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环境质量标准准与其他标准融合的几个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
6 月 7 日,工信部举行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发布会,会上正式发布了 GB/T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和 GB/T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两项国家标准。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司长谢少锋表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是由一系列标准共同构成的一组标准组族,作为标准族中两项核心关键标准,《基础和术语》给出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基础理论、常用术语及其定义,《要求》明确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具体的内容,可作为企业系统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识别和打造信息化环境下新型能力的通用方法。谢少锋介绍,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如下:一是强调了将新型能力作为两化融合的主线,引导企业获取互联网时代的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二是明确六个导向,提出以效能效益为导向、以数据为驱动、以新型能力为主线、以综合集成为突破口、以流程化为切入点、以服务化为方向等六个推进两化融合核心导向,帮助企业快速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趋势。三是提出九项管理原则,即提出以获取可持续竞争优势为关注焦点,战略一致性,领导的核心作用,全员参与、全员考核,过程管理,全局优化,循序渐进、持之以恒,创新引领,开放协作等九项管理原则。四是构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企业系统推进两化融合的发展方向、融合路径、推进机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由战略循环、要素循环、管理循环构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表示,两项国家标准可以引导企业系统地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两化融合管理机制,有效解决信息时代产业转型升级 " 怎么干 "、" 怎么干好 " 的问题。他表示,下一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与工信部等相关部门协同,探索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两化融合标准化技术体系,加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的规划布局和顶层设计。工信部总工程师张峰指出,《基础和术语》《要求》两项国家标准的发布,标志着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进入了新阶段。目前,9 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完成立项,其中 3 项已正式发布,全国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达 4300 余家,开展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自对标的企业达 73000 余家。贯标企业运营成本平均下降 8.8%、经营利润平均增加 6.9%。张峰强调,下一步要加快《基础和术语》《要求》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全面普及,务实推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迈上新台阶,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与国标委、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二是深入开展试点示范,不断提升贯标广度和深度,实现贯标在重点区域和优势产业全覆盖。三是持续建设数据地图,持续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和自对标。四是健全市场化运行体系,完善贯标工作的全流程服务体系,建立开放透明的监督管理机制。更多内容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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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频道4小时前关于推广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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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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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15】8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自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下称标准化)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武汉、宜昌、襄阳、黄石等试点市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部署安排,各试点企业和项目认真制定方案、勇于先行先试,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学习、可借鉴的示范成果,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控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现就推广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推广力度&&& 省厅于2014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4〕57号,下称《实施意见》),对全省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及实施步骤和有关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要深刻认识开展标准化工作是夯实质量管理基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重要举措,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上来,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各试点城市要从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等各层次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指导图册等成果,为本地区持续开展标准化工作打好基础,为其他地区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借鉴。同时,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向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和一定规模的项目延伸、向所辖县(市、区)拓展。&&& 其他市、州要加强与试点地区及项目的交流学习,借鉴其有效经验和做法,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及具体措施,各遴选3―5家施工企业、4―6个工程项目,迅速启动标准化工作。特别是对省重点培育的施工企业和重点项目,要率先纳入标准化先行先试名单。&&& 二、履职尽责,狠抓工作落实&&& 试点市要结合本地区实践情况,制定深入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要求和考评办法,研究信息化与标准化融合发展机制,探索建立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核心的考评体系,科学评定、深入推进标准化工作。&&& 其他市、州要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充分调动企业及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参与度和积极性。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到受省厅表扬的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和项目进行观摩学习,或邀请有关专家到企业、到基层授课指导。同时,督促和指导企业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根据《实施意见》附件1、2确定的内容,参考借鉴宜昌市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做法(见附件),结合地区、企业实际,完善、细化和充实相关内容,并加强检查、考核,促进标准化工作有序推进。&&& 省厅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省质安总站)将在各地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及有关配套文件,同时组织先行试点地区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的专家,编印教材、制作课件,分期分批组织宣贯培训,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工作。&&& 三、完善机制,激发各方动力&&& 各级主管部门要坚持指导和激励并重,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提高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授予“示范企业”、“示范工程”称号,优先推荐“示范工程”参评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和省建设优质工程;对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优先推荐参与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要将企业和项目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场管理、资质管理和诚信管理的范畴。加强推介和引导,每年召开1―2次现场观摩会,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引路作用,营造建设单位优先选用质量安全管理双优企业的氛围。对于标准化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和项目要予以通报、曝光。&&& 省厅将各地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对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对于积极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方法,全面深入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给予表彰并推广经验,对工作滞后地区进行约谈。&&& 四、统筹结合,提升管理效能&&& 标准化是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势下质量管理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也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大胆探索,积极实践,结合本地实际,将标准化工作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结合、与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结合、与日常质量安全监管结合,逐步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级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要将标准化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具体举措,从渗、漏、裂等影响使用功能的突出问题入手,狠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促进企业和施工现场落实质量行为管理和实体质量控制的标准化。通过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质量安全管控能力,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将标准化工作贯穿到日常质量监督管理中,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施工现场标准化落实情况的检查,促进企业形成制度不断完善、程序不断优化、工作不断细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实现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请各市、州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于日前报送省厅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省质安总站)。&&& 联系人:徐敏新& 联系电话:027―&& 附件:《》(电子档)&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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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副部长苗圩。
  丰田在中国也有合资企业,一年有几十万辆的产销量,希望能和美国消费者同等对待,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对待质量问题。出了问题不可怕,重要的是看如何对待。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工信部副部长苗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欢迎谷歌提供遭黑客攻击的任何证据,中国政府将严厉打击。对于三网融合问题,他表示,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体制性障碍。  1  三网融合  最大问题是  体制性障碍  记者:三网融合目前存在哪些具体困难?  苗圩:目前不管是广电网或是电信网,都存在“光进铜退”的问题,过去都是用铜缆接入,现在带宽已经不够了,全国需要重新采用光纤网进行覆盖,这是个巨大工程。另外,接入也存在障碍,城市内不光是主干网铺通的问题,还要光纤到楼、光纤到家庭,这都需要解决。最后就是基础设施标准,过去没有对网络制定标准,现在需要制定和确定。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部门之间管理界限,所谓的体制性障碍。我们主张电信业务和广电业务,从内容和经营范围不打乱现在政府部门的分工。广电进行互联网业务,需要通过工信部批准。  谈到时间表,我们计划到2012年利用三年进行试点,在试点中解决困难,提出如何双向进入的模式,提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然后不断扩大试点范围。  2  丰田“召回门”  对质量问题不能双重标准  记者:中国去年的汽车产销量超过美国,您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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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发布会在北京召开,正式发布GB/T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和GB/T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两项国家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张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出席会议并讲话。发布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副主任黎烈军主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殷明汉在会上宣读了2017年第12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司长谢少锋对两项标准进行了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信软司、中小企业局、国际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二部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会议。
张峰指出,持续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是推进两化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基础和术语》《要求》两项国家标准的发布,是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研制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进入了新阶段。经过多年实践,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已取得了显著成效,9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完成立项,其中3项已正式发布,全国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达4300余家,开展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自对标的企业达73000余家。贯标企业运营成本平均下降8.8%、经营利润平均增加6.9%,企业贯标的自觉性、实效性不断增强。贯标工作的开展凝聚了共识、明确了方向,通过标准制定、政策引导、平台搭建、宣传培训、试点示范、市场服务,形成了以贯标促融合、以贯标求发展的行业管理新模式,形成了以市场服务为纽带、以价值链共创为基础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各界推动两化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张峰强调,下一步要加快《基础和术语》《要求》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全面普及,务实推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迈上新台阶,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与国标委、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二是深入开展试点示范,不断提升贯标广度和深度,实现贯标在重点区域和优势产业全覆盖。三是持续建设数据地图,持续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和自对标,促进分级分类差异化发展。四是健全市场化运行体系,完善贯标工作的全流程服务体系,建立开放透明的监督管理机制,扩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结果的社会采信范围。
田世宏指出,标准是深入推进两化融合、加快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为引领,系统推进两化融合、强化企业变革管理,已成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制定实施将有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可引导企业系统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两化融合管理机制,有效解决信息时代产业转型升级“怎么干”、“怎么干好”的问题。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内容凝聚了我国广大企业几十年信息化发展历程中积累的技术应用成果和管理创新经验,在实践中的应用成效初显。当前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已经具备良好的产业应用和普及推广基础,社会认可度和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将在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创新发展中发挥重要的规范引导作用,《基础和术语》、《要求》两项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恰逢其时,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助力两化深度融合大有可为。
田世宏表示,下一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与工信部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探索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两化融合标准化技术体系,加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的规划布局和顶层设计,加快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系列标准的研制推广工作,支持中国两化融合服务联盟等团体组织开展两化融合领域的团体标准建设,同步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迈上新台阶,为系统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做好服务,谱写我国两化深度融合发展新篇章。
会上,广东省经信委、中国中车、徐工集团等单位作为标准推广和实施代表介绍了标准的应用推广经验与成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联合工作组成员代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电子报、中国质量报等媒体代表参加了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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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FRD-Z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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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标准与法律的融合
【英文标题】 The Blending of Standard and Law【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标准;法律;融合;法治
【英文关键词】 S L B Rule of Law【期刊年份】
【期号】 6【页码】 18
【摘要】 标准与法律属于不同范畴的规范,有着不同的属性。但在众多的领域里,标准与法律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现象。标准与法律融合的基础是二者具有的共性,即规范性和对秩序的追求;标准与法律融合的内因是二者具有的互补性,外因是二者的领域不断扩大导致标准与法律规范领域的重叠,标准与法律共同对同一对象发挥规范作用;标准与法律的融合表明,标准并非游离于法治之外,其对于法治具有特殊的意义。
【英文摘要】 Standards and laws belong to two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specifications, and they have different properties. But in a large number of areas, there is a blending of standard and law. The basis of the blending of standard and law is the common character of the two, namely, the attribute of norm and the pursuit of order. The internal cause of the blending of standard and law is the complementarity between the two, and the external cause is the overlaps in the normative domains of the two as a result of the expansion of their domains, which makes standards and laws jointly play a normative role on the same object. The blending of standard and law shows that standards are not separated from the rule of law and they are of special significance to the rule of law.
【全文】【】 &&&&   一、引言
  标准(standard),是指“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1]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标准化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作用”[2]。法律是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文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法治的主要内容,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3]。标准和法律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标准与法律毕竟属于不同范畴的事物,存在着诸多的区别。从制定主体来看,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标准则由企业、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和政府制定;从权力(利)来源看,立法权属于公权力,标准的制定权不属于国家权力,而属于私权范畴[4];从内容来看,法律是关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标准本身无关权利义务,它只是对生产、管理、服务的技术性要求,体现的是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效力来看,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一经颁行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标准如不与法律结合,则无此种强制适用的效力,标准是否得到实施,完全取决于标准使用者的自愿采用[5]。
  但是,标准与法律又有密切的关系,在法律和标准化的诸多领域,标准与法律呈现出相互融合的现象。尤其是在消费者保护、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以及社会责任等诸多领域,标准与法律之融合呈现出“你中有我”和“我中有你”的状态。不仅标准的实施有赖于法律,通过法律的规定获得法律上的强制力;而且法律的实施也需要依托标准,通过标准的技术规范或标准化工作机制而获得更佳的效果。
  标准与法律的融合表明标准并非游离于法治之外,标准对于法治的实现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标准与法律的融合现象以及标准对于法治的意义和作用,是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课题,应当引起学界的关注,值得我们去研究。
  此前一些研究成果已经注意到标准与法律融合的现象。有学者借鉴硬法与软法理论,认为标准属于软法,探讨了我国法律援引标准的模式{1};有学者分析了标准与法律的异同性,探讨了标准与法律的相互影响{2};有学者以美国的标准化实践为视角,分析了技术法规与自愿性标准的融合问题{3};还有学者以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为例,探讨了标准替代法律的可能性问题{4}。还有学者从具体事例中得出结论,指出在法律法规中引用标准以规范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5}(P.5)。
  然而,上述已有的研究成果仅仅是注意到标准与法律的融合现象,既不够深入更谈不上系统,总体来看还处于粗浅的阶段。而且,从作者和发表载体的具体情形来看,关注这一法律现象的主要是标准化理论界,其研究视角是标准化工作,法学界少有学者关注这一法的现象,在法与法治的层面上探讨标准与法律融合这一问题,尚属空白。
  本文将在法与法治的层面上,探讨标准与法律的融合问题,重点讨论标准与法律融合的表现形式、融合的基础与动因,以及标准与法律的融合对于法治的意义。
  二、标准与法律融合之一:法律引进标准
  法律引进标准所涉的领域十分广泛,民法、刑法、消费者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医药卫生、工程建筑、交通运输、农林牧等诸多领域的法律,都有关于标准的规定,标准被引进法的领域。法律引进标准的方式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形:法律一般性地规定了标准或某一类标准;法律不仅规定了而且指明了具体的标准;法律不仅规定了标准而且将标准的文本或具体指标引进法律。[6]
  (一)法律笼统地规定了标准或某一类标准,但没有指明具体的标准。大多数法律引进标准属于这种情形。例如,《》62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并没有指明具体的标准。《》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指向的是某一类标准,即食品安全标准,但没有指明具体的标准。在其他专门领域的立法里,通常也是规定了该领域的专门类型标准,如《》直接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则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则规定了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均未指明具体标准。
  (二)法律不仅规定了标准,而且指明了具体的标准。《》属于这种情形。该细则第21条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第32条第2款规定:“生活饮用地下水源保护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这种情形也存在于国外的立法中。例如,《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关于具体品名的消费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一般都指明了具体的标准。如关于自行车头盔,法案第20条规定,在最终标准出台之前,应遵守暂行标准,暂行标准包括“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称为‘Z90.4-1984’的标准”、“斯内尔纪念基金称为‘B -90’的标准”、“美国测试与材料协会(ASTM)称为‘F1447’的标准”。又如,关于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该法案第22条规定,“从本法颁布之日后180天开始,本法颁布之日就已存在的ASTM国际标准F963-07涉及玩具安全的消费品安全规格[ASTM F963]”,应视为消费品安全委员会[7]发布的消费品安全标准。
  (三)法律不仅规定了标准,也指明了具体标准,还将标准的文本或具体指标引进法律。我国《》属于这种类型,该法不仅规定了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且以附件的方式引进了《》,使得标准的具体指标体系进入了法律。在欧盟和美国的立法里,也有类似的情形。例如,《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第15条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后180天开始,任何人制造的含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BBP)的、浓度超过O.1%的任何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以供出售、提供出售或通过商渠道分销,或进口到美国,均属违法行为。”这里把产品安全标准中具体成分的含量写进法案。在欧盟,根据理事会1985年《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为了消除各成员国标准的差异,以指令的方式协调有关产品的技术标准。据此,欧盟先后颁布了关于低压电气设备、简单压力容器、建筑产品、玩具安全、非自动衡器、燃气器具、医疗器械等为数众多的指令,这些指令都是以具体的标准为支撑,有的甚至直接将具体的安全指标写进指令。如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接触食品的塑料和塑料制品的”指令规定,为防止塑料和塑料制品具有的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转移到食品中的风险,“本指令规定塑料和塑料制品成分迁移限值应为塑料或塑料制品表面积的10mg/d O”(即每平方分米10毫克){6}(P.149)。
  三、标准与法律的融合现象之二:标准吸收法律
  如果说法律引进标准是“我中有你”,那么标准吸收法律就是“你中有我”。标准吸收法律主要存在于环境保护、劳工保护以及社会责任等标准化领域。标准吸收法律的方式有二:表明标准以法律为依据而制定,彰显了标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精神;将法律的原则和具体规范转换为标准的内容,用标准化的语言重述了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一)表明标准以法律为依据而制定。我国环境保护的标准大多表明依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而制定。例如,《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HJ 556―2010)前言特别表明:“为贯彻《》、《》和《》,防止或减轻农药使用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 437-200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等环境标准,也都有类似的文字表述。在这些标准中,始终贯穿着环境保护的法治理念和精神。
  (二)将法律的原则和具体规范转换为标准的内容。我国行业标准《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HJ 556-2010)属于这种情形。该标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其6.2条“防止农药废弃物污染环境的管理措施”之6.2.1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农药废弃物流失、渗漏、扬散或者其他方式污染环境”;6.2.2要求:“农药废弃物不应擅自倾倒、堆放。对农药废弃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照《》、《》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采用标准化的语言重述法律的原则和规范,将法律的原则和具体规范转换为标准的内容,最为典型的是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8]“目的是提供一个基于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人权规范和国家劳动法律的规定、可审计的自愿性标准”。该标准体系从童工、强迫或强制性劳动、健康与安全、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措施、工作时间、薪酬等8个方面对组织(企业)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充分反映了国际劳工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有关劳工保护法律(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歧视,该标准要求“组织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民族、区域或社会血统、社会等级、出身、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团体成员、政见、年龄或其他任何可引起歧视的情况”,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号、第111号一致;关于惩罚措施,该标准要求“组织应当给予所有员工尊严与尊重。公司不得参与或容忍对员工采取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的行为,不允许以粗暴、非人道的方式对待员工”,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号、第105号一致。
  我国社会责任国家标准体系包括《社会责任指南》(GB/T)、《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GB/T)和《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GB/T),核心主题包括: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行实践、消费者问题、社区参与和发展。这些主题涉及到人权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反腐败和公平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因此该标准所倡导的社会责任原则之一就是“尊重法治”,要求组织“遵守其运行所在辖区内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组织关系和活动遵从现行的和未来的法律框架”、“知晓相关法律义务”、“定期评估其对适用的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在各项主题的具体议题所提出的具体要求中,以标准化的语言重述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在“劳工实践”之议题二“工作条件和社会保护”项下,要求组织“依法支付工资和其他形式的报酬。工资应至少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履行关于向员工提供社会保护的所有义务”;“尊重员工享有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约束性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工时或协议工时的权利”;“向员工提供每周的休息时间和带薪休假”;“依法向员工提供加班补偿.当要求员工加班工作时,组织宜考虑到有关员工的利益、安全和福利,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任何危险”。这些要求无疑是吸收了《》、《》的内容。又如,在“消费者问题”之议题“消费者问题与社会责任”项下,要求组织满足“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包括“安全。获得无害产品的权利,保护消费者在健康安全方面免受源自生产工艺及产品和服务的危害”;“知情。消费者有权利获得足够的信息,使他们能根据个人愿望和需求做出知情的选择,并免受欺骗性或误导性广告或标签的影响”;“隐私权。每个人均依法享有隐私保护权”;“选择权。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包括提高在一系列具有价格竞争力且质量满意程度有保证的产品和服务中做出选择的能力”;“被倾听权。确保消费者和消费者团体在对他们有影响的决策程序中有机会表达观点”;“补偿权。可以获得有效的消费者补偿,特别是公平的解决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包括对误导性说明、劣质产品或令人难以满意的服务的补偿”;“教育。消费者教育,包括消费选择对环境、社会和经济产生影响的教育,使消费者在了解自身权利和责任及宜如何依据这些权利和责任开展行动的情况下,对产品和服务做出知情、独立的选择”。这些要求实际上是《》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我国国家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内容涉及村庄规划、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乡村文明和基层组织,也不同程度地吸收或反映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村民自治等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如该指南第11项“基层组织”要求“应依法设立村级基层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兵连及企业民间组织”,要求“遵循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议事规则、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财务管理等制度,并有效实施”。这些要求实际上是浓缩和反映了《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该指南关于“村庄规划”的要求与《》、关于“生态环境”的要求与《》等法律、关于“公共教育”的要求与《》以及国务院有关学前教育的规定,[9]其间都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指南是以标准化的话语重述了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四、标准与法律融合的基础
  融合发生在不同事物之间,不同事物间的融合必有其某种共性,只有存在共性的事物之间才有可能融合,这些共性构成了不同事物融合的基础。标准与法律之所以能够融合,其基础就在于二者都具有规范性,二者的目标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社会秩序。
  (一)法律和标准的规范性
  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后果构成。[10]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一般包括“可以”(“有权”)、“应当”(“必须”)、“不得”(“禁止”)三种类型。“可以”(“有权”)是指权利,“应当”(“必须”)和“不得”(“禁止”)是指义务,前者为作为义务,后者为不作为义务。法律规定哪些是可为的,哪些是不可为的,通过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实现其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
  标准也具有规范性,虽然标准的规范性与法律的规范性有着本质的区别,标准的规范与权利义务无关,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11]但是,标准中也使用了一些类似法律的行为模式用语。例如,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检索到“可以”(6次)、“必须”(6次)、“应当”(2次)、“不得”(2次);在《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HJ 556-2010)中,检索到“应”(6次)、“不应”(5次);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中,检索到“应”(10次)、“不应”(1次);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GB )中,检索到“应”(3次)。
  此外,在标准中还可检索到“宜”、“不宜”这类行为导向性的用语。例如,上述《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HJ 556-2010)使用“不宜”11次,《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使用“不宜”1次。这些用语表明标准对某些行为给出了导向,也具有行为规范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化的领域不断扩大,涵盖了社会生产、生活及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标准对这些领域的社会活动提出了可量化、可程序化的具体要求。在标准文本中,大量的内容虽然未使用“可以”、“应当”(“应”)、“不得”等类似法律规范行为模式的用语,但是其规范意义十分明显。例如,在《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里,关于“工业污染防治”有这样的文字表述:“村域内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达到100%”,这里没有使用“应当”、“必须”之类的行为模式用语,但其规范性显而易见。
  正因为标准具有规范性,制定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一定的社会行为,因此在定义标准的问题上,2002年版的《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 2)明确将标准定义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这一定义凸显了标准的规范属性。
  与法律规范分为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不同,标准如不与法律结合,既谈不上任意性也谈不上强制性,其规范性的主要特征是技术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例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关于采样的要求:“采样次序自下而上,先采剖面的底层样品,再采中层样品,最后采上层样品。测量重金属的样品尽量用竹片或竹刀去除与金属采样器接触的部分土壤,再用其取样。”这是从技术性和科学性角度对土壤采样提出的要求。又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要求“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后,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3.1)“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为3.1中规定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30%。”(3.2)该标准有关食用盐中碘的含量问题,完全是基于人体对碘的需求的科学认知而提出的要求。在《学科分类与代码》(GB/T)中,有关理论法学科学的代码分别为:820.10(理论法学):820.1010(法理学)、820.1020(法哲学)、820.1030(比较法学)、820.1040(法社会学)、820.1050(立法学)、820.1060(法律逻辑学)、820.1070(法律教育学)、820.1080(法律心理学[包括犯罪心理学])、820.1099(理论法学其他学科),这是基于学科分类合理性的认知而做出的安排。因此,在标准化工作中,特别强调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12],标准的制定要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科研人员的作用,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13]通常,标准文本也会注明其所归口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参与起草的科研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14]
  (二)标准与法律对社会秩序的追求
  法律秩序是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行为的规范化状态,是法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现实生活状态。从法的层面看,法律秩序是法治的目标,制定法律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营造一定的法律秩序。在当下的法治语境下,所谓法治,不只是意味着有健全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更意味着依此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法的信念被普遍接受,法的规则得到普遍遵守,人们生活在法律的秩序里,享受着法治带来的自由和安全。因此,法律秩序,不仅是法治的目标,也是衡量法治发展水平的至为重要的标志。
  法律秩序是法律所追求的直接目标。这一点在我国众多法律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表达中都很明确。例如,《》1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1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都是对一定法律秩序的表达。
  标准也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社会秩序。我国2000年版的国家标准《标准化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关于标准的定义,特别指出,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此所谓“最佳秩序”,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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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廖丽、程虹:“法律与标准的契合模式研究――基于硬法与软法的视角及中国实践”,载《中国软科学》2013年第7期。
  {2}王世川、马艳霞:“小议我国标准与法律的关系”,载《标准科学》2012年第3期。
  {3}刘春青:“技术法规与标准的融合――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利用标准化成果的启示”,载《标准化研究》2008年第10期。
  {4}司艳、郑祖玄:“非强制性标准与法律”,载《世界经济情况》2006年第24期。
  {5}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若干重大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年版。
  {6}刘春青、鲍建忠:《欧盟技术法规――市场准入的依据》,中国计量出版社2004年版。
  {7}李春田主编:《标准化概论》(第6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8}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9}刘宗德:《认证认可制度研究》,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年版。
  {10}黄恒学、张勇主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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