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3年没房住迁出后,对原山林是否具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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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
  钦州、北海市人民政府,合浦、钦南、灵山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水利厅、交通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扶贫办、政策室、移民开发局、调处办:  为切实解决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于日至31日组织专门调查组赴洪潮江水库库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了专题调查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赴洪潮江水库库区调查工作组《关于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按该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妥善处理好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调查报告  洪潮江水库位于北海市合浦县境内,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发电、供水、旅游功能的大型水库。该水库于1959年开始动工兴建,1964年投入使用。水库总库容为7.03亿立方米,灌溉面积28万亩,装机容量为1328千瓦,主要受益区在合浦县。水库淹没区涉及北海、钦州2市3县(区)8个乡(镇),目前共有水库移民23279人,分布在北海市合浦县2922人、钦州市钦南区7673人、灵山县11217人北海市(市本级)1467人。库区移民现有可耕种土地20580亩,其中水田8807亩(大部分为望天田、水泡田)。洪潮江水库的建成对促进当地国民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多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帮助下,洪潮江水库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初步改善,移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库区还存在着许多遗留问题,特别是近两年来,各种纠纷日益增多,矛盾逐步激化,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移民上访频繁。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批示精神,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巡视员黄建兴为组长的自治区调查工作组一行10人,于日至31日到洪潮江水库灵山县、合浦县、钦南区库区进行实地调查,走访了灵山县东心江、合浦县土瓜、钦南区扁陂等8个移民点,听取了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座谈、研究有关移民问题,并达成了一些共识。现将调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遗留问题处理进展情况  洪潮江水库建成后特别是自1980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库区资金的投入。据统计,仅自治区财政就投入移民专项资金833.82万元,用于库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发展库区。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方面。累计完成了移民饮水设施建设121处、架设10KV输电线路92.2公里、铺设道路81公里、新建桥梁34座、水利设施13处,帮助新建学校教室29间,库区基础设施初步得到改善。  (二)生产开发方面。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下,库区移民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灵山县、钦南区大力扶持移民种植林果,面积达7992亩;有的地方能因地制宜,广开门路,引导移民走出传统的农业生产格局,如合浦县星岛湖乡东江村的移民在做好农业生产的同时,逐渐向第三产业转移,大力发展旅游业;北海市帮助迁入的移民转变生产方式,掌握浅海渔业作业技术,解决了移民的生活出路问题。此外,各级人民政府还组织劳务输出,增加移民的收入。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部分移民拥有的土地资源有限,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  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缺乏是诱发库区其他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人多地少是洪潮江库区最为突出的问题。据调查反映,洪潮江水库移民现有耕地20580亩,其中水田8807亩,人均水田仅0.3亩,大部分是水泡田或望天田,且移民耕地拥有量极不均衡。据统计,整个库区人均拥有耕地0.5-0.3亩的有6600人,0.3亩以下的有3513人,如灵山县伯劳镇山塘村委会东心江村民小组138人,仅拥有土地15亩。有的村屯柴草山、牧草地极少甚至没有,对移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这种矛盾将更为突出。  (二)库区移民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薄弱,移民生活环境差。  洪潮江库区大部分移民居住在水库周边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发展缓慢,移民生产生活条件较差。部分移民住房年久失修,破旧简陋,有的已成危房;整个库区尚有240个队4877人尚未解决生活用水问题;有127个队2391人至今未用上电;尚需修建村级道路272公里,以解决移民的交通难问题。由于库区基础设施差,严重制约了当地的发展。  (三)库区移民生活贫困。  由于耕地缺少,加上土质贫瘠,粮食产量低,移民口粮难以自给,发展滞后,库区移民生活相当贫困。据调查了解,洪潮江库区移民1999年人均纯收入只有752元,与当地农村相比差距较大,个别地方如合浦县星岛湖乡土瓜村移民人均纯收入仅306元。目前库区移民还有10980人未能解决温饱问题,贫困在库区还普遍存在。  (四)库区移民与钦廉林场对土地的争议较为激烈。  兴建洪潮江水库时,国家对水淹区的群众作了安置:一是就地后靠安置;二是异地搬迁安置。同时,国家对他们原有的土地规划给钦廉林场使用,发展林业生产。但是,由于部分移民不肯后靠,或异地搬迁安置后因种种原因又返回原籍,长期以来,这些库区群众一直按传统习惯在原有的部分土地上生活,进行耕作生产。在计划年代,对于土地及山林权属问题,林场与移民都没有予以重视。在市场条件下,特别是1990年核发《山界林权证》后,林场与移民才重视土地和山林权属问题。随着库区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资源日趋紧张,人均占有土地量不断下降,库区群众的生活水平难以提高,因此,对增加土地数量的渴望更加迫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大中小型水库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76号)出台后,移民对此《通知》第九条“……凡侵占已划拨或调整给库区移民使用的土地,当地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责成侵占方如数退回所侵占的土地,……对库区山林资源不多,移民难以为生的,各县(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划出一部分耕地、山地长期承包给移民耕种,解决移民耕地少或山地少的问题”抱有希望。因当地人民政府没有做好移民群众的工作,当地移民群众认为林场侵占了他们原有的土地,要求林场归还或调整出部分土地给他们用于发展生产,并实际侵占部分林场的土地用于生产,外迁北海市的1000多库区移民存在倒回库区争抢林木的动向。而钦廉林场认为移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在客观上侵占了林场的土地,因此,移民不断上访,移民与钦廉林场的土地和林木纠纷时有发生,局部出现了侵占国有林场林地和盗伐国家林木的违法行为,并且愈演愈烈,导致林场不能正常生产,群众不能正常生活,成为库区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当地人民政府、库区移民与钦廉林场对土地的争议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对在“林业三定”(1990年)中没有核发《山界林权证》或未经颁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予以确权的土地,现群众和林场都提出将土地确权给自己使用。二是在“林业三定”(1990年)中已经当地人民政府给林场核发了《山界林权证》确定使用权归林场使用的土地,现移民群众因生活困难而要求归还原有的部分土地(现林场使用)。三是当地人民政府认为1990年颁发的《山界林权证》有部分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未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实地走山定界而误发《山界林权证》的情况。群众不接受此《山界林权证》确权的部分土地,当地人民政府承认错发,并愿意重新核发(事实上,1995年l月灵山县人民政府灵政发[1995]4号文件已对原灵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3号、4号、23号、27号《山界林权证》作出了撤销处理决定)。  (五)库区社会治安问题突出。  1995年以来,洪潮江库区灵山县文利、伯劳两镇移民困山林、土地的问题,多次与钦廉林场发生群体性纠纷,严重影响了场群关系和社会治安稳定,也干扰了林场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当地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与移民发生冲突,导致了反映特别强烈的日在灵山县文利镇升和村委蚬田村发生的公安机关严重执法偏差的事件。事后虽经钦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撤职、处分的决定,但已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六)补偿不到位。  主要受益的合浦县没有给予库区群众补偿,移民意见很大。
  三、今后处理意见  针对洪潮江水库移民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自治区调查工作组经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共同协商对策和措施,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依法合理调处库区土地、林木纠纷,增加移民生产生活用地。  1.对已发给钦廉林场《山界林权证书》等证书,已明确使用权是林场的土地,而库区移民因没有搬迁或异地搬迁后返回原籍在已规划给林场使用的土地(即移民原有的土地)上继续生产、生活(从角度讲,移民的房前屋后的土地都是林场的),现移民因生活困难对原有的土地提出权属要求。对此类纠纷可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或林地)用途(即已经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采取少收或不收承包费的方式,按库区移民每人承包使用6一8亩土地(包括耕地、旱地、林地等地类)的标准,将移民居住点周边部分现林场使用的土地长期(30年不变)承包给当地移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林场根据移民的实际困难,按照基本满足移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密切林场与移民关系和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原则,制订移民承包林场土地的规划,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后实施。  (2)对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地走山定界误发且争议较大的《山界林权证》,由自治区政策室指导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核定库区移民生存所需的土地量,把移民房前屋后的土地(宅基地、柴草山、放牧山等)划出来,提出调整林场使用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以及农民使用土地的区域界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当地人民政府重新核发《山界林权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证书,明确立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勘界经费(即土地权属调查费和测绘费等)由当地财政和钦廉林场各承担一半。如对争议较大的灵山县文利镇原长山大队的土地以及该县伯劳镇山塘村委会东心江村移民的土地问题,均可采用此方式处理。至于地上的林木可按谁造并经营的林木归谁所有,经协商定期由其采伐林木后,再将土地调整出来。  2.对没有颁发《山界林权证》等证书,未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对除由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要明确此类土地属于当地农民集体所有,由移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对于此类土地上的林木,按谁造并经营的林木归谁所有,经协商定期由其采伐林木后,再将土地划归当地。  3.对钦廉林场周边移民群众非法侵占的土地(含林地),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造册登记,限期归还钦廉林场。  (二)制定水库移民安置遗留问题处理规划。  库区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对本辖区的洪潮江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分别制订出各自辖区的年库区处理遗留问题的规划,报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后分年度实施、落实。  (三)加强库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  今后两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要把库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洪潮江水库移民工作的重点来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解决移民的饮水问题,保证移民生活的基本条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库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政策、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移民用电要列入农村电网改造,人饮工程列入扶贫安排,库周交通由交通部门帮助解决,争取在2003年以前,基本解决库区移民饮水难、用电难、交通难等问题,逐步完善库区基础设施,改  善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四)加大资金投入,扶持库区移民搞好开发性生产。  在完善库区基础设施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自治区财政扶持一点,当地县人民政府出一点,受益县帮一点,移民自筹一点”的办法,加大资金投入,扶持库区移民搞好生产开发,提高移民收入。洪潮江水库主要受益的合浦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挂政发[993]55号、桂政发[1997]76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库区“两金”的征收工作,并按比例通过财政全额划拨的方式返还到库区;库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库区工作视为扶贫重点来抓,每年要安排相应资金,加快库区农业生产开发;钦廉林场在林业生产中的一些工程项目,向外承包时,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照顾库区移民承包。  (五)加强库区法制建设,各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搞好治安管理工作。  自治区林业局要抓好钦廉林场及其派出所的法制教育,库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做好库区移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使移民懂法、守法,保证国家各项政令畅通,稳定库区社会秩序。  (六)处理库区移民遗留问题的工作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具体负责协调。
附件:自治区赴洪潮江水库库区调查工作组成员名单
自治区赴洪潮江水库库区调查工作组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自治区赴洪潮江水库库区调查工作组成员名单  黄建兴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巡视员  罗远光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科员  韦北平 自治区移民开发办专职副书记  梁永文 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副科长  马 越 自治区水利厅移民办副科长  覃 革 自治区水利厅移民办副科长  黄细和 自治区调处办调研员  李茂钦 自治区公安厅干部  肖爱祥 自治区林业局主任科员  林欢福 自治区林业局主任科员  庞许明 北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岑英高 合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梁志第 钦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乃宽 钦州市钦南区副区长  杨海空 灵山县县长  黄寿贵 灵山县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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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为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缴(拨)付移民资金,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七条&&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八条&&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二)移民安置以环境资源容量为基础,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相结合;
 &&(三)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
 &&(四)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并逐步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移民安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由业主会同移民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编制,经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审批工程建设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编制设计工作大纲。设计工作大纲应当经业主和移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设计工作大纲经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水库淹没和工程占地的实物指标是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淹没补偿投资概算的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由设计单位、业主与当地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应当由设计单位、业主、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被调查者分别签署意见认可,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等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移民补偿具体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移民本人。
 &&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
 &&第十三条&&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者土地征用手续,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农村移民生产用地采取依法调整土地、开垦未利用土地等方式解决,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为主、结合其他产业安置和以外迁安置为主、严格控制后靠安置的原则,首先在本县(市、区)内安置;本县(市、区)内安置不了的,在该水库工程受益县(市、区)安置;受益县(市、区)安置不了的,在其他县(市、区)安置。
 &&农村移民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农村移民,在本县(市、区)安置的,由迁出地人民政府与安置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安置;在受益县(市、区)或者其他县(市、区)安置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农村移民的,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被安置移民的人均耕地面积,不低于安置地安置移民后的人均面积。
 &&第十六条&&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农村移民申请自谋职业的,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移民本人与迁出地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合同,由迁出地人民政府将移民生产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给移民本人。
 &&第十七条&&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移民生产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八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以农业生产形式统一安置的农村移民居住地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城镇移民房屋搬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统一规划,限额用地,补偿到户,由移民联户自建;
 &&(二)经移民本人申请,实行货币安置;
 &&(三)依照规划集中统一建设,实行产权调换,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
 &&第二十条&&需要迁移建设的城镇,应当节约用地,合理布局。新址选择必须进行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需要迁移建设的城镇按照原规模和标准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或者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需要迁移建设的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等专业设施项目,按照原规模和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改变原功能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水库淹没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布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范围。
 &&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除因出生、婚姻、工作调动、部队转业退伍、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及刑满释放等依法迁人的人口外,不得迁人其他人口。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业主和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在得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后,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已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补助,不得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第二十四条&&移民管理部门会同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监理。
 &&移民安置后,由移民管理部门组织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对移民的安置进行验收。
            &&第三章 后期扶持
 &&第二十五条&&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部、省属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编制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所属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有管理权限的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移民后期扶持时间为十年,自工程全部投产提取后期扶持基金之日起计算。
 &&经过后期扶持,移民生产生活仍然十分困难需要延长扶持时间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采取各种措施,扩大生产门路,并在安排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等各类资金时,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予以优先照顾。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引进农业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加强对移民科学文化知识和应用科学技术的培训,提高移民的素质。
 &&第二十九条&&为安置移民修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决算手续。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淹没补偿费包括移民生产安置费、生活补助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等。
 &&业主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审定的淹没补偿费及时足额缴人对水库有管理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
 &&(一)国家拨入的库区建设基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按照规定从水库发电中计算提取的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
 &&(四)从水库灌溉、供水、旅游、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中提取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
 &&除国家拨入的库区建设基金以外,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有关单位和业主及时足额缴入对水库有管理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专户,其中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
 &&第三十三条&&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年度项目计划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凡缴入国库的移民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管理机构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三十五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移民管理部门报告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业主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使用移民资金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由移民资金或者移民劳务投人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水库应当按照设计运行方案进行调度,不得超限蓄水。因防洪、抢险等特殊需要由人民政府决定超限蓄水造成淹没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业主超限蓄水造成淹没损失的,由业主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水库消落区由业主统一管理,在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安排给当地移民作季节性生产使用,因水库正常运行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库区的排渍费、高扬程提灌站的运行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和有关单位从水库发电、水库其他收益中解决。
 &&第四十条&&水库灌溉受益地区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支付的从灌溉水费中提取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由被淹区和受益区的人民政府依法签订合同,由受益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合同约定收缴和支付。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例实施以前自然条件艰苦、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规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对本条例实施以前缺乏基本生产条件的农村移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依法调整土地、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和工副业等办法,改善移民的基本生产条件,增加移民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拨款、筹集社会资金和移民投工投劳等办法,改善本条例实施以前基础设施特别落后的农村移民安置地村、组的道路、饮水、供电、灌溉、防洪等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对本条例实施以前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村移民,通过采取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办法仍不能脱贫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分步组织异地重新安置。
 &&第四十五条&&解决本条例实施以前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所需的经费,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从水库发电、灌溉、供水、旅游、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和财政补贴中解决。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由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中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的;
 &&(二)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三)未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
 &&(四)不按规定拨付或者故意拖延拨付移民资金的;
 &&(五)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移民资金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
 &&(二)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
 &&(三)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
 &&第五十一条&&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以后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小型水库,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移民给予适当扶持。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O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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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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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管理,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38号)以及省财政厅《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企〔2007〕1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范围内的扶持项目。
  第三条 后扶项目管理由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后扶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编制,后扶项目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后扶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村内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业生产类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村委会担任;涉及跨村的项目法人可由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协调落实;科技培训类项目法人可由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担任。
  第五条 后扶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移民群众意愿,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依据政策和后扶项目资金额度表决确定,并出具书面材料。
  第六条 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每年对地方后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费用可进项目成本。
           第二章 后扶项目范围
  第七条 后扶项目范围
 &&(一)人畜饮水、农村道路、农村用电、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文教卫生和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和公益类项目;
 &&(二)种植业、养殖业及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农业生产类项目;
 &&(三)农业技术推广、职业技能教育等科技培训类项目。
  第八条 后扶项目安排原则上只限于移民安置村和影响村,严格控制跨村安排。确实需要跨村安排的项目,应征得相关移民村大多数移民群众的同意,并受该村村委会的书面委托方可进行安排。
          第三章 后扶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移民人数、移民及移民安置村实际,组织编制后期扶持规划纲要,每5年编制一次,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报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依据实施方案和后期扶持规划纲要,组织落实项目前期工作。
  (一)基础设施、公益类项目,需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由当地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指导项目所在村委会落实相关单位编制。
  (二)农业生产类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由项目所在村委会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单位编制。
  (三)科技培训类项目,需编制实施方案。由当地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根据村民意愿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扶持资金在30~50万元的桥梁、防洪堤坝等涉及移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编制;其余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或实施方案,可委托专业部门或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 后扶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防洪堤坝等涉及移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后扶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其项目预算须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审查意见报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项目、科技培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经当地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后扶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后扶项目计划管理包括年度计划编制、审核和实施。
   第十五条 后扶项目编制要以村为单位,同一村内同类项目原则不得分解。
   第十六条 村委会应将本村选择的年度后扶项目上报当地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对已确定的项目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报当地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根据各村上报的年度计划项目和相关材料,结合各村项目扶持资金情况组织编制地方后扶项目年度计划,经地方政府同意后,于本年3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概(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
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在本年5月底前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后扶项目资金可以整合使用,但原则不得超过扶持村5年规划期内扶持资金总额,也可以与其它资金配套使用。
  第十九条 后扶项目年度计划经过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村委会提出调整申请,并经原渠道审核部门核准。严禁无计划实施后扶项目。
        第五章 后扶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后扶项目,并在项目实施前,依据批复计划及相关规定与从事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依据行业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严禁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代理项目法人。
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项目实施程序及合同条款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在组织实施项目前,要向当地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开工申请,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在收到村委会开工申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可聘请相关人员组织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对后扶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指导项目法人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后扶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后扶资金在30-50万元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实行监理制。其余后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监理制。
后扶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发包也要体现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集体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基础设施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验收。验收工作由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项目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照相关行业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签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农业生产项目实施完成后,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对各地后扶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含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移交情况、档案资料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后扶项目年度完成情况报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及财务核算要求,建立健全后扶项目管理档案资料。
后扶项目档案资料以村为单位按年度整理,主要包括:项目选择确定资料(体现移民意愿资料)、施工图(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计划批复文件、有关招投标资料、合同、开工申请单、实施过程档案资料、预(决)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项目交接手续以及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六章 后扶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资金使用、预(决)算审查、资金整合以及项目资金结余和不足调整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建设的直接费用和必要的前期工作等独立费用。
  第三十条 同村内项目年度资金结余和不足部分可以调剂使用。村内项目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到本村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村内项目年度资金不足部分可由本村下一年度资金补充,也可由其它扶贫支农等资金补充。
  第三十一条 后扶项目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竣工验收后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拨付余款。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可实行县级报帐制。
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移民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按照会计法和县级报账制有关要求做好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核算时,须由项目法人向当地移民资金核算部门提出报账申请。
地方水库移民资金核算部门不得受理项目法人以外任何承建单位直接报送的报账申请。
  第三十四条 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拨付项目资金时,应由项目法人提交报账申请及出具拨付资金委托,原则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拨付资金。
报账资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
  第三十五条 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拨付项目资金时,应采取转账方式,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实行承包的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将款直接拨付到承建单位银行账户。
未实行承包的项目,应将款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银行账户;对于一些投资额度小,不涉及资质管理的项目,在完善民主公开程序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可用非税**入帐。
项目前期工作费、预(决)算审查费以及涉及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可将款直接拨付到劳务单位银行账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后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后扶项目不定期开展专项稽查。
对不按移民意愿安排后扶项目、擅自改变后扶项目、资金使用用途、标准,以及截留、挪用后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进行处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后扶项目和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并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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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浙移领办〔2007〕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上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县(市、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第四条&&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归口管理、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预算的审批工作。负责有关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工作。
 &&市级(设区市,下同)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县(市、区)规划实施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及有关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总结验收,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决算的编报工作。负责年度预算的实施、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编报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规划的实施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稳定和谐、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六条&&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章&&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控制额度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根据省核定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扶持标准下达。
 &&第九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本地区后期扶持规划,在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内,编制年度预算,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预算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第十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将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后期扶持年度预算资金(含新增的补漏登人员的全额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编入部门预算,确保资金的落实。
 &&第十一条&&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审批下达到县(市、区),并抄送市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经审批后的年度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年度预算实施后,年终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后期扶持资金支出决算,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第十五条&&年度直补资金的结余和已完工项目扶持资金的结余,应纳入下年度项目扶持资金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使用。
 &&当年未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后期扶持资金及年度预决算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字〔2007〕5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扶持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年度项目扶持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应根据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年度预算,按照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编报。
 &&列入年度计划的扶持项目应有经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十九条&&年度计划编报前,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年度预算额度指标下达到乡镇,并明确到村(组)。
 &&第二十条&&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编报,并于当年的2月底前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的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同时抄送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年度计划实施后,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将年度总结及有关统计报表报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用项目扶持方式的,按照本章规定,对实施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的实施和管护、项目的检查验收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论证、申报,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报批,立项前的调查、勘察,计划的编报、审批等。
 &&第二十六条&&年度扶持项目,应按照先编报前期工作文件,经审批后立项,再列入年度计划报批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文件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投资估算、筹资方案及实施效益等。
 &&第二十八条&&总投资达到或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总投资20万元以下—5万元(含)的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文件;总投资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只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九条&&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30万元(含)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部门依照行业部门规范进行编制;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委托专业部门或有资格的专业人员参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期扶持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期扶持资金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批准文件应同时抄送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与所申报项目一并上报,无需单独履行审批手续。
需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其审批应按先可研报告,后初步设计文件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有关要件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三十二条&&以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有关工作以主投资方为主进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备案。
 &&第三十三条&&项目应以规划为依据,按照公开、民主,先生存、后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合实际、量力而行的原则和规定程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项目应以下达的年度预算资金控制额度为基数编排,以移民村(组)为单元申报,由乡镇审查汇总后,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项目应按法人责任制的要求,明确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为项目法人。
 &&第三十六条&&项目申报前,应充分听取移民村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天。
 &&第三十七条&&扶持项目不得跨村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应征得所在移民村群众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为提高扶持效益,移民项目扶持资金可与该村其他扶持资金捆绑使用,但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因项目建设需要,年度项目扶持资金不足以实施的项目,可采取分期投资或跨年度资金累积合并投资的办法实施。
 &&第四十条&&项目应按类别分为基础设施、生产开发和科技推广三大类。
 &&第四十一条&&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主要安排用于移民村村民共享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二条&&生产开发项目可采取集体项目和扶持到户项目相结合的方式安排。扶持到户项目应安排用于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对象,具体可采取实物扶持、定额扶持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已享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待遇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原则上不再享受生产开发项目扶持。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类别制定生产开发项目的具体扶持标准,实行限额扶持。
 &&第四十三条&&科技推广项目应主要安排用于移民实用技术、技能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为便于项目的编报和管理,对建设地点相对分散、类型基本相同、建设开发时期较一致的小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田水利等项目,可以村或组为单位捆绑为一个项目。
 &&第四十五条&&项目列入计划后因故难以实施,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原计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六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行业规范确定。
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可由主投资方按照行业规范的规定执行,相关移民管理机构应派员参与。
 &&第四十七条&&移民扶持项目实施完成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单位组织。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后期扶持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上述验收应在相关单位前期自验和初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八条&&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和后期扶持资金投资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项目,应根据经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
 &&第四十九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建立情况等。
 &&第五十条&&项目验收前,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按行业规范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项目验收合格,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后期扶持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后期扶持资金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出具项目验收单。
   第五十二条&&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主投资方在组织验收时,相关移民管理机构应派员参加。
 &&第五十三条&&项目验收后,有关基础设施及生产开发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十四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包括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预决算报告、验收资料及有关图片资料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后期扶持资金中的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须在当地开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户”,专户产生的利息计入项目扶持资金本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拨的后期扶持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扶持资金足额拨付到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开设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户”。
 &&第五十七条&&项目扶持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五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遵循本章规定,在项目管理中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严把立项审查关、工程进度关、项目质量关、资金拨付关和项目验收关。
 &&第五十九条&&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及县级报账制实施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07〕6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直补资金管理
 &&第六十条 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补助到人扶持方式的移民扶持人口,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由县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根据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直补对象名册及相关资料,为直补对象开设储蓄账户,制作和办理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专用活期存折,并代理发放。
 &&第六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拨的后期扶持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直补资金足额拨付给当地县级农信社;县级农信社在收到直补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直补资金足额打入直补对象专用的储蓄存折内。
 &&第六十二条 实行直补到人扶持方式的移民扶持人口按照一年复核一次的要求,于每年的1月底前对上年享受直补待遇的人口进行复核。复核后的扶持人口变化情况应进行公示。
 &&经复核被核减的直补到人扶持人口的直补待遇应于当年取消,相应核减的移民直补资金纳入项目扶持资金专户,用于被核减对象所在村(组)的项目扶持。
 &&第六十三条 年度直补人口经复核确认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年度直补人口名册及相关资料,并于1月底前将调整后的直补人口名册及相关资料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告知当地县级农信社作相应调整,确保直补资金发放的准确无误。
 &&第六十四条&&移民直补资金发放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7〕55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六十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预算、计划的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六十七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规划实施专项稽察制度,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稽察工作。
 &&第六十八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察、督查和审计,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坚决纠正。
 &&第六十九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受、办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十条&&对在规划实施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计划,项目管理不力的单位,要及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关于严格执行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浙移领办〔2006〕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违法、构成**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总结验收
 &&第七十一条&&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市级人民政府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初验单位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终验。
 &&第七十二条&&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总结验收阶段报告、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七十三条&&总结验收由终验主持单位制定验收工作大纲,明确验收要求。
 &&第七十四条&&总结验收后,可对规划实施绩效开展跟踪调查,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并抄送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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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移文〔2007〕43号
各市、县(区)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省移民开发局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制定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全省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审批年度计划。
 &&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规划实施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等;负责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和上报。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规划的实施,负责年度计划的编报。
 &&第三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民意、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印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的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内的具体内容不得自行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在征求移民意见的基础上,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的类型
 &&第八条&&规划包括资金直补规划、项目扶持规划和预备项目规划。
 &&第九条&&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原迁移民编制资金直补规划。资金直补规划内容包括直补对象的确定,资金发放的程序、方式、标准、年限和时间等。直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移民开发局和农信联社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新增移民人口编制项目规划。项目规划包括项目扶持到户规划和项目扶持到村规划两种类型。其中扶持到户项目补助资金应委托农村信用社通过“一折通”方式代为发放到人,具体管理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预备项目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供水、交通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建设,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本章规定适用于扶持到村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第十五条&&总投资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文件。
 &&第十六条&&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总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可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
 &&第十七条&&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后期扶持基金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文件抄送省移民开发局备案;后期扶持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十八条&&其它资金投资为主、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所在市、县(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具体要求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工作由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和“后期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标志牌设立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制定的格式编报。列入年度计划的具体项目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七条&&年度计划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移民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第二十八条&&年度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年度计划的具体编报工作,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下一年度计划综合平衡汇总后报送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根据省移民开发局的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各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抓紧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年度预算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和移民开发局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已批复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要按照规定实行通告制度,各地要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进行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一条&&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计划和预算内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并报省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厅批准。
 &&第三十二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发放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省移民开发局、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专项稽察要形成稽察报告,组织稽察的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稽察报告向存在问题的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对被稽察单位作出通 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完善举报受理及办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等,对规划实施中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批准规划的,未编制规划、有关单位拨付后期扶持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规定,有关单位调整或者修改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在编制规划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的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规划总结验收
  第四十一条&&每5年规划实施完成后都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程序。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向省移民开发局提出申请,省移民开发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终验。
  第四十二条&&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包括: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资金发放档案、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抄送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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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州)移民部门批准的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报移民部门审核。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部门核准,报省移民部门备案。
 &&第九条&&移民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县(市、区)移民部门在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前,要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概(预)算。
 &&第十二条 移民部门提出的年度项目计划商县(市、区)财政部门后,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下一年度计划安排分别报市(州)移民部门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州)移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后扶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省移民局。省移民局负责审核,并于当年3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到市(州)或县(市、区)移民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若确需调整,须按照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以行业规范为依据,按项目等级、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
 &&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州)移民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条&&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帐”,项目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要对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整个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在1个月内将决算报县(市、区)移民部门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全和质量保证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整改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移民后扶项目年度计划要在项目所在村张榜公布,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经济严重损失或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移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鄂政办发[号)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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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
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新条例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鉴于新条例对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在管理体制、工作程序、规划设计、政策规定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做好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的衔接,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 &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 & 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时,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但由于新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给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 & 事实上,从新条例对移民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的划分还是能看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深度要求。首先,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批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批的主要作用和约束力在于对移民安置方案的确定;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核的目的可理解为对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与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适合性的检验。因此,我们认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应以能满足政府部门正确判断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是否可行为依据,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深度应以按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开展规划设计并编制规划投资概算为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工作深度要求包括:明确移民安置目标、标准;分析计算移民安置人口;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选定移民安置区;确定移民安置去向;制定移民安置总体方案;初步预测分析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生活水平。移民安置规划的工作深度要求包括:选定农村移民安置居民点新址;编制农村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规划;提出相应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选定城市、集镇迁建新址,确定迁建人口、用地规模,编制城市、集镇迁建规划(修建性详规),提出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道路等工程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确定各专业项目的处理方案、规模、标准,提出专业项目处理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对象和清理标准,拟定清理措施,提出相应设计文件;明确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进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提出相应设计文件;研究移民安置项目分布和实施外部条件,拟定移民安置项目实施顺序、管理方案、进度安排,进行实施组织设计;拟定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提出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分析确定补偿实物指标,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
& &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 & 二、移民安置实施
&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 &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工作的内容和深度:必要时对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实物指标、移民安置人口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复核;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进行农村移民生产开发和居民点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或实施技术要求;提出城市、集镇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和专业项目处理工程的施工图;进行库底清理实施设计,提出相应设计文件;提出移民安置区环保、水保工程施工图;复核移民安置实施组织设计;核定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分项补偿费用概算;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代工作;必要时提出移民安置规划修改报告及概算调整报告。
& & 三、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的衔接
& & 项目核准之前,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根据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应在地方政府的参与下进行。在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过程中,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由地方政府为主会同设计单位共同确定,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签署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设计单位为主编制,移民和项目法人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由设计单位为主完成,地方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由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按照审批权限报审。
& & 在项目核准之后(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由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组织完成移民安置后续规划设计及其实施。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需要进行实物指标复核时,实物指标复核以设计单位为主,地方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权属人对实物指标签字认可,县级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签署意见;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由地方政府负责编制,设计单位配合,项目法人参与;移民施工图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地方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综合设代工作由承担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预算编制由设计单位承担;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需进行调整时,调整概算报告由承担移民安置规划的主体设计单位承担。
& &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如建设征地数量变化超过10%以上的,或者涉及增加如县城、集镇、重要基础设施等重要淹没对象的;农村移民安置方式和移民安置去向发生变化,引起相应部分费用增加超过10%的;县城、集镇迁建方案、规模、标准发生变化引起相应部分费用增加超过10%的;重大专业项目复建方案、规模、标准发生变化引起相应部分费用增加超过10%的等)和需要进行概算调整的,需报原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审批或核准单位批准,经批准后编制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报告,按原程序报原审批或核准单位批准执行。
& & 对于已核准并完成了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相应审批的项目,不需再重新进行移民安置规划编审;对于已核准但未完成实施规划设计的项目,应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按审批权限报审;对于目前可研阶段已完成技术审查,但尚未核准的水电工程项目,可仍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号)的规定报核准;对于目前可研阶段已基本完成,或已完成但尚未技术审查、核准的水电工程项目,应按新条例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报审;对于未完成或只完成预可阶段规划设计工作,或可研阶段工作尚在初期的水电工程项目,可研阶段及以后阶段的工作应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 & 四、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项目的提出及资金来源
& & 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的项目是方案决策的一个环节,根据以上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作用和深度的分析,故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的项目应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提出。水电工程专业项目(包括集镇、农村集中居民点)的迁(改)建方案一般遵循“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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