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卖淫嫖娼2017年收容教育取消吗到底有没有被废除?请回答着,明确回答!

摘要:最近雷/洋之案,看到网络上又有一些人在提废止收容教育的事,其实这事儿有政协委员直接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议案。
最近雷/洋之案,看到网络上又有一些人在提废止收容教育的事,其实这事儿有政协委员直接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议案。也有学者、律师和妇女权利工作者等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信,认为,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且违反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
特殊历史背景催生《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收容教育全称《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为何备受诟病?因为它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且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所以讲它是个“办法”,并不是一般的法律,它是针对一个独特群体的“办法”,其诞生有着比较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社会迈入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上卖淫嫖娼人员泛滥(比之今时则不可同日而语),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如性病的传播等,这样一来,全国上下都急了,都说要“好好管一管”。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同日公布实施。《决定》第四条规定:“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据此,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收容教育办法》,更加细化可操作。日公安部又公布实施了《收容教育所管理法》,使得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更成体系。
这样一部行政法规的用意是好的,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净化社会风气”,“遏制性病蔓延”,可是,这部法规对抑制卖淫嫖娼行为有多大的作用,则值得探讨。可以肯定的是,这部法规不足以根除卖淫嫖娼行为,甚至可能因为腐败的原因,没有减少卖淫嫖娼行为。
收容教育成执法人员腐败温床
实际上,很多卖淫女处于社会底层,受教育程度偏低,为生计所迫,有内在的卖淫动力。
有些甚至是被胁迫卖淫,老板在后面有极大的利益驱动,收容教育制度难以从根本上矫治其违法行为。卖淫女在收教所不可能学到什么立身技能,一定比例的卖淫女走出收教所后仍会重操旧业,偿还罚款债务及劳教费用。
《收容教育办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极大的裁量权,县级公安机关有决定收容教育的权力;并规定收容教育所也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对“不服”的,还可以延长收教期限。一言以蔽之,“自侦自审自判自执”,难以受到上下、同级和公众的监督,个别地方,收容教育成为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牟利敛财的工具,即:交高额罚款,不开收据,放人;不交罚款就直接收容教育。
而且,一些公安机关借用这些权力与组织卖淫的结成利益同盟,玩起了“纵寇”游戏,交了保护费就可以卖,不交保护费就打,这俨然成了公开的潜规则,客观上形成了执法人员腐败的温床,助长了社会歪风邪气。
收容教育是“法外之刑”
《收容教育办法》的合法性则长期以来受到质疑,收容教育事关人身自由,关系到人的基本权利,在没有经司法审判程序,没有回避、没有辩护、没有举证质证、没有上诉,就剥夺公民半年到两年的人身自由,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
正如一直鼓呼废止《收容教育办法》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所言,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有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和不予关押的管制。而卖淫嫖娼只是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却动辄可以关六个月到两年,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还重。这显然颠倒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的处罚逻辑。在刑法上,可能被限制两年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要么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要么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卖淫嫖娼很难说有这么大的危害。
说到底,收容教育是“法外之刑”,它是不经审判机关审判,而是行政机关依规定来对人施“刑”,既违反程序公正,也违背实体公正,是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规则的,是对现代文明的逆流,是对人身自由的贬低,根本上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轻蔑。
事实上,在今天中国的法律架构当中,《收容教育办法》已经严重地违反上位法。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超越了《立法法》的立法授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收容教育办法》违反上述规定。
即便《收容教育办法》不废止,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6个月至两年的处罚,也应该“形同虚设”,因为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新法,即便情节严重,也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十五日,而不能对人处以半年到两年的人身自由限制。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应该废止《收容教育办法》,在锐意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更不应该有这种明显违法的法规和行为存在,它只会消减法律的权威,助生腐败的温床,于世并无补益。而且今后还要吸取“治乱世用重典”的教训,无论什么情况,都应该秉持有法可依,合法合理,精神和程序皆正义。
本文原载新京报“腾沸”公号。
长按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订阅微信公众号“卖思想” maisixiang1,成为整百订阅用户,将获赠一本我的签名本新书《摸着历史过河》。礼物都准备好了,就等你出手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本文系作者授权百度百家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 “ 发现 ”
使用 “ 扫一扫 ”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百家号作者平台APP
扫码下载安卓客户端
便捷管理文章信息
随时查看文章收益A03:时事评论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数字版首页 >
第A03:时事评论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已于法无据
日 星期一 新京报
  ■&议论风生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已于法无据,不如尽早废止,避免为侵犯公民权利留下“合法化”的豁口。  据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全国两会上将提建议: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下称《办法》)。朱征夫指出:把一个公民关半年到两年,却不必经过审判程序,只由公安自己说了算,程序不当;在处罚合理性上,“卖淫嫖娼还不是犯罪呢,比犯罪处罚还重”。  《办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对于卖淫嫖娼人员公安部门可强制收容教育6个月到2年。从目的、途径及实际效果而言,收容教育与劳教几无差别。而今,劳教已被废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也应接受审视。  就法律角度看,《办法》法律效力确实存疑。因为日开始实施的《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处罚以及制定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不能由行政法规代替。《办法》显然与此相悖。  更何况,《办法》的立法依据是《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公布)。但在2005年8月,《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其中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且明确不在“可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之列。  也就是说,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规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两个法律文本,从同一立法主体的角度看,二者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理,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依据《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的《办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发生冲突,按下位法须服从上位法原则,《办法》法律效力低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理应给其让位。由此看,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已于法无据。  但只要形式上还存在,就存在危害。一者,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损害法律威严,也在法律体系中增添了“赘肉”;二者,执法部门由此有了选择性执法空间,为侵犯公民权利留下了“合法化”的豁口。所以,无论出于怎样的考量,劳教制度已经废止了,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也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燕农(高校教师)<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朱征夫委员: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应废除
日 14:20 | 作者:傅艺明 | 来源:
  中新社北京3月2日电(记者 傅艺明)2003年,还是广东省政协委员的朱征夫,提交《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认定劳教制度于法不合。11年后,已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的朱征夫又将&枪口&对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和劳教制度一样,《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应该得到废除。&朱征夫在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说。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于1993年经国务院公布。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
  朱征夫表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立法依据,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授权国务院制定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强制集中。
  &不过,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明确规定限制公民自由的法律必须经过法律规定,使得《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已经与《立法法》不合,这一点和劳教制度是类似的。&朱征夫说。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并作出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在解读这一决定时表示,废止劳教制度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批并表决通过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施行50余年的劳教制度被正式废除。
  &在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制度全部被废除后,我认为针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废除应该是合理的。&朱征夫说。
&&&&& 原标题:政协委员:《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应废除&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废除&#32;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32;制度&&&&据天涯舆情监测中心数据显示,5月31日至6月9日,由于各方消息不断披露,该话题出现数次短暂回落又再度上升的现象,目前,话题仍呈现上升趋势。&&&&&&截至10日零时,共有相关话题网络新闻2300余篇,相关微博1600余条。&&&&&&天涯社区相关话题帖文131条,点击50万余次,跟帖评论近4000条。
【媒体评论】&&&&o黄海波不复议,收容教育当废止&&&&&综合看来,收容教育制度缺乏显见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黄海波若申请复议有很大机会免除这一处罚。当然,我们尊重黄海波不复议的权利,但同时也应明确,媒体、法律界不能因为其不复议,就放弃对收容教育的质疑和对废除收容教育的推动。因为这不仅关系到黄海波个案是否过罚相当、有损公平,更关系到全体社会公民的权利与安全感。(渤海早报)&&&&&&&o“收容教育”何时收场&&&&&1.【与立法法不协调】日开始实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国务院无权制定。&&&&&&2.【只由公安自己说了算】把一个公民关半年到两年,却不必经过审判程序,只由公安自己说了算,这是“拿公民人身自由开玩笑”,显然违反法治精神。&&&&&&3.【新法优于旧法】根据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仅给予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未规定收容教育。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严禁卖淫嫖娼决定的相关内容不应再适用。&&&&&&4.【比某些刑罚还要严厉】在现有的收容教育制度下,对卖淫嫖娼者可以先施以治安拘留15日,再给予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客观上比构成犯罪而被判处的某些刑罚还要严厉、严苛。&&&&&&5.【易出现随意执法或选择性执法】收容教育办法对收容教育的规定简单、粗疏,且存在漏洞。当前,国内许多地方执法人员以“收容教育”为要挟,要求被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缴纳高额罚款,而这些罚款成为他们不明收入的重要来源。(东方今报)&&&&&&&&&o重审收容教育制度面临着最好的时机&&&&&在相关人士看来,当下应该是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最佳时机。这样一个判断,首先缘于大的时代背景。十八大以后,执政党和新一届政府着力强调“依法治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收容教育制度却容许行政机关不经司法程序即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与法治原则南辕北辙不言而喻。其次,不能忽视时代变迁的力量。当公安部都已经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的时候,专门针对所谓“卖淫、嫖娼人员”的一部行政法规是否还合乎时宜?&&&&&当然,人们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前景充分乐观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在此之前,和收容教育相似的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制度都已先后被废止。同样属于不经司法程序却可以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规,同样饱受过舆论的质疑,同样因为热点事件而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的命运轨迹肯定会给人们现在讨论收容教育制度存废予以强烈暗示。而就改革的难度来论,和收容教育制度相比,收容遣送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的涉及面更广,需要权衡的因素更多,无疑是一块更难啃的骨头,最困难者既已一鼓而下,人们眼前的乐观自有充分的道理。(南方都市报)&&&&&&&&&o废劳教后,别忘了收容教育制度&&&&&毋庸讳言,作为时代的烙印,曾经不合时宜的“劳教”并不孤独,它的“小伙伴”曾经很多,比如“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强制精神病治疗”等等。随着人权保护的加强、法治观念的进步,这些当年曾应运而生、同一家族的“法律”,越来越“不合时宜”,陆续寿终正寝,要么被彻底废除,要么被纳入严格的法律框架,要么被其他法治形式代替,而像“收容教育”这样不合法治逻辑的漏网之鱼,其走入历史画上句号也只是时间问题而已。&&&&&站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高地上远眺,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即使“收容教育”有一天不在了,也千万别忘记它们下面还有一些“小小伙伴”,比如“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等,在法律硬伤上和劳教、收容依然沾亲带故,也亟须将它们纳入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毕竟“法律打架,公民受害”的悲剧,还是越少越好。(华商报)&&&【网友观点】&&&&&o黄海波你就安安心心去受教育吧&&&&&或许,是他就想做个演员。他之前是演员,甚至还是个好演员;他以后还想做演员,甚至是得更多奖的演员。以此来洗刷嫖娼被抓带给他的耻辱。但是他知道,做得再好,哪能不犯点什么错呢?哪天开车超速了、酒驾了,哪天与人吵闹、斗殴了,未及时申报税务资料了……跟公权把交道的机会多着呢,现在若不好好配合,将来必会遇上执法必严,连个人情都没得讲。别看演员人前风光无限,犯了事,不照样像小兔子一样么?因此,不去理那些尚无定论的什么办法有效无效的争议,只管好好被教育,对自己的将来,不说很有好处,至少是无害的。嫖娼收教之事,已入公共舆论场,不是当事人说停就能停的了。后续如何发展,已非他能控制。然,既心意已决,那就安安静静去受教育吧。什么微博什么声明,都不要再发了。你的粉丝,会等你出来的。(天涯网友“石屏山”)&&&&&&o以法律的名义虐待黄海波不得人心&&&&&有关黄海波嫖娼被行政拘留之后,该不该再处“收容教育”半年,以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不是该进历史博物馆的问题,无疑是中国的法学家们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研究的问题,我们作为普通的市民如何看待黄海波这位单干的嫖客,如此受到北京警方的重处,跟一年前上海的一伙法官嫖客被有司拿起来似乎有千斤重,结果发下去不到四两的案例,在两相比较之后,就是一个双料的傻子,也能感到这种有着天壤之别的处分,其不公不义已然天下皆知。&&&&&我希望统治中国的团队,能纠正这一有损治国正当性的错误做法:或是责令上海警方将嫖娼的法官也“收容教育”半年,或是责令北京警方立马放了黄海波,让他回到剧组把合同履行完毕。(天涯网友“亦忱&”)&&&&&&&&o劳教制度被废除,收容教育为何借尸还魂?&&&&&即使《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依然合法,它也不应该仅仅为黄海波而存在吧?上海法官嫖娼的时候,它在哪里?法官嫖娼和演员嫖娼,那个情节更严重?法官涉嫌滥用公权力嫖娼,黄海波自掏腰包嫖娼,那个情节更严重?上海法官嫖娼发生在日,离日劳动教养制度废除还有半年多时间,黄海波嫖娼发生在日,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除了近半年,那个更适用《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感谢黄海波,如果他不嫖娼,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还有《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自然也不知道废除劳教制度之后,公民还有可能不经法院审判即可被公权力剥夺自由多达两年。&&&&&&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势在必行,越快越好。(天涯网友“游仙海静2013”)&&&&&&&&o黄海波嫖娼收容教育拷问司法的统一性&&&&&收容教育制度实际授予公安机关司法裁判权,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应予以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而收容教育是强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6个月至2年的处罚,刑法有期徒刑的起刑点也是6个月,这与刑法刑期已经重叠,形成刑法外的刑罚,实际上等于授权公安机关行使刑事司法权,这既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更难以树立司法的权威。&同理,对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收容教育也存在上述问题。&&&&&综上,收容教育制度应予以废除,有些规定如果有必要保留,应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天涯网友“姜杰律师&”)&中国第一军事门户网站 | &>&&>&
李银河呼吁废除对卖淫嫖娼者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原标题:“小劳教”还有哪些?
不久前,社会学家李银河在一个研讨会上意外得知,“长期以来针对卖淫嫖娼者实行的是收容教育制度,不是劳教……闹半天劳教是劳教,
来 自 西 陆 军 事
原标题:“小劳教”还有哪些?
不久前,社会学家李银河在一个研讨会上意外得知,“长期以来针对卖淫嫖娼者实行的是收容教育制度,不是劳教……闹半天劳教是劳教,收容教育是收容教育,前者已废除,后者尚未废除”。李银河陈列了几条理由,认为收容教育和劳教一样,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她呼吁要像废除劳教一样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实际上,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声音早已存在。早在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在今年2月的广州“两会”上,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向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提议广州在全国先行停止收容教育。随后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又向全国政协提案,建议全国范围内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2013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纸决议废止了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劳教制度,很多人认为这预示着法治在新一轮改革大潮中将有乐观的前景。然而,废除劳教容易,根除劳教思维则显得路途漫长。劳教虽然已除,像收容教育制度一样的“小劳教”们还有不少。
新的法治征程已经启动,劳教的废除是否会形成范例,带动那些闪现着劳教思维的其他制度也走向变革乃至废止呢?
收容教育,劳教制度的“胞兄胞弟”
收容教育制度的源头是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活跃的经济活动而来的是愈演愈烈的卖淫嫖娼活动。《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两年后,国务院出台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实际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上述决定之前,已有多地“先行”实施收容教育措施。
根据制定此项制度的初衷,收容教育可谓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小劳教”。在余明永看来,收容教育制度是劳教制度的“胞兄胞弟”,因为它“明显有悖于人权保护原则,不是法治思维,更不是法治方式”,藉由此项制度,“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6个月至两年”。在劳教废止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卖淫嫖娼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卖淫嫖娼人员可以进行劳教的规定,直至2013年劳教废止后,原本与劳教相互衔接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合法性上更站不住脚了。
根据李银河掌握的数据,全国有200多间收容教育所。据媒体报道,有专家估计,每年有1.8万至2.8万名女性被送进收容所。《南风窗》记者查询后发现,深圳市2003年到2004年度收容妇女898人,福建省龙岩市妇女收容教育所2001年到2007年共收容1859人,而负责收容河北邢台、衡水、邯郸三地失足妇女的邯郸收容所每月平均收容400人。
就像劳教制度容易被滥用一样,同样缺少监督和司法审查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实践中也是问题百出。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曾经总结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广大民众反应强烈”。
就像劳教制度容易异化成维稳工具一样,收容教育在实践中也常被扭曲。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以抓嫖娼为名,对拆迁的“钉子户”强制进行收容教育,并在收容教育过程中,诱导拆迁户签下拆迁协议。
劳教的“小伙伴们”
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依据、仅凭公安机关一家决定、缺少细致清晰的规定因而容易被滥用、脱离制度设计的原本目的……这些都是劳教制度的特征,也是劳教最终被废除的根源。收容教育和劳教属于同一制度谱系,具有相似的特征。实际上,同一谱系上还有其他类似制度,劳教的“小伙伴”并不止收容教育这一个。
2013年沸沸扬扬的李某某轮奸案中的主角李某某,就曾因为驾车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以“寻衅滋事”收容教养一年,释放后不久就发生了轮奸案。收容教养与收容教育只有一字之差,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其主要依据是《刑法》中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一定程度上,收容教养可谓针对未成年人的劳教,在一些地方,收容教养案件甚至直接由劳教审批机构负责审核。根据陕西省2010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养案件规定》,“地市级公安机关单独设置劳动教养审批机构的,由劳动教养审批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核呈报工作。”收容的期限为1至3年。
李某某打架事件发生时,当时已有人质疑,对李某某进行收容教养的决定在
本栏目最新文章
国家领导人在任时,往往公务繁重,退休之后不再承担具...
热门关键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安部废除收容教育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