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测绘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门汇交成果情况怎么填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成果汇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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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成果汇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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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实现测绘成果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测绘成果汇交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山东省测绘成果汇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避免重复测绘,实现测绘成果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 测绘项目的分类依据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资质证书〉分级标准》规定执行,列入分级标准的测绘项目成果必须汇交。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测绘活动,由测绘项目出资人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商定测绘成果汇交人。汇交人必须在测绘项目完成后30日内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第五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汇交内容包括副本和目录。
  第六条 实行测绘项目施测前报告制度。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拟施测的测绘项目,以确定测绘成果汇交的时间、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测绘成果汇交实行分级管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接收应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的测绘成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具体汇交办法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以下测绘项目的成果汇交:
  (一)涉外测绘项目;
  (二)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测绘项目;
  (三)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四)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五)布设三等(或C级)以上平面控制网,布设三等以上高程控制网;
  (六)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三等以上天文测量、三角(导线)测量、长度测量、水准测量、高精度重力测量;
  (八)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
  (九)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
  (十)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
  (十一)省外测绘单位在我省施测的测绘项目;
  (十二)跨市行政区域施测的测绘项目;
  (十三)1:10000及更小比例尺、200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0比例尺测绘项目。
  以上(一)至(六)项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七)至(十三)项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的副本或目录为一式一份。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的,由汇交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接收的测绘成果汇交总目录。
  第十一条 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应当包括: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控制点成果表、布网图及点之记、各种图件光盘或纸图(数字化成果应含元数据)。
  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应当包括: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及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我省进行测绘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在测绘项目完成后的30日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第十三条 省外测绘单位在我省施测的测绘项目,由汇交人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十四条 测绘成果汇交前,必须按下列规定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汇交:
  (一)基础测绘成果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二)非基础测绘成果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汇交测绘成果后,应向汇交单位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移交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汇交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汇交的测绘成果,配置相应保管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未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成果汇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 91号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统计表( 年度).doc&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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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测绘成果档案汇交工作问题及对策研究_参考网
测绘成果档案汇交工作问题及对策研究
滕洁摘要:本文从测绘成果档案汇交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通过分析其内在原因,提出制定完善基础测绘成果档案汇交实施办法、推进非基础测绘成果档案汇交、建立测绘成果档案在线汇交全流程管理平台等做好测绘成果档案汇交工作的有效方法。关键词:测绘成果测绘档案汇交全流程管理测绘是国民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前期性工作。测绘档案是广大测绘工作者劳动与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无价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重要的基础性资源。[1]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个领域对测绘成果档案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政府决策、城市规划、环境监测、公共应急等各方面越来越离不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源的支撑,人民群众在交通、旅游、医疗、娱乐等方面越来越离不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源的指引,可见从政府管理到个人衣食住行,其对测绘地理信息资源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强。尽管如此,自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施行至今,据笔者调查,全国正式全面开展测绘成果档案汇交的省份仅有海南、湖南、四川、河北[2] [3] [4] [5]等数个省份,大部分省份都未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特别是非基础测绘成果汇交更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同时,在CNKI上以“测绘档案”为关键字检索发现,自2013年以来相关文章共计107篇,以“测绘档案汇交”“测绘成果汇交”“测绘成果档案汇交”作为关键字,则仅检索出相关文章14篇。鉴于此,笔者从汇交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通过分析其内在原因,提出做好测绘成果档案汇交的几点意见。一、概念界定及辨析(一)测绘档案与测绘成果档案测绘档案是在测绘生产等测绘活动中形成的,用以描述自然地理要素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具有一定时期内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原始记录、技术文件和成果等文件体系。测绘档案具有时空特性,同一空间范围内形成的测绘档案有时间顺序上的区分,一般把同一空间范围内最新形成的测绘档案称为测绘成果档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档案可转化为测绘档案。由此可见,测绘成果档案与测绘档案存在从属关系。(二)测绘成果汇交与测绘成果档案汇交测绘成果汇交与测绘成果档案汇交的含义相同,均是指测绘项目生产完成后,在规定时限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目录以及相关技术文档。按内容可将其分为基础测绘成果汇交和非基础测绘成果汇交。(三)基础测绘与非基础测绘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所进行的工作。基础测绘之外的测绘活动即非基础测绘,一般非基础测绘主要由市场需求驱动,是未纳入到各级政府统一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的测绘活动行为。二、测绘成果档案汇交的现状自《测绘法》实施以来,相较其他省市而言,广东省较早启动且效果显著,故笔者以广东省为例进行阐述。(一)基础测绘成果档案汇交工作稳步推进2011年11月,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并颁布实施了《广东省测绘条例》,其中规定了“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旨在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促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同时,基础测绘项目经费投入逐年增加,2015年全省投入37041.15万元,同比增加8782万元,在此推动下,基础测绘成果档案汇交工作获得较快发展。相关数据显示:2003年至今,广东省测绘档案保管单位接收基础测绘项目的汇交多达210多个,涉及各类基础航空摄影与航天遥感、基础地理信息、大地测量等成果档案,数据量超过100TB,形成并发布了近10万条测绘成果资源目录,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建设各领域。(二)非基础测绘成果档案汇交工作推进滞后目前,广东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正式出台相应的非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汇交实施办法,对哪些类型项目必须汇交、汇交哪些内容等没有硬性规定,往往由汇交单位自行把握。同时,非基础测绘项目涉及全省697家测绘资质单位,在彻底推动上存在较大难度。尽管如此,2016年,广东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成了“广东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将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成果档案汇交纳入其中,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省测绘资质单位开放入口,旨在约束各资质单位在线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资料。如今该平台已经上线使用,相关的配套办法也将启动。三、测绘成果档案汇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基础测绘成果档案汇交不同步、不完整虽然广东省每年有数十个基础测绘项目的成果档案需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但是真正完成汇交的项目仅占总项目的50%左右。已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档案存在汇交不及时、汇交内容的完整性、系统性难以有效保障等问题。比如,按照《测绘成果管理规定》,项目生产完成后3个月内应进行汇交,但是实际工作中大多数项目的成果档案汇交超过该期限,部分项目的成果档案还存在缺少相关技术文档、图幅数量不齐全、数据格式不完备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一是测绘项目周期性长。测绘项目从开始生产到成果通过验收,其中涉及多个作业流程、多道作业工序,需要多个生产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由于测绘成果档案是随着测绘项目的进行而形成的,导致接收部门在基础测绘项目实施、过程检查、项目验收等各阶段,很难同步提出归档要求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缺乏测绘成果档案汇交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仅从宏观层面对这项工作进行规定,地方层面则缺少对汇交工作的具体规定,例如汇交内容、汇交要求、文件的组织等细则,这样就会造成生产单位不能依规定进行整理,往往有什么交什么,而接收部门除了对照项目技术设计书检查必备的内容以外,往往是交什么收什么。另外,一些在线基础测绘成果档案,如数据库、信息系统、在线服务平台、连续运行参考站等内容,由于涉及版权等问题,加上也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保障,这部分内容的档案汇交工作基本上是停滞的。
(二)非基础测绘成果档案汇交工作未落实,导致资源分散、浪费现象严重近年来,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迅速,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跃,使得从业单位数量不断壮大。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测绘资质单位14510个,从业人员345511人,其测绘服务总值突破100亿元。每年这些单位都会形成大量的测绘成果档案资料,由于未开展非基础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导致形成的非基础测绘成果档案分散存放、大量囤积,不仅使用者找不到相应的成果,而且重复测绘现象较为普遍。例如,许多单位对某一区域进行重复航空摄影、重复采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在某个市县建设多个卫星定位导航基准站。(三)测绘成果档案汇交方式相对滞后,导致效率、质量低下无论是基础测绘成果档案的汇交,还是非基础测绘成果档案的汇交,其汇交方式主要采用离线形式,即接收部门通过接收纸质、光盘、硬盘等成果载体,人工检查后出具汇交凭证。在信息化背景下,由于没有先进的汇交平台同步对汇交数据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的检查,直接导致汇交效率、汇交质量的低下。四、做好汇交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制定完善基础测绘成果档案汇交实施办法,实现及时完整归档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制定和完善涵盖全部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活动的地方性基础测绘成果档案汇交具体实施办法,维护档案的完整性。一是将汇交工作制度向前延伸,确定汇交之前生产单位收集、整理测绘成果档案的工作制度,明确生产单位在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文件归档工作中的责任,设置专门的档案部门,配置专业档案人员,将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文件归档工作纳入到工作计划、工作过程、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在项目生产过程中做好测绘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等工作,为项目参加人员指明哪些材料最终需要归档,以便随时积累,及时整理和妥善保管,保证在汇交之前测绘成果档案工作的规范性和完备性。二是制定测绘档案汇交的工作细则,规范测绘档案的汇交内容、文件组织、数据内容等,为接收部门对汇交档案的规范性、完整性、可用性提供依据。三是针对在线基础测绘成果的版权问题,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立项任务书中,明确生产单位有将该类项目成果档案汇交的义务并提供明确的汇交明细,对于涉及有创新、专利等版权问题的内容,可根据生产单位的意见酌情给予一定的创新奖励。(二)推进非基础测绘成果档案汇交,促进资源共享1.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配套出台非基础测绘成果档案汇交的相关措施,督促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尽快组织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开展非基础测绘成果的档案汇交工作。建立涵盖测绘管理、测绘成果、测绘资质、测绘信用评价等相关联的测绘项目动态联动管理机制。将档案汇交与生产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成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等挂钩,将测绘成果汇交作为生产单位测绘资质的复审换证、资质升级、增加业务范围、年度测绘资质巡查工作等重要考核内容,给予未能按时汇交成果目录或副本的测绘单位相应的处罚,例如资质缓办、不提供测绘成果、信用评价扣分、项目不得参与优秀测绘工程奖等评选等。2.为促进资源共享,避免资源浪费,省市县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统一的发布平台下及时公布辖区内非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档案目录及其申请利用的途径和手续,新的非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前,生产单位可查阅新项目覆盖区域内是否已有相关成果的目录,以便办理相关的利用手续,避免重复测绘。(三)建立测绘成果档案在线汇交全流程管理平台,创新工作模式1.创新实现测绘项目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建立涵盖测绘项目出资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单位、项目验收单位、成果档案接收单位的全流程项目监管功能,将测绘项目任务下达、资质单位生产进度登记、成果验收以及成果的汇交纳入平台,实现测绘项目生产关键性环节的全流程管理。2.建立完备灵活的测绘成果档案资源分类体系。测绘档案的分类很复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5年印发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中,将测绘档案分为17个一级类目、56个二级类目、37个三级类目、19个四级类目。其中,底层类目并不是不可分割的,常常是多种内容的组合。在测绘档案汇交管理工作中,应建立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更为细致的测绘档案资源分类体系,进而确定每一分类的著录项,通过归纳、合并确定著录项目录结构表。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分类体系和著录项目录结构表及其对应关系存储到数据库,并纳入到汇交平台中。3.提供高效智能的在线汇交功能。测绘平台应根据汇交数据的分类和文件夹组织,将每一类别的汇交文件智能化地对应到汇交平台建立的测绘成果档案资源分类体系中,并根据该测绘档案类别的著录项目录结构表,准确高效地从汇交数据中自动提取著录项、目录数据、元数据信息进行存储。同时,将电子实体文件在线存储到指定位置,将提取的著录项目录与对应的实体文件建立对应关系,实现双向查询和调阅。注释及参考文献:[1]欧其健.面向社会需求的测绘档案服务[J].中国档案.2011(7):38-39.[2]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海南省开展年度测绘成果汇交工作[EB/OL].[].http://hainan.sb? /article/chdtl/.shtml.[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EB/OL].[].http://www.gtzy.hu? /gtmh/zwgk/gsgg/899.html.[4]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的通知[EB/OL].[].http://www.scbsm. com/gk/gw/19282.htm.[5]武兰忠.河北测绘地信成果汇交成效显著[N].中国测绘报,(2).
2016年12期
北京档案的其它文章问题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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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中有的持单位的**或其它条件不太过关,所以,只能缓注。也就是不能按规定时间注册了。可以给你一个期限,补齐**或条件。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上,那就是不能注册了(也就是吊销资质!!!)。缓注是个非常麻烦的事。赶紧找人吧。
热心网友&8-0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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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法制办&&&
&&&日期:日&&&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新昌县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 《新昌县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 新昌县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切实加快投资项目建设进程,有效构建测绘中介机构公平竞争平台,优化测绘环节和工作内容,维护测绘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昌县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 &&&&第三条 新昌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 &&&&第四条 测绘市场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二章& 测绘市场准入条件
&&&&& 第六条 必须持有或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第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 (一)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 (三)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九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 第十条 设立持有非独立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测绘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并依法办理登记。分支机构应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需独立建立完整质量管理体系、档案及保密管理制度。
&&&&& 测绘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测绘主管部门报告,提交分支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等材料。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数量不得低于浙江省测绘资质丁级标准。测绘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签订合同。
&&&&& 第十一条 进入新昌县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向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后,由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信息。
&&&&& 第三章& 测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的权利:&& (一)检验承揽方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对委托的项目提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质量、价格、工期等要求;&& (三)明确规定承揽方完成的成果的验收方式;&& (四)对由于承揽方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五)按合同约定享有测绘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委托方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 (二)向承揽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可靠的基础资料,并为承揽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向县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四)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
&&&&& &&&&第十三条 承揽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方的权利:&& (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获得所承揽的测绘项目应得的价款;&& (三)按合同约定享有测绘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拒绝委托方提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不正当要求;&& (五)对由于委托方未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承揽方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合同,遵守职业道德; && (二)保证成果质量合格,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成果资料;&& (三)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将测绘项目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四)按合同约定,不向第三方提供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 进行测绘市场活动时,当事人不得对他人的测绘成果非法复制、转借,不得侵犯他人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和著作权。
&&&&& 第四章& 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管理
&&&&& 第十五条 进入新昌县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且工程预算在二十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及其它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有关涉密项目按涉密程序办理。&&&
&&&&&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须制定规范的招标文件,为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投标单位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标书。
评标工作应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众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可以向其他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二十五。分包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行贿、受贿、索贿、账外暗中“回扣”等违法行为。
&&&&& 第五章&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对测绘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指定单位,测绘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其提供抽查样品,测绘项目委托单位也可以委托其进行产品检验。
&&&&&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已交付使用的测绘成果,因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出现质量不合格并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负责。&&& 对于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测绘单位须向县测绘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县测绘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 第六章& 测绘市场信用管理
&&&&& 第二十三条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测绘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资质(资格)、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其他能够反映测绘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 &&&&第二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 第二十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依据测绘资质单位上一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期间积累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并于6月底前发布评价结果。取得测绘资质未满6个月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
&&&&& 第七章& 责任规定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的; &&& (三)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四)转包测绘项目的;   (五)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的。   涉及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 凡涉及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测绘主管部门决定。
&&&&& 第二十八条 交付或者提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受到测绘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计入该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 &&&&测绘资质单位被测绘主管部门计入一般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 测绘资质单位被测绘主管部门计入轻微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
&&&&&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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