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棚户区改造测绘对无照房拆迁办有没有义务请测绘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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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房允许建商品房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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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市政府想要拿国家的补偿款。因为国家对棚户区改是给补偿款的。他们以棚户区改造为名,拆迁后拿到国家的补偿款,在把房子以商品房卖给个人,这样他们是一举两得,可是老百姓就苦了!
属于福利房的,开发商的利润空间不大
商品房的土地是国家有偿出让;棚户区改造房,土地是国家划拨的,而且大多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这个肯定是可以的,不用担心的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到法院。
最主要还是看产权性质是什么,这个才确定,至于开发商品房这些事情,不是内部人事,还不要去猜测!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第一种补偿方式,则被补偿的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泛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而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的补贴金额则指的是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如果房屋面积小于25㎡增加比率为40%;大于或等于25㎡、小于33㎡的为35%;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45㎡以上的范围一般在20%-25%之间。 二,房屋回迁安置有什么补偿标准? 若被拆迁人选择第二种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房屋回迁安置的,则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若被安置的拆迁面积大于被改造的房屋面积则要增加相应的多余面积金额,产权归交纳增加面积款人所有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的,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相应金额。 三,无户籍房是否也有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无户籍房产是指之前那些违规建造或自由自有住房建造的一些统称,因为没有房产证,本应该不予与补偿;但是依照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的正式户口又无其它住处的,可对其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确认。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第一种补偿方式,则被补偿的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泛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而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的补贴金额则指的是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如果房屋面积小于25㎡增加比率为40%;大于或等于25㎡、小于33㎡的为35%;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45㎡以上的范围一般在20%-25%之间。 二,房屋回迁安置有什么补偿标准? 若被拆迁人选择第二种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房屋回迁安置的,则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若被安置的拆迁面积大于被改造的房屋面积则要增加相应的多余面积金额,产权归交纳增加面积款人所有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的,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相应金额。 三,无户籍房是否也有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无户籍房产是指之前那些违规建造或自由自有住房建造的一些统称,因为没有房产证,本应该不予与补偿;但是依照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的正式户口又无其它住处的,可对其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确认。
房产证是没有区别的,只是第一次办的产证上有动迁房三个字,转手卖过一次后在登记的产证就没有动迁房3个字了。房屋产证没办理好前也可以买卖的,只要去做个见证就可以了。
您好!请把你的问题具体化,您父母在世房屋产权人是谁?有没有正式的产权证?
要。但要减半
只要不是经济适用房/农村的宅基地都是可以买卖的.具体问当地的政策.
需要根据当地具体的拆迁政策和签订的拆迁协议内容的相关约定而定。
您好,这个具体的您只能和开发商那边去协商了@
要看有没有产权证的,公积金只可以买有房产证得房子
即使不给你新房子,因为你算是此公房的承租人,所以你仍然可以享受这套公房的拆迁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15%。拆迁人还应当对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的9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85%。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并与拆迁人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属房屋承租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对选择房屋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拆迁人应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3平方米减去拆迁范围外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待遇:
(一)拆迁人通过向房管部门查询后证明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有其他产权登记的房屋或承租其他的公有房屋,以及有出售房改房行为的,其中有第三款情况的除外;
(二)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出具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证明的;
(三)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有异议的;
(四)在拆迁冻结后通过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析产等行为造成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
一套房子的建筑面积包含三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和阳台建筑面积。阳台的建筑面积如何计算?按照下面的原则:(一)原设计的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挑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三)凹阳台按其交战面积(含女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 (四)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交战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主要看当初规划的是封闭的还是不封闭的来算的,如果规划的是不封闭的不管什么时候都算一半面积,不管你自己封不封,如果规划是封闭式的你拆了封闭物也还是算全部面积。
一般民宅建筑层高都是2.7米左右的
可以的,只要更名就行,可以找我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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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关于棚户区改造 &  1、什么是棚户区?
&&&&答:按照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城市棚户区的标准为:一是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二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三是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棚户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棚户区。
&&&&2、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是什么?
&&&&答:建设政策方面,省建设厅在有关文件中规定了优惠政策。动迁政策方面,在《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关于本溪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52号)进一步给予优惠,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时,既可以选择市政府第86号令规定的安置补偿政策,也可以选择“拆一还一”的安置补偿政策。
&&&&3、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有何特殊规定?
&&&&答:《关于本溪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52号)中规定了如下政策:
&&&&(-)棚户区被拆迁人依法选择产权调换的,既可以选择适用《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规定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省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政策,实行“拆一还一”的产权调换方式,即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新套型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该地区上年度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结算差价。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的住宅房屋标准套型分3类,即一类套型43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每类套型允许误差2平方米。
&&&&(三)棚户区内被拆迁人,经民政部门确认为低保户的,在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时,可以在物价部门公布的安置住宅地区上年度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50元。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发布之日后批准拆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法规
&&&&4、拆迁范围确定后有哪些限制活动?
&&&&答:《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86号)第12条规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下达书面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房屋;(二)房屋买卖、交换、租赁、抵押、典当、赠与、分户、析产等;(三)办理新的营业许可、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手续、拆迁期限届满时,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5、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28条规定:
&&&&对在拆迁范围内有住宅房屋,并有与之相应的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应予补偿、安置。
&&&&6、对无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房屋的拆迁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37条规定:
&&&&楼房区内无所有权证房屋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棚户区内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等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安置,但房屋使用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6000元的资助款。
&&&&(一)日前户籍在拆迁范围内,并为独立户口的;
&&&&(二)独立门户,居室与厨房有间隔,四季均在此居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三)城区内确无合法房屋的。
&&&&7、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29条规定: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产权调换。除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三款规定外,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第二十四条规定:拆除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房屋、弃管房屋和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拆迁人应依据本办法提出货币补偿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实行等价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8、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与使用性质是怎样确定的?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19条规定: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没有记载或有争议的,以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9、对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拆迁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市政府第86号令第36条规定: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对房屋本体(不含环境、区位等因素)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二)本溪市棚户区、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操作规程第8条规定:
&&&&违建房屋的拆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执行。
&&&&违建房屋原则上由所有人自行拆除,对在搬迁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拆迁人申请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对违建房屋进行认定;
&&&&(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在接到认定申请后,要在5日内做出认定,并出具认定书;
&&&&(三)拆迁人将认定书提交综合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要在接到认定书后7日内对违建房屋强制拆除。
&&&&同时,对具备法定资助条件的违建房屋,强制拆除后还要从其资助款中扣出执行费。
&&&&10、如何计算被拆迁人的搬迁补助费、误工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38条规定:
&&&&拆迁城区内的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补助(不含违章建筑房屋的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误工补助费各200元。
&&&&(二)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
&&&&11、被拆迁房屋原有设施是如何补偿的?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40条规定:
&&&&因房屋拆迁而引起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有线电视、通讯设施等迁移的,拆迁人应承担一次性迁移费用的补偿。
&&&&原房屋有煤气设施,实行货币补偿的,凭被拆迁人个人缴费手续,拆迁人应给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户后,不再承担煤气设施安装费。
&&&&12.拆迁出租的房屋如何进行补偿与安置?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42条规定:
&&&&拆迁公有租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款须由被拆迁的房屋承租人购买该房屋产权后,由拆迁人对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拆迁公有租赁住宅房屋,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在拆迁前已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实行等价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私有租赁住宅房屋,拆迁人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与安置,承租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13、什么是拆迁期限?什么是搬迁期限?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10条规定:
&&&&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
&&&&搬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14、空置的房屋如何拆迁?
&&&&答:本溪市棚户区、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操作规程第7条规定:
&&&&对拆迁范围内的空置房屋,拆迁人如在搬迁期限内通知不到房屋所有人,可在搬迁期满后,在《本溪日报》和所在社区发布通告。通告发布三天后,房屋所有人仍未与拆迁人取得联系,拆迁人可向本溪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交安置补偿方案,经核准后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在公安机关、社区等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先行拆迁。
&&&&15、房屋拆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拆迁协议怎么办?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17条规定:
&&&&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期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据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裁决的执行。
&&&&本溪市棚户区、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操作规程第9条规定:
&&&&一、对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满之日起至拆迁期满之日止,拆迁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裁决申请人是否受理。
&&&&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拆迁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调。
&&&&四、经协调拆迁当事人双方仍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16、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20条规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拆迁人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行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答:本溪市棚户区、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操作规程第10条规定:
&&&&市政府责成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拆迁人在接到《拆迁裁决书》15日后仍未自行搬迁,拆迁人可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人民政府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要对听证笔录等资料整理备案;
&&&&(三)在对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安置条件后被拆迁人仍不拆迁的,在市政府下达强制拆迁决定后,由市综合执法局执行强制拆迁,市公安、司法、公证、卫生等部门予以配合执行。
&&&&18.被拆迁人对政策执行有异议如何投诉?
&&&&答: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政策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第(-)项规定作出支持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19、对困难户是如何认定的?
&&&&答:对困难户的认定是通过低保户体系来认定的。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你可以在站内搜索以下相关问题辽宁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文件2015本溪棚户区改造怎样补偿急求!辽宁省本溪县向阳街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规定我想知道,现在国家对于棚户区动迁的政策有没有指定的文件。关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兴安村《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兴安村西堡即将进行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农...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兴安村西堡即将进行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农...本溪西泊子那要建(千金新城)或是(康城)什么的就是老道以上什...低保户棚户区改造的配套费应该缴纳吗?如何缴纳?棚户区改造房屋可以贷款吗关于棚户区改造,新房子房产证更名的事本溪百合新城怎么样?棚户区改造20年前无照房怎么处理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免征的是开发商的税还是建筑商的税本溪湖来历寻求有关本溪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文章本溪今年的主要项目是什么本溪满族自治县后沟什么时间动迁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你可以在站内搜索以下相关关键词本溪市棚户区改造&&&&本溪市明山区&&&&本溪市平山区&&&&本溪市明山区政府网&&&&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本溪市平山区政府网&&&&本溪市溪湖区&&&&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nbsp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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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宝轮镇紫兰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第13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宝轮镇紫兰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已于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宝轮镇紫兰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紫兰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及构、建筑物实施征收。一、征收范围宝轮镇紫兰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紫兰社区三组,新街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及安全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边界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分期分批实施,其中一期范围规划红线图附后。二、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宝轮镇紫兰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实施补偿。四、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至本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全面完成。一期签约期限为日至日。剩余批次的签约期限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项目工作实际另行公告。五、争议解决办法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宝轮镇紫兰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附件宝轮镇紫兰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广府办发〔2015〕3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7〕1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征收范围宝轮镇紫兰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紫兰社区三组,新街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及安全村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边界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分期分批实施,其中一期范围规划红线图附后。第二条 &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至本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全面完成。一期签约期限为日至日。剩余批次的签约期限由利州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项目工作实际另行公告。第三条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但同一套独立产权的房屋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第二章 &征收补偿原则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第六条 &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人)。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第八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单位如实提供估价所必须的资料,协助评估单位进行实地查勘,因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评估工作的,由评估机构参照相同或类似房屋价值依法进行评估。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权属认定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登记为准;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登记为准;3.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用地、规划、建设和审批等合法手续为准;4.无任何法定证明文件的,由住建、规划、国土及城管等部门依法调查认定。(二)面积认定1.征收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2.未办理产权证书的,以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并经住建、规划、城管部门依法认定结果为准。3.被征收人在同一项目区域内有一户多房(证)的,其产权面积按合并总量计算。(三)房屋用途认定1.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无任何法定证明文件证明使用用途的,以住建、规划、国土及城管等部门依法调查认定为准。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第十条 &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青苗、树木、花卉等室外附属设施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号)有关规定进行补偿,上述文件中未规定的补偿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第十一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协商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第十二条 &搬迁费:搬迁费由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并验收后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的标准支付2次,即:搬迁费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2次。第十三条 &临时及违法建(构)筑物的征收1.经规划部门批准且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征收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2.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实施宝轮紫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告》(广利府通字〔2017〕3号)发布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及其附属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行为,不予补偿。3.区住建、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7〕15号)的规定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征收部门按调查认定结果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征收时按相关政策执行。第十四条 &其它(一)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实际用于经营的并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性质进行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二)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2.搬迁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自用部分补偿给产权人;3.出租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三)专项设施搬迁(通讯、电力、交通、能源、国防设备设施及有关企业、厂矿、学校、大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根据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第十五条 &&货币化安置方式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结清补偿费用;2.政府统一搭建购房房源库,被征收人在房源库中自主选购房屋安置。货币补偿费作为购房款直接支付到选购房屋开发业主指定账号,货币补偿费支付购房款后的结余部分由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选购房屋的购房款超出货币补偿费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被征收房屋价值货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实际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无任何权属证明文件,但经住建、规划、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应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由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但在确定补偿总价时应扣除被征收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房屋价值货币补偿计算方法:补偿总额=房屋补偿价+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设施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应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方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奖励。&第四章 &产权调换第十六条 &根据广府发〔2017〕15号第十五条及广府办发〔2015〕37号第四条规定,本项目产权调换的房屋统一在政府搭建的房源库中选择,按照原性质、原用途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申请改变土地性质的,所需缴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对合法的住房和营业房进行产权调换。1.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户,原则上由产权人提供房源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可以优先安排。2.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按评估补偿。第十八条 &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第十九条 &产权调换还房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住房为高层的,鉴于高层公摊面积增加,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高层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还房;选择的产权调换住房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二)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三)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房后,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位置、楼层、结构、折旧等价值的差价。(四)为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按照本条第(一)项还住房后,还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无偿还够50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同一项目区域内产权房屋证载总面积虽不足50平方米(同一产权人在被征收范围内有多套房屋应合并计算总面积),但不是被征收人(户)在市城区范围内的唯一住房、且其住房面积总和超过50平方米的,不属于住房困难群众,不享受本款之规定。(五)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与应享受还房面积之差,按所还房屋的市场价结算差价。第二十条 &产权调换房屋按清水房的标准还房(含外门、外窗)。第二十一条 &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在被征收人入住后3年内,由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办理。&第五章 &征收补助及奖励第二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发放。(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自行解决过渡房屋,过渡期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间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以下标准发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6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户每月7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二)本项目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不含3个月的装修期,如因逾期还房装修期过渡费不提高标准),逾期还房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三)在房源库中选择还房,由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本条(一)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期限超过6个月的,由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承担临时安置过渡费。第二十三条 &签约及搬迁奖励(一)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规定的签约时间,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10元的奖励;超过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签约奖励。(二)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离并同意拆除构(建)筑物的,按照规定的时间再给予每平方米100-10元的奖励。超过协议约定期限的不予奖励。(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离的,除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外,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或搬离的不予奖励。按照确定的规划指标,房屋建筑面积所分摊土地面积以外的部分土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不再享受评估价值的20%的货币奖励。(四)根据广元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十七期)规定,征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房屋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不享受房屋评估价值20%的货币奖励。征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第六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四条 &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房屋补偿费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五条 &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地开展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凡不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原件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人负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被征收人须签署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征收部门发放的《搬迁收房验收合格单》后,领取相关安置补偿金。(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三)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缴费清单。(四)在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完交房手续。对逾期未迁出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五)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房屋征收部门,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拆除。&第七章 &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一)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三)购买房屋未过户的,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经原交易双方认定,并补缴相关税费后,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给予补偿。如不能协商一致,补偿给登记产权人或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1.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起诉,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立案,且在公告规定的补偿协议签约期内未做出生效裁判的。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但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有效产权证明,且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未协商一致的。3.登记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4.其他可视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1.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改造区范围内涉及征收统征统转后征而未补的土地、附着物,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及《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征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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