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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怎么样 好不好_高三网当前位置: >> 正文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怎么样 好不好文/董玉莹  高考过后就是填报志愿,有许多人从重要性上将其称之为第二次高考。还有更多的过来人坦言“考得好不如报得好”,每个想要报考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同学和家长一定都想要了解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怎么样和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好不好就成了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十分关心的问题。下面是高三网根据多方面资源信息整理的有关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的评价,相信您看完以下评价,心里一定有数了。1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简介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办的综合性高职院校,地处省会贵阳市观山湖区,占地500亩、建筑面积近20万平方米,教育教学设施完备。设有信息、建筑、能源、经管、商贸、艺术6大类40余个专业,在校生7000余人。专任教师400余名,其中双师素质教师占85%以上。建有满足各专业需要的校内实训室和实训基地,生均设备值8000余元。创建时间学校类型学科类型隶属单位2008年公立空贵州省教育厅1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师哥师姐说  1、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址在金阳,据了解,已修好了部分,但至于怎么让今年新招的1500多名新生上课,我就搞不清楚了  2、该学院在贵阳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成整合了贵阳市高级技工学校、贵阳市兴筑工业学校和贵阳学院相关教学资源贵阳职业技术学院的建立,结束了该市没有真正意义上独立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的历史,标志着贵阳市“一本两专”的高等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的目标已在实现,它将有力地推进该市工业强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  3、据说这学校今年是第一次招生,学校现在还未完全建成,要到十月19号才开始上课去了至于学校怎么样,这不太清楚,我妹妹也是读的这个学校  4、应该是贵阳职业技术学院这学校有点意思,先是原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金筑大学(都是大专院校)合并组建现在的贵阳学院(升本啦),然后原贵阳师专的校址又从贵阳学院脱离出来组建现在的贵阳职技院(专本结合啦),个人感觉似乎比贵州交职院好些毕竟有贵阳市政府大力的支持与发展  5、崭新的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迎来第一届学生本报讯9月29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开学了,1500余名学生成为该校发展史上第一批学员据了解,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占地485亩,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一所崭新的全日制大学,现在拥有教授14名,副教授60名,具备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30名,学院目前设有6个系,今年4个系10个专业首次招生据介绍,到2011年,该校建筑面积达到18.9万平方米,总投资超过5个亿,办学规模达到6000人1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历年排名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历年排名表年度全国排名省内排名分类分类排名20163765综合81201470312综合13820132473综合54注:以上网友评价及排名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本网站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各位考生和家长可以在本网页留下自己对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的评价,认为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怎么样、好不好,你的评价可以让其他考生参考,当然其他考生发表的评价,也可以让你作为参考,希望各位考生在这里互相帮助,共同进步。高三网小编推荐你继续浏览:推荐阅读阅读349次 /日阅读0次 /日阅读38次 /日阅读46次 /日阅读349次 /日阅读1420次 /日阅读1669次 /日阅读732次 /日阅读3729次 /日阅读1044次 /日阅读659次 /日阅读821次 /日阅读1266次 /日阅读6491次 /日点击查看更多内容掌上高考app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贵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办学管理体制。
  学院成立于2007年4月,以原贵阳学院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独立成立。
  学院紧紧围绕贵州省贵阳市经济社会和产业的发展需要,把专业建设定位为轨道交通(铁道、城市轨道)、城乡规划建设、财政经贸与信息技术以及食品药品与化工等四大专业群。形成了5分院10系55个专业的办学格局,其中重点打造 3大重点专业群和3个特色专业群;构建核心、骨干、短线“三环”专业体系,形成了一批核心、骨干和短线专业,办有2个中加合作办学专业。学院已建成贵州省轨道专业实训基地等校内(外)实训基地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在深入推进校企合作的实践中,各特色二级分院、系、校区在人才培养理念、专业课程体系、教育教学方法、校企职业文化、技术创新研究等五个层面形成了“校企融合”的办学特色。
  2012年,学院通过了教育部组织的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和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评估;2013年,被省教育厅命名为“贵州省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2015年,被国家教育部列为首批100所“现代学徒制试点高职院校”;是贵州省6所万人高职院校之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2017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贵阳职院。英文全称为Gui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略名为GYVTC。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第三条 学院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609号。学院办学点包括院本部、二戈寨校区、清镇校区和乌当校区,以及以政校企合作方式建立的息烽学院和西工校区。
  第四条 学院秉承“专心致志、笃信好学”的校训、“践行为先、求实创新”的校风、“爱生乐教、身体力行”的教风、“学思合一、业精于勤”的学风,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秉承“服务地方、开放办学、争创一流”的办学理念,不断提高职业教育水平。
  第五条 学院遵循高职教育发展规律,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自身的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合作举办适用公办学校政策的二级分院,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第六条 在《贵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指导下,制定《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按照多元化招生模式分别制定《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和《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中高职衔接“3+2”升学考试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专业评价(评审)工作组、招生录取工作组、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全面统筹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过程。
  第八条 招生专业评价(评审)工作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学院招生专业的年度评价(评审)工作,合理制定新增(暂停、停办)专业的评审,确定年度招生专业。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组由分管招生副院长任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学院确定的年度招生专业,合理安排、调剂各专业招生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对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实行监督和纪律检查,确保“阳光招生”。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举报申诉接受部门为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举报申诉电话:3,,申诉邮箱:。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2017年招生专业(含方向)为35个(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学院2017年招生计划为5000人,分省分类别招生计划以设置有招生计划的各省《2017年高考招生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具有2017年普通高考或中职单报高职考试升学资格的应往届高中、中职毕业生和社会考生,以及已签署联合办学协议的联办职校合作专业内的应届“3+2”中职毕业生。
  第十五条 招生类别有:普通高考,分类考试招生,中职推优,中职单报高职,中高职衔接“3+2”升学考试招生、五年制转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为高职高专录取批,在各省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第十七条 以下专业有招生要求(见附件2):
  铁道机车、铁道供电技术、铁道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飞机机电设备维修、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会计(电算化方向)、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空中乘务、酒店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八条 分类考试招生按照《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制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中高职衔接“3+2”升学招生按照《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中高职衔接“3+2”升学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制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技能比赛成绩突出(参加全国或省级技能比赛获奖)的考生,按照中职推优或中职单报高职考试等方式报考本院,可予免试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和中职单报高职考试的投档考生,原则上在投档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调阅考生档案时,认可教育部和贵州省符合政策照顾项目的成绩。
  第二十三条 安排专业时,对专业技能突出或有相应特长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退档时,原则上退出相对低分的考生档案,确保高分考生录取。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六条 按照省级发改委、教育、财政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外合作办学)、酒店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实际执行3500元),其它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校企联合办学专业培训费本着学生自愿原则,由联合办学企业收取。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报考我院的优秀新生,学院设置优秀新生奖学金,以吸引优秀新生报考学院。优秀新生指: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高中学业成绩优秀的新生、参加高考录取的二本线上的新生,以及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比赛获奖的中职对口升学学生。
  第二十八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按照《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筑职院发字〔2016〕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学生奖励和资助。奖励和资助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学费减免。
  第三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管理和适当的引导。
  第六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三十二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阳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纪律规定,对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按照《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通过学院网站和相关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
  学院网址:http://www.
  招生网站:http://www.—招生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若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九章 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兼传真),981903
  招生就业咨询邮箱:
  学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609号
  邮 编:550081
  附件1: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专业目录
轨道交通分院
铁道机车、铁道供电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装备制造分院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机电一体化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城乡规划建设分院
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工程造价、工程测量技术、园林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宝玉石鉴定与加工、服装与服饰设计
旅游管理系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酒店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空中乘务
信息科学系
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电信服务与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外合作办学)
财政经贸系
会计(电算化方向)、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市场营销
食品药品生产与检测分院
药品生产技术、药学、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应用化工技术
  附件2:
  铁道机车等专业的招生要求
  1. 铁道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
  【招生要求】无残疾、五官端正、无斜视弱视、无色盲色弱、无高度近视(500度以上)无听力障碍;驾驶方向限招男生,裸眼视力5.0以上,身高170cm以上;检修方向矫正视力4.8以上;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男女生比例为4:1。
  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交通运营管理
  【招生要求】无残疾、五官端正、无斜视弱视、无色盲色弱、无听力障碍;无高度近视(500度以上)、矫正视力5.0以上;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
  3. 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供电技术
  【招生要求】限招理科或中职工科专业毕业生,无残疾、五官端正、无斜视弱视、无色盲色弱、无听力障碍;无高度近视(500度以上),矫正视力5.0以上;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男女生比例为4:1。
  4. 铁道工程技术
  【招生要求】限招男生,限招理科或中职工科专业毕业生,无残疾、五官端正、无斜视弱视、无色盲色弱、无听力障碍;无高度近视(500度以上),矫正视力4.8以上;男生身高168cm以上。
  5.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
  【招生要求】无残疾、五官端正、听力正常;同等条件下,有各种特长(体育、声乐、舞蹈等)者优先录取。
  6. 空中乘务
  【招生要求】无残疾、无四环素牙、无口吃口臭、无腋臭、无听力障碍、无眼疾、无斜视弱视、无色盲色弱、无高度近视;女生160cm-172cm,男生173cm-185男生裸眼视力不低于0.7,女生校正视力不低于0.5;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瘢痕、胎记、皮疹、体斑以及色素异常,无纹身;无明显的“O”型和“X”型腿;无传染性疾病、无其他内科疾病。五官端正,无残疾,无四环素牙,无口吃口臭,无腋臭,无听力障碍,无眼疾(无斜视弱视、色盲色弱、高度近视、老花眼);无精神病家族史,传染性疾病和其他内科疾病。
  空乘方向要求:女生160cm-172cm,男生173cm-185男生裸眼视力不低于0.7,女生校正视力不低于0.5;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瘢痕,胎记,皮疹,体斑以及色素异常,无纹身;无明显的“O”型和“X”型腿。
  地勤服务方向要求:女生身高158cm-172cm,男生身高173cm-185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瘢痕。
  7. 飞机机电设备维修
  【招生要求】限招男生,无残疾、无斜视弱视、无色盲色弱;无高度近视(500度以上),矫正视力4.8以上;五官端正, 无听力障碍,男生身高165cm以上。
  8. 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
  【招生要求】限招理科或中职工科专业毕业生,无残疾,无色盲色弱。
  9. 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外合作办学)、酒店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招生要求】高中或中职阶段有一定英语基础,注册中加双学籍(双毕业证书),家庭经济能够承担,能接受全英文授课。
  10.建筑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宝玉石鉴定与加工
  【招生要求】无色盲色弱。
学习指数 :
生活指数 :
就业指数 :
高考志愿填报贵阳职业技术学院-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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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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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职院发字〔2013〕第67号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招生有关部门提交请假书面报告,报到时须附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由各教学系(分院)查阅本系(分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应报学院招生有关部门。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未经注册的学生,暂不具有学籍,学院可取消其修读课程的资格。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院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该证无效。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请假而逾期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期安排及学分
学制考核采用学分考核方式,目前在没有使用学分制前,采用学期成绩考核制。
第五条& 标准学制为3年,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年限在2至5年内浮动但不能超过5年(包括在校学习、休学时间)。
第六条& 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个学期20周,其中教学18周、期末复习考试2周。
第七条& 毕业学分要求
1.学生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及相关取证要求方准予毕业,高职三年制毕业总学分原则上定为115-135学分。
2.个别学生事先申请,经过批准,可以适当减免规定的总学分,经减免后,毕业时总学分不得少于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的95%。
第三章 课程分类、学分计算、课程选修和课程免修
第八条 课程(学分)分类
(一)根据现代教育的特点和学分制的要求,将课程(学分)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通识课程;
第二类专业课程;
第三类实践活动课程;
第四类激励学分;
(二)通识课程包含通识类必修课程、通识类选修课程,专业课程包含专业大类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实践活动课程包含必选实践活动课程、任选实践活动课程。
(三)实践活动课程学分指除通识课程、专业课程以外的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文体活动、技能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所计入的学分。
激励学分指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各级各类表彰按规定取得的激励学分(或受到各类处分、批评而扣除的学分),激励学分可冲抵实践活动任选课程学分,但不得超过实践活动课程最低要求学分的75%(3学分)。
(四)必修课程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通识类必修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体育、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及就业指导等课程。选修课程一般为拓展学生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学生须在开出的选修课范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五)除激励学分可冲抵部分实践活动课程学分外,其他各类学分除特别说明外原则上不能互相冲抵。
第九条 学分计算
各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课程的性质和专业中的地位与作用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确定。
一学年分为两个学期(秋季和春季),一般每学期上课18周,每门课程学分以学期为单元计算。具体方法如下:
理论课原则上每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单设实验课和课内外上机每 18学时计1学分;不足18学时的课程实验学时记入相应课程,每门理论课学分原则上均应大于或等于1 学分,低于1学分的课程不不计入;军训、顶岗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活动每周计1学分;选修课原则上每门课程18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活动课程学分按每9学时为基本项目单位估算,每项目折算0.5学分。
第十条 课程的选修
(一)选课限定在选修课范围内。
(二)通识类选修课、实践活动课按学期公布。
(三)专业选修课各系(分院)应指导学生根据所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个人修读计划,确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
第十一条& 免修
1.学生本人认为自己已较好地掌握了某门课程的基本内容。
2.凡申请免修者,须在开课前由本人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所在系部(分院)同意后,参加由系部(分院)统一安排组织免修考核或直接参加上一年级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3.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允许免修,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在未取得免修考核成绩前必须随班参加该课程学习。免修考核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由系部(分院)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4.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上公共体育课的,本人申请,学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疾病证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计算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考试、补考及免修考试的命题,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的掌握,试题的难度,应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部分课程的考试因其特点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对应分值为A(90-100)、B(80-89)、C(70-79)、D(60-69)、E(60分以下)。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读的每一门课程,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考核,经考核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与各课程教学要求制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如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除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外),具体按《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试的相关规定》中的(关于严格执行缓考审批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按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补考、重修或转级学习。
1.学生一学期内成绩不及格须重修的课程数≥2,给予一次转级警告。
2.学生转级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系(分院)填写《转级警告表》,汇总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由学生所在系(分院)通知学生家长。
3.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同班同学的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4.累计两次受到转级警告的学生,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5.转入下一年学习的学生,学院承认其己修合格课程的学分。
6.学生申请或被确定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填写《学生转级申请表》,经所在系(分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办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有关手续。
7.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经过自己努力,补修完原所在年级应修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学分绩点制
为鼓励学生取得好成绩,实行学分绩点制。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激励学分不纳入学分绩点计算范围)。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应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考试成绩考查成绩 绩点
90-100&&& 优&&&&& 4
80-89&&&& 良&&&&& 3
70-79&&&& 中&&&&& 2
60-69&&&& 及格&&& 1
60分以下 不及格&& 0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由学院宏观调控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一学期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转专业。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可在入学一学期后两年内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须补修新转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中所缺课程学分。学生在转专业以前,公共必修课程、素质教育核心课程、文化素质修养课程和选修系列课程凡已通过考核,在转入新专业之后均可免修。并须取得该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由招生时同一批次的B类录取学院转入A类录取学院的;
(五)二年制专科;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八)应作退学处理的;
(九)有旷课记录,有拖欠作业记录,有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者考试(含考查)违纪记录的;
(十)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系(分院)班主任(辅导员)提出意见,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情况资料,经转出系(分院)主任同意,拟转入系(分院)通过一定形式的考核同意接收,并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方能办理有关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办理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分院)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待省教育厅批文下达后,方能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系(分院)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时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省教育厅和学校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
(五)学生在校其间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
(六)学生转专业、转学,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年)。
第二十八条&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求休学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附上有关证明。经班主任报系(分院)主任(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送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
(三)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四)休学期间,学院只负责保留学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注册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系(分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坚决申请退学,经说服劝阻无效者;
(七)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八)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系(分院)填写学生学籍处理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意见,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分管院领导,报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院长会议包括院长办公会或受院长委托或由相应院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通知学生所在系(分院),并送达本人或公告。
第三十六条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完有关退学离校手续,并在两周之内离校;
(二)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
(三)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
(四)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监护人)所在地落户;
(五)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监护人)负责领回;
(六)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期限(一年以上)所修课程及所得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
(七)退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除名;
第三十七条 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分院)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八章 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各种原因(含休学)在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数的25%,但未达到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数的90%者,作肄业处理,并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作结业处理:
(一)在校期间所修读的课程,达到毕业所需最低学分的90%以上,但未达到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者;
(二)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而未取得相应学分者;
(三)因故未参加教学实习或教学实习成绩不及格而未取得相应学分者。
第四十二条& 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未取得相应学分而结业者,可在离校三个月后两年内,回校参加重修。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证书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未取得相应学分,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未参加教学实习或教学实习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离校一年后两年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意见,经学院认定后,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学院不再受理其申请,作结业处理。
第九章 毕业
第四十五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及相关取证要求方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经试行后予以逐步完善。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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