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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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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一般监督检查哪些内容?
一、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文第5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七、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八、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编辑过,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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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0个文档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 1、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 2、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
&&& 3、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并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1) 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 (2) 宾馆、饭店;
&&&&& (3) 商场、集贸市场;
&&&&& (4)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 4、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通知书》;
&&&&& (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 (2)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 (3) 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 (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 (5) 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 (6)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 (7)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 (8)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 (9) 违反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 (10) 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 5、 新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 6、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1) 本程序第三条所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 (2) 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3) 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 (4) 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 (5) 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 (6) 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 (7) 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 (9) 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 (10) 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 (11)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 (12) 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 (13) 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 (1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 (15) 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 7、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时间届满时,应当在5日内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 8、 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者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 9、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
&&& 10、 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 11、 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 12、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发出的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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