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监测指标哪些属于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措施

部门名称(盖章):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监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八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4.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

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全市跨行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生态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对跨界断面水质、水文信息实行共享。

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近岸海域三大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环境管理等;市海洋局负责海洋功能区划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围填海管理与监督,划定限制养殖区等。

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

负责配合省厅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乡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市农林局按照减排指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重点监督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2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配合省厅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市农业局负负责减排指标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生产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技术推广工作。

负责减排指标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生产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技术推广工作。

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省厅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排放废水达标情况进行监管。市住建和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指导城市环卫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与评估

参加省厅组织的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按照标准和规范完成监测和填报考核数据,保证考核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3
、环保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意见》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材料配合省厅完成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编制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生态转移支付相关细则和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下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文昌市主体功能区划》,推进主体功能区试点建设,完善主体功能区相关配套制度与政策。

负责下达和检查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根据考核结果增减转移支付。

牵头组织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健全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自然保护区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2.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综合管理,即制定相关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市林业局、市海洋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属于自己行政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如文昌市麒麟菜保护区归市海洋局主管,环保局对其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负责全市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陆地森林生态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并按规划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配合省厅完成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配合省厅完成组织制定本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十个部门配合制定和实施计划。各部门按市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

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组织、指导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以及经营利用;负责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初审工作。

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九条;
2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四条。

在贯彻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过程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省厅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市畜牧局负责具体指导畜禽养殖户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编制禁养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配合省厅组织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贯彻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省厅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市农业技术中心负责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处置和绿色植保技术推广等。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五章第六十一条;
2
、《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第八条、第五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报告;市水务局负责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对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状况监督与监测;市农业局负责对其他有毒物质行为的监督;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捕捞活动行为的监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取土、采石、采矿或者其他采矿的监督;清澜海事局负责监督证书齐全、有经营性质的船舶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市民政局负责监督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造坟墓的行为;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乱弃或掩埋动物尸体的行为。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取水许可、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水量水质检测,对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负责监督对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权的其他有毒物质的行为。

负责监督对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行为。

负责监督对取土、采石、采矿或者其他采矿的行为。

负责监督证书齐全、有经营性质的船舶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负责监督建造坟墓的行为。

负责监督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行为。

牵头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第五条。

如对于土壤中的重金属,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监测,农业部门负责严格控制养殖饲料中重金属的添加量,工信部门负责监督工业企业原料中重金属的使用,住建和城乡规划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中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的监督管理和控制,负责垃圾处理场服务期满后的妥善封场和污染防控,飞灰填埋场。

负责监督落实农业污染防治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监督落实城镇集中治污设施污染防治工作。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近岸海域三大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环境管理等;市海洋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功能区划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围填海管理与监督,划定限制养殖区等。负责港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船舶污染港区水域和海洋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并调查处理污染事故。

负责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船舶污染港区水域和海洋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

负责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制定完善总量减排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重大事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开展减排年度考核及数据核算,履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海南省政府《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232号)及历年印发的我省年度减排计划第三条。

氮氧化物是国家“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在氮氧化物减排工作过程中,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由环保部门负责拟订计划、明确分工、提出减排项目建设要求;对已建成脱硝项目,开展日常运营督查、在线监控和执法监察;依法处理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氮氧化物行为。二是由工信部门负责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脱硝技术改造或设施工程建设,并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三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的淘汰、报废注销及路查工作。四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五是在减排考核期间,各相关部门需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供减排数据和佐证材料。

组织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开展污水收集管网维护工作;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并完善相关政策。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研究制订并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鼓励政策,提高养殖规模化率;按减排模式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优化水产养殖产业结构,推广生态养殖高新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组织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及“十五小”等企业取缔工作,推动重点工业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推进余热利用和粉煤灰、脱硫石膏回收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

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施老旧机动车、黄标车报废、提前淘汰制度,严禁报废车上路行驶。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做好油品升级置换工作;指导实施报废车回收拆解工作。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严控新建重污染项目,配合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建立、完善并推行黄标车淘汰补贴、减排资金“以奖代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减排激励经济政策。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委托运营监管工作。

执行燃煤电厂排放超标时段脱硫脱硝电价核减工作;研究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制订、完善并推动实施脱硫脱硝电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政策。

统计并及时提供与减排有关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数据。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的监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是否按要求落实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对排污许可事项的监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许可证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对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查看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许可的内容进行排污。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可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的监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领证企业年度评估报告的实地抽查、发证前抽查。

1)局相关部门按照上述频次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督检查。

2)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3)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每季度抽查。

4)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年度抽查。

1)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县环保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市环保局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4)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报省环保厅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1)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加大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建议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不予发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2)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监管。

3)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

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

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

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4)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5)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的监管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单位,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2) 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市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的要求,从事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活动。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日常监管,进行不定期稽查。

1)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存在更换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而未及时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和规模,或超过有效期未办理换证的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停止经营后未对原设施及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妥善处置遗留危险废物;变造、伪造及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发现企业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行为。

3发现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进口利用定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

1)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鉴定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法律或文件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1)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存在更换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而未及时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和规模,或超过有效期未办理换证的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停止经营后未对原设施及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妥善处置遗留危险废物;变造、伪造及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按要求报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等行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发现企业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3发现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进口利用定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

()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及日常的督查

镇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排污单位。

1)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

2)重点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3)减排考核、监测、统计体系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4)现役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

5)镇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减排方案、计划和政策的推进和落实情况。

1)核查核算。根据市政府减排工作规划、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组织开展对全市各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核查核算工作。主要采取听取镇政府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汇报,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减排项目落实情况、减排设施的运行效果、查看台帐档案资料、集中核算减排数据等方式进行。

2)日常督查。根据年度减排计划的工作部署和减排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减排项目落实、重点企业减排设施运行情况采取专项督查。

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其采取预警、总量调度,责令其开展污染治理,采取限制生产、停产、停业和关闭等措施,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现场督查督办。

1、根据年度减排工作计划组织减排核查工作组对减排项目落实、减排设施运行情况和减排台账资料等进行现场核查;

2、听取镇政府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汇报;

3、对重点减排项目、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4、查看各类减排台帐资料档案;

5、减排办工作人员集中对镇排污情况进行核算;

6、向全市通报核查核算结果。

1、选择日常督查对象;

2、实地查看减排项目;

3、向受检镇、企业反馈检查情况;

4、根据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5、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敦促镇整改落实。

1)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2)对违法违规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警告、罚款、限产、停产、没收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有关情况移交环境执法部门处理。

(六)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的监测管理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监管等。

1)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2) 监督性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3)督查企业按照实时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开展自行监测。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保部门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自动监控(测)设备且通过环保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3)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保部门上报上个月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4)监控值守。建立值守制度,对系统监控报警及时做出响应,按责任分工通知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现场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例行检查表或重点检查表报至省环保部门。

6)异常情况管理。国控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的,必须在2日内书面向辖区内的环保部门报告。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须责令国控企业或运维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 次,间隔不得超过6 小时。并且必须在3日内上传书面报告、人工监测数据至省环保部门。

7)企业定期报告。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上报上个季度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情况报告。

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七)对自然保护区监督的检查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

1)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

2)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3)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进行前期资料收集和准备,制定工作计划;

2)进行现场检查,听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汇报,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

3)现场查看或复印相关资料,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情况,及环保制度执行情况;

5)涉及有违法现象的进行调查取证;

6)编写检查情况总结。

2)可酌情予以通报;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4)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本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想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对该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并经评审通过并报相应基本审批机构(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

(八)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排污单位

查看排污单位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等。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2)持《行政执法证》检查,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做好现场监察记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市环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海水、环境空气、噪声、湖库等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国控、省控与市控重点污染源监控性监测

}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锦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新锦江十条》)已由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锦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辖区内锦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流经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锦江流域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1流域县(市、区)要严格控制锦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1千米范围内(工业集中区域除外),禁止新、改、扩建化工、电镀、造纸、水泥、印染、皮革、涉重金属等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流域上述行业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其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

2.流域内工业企业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并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重点排污企业应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3.流域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加强运营监管的通知》(宜府办字〔2013106号)有关规定,按期建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纳污管网,并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二、注重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4.严格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36号)有关规定,大力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流域县(市、区)政府应在原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基础上,扩大锦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禁养区范围,将禁养区再向外延伸1千米,于2014年底前出台规划意见,20156月前完成地理标注工作,绘制养殖区域分布图。位于禁养区的养殖企业,应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或转产。

5.流域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推进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鼓励、扶持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严控流域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流域县(市、区)政府从2014年起,每年要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任务。

6.流域内小(二)型以上水库应于2014年底前全部实行人放天养;积极引导科学的水产养殖方式,降低水产养殖对水质的影响。

7.积极倡导、大力发展有机、生态农业,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推行人畜粪便、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减少对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三、全力治理生活污水及垃圾污染

8.流域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污水处理运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112号)有关规定,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对现有污水收集管网的维护,不断提高运营效益,确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集中处理。

9.流域乡镇(街道)应推广农村清洁工程中的先进做法,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标准,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科学有效的垃圾处理模式,建设完善的环卫设施,设立乡镇(街道)环卫机构,落实乡村保洁员队伍,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环卫机构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并密闭运至县(市、区)垃圾处理场(厂)处置。流域县(市、区)要加强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及运营管理。

10、流域乡镇(街道)要实行河道卫生保洁分段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河道两旁和水面垃圾清理打捞工作。要加强河道卫生保洁的日常管理,严厉查处向河道倾倒工业废弃物、垃圾,在河岸乱搭乱建等行为,保护河道及两岸清洁。

四、大力整顿和规范河砂开采

11市水利局应制定锦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将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鱼类洄游产卵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生态功能脆弱区划定为河道采砂禁采区,严厉打击在禁采区的采砂行为。

12.严格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采砂分级许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积极推行采砂出让权拍卖。采砂业主要按照“五定”(定点、定时、定量、定船、定功率)要求开展采砂作业。

五、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13.流域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和饮用水源地水库明显位置,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的隔离设施和举报电话;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事故多发路段的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一旦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能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

14.禁止向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禁止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确保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

15.市环境保护局应以月为单位,对锦江流域17个监测断面水质进行监测,于下月上旬向市政府上报上月监测结果;对水质主要指标异常的,要找准原因和源头,明确责任主体,提出整治措施。

16.流域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两次,并于下月上旬向当地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上报上月的检查情况。

17.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新村办等市直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与流域县(市、区)政府的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推进畜禽养殖、农业种植、农村生活垃圾、水库水质、河道采砂等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七、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8.市、流域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流域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排污情况及其检查结果,新增排污企业单位,以及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小(二)型以上水库实行人放天养、采砂场整治、沿河垃圾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并每月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1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锦江流域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核实为第一时间有效举报的,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314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20.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培养全民保护环境意识,新闻媒体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全社会形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八、严厉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21.建立、健全锦江流域案件移送、联合整治、交叉执法等联动机制,重点加强对锦江沿岸陶瓷、化工、造纸、涉重金属等企业的监管,对直排、偷排、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最高上限予以处罚。

22.年度流域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总计次数10%以上未达到《江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规定水质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20%以上未达到规定水质标准的,由市监察局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30%以上未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或发生一次以上较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政府批准,对该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一票否决”等处罚,并同时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区域限批”决定做出后,由市环境保护局通报全市并提出整改要求。

23被限批区域完成整改后,须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解除限批的书面申请;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申请解除限批的区域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对拟解除限批情况进行公示。对在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环境保护局应当组织核实,并根据核查或核实情况报市政府决定是否解除区域限批。

24.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违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不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25.流域县(市、区)应将锦江流域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并统筹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新村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政策资金,专项用于流域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6.积极谋划、编报锦江流域环境保护项目,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探索、建立锦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7.建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召集人、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相关市直单位,流域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环境保护局。总召集人、召集人可根据锦江水质监测结果或环境状况变化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助推流域环境保护。

28.市环境保护局应进一步整合资源和人力,专设锦江流域环境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流域环境保护的日常工作,统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锦江流域的环评审批、水质监测、污染防治、执法监察等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县(市、区)可参照设立相关机构。

29.流域乡镇(街道)应调剂安排1名专职环保管理员,专门负责监督辖区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农村生活垃圾、水库水质、河道采砂等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流域环境保护具体要求。其中,对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环保管理员,可对流域任一河段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30.比照县(市、区)科学发展差异化考核评价办法,制定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考评办法,构建“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评析、一年一总评”的生态环境保护考评激励机制,奖优罚劣。

我市正处于赶超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锦江流域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全面推进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我市辖区内其他主要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1.《新锦江十条》考核暂行办法

2.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流域水质,根据《新锦江十条》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472)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流域的袁州区(慈化镇)、万载县、宜丰县、上高县、高安市人民政府对《新锦江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流域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和流域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三个方面。

流域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染防治、河砂开采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信息公开、环境管理等8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年度考核方案等由市环境保护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流域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30分,总量减排完成情况10分,流域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6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新锦江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省、市确定的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标准,制定本地区《新锦江十条》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第六条 流域县(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新锦江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抄送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新村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自查报告应包括水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新村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告市政府。

考核采取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评析、一年一总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市直有关部门应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市直有关部门适当扣减该地区市级统筹的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在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新锦江十条》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

环境质量目标(30分)

年度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的,不扣分;达标率90%—99%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达标率80—89%的,低于90%的部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达标率70%—79%的,低于80%的部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5分;达标率69%以下的,不得分。发生一次以上较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得分。

总量控制目标(10分)

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5分)

按计划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发现未批先建且选址不当、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污染严重的违法排污企业的,每起扣4分,最多扣8分;私自停运环保设施,直排、偷排工业废水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8分;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4分;存在环境隐患且限期整改未到位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4分;重点排污企业未按要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4分;工业园区未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的,按比例扣分,最多扣4分。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8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5分)

禁养区内仍存在畜禽养殖场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5分;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仍存在无污染治理设施、无病死畜禽处理设施或未达标排放等问题的,每起扣0.5分,最多扣5分。

水产养殖污染防治(3分)

流域内小(一)型以上水库未退出承包养殖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3分;流域内小(二)型水库未退出承包养殖的,每起扣0.5分,最多扣3分。

城乡生活污染防治(8

城乡生活污水防治(5分)

未按期完成城乡(含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最多扣5分;已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1分,最多扣5分。

城乡生活垃圾治理(3分)

未按期完成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最多扣3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垃圾处理场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1分,最多扣3分;未按期完成沿江生活垃圾清理及水面漂浮物打捞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最多扣3分。

河砂开采污染防治(4分)

在禁采区采砂或者违规采砂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4分。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8分)

未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和饮用水源地水库明显位置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的隔离设施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4分;未按计划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整治任务的,每个项目扣1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的,每个扣1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仍存在投饵、施肥类网箱养殖的,每起扣0.5分,最多扣4分;发生影响水源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未将锦江流域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的,扣4分。

未依法公开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排污情况和新增排污企业单位,以及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小()型以上水库实行人放天养、采砂场整治、沿河垃圾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的,每少一项扣0.5分,最多扣4分;未每月进行数据更新的,每次0.5分,最多扣4分。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2分)

未制定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的,扣2分。

年度考核自查报告(3分)

未按要求上报流域整治考核自查、核查报告的,扣3分。

水污染事故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3分)

未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扣3分。

落实专职机构和环保管理人员(2分)

流域乡镇(街道)未建立环卫所的,少一个扣0.5分,最多扣2分;未落实环卫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的,少一个扣0.5分,最多扣2分。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的,每迟报一次扣0.5分,未报送每次扣1分,最多扣2分;

对重点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每月巡查频次少于2次的,扣2分;

出现违法违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不力等行为的,扣2分。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加大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新锦江十条》有关规定,建立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解决锦江流域存在的重要环境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一)审定主要整治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督查综合整治实施进度。

(二)研究制定综合整治推进措施,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自工作职责。

(三)定期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分析研究综合整治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   员:蔡佩兰  市委副秘书长、新村办主任

      黄省东  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徐水云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蔡劲松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熊志明  宜春供电公司总经理

龚法生  袁州区政府区长

      龙金军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徐水云兼任办公室主任,龙金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1.牵头制定锦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确定重点整治任务,并提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2.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构建“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评析、一年一总评”的生态环境保护考评激励机制,奖优罚劣。

3.牵头制定锦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投向,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

4.牵头协调事关全局或跨县(市、区)的流域整治综合性问题。

5.根据需要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流域整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6.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完成。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锦江流域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制定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实施意见及考核办法等;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污染整治、协调上高自来水厂新取水口选址工作,会同市农业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对锦江水质实施环境监管;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控,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 对流域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限期治理等管理制度。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使用的监管和控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锦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大力推行清洁农业生产技术和模式;协同市环境保护局开展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指导各地合理规划生猪养殖业的产业布局,技术指导禁养区的划定;严把生猪等畜禽养殖场准入关;定期对生猪等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负责生猪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

市水利局:负责锦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组织开展水库水质污染整治、河道采砂污染整治;负责组织锦江综合调水、河道日常检查等工作;指导河道疏浚清淤、护岸驳坎等工作;负责涉河项目审批、城市河道外的河道执法等工作,依法组织拆除城市河道外的占用水域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规范采砂管理;推进水库实行人放天养。

市新村办: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与督查;督促完善生活垃圾暂存、中转处置设施,落实垃圾清运和集中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督促按期建成投运;指导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谋划、编报锦江流域环境保护项目,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流域县(市、区)将锦江流域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指导流域县(市、区)统筹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新村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政策资金,专项用于流域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指导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环保政策、项目资金。

市城管局:负责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与运行进行监督、指导与考核,督促各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

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失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宜春供电公司:对被依法关闭、拆除或停产治理的企业(含养殖场),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袁州区、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万载县:对辖区的锦江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范畴;完成流域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污染源排查及治理,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整治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召集人根据锦江水质监测结果或环境状况变化适时召开,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各专项整治督导单位或责任单位在联席会议前,将拟提交研究的议题(即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或事项、有关部门意见及解决建议)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和汇总后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报总召集人、召集人审定。

(三)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分别注明各部门的意见。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联席会议纪要经会议负责人、总召集人审核、签发后印发。   

(五)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锦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成员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意见和要求,并根据会议决定提出承诺办理时限,限期办结,定期反馈办理情况。

(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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