作平台的下方严禁站人和进行其他作业,以防止料石滚落时伤人. 19、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20、避灾路线 发生火灾或瓦斯灾害:掘进当头人员从当头→+130北大巷→二水平底车场→主斜井→地面. 21、其它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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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 4 条 验收制度。 第 5 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 材料,并不断总结经验,以提高单进水平和经济效益。 必须严格执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 各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制定并明确各 级领导、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各级技术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并严格检第二章第6条 第 7 条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矿井必须根据煤炭市场状况、矿井长远规划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 矿井在长远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的编制中,应提出水平延深、采定,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矿井生产布局方案和生产准备计划。 区接替方案的建议,提出水平延深时间、采区开拓准备计划、分采区分煤层采 掘工作面分布及配采方案等,报集团公司审查。3 第 8 条 第9条集团公司组织技术、机运、地测、通防、安监、计划、设计等部 矿井生产布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门,对矿井提出的生产布局方案和生产准备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及规定。 二、保证矿井生产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 则。 三、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保证矿井采、掘、抽关系平衡, “三量”可采期 符合规定。 四、稳定采场能力,实现合理配采,保证矿井持续均衡生产,稳定煤炭产 量和质量。 五、有利于实现合理集中生产。 第 10 条 矿井生产准备的安排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矿井生产准备计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 章等规定和集团公司确定的生产布局要求。 二、矿井水平延深、采区接替及重点工程的施工安排,是生产准备工作的 重点,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计划要求。 三、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 3 个(含 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 5 个 (含 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并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严禁 超通风能力生产。 四、矿井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 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确因生产需要在相邻区段沿空送巷时,必须等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且保证掘进准备和工作面回采的压茬时间至少在6个月 以上方可进行。在实施时,各矿还应根据具体条件和工艺要求,制定相应的安 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五、采掘生产系统特别是通风系统应相互独立,以提高系统的抗灾能力。 确实不能实现的,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安全措施并批准后执行。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回风严禁直接经过其他采掘工作面的唯一安全出 口。 六、必须将各项安全工程(如煤层解突、防治水等)纳入生产准备工期, 安全工程必须与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 七、突出煤层的采掘安排还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关规定。 第 11 条 矿井水平延深和采区、工作面的开拓、准备,必须严格按《煤矿 安全规程》第 112 条、第 113 条、第 114 条等有关条款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 施工顺序进行,确保掘进准备期间的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合理可靠。 第 12 条 以下情况必须在掘进施工前编制专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经集 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准备: 一、回采工作面超过水平或采区设计的开采范围。 二、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试验和研究的科研块段。 三、集团公司明确要求不得开采的工作面或必须开采的工作面需改变原方 案时。 四、其它需经审批的特殊地点(如提高回采上限等)的开采。 第 13 条 矿长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的实施负管理责任,矿总工程师 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负组织、技术责任,分管副矿长对生产准备计划的 落实负直接责任。 第 14 条 矿井生产准备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 季度和月度计划, 经矿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章第一节第 15 条掘进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是在《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范围内,在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下,指导掘进施工、落实技术方案、规范施工管理 的强制性、基础性的技术文件。安全技术措施是对作业规程的补充和完善,既 是作业规程的一部分,又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技术文件。 第 16 条 第 17 条 每一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否则严禁开工。 作业规程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真正起到促进技术进步,指导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施工,提高单 进水平。5 第 18 条 第 19 条 第 20 条 第 21 条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要求: 内容全面,文字简练,术语规范易懂, 编制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 、 、 、 矿井应在距预计开工 1 个月前,向有关单位下达有总工程师签发 作业规程编制前,有关单位根据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要求,及时图表齐全、清晰、准确。 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矿职能部门提供的有关技术设计等。 的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 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由地质部门提供的掘进地质说明书,包括巷道预想剖面图。 二、由技术部门提供的掘进施工设计;包括巷道布置平(剖)面图,巷道支 护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及矿井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等。 三、由通防部门提供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局部通风、监测监控、掘进 防突、瓦斯防治、防尘、隔爆和防自然发火等。 四、由机电部门提供的掘进供电设计。 第 22 条 作业规程编制期间,掘进区队技术员必须深入现场,熟悉掌握实 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有关规定、设计,并参照有关管理制度及技术资 料,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掘进机电设备 维修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放炮和瓦斯检查制度、通风安全监测仪表装备 使用维护制度,以及临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等,认真编制。 第 23 条 第 24 条 掘进区队技术员在开工 10 天前,将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并打印成 作业规程统一用 a4 纸打印,活页装订,所有附录资料必须附后 册,经区长审查签字后报送技术科初审。 备查。作业规程中文字采用 gb2312 仿宋体,章标题采用加黑小二号字,章内大 标题采用加黑三号字,章内小标题及正文文字采用四号字,正文表格内文字采 用五号字,作业规程通知书、审批记录和附录表格内文字采用小四号字。 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打印要求与作业作业规程相同。各矿也可根据本矿具体 情况,印制统一的安全技术措施专用纸张。 第 25 条 以下各工程可视为一个单项工程,纳入一个作业规程编制。 一、基建、延深工程 1、主、付立(斜)井,风井,暗立井。6 2、马头门及附属峒宝。 3、斜井上(下)部车场及附属峒室。 4、装载峒室。 5、采区煤仓。 6、水平泵房、变电所及管子道。 7、水仓及附属巷道。 8、清理斜巷及附属峒室。 9、空、重车线,等候室及调车线。 10、同一巷道内,施工和技术条件相同的交岔点。 二、生产矿井 1、水平运输大巷。 2、总回风巷。 3、采区进风石门。 4、采区回风石门。 5、轨道上(下)山和上、下部车场、采区变电所、抽放泵站及附属峒室。 6、运输上(下)山、通道和附属峒室。 7、通风和人行上(下)山及附属峒室。 8、采区煤仓。 9、同区段、同翼岩石集中巷、岩石轨道巷及关联的巷道(联巷、区段煤仓 及溜煤眼、变电所等) 。 10、采区一翼、同一煤层、同一区段回采工作面的风巷、机巷,开切眼、 轨道巷及联络巷道。 11、安技措专项工程。 第 26 条 作业规程中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 、 、 《工种岗位责任制》 中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作业 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 《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有明文规定,且 、 、 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作业规程中标明该规定的条款,在贯彻 作业规程时,必须贯彻其条文的具体内容。7 第 27 条以下情况需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一、单项工程中的某些工程,当作业规程的内容不完善,达不到指导安全 施工要求的,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二、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工艺的改变与作业规程不符合 时,必须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三、过地质构造带(如过断层、破碎带、陷落柱、地质钻孔等) ;过采空区、 过老巷等。 四、改扩棚、冒顶事故的处理、特殊工程施工(如立眼、交岔点、峒室及 其他临时工程) 。 五、施工队伍变更,或长期停工恢复施工时。 六、石门揭煤、掘进防突、瓦斯抽排和重大水害防治、拨门、贯通、改变 支护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问题,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 师批准后执行。必要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七、因其它原因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 28 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试行) 》是一个综合性、指导性 的“大纲”而不是作业规程内容的全部。与其相对应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编制大纲编制说明(试行) 》是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内容与基本要求,相关的安 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规章及制度繁多,难以罗列。因此,在掘进工作面作业 规程的具体编制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切实使规程起到指导安 全生产的作用。第二节第 29 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要求作业规程由矿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地测、 技术、 通风、运输、机电、调度、安监等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送矿 总工程师批准。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第 30 条 第 31 条 第 32 条 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掘进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并报矿总 掘进作业规程中所有签名栏,一律手签,不得打印。 凡集团公司工程处承担的工程,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项 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8 目部负责人签字后,报矿审批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有关技术资料必须报矿技 术科存档。 第 33 条 参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人员,必须是相关单位技术 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第三节第 34 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由掘进施工区队技术员,在开工前向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贯彻。 一、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本单位的区长主持。 二、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填写贯彻记录,其内容包括作业 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名称,贯彻日期,会议主持人,参加人数和全体参加 贯彻人员的签名等。 三、对分期施工或因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掘进工程,每次停工时必须有掘 进工程停工通知单;恢复施工时必须有掘进工程复工通知单,并重新贯彻作业 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停(复)工通知单经掘进矿长或掘进副总签字后, 交掘进施工单位、技术、地测、通风、安监、调度、机电、运输等相关部门执 行。 若因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等施工条件或生产技术 条件发生变化,应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连同原作业规程一并予以贯彻。 四、作业规程贯彻后,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未参加 考试和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掘进施工区队的考试由区负责人、技术员、安 监处共同监督执行,并将考试成绩分别附于各单位持用的作业规程之后。轮休 或请假的工人必须经补贯补考且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作业。 第 35 条 与本掘进工程相关的安监、机电、通风、运输等有关单位,也必 须对参与掘进施工的有关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作业。 第 36 条 在施工中发生或遇到较大的冒顶区、破碎带,全封闭支护巷道空 顶帮,煤与瓦斯的异常,地质及水文的异常变化,可能积水(瓦斯)的老巷等隐 蔽工程时,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做好原始记录,并报掘进副总工程师安排9 地测科负责填入相关的图纸。 第 37 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设有规范、醒目、整洁的图牌板,内容包括:施 工巷道布置平面图、施工巷道断面图、炮眼布置图及爆破说明书、区队安全质 量管理责任制、避灾路线图(含巷道名称加箭头表示顺序的完整路线) 、工程质 量要求等。 第 38 条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切 实落实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如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掘进施工区队 技术员须及时通知技术科,并根据施工条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贯 彻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四节第 39 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检查矿(处)生产、技术及安监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纠正。安全、质量检查时,必须检 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采 取措施,立即纠正。 第 40 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复查每月进行一次,由矿掘进副总工 程师负责召集技术、安监、通风、机电、地测等部门每月上旬对规程措施进行 复查,复查记录由技术科下发至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当掘进工作面的通风、供电、避灾路线等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更改补充。 当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施工工艺改变时,应随时对作业规程进行复审, 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 41 条 如下: 一、相关技术文件包括: 1、掘进地质说明书。 2、掘进施工设计;包括巷道布置平、剖面图,巷道支护设计、施工组织设 计等。 3、 “一通三防”设计;包括局部通风、监测监控、掘进防突、瓦斯防治、 掘进工程相关技术文件、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相关施工记录清单10 防尘、隔爆和防自然发火等。 4、掘进供电设计。 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1、巷道拨门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3、其它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三、掘进施工相关记录包括: 1、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 2、掘进工程地质预报通知单。 3、掘进工程水害预报通知单。 4、掘进工程停(复)工申请通知单。 5、防突效果检验联系书。 6、掘进工程中腰线控制通知单。 7、掘进巷道贯通通知单。 8、设计变更通知单。 9、掘进施工主要安全事故记录表。 10、掘进施工隐蔽工程记录表。 11、掘进工程竣工移交申请单。 12、掘进工程验收交接单等。 第 42 条 技术科建立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为主要内容的的技术档案管理 制度,规范各类技术资料(纸质版、电子版)的管理,每一工程所有技术控制 的记录,按工程进行归类存档,由基层区队保存的原始记录,技术科可保存复 印件。第五节第 43 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职责基层区队是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主体,区队工程技术人员依据相关资料及规定执笔主编,在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过程 中,区队长应积极参与,提出针对性的意见,编制完成后认真审查签字后方可 报送技术部门。基层区队同时是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贯彻执行的责任主体,区11 队长负主要职责,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并监督 执行。 第 44 条 矿技术部门负责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通知,收集相关 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并向编制者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资料,负责作业规程及安 全技术措施的初审,并建立管理台帐,初审并经完善后提交掘进(或技术)副 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技术部门分管负责人负管理职责。技术部门应定期开展作 业规程评比及交流学习活动,以提高基层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 45 条 矿掘进副总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并负责在审批意见中签 署会审意见,编制者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并经掘进副总签字后,提交矿总工 程师批准执行。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作业规程复查。 第 46 条 安监、通风、技术、机运、地质等部门是掘进作业规程编制的参 加单位,并对本部门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责。各部门技术负责人或经授权的技 术人员参加会审时,应逐条审查,严格把关,提出明确的意见,对编制粗糙, 内容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有否决权。并负责本单位对作 业规程及技术措施中相关内容的贯彻和监督执行, 第 47 条 行意见。 矿总工程师负责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终审,并签署批准执第四章第 48 条报表、图纸报表、图纸管理是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必须规范、统一、准确、全面地反映矿井生产准备情况及实际生产面貌,为领导决策提供依 据,一旦井下发生事故,便于组织抢险救灾。 第 49 条 第 50 条 第 51 条 第 52 条 报表、图纸的管理,由各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科长和地测科长 上报的报表、图纸必须正规、齐全,真实可靠。报表要按照规定 所有在籍掘进队(包括进尺队、修护队等)的活动情况,都要在 生产采区月度采掘活动在采区地质平面图(1:2000 或 1:1000)上 具体落实,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格式进行打印,内容全面,无缺项,无漏项,无改动,字迹清晰。 报表中出现,并将队伍活动情况分采区在报表中进行填报。12 填绘,水平延深、开拓及准备采区、单项工程等在已审批的设计图上填绘。图 纸填绘要规范、认真、准确、连续,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严禁漏填虚绘,不得 弄虚作假。 第 53 条 所有在采区地质平面图上填绘的巷道,其施工设计必须在巷道开 工后第一个月内在上报图上用铅笔填绘清楚,如后期进行了设计修改,改动部 分应及时补绘。 第 54 条 所有掘进队进尺情况,在图纸上均要按要求填绘以下内容:区队 编号、巷道名称、支护形式(工字钢支护用“g”字,u 型棚支护用“u”字,锚 杆支护用“m”字,复合支护用“g+m”或“m+u”字等) 、当月进度、月末日期。 文字一律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在图纸上标注,字迹要工整。每月巷道进尺用容易 区分的颜色填绘,单月用红色,双月用兰色。填绘比例准确无误。 第 55 条 掘进施工期间,其局部通风机的摆放位置、掘进进回风路线,相 关通风设施的设置等必须在图纸上填绘、标注清楚。掘进过程中遇到的地质构 造情况,要按实际位置标注。图例符合规范。 第 56 条 第 57 条 月报图纸上所填的数字及线条不得出现涂改现象,因设计修改所 报表、图纸、现场三者必须一致,发现不符要求、弄虚作假者, 致时必须说明原因。 除退回重做外,纳入当年先进技术科评比考核扣分内容。如发生安全事故,因 图纸填绘不实而影响抢险救灾,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 58 条 报表、图纸应由技术科专人报送。报送时间为每月五日,如当天 系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该日后最近的一个工作日报送,严禁迟报、不报。第五章第 59 条 第 60 条 程中。 第 61 条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井巷安全质量是矿井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前提和保证。必 井巷工程必须按照施工设计图、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须坚持安全质量标准,严格检查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施工中应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把好工程质量关,把不合格的工程消灭在施工过 工程质量检查与评级,应依据掘进井巷安全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13 行检查和评定。矿井及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日常检查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第 62 条 根据生产矿井的实际, 井巷安全质量应遵循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 实行区(队)日检、矿月(旬)检、集团公司采取季检和抽检相结合的形式。矿 井、区队及班组必须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第 63 条 锚喷、砌碹、刚性支架、可缩性支架等巷道安全质量检验评定, 按照集团公司制订的统一表格进行。其它支护形式的安全质量检查表格各单位 可参照以上表格自行设计。 第 64 条 掘进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安全施工的保证,是提高掘进单 进,实现文明生产的重要途径。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生产矿井掘进安全质量标准 化检查执行说明认真组织实施。 第 65 条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得分和级别,矿井自查得分和级别如与 上级部门审核不符,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第六章第一节第 66 条 第 67 条巷道施工开工准备巷道开工必须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 巷道开工前,掘进施工区队必须根据矿井月度作业计划安排,至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施工单位的每个工作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少提前 8 天提交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开工前的 有关准备工作。签发后的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应及时送达技术、地测、通风、 机电、运输、调度、安监、通讯等有关部门。 第 68 条 巷道开工前应由掘进矿长或掘进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测、通 风、机电、调度、安监等部门有关人员和掘进施工单位的区队长、技术员前往 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各部门要按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中的有关要求,提前为巷 道开工做好通风、供电、运输、压风、排水、通讯等准备工作。 巷道开工前必须对巷道后路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修复,整改完善后方 可开工。 第 69 条 巷道拨门在条件允许时,应由地测部门在拨门前给出正规中、腰14 线。如条件不允许,可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先挂好临时中、腰线指导施工,控制 距离不超过 8m,预计施工到具备给出正规中、腰线的距离时,由掘进施工区队 技术员及时与地测部门联系,地测部门接到联系后应及时给出巷道第一组正规 中、腰线。第二节巷道施工第 70 条 巷道掘进采用爆破法施工必须实行光面爆破,光面爆破应达到如 下三个基本要求: 一、 爆破后巷道成型达到拱圆、 帮直、 底平、 不欠挖, 局部超挖不大于 150mm。 由于岩石层理、节理发育造成局部超挖不得超过两处。 二、眼痕率:硬岩应保留 60%以上,中硬岩石应保留 50%以上,松软岩石 或断层破碎带要达到爆破成型的要求。 三、周边岩石上不应有明显的炮震裂缝。 第 71 条 光面爆破必须合理确定爆破参数: 一、周边眼间距一般为 300mm,在施工交岔点和曲线巷道时,应适当缩小。 二、周边眼装药量应根据岩性合理确定,保证爆破后眼痕率达到光爆要求。 三、当巷道岩性发生较大变化时,掘进施工区队技术员应及时调整爆破参 数,重新编制爆破图表,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 72 条 必须按爆破图表看线、定点、划轮廊线、量尺、定眼位。严格执 行“五不准”制度,即: 一、没有爆破图表,班组长不准定眼位。 二、班组长不定眼位,打眼工不准打眼。 三、打眼工不按眼位打眼,或打眼不符合爆破图表要求,放炮员不准装药。 四、放炮员不按规定装药,班组长不准放炮。 五、达不到光爆要求,要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否则不准继续施工。 第 73 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采用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全断 面一次起爆,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 74 条 掘进爆破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和“三人连锁”爆破 制度,并坚持清底交窑制度。15 第 75 条掘进机掘进,除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 71、76、77 条规定外,还必须: 一、掘进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掘进工作面遇有掘进机不能截割或不能进行经济截割的岩石时,应退 出掘进机,然后采用爆破法处理。爆破时必须对设备进行保护。 第 76 条 使用耙装机时,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 岗。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73~77 条规定执行。 耙装机距迎头允许距离须在作业规程作出明确规定, 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 米,最大距离根据耙装机容绳量确定,但最大不超过 30 米。 第 77 条 使用全液压装煤机时除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 73、76、77 条规定外,还必须: 一、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装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并正常使用。 三、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司机要认真检查机器各部件情况。 四、司机开机前必须发出开机警号,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并严格 按操作规程操作。 五、司机在开机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确保安全作业。 第 78 条 第 79 条 掘进机、耙装机、装煤机等停止作业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必须 掘进施工人员必须妥善保护中腰线、测点和激光指向仪。当采用 断开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激光指向仪指示掘进方向和标高时,每次使用前应对激光光束进行检验,发生 偏差应通知测量人员进行重新确定。 第 80 条 巷道施工过程中,测量人员应根据测量规定定期测量延线。激光 指向仪应定期进行校核。第三节第 81 条竣工验收巷道竣工后, 掘进施工区队应及时提交掘进工程竣工移交申请单,送达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总工程师或矿长指定的矿领导组织技术、调度、安 监、地测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写掘进工程验收交接单。对验收中提出的16 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期整改。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由集团公司负责。 第 82 条 巷道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标高、坡度和方向,起点、终点和连接点的坐标位置。 二、中线和腰线及其偏差。 三、永久支护规格质量。 四、水沟的坡度、断面和水沟畅通情况。 五、有关安全设施。 六、隐蔽工程及其它。 第 83 条 巷道竣工验收合格后,掘进区队技术员应将巷道从开工到竣工期 间的所有施工记录、技术总结及相关技术文件等整理成册,送交技术科存档。第七章第一节第 84 条顶板管理一般规定掘进矿长对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掘进副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驻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负监督检查责任,区队长负施工管理责任, 班组长和跟班干部负现场管理责任,安监员负现场监督检查责任。 第 85 条 第 86 条 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应向下一班交清顶板、安全设施、 凡采用爆破法施工的巷道, 都必须坚持做到光面爆破。 施工区队、 工程质量等情况,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技术、地测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岩性变化情况,及时调 整爆破参数,并补充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减少围岩松动破坏。 第 87 条 架棚和短段掘砌的砌碹支护巷道,要根据岩性情况,合理布置炮 眼,特别是掏槽眼的位置、角度,掏槽方式要与围岩岩性相适应,装药量要合 理,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破坏碹体及机电设备。 第 88 条 所有掘进巷道(综采工作面切眼等特殊情况除外)都应做到一次成 巷,一般不设临时支架。特殊情况不能做到一次成巷时,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 术措施。采用复合支护时,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一次支护与二次支护的时 间、距离间隔及一次支护与二次支护间的安全措施。17 工作面临时支架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以及架设质量,背帮、背顶、架间连 接装置等,都必须在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采用锚杆或锚喷做临时或第一次支护的掘进工作面,其锚杆布置、安装和 喷浆等工序,都必须按照规程规定作业,其质量符合锚喷支护质量标准。第二节第 89 条顶板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打眼前、放炮后及支护进行过程中,都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敲帮问顶要指派有生产经验的人员进行,并有专人监护。 浮矸危石清理干净,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进行其它作业。如处理危石可 能发生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 90 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 10m 内的支护,在爆 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修复支架必须先保证后路安全,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破煤(岩) 后必须及时对暴露的顶板进行临时支护,在临时支护的掩护下进行其它作业。 第 91 条 临时支护形式: 一、金属前探梁: 金属前探梁可选用长度不小于 4m 的型钢(12kg/m 钢轨、11#矿工钢等) 。 金属前探梁固定点每根不少于 3 处,固定方式要求牢固可靠,结构简单、便于 操作。每两个固定点之间至少应间隔一棚或一排锚杆,两端固定点处的前探梁 要余出不少于 l00mm 的长度。倾斜巷道应有前探梁防滑措施。 金属前探梁要等距离布置,当巷道跨度≤2.4m 时,采用两根前探梁;跨 度&2.4m 时,必须采用三根前探梁。前探梁与顶板间要背严接实。 二、带帽点柱: 煤(半煤)巷跨度≤2.4m 时打一排,跨度&2.4m 时打两排;岩石巷道跨度≤ 2.6m 时打一排,跨度&2.6m 时打两排。每排点柱数量依据循环进尺,在作业规 程中确定。点柱上要戴帽(帽规格 mm 的优质木料)。点柱要打设 及时,并打在实底上,无法打在实底上要垫木料或枕木。点柱宜采用内注式单 体液压支柱。 第 92 条 掘进机施工的掘进工作面,严禁利用截割臂代替金属前探梁。迎18 头施工人员必须在正规的金属前探梁或带帽点柱保护下工作。 第 93 条 200mm。 第 94 条 锚杆(喷)支护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可使用金属前探梁,也可使 用带帽点柱,或者前探梁与带帽点柱并用。当护顶锚杆打到迎头后(最大不超过 一排锚杆间距),临时支护即可拆除。 第 95 条 架棚巷道掘进时为防止片帮伤人,挖腿窝前必须超前背帮。每帮 超前背帮板间距不大于 500mm,最上一块距顶梁(或顶板)不大于 300mm,最下 一块距底板不大于 1.0m,背帮板必须牢固可靠。 第 96 条 第 97 条 顶板破碎巷道、分层开采煤层的巷道应铺网,网的材质、规格、 断面>8m2 或倾角大于 15°的上山掘进巷道迎头端面必须采取临 网径、搭接长度、联网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时支护措施,打眼、装药等作业时必须在端面临时支护的掩护下进行,临时支护 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 98 条 掘进工作面遇到断层、破碎带、松软顶板或其它地质情况时,应 及时采取超前预注浆、缩小支护间距、复合支护、打撞楔、增补预应力锚索等 有效措施,并改进或调整作业工序,加强现场管理。 第 99 条 掘进过断层、过集中应力区、过冒落带、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 及巷道拨门、贯通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 中,必须由掘进矿长安排专门人员现场指挥。 第 100 条 架棚巷道出现片帮、掉顶时必须用料与顶帮接实,锚杆支护巷 道要保证锚杆盖板或网紧贴围岩,锚喷巷道超挖处,进行补喷处理时必须挂网, 必要时须补打锚杆。 第 101 条 巷道施工时当迎头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出现淋水或淋水增 大,突发性片帮掉渣,巷道不易成型,或顶板及迎头钻进速度异常时,应立即 停止施工,及时对迎头附近巷道支护进行加固或补强,经技术、地测等部门查 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 102 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设专人每班对掘进后路进行巡察,发现支架折 损、巷道变形超过规定、喷层脱落及锚杆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必须及时采 架棚巷道,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为迎头的临时支护。在掘进头 正常作业(出煤矸、架棚、过帮顶)时,临时支护梁端距迎头煤(岩)壁不大于19 取措施进行维护。对掘进后路进行改棚、刷顶帮扩棚等维护时,从施工地点向 前不得有人从事其它工作。 第 103 条 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须在工作面附近存放不少于一个园班的支 护材料,备齐备足处理事故备用料,实行挂牌管理并标明材料规格、数量等。 处理事故备用料单独堆放,事故备用料应备有圆木、大板或半圆木、木垛料、 撞楔及专用工具等,用后及时补充,其种类、规格、数量、距工作面距离等必 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八章架棚、砌碹和喷射混凝土支护第一节 架棚支护第 104 条架棚巷道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倒棚。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撑木或 支拉杆的数量、规格、卡缆拧紧力矩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 105 条 棚。 第 106 条 支护材料加工质量、材质必须满足支护设计要求。u 型钢支架、 工字钢支架、卡缆等支护材料必须经检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入井使用。 服务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架棚巷道,背帮背顶材料要进行防腐处理或用不腐 性材料,以减少巷修工程量。 第 107 条 钢架喷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架柱窝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架设在浮矸(煤)上。 二、应先喷钢架与壁面之间的混凝土,后喷钢架之间的混凝土。 三、可缩性钢架待受压相对稳定后,方可喷射混凝土。 第 108 条 架棚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字钢顶梁两端必须焊有牙颏,牙颏长度应不小于 50mm,其斜度应与 棚腿的扎角相一致。 二、棚腿底端必须焊有垫板,防止棚腿钻底。 架棚巷道帮顶要背严、背实、刹紧,严禁空顶、空帮、空肩窝。 每架棚必须用不少于 4 块定位木楔(顶两块、肩窝两块)打上劲。严禁架设等劲20 三、梯形棚的棚腿扎角应根据巷道顶压及侧压大小合理确定。一般棚腿扎 角 10°左右。 四、腰帮过顶的材料要规范。塘材棍的小头直径应不小于 50mm,小头直径 小于 50mm,大于 30mm 的必须两根捆绑并用;塘材必须腰背在支架与围岩间;断 裂的水泥背板不准使用。 五、支架的顶部及两帮应背紧、背严、背牢。腰帮过顶塘材间距应不大于 200mm。 六、可缩性拱形支架,其搭接要符合设计规定,采用风动搬手或其他机械 搬手将卡缆拧紧,其螺母拧紧力矩≦300n.m,并有现场检测记录。 第 109 条 采煤工作面改造巷道掘进采用单体支柱配铰接顶梁进行支护时, 其支护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其支护不得少于二梁 三柱,施工时支架必须采取防倒措施,单体支柱初撑力符合规程规定,改造切 眼顶板必须实行“三封闭” (顶及两帮)管理。第二节第 110 条砌碹支护砌碹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支模前应对中、腰线进行检查,严格按中、腰线进行支模。当采用料 石砌墙时,应挂边线,按线砌墙。 二、模板应安设牢固,板面应严整。 三、碹胎的架设应与巷道中心线垂直。 四、碹胎两边拱的基点应在同一水平上,并与巷道坡度一致。 五、碹胎的间距,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强度应能满足荷载要求。 六、碹胎架设必须牢固,碹胎的下弦不得用作工作台。 七、碹胎、模板每次使用前,都应进行检查和整修。 八、在倾斜巷道中架设碹胎,应有 2°~3°的迎山角。碹胎与碹胎之间应 设撑杆和拉条。 九、砌拱时,应同时由两侧拱基线向中心对称砌筑。最后封顶的砌块应位 于正中,砌块间应灰浆饱满,严禁做假缝。砌筑拱顶部分须采用石楔,毛峒尺 寸必须符合设计,严禁采用砸断瓦石进行砌碹的现象。21 十、碹体壁后充填要严实,充填材料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十一、巷道模板和碹胎的拆模期,应根据混凝土、砂浆强度和围岩压力大 小,在作业规程中确定。浇灌混凝土的拆模期不宜少于 5 天,料石砌碹的拆模 期不宜少于 2 天。 第 111 条 砌碹巷道必须有不少于 200mm 的基础,有水沟的巷道,水沟一 侧的墙体基础应低于水沟底 200mm 以上。并应清理浮矸至实底,用砂浆进行铺 底,严禁在浮矸上砌墙。 第 112 条 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满填实;巷 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 厚度不得小于 0.5m。 第 113 条 第 114 条 严禁在砌墙尚未带帽的地段进行沿墙挖水沟、电缆沟等挖掘工 所有巷道永久水沟都必须依照巷道的中、腰线施工。混凝土砌 作,防止碹墙倒塌。 筑的水沟须铺 50mm 以上厚度的混凝土底。永久水沟滞后耙装机应不大于 l0m。第三节第 115 条 行业标准规定。 第 116 条喷射混凝土支护喷射混凝土用水泥、水、黄沙、石子、速凝剂等材料必须符合 岩巷锚喷支护,喷射混凝土设计厚度不得小于 50mm,设计标号一般不低于 150#,主要峒室不低于 200#。 煤巷原则上不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如确需喷射混凝土的,其喷射厚度、 标号应根据具体条件在支护设计中确定。 第 117 条 处。 二、混凝土的水灰比,水泥、砂子、石子的配合比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三、速凝剂的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应不大于 5min, 终凝时间不应大小 l0min,速凝剂的一般掺入量为水泥用量的 3~5%。 四、巷道要做到拱圆帮直成型好,不准有蜂窝麻面,其基础深度不小于 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初喷应紧跟迎头,厚度不小于 20mm,不大于 30mm。复喷成巷至耙装机22 100mm。 五、当混凝土采取分层喷射时,除迎头初喷外,第一层喷射厚度:墙 50~ l00mm,拱 30~50mm。下一层喷射应在前一层混凝土终凝后进行,当间隔时间超 过 2h,应先喷水冲洗湿润混凝土的表面。 六、喷后七天内应进行三班洒水养护,提高喷层强度。 七、喷浆(砼)要做到“五不喷” : 1、巷道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危岩活石不处理好不喷。 2、不开喷雾不喷。 3、不冲洗岩帮不喷。 4、巷帮附近的矸石不清理到墙脚不喷。 5、喷料不合格不喷。 八、喷射混凝土的回弹率,边墙不应大于 15%,拱部不应大于 25%。 第 118 条 第 119 条 喷射混凝土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并采用潮喷工艺。喷 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射前必须清除松动岩块,将岩面用水冲洗净。 一、钢筋网使用前应清除污锈。 二、钢筋网与岩面间的喷厚不应小于 30mm,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20mm,不大于 40mm。 三、钢筋联网以及钢筋网与锚杆或其它固定装置联结应牢固。 四、当采用双层钢筋网时,第二层钢筋网应在第一层网混凝土覆盖后铺设。 网间喷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 120 条 喷射混凝土支护巷道的喷层必须进行强度检测。其检测方法按 《xx 矿业(集团)公司锚喷巷道喷层强度检测暂行规定》执行。第九章第一节第 121 条锚杆支护一般规定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锚杆支护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锚杆支护巷道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从班组、区队到矿井的各级管理责任,并落实到人,23 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 122 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锚杆支护的过程控制及各环节的管理。地测、 技术、物管、区队等单位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地质资料提供、支 护设计、施工机具和材料的供应、质量控制、监测监控、后路维护、支护效果 分析、缺陷改正等工作。 第 123 条 技术培训。 第 124 条 各单位要依靠技术进步,结合生产实际,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锚杆支护水平。 各单位必须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工人进行锚杆支护的第二节第 125 条锚杆支护设计锚杆支护设计前,首先要做好地质力学评估工作。内容包括:现场地质条件调查,巷道围岩力学性质测定,围岩应力测定及短锚拉拨试验等。 以判断其可锚性及支护难易程度,作为围岩分类的基本地质力学资料。并对类 似地质条件已掘巷道的支护状况进行类比分析,有关地质资料、图纸齐全。 第 126 条 第 127 条 煤锚支护设计过程应遵循巷道围岩分类→初步设计→监测分析 要贯彻“动态设计”的思想,不能生搬硬套已有设计。根据具 →优化设计的程序。做到围岩分类准确、设计科学合理。 体地质条件的不同,同一矿井、同一煤层、同一巷道的不同区域、不同地段, 可选择不同的支护形式和参数。 第 128 条 锚杆初步设计基本原则: 一、巷道断面应根据围岩条件及巷道用途合理确定,在满足通风、运输、 行人的前提下,巷道的设计高度和宽度还应预留适当的变形量。 二、必须选择性能稳定、技术含量高、符合《树脂锚杆与预应力锚索企业 标准》(q/hbkj 011-2003)的锚杆及其它支护产品。 第 129 条 支护设计方法可采用工程类比法、理论计算法或借助数值模拟 等进行科学设计。采用工程类比法设计时,必须认真分析相似参考巷道的条件 差异,并作相应的设计变更。 第 130 条 锚杆支护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24 设计说明书内容: 1、巷道名称、位置、用途、巷道规格参数; 2、地质条件说明及围岩分类。巷道所处层位、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类别、 煤层硬度、周围采掘情况、构造、水文及瓦斯情况等。 3、相似条件巷道的类比分析。 4、锚杆几何参数(长度、直径) 、力学参数(强度) ,锚杆、锚索、桁架布 置参数(间排距、角度)及确定依据; 5、锚杆锚固参数(孔径、锚固长度、锚固剂型号)及确定依据; 6、锚杆预紧力矩(或预拉力) 、设计锚固力; 7、护表构件(钢带、金属网)形式、强度、规格; 8、基于锚杆支护初步设计基础上的补强加固措施; 9、验证初步设计的巷道支护效果观测与监测方案; 10、预计巷道受采动影响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1、锚杆支护断面图;临时支护断面图,必要时可附三视图。 第 131 条 对难维护复杂条件的支护设计,应体现提高支护强度和支护等 级的思想。如大跨度、交岔点、软弱破碎不稳定围岩,应采用加长或全长锚固、 锚带索、桁架等联合支护方式。 第 132 条 矿井或煤层首次采用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宽度大于 3.6m、中等 维护型的沿空巷道、难维护型巷道或其它复杂地质条件下的煤层巷道首次采用 锚杆支护,由锚杆技术公司或科研院校进行锚杆支护设计,并报集团公司生产 管理部备案。其他均由各矿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 133 条 第 134 条 软岩采用锚注支护时,注浆孔布置、深度、注浆压力、注浆量、 支护设计的调整和优化。锚杆支护设计人员要了解掌握施工进 滞后时间等要在支护设计中规定。 程及支护效果,根据初步设计施工后的支护效果监测结果,验证、修改、优化 支护设计,提高其合理性和可靠程度。支护设计的调整和优化方案必须报矿总 工程师批准。第三节施工机具25 第 135 条 第 136 条 第 137 条 第 138 条 文执行。 第 139 条 锚杆孔。岩巷推广使用 110 n.m 以上锚杆钻机。煤巷推广使用 80 n.m 以 建立健全锚杆机具使用、维护、保养责任制度,设备要编号建 技术科要及时了解掌握锚杆钻机的使用状况,维修单位人员要 锚杆钻机的维修、检测、报废等具体规定按淮矿生便[2004]6 号 岩巷必须配备锚杆安装机具, 应使用 b22 (b19) 钻杆配合φ 32mm上的锚杆钻机,淘汰 80 n.m 以下锚杆钻机。 立台帐,各项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加强对机具的维修检查,确保机具的性能。(φ 28mm)钻头;煤巷应使用 b22(b19)或小麻花钻杆配合φ 28mm 的钻头施工第四节第 140 条支护材料必须选用水基树脂锚固剂、无纵筋左旋螺纹钢高(等)强锚杆。禁止使用普通圆钢锚杆、建筑螺纹钢锚杆、非金属锚杆和水泥锚固剂。 锚杆、锚固剂等产品必须具有“ma”标志,经集团公司质量认证,符合行 业标准,锚杆产品还必须符合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锚杆、锚固剂及其配套产品 必须具有出厂质量验收合格证。 第 141 条 矿要建立锚杆支护材料的定期抽检制度,由技术部门负责,安 监、物管部门配合把关,凡不符合《树脂锚杆与预应力锚索企业标准》(q/hbkj 011-2003)的支护材料严禁入井、使用。 第 142 条 锚杆的杆体、锚固剂、托盘、螺母等,其性能、强度与结构必 须相互匹配;护表构件如金属网、塑料网、钢带、钢筋梁等,应与整个支护系 统相适应。钢筋梁一般采用φ ≥12mm 的普通圆钢制作。托盘必须与锚杆及钢带 相配套,如单体锚杆配圆形或方形托盘;π 型钢带和梯形钢筋梁配π 型托盘;m 型钢带配 m 型托盘;w 型钢带配 w 型托盘。不准使用普通铸铁托盘或其它型钢切 割加工制成的托盘。 金属锚杆杆体尾部螺纹必须采用滚丝工艺加工或采取热处理措施,使螺纹 部分的强度与杆体相适应。26 第 143 条 第 144 条 第 145 条 第 146 条锚注支护的注浆材料可采用水泥浆或高水速凝材料等。 锚索一般选用φ 15.24mm 或φ 18.0mm 低松驰级钢铰线,破断载 回收复用的锚杆及其它护表构件只能在巷帮使用,回收复用的 凡不按规定使用锚杆支护材料的巷道,其工程质量以不合格论荷≦240~260kn。 支护材料必须单独堆放,并挂牌管理。 处,若发生顶板事故,将严肃追究责任。第五节第 147 条 第 148 条 第 149 条 第 150 条 第 151 条 准划眼位。锚杆支护施工施工前,必须根据支护设计编制作业规程、措施,施工单位严 锚杆支护巷道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 44 条之规定。 施工前必须备齐符合要求的施工机具和支护材料。 迎头锚杆打眼安装工要经专业培训,专人操作。 锚杆施工严格执行“五不准”制度:格按批准后的规程、措施施工。一、巷道断面不符合设计,危岩活石不处理,隐患问题未排除,班组长不 二、班组长不划眼位,打眼工不准打眼。 三、不按规定打眼或打眼不合格,不准安装锚杆。 四、锚固剂质量不合格,不准使用。 五、锚杆杆体及其附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不准使用。 第 152 条 采用钻爆法施工时,锚杆支护巷道必须制定严格的控制爆破措 施。煤巷要预留足够的手工刷大部分,预留的手工刷大部分应根据煤层硬度等, 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一般不应小于 500mm,以减少炮震破坏,保证巷道成 型。 第 153 条 放炮(割煤)后要及时施工顶板锚杆。打眼、安装顶板锚杆必 须在临时支护的掩护下进行。最前排顶板锚杆至煤(岩)壁的允许空顶距离不 准超过设计规定的锚杆排距。 第 154 条 煤锚巷道巷帮采用手工刷大后,必须及时进行支护,帮锚杆距27 迎头端面不大于设计的锚杆排距;岩巷帮锚杆滞后迎头距离须在作业规程中作 出明确规定。 第 155 条 第 156 条 锚杆布置。打锚杆眼前必须按支护图表的规定看线、定点、量 锚杆眼的角度和孔深。锚杆布置方向应尽量与巷道轮廓线(或 尺、画眼位。中顶锚杆沿中线,帮锚杆与巷道坡度一致。 岩层主要层理面)垂直,其夹角不小于 75°,煤巷顶板靠两帮的锚杆,与顶板 法线夹角呈 15~25°。 锚杆眼深度必须与锚杆长度相匹配, 眼深误差 0~+30mm, 并在作业规程中予以规定。 第 157 条 最下一排帮锚杆距底板不超过 500mm, 软岩或高地压巷道还应增 补底脚锚杆、底板锚杆。煤锚巷道两帮应平直,托盘、钢带、网要紧贴巷壁, 网搭接压茬长度不小于 100 mm,未接触部位必须楔紧垫实。 第 158 条 锚杆眼孔径应与锚杆直经、树脂药卷直径合理匹配。锚固剂的 环形壁厚应控制在 4~10mm。孔径允许时,应尽量选用大直径树脂卷。岩巷宜采 用φ 32 mm 孔径配φ 28mm 树脂卷, 煤巷顶板宜采用φ 28mm 孔径配φ 25mm 树脂卷, 两帮宜采用φ 28mm 或φ 32mm 孔径配φ 25mm 或φ 28mm 树脂卷。 第 159 条 用。 第 160 条 锚杆安装要牢固树立“初锚力第一”的观念。 必须使用锚杆钻机或其它专用锚杆安装机具,使树脂锚固剂充分搅拌混合。 并使用快速安装工艺,即搅拌树脂锚固剂、上托盘、拧紧螺母一次完成。严禁 用锤击或风锤搅拌的方法安装锚杆。 煤巷顶板锚杆及岩巷锚杆螺母拧紧力矩不小于 300n.m ,锚固力不小于 80 kn。煤巷帮锚杆的螺母拧紧力矩不小于 300n.m ,锚固力不小于 60 kn。小孔径 预应力锚索锚固力不小于 200kn。 锚杆安装后,必须采用风动搬手或其他机械搬手,及时对所有锚杆进行二 次紧固,确保锚杆螺母拧紧力矩达到设计要求。 第 161 条 小孔径预应力锚索支护应采用快速、中速两种树脂锚固剂,先 装快速,后装中速。树脂锚固剂用锚索送至孔底后边搅拌边推进,搅拌 20~30 秒停转,等待 2 分钟后再落下钻机。树脂锚固剂凝固 1 小时后,方可进行张拉 安装前所有锚杆眼都要用压风扫孔,清除积水、岩渣。并对使 用的锚杆和锚固剂等材料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材料或过期变质的锚固剂严禁使28 预紧上托盘工作,预紧力一般不小于 100kn。锚索外露长度不大于 350mm,过长 的锚索要及时剪断并加护套。 第 162 条 锚注或注浆加固支护施工,要保证设计孔深、方向、间排距; 采用快硬水泥或其它材料, 封孔长度不得小于 300mm; 注浆时要掌握好注浆压力, 先注底、帮,最后注顶板,并严格保证注浆量。注浆结束应及时清洗管路及设 备,防止浆液凝结而堵塞。 第 163 条 严禁用支护锚杆(索)或其它护表构件进行起吊、固定保险档 等工作。如需使用,必须单独施工。第六节第164条监测监控锚杆支护巷道均要开展顶板岩性探查和支护效果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配齐、设置各类监测仪器(表)和工具。所有锚杆(索)必须实行编号管 理,责任到人,以便于事故追查和责任追究。 顶板岩性探查手段:通过锚杆眼钻进速度和排粉情况判定。探查内容:岩 性变化、煤线及含水情况。无锚索支护巷道,每5~10m打一探查孔,探查孔深 度不小于设计锚杆长度的1.5倍。 监测内容:初锚扭矩、锚拔力、锚杆受力、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参数。 监测器具:扭矩扳手、锚杆拉力计、锚杆测力计(液压枕) 、顶板离层指示 仪、测尺或测杆等。 第165条 度。 第166条 班组自检内容要求:初锚扭矩、锚固剂用量、顶板探查孔眼深及 岩性等。班长负责安排业务熟悉人员对当班安装的锚杆逐根检测,不足的必须 及时加扭,确保符合要求。 第167条 区队日检内容要求:初锚扭矩、锚拔力、锚杆测力计(液压枕) 、 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量等。区长负责指定业务熟悉人员对当天施工的锚杆进行 抽测,初锚扭矩抽测不少于30%,锚拔力抽测一组(顶1根、两帮各1根) ,技术 员负责组织每日对煤锚巷道已有锚杆测力计(液压枕) 、顶板离层指示仪及围岩 变形量进行观测。 建立健全监测制度,认真落实班组自检、区队日检、矿井抽检制29 第168条矿井抽检内容要求:初锚扭矩、锚拔力、锚杆测力计(液压枕) 、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量等。技术科监测组负责对全矿当月施工的所有煤锚巷道 的监测工作,每30m抽测初锚扭矩3排、锚拨力1组(顶1根、两帮各1根) 。观测 煤锚巷道已有锚杆测力计(液压枕) 、顶板离层指示仪、围岩变形量情况。 第169条 认真填写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初锚扭矩、锚拔力、锚杆受力、 顶板离层、围岩变形)齐全、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小班自检必须有当 班班长或区队跟班干部签字,区队日检必须有区队长签字,矿井抽检必须由抽 检人员签字。顶板探查情况及监测发现的问题应记录清楚。初锚扭矩、锚拔力 合格率100%,不符合要求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如补打锚杆、二次紧固、 架棚补强支护等)及时处理,以达到规定要求。 第170条 区队技术员每天将班组自检、区队日检资料收集整理后,报矿技 术科,由掘进副总组织技术科对所有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监测数据 的分析处理及信息反馈,支护效果评判,修改完善或改变支护设计,制定切实 可行的技术安全措施等,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171条 锚拔力测试必须有安全措施。锚拔力测试一般不作破坏性试验, 当拉拔加载至设计锚拔力的90%时即为合格。拉拔过的锚杆要有明显标记,不得 重复拉拔,测试锚杆应立即紧固。 第 172 条 锚杆测力计(液压枕) 、顶板离层指示仪、围岩变形量观测点的 设置应根据巷道围岩条件、巷道断面、矿压大小等因素确定。一般 30~50m 设 一组测点,软岩巷道、顶板破碎地带、高地应力等地段必须加密测点,掘进初 期和回采影响期间应加强监测。 第 173 条 巷道围岩允许变形量、顶板允许下沉速度要在支护设计和作业 规程中作出规定。第七节第 174 条补强支护与后路维护锚杆支护巷道应坚持“过程控制,动态监控,逐步加固,互为补强”的支护原则,补强支护与一次支护必须密贴,不得产生层间错动,否则 视为不合格工程。 第 175 条 巷道变形量超过规定、顶板离层超过警戒值及巷道处于破碎带、30 软岩段时,或大断面峒室、交岔点等处,要采取补锚杆(索) 、补喷、锚注、套 棚、增补托棚等符合现场实际的补强支护措施。采取补强措施后的巷道尺寸必 须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锚杆(索)孔集中淋水段,要进行架棚加固,防止锚杆(索)孔壁泥化, 锚杆(索)失效。 第 176 条 当巷道岩性、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现场人员要立即采取补强 措施,并及时汇报,区队和矿技术部门须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鉴定,并根据现 场情况提出支护参数变更和补强技术方案,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第 177 条 第 178 条 锚杆支护巷道因条件变化需改为架棚支护时,必须至少退后 5m 建立后路巡查制度。矿井、区队、班组划清责任范围,负责检 架棚。退后架棚复合支护距离根据巷道实际条件,由矿技术部门确定。 查承包后路和重点地段的支护状况。掘进工作面每班对掘进后路进行巡察,发 现支架折损、巷道变形超过规定、喷层脱落及锚杆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必 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 第 179 条 第 180 条 后应立即补充。 掘进后路维护时,若须刷帮挑顶扩大断面进行补架棚支护时, 锚杆支护巷道,除了正常支护备用料外,还必须备有可供一个 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圆班使用的架棚备用料(不少于 10 架支架料)及 5~8 根内注式单体支柱,消耗第八节第 181 条其它建立特殊地段的锚杆支护报告制度。当锚杆支护巷道遇特殊地段,矿在改变支护形式的同时,要向生产管理部报告,由生产管理部建立台帐, 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合理选择支护参数,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 182 条 管理职责: 一、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查锚杆支护设计及变更设计,批准后实施。 二、掘进矿长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现场按支护设计及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 施的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经管矿长保证支护材料供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部门进行支护设计,主持支护设计、作31 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负责对矿压观测结果进行分析评判,并提出处 理意见。 四、安监处长负责组织对锚杆支护巷道安全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符 合规定或标准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生产技术部门进行锚杆支护设计, 协助安监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建立施工管理台帐,深入现场,掌握施工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施 工条件变化情况;负责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分析,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提交分 析结果。 六、地测部门掌握巷道地质变化情况,分析巷道煤层赋存条件,顶底板特 征,地质构造,及时向技术、施工单位及有关领导提交地质预报。 七、施工区队长负责技术方案的贯彻实施,保证工程质量,班组长负责每 班汇报现场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情况,有权采取应急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工程 质量检验及矿压观测。区队技术员负责监督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并完成相应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 183 条 煤锚巷道的支护设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煤巷锚杆支 护设计规范(试行)(淮煤生[ 号文)执行。 》第十章第一节第 184 条特殊施工交岔点井下所有的交岔点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档案,现场挂牌管理,明确管理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各交岔点的安全巡查和日常维 护。矿定期组织安监、技术、修护等单位对井下所有交岔点进行安全检查,及 时消除隐患。 第 185 条 巷道交岔点应选择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的地点。如确需在岩 性差、裂隙发育的岩层中施工交岔点,则应采取预先注浆加固或其它有效措施, 提高围岩整体性和自身承载能力。施工前,应对交岔点附近的巷道予以检查、 维修、加固,保护好管线及其它设施。施工时必须有区队干部跟班现场指挥, 安监员现场监督。32 第 186 条 鞋。交岔点施工必须有施工放大图。所有架棚巷道交岔点都必须架设双抬棚。抬棚腿应焊夹板。当巷道为煤底或底板松软破碎时,抬棚腿还应穿 煤锚巷道交岔点,顶板要增补预应力锚索,顶板破碎或垮度较大时,必须 架抬棚进行复合支护。 第 187 条 中予以规定。 第 188 条 交岔点施工,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做到一次成巷,并尽量缩短 掘支的间隔时间,防止围岩松动。 当围岩破碎时,为保证安全施工,可采取先小断面巷道掘进,然后刷大成 型的施工工艺。 在松软煤(岩)层中或交岔点断面很大时,为保证施工安全,可采用导硐 法、台阶法等特殊施工方法。 第 189 条 交岔点围岩条件允许时,应优选锚喷支护。但要根据具体情况, 采用缩小锚杆株排距,增加锚杆长度和锚固长度,挂金属网,加大混凝土喷厚, 顶板增打预应力锚索等措施对交岔点进行加强支护。 第 190 条 第 191 条 架棚巷道的三岔门或四岔门,必须用锚杆(索)配合钢带或桁 近距离立体交岔的巷道设计时,须根据围岩条件,科学合理的 架等对顶板进行加固。 确定两巷道最近点间净岩(煤)柱尺寸,施工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严 格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倾斜巷道架设抬棚,抬棚腿扎角应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第二节第 192 条 第 193 条 第 194 条硐室硐室的掘进、支护、浇筑设备基础等,应连续施工,一次完成。 机电设备硐室和存放爆破材料的硐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应布置在地质条件简单,围岩坚硬、稳定的地段,避开破且无渗水,其它硐室应无滴水。 碎带、断层、褶皱及节理裂隙发育地带。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保证硐室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33 第 195 条安装固定设备的硐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管线的沟槽,不得渗水和漏水。 二、管线的套管、挂钩、梯子、扶手、预埋件及起重梁等,宜在支护同时 安装好和预留好,或预留孔洞。预埋螺栓的外露螺纹,应采取保护措施,所有 外露金属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三、混凝土基础上预留螺栓孔的位置应准确,模板盒不得残留在孔内。 第 196 条 当岩石稳定而采用底板锚杆固定设备时,必须用树脂锚固剂, 全长锚固,锚杆安装后应进行拉拔力试验,试验拉拔力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 1.5 倍。对进行拉拔力试验时被破坏的锚杆,必须重新施工。第三节第 197 条 第 198 条立眼立眼的眼径和垂高设计应科学合理,以保证其有效容积,防止 采用垛盘反井法施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发生堵眼、蓬眼事故。 一、采用反井掘进以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 盘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 1.6m。 二、采用木垛盘支护时,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木垛盘四角必须用 扒钉钉牢,垛盘与岩帮之间应背严、背实。 三、木垛盘断面内至少分成行人运料和溜矸 2 个间隔,行人运料眼同溜矸 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行人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 不得超过 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 四、爆破前,必须将行人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方 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 2 人。经过检查,证明通风、信号、人行间隔 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 199 条 采用吊罐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绳孔的偏斜率不得超过 0.5%。 二、吊罐的升降,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系。绞车房和出矸水平之间,必须 装设 2 套信号装置,其中一套必须放在吊罐内。 三、掏槽眼应平行于绳孔。严格控制炮眼的深度,全部炮眼底应在同一个34 水平上。 四、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的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 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 可使用。 五、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和通行。 第 200 条 采用深孔爆破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孔的偏斜率不得大于 0.5%,每钻进 l0m 应测斜一次,超偏的废钻孔 应用炮泥填实后再重新钻孔,每钻完一个孔应测斜和绘制实测图。 二、采用中心孔掏槽,中心空孔的直径宜为 90~200mm,分段爆破的高度宜 为 3~4m,应采用双雷管起爆。 三、各炮眼的装药高度应保持在同一个水平,炮泥的间隔位置也应在同一 水平,未装药段应用炮泥填堵。 第 201 条 采用反井钻机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机峒室的规格尺寸,应能满足钻机操作的要求。 二、钻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操作机械手时,两旁不得有人。 四、钻进导孔时,钻速要根据岩层软硬情况合理确定。不准在软岩中快速 钻进,防止卡住钻头。 五、每钻进 l0m 应加入 1 个稳定器。 六、钻孔和扩孔,均应先开水,后开钻;先停钻,后停水;必须连续供水, 不得中断。 七、排碴水压要适当,排碴道应保持畅通,并应注意排量及粒度,当发现 排碴不畅时, 应适当加大水量和降低钻速。 但水压不可过大, 一般为 0.2~0.3mpa 即可。 八、扩孔中在刀刃接触岩石时,严禁使马达反转。发生卡钻时,应立即反 向推进,使刀刃脱离岩石。 九、反井钻机作业时,不可随意停电。停电前必须空转 15min 以上,排净 碎碴。 十、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 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35 第 202 条立眼贯通前,应对立眼上口的巷道进行加强支护。架棚巷道要采用挑棚、托梁,棚腿应用钢管或铁轨用 8#铁丝捆绑成一个整体,防止支架下 陷坠落。具体加固办法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 第 203 条 第 204 条 眼口的箅子和栅栏可在立眼施工完成以后浇筑在眼口之上。 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 0.3m 范围内的木垛盘。否则,不得放炮。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 的矸石上作业。 第 205 条 采区煤仓、矸石仓以及出煤小眼等立眼,当条件允许时,应采 用锚喷支护。但其上、下锁口必须采用混凝土浇筑。垂高超过 30m 的立眼,应 对下锁口进行专门设计,增加下锁口抗煤矸坠落冲击的能力。第四节第 206 条 规定。 第 207 条巷道贯通掘进巷道贯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八条的 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爆破、透水等事故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不同采区、 不同水平、情况不明的老巷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贯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和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 团公司审批。 第 208 条 矿地测部门须及时下达巷道贯通通知书。岩巷 20~30m,煤巷 30~50m,综掘巷道 50~70m 前,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向生产、技术、通 风、机电、安监、调度等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矿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通通知书 后,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 209 条 生产单位应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时编制和贯彻贯通安 全技术措施,并准确掌握掘进进度和预计贯通时间,每天向技术、通风、安监 和矿调度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 210 条 作出明确规定。 贯通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36 第 211 条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贯通。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采掘的两 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 100m。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 60m,并且 在小于 60m 之前实施钻孔穿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一般巷道贯通相距 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 50m 时,只准从一个工作 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 并切断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 的瓦斯浓度。 第 212 条 掘进巷道即将贯通时,生产单位必须有区长现场跟班,通风区 要派熟悉通风系统的管理干部现场统一指挥,安监处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巷道贯通后,通风部门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测定 风量、检查瓦斯,待贯通巷道风流稳定,风流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 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 213 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 检查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在两个 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 1%以下时,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要按规 定安设专人警戒。 第 214 条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 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 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 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掘进作业。 第 215 条 第 216 条 间距小于 20m 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 在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上 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 5m。第五节第 217 条掘进防探水6(10)煤层底板布置井巷工程时,隔水岩柱的留设必须大于“安全隔水岩柱”的厚度,安全隔水岩柱要按集团公司防治水有关规定,由地质部37 门计算确定。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探查底板隔水岩柱厚度。 第 218 条 第 219 条 第 220 条 第 221 条 凡开采有顶、底板砂岩水害和具有突水危险的 6(10)煤层,区段 经批准的各类安全煤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掘进施工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并严格 具有突水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加强水情观测,施工区队跟班干 设计时必须布置轨道巷,轨道巷必须保证能将机巷低洼处的水全部放出。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 286 条规定。 部、班长和当班安监员必须观测记录水情变化,注意突水征兆,遇有突水征兆 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并向矿调度所汇报。 第 222 条 严格执行“三不装药”制度,即炮眼或掘进工作面有出水征兆 时不装药,探水钻孔的超前距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时不装药,掘进工作面支架 不牢或空顶距超过规定时不装药。爆破时要控制装药量,以保持煤(岩)体的 稳定。 掘进接近防水保护煤(岩)柱和探水线的最小允许距离时, 最后至少剩 1.0m 要停止爆破,采用风(手)镐挖掘,保持煤(岩)柱的稳定。 第 223 条 掘进巷道接近探水线时,必须探水前进。对于积水边界清楚可 靠的积水区,可在距实际积水边界 30m 外停止掘进,制定专门措施然后打钻放 水,确认积水放完后,由负责放水单位提出复工通知单,批准后掘进施工区队 方可继续掘进。掘进到距原积水区5m 外应再打2~3个检查孔,只有证实积水 确已放净后方可揭露原积水区。揭露原积水区时,要先用小断面从探水钻孔上 方与原积水区打透,并采取预防瓦斯等有害气体涌出的措施。紧急避水峒室的 位置、尺寸、支护等必须在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 224 条 巷道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时,必须保证设计的探水孔超前距和帮 距,否则应进行补充钻探。如打眼时发现积水沿钻杆向外流时,不准拔出或摇 晃钻杆,应停止工作,检查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采取措施,并立即向矿调度 所汇报。 第 225 条 定。 第 226 条 上山施工的切眼或联巷,贯通前必须排除上部巷道贯通点附近 不小于 20m 范围的积水及淤泥。否则,必须编制探放水措施,经集团公司审批。 沿空掘进或留小煤柱掘进巷道时,必须分析预测上区段老空水 情况,做到边探边掘。其探水措施应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作出明确规38 第 227 条老区复采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明时,掘进巷道必须超前探水。上山必须双巷掘进,每隔 20m 做一联络巷,探水孔超前距不得小于 20m,放炮前 应将所有施工人员撤到联络巷或下部平巷内。 第 228 条 井巷通过导水断层或可能导水断层时,必须超前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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