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中审计评估机构的聘请是公司清算股东会决议职责还是清算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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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清算工作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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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工作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六月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工作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宗旨与适用范围 1第二节清算组工作原则 1第二章成立清算组 1第一节公司解散及依法成立清算组 1第二节刻制印章和开立帐户 3第三章清算组的工作内容 4第一节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4第二节接管公司财产 4第三节调查公司财产 6第四节管理和处分公司的财产 7第五节追收公司财产 8第六节特殊财产的管理、追收和处分 9第七节债权申报及审查 10第五章清算方案的执行与终结 13第一节清算方案的执行 13第二节清算程序的终结 14第六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与适用范围第一条【律师从事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工作标准的目的】为指导律师开展公司自行清算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自行清算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工作标准。第二条【律师从事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工作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工作标准的适用范围:在本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公司清算组的聘任,担任公司自行清算组的成员,并依法履行清算组职责的,适用本工作标准。第二节清算组工作原则第三条【审慎、依法及勤勉尽责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自行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第四条【保密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自行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章成立清算组第一节公司解散及依法成立清算组第五条【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六条【公司清算期间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清算后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前置审批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公司决定解散后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批准解散,申请批准解散需提供如下资料:(一)企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二)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三)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四)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六)《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七)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l份)。第八条【清算组成立时间】公司因第三条(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第九条【清算组组成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第十条【律师接受聘任成为清算组成员】公司可以选任中国注册律师作为清算组成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应该指定一名或多名执业律师担任清算组成员。第十一条【更换清算组成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二)公司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更换,并有正当理由的;(三)其他法定原因。第十二条【律师可作清算组负责人】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可以经清算组成员推选担任清算组负责人。第十三条【拟定议事规则】律师应协助清算组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制订自行清算工作计划】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公司聘任担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后,为有效履行清算组职责,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公司自行清算的具体情况,制订律师自行清算工作计划。第十五条【自行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自行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算组要求律师履行的具体职责;为履行该职责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清算团队成员、负责人及其具体分工;各项工作计划完成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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