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回迁单与房屋回迁协议补差款的银行存根,但房屋回迁协议产权认定表上(房屋回迁协议是我与他人

马某甲、马某乙与张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马某甲、马某乙与张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浏览: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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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967号
原告马某甲,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高玉华。
委托代理人刘敏。
原告马某乙,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高玉华,黑龙江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敏,黑龙江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继辰,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甲、马某乙与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敏,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继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马某甲、马某乙系马余有与原配妻子吴秀荣的女儿、儿子,马余有与吴秀荣生前于2001年以动迁回迁交纳部分房屋面积补差款的方式,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香滨小区B3栋4单元203室的房屋,该房屋是被继承人马余有与吴秀荣的夫妻共同财产。马余有原配妻子吴秀荣于日在哈尔滨市去世,吴秀荣去世后该房产应发生继承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但马余有没有进行分割。日,马余有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马余有在隐瞒房产所有权是婚前财产应发生继承且未取得二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产所有权人变更至被告张某某名下,并在房产交易所办理了更名过户的登记手续,被告于日取得了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日马余有去世。二原告均是吴秀荣遗留房产的合法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马余有在未进行遗产析产的情况下,转移死亡人吴秀荣遗留的房产,已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吴秀荣死亡时马余有与吴秀荣共有存款12万元,该存款为吴秀荣与马余有的遗产,马余有生前有部分存款,现在被告处保管,二原告作为马余有的合法继承人对其遗留的存款同样享有继承权。该房产不是马余有生前自有财产,该房产是马余有与原配妻子吴秀荣共同所有的房产,该房产取得时间为日且是动迁回迁房产,马余有原配妻子吴秀荣于日死亡,依据继承法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本案中吴秀荣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前马余有、马某甲、马某乙对该房产为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处分共有房屋应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否则认定房屋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力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无效,综上该房产为马余有、马某甲、马某乙共同所有,马余有擅自处分共有人财产转让行为无效;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法及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诉讼时效未起算,因此本案不存在已超过两年诉讼失效;马余有擅自处分房屋行为无效,张某某应依据合同法返还财产,该房产仍应是马余有与吴秀荣的遗产;该存款现已为被告购买了宾西的房产,购买该房产时被继承人尚在人世,因此被告应予以返还。在马余有原配妻子吴秀荣于日去世后,马余有于日取款4笔共计12万元,为被告在宾西购买位于宾西兴盛小区7号楼1单元203室房产一处,马余有于日取款2万元借给被告之女娟娟,日马余有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宾县宾西支行5万元,日马余有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宾县宾西支行13万元,上述18万元已在被继承人马余有生前从银行取出,现在被告处保管。综上,二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继承人马余有与被告张某某转让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香滨小区B3栋4单元203室房屋行为无效;2、二原告继承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香滨小区B3栋4单元203室的房产中属于吴秀荣的遗产份额;3、二原告继承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香滨小区B3栋4单元203室的房产中属于马余有的遗产份额;4、被告返还应由二原告继承的被继承人吴秀荣、马余有遗留存款;5、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马余有丧葬费;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中所述的房产转让行为是有效的,马余有生前将自有房产转让给被告张某某是合法有效的;二、吴秀荣遗产的份额二原告已经放弃继承,因为吴秀荣去世之后超过两年二原告明知吴秀荣去世并没有继承此份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超过两年的继承时效了;三、马余有生前已经将争议房产进行处分不存在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死后遗留的财产;四、被告手中没有原告所称的存款,马余有的存折在今年的七月份,已经被原告马某乙私自从争议房产处拿走,包括二原告奶奶的存折也被拿走了,当时已经向宾县派出所报警了;五、被告没有领取丧葬费,被告一个人也无法领取。此外,被告不知道有存款的事情,这些存库都是被继承人马余有生前自己处分的。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马余有、吴秀荣户口,吴秀荣、马余有死亡证明,证明:1、马余有的婚姻状况为丧偶;2、吴秀荣与马余有是夫妻关系,状态为注销,变更原因是死亡注销,户口注销时间为日,死亡时间为日;3、马余有于日死亡;
证据二: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高中学生学籍薄,证明原告马某甲系马余有与吴秀荣的女儿,原告马某乙系马余有与吴秀荣的儿子,吴秀荣、马余有去世,二原告均是吴秀荣、马余有的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对房产享有继承权;
证据三、拆迁协议、马余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马余有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房区民生路香滨小区B3栋4单元203室房屋是其于日取得,取得方式为新机制住房(即拆迁回迁安置房),结合证据一、二、三,诉争房产为吴秀荣与马余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吴秀荣去世后该房产即发生继承应作为遗产处理,遗产未进行分割的,遗产即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证据四:哈尔滨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受理单、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屋登记询问笔录,证明张某某与马余有进行房屋变更登记时是以夫妻名义更名的,但该房产不是张某某与马余有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吴秀荣与马余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房屋登记询问笔录》,可知张某某是在明知该房产因马余有原配妻子死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隐瞒了房屋共同共有、存在产权纠纷、提供虚假材料情况下申请的房屋登记,张某某没有如实申报房屋所有权真实情况,恶意转移死亡人吴秀荣、马余有遗产,在此情况下变更房屋所有权应认定无效;
证据五: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证明因被告张某某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告诉至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请求撤销其向被告张某某颁发的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复议一案,现在中止审理,待贵院确认转让行为是否合法后恢复审理;
证据六:中国工商银行定期一本通存折复印件一份,证明日吴秀荣死亡时被继承人存有存款14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复印件一份,证明日被继承人马余有存入该行13万元,在其死亡前上述款项陆续被被告取出;中国农业银行宾县宾西支行取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日被告取出5万元。上述三个取款凭证及流水证明第一笔存款被继承人马余有取出后为被告张某某购买了房产一处,及借给其女儿2万元;二、三笔存款是被告在马余有生前取出后现在在被告处保管;
证据七、日历复印件5张,证明日被继承人记载娟借1万元,8月28日存9月28日取,有利息;日娟下午来取存款2万元;日娟来电话告诉买房子62米155000元筹集资金等待;11月20日8点40分娟来电说69米毛坯房126000元;11月26日取款112000元,急赶宾西,手续办完顺利(房子问题);上述日历记载的取款时间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六银行存单取款时间(日)相吻合;同时存折上也记载了是日取款2万元,29日借给娟。上述证据证明吴秀荣死亡后,吴秀荣与马余有共有银行存款14万元,马余有在未经其它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财产取出为被告张某某购买房产。在2014年马余有继承其母亲18万元,现存款在被告处保管。
经当庭质证,对于原告所举证据,被告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二原告对该房产没有继承权,马余有生前已经对该房产进行了处分,该房产不是遗产;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质证意见同证据二;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质证意见同证据二,被继承人马余有在生前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将及房屋交付给被告,马余有的妻子吴秀荣生前已经授权马余有对吴秀荣拥有的房产的份额进行处分,马余有在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对房产登记部门就授权问题进行的口述了,被告张某某也在旁边听到了,登记部门也对房产共有人进行了询问;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被告张某某没有提交虚假材料;对证据六有异议,被告张某某并未支取上述款项,所有款项都由马余有本人支配存取款,马余有生前患有直肠癌,上述款项均为马余有住院就医所用的,马余有生前处分其个人财产是其行使权利的表现;对证据七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如果案外人娟欠被继承人钱,那么被继承人应当另行向娟主张权利,且日历上所写的内容是否是马余有书写,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被告不知娟是何人,被告未购买房产,也未保存存款,原告所述都是虚假的。
被告张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马余有与张某某于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在登记之前同居了两年多。
证据二、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房产归被告张某某单独所有,是经济适用房,登记时间是日,当时马余有未去世,该房产是马余有生前的个人财产自愿处分的,并不是遗产,并不发生继承。
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结婚登记是为了办理房产证时,以夫妻名义更名而登记的,结婚登记时是日,而双方办理更名时间是日,房产证领取时间为日,马余有死亡时间为日,马余有于日已病重住院,从被告所提交的结婚证,明显可以看出,被告是在明知该房产为马余有与原配妻子吴秀荣共同财产,在吴秀荣死亡后已发生继承,在尚未分割时该房产为马余有、马某甲、马某乙共同共有,而被告张某某以办理结婚证骗取登记机关,以夫妻名义进行更名是明显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房产不是马余有与张某某婚后共有财产;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质证意见同证据一。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甲、马某乙系马余有与原配妻子吴秀荣的女儿、儿子,2001年3月马余有与吴秀荣以动迁回迁并交纳部分房屋面积补差款的方式,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香滨小区B3栋4单元203室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47.68平方米,房屋所有人登记为马余有。日吴秀荣去世,继承人马余有、马某甲、马某乙未就该房产进行继承分割,仍由马余有占有该房产。日,马余有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日马余有将该房产所有权人变更至被告张某某名下,并在房产交易所办理了更名过户的登记手续,被告张某某于日取得了哈房权证香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日马余有去世,马余有去世后,二原告不服马余有与张某某未通知且经原告同意就进行房屋更名过户行为,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被告张某某颁发的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哈政复中[2015]20号《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通知原告该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待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是否合法后再行恢复审理,二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马余有与其原配妻子吴秀荣婚后通过回迁并交纳屋面积补差款的方式,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香滨小区B3栋4单元203室的房屋,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吴秀荣去世后,未订立遗嘱,该房屋也未进行继承析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及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遗产未分割的规定,马某甲、马某乙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享有继承权,故未作遗产分割的房屋处于马余有、马某甲、马某乙三人共有状态。马余有仅能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但诉争房产并非个人所有,而是出于共有状态,马余有再婚后,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该房产将房产所有权人变更为张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共有人的合法利益,且张某某并未支付合理的价款,也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规定,该处分行为无效,故原告要求确认马余有与被告张某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继承诉争房产中属于吴秀荣、马余有的遗产份额问题,因诉争房产的价值不明确,无法确定其中属于吴秀荣、马余有的遗产份额,原告也未就房产的具体价值进行举证,诉讼请求不明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吴秀荣与马余有遗留的存款、分割马余有丧葬费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秀荣、马余有遗留的存款是为被告占有还是马余有自己治病花费,也无法证明马余有丧葬费的具体数额及现为何人占有,故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马余有向被告张某某转让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香滨小区B3栋4单元203室房屋的行为无效;
二、驳回原告马某乙、马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本院收取1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刚
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
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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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村民与开发商协议未果 房子被挖成“孤岛”
中研普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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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阳区罗圈涧旧村改造11年,打造出一个时尚的山水嘉园住宅新区。同时,也让村里的农民李克伟,一夜之间成了全国瞩目的“钉子户”。    李克伟一家三代都是罗圈涧村的村民。房产是他爷爷留下来的,拆迁前一直由他父母和他一家四口居住。李家一直未与村里达成拆迁协议。2013年3月份至年底,他的农家院房子周围被挖,成了“孤岛”。一个青岛“钉子户”的帖子在网上广为传播。    日,当地政府部门回应称,因与李家达不成协议,开发商已申请更改规划,李家房产可原址保留。李克伟则表示,他先要对“逼迁”讨个说法。    孤岛    李克伟说,他们现在已经没法回到山水嘉园里自己的农家院居住,那里的水电路都已被挖断,人也上不去了,房子里还有没搬出来。    提起自家院被挖成“孤岛”的事情,43岁的李克伟就会不管不顾地说起来没完,声音越来越大,脸色发红,一边说,一边还会掏出一部黑色手机,把里面存放的图片和视频找出来,播放“证据”。坐在对面沙发上的李克伟67岁的母亲,尽管很难插上话,可还是不时为儿子做些补充,说着说着,便气急躺倒在沙发上。    李克伟一家四口,现在和母亲一道住在一套70平方米大小的两居室楼房里。他们居住的小区与山水嘉园仅一路之隔。李克伟说,他们现在已经没法回到山水嘉园里自己的农家院居住,那里的水电路都已被挖断,人也上不去了,房子里还有家具没搬出来。    日,李克伟下决心再去看看自家被挖成“孤岛”的院子。他从小区西边还在施工的土路绕过去,就可以看到自家那处坐北朝南的农家院,四周已挖成约十几米深的大坑。农家院位于坑中一处十几米高的土丘上,北屋后墙上四扇窗户的玻璃都没有了。一辆黄色的挖掘机还在施工,几辆载重卡车正在装运挖出的泥土。    农家院位于山水嘉园第三期和第四期的高楼之间,原来房产登记为夏庄镇罗圈涧村115号。    逼迁    他和家人曾先后六次报警。每次报警后当地警方都出面劝阻了冲突,但未能阻止施工。    李克伟说得最多的一个词就是“逼迁”。    李克伟称,他们家院子周围被挖成现在的样子,是从日开始的,8月份之后又开始挖院子的地基,最后挖通是12月份,水电路都断了,他和家人坚持住到9月才离开。    在此过程中,日、3月30日、4月3日、8月6日、8月7日和8月8日,他和家人曾先后六次报警。    在李克伟写给有关领导的一份材料中提到,前两次报警是因为有人对他和家人“恐吓辱骂推搡”,还开铲车用土掩埋了他母亲种的地;中间两次报警是因为有人开始挖他家的宅基地和房子的地基。他母亲出面制止又遭到“谩骂侮辱恐吓”;最后两次报警因为有人在挖他家房子地基时,与其母亲发生冲突,李克伟本人的衣服也被撕烂。    李克伟说,母亲在房子附近种的菜和房子周围的树都被挖掉了,房子后窗也被砸了。他母亲因阻止挖掘遭辱骂、多次昏倒。李克伟表示,这些过程他都拍有录像和照片。    李克伟说:“这不是逼迁嘛。”刚开始挖的时候,他就出面向施工人员说明,在他们家还没达成拆迁协议前,这样做是违法的。但人家不管,继续施工。他第一次报案后施工停了几天。过了几天,又来了。    李克伟在材料中说,每次报警后当地警方都出面劝阻了冲突,但未能阻止施工。    拆迁    开发商找到李克伟商量解决拆迁的事情,并说可以给他家三套房。但开发商告诉李克伟说,三套房中两套是村里给。最终双方还是没能达成协议。    李克伟一家三代农民,居住在青岛城阳区罗圈涧村。十年前的2003年,他们才知道村子早在一年前就有意向要拆迁改造了。    李克伟出示了一份当年村民委员会公布的“罗圈涧旧村拆迁改造安置方案”,方案公布的日期是日。方案中提到,罗圈涧旧村改造项目,由华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于2002年5月正式签订合同改造。按照青岛城阳区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执行,依据青岛市(号文件房屋拆迁评估标准评估。方案第5条中规定,各户与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另外,安置方案中还包括拆迁户房屋的分配方案。    李克伟父亲李德信当年对罗圈涧村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拆迁提出过质疑,李家和村里很多人一样,不同意这个拆迁方案。李克伟说,按这个方案,他们家只能分到一套70平方米左右两室一厅的房子。    李克伟介绍,在2006年,拆迁方案改了,李家和很多村民可以分到两套房子,大家也就同意了。    这期间,房子不够分了。李克伟家被要求搬出去找房子过渡,由于当时施工尚未开始,因此李克伟的父亲就坚持没有搬走。    李克伟的母亲在村里也有一处房产,到2009年时才拿到一套7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的房子。这时,李克伟父亲提出,把他家的房子也解决了吧,得到的回答是:“你等着吧,老李,一定让你满意”。    直到2012年,李克伟的父亲去世,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这年年底,开发商找到李克伟商量解决拆迁的事情,并说可以给他家三套房。但开发商告诉李克伟说,三套房中两套是村里给。最终双方还是没能达成协议,此后,就发生了李家房子被挖成“孤岛”的事情。    担忧    旧村改造过程中,李克伟说他都是自己找活干,曾给一位个体老板干活。2007年时,有人对他说,你先别干活了,回家先把协议签了吧。他的这份工作就没了。    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自家在山水嘉园里的农家院被挖成“孤岛”,李克伟说这是“逼迁”,把他逼成了“钉子户”。这事在网上流传,他认为这给他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据李克伟说,罗圈涧村土地已转成国有土地,可他户口本上登记的还是农民。他不停地念叨,作为农民,他已失去土地,但却没有养老,这让他很担心。他母亲过去还能在房前屋后种地种菜,现在也种不成了,每月收入只有192元的补贴。    父亲李德信一直患有“肺气肿”,在拆迁协议交涉中,因为多次感受到别人的“不诚信”,常常生气。2009年李克伟母亲的房子分下来时,去交补差款。本来是说好的,交的时候却被要求多交了一万元。2012年初,李德信不治病逝。    村子里拆迁分房的事情,也让李克伟感到不公。他说,村里分房有五六个方案。分房方案也没有公示过。分到房的人有的不是村里的,还有的人没房也分了房,而村里还有人没分上房。    李克伟一家四口,两个孩子上学。他说,孩子们懂事,花销不大,一年一万元左右。妻子打工,每年收入三万元左右。旧村改造过程中,李克伟说他都是自己找活干,曾给一位个体老板干活。2007年时,有人对他说,你先别干活了,回家先把协议签了吧。他的这份工作就没了。他几年找不到活干,无奈开了一段时间的“黑车”。2011年时,他找到青岛温馨巴士公交司机的工作,签了两年合同。2013年底又续签了两年,每月能有三千多元的收入。    夏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称,开发商在施工之前曾与李克伟多次电话联系,告知其将要开挖,并说明会造成一些不便。他当时的答复是,只要不把房子挖了就行。    罗圈涧村的旧村现在已改造成山水嘉园,开发商是青岛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罗圈涧村现在叫罗圈涧社区,归属夏庄街道办事处。    夏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确认,李克伟家的农家院周围,被挖成现在的样子,施工方确是开发商。工作人员称,开发商在施工之前曾与李克伟多次电话联系,告知其将要开挖,并说明会造成一些不便。李克伟没提出异议。他当时的答复是,只要不把房子挖了就行。    开挖后,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之一是,李克伟手里有一份盖有“青岛市城阳区夏庄镇罗圈涧村村民委员会”红色印章的协议。这是2000年9月李克伟父亲李德信与村民签的,签名的地方还加有红色的手印。    协议内容是三户村民就房前屋后空地、房间和树木使用、管理、处分的权益,一式四份,三户村民和村委会各执一份。据此,李克伟认为,他们对房前屋后的一些树木是享有物权的。开发商在施工时,这些树都被挖了。    工作人员表示,2004年以后,李克伟家房产所处的地块,已变成国有土地,如果你认为国有土地上的附属物是你的,必须要有“林权证”,个人协议是不被承认的。    发生争议后,警方曾前往制止。开发商称,他们拿下的是国有土地,应该是“净地”,依法可以施工,李家没有“林权证”,警方如果制止,他们会提起行政复议。    至于罗圈涧村的拆迁分房是否存在问题,工作人员没有直接答复,但明确说,2002年的方案只是一个宣传,说明罗圈涧村与华泰开发商签订了开发协议。2006年,经过罗圈涧村村民代表和党员开会表决,通过了拆迁补偿方案。村里大大小小的事都要通过这种形式进行表决,谁分了多少房都由村民委员会和党员会举手表决通过的,全程都有会议记录。当记者提出看看这份方案时,被婉言谢绝了。    说到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称,土地没有了,养老医疗是没有问题的。无论青岛的农民有没有地,都有养老保险。青岛市很早就做这件事了,跟有房无房没有关系。    当地媒体报道,从2005年12月开始,青岛市郊区39万余被征地农民,统一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8年青岛市又实行即征即保,全面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前景    代理书记周帅表示,社区只能给李克伟两套房,这是村里居民代表和党员通过的补偿方案。李克伟的两套楼房已经盖好,一直给他留着。    据了解,李克伟家是罗圈涧村最后一户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村民。    说到没能达成协议的原因,日,夏庄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一份简短的“情况说明”中称,罗圈社区和华泰多次与李克伟协商,因其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始终未达成协议。    罗圈涧社区代理书记周帅透露,社区只能给李克伟两套房,不可能改变,这是村里居民代表和党员通过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全村村民都按这个方案办,他肯定要一碗水端平。他说李克伟的两套楼房已经盖好,一直给他留着。    周帅介绍说,原来罗圈涧社区还留有八九户村民的问题。其中四处因为跟社区签过协议,华泰申请法院执行了。还有几户跟社区没签协议,华泰做工作,都分别签了。他说,李克伟现在要先跟开发商谈好条件,再跟社区签协议,开发商答应的条件由开发商办。    李克伟认为,他家原来的房子面积大,旧村改造能分到的房子应该比现在多。他觉得应分到四套左右。    李克伟的依据是他手里的一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下方盖有“青岛市李沧区城乡建设档案馆”的红色印章。“所有证”还是竖排的,抬头写有“省土地房产所有证第二联(市存)”的字样。“所有证”的“户主”一项填写的人名是“李振沐”,地址是“青岛市楼山区罗圈涧”。“所有证”上填写的日期是日。    李克伟说,李振沐是他爷爷。“所有证”上的房产就是现在成了“钉子户”的这处农家院。到了1984年,这个“所有证”换成了一个集体房产证,房子落在了他父亲李德信的名下。李克伟母亲回忆说,在罗圈涧旧村改造之前,这个集体房产证被收走了,说是换新的,还交了10元钱,但一直没有再发给他们。    李克伟介绍说,2007年他曾找有关部门索要他们家的房产证,未果。于是他就找到档案馆,取得了这份1952年的“所有证”。    夏庄街道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罗圈涧村是不承认这个事情的,不承认面积大的老房契,也不承认1984年更换了的房产证。至于不承认的理由,他没有说明,只说不承认也有不承认的原因。    罗圈涧历时11年的旧村改造形成的所谓“钉子户”,何去何从引人关注。    夏庄街道提供的“情况说明”上写道,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华泰为此“专门申请规划部门调整了规划方案,将楼房选址避开了李克伟的民房,目前基础全部开挖,待工程建至正负零,将恢复李克伟门前出行道路”。    街道工作人员解释说,原来是要拆掉这处房子的。现在调整规划后,待工程完工,李克伟家的这处农家院会保留在原地,恢复道路。至于什么时候能恢复,工作人员没有答复。同时,街道工作员还告诉记者说,已跟李克伟约好,周帅书记、李克伟和华泰三方将再次商谈,目的是希望李克伟接受他们的方案。    “情况说明”里称,这个方案是,罗圈涧社区按照两套安置楼予以安置,华泰再给予一套约90平方米的楼房,外加20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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