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半月板损伤造成创伤性关节炎如何治疗退伍回乡可办带病回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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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军人退伍时,部队给了医疗补助,算是带病返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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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部队期间送了四五年的老兵退役,几乎每一个老兵退役期间都有发放不一样的医疗补助的,但是那不是“带病回乡军人”!民政部门规定的带病回乡军人的范围及条件:指日以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三)《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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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老兵无法办理带病回乡市民政局:不符合民政部要求
&&& 08:53:46&&&来源:
&&& 本报讯& 4月10日,高唐退伍老兵靳庆祥向党报民生热线反映,其无法办理带病回乡,希望得到有关部门关注。
&&& 据了解,3月8日上午,靳庆祥到高唐县民政局,去咨询其享受带病回乡待遇一事,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服役期间部队卫生队诊断证明书复印件,诊断结果是脑震荡后遗症。3月12日,高唐县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携带其提供的全部资料去聊城市民政局优抚科进行申报,市民政局优抚科负责人对带去的资料进行了审查,并查证了相关文件,之后给予了答复:首先,根据民政部下发的民发【号文件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条件并有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该负责人表示,靳庆祥诊断结果中脑震荡后遗症属于受伤,不属于患病,因此不符合民政部认定带兵回乡的要求。与此同时,此病种不在民政部下发的民发【号文件规定的病种范围,无法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3月13日,高唐县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说明了不予办理带病回乡待遇的原因。
&&& 高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称,对一切符合政策的退役军人,他们都及时申报并落实了相关政策,靳庆祥自2011年起享受60周岁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待遇,为每月30元。记者 郝凯
责任编辑:于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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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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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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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市民政局: 为认真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现将《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把握认定条件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有慢性疾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
各市民政局:&为认真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现将《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把握认定条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有慢性疾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认定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省户籍、无固定工作且生活困难的退伍回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二)患有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未治愈的;&(三)有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疾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原始件(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二、规范认定程序&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备案。&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首先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退伍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二)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三)军队医院证明&(四)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五)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生活状况证明;&(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保待遇证明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协议;&(七)4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八)申请人签写的《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若发生举报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认定;&2、经审核若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条件的,承诺如果以后所患的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享受相关待遇。&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材料的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4份,贴申请人本人照片)。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在集中办理时间段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一是调阅申请人的退伍档案,查有无患病记录。无患病记录,且本人无法提供患病原始档案材料的,予以退回;二是进行走访调查或召开座谈会,了解申请人工作、收入及生活困难等情况;三是调阅医疗机构档案,查看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近期治疗情况、相关医疗检查报告和诊断结论等。现已治愈的,予以退回。&县级民政部门在认真核对把关的基础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一式2份,1份存档,1份由申请人保管),并在签发《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认定:&&(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件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二)申请人在尚未进行体检鉴定时死亡的;&(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认定工作难以进行的;&&(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需要中止的情形。&&除前款第(二)项以外,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程序。&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逐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书面通知须告知申请人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在指定医疗机构体检后,对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由医疗鉴定小组填写《审批表》中的病情概述及诊断结论(附各项客观检查报告),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对在部队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或材料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连同其他相关材料,说明理由逐级退回申请人。&对拟批准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由市级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反馈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病的时间、地点、致病部位诊断结论(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生活困难情况、将要享受的待遇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村(居)委会进行,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于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时上报《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和所录入的电子数据。经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弄虚作假的,不仅要予以取消,而且今后不再受理。&&&&&市级民政部门应于收到全部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同时将《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所录入的电子数据及有关材料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省级民政部门对上报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安排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该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最终结果。&&三、落实相关待遇&凡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具有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的,发给6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并从死亡之日下月起终止享受相关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从下月起中止享受相关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享受相关待遇。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需重新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经民政部门依程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重新享受待遇,中止期间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不予补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户口迁移要转移享受待遇关系的,迁入地民政部门可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重新认定,并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四、加强各项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动态管理机制,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情况核查1次。省级民政部门每年组织1次对各县(市、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情况的随机抽查,对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人数较多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核查。若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督促其纠正。&要加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档案管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各级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必须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等,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当场签收。&要及时做好年度优抚数据信息更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上报工作,严禁瞒报、漏报减员信息。&五、明确法律责任&负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工作的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审核或审批机关责成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适当处罚:&(一)以权谋私、挟嫌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提供虚假诊断意见或诊断证明的;&(三)私自涂改有关材料的;&(四)未妥善保管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档案资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二)伪造病历、医疗证明或虚报病情骗取医疗证明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六、其他工作要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实行集中办理,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集中办理1-2次,时间为每年的二季度、四季度。&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体检鉴定,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鉴定小组,由不少于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疾病治疗的人员组成。对申请人的体检鉴定,应当客观、公正,由医疗鉴定小组根据申请人的检查结果出具鉴定意见,并经3名以上医疗鉴定小组成员共同签署,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参加体检鉴定的医务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在医疗机构检查费用先由本人预付,经病情诊断和材料审核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其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报销;不符合的,由本人负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工作中必须开支的经费,按原渠道在同级抚恤事业费中列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中所有表格的样式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也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附件: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号)&&&&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审批表&&&&3.受理通知书&&&&4.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享受待遇公示情况表&&&&6.承诺书&&&&&&&&&&&&&&&&&&&&&&&&江苏省民政厅&&&&&&&&&&&&&&&&&&&&&二〇一一年三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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