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设备安装的现有厂房泄压设备和消防执行什么标准?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课后题(九)-筑龙博客
1999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从事制冷空调、机电维修、机电工程、安装施工、给排水设计、电气工程、暖通工...
房地产&住宅地产&房地产企业管理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课后题(九)
第七章&&飞机库防火1.飞机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有什么不同?由于飞机进库维修时总带有一定量的可燃和易燃液体,如燃油、液压油、润滑油等,维修过程又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切割、焊接,用有机溶剂清洗,粘结、喷漆等火灾危险性大的作业;此外,维修飞机需要在大跨度的高大空间内的配套设施上进行。因此飞机库容易发生火灾且往往损失巨大。2.飞机库起火的原因有哪些?⑴燃油流散遇火源引发火灾;⑵清洗飞机座舱引发火灾;⑶电气系统引发火灾;⑷静电引发火灾;⑸人为过失引发火灾。3.根据飞机库自身的特点,你认为飞机库防火设计的重点是什么?(一)一般规定1.危险品库房、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或与飞机库贴邻建造。2.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与其贴邻建筑的生产辅助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根据生产辅助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3.飞机库内不宜设置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需设置少量这些用房时,宜靠外墙设置,并应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散走道的措施。&4.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使用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飞机库地下或半地下室内。甲、乙、丙类物品暂存间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当设置在贴临飞机库的生产辅助用房区内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二)防火间距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7-1的规定表4-7-1&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三)消防车道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应设置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0m,消防车道边线距飞机库外墙不宜小于5.0m,消防车道上空4.5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你认为飞机库的防火设计中电气设计应注意哪些方面?⑴当飞机库设有变电所时,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飞机加远离变电所或难以设置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消防用电设备的两回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⑵当电线、电缆成束集中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电缆。⑶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电源插座距地面安装高度应大于1.0m。⑷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0lx。当应急采用蓄电池作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5.你认为飞机库大厅最适宜采用何种灭火设施?采用湿式事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八章&&汽车库、修车库防火1.简述汽车库、修车库的火灾危险性。⑴起火快,燃烧猛;⑵火灾类型多,难以扑救;⑶通风排烟难;⑷灭火救援困难;⑸火灾影响范围大。2.汽车库如何分类?汽车库按照停车数量和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等进行分类。具体如下:⑴按照停车数量和建筑面积分类①Ⅰ类:停车数量大于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3。②Ⅱ类:停车数量大于150辆小于等于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3小于等于10000m3。③Ⅲ类:停车数量大于50辆小于等于15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3小于等于5000m3。④Ⅳ类:停车数量小于等于50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m3。⑵按照高度分类①地下汽车库;②高层汽车库。⑶按照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分类①机械式立体汽车库;②复式汽车库。⑷按照汽车坡道楼层式、斜楼板式、错层式、交错式、采用垂直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的汽车库。⑸按照组合形式独立式和组合式。⑹按照围封形式敞开式、封闭式、有窗的、无窗的。3.汽车库内设备用房可否与汽车库划入一个防火分区?谈谈你对此问题的认识?&4.汽车库内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否共用疏散楼梯,即两个防火分区设置3部楼梯?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以下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1.Ⅳ类汽车库;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4.Ⅱ、Ⅲ、Ⅳ类修车库。5.你认为汽车库内最适宜安装哪种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九章&&洁净厂房防火1.洁净厂房的基本特点有哪些?建筑结构密闭、生产工艺复杂、生产原料品种繁多、生产设备贵重精密。2.洁净厂房不同于其他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有哪些?⑴火灾危险源多;⑵洁净区域大,防火分隔困难;⑶室内迂回曲折,人员疏散困难;⑷建筑结构密闭,排烟扑救困难;⑸火灾蔓延迅速,早期发现困难;⑹生产工艺特殊,次生灾害控制困难。3.依次列出洁净厂房防火设计中你认为最重要的三个方面?防火分区和分隔、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配置4.洁净厂房的防火分隔设计应注意哪些方面?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每一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均应满足规范要求。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卷帘并加喷淋保护进行分隔。2.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当喷淋保护等级以严重危险级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可扩大一倍。3.丁、戊生产厂房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4.洁净厂房的技术夹层与其直接服务的生产区域视为同一防火分区。5.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其洁净生产与非洁净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完整分隔。5.洁净厂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与普通厂房类建筑有哪些不同?&第十章&&信息机房防火1.信息机房的分类主要有哪些?电子信息机房分为A、B、C三级。A级: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及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机房如:国家气象台、国家级信息中心、计算中心、重要的军事指挥部门、大中城市的机场、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急指挥中心、银行总行等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的控制室。B级:电子信息系统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三级医院、大中城市的气象台、信息中心、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电力调度中心、交通指挥调度中心;国际会议中心、省部级以上政府办公楼等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的控制室。C级:其余类型的机房。&2.信息机房内防火分区如何设置?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及辅助房间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主机房、终端室、网络设备室与磁介质、纸介质的存放间、备件库等仓储用房,以及维修室、电源室、蓄电池室、发电机室、空调系统用房、灭火钢瓶间等设备房间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并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信息储存设备要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室内应配有金属柜或其他采用非燃材料制成能防火的资料架和资料柜存放记录介质,如果有备份记录,备份记录应当放置在具有同样防火要求的另一间房间。3.信息机房防火有哪些特殊性?一、散热困难,火灾烟量大二、用电量大,电气火灾多三、无人值守,遇警处置慢四、环境特殊,扑救难度大五、设备精密,火灾损失大4、信息机房的室内装饰材料选用有哪些要求?1.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包括吊顶、装修墙裙等)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应能防潮、吸音、不起尘、抗静电等。2.机房内活动地板应采用导电性能好、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具有耐腐蚀、耐潮湿和防火等特点的抗静电铝合金活动地板。3.空调系统的风管及其保温、消声材料(包括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4.在机房吊顶和活动地板内铺设的电线,宜采用穿金属管布线或采用阻燃电缆。5、信息机房内应如何配置消防设施?信息机房应根据机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要求执行。&(一)灭火系统1.一般规定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以及A级和B级机房中的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池室,宜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其他区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预作用系统。凡设置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探测器的计算机房,其吊顶的上下及活动地板下,均应设置探测器和喷嘴。2.室内消火栓系统当机房进深大于25m时,应在机房两侧设置公共走道,并在走道上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3.气体灭火系统卡片穿孔室、纸带穿孔室、已记录的磁介质库和已记录的纸介质库、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变频机室、稳压稳频室、发电机房等不能用水扑救的房间,应设置除二氧化碳以外的气体灭火系统。当单个防护区面积小于800㎡、体积小于3600m?时,可考虑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对面积大于800㎡、体积大于3600m?的机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泄压措施。考虑到气体释放后,防护区内瞬间增压,所以在防护区机房内各防火分区隔墙均有对外泄压口,泄压口采用重力式,即设定一个压力值,当防护区内压力超过该值,泄压口关闭。这样既可以有效地消除防护区的增压,又可以保护气体的过多泄漏。泄压口的过压峰值一般为500MPa。(2)同步性、均衡性的技术措施。为了保证大面积机房气体灭火系统能够同时且有效地进行,必须使用多个选择阀并联保护即多根主管同步进入该保护区,而软件计算只能分组计算,由此带来以下两个技术问题需要进行解决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一是多个选择阀同步性;二是分组计算时组与组之间界面处喷头压力、时间、浓度的平衡性。(3)防止意外的措施。利用控制系统对所有的信号进行控制,对电源回路进行监控,任何回路出现短路、断路、接地故障时,控制系统都会进行反馈和报警,排除各回路工作不正常的可能性。控制系统应具有三路供电,即消防电源主、备用供电和蓄电池供电,当消防水源被切断时,控制系统蓄电池可保证供电24小时。为防止人为造成误喷的情况,在电气式手拉开关上设防护罩。4.其他灭火系统信息机房主机房及基本工作间内宜使用对设备无损坏,且环保、安全无毒性的IG541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当防护区面积、体积大于上述标准或防护区个数大于8个时,为了经济实用,可采用细水雾系统或其他新型、环保的哈龙替代技术。(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信息机房的重要程度、火灾危害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大型数据中心、计算中心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特级保护对象的要求进行设置。A级计算机房及面积大于140㎡的信息机房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一级保护对象的要求进行设置,面积小于140㎡的B级计算机房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二级保护对象的要求进行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选择,可根据信息机房的重要程度和火灾特点选择,具体如下:1.传统的火灾探测器2.空气采样烟雾报警器3.分布式感温光缆4.火灾报警系统设置、联动中的特殊要求第十一章&&古建筑防火1.思考我国古建筑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古建筑一般指古人遗留下来的距今有较长历史年代且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古建筑是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研究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宗教信仰的历史资料,是国家珍贵的文化遗产。古建筑单位几乎都是宗教、旅游活动集中地,是文物保护的重点,同时也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古建筑火灾不同于普通建筑火灾,火灾中往往使珍贵文物古迹被毁,&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一些古建筑火灾除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外,&还在国内外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2.按用途分,哪几类古建筑为消防工作的重中之中?民居建筑、宫殿建筑、礼制性祭祀建筑、宗教建筑、陵墓建筑、军事防御体系、古典园林以及桥梁建筑等类型3.思考文物古建筑的防火设计的意义?古建筑多为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较大,扑救困难,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较难控制,极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4.古建筑文物防火设计的原则是什么?古建筑防火应根据维持原貌、科学合理、人防技防并重的原则,将古建筑修缮、改造与消防规划相结合,制定切合实际的改造规划,灵活运用现代消防技术措施,达到既保留其固有历史风貌,又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水平的目的。5.总结一下,常用于古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有哪些?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超细水雾灭火系统;固定、半固定干粉、气体灭火系统或悬挂式自动干粉灭火装置、二氧化碳自动灭火装置、七氟丙烷自动灭火装置。&第十二章&&人民防空工程防火1.人民防空工程与普通地下建筑有何不同?&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讯、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民防空工程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地下建筑。2.人民防空工程的火灾危险性具有哪些特点?为什么?一般来说,人防工程火灾危险性呈现出以下特点:一、火场温度高,有毒气体多人民防空建筑密封性好,火灾后大量物质的燃烧速度与燃烧的充分性受到影响,造成燃烧速度慢、阴燃时间长、产生浓烟和大量有毒气体,同时蓄热温度随之升高,产生高热烟气流。而当某一阴燃部位突然同外部空气形成对流时,火势又会迅速复燃,重新形成燃烧,给在场扑救人员造成极大的危险。二、内部格局复杂,疏散难度大多数人防工程内部结构复杂,有的互相贯通,被改造成地下商城、娱乐场所后,顾客经常摸不清方向。首先人防工程不像地面建筑有窗户,火灾情况下无法从窗户疏散出去,只能从安全疏散出口疏散出去;其次工程内全部采用人工照明,无法利用自然光照明;再次烟气从两方面影响人防工程内的疏散,一是烟雾遮挡光线,影响视线,使人看不清道路;二是烟气中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直接威胁到人身安全。三、贮存物品多,火灾荷载大人防工程地下建筑不但使用面积大,而且贮存的物资种类杂、数量大,给防火灭火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四、内部纵深大,灭火战斗困难。凡人防工程地下商城、汽车库,其建筑都有较大的长度,又由于浓烟、高温、缺氧、有毒、视线不清、通信中断等原因,使灭火人员难以接近起火点观察火情、判别情况,影响灭火救援顺利进行。&3.人民防空工程的疏散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一)安全出口形式 1.疏散楼梯间2.避难走道(二)安全出口设置要求(三)安全疏散距离(四)疏散宽度(五)下沉式广场的安全疏散4.人民防空工程防火分区划分原则与地上建筑有何不同?人防工程内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其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5.人民防空工程防排烟设计应着重注意哪些方面?1.防烟人防工程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2.排烟排烟口和排烟风机的设计。第五篇:消防安全评估&第一章&概述一、试述风险管理原则(纸P463)答:为有效管理风险,组织在实施风险管理时,可遵循下列原则1.控制损失创造价值:以控制损失、创造价值为目标的风险管理,有助于组织实现目标,取得具体可见的成绩和改善各方面的业绩,包括人员健康和安全、合规经营、信用程度、社会认可、环境保护、财务绩效、产品质量、运营效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2.融入组织管理过程:风险管理不是独立于组织主要活动和各项管理过程的单独的活动,而是组织管理过程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3.支持决策过程:组织的所有决策都应考虑风险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旨在将风险控制在组织可接受的范围内,有助于判断风险应对是否充分、有效,决定行动优先顺序并选择可行的行动方案,从而帮助决策者作出合理的决策。4.应用系统的、结构化的方法:系统的、结构化的方法有助于风险管理效率的提升,并产生一致、可比、可靠的结果。5.以信息为基础:风险管理过程要以有效的信息为基础。这些信息可以通过经验、反馈、观察、预测和专家判断等多种渠道获取,但使用时要考虑数据、模型和专家意见的局限性。6.环境依赖:风险管理取决于组织所处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以及组织所承担的风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风险管理受人文因素的影响。7.广泛参与充分沟通:组织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尤其是决策者在风险管理中适当、及时的参与,有助于保证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有助于其观点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得到体现,以及其利益诉求在决定组织的风险偏好时得到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要建立在其权力和责任明确认可的基础上。利益相关者之间需要进行持续、双向和及时的沟通,尤其是在重大风险事件和风险管理有效性等方面需要及时沟通。8.持续改进:风险管理是适应环境变化的动态过程,其各步骤之间形成一个信息反馈的闭环。随着内部和外部事件的发生、组织环境和知识的改变以及监督和检查的执行,有些风险可能会发生变化,一些新的风险可能会出现,另一些风险则可能消失。因此,组织应持续不断地对各种变化保持敏感并作出恰当反应。组织通过纯净测量、检查和调整等手段,使风险管理得到持续改进。二、阐述风险管理过程(纸P463)答:风险管理过程是组织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嵌入在组织文化和实践当中,贯穿于组织的经营过程。风险管理过程包括明确环境信息、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监督和检查。其中,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沟通和记录应贯穿于风险管理全过程三、火灾风险评估有哪些作用(纸P466)答:火灾风险评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基础。消防工作遵循“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进行。为有效推动各级政府和部位履行其消防工作职责,解决所属区域火灾防控的薄弱环节,开展区域火灾风险评估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火灾风险评估结论将指导各级政府和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工作,更有重点地解决风险圈套的行业、区域消防安全问题。2.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基础:为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满足城市应对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需要,将包括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通信在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必要开展区域火灾风险评估工作。火灾风险评估结论将指导政府和部门优先解决制约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基础性、瓶颈性问题,从而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3.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具有人员密集、时间短暂、用电量大等特点;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活动具有安全要求高、火灾防控储藏在等特点。为有效做好上述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在举办这些活动前,就活动场所以及主办单位及其组织过程与管理开展火灾风险评估,能够及时发现活动的组织方案、应急措施、责任制落实、消防设施配置、火灾扑救准备、消防救援等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性地进行完善。4.确定火灾保险费率的基础:根本上,风险评估源于保险业的需求,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逐渐发现起来的。只是我国保险事业本身的起步就较晚,目前发展还未完全成熟,加上缺少相应的法规支持,火灾公众责任险还在探索之中,尚未找到成熟的发展和推广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安全的认识将不断深化,对安全的需求也将不断提高,可预期在不久的将来,火灾风险评估将会在我国消防工作中发挥起来越大的作用。四、试述风险评估的基本流程(纸P466-467)答:火灾风险评估的基本流程有以下方面:1.前期准备:明确火灾评估范围,收集所需的各种资料,重点收集与实际运行状况有关的各种资料与数据。评估机构依据经营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确定的范围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所需主要资料有:1)评估对象功能。2)可燃物。3)周边环境情况。4)消防设计图5)消防设备相关资料。6)火灾应急救援预案。7)消防安全规章制度。8)相关的电气检测和消防设施与器材检测报告。2.火灾危险源的识别:应针对评估对象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火灾危险源识别和危险性分析。3.定性、定量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确定消防评估的模式及采用的评估方法。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运行阶段,应尽可能采用定量的安全评估方法,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性评估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估。4.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评估: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评估主要包含:1)消防管理制度评估。2)火灾应急救援预案评估。3)消防演练计划评估。5.确定对策、措施及建议: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及建议,并按照火灾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解决方案的排序,列出存在的消防隐患及整改紧迫程度,针对消防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及改善火灾风险状态水平的建议。6.确定评估结论:根据评估结果,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当前的火灾风险状态水平,提出风险可接受程度的意见。7.编制火灾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流程完成后,评估机构应根据火灾风险的过程编制专门的技术报告。第二章火灾风险识别一、火灾风险评估常见的概念有哪些?(纸P469-471)答:火灾风险评估常见的概念主要有:火灾隐患、火灾风险、火灾危险源、火灾风险源、火灾危险、火灾危险性等火灾隐患: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险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二、火灾隐患与火灾风险有何差别?(纸P469、470、电子P563)答:火灾隐患与火灾风险差别是:火灾隐患本身属于火灾风险的一个方面,但是与火灾风险相比,火灾风险涵盖了火灾隐患的内容,比火灾隐患更为全面。开展火灾风险评估,首先就是要进行火灾隐患排查,但是火灾隐患排查不完全等同于火灾风险评估。一般情况下,凡是存在火灾隐患的地方,就一定会有火灾风险;但是有火灾风险的地方,不一定有火灾隐患。三、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风险源有何不同?(纸P470、电子P564)答:火灾中的第一类危险源包括可燃物、火灾烟气及燃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成分;第二类危险源是人们为了防止火灾发生、减小火灾损失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中的隐患。对于第一类火灾危险源,人们普遍接受。按照上述表述,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广播及疏散系统等消防措施属于第二类危险源。因此,对火灾危险源进行界定,将其含义限定为引起火灾的一些因素,同时引入火灾风险源的概念,则会容易理解。应该说,关于危险源和风险源的概念,来自不同的两个方向。危险源首先来自于理论上的定义,而风险源则来自于实践的需要,采用由实践向理论的提升,将会有更大的适用性。四、影响火灾发生的因素有哪些?(纸P472、电子P564)答:影响火灾发生的因素有:可燃物、助燃剂、火源、时间和空间五个因素五、建筑火灾风险的来源主要有哪些?(纸P475、电子P570)答:建筑火灾风险的来源主要有1)热辐射;2)热对流;3)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4)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和种类;5)风速;6)相邻建筑物的高度;7)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水平;8)灭火时间的影响六、消防力量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纸P478-480、电子P575-577)答:消防力量主要包括1)消防站。2)消防队员。3)消防装备。4)到场时间。5)预案完善。6)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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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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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
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
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2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3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2.0.7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
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3.2.1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咖1.5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个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2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3.2.3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4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5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3.2.6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3.2.7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3.2.9条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3.2.10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2.11条 总储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3.3.1条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3.3.2条 一座凵形、Ш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第3.3.3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3.3.4条 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3.3.5条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3.3.6条 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3.3.7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3.3.8条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3.3.9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m;
厂外道路(路边) &&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 &&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 &&5m。
注:①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
②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3.3.10条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③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④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25%。
第3.3.11条 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的规定。
注:①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60m3,单罐容量不应超过20m3,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4.2条的规定执行。
②储罐上应设有直径不小于38mm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于50cm。
③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第3.3.12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
第3.4.1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第3.4.2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 kg。
第3.4.3条 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
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3.4.4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3.4.5条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第3.4.6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取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限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第3.4.7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第3.4.8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4.10条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一、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一、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
第3.5.2条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条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
第3.5.4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5.4的规定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0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0m。
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m。
②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
第3.5.5条 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5.6条 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00m2;
二、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注:①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②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第四章 仓库
第四章 仓库
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4.1.1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4.1.1分为五类。
注:①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四。
②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1/4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4.2.1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要求。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4.2.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4.2.3条 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第4.2.4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不宜超过三层。
第4.2.5条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第4.2.6条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执行。
第4.2.7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4.2.8条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
第4.2.9条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多层库房外,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在库房外。当必须设在库房内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井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4.2.10条 库房、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角。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第4.2.11条 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库房应设有符合本规范第3.5.6条要求的消防电梯。
注:设在库房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前室。
第4.2.12条 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4.3.1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注:①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4.2.1第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00m。
③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0m。
第4.3.2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4.3.1条的规定增加2m。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第4.3.3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库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4.3.4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条的规定。
注: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少12m。
②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第4.3.5条 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4.1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
第4.4.2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2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4.3条 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1m3的甲、乙类液体按5m3的丙类液体折算。
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4的规定。
注:①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③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④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⑤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⑥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⑦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第4.4.5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4.4.5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
二、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间距,立式储罐不应小于2m,丙类液体的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
三、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按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执行。
注:石油库内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4.4.6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内储罐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且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可不超过四行;
二、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罐的容量,但浮顶罐可不小于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三、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四、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五、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每个储罐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六、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处应设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第4.4.7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一、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
二、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
三、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
第4.4.8条 地上、半地下储罐的每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储罐。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储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第4.4.9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9的规定。
注:①总储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储量不超过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石油库区内油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②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③厂内铁路线与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对于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0m,对于丙类液体不应小于10m。
④泵房与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4.4.10条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0的规定。
第4.4.11条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作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4.5.1条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
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5.2条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二、干式或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三、卧式、球形储罐与湿式储罐或干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四、一组卧式或球形储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10m。
第4.5.3条 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6.2条相应储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
第4.5.4条 湿式氧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4的规定。
注:①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5.5条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第4.5.6条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4.5.4条相应储量的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
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库房内,且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储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注: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
第4.5.7条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6.1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储罐区宜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第4.6.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6.2的规定。
注:①容积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m3的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第4.6.3条 位于居民区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其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上述储罐的单罐容积超过10m3或总容积超过30m3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第4.6.4条 总容积不超过10m3的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如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
当上述储罐设置在露天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第4.6.5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注:总容积不超过3000m3,且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可采用双排布置。
第4.6.6条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气瓶库,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液体石油气气瓶库的总储量不超过1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管理室除外),不应小于10m;超过10m3时,不应小于15m。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25m。
第4.6.7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七节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7.1条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4.7.2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7.2的规定。
注:①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如超过本表的规定,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较大堆场与四级建筑的间距。
②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建筑间距的较大值。
③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④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⑤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和本规范表4.4.2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建筑间距的较大值。
⑥粮食总储量为2t一栏,仅适用于筒仓;木材等可燃材料总储量为1m3一栏,仅适用于圆木堆场。
第八节 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第4.8.1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站址应根据储量大小,宜设置在远离居住区、村镇、工业企业和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地区。
第4.8.2条 甲、乙类物品专用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易燃材料堆场等,宜设置在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城市煤气储罐宜分散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段。
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8.3的规定。
注:①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②未列入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第5.1.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第5.1.2条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5.1.3条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m2的防火分区。
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注: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④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⑤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5.2.2条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执行。
第5.2.3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第5.3.2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5.3.3条 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第5.3.4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第5.3.5条 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注:设计时,规范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范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第5.3.6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面积不超过500m2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底层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入口处,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5.3.7条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注:①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第5.3.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第5.3.9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减半。
第5.3.10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注: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第5.3.11条 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注:表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
多座位数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
第5.3.12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2的规定。
第5.3.13条 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
第5.3.14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注:①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②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③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
第5.4.1条 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6.0.2条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6.0.3条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第6.0.4条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第6.0.5条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一个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超过表6.0.5的规定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注:一个易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25000m2或一个可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40000m2时,宜增设与环
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150m。
第6.0.6条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第6.0.7条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第6.0.8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6.0.9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6.0.10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6.0.11条 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6.0.12条 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不应设有铁路线。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进入丙、丁、戊类厂房和库房时,其屋顶应采用非燃烧体结构或其他有效防火措施。
第5.4.2条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第七章 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墙
第7.1.1条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当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
第7.1.2条 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第7.1.3条 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40c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
第7.1.4条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第7.1.5条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第7.1.6条 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榻。
第二节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第7.2.1条 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第7.2.2条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烧体。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7.2.3条 医院中的手术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7.2.4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
一、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二、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三、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五、建筑内的厨房。
第7.2.5条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第7.2.6条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7.2.7条 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烧体。
第7.2.8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设施。
第7.2.9条 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7.2.10条 冷库采用稻壳、泡沫塑料等可燃烧材料作墙体内的隔热层时,宜采用非燃烧隔热材料做水平防火带。防火带宜设置在每层楼板水平处。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保温层宜用非燃烧体墙分隔开。
第7.2.11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设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和0.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三节 屋顶和屋面
第7.3.1条 闷顶内采用锯末等可燃材料作保温层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50cm、金属烟囱70cm范围内,不应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
第7.3.2条 舞台的屋顶应设置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或在侧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高侧窗,其总面积不宜少于舞台(不包括侧台)地面面积的5%。
第7.3.3条 超过二层有闷顶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置老虎窗,其间距不宜超过50m。
第7.3.4条 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有不小于70cm&70cm的闷顶入口,但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小于两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地方。
第四节 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第7.4.1条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三、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
四、在住宅内、可燃气体管道如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设施。
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第7.4.2条 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0,净宽可不小于80cm,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7.4.3条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不小于0.80m、坡度不大于60度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
第7.4.4条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第7.4.5条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第7.4.6条 高度超过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有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但不应面对老虎窗,并宜离地面3m,设置宽度不应小于50cm。
第7.4.7条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第7.4.8条 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的外侧设推拉门,但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侧拉门。
第五节 天桥、栈桥和管沟
第7.5.1条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气体、可燃粉料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非燃烧体。
第7.5.2条 运输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资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用的通道。
第7.5.3条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有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
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第8.1.2条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8.1.3条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 L/s。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③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
第二节 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8.2.1条 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注: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含堆场、储罐)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8.2.2-2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第8.2.2条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注:①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
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②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③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第8.2.3条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地露天堆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的规定。
第8.2.4条 当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需设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灭火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计算确定。
第8.2.5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一、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配置泡沫的用水量和泡沫管枪配置泡沫的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二、储罐区的冷却用水量,应按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0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应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
注:①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②当相邻罐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
③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 L/s时,仍应采用15 L/s。
④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
⑤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三、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 L/s&m2。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 L/s时,仍应采用15 L/s。
第8.2.6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和直径不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h计算:
二、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
第8.2.7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容积超过50m3的储罐区和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 L/s.m2,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7的规定
注:①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②总容积<530m3或单罐容积&20m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
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三、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00h计算。
第8.2.8条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消防用水量)。
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两个,开启阀门的时间不应超过5min。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8.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8.3.2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 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第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6条的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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