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物普查重点登记怎么处理

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限:
责任处科室:
发布时间:
内容概述:
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来源:本站&&&点击率:2888
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14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富政函〔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企业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4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署及省、杭州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2014年春季转业士官,其中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13人(全部是服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和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复退军人。
二、安置办法
采取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一)自主就业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一律实行自主就业。
1.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教育培训的成效,增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竞争力;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外,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2.做好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的发放工作。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退役金的基础上,地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经济补助金标准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依据,结合城乡人口比例测算基础标准,并按不同对象结合服役年限确定具体标准。2014年起,冬季退役的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采取一体化安置形式,其中,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以服役满2年为基数,按基础标准的200%再核减退役金后发放经济补助金,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10%;对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以服役满10年为基数,按基础标准的800%发放补助金,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10%。西藏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在内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000元。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在部队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按应发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奖励金。奖励按最高项计算,不重复累计。其中,荣立三等功的按应发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0%增发一次性奖励金,荣立二等功的按应发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20%增发,以此类推。
(二)安排工作
根据有关安置要求和2015年需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人数,我市今年提供事业工人岗位3个、国有企业工人岗位3个,具体招录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国资办)、编委办等部门和单位,参照《富阳市转业士官安置暂行办法》(富政函〔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能被上述工作岗位录用的人员,由市相关部门推荐就业单位(编外工勤岗位)。
由政府安排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不享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自动放弃政府安排工作或推荐到编外工勤岗位工作就业的可享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
安置对象待安排工作期间,市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110%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发放时间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
三、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高度重视做好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的接续和办理工作。按时完成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确保伤病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各项待遇。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役后可以复工复职或者恢复履行合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认真落实中央、省和杭州市有关精神,把安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各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服从政府安排,按规定落实所接收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和待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由政府指令性安置的退役士兵,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
工资发放从市安置办开具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要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关于落实转业士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富政办〔2009〕9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14年政府安排工作或推荐就业单位岗位
富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政府提供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岗位
安& 置 单 位
富阳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
富阳市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
富阳市水利水电局下属事业单位
市工贸集团阳光担保公司
国有企业职工
市城建集团水务公司
国有企业职工
市交通集团交拓公司
国有企业职工
2014年政府推荐就业单位岗位
安& 置 单 位
市城市管理局
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10蒸吨以下
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富政函〔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以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在2015年底前将对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其中2014年完成50%以上。为全面完成这一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整治为重点,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和&关停淘汰一批、清洁改造一批、集中供热一批&的总体思路,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科技、市场等手段,全面开展并完成我市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二、目标任务
全市现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579台,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50%以上,2015年底前100%完成。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燃煤锅炉的综合管理,做好边整治边巩固,到2015年末,基本建立锅炉使用综合管理机制,确保整治成果和严防死灰复燃等现象。具体整治工作完成目标任务为:2014年按所属乡镇(街道)未整治数一半执行整治,2015年完成所有富阳市域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三、整治方式与界定
(一)整治方式
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整治改造:
1.关停淘汰。凡涉及落后产能淘汰、行业整治淘汰、其它整治拆除的企业所使用燃煤锅炉,一律关停淘汰;对使用无证制造锅炉的依法予以取缔。
2.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或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其燃煤锅炉一律拆除。
3.清洁能源改造。实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改造。
4.其他能源改造。实施轻质柴油、成型生物质颗粒锅炉改造。
(二)区域界定
1.清洁能源改造区域。城市建成区、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东洲新区、银湖新区)、杭千高速沿线500米范围内,必须改造为清洁能源锅炉。
2.集中供热区域。集中供热规划范围或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区域内的锅炉予以拆除并采取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无法满足其生产工艺要求的,则须改造为清洁能源锅炉。
3.其他能源改造区域。除清洁能源改造和集中供热之外区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改造,经审查同意可改造轻质柴油或成型生物质颗粒锅炉,但其锅炉烟气排放必须达到新制定的烟气排放标准。
四、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4年11月底前)
按照辖区管理权限,各乡镇(街道)对各自辖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彻底查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分布使用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整治清单,建立管理台账,按照排查情况确定拆除改造名单,并报富阳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详见附件1)。由富阳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对申报内容进行登记、资料审核,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申报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集中整改阶段(2014年12月底前)
明确整治任务、工作职责、奖励补助政策。由各乡镇(街道)按目标任务数开展集中整治,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50%以上淘汰或改造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余下淘汰或改造工作(详见附件2)。
(三)申报验收阶段
按照分批改造、分批验收的步骤,2015年1月至3月对2014年前完成淘汰改造的进行验收,2015年10月至12月对余下淘汰改造的进行验收。
锅炉业主按时按要求完成锅炉淘汰、改造后,向富阳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申请验收。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理位置、锅炉类型、规格、用途、使用时间、燃料种类及用量等(详见附件3、4)。富阳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所属乡镇(街道)、经信、环保、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填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报富阳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补助。
对逾期未进行锅炉淘汰、改造或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新建的燃煤锅炉一律不予财政补助,并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富阳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富阳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市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规划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城建集团、国网富阳市供电公司、华润燃气集团等部门相关分管领导担任。
各乡镇(街道)是实施本辖区内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整治,对逾期未改造的锅炉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市经信、环保、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配合强制拆除和维稳工作,依法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规划,物价部门对燃气公司优惠政策实施监督管理。
经信部门负责制定10蒸吨以下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
环保部门做好专项整治配合工作及技术指导,确保改造后锅炉达到新的烟气排放标准。
住建、规划、城建集团等部门负责协调燃气管道支干管网的规划及建设,确保燃气管道建设施工进度。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注销淘汰锅炉的使用登记证,配合做好锅炉改造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锅炉改造单位的资质审查,对完成改造的锅炉实施监督检验,对无证使用或超期未检锅炉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锅炉改造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供电公司负责对列入改造范围而拒不改造的锅炉业主单位,根据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做好限电、断电等相应措施。
教育、卫生部门负责市属学校、医疗单位锅炉整治工作。
(二)政策保障
1.对原有燃煤锅炉按期完成关停淘汰,并通过验收的给予奖励补助。标准为0.5蒸吨(含)以下的补助1万元,0.5 蒸吨至1 蒸吨(含)补助2万元,每增加1 蒸吨增加补助2万元。
2.对进行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改造,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具体补助方案如下表(含上级补助)。
改造清洁能源锅炉一次性补助表
锅炉蒸发量(蒸吨)
补助金额(万元)
& 0.5(含)-1
&8(含)-10
3.其它政策优惠。按期实施天然气锅炉改造并通过验收的,天然气供应部门免收业主单位天然气接入开口费,承担业主单位建筑红线以外的管网建设费用和业主单位建筑红线以内10%的工程安装费用;同时给予三年天然气价格下浮5%的优惠。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补助:
(1)未按期实施淘汰关停的;(2)未按期完成改造的;(3)非清洁能源改造的;(4)改造清洁能源后锅炉新增容量的部分;(5)已享受其它政策补助的。
(三)控制燃煤锅炉建设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对建设的锅炉不予检验、登记并依法拆除。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锅炉,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并同时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四)总结考核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上报信息。要切实加强环境信息工作,及时公布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企业环境信息,及时上报整治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度。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分别将此项工作列入落后产能淘汰和生态市建设考核内容,纳入2015年度市委、市政府专项工作考核,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考核。
本实施意见由富阳市经济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1.富阳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各乡镇(街道)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表(略)
3.富阳市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申请表(略)
4.富阳市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改造申请表(略)
5.富阳市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 富阳市人民政府
&&&&&&&&&&&&&&&&&&&&&&&&&   日
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业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的补充意见
富政函〔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和低小散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在我市造纸、化工、锌化工、电镀等行业已开展专项整治并出台了相关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我市部分行业依然存在低小散、高能耗、高污染的现状,结合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和淘汰机制改革的需要,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补充意见。
一、淘汰依据及范围
根据《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2012年本)》(如有新版本则按新版本执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高能耗用能设备。对列入省、市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建材、冶金、铸造等行业内零星小规模企业中的落后产能实施淘汰关停。
二、奖励标准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合法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持续开展。
(一)淘汰生产线奖励。
1.按淘汰落后产能生产性固定资产净值的4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企业近三年上缴税收的平均额。
2.生产性固定资产净值的40%奖励额低于近三年上缴税收平均额的70%,按近三年上缴税收平均额的70%给予奖励。生产性固定资产净值由市财政局审核把关。
(二)职工安置奖励。
已停产6个月及以上、企业主动要求淘汰关停的,不予奖励;正常生产企业按期淘汰关停,提前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参照富政函〔2011〕75号文件,给予职工安置费奖励。具体发放范围、人数和金额由有关乡镇(街道)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核定拨付。
落后产能淘汰企业今后涉及拆迁等需政府另行兑现相关政策的,其重复享受部分应予以扣除(或不列入奖励补助范围)。
三、淘汰验收标准
(一)拆除淘汰关停生产设施和设备;
(二)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关停企业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注销锅炉使用证;
(三)供电部门停止淘汰关停企业(生产线)供电或注销用电开户;&&
(四)环保部门注销或变更淘汰关停企业或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
四、政策兑现
对限期淘汰关停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由企业填写《富阳市淘汰关停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经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企业(生产线)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局、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下拨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发放给淘汰关停企业。此项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专项工作考核,每按期淘汰关停1家企业得0.5分。
附件:富阳市淘汰关停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验收申请表(略)
&&&&&&&&&&&&&&&&&&&& &&&&&&&&富阳市人民政府
&&&&&&&&&&&&&&&&&&&&&& &&&&&日
src="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1.png" /> src="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1.png" />
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阳市
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富政函〔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富阳市人民政府
&&&&&&&&&&&&&&&&& 日
富阳市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历史文物保护对象是指:富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在册的文物及地下未经考古发掘的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是指:富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新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
第四条& 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将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馆藏文物保护、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历史建筑认定、保护修缮及业务指导工作。
(二)发改部门负责将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等过程中加强对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
(三)财政部门负责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在审批过程中加强对地下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建新房的历史建筑产权户,在原有建筑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并变更的前提下,再予以审批新建宅基地。
(六)市农办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历史建筑的项目。
(七)公安部门根据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破坏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在宅基地整理、危旧房改建、旧村改造过程中,加强与文物行政部门联系,做好历史建筑保护。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队伍建设
第八条& 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保护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财政专项保护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
第九条 &全市各单位凡涉及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的项目,在经费拨付渠道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应由文物行政部门牵头或参与实施。
第十条& 加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保障人员数量,优化人员结构。
第四章& 历史文物的保护
第十一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划定地下历史文物重点保护区域,报请市政府予以公示,规划、住建部门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在历史文物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工程选址过程中,必须书面告知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勘探结果告知规划、住建部门。
第十二条& 在历史文物重点保护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住建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
第十三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或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十五条& 在考古发掘中,发现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第十六条& 在重点保护区域范围以外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报请市政府予以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根据文化价值、受损程度的不同,实行分类保护。全市历史建筑按等级分为三类:
(一)绝对保护对象: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的历史建筑及收购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历史建筑;
(二)重点保护对象:富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点登记在册的历史建筑;
(三)一般保护对象:富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一般登记在册的历史建筑及其他新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资金补助参照《关于印发富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富文广新〔2012〕89号)规定执行。对地处偏远地区的绝对保护对象,政府可以对其进行异地迁移保护;重点保护对象和一般保护对象根据&自愿协商&的原则,保护项目经费由政府和个人按比例进行承担,政府出资比例不超过绝对保护对象修缮项目。
第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按保护等级、残损程度等,每年确定一批急需抢修的历史建筑,进行抢救性保护修缮。力争五年内完成登记在册历史建筑的首轮初步修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必须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迁移,遵循尽量少干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历史建筑的房屋户主需异地新建住宅的,其占有份额内的历史建筑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流转给国家、集体所有,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并办理房屋、土地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协商&的原则下,鼓励历史建筑所有者申请建筑所有权、使用权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用于公共文化事业。建筑所有权、使用权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历史建筑,文物行政部门优先列入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对象。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须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须迁移或者拆除的历史建筑,实施单位应制定迁移或者拆除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保存工作,落实历史建筑构件保管措施,拆除的历史建筑构件不得擅自出售,应当报请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出资修缮的历史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改造、出售和拆除。所有权、使用权收归国有、集体的历史建筑,政府有权对其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独特的资源优势,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性开发,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拓展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良性机制。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以捐助和投资等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投入资金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一定的减额或抵扣优惠。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部门及乡镇(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对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不力,造成历史建筑损毁等重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的责任和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其进行基本建设中,发现地下文物隐匿不报、不采取保护措施、继续施工以及阻扰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造成文物毁损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富政函〔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与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全面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和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是一项涉及水、电、路、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网的系统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全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工业等其他各类城市地下管网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
1.加强城市管线规划编制管理。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成果经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局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直接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应与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2.制定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市住建局应结合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要求,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通知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时编制报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3.强化城市管线基础资料收集。城市管线工程在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调查建设区域内的城市管线现状,在无准确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查明地上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在办理项目报建时一并将资料报送市规划局;未查明管线现状的,或者未根据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的,市规划局不予受理。
4.严格城市管线规划审批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管线工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等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
1.规范行政许可手续。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市住建局申请施工许可证。与市政建设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配套管线工程,可以纳入主体工程一并由建设主体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挖掘或穿越城市道路、绿地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凭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道路占用挖掘手续。影响交通的,需经交警部门审批;管线建设需穿越、跨越、利用人防工程或河道及堤防设施的,需征求人防部门或水利部门的意见。
2.严格按照规范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护,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3.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需申请市规划部门放线,道路开挖施工应接受市住建局现场监督。道路开挖后的回填,应按照《市政道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执行,确保交通畅通。
4.明确同步建设机制。建设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市规划局应告知各管线权属单位建设事项,明确各类管线同步实施。不能同步实施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局要求埋设综合管廊,预留管位。
5.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积极引进非开挖技术等高新技术,大力推广新型材料井盖等系列产品,达到抗压、安全、美观、协调的效果。
6.坚持竣工验收制度。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建设单位需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竣工测量,并应申请规划核实。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于十五日内,向市住建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同时将地下管线竣工图纸报送至市规划局,完成信息动态更新。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7.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全市统一的地下管线数据入库标准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并建立四套备份,一套由城建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一套由管养单位管理,一套由专业主管部门管理,一套由建设单位管理。因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市规划局应根据各类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档案资料,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接受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实现动态更新。各建设和管养单位应协助市规划局做好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更新工作。
8.从严管理拉链现象。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修复。修复质量不得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
1.鼓励市场化运作。市政府授权富阳市地下管道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公司,为国有公司)在特许经营权范围从事城市弱电管道的建设管理工作;授权富阳市水务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权范围从事自来水管道及排水管道的建设管理工作;授权富阳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权范围从事天然气管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市政府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相应管道共建。管网使用权的出租、出售价格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定额,并由物价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其他电、水等管道建设和经营仍按原模式实施,待时机成熟后再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
2.实现互联互通。性质相近的各管线使用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管线的存量资源,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使新建、改建的共同沟管道与现有管道实现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发挥地下管线资源的使用效益。
3.明确建管职责。根据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需对红线范围内原有弱电管道(线)进行迁改的,参照杭州市杭财基〔号文件执行。其中原有管道可采用一次性折价赔付或实物等量还建给原产权单位的方式,还建管道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管道公司统一纳入弱电共建管道施工建设。新建弱电管道全部由管道公司投资建设,管线建成后,已转让、出租的管道设施由管道公司负责统一服务,有偿维护,其维护费用由管道使用单位与管道公司协商。预留、未转让、未出租的管道由管道公司自行维护。对原有各政府投融资平台已建的存量弱电管道资源,各政府投融资平台要与管道公司妥善协商落实长效管养和经营机制,确保管道正常安全运行。强电等其他管道迁改按相关规定执行。
4.加强应急管理。各类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负责日常维护的单位可先行破土抢修,同时报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如遇其他涉及民生的应急抢险需要,相关管线单位要服从抢险要求。
5.严禁随意开挖。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区市政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安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并统一交由管养单位挖掘后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给各管线使用单位使用。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
1.加强平台建设,制定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做好信息收集、储备和更新工作,并制定统一的普查技术标准,明确管线权属单位提供现状资料的精度、内容、标准等成果要求。
2.保障数据维护,形成良性发展。加强管线信息系统的管理,结合竣工测量及时补充新建项目的管线位置与属性,管线权属单位按市规划局制定的标准,对已埋设的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数据及时报送至市规划局,实施实时录入、动态管理。
3.加强信息服务,规范档案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建设单位、管线产权单位等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移交相关资料。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六、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相关单位要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成立富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局、规划局负责人分别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工作推进中重大问题和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管线办),设在市住建局(市政公用管理科)。
1.市住建局(管线办):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对全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统一协调。负责拟订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各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相关管线专项规划;负责统筹各类管网项目的建设计划;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行政许可手续审批;负责办理地下管线开挖手续;负责地下管线的安全应急预案制订;协调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动态更新;参与城市道路新、改、扩建工程的管线规划,并接管相关管线资料;对新建项目地下综合管线方案设计进行预审;对已竣工但未递交地下综合管线竣工图的项目进行追缴、补测;督促各管线权属单位普查工作进度,验收地下管线普查的成果。
2.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指导并组织审查各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的相关管线专项规划;负责地下管线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后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负责为各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统一的普查技术标准,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规划确定,组织并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已竣工管线信息收集、储备和更新工作。
3.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线开挖日常巡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市城建集团、交通集团、富春山居集团、江投集团、新投集团:负责辖区内道路工程的计划、建设及移交等事项;负责监督管线权属单位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地下管线同步实施,并按要求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
5.管线产权单位:对已埋设的地下管线由管线产权单位按照市规划局要求的技术标准提供相应的现状管线资料,上报至市管线办及市规划部门。对新建地下管线的,依法办理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放验线、竣工验收及档案报送等手续。
6.市交警大队:负责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的交通组织和协调工作。
7.市发改局、财政局、水利水电局、环保局、人防办: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
1.强化行政手续办理制度。对未按要求取得规划许可证、开挖许可证,及未经放验线或放验线不合格,管线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建设单位进行覆土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对未按要求取得施工许可证,管线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市住建局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2.强化竣工档案管理制度。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未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未按照要求将地下管线竣工图报送至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3.规范公职人员执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实施意见涉及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镇有关审批职权的,按各自现有体制执行。
2.本意见自日起施行。
富阳市人民政府}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第三次人口普查登记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