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山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化学品]表怎样填写

关于印发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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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办字〔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26日
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山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要求,坚持依法淘汰、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取缔、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特别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1?到2013年底前,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现象得到根除;地下开采生产规模小于3万吨/年、露天开采生产规模小于5万吨/年的小铁矿,生产规模小于1?5万吨/年的岩金矿,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应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无法经技改达到上述生产规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露天矿山,尾矿处理和环境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超贫磁铁矿依法关闭(生产能力以采矿许可证标注的生产规模为准,下同)。
2?到2014年底前,依法关闭经限期技改、整改仍达不到上述生产规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以及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
3?到2015年底前,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尾矿库)关闭1100座以上(矿山600座、尾矿库500座)。整合后的矿山保留一个开采主体;一个采矿许可证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超贫磁铁矿的开发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业经济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4?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逐年稳中求降。
二、整顿治理和取缔关闭范围、标准及分工
(一)整顿治理。
1?范围及分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存在超设计能力生产等安全隐患的;新建、改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与所承揽的建设工程不相符的;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2)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继续进行生产的;相邻露天矿山矿区范围边界小于300米的;小型矿山可能危及大型矿山安全生产的;违规开采超贫磁铁矿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相关政策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3)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开采系统或开采主体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矿山企业明确各个系统生产的时间顺序,原则上一套系统闭坑后,另一套系统方可进行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一个采矿证发放一个系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需限期整改的冶金矿山及选厂。(冶金矿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冶金矿产开采单位、选矿企业未取得《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进行生产的。(发展改革部门和各级冶金矿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7)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部门负责)
(8)违反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水利部门负责)
2?整顿治理标准。
(1)金属非金属矿山做到证照齐全,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只有一个开采主体和一套组织管理机构,原则上只有一套开采系统;新建、改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基建矿山的施工、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整合矿山要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科学规划、依法整合,进行整合并在对采空区和塌陷区进行整治到位后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整合后的矿山只有一个开采主体、一套管理机构、原则上有一套开采系统进行生产。
(3)小型矿山可能危及大型矿山安全生产的,要与大型矿山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大矿安全生产有威胁,达不成安全生产协议的,有大型矿山采取托管、整合、收购等方式进行整改,对拒不参与整改的小型矿山予以关闭;露天矿山矿区范围之间的距离大于300米。
(4)露天矿山实现台阶开采,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使用机械采装设备等;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运输设备、采装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到位,采选企业按规定时限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
(5)按照建设绿色矿山的总体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要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6)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的水土保持措施达到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二)取缔关闭。
1?范围及分工。
省有关部门负责取缔关闭工作的督导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取缔关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摸底调查、确定取缔关闭名单等工作。县级政府负责依法作出取缔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实施关闭。
(1)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限期停产整改仍不能完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2)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生产规模等指标低于上述取缔关闭标准的小铁矿、小金矿、小型露天矿山;有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3)未取得《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进行生产的铁矿或铁选厂,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冶金矿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4)非法占用河道进行生产的选矿企业;非法占用河道堆存及向河道内排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采选单位。(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5)未经省以上(含省)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金属矿采选项目,经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后仍达不到核准(备案)条件的;无合法稳定金属矿矿石来源的选矿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6)污染严重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2?取缔关闭标准。
(1)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毁闭井筒并恢复地貌;露天矿山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选厂要拆除厂房和设备,恢复地貌。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取缔关闭矿山、选厂的从业人员。
(7)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存的矿渣、尾矿、干选废料进行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恢复土地地貌,严防出现水土流失或泥石流。
3?关闭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前,全省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少于600座,其中,承德市不少于200座,唐山市不少于130座,张家口市不少于78座,保定市不少于62座,邯郸市不少于54座,秦皇岛市不少于38座,邢台市不少于18座,石家庄市不少于20座。各设区市要将整顿关闭任务落实到有关县(市、区)。尾矿库关闭500座的指标另行印发。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2月底前至2013年1月31日)。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整顿实施方案,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时限“四落实”,并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要做好部署、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和标准,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和矿区逐一进行彻底排查,对非法矿山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矿山以及生产能力小于本方案要求的矿山,逐一提出取缔、关闭、整合、整治、提升等具体整顿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定完成时限。填写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汇总表,于2013年3月31日前报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顿取缔关闭阶段(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各地要加大打击非法采矿、选矿行为的力度,绝不允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存在。对无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矿山及非法选厂,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确保取缔及时到位;对决定关闭的矿山、选厂,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取缔关闭标准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落实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措施。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于2013年6月底前治理到位。对应整合或者整治的矿山,要按照整改期限按时完成。
(四)总结验收及整改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设区市政府在认真总结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于2015年4月底前,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底,省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地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各地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报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省政府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的督导、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整顿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健全分工负责机制。各级政府要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整顿工作顺利实施。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工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要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冶金矿山主管部门吊销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停止供应、收缴矿山的火工用品,对非法提供爆破物品的,进行依法查处;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单位按要求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设备,供电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和生产矿山供电。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转产扶持、经济补偿、就业培训等整顿关闭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对参加整合的矿山,整合主体要对被整合矿山给予经济补偿;拟关闭的矿山企业已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等税费的,要区分关闭矿山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妥善处理。对有主矿山企业,整合、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等费用均由企业自行负担。对决定取缔、关闭但无法找到业主或者业主确实无能力治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由市、县两级财政负责承担。
(四)提升安全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整顿关闭工作与不断提高矿山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工作有机结合,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门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本地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通过强化行政许可等手段,从源头上把住矿山企业的入口关,切实提高办矿标准和产业集中度。
(五)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以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现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者出现反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在当地媒体分期分批公告关闭矿山名单。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2013年1月31日前,设区市政府要将制定的整顿工作方案及安排部署情况报送省安委办备案;此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要将取缔关闭企业名单与关闭落实情况、整治企业名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整顿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安委办。
附件:1?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
3?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
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杰辉副省长
副组长:于万魁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
高圣先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宝玲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陈永久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俊杰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殷广平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张羽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厅巡视员
位铁强省水利厅副厅长
刘春增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金洪钧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士良省公安厅副厅长
郭秀堂省财政厅巡视员
李德刚河北电监办副主任
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刘春增同志兼任。
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
矿山名称矿山详细地址状态基建□生产□停产□采矿权人名称采矿许可证号企业法人(负责人)联系电话开采矿种立项审批单位初设安全专篇审批单位施工单位及资质等级监理单位及资质等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单位竣工验收批复时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日期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地下开采□露天和地下开采□矿山总储量(矿石)保有储量采矿许可证标注生产规模设计服务年限年竣工投产日期上年实际产量矿山规模大型□中型□小型□职工数量人其中技术人员数量人单班入井最大人数10人以下□10-29人□30-100人□100人以上□(地下矿山填写)水文地质复杂程度简单□中等复杂□复杂□(地下矿山填写)安全评价单位资质等级评价日期年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等级评价日期年整顿措施取缔□关闭□整合□整改提升□整顿要求责任主体:
完成期限:年月至年月,合计:个月。检查组成员
及专家签字
年月日地方政府意见
政府(盖章):
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序号矿山名称所在市所在县开采矿种采矿许可证
标注生产规模存在的问题整顿方式完成时限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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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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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人员题库
发布时间: 15:35:12
作者:市安监局
作业名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人员题库
一、判断题
1、能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 &&&)
2、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 &&&)
3、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 &&&)
4、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 &&&&&&&&&&&&&&&&&&&&&( &&&)
5、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 &&&)
6、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 &&&)
7、岩层顶板越松软、破碎,岩层顶板压力就越小。 &&&&&&&( &&&)
8、处理冒顶事故的主要任务是抢救遇险人员及恢复通风等。 ( &&&)
9、巷道冒顶主要发生在掘进工作面迎头处、巷道维修更换支架处及巷道交叉处。 &&&&&&&&&&&&&&&&&&&&&&&&&&&&&&&&&&&&&&&&( &&&)
10、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 &&&)
1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
12、炸药爆炸后产生的有毒气体主要有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 &&&)
13、不同厂家生产的电雷管,只有型号一致时方可掺混使用。( &&&)
14、矿山井下严禁使用火雷管。 &&&&&&&&&&&&&&&&&&&&&&&( &&&)
15、采掘工作面爆破时,可以掺混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类型的电雷管。 &&&&&&&&&&&&&&&&&&&&&&&&&&&&&&&&&&&&&&&&&&&&&( &&&)
16、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 &&&)
17、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可以起爆。 &&&&&&&&&( &&&)
18、矿山井下严禁裸露爆破。 &&&&&&&&&&&&&&&&&&&&&&&&&( &&&)
19、爆破前必须保护电缆和设备。 &&&&&&&&&&&&&&&&&&&&&( &&&)
20、爆破前,爆破工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起爆作业。( &&)
21、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可以不分开贮存。 &&&&( &&&)
22、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不得有其他人员。 &&&&&&&&&&&&&&&&&&&&&&&&&&&&&&&&&&&&&&&&&( &&&)
23、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人员要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 ( &&&)
24、穿岩层的水平巷道就是石门。 &&&&&&&&&&&&&&&&&&&&&( &&&)
25、倾角在25°以上的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 &&&)
26、单体液压支柱是性能良好的支护材料。 &&&&&&&&&&&&&( &&&)
27、裂隙和断层都可能成为涌水的通道。 &&&&&&&&&&&&&&&( &&&)
28、在井下不准拆卸矿灯。 &&&&&&&&&&&&&&&&&&&&&&&&&&&( &&&)
29、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 &&&)
30、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 &&&)
31、爆破后,待炮烟吹散吹净,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
32、任何人不得与携带炸药、雷管的爆破工同罐上下。 &&&( &&&)
33、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其他工作人员运送。 &&&&&&&&&&&&&&&&&&&&&&&&&&&( &&&)
34、顶板事故的预兆有响声、掉碴、片帮、裂隙、漏顶、脱层。( &&&)
35、《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自日起施行,取代了原国家安监总局于日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9号令)。 &&&&&&&&&&( &&&)
36、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 &&&)
37、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 &&&)
38、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 &&&&&&&&&&&&&&&&&&&&&( &&&)
39、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 &&&)
40、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 &&&)
41、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 &&&&&&&&&&&&&( &&&)
42、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 &&&)
43、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
&&&&&&&&&&&&&&&&&&&&&&&&&&&&&&&&&&&&&&&&&&&&&&&&&&&&( &&&)
44、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 &&&)
45、装车时铲斗不应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矿高度应不超过0.5m,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 &&&&&&&&&&&&&&&&&&&&&&&&&&&( &&&)
46、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应满足安全要求。 &&&&&&&&&&&&&&&&&&&&&&&&&&&&&&&&&&&&&&&&&&&( &&&)
47、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应超出平台边缘。 &&&&&&&&&&&( &&&)
48、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 &&&)
49、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
50、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 &&&)
51、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 &&&)
52、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应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 &&&&&&&&&&&&&&&&&&&&&&&&&&&&&&&&&&&&&( &&&)
53、高台阶排土场,应有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发现危险征兆,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 &&&)
54、掘进工作面发现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掘进,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山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 &&&)
55、顶板下沉和跨落、岩壁“挂汗”、底板鼓起、支架折损等现象都属于突水前的预兆。 &&&&&&&&&&&&&&&&&&&&&&&&&&&&&&&&&( &&&)
56、钻孔放水过程中如发现水量较大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 &&&&&&&&&&&&&&&&&&&&&&&&&&&&&&&( &&&)
57、探水钻进时,发现岩石松软、片帮、来压或顶钻等异常情况,必须停止钻进,拔出钻杆,迅速救人。 &&&&&&&&&&&&&&&&&&&( &&&)
58、在矿井发生水灾的情况下,人员升井后应立即清点人数,并组织人员进行营救。 &&&&&&&&&&&&&&&&&&&&&&&&&&&&&&&&&&&&&( &&&)
59、岩溶发育的石灰岩地下矿山开采时常造成地表塌陷。 &( &&&)
60、矿石指在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在质和量方面均能满足国民经济要求的矿物集合体。 &&&&&&&&&&&&&&&&&&&&&&&&&&&&&&&&( &&&)
61、稳固性是指矿山开采的岩石在空间允许暴露面积的大小和时间长短的性能。 &&&&&&&&&&&&&&&&&&&&&&&&&&&&&&&&&&&&&&&&( &&&)
62、节理即岩层的裂隙,是未发生明显位移的断裂,他影响矿山掘进爆破效果。 &&&&&&&&&&&&&&&&&&&&&&&&&&&&&&&&&&&&&&&&( &&&)
63、地下开采矿山抽排地下水不可能导致地表山体崩塌和滑坡。
&&&&&&&&&&&&&&&&&&&&&&&&&&&&&&&&&&&&&&&&&&&&&&&&&&&( &&&)
64、矿山排放的废渣常堆积在山坡或沟谷内,这些松散物质在暴雨诱发下,易发生泥石流。 &&&&&&&&&&&&&&&&&&&&&&&&&&&&&&( &&&)
65、石墨矿属非煤矿山,不存在有瓦斯危害。 &&&&&&&&&&( &&&)
66、工业矿床是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符合开采和利用要求的矿床。
&&&&&&&&&&&&&&&&&&&&&&&&&&&&&&&&&&&&&&&&&&&&&&&&&&&( &&&)
67、露天矿山应成立防、排水机构。 &&&&&&&&&&&&&&&&&&( &&&)
68、矿井深井开采可能造成地压加剧,岩爆发生的可能性加大,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带来威胁。 &&&&&&&&&&&&&&&&&&&&&&&&&&( &&&)
69、大、中型矿山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 &&&&&&&&&&&&( &&&)
70、邻近采场境界外堆卸废石,应避免排土场蓄水造成边坡岩体软化。
&&&&&&&&&&&&&&&&&&&&&&&&&&&&&&&&&&&&&&&&&&&&&&&&&&&( &&&)
71、露天矿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 &&&)
72、露天矿山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问冲刷边坡。 &&&&&&&&&&&&&&&&&&&&&&&&&&&&&&&&&&&&( &&&)
73、露天开采转为地下开采的防、排水设计,应考虑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短历时最大径流量。 &&&&&&&&&&&&&&( &&&)
74、矿山所有排水设施及其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任意拆除。 &&&&&&&&&&&&&&&&&&&&&&&&&&&&&&&&&&&&( &&&)
75、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和防治水设计,勘察和设计应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 &&&)
76、矿山废石、矿石和其他堆积物,应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和河道。 &&&&&&&&&&&&&&&&&&&&&&&&&&&&&&&&&&&&&&&&&&( &&&)
77、矿区所有钻孔,在矿井生产时均应按要求封孔。 &&&&( &&&)
78、矿山防水矿(岩)柱的尺寸由设计确定,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后期可以开采。 &&&&&&&&&&&&&&&&&&&&&&&&&&&&&&&&&&&&&&&&&&&&&&( &&&)
79、矿区范围的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裂缝等影响矿山开采安全的,均应严密封闭或填实。 &&&&&&&&&&&&&&&&&&&&&&&&&&( &&&)
80、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 &&&&&&&&&&( &&&)
81、在积水威胁的不安全地带区域附近开采时,应提前做好水害预测预报工作。 &&&&&&&&&&&&&&&&&&&&&&&&&&&&&&&&&&&&&&&&( &&&)
82、矿井在积水的不安全地带区域附近开采时,应事先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 &&&&&&&&&&&&&&&&&&&&&&&&&&&&&&&&&&&&&&&( &&&)
83、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 &&&&&&&&&&&&&&&&&&&&&&&&&&&&&&&&&&&&&&( &&&)
84、矿井钻凿探水孔时,若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应立即封堵。 &&&&&&&&&&&&&&&&&&( &&&)
85、矿山相邻的井巷或采区,如果其中之一有涌水危险,则应在井巷或采区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 &&&&&&&&&&&&&&&&&&&&&&&&( &&&)
86、相邻矿山边界,应在设计中留设边界隔离安全矿柱。 &&( &&&)
87、矿山井下积水区进行放水时,放水量应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进行控制。 &&&&&&&&&&&&&&&&&&&&&&&&&&&&&&&&&&&&&&&&&&&&&( &&&)
88、在可能出现大水的地层中探水时,探水孔应立即封孔。( &&&)
89、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企业应考虑矿床疏干问题,在地下水位降到安全水位之前,可以根据矿山实际开始采矿。 &&&&&&&&&&( &&&)
90、裸露型岩溶充水矿区、地面塌陷发育的矿区影响矿井生产安全的应做好气象观测,做好降雨、洪水预报。 &&&&&&&&&&&&&&( &&&)
91、矿井井筒掘进时,预测裸露段涌水量大于6m3/h,宜采用预注浆堵水。 &&&&&&&&&&&&&&&&&&&&&&&&&&&&&&&&&&&&&&&&&&&&( &&&)
92、矿井井筒巷道穿越强含水层或高压含水断裂破碎之前,宜先进行工作面预注浆,进行堵水与加固后再进行掘进。 &&&&&&&&( &&&)
93、矿井井筒内应装设两趟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排水能力满足要求。 &&&&&&&&&&&&&&&&&&&&&&&&&&&&&&&&( &&&)
94、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矿的矿井,井下矿坑水进入水仓之前,应设置栅栏阻挡泥砂。 &&&&&&&&&&&&&&&&&&&&&&&&&&&&&&&&( &&&)
95、矿山电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 &&&)
96、如需在输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 &&&)
97、矿山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警示标志、遮栏或保护罩等。 &&&&&&&&&&&&&&&&&&&&&&&&&&&&&&&&&&( &&&)
98、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和检修输电网路时,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 &&&)
99、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 &&&&&&&&&&&&&&&&&&&&&&&&&&&&&&&&&&&&&&&&&&( &&&)
100、矿山采场的每台用电设备不一定都应设专用的受电开关。( &&&)
101、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 ( &&&)
102、矿山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 &&&)
103、矿山生产时发现线路跳闸,应立即报告调度并安排送电。( &&&)
104、变电所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现场监护。 &&&&&&&&( &&&)
105、联系和办理停送电时,应执行使用录音电话和工作票制度。
&&&&&&&&&&&&&&&&&&&&&&&&&&&&&&&&&&&&&&&&&&&&&&&&&&&&( &&&)
106、送电时,工作票应经矿山调度签字,并用录音电话与调度联系。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后,方可送电。 &&&&&&&&&&&&&&&&&&&( &&&)
107、矿山使用的12V、36V、120V和220V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
108、矿山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不应进行保护接地。 &&&&&&&&&&&&&&&&&( &&&)
109、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最潮湿、地下水位最高的季节进行。 &&&&&&&&&&&&&&&&&&&&&&&&&&&&&&&( &&&)
110、矿山建筑的变电所门应向内工,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 &&&&&&&&&&&&&&&&&&&&&&&&&&&&&&&&&&&&&&&( &&&)
111、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装在中性线上。( &&&)
112、露天矿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 &&&&&&&&&&&&&&&&&&&&&&&&&&&&&&&&&&&&&&&&&&&&&&&( &&&)
113、有淹没危险的露天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 &&&)
114、露天矿向低压移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其中性点宜采用直接接地方式。 &&&&&&&&&&&&&&&&&&&&&&&&&&&&&&&&&&&&&&&&&&&( &&&)
115、所有矿山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 &&&)
116、井下电气设备可以接零。 &&&&&&&&&&&&&&&&&&&&&&&( &&&)
117、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可用于向井下供电。
&&&&&&&&&&&&&&&&&&&&&&&&&&&&&&&&&&&&&&&&&&&&&&&&&&&( &&&)
118、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 &&&)
119、可燃物多,火灾危险较大的地下矿山,不应采用在发生接地故障后仍带电运行的工作方式,而应迅速切断故障回路。 &&( &&&)
120、矿山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供电线路,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 &&&&&&&&&&&&&&&&&&&&&&&&&&&&&&&&&&&&&&&&&&( &&&)
121、通过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供电线路,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 &&&)
122、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 &&&)
123、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 &&&)
124、矿山排水沟中不应敷设电缆。 &&&&&&&&&&&&&&&&&&&( &&&)
125、矿山井下小电缆可与大电缆一起绑定悬挂。 &&&&&&&( &&&)
121、矿山在井下电缆上禁止悬挂所有无关物件。 &&&&&&&( &&&)
126、高温矿床或有自燃发火危险的采区,宜选用矿用电缆。( &&&)
127、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 &&&)
128、有火灾危险的矿井,机电硐室都应设置防火门。 &&&( &&&)
129、有淹没危险的矿井,机电硐室都应设置密闭门。 &&&( &&&)
130、矿井井下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 &&&)
131、矿山井下没有安排专人值班的硐室,应加锁。 &&&&&( &&&)
132、矿井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 &&&)
133、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不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 &&&( &&&)
134、井下铁路信号电源为二级负荷,应有一路专用电源和一路备用电源。 &&&&&&&&&&&&&&&&&&&&&&&&&&&&&&&&&&&&&&&&&&&&( &&&)
135、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应覆盖所有井巷。 &&&&&&&&&&&&&( &&&)
136、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保护接地。 &&&&&&&&&&&&&&&&&&&&&&&&&&&&&&&&&&&&&&( &&&)
137、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 &&&)
138、矿井井下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 &&&)
139、矿井井下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应镀锌或镀锡。 &&&( &&&)
140、矿井井下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 &&&)
141、井下铠装电缆每隔100m左右应接地一次,接线盒的金属外壳也应接地。 &&&&&&&&&&&&&&&&&&&&&&&&&&&&&&&&&&&&&&&&&&( &&&)
142、矿山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持有电气工程技术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 &&&)
143、停电检修时,只有执行检修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 &&&)
144、矿山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切断机械的工作电源。 &&&&&&&&&&&&&&&&&&&&&&&&&&&&&&&&&&&&&&&&( &&&)
145、实行矿山安全监管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 &&&)
146、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随的某种不利的(或称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 &&&)
147、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 &&&)
148、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
149、矿山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150、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 &&&)
15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
152、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 &&&&&&&&&&&&&&&&&&&&&&&&&&&&&&&&&&&&&&&&&&&&&&&( &&&)
15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处理。 &&&&&&&&&&&&&&&&&&&&&&&&&&&&&&&&&( &&&)
154、矿山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仍然应当时刻注意保持安全生产条件,而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
155、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发现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
156、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157、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158、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159、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160、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161、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 &&&)
162、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 &&&)
163、矿山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164、根据《矿山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 &&&)
165、根据《矿山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 &&&)
166、根据《矿山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 &&&)
167、根据《矿山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 &&&)
168、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 &&&)
169、矿山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不属于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170、矿山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矿山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 &&&)
171、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矿山企业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 &&&)
172、举报矿山非法生产的,即矿山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173、举报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
174、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山,及其他与矿山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检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
175、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
176、受理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 &&&)
177、受理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 &&&)
178、国有矿山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 &&&&( &&&)
179、事故隐患按危害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 &&&)
18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2006〕第3号)规定,矿山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
18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2006〕第3号)规定,矿山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
182、入井人员自学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排队入井,接受检身。 &&&&&&&&&&&&&&&&&&&&&&&&&&&&&&&&&&&&&&&&&&( &&&)
183、矿山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
18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但不得向从业人员通报。
&&&&&&&&&&&&&&&&&&&&&&&&&&&&&&&&&&&&&&&&&&&&&&&&&&&( &&&)
18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
186、矿山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 &&&)
187、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 &&&)
188、矿山重要采掘设备加注燃油时,不应吸烟或采用明火照明。
&&&&&&&&&&&&&&&&&&&&&&&&&&&&&&&&&&&&&&&&&&&&&&&&&&&&( &&&)
189、矿山生活供水管系统可以与地面消防水管系统共用。 ( &&&)
190、矿山企业应在人员集中地点安装专门的火灾信号,火灾信号应声光兼备。 &&&&&&&&&&&&&&&&&&&&&&&&&&&&&&&&&&&&&&&&&( &&&)
191、矿山任何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调度电话,如有可能应迅速采取措施直接扑灭初期火灾。 &&&&&&&&&&&&&&&&&&&&&&&( &&&)
192、矿山企业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信号应声光兼备,做到发生火灾时,能通知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 &&&( &&&)
193、矿井井下主要巷道及交叉口等,应设置避灾路线指示牌,发生火灾时,人员能沿着避灾路线及时撤离危险区。 &&&&&&&&&( &&&)
194、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避免排土场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 &&&)
195、露天矿山需要建设排土场时,应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排土场进行设计。 &&&&&&&&&&&&&&&&&&&&&&&&&&&&&&&&&&&&&&&&( &&&)
196、排土场应选在山坡荒地,尽量少占耕地。 &&&&&&&&&( &&&)
197、排土场应位置选定后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 &&&)
198、排土场为便于管理,不宜利用山坡峡谷分散堆置。 &( &&&)
199、在不妨碍矿山生产发展和边坡稳定的条件下,排土场应尽可能地远离露天采矿场。 &&&&&&&&&&&&&&&&&&&&&&&&&&&&&&&&( &&&)
200、矿山将排土场与尾矿库合二为一,可减少大量工业用地。( &&&)
201、露天排土场选在位置较高的山沟,对周边环境基本无影响。
&&&&&&&&&&&&&&&&&&&&&&&&&&&&&&&&&&&&&&&&&&&&&&&&&&&&( &&&)
202、排土场设计,应设计拦挡设施。 &&&&&&&&&&&&&&&&&&( &&&)
203、排土场设计,应进行排土场土岩流失量估算。 &&&&&&( &&&)
204、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 &&&)
205、除本矿捡矿人员外,任何人均不应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 &&&&&&&&&&&&&&&( &&&)
206、排土场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排土工作线,不应高速倒车,以免冲撞安全车挡。 &&&&&&&&&&&&&&&&&&&&&&&&&&&&&&&&&&&( &&&)
207、排土场任何天气都可作业。 &&&&&&&&&&&&&&&&&&&&&&( &&&)
208、在矿山建设过程中,修建道路和工业场地的废石,应选择适当地点集中排放,不应排弃在道路边和工业场地边。 &&&&&&&( &&&)
209、排土作业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 &&&)
210、夜间无照明不应排土作业。 &&&&&&&&&&&&&&&&&&&&&&( &&&)
211、人工排土时,人员可站在车架上卸载或在卸载侧处理粘车( &&&)
212、汇水面积较大的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 &&&&&&&&&&&&&&&&&&&&&&&&&&&&&&&&&&&&&&&( &&&)
213、每年汛期前,应疏浚排土场内外截洪沟,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情况,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 &&&)
214、洪水过后,矿山应及时对排土场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 &&&&&&&&&&&&&&&&&&&&&&&&&&&&&&&&&&&( &&&)
215、矿山企业应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定期进行排土场监测。
&&&&&&&&&&&&&&&&&&&&&&&&&&&&&&&&&&&&&&&&&&&&&&&&&&&&( &&&)
216、矿山企业排土场容量不大的,在服务年限结束时可不编制排土场关闭报告。 &&&&&&&&&&&&&&&&&&&&&&&&&&&&&&&&&&&&&&&( &&&)
217、矿山企业对关闭的排土场应进行复垦。 &&&&&&&&&&&&( &&&)
218、关闭后的排土场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经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
219、排土场复垦规划包括场地的整备、表土的采集与铺垫、覆土厚度、适宜生长植物的选择等。 &&&&&&&&&&&&&&&&&&&&&&&&&( &&&)
220、关闭后的排土场未完全复垦或未复垦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复垦资金。 &&&&&&&&&&&&&&&&&&&&&&&&&&&&&&&&&&&&&&&&&&&&( &&&)
221、下游有采矿场的排土场属于危险级。 &&&&&&&&&&&&&( &&&)
222、发生过泥石流的矿山,应于就近的气象站合作建立预警机制。
&&&&&&&&&&&&&&&&&&&&&&&&&&&&&&&&&&&&&&&&&&&&&&&&&&&( &&&)
223、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有山地、沙漠或农田,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的属病级排土场。 &&&&&&&&&&&&&&( &&&)
224、排土场应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 &&&)
225、排土场底部排放易透水的大块岩石主要是控制排土场正常渗流。
&&&&&&&&&&&&&&&&&&&&&&&&&&&&&&&&&&&&&&&&&&&&&&&&&&&&( &&&)
226、尾矿库是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 &&&&&&&( &&&)
227、有效库容即容纳矿山尾矿的库容。 &&&&&&&&&&&&&&&&( &&&)
228、总库容是设计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全库容。 &&&&&&&&&&( &&&)
229、《尾矿库安全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名厂赤泥库,排土场可参照执行。 &( &&&)
230、初期坝是尾矿库基建中肜作支撑后期尾矿堆存体的坝。( &&&)
231、上游式尾矿坝可一次性建设完成。 &&&&&&&&&&&&&&&&( &&&)
232、尾矿库沉积滩是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包括水面和水下部分。 &&&&&&&&&&&&&&&&&&&&&&&&&&&&&&&&&&&&&&&&&( &&&)
233、下游式尾矿筑坝法是在初期坝上游方向用旋流分级粗尾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 &&&)
234、尾矿库滩顶是沉积滩面与堆积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 &&&&&&&&&&&&&&&&&&&&&&&&&&&&&&&&&&&&&&&&&&&&&&&( &&&)
235、上游式尾矿库坝高是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轴线处坝底的高差。
&&&&&&&&&&&&&&&&&&&&&&&&&&&&&&&&&&&&&&&&&&&&&&&&&&&&( &&&)
236、尾矿库安全超高是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正常位的高差。( &&&)
237、尾矿库总坝高是与总库容相对应的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坝高。
&&&&&&&&&&&&&&&&&&&&&&&&&&&&&&&&&&&&&&&&&&&&&&&&&&&&( &&&)
238、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确定,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低者为准。 &&&&&&&&&&&&&( &&&)
239、如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尾矿库的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 &&&)
240、尾矿库库址选择不应位于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下游。( &&&)
241、对停采的露天采矿场改作尾矿库的,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论证,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在保证地下采矿安全时,方可使用。
&&&&&&&&&&&&&&&&&&&&&&&&&&&&&&&&&&&&&&&&&&&&&&&&&&&&( &&&)
242、对露天采矿场底下有采矿活动的,不宜作为尾矿库。 ( &&&)
243、尾矿坝宜以滤水坝为初期坝,利用尾矿筑坝。 &&&&&&( &&&)
244、尾矿库上游式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填筑坝法。( &&&)
245、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坝应设上游初期坝和下游滤水坝址,二者之间的坝基应设置排渗设施。 &&&&&&&&&&&&&&&&&&&&&&&&&( &&&)
246、尾矿库挡水坝不能按水库坝的要求设计。 &&&&&&&&&&( &&&)
247、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地区修建尾矿库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 &&&)
248、对于矿山全部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堆筑的尾矿坝,其安全超高按尾矿库挡水坝要求确定。 &&&&&&&&&&&&&&&&&&&&&&&&&( &&&)
249、上游式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以确定坝体浸润线、逸出坡降和渗流量,不考虑尾矿筑坝放矿水的影响。 &&&&&&&&&( &&&)
250、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初期透水堆石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不宜小于1/4。 &&&&&&&&&&&&&&&&&&&&&&&&&&&&&&&&&&&&&&&&&&( &&&)
251、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 &&&)
252、上游式尾矿坝的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可用混凝土整铺封盖。( &&&)
253、所有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 &&&)
254、尾矿库排水管或隧洞中最大流速应不大于管(洞)壁材料的容许流速。 &&&&&&&&&&&&&&&&&&&&&&&&&&&&&&&&&&&&&&&&&&&( &&&)
255、尾矿库排水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 &&&&&&&&&&&&&&&&&&&&&&&&&&&&&&&&&&&&&( &&&)
256、尾矿库水位标尺应设置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库内适当地点,并清晰醒目。 &&&&&&&&&&&&&&&&&&&&&&&&&&&&&&&&&&&&&&&&&&&( &&&)
257、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失事后可能对下游环境造成极其严重危害的尾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必要时其后期防洪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 &&&)
258、尾矿库隐蔽工程必须一次性完成。 &&&&&&&&&&&&&&&&( &&&)
259、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清除杂物应堆放库内。( &&&)
260、尾矿库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 &&&)
261、为保护尾矿库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单管大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 &&&&&&&&&&&( &&&)
262、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可采用周边放矿,形成防渗垫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 &&&)
263、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 &&&)
264、排出尾矿库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争取时间尽快放干积水。 &&&&&&&&&&&&&&&&&&&&&&&&&&&&&&&&&&&&&&&( &&&)
265、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尾矿库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
266、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 &&&)
267、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 &&&)
268、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安全技术论证,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 &&&&&&&&&&&&&&&&&&&&&&( &&&)
269、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或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尾矿库,矿山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 &&&)
270、严禁在尾矿坝上和库区周围进行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
&&&&&&&&&&&&&&&&&&&&&&&&&&&&&&&&&&&&&&&&&&&&&&&&&&&( &&&)
271、尾矿库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 &&&)
272、尾矿库水位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10mm。 &&&&&&&( &&&)
273、尾矿库滩顶高程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各测点中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 &&&)
274、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必须立即停产,排除险情。 &&&&&&&&&&&( &&&)
27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 &&&)
276、国家不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采取干式排尾技术。 ( &&&)
277、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 &&&)
278、尾矿库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设计资质。
&&&&&&&&&&&&&&&&&&&&&&&&&&&&&&&&&&&&&&&&&&&&&&&&&&&&( &&&)
279、尾矿库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
280、施工中需要对尾矿库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不必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 &&&)
281、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期间尾砂排放可以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 &&&)
282、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 &&&)
283、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 &&&)
284、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 &&&)
285、应急救援是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 &( &&&)
286、应急演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 &&&)
287、《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规定,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 &&&)
288、应急预案外部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外部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评审。 &&&&&&&&&&&&&&&&&&&&&&&&&&&&&&&&&&&&&&&&&&&( &&&)
289、应急预案内部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自己组织的人员进行评审。
&&&&&&&&&&&&&&&&&&&&&&&&&&&&&&&&&&&&&&&&&&&&&&&&&&&&( &&&)
29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
291、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 &&&)
292、救援时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停止救援的决定。 &&&&&&&&&&&&&&&&&&&&&&&&&&&&&&&( &&&)
293、矿山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辅助救护队,业务上由企业指导。
&&&&&&&&&&&&&&&&&&&&&&&&&&&&&&&&&&&&&&&&&&&&&&&&&&&&( &&&)
294、人工呼吸法是根据呼吸运动的原理,用外力使伤员的胸腔扩大和缩小,引起肺被动地收缩和舒张,从而使其恢复自主性呼吸。( &&&)
295、自救就是矿井发生灾变事故时,在灾区或受灾变影响区域的人员进行避灾和保护自己而采取的措施及方法。 &&&&&&&&&&&( &&&)
296、矿山井下伤员待救时间过长遇救后,不要过多饮用食品和见到强光,以防损伤消化系统和眼睛。 &&&&&&&&&&&&&&&&&&&&&( &&&)
297、缚扎止血带要扎紧,以伤员出血停止为准。 &&&&&&&&( &&&)
298、轻伤是指仅有局部组织的擦伤、挫伤或皮下血肿等轻微损伤和肢体远端单一骨折。 &&&&&&&&&&&&&&&&&&&&&&&&&&&&&&&&&( &&&)
299、心肺复苏是对心跳、呼吸骤停者现场所采用的紧急抢救措施。
&&&&&&&&&&&&&&&&&&&&&&&&&&&&&&&&&&&&&&&&&&&&&&&&&&&&( &&&)
300、毛细血管和静脉出血简单止血方法是:一般用纱布、绷带包扎好伤口,就可以止血。 &&&&&&&&&&&&&&&&&&&&&&&&&&&&&&&( &&&)
301、三角巾包扎法适用于伤员身体各部位。 &&&&&&&&&&&&( &&&)
302、骨折固定的范围就是断骨处固定。 &&&&&&&&&&&&&&&&( &&&)
303、预警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变化状况、事故险情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进行预警,明确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发布的程序。 &&&&&&&&&&&&&( &&&)
304、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都应编制应急预案。( &&&)
305、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 &( &&&)
306、井下有人触电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拉开他脱离电源。 ( &&&)
307、井下用担架抬伤员时,应将作伤员头部向前,遇上下山尽量保持水平。 &&&&&&&&&&&&&&&&&&&&&&&&&&&&&&&&&&&&&&&&&&&( &&&)
308、架线式电机车运送人员时,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不应切断电源。 &&&&&&&&&&&&&&&&&&&&&&&&&&&&&&&&&( &&&)
309、矿山乘车人员入井工作时不应搭乘人车以外的其他车辆。
&&&&&&&&&&&&&&&&&&&&&&&&&&&&&&&&&&&&&&&&&&&&&&&&&&&&( &&&)
310、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0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 &&&)
311、矿山在专用人车上车处,如有两个以上的开往地点,应设列车去向灯光指示牌。 &&&&&&&&&&&&&&&&&&&&&&&&&&&&&&&&&&( &&&)
312、矿车在能够自动滑行的线路上运行,推车人员骑跨车辆滑行,但不得放飞车。 &&&&&&&&&&&&&&&&&&&&&&&&&&&&&&&&&&&&( &&&)
313、专用人车行驶前应挂好安全门链。 &&&&&&&&&&&&&&&( &&&)
314、矿井在照明不良的区域不宜采用人力推车。 &&&&&&&( &&&)
315、矿井采用人力推车时,平巷坡度不大时每人可以推两车辆车。
&&&&&&&&&&&&&&&&&&&&&&&&&&&&&&&&&&&&&&&&&&&&&&&&&&&( &&&)
316、高硫和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机车。
&&&&&&&&&&&&&&&&&&&&&&&&&&&&&&&&&&&&&&&&&&&&&&&&&&&( &&&)
317、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放慢速度。 &&&&&&&&&&&&&&&&&&&&&&( &&&)
318、在矿井运输巷道内,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 &&&&&&&&&&&&&&&&&&&&&&&&&&&&&&&&&&&&&&( &&&)
319、有爆炸性气体的回风巷道,要加强通风,可以使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 &&&&&&&&&&&&&&&&&&&&&&&&&&&&&&&&&&&&&&&&&&( &&&)
320、矿井电机车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 &&&&&&&&&&&&&&&&&&&&&&&&&&&&&&&&&&&&&&&&&&&&&&( &&&)
321、电机车双机牵引列车时允许1台机车在前端牵引,1台机车在后端推动。 &&&&&&&&&&&&&&&&&&&&&&&&&&&&&&&&&&&&&&&&( &&&)
322、在矿井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声响或其他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 &&&)
323、矿山带式输送机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并有声光信号及与输送机联锁。 &&&&&&&&&&&&&&&&&&&&&&( &&&)
324、矿山上行的带式输送机,不应设防逆转装置。 &&&&&( &&&)
325、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带、跑偏等保护装置。( &&&)
326、井下使用无轨运输时,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
&&&&&&&&&&&&&&&&&&&&&&&&&&&&&&&&&&&&&&&&&&&&&&&&&&&( &&&)
327、矿山斜坡道过长时,应设符合错车要求的缓坡段。 &( &&&)
328、井下机械无轨运输设备在斜坡道下行时,不应省油熄火下滑。
&&&&&&&&&&&&&&&&&&&&&&&&&&&&&&&&&&&&&&&&&&&&&&&&&&&( &&&)
329、井下使用机械无轨运输,每台设备均应配备灭火装置。( &&&)
330、电机车不应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长距离顶车倒退行驶;若需短距离倒行,应减速慢行,且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 &&&( &&&)
331、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应切断。 &&&&&&&&&&&&&&&&&&&&&&&&&&&( &&&)
332、矿山井下使用的无轨运输设备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档车措施。 &&&&&&&&&&&&&&&&&&&&&&&&&&&&&&&&&&&&&&&&&( &&&)
333、矿山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但不能使用沥青路面。 &&&&&&&&&&&&&&&&&&&&&&&&&&&&&&&&&( &&&)
334、矿井运送人员的列车,应有随车安全员。 &&&&&&&&&&( &&&)
335、矿山运送人员的专用列车的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 &&&&&&&&&&&&&&&&&&&&&&&&&&&&&&&&&&&&&( &&&)
336、专用人车应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 &&&&&&&&&&&&&&&&( &&&)
337、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开式防跑车装置。 &&&&&&&&( &&&)
338、矿山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 &&&)
339、矿山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 &&&)
340、矿井提升机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 &&&&&&&&&&&&&&&&&&&&&&&&&&&&&&&&&&&&&( &&&)
341、矿井竖井采用钢丝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中间各中段应设稳罐装置。 &&&&&&&&&&&&&&&&&&&&&&&&&&&&&&&&&&&&&&&&&&&( &&&)
342、矿井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例行检查外,应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 &&&)
343、矿山竖井罐笼提升系统的各中段马头门,应根据需要使用摇台。除井口和井底允许设置托台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中段马头门设置自动托台,摇台、托台应与提升机闭锁。 &&&&&&&&&&&&&&&( &&&)
344、矿井提升机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操作时,不应用于升降人员。 &&&&&&&&&&&&&&&&&&&&&&&&&&&&&&&&&( &&&)
345、矿井多绳摩擦提升机的首绳,使用中有一根不合格的,应全部更换。 &&&&&&&&&&&&&&&&&&&&&&&&&&&&&&&&&&&&&&&&&&&&&( &&&)
346、矿井提升机天轮轮槽剖面的中心线,应与轮轴中心线垂直。
&&&&&&&&&&&&&&&&&&&&&&&&&&&&&&&&&&&&&&&&&&&&&&&&&&&&( &&&)
347、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是当提升机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使提升机自动正常运转的装置。 &&&&&&&&&&&&&&&&&&&&&&&&&( &&&)
348、矿山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非计算机控制的提升机,应由正副司机轮流开车。 &&&&&&&&&&&&&&&&&&&&&&&&&&&&&( &&&)
349、每班升降人员之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 &&&)
350、矿山主要提升装置,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 &&&)
351、矿山人员不得搭乘非载人带式输送机上下班。 &&&&&&( &&&)
352、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无权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
353、矿工在发生重大个人生活事件之后容易出现事故。 &&( &&&)
35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基础保障、管理保障。 &&&&&&&&&&&&&&&&&&&&&&&&&&&&&&&&&&&&&&&&&&&&&&( &&&)
355、劳动保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和一般劳动保护用品。
&&&&&&&&&&&&&&&&&&&&&&&&&&&&&&&&&&&&&&&&&&&&&&&&&&&&( &&&)
356、群众监督是由工会系统来组织实施的。 &&&&&&&&&&&&( &&&)
357、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则是明知故犯。 &&&&&&&&&&&&&&&&&&&&&&&&&&&&&&&&&( &&&)
358、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其目的是在于保证生产安全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 &&&)
359、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 &&&)
360、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中,人的失误占主导地位。( &&&)
361、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 &&&)
362、直接责任是指与事故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直接作用的责任。 &&&&&&&&&&&&&&&&&&&&&&&&&&&&&&&( &&&)
363、发现造成事故的紧急危险情况时,安全检查员有权命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 &&&)
364、企业各级行政正职一直到班组长都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
365、无论工伤事故责任是否在于劳动者一方,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 &&&)
366、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只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 &&&)
367、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是预防重大事故发生,而且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 &&&&&&&&&&&&&&( &&&)
368、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人员不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 &&&)
369、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 &&&)
370、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势必要进行大量的投入,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 &&&)
371、班组安全奖惩制度一般用于考核班组长、考核班组安全员和劳动保护检查员、考核每个岗位的工人等三个方面。 &&&&&&( &&&)
372、班组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就是允许班组发生伤害事故,只要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就不应该追究班组长的责任。 ( &&&)
373、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与班组工作无关的隐患,没有必要向矿调度室汇报,也不需进行处理。 &&&&&&&&&&&&&&&&&&&&&&&&&&( &&&)
374、班组长或岗位负责人需认真填写交接班日记,并保存三个月。
&&&&&&&&&&&&&&&&&&&&&&&&&&&&&&&&&&&&&&&&&&&&&&&&&&&( &&&)
375、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矿山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 &&&)
376、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 &&&)
377、井下避难硐室是矿工在遇到事故无法撤退时躲避待救的设施。
&&&&&&&&&&&&&&&&&&&&&&&&&&&&&&&&&&&&&&&&&&&&&&&&&&&( &&&)
378、在井下矿灯熄灭后,应及时换上备用灯泡。 &&&&&&&( &&&)
379、井下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 &&&)
380、严禁带烟火下井,下井前严禁喝酒。 &&&&&&&&&&&&&( &&&)
381、劳动纪律是保持正常生产、完成生产任务的需要,与安全生产无关。 &&&&&&&&&&&&&&&&&&&&&&&&&&&&&&&&&&&&&&&&&&&&( &&&)
38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
383、在井下运输巷道行走时,一定要走轨道当中。 &&&&&( &&&)
384、冬天下井可以加穿一件普通毛衣御寒。 &&&&&&&&&&&( &&&)
385、领导者的违章指挥行为的危害性往往要大于矿工的违章作业行为。 &&&&&&&&&&&&&&&&&&&&&&&&&&&&&&&&&&&&&&&&&&&&&&( &&&)
386、在采用绞车下放车辆时,为了省电,可以断掉绞车电源,用刹车控制车辆下放。 &&&&&&&&&&&&&&&&&&&&&&&&&&&&&&&&&&( &&&)
387、地下矿山井下使用的长工具只准扛在肩上,不准拿在手里。
&&&&&&&&&&&&&&&&&&&&&&&&&&&&&&&&&&&&&&&&&&&&&&&&&&&( &&&)
388、每一个工作面,必须经常保持两个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
&&&&&&&&&&&&&&&&&&&&&&&&&&&&&&&&&&&&&&&&&&&&&&&&&&&( &&&)
389、必须同时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和现象的人才称之为“三违”人员。 &&&&&&&&&&&&&&&&( &&&)
390、倾斜井巷运输时,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 &&&( &&&)
391、挂有“禁止通行”或危险警告标志牌的地方,如果没有栏杆挡着,就可以进入。 &&&&&&&&&&&&&&&&&&&&&&&&&&&&&&&&&&&&&&&&&( &&&)
392、采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不能乘坐输送机,未运转时可以在溜槽内行走。 &&&&&&&&&&&&&&&&&&&&&&&&&&&&&&&&&&&&&&&&( &&&)
393、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 &&&)
394、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系统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 &&&)
395、矿山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 &&&)
396、每一个下井作业的工人都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 &&&( &&&)
397、在回风巷道行走时,要走在巷道两边。 &&&&&&&&&&&( &&&)
398、矿山应具有完整、合理的机械通风系统,井下通风构筑物、设备设施的设置和质量以及通风的风质、风量、风速要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 &&&&&&&&&&&&&&&&&&&&&&&&&&&&&&&&&&&&&&&&( &&&)
399、井下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 &&&)
400、目前,国内对金属矿山采矿方法的分类主要是依据回采过程中的地压管理,主要分为三大类:空场法、充填法和崩落法。( &&&)
401、立井(竖井)施工时,至少需要两套独立的能上下人员、直达地面的提升装置,其最大加(减)速度不得超过 &&&&&&&&( &&&)
402、冒顶片帮依岩性和受力特征,可分为张拉型破坏和压剪型破坏。
&&&&&&&&&&&&&&&&&&&&&&&&&&&&&&&&&&&&&&&&&&&&&&&&&&&( &&&)
403、滑坡抢护的基本原则:上部减载,下部压重。 &&&&&( &&&)
404、采空区处理方法有充填法、空场法和崩落法。 &&&&&( &&&)
405、非煤矿山企业地下开采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 &&&)
406、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快湿式凿岩、水封爆破)。 &&( &&&)
407、所有矿山企业,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 &&&)
408、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 &&&)
409、矿井下严禁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 &&&)
410、如果井下工作地点寒冷,可以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 &&&)
411、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 &&&&&&&&&&&&&&&( &&&)
412、根据发生地点,可分地面火灾和井下火灾两种。 &&&( &&&)
413、根据发生原因,可分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两种。 &&&( &&&)
414、木材场、有自燃危险的土堆、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向上风侧80m以外。 &&&&&&&&&&&&&&&&&&&&&&( &&&)
415、扑灭大型火灾的有效灭火方法有高倍数泡沫灭火法。( &&&)
416、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1小时的用水量。 ( &&&)
417、矿山接尘工人的健康检查一般分为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以及必要的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 &&&)
418、作业场所悬浮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越高,对作业人员的人体危害越大。 &&&&&&&&&&&&&&&&&&&&&&&&&&&&&&&&&&&&&( &&&)
419、粉尘中游离的二氧化硅含量高低与粉尘的致病力无关。( &&&)
420、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 &&&)
421、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 &&&)
422、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导致肺组织纤维化,最终导致尘肺病。
&&&&&&&&&&&&&&&&&&&&&&&&&&&&&&&&&&&&&&&&&&&&&&&&&&&&( &&&)
423、尘肺病的发生与工人接触矿尘的时间长短没有关系。 ( &&&)
424、采掘工作面开采强度越大,生成的矿尘量越大。 &&&&( &&&)
425、采掘机械的截齿被磨钝后,产尘量更大。 &&&&&&&&&&( &&&)
426、要使排尘效果最佳,必须使风速大于最低排尘风速,低于粉尘二次飞扬的风速。 &&&&&&&&&&&&&&&&&&&&&&&&&&&&&&&&&&&( &&&)
427、在喷雾降尘措施中,水滴越小,降尘效果越好。 &&&&( &&&)
428、通过井下关闭的风门时要立即关严风门。 &&&&&&&&&&( &&&)
429、采掘工作面爆破后需要通风10min,才允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 &&&)
430、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2%时严禁爆破。 &&&&&&&&&&&&&&&&&&&&&&&&&&&&&&&&&&&&&&&&&&( &&&)
431、掘进中的岩巷,允许的最低风速为0.15m/s,最高风速为6m/s。
&&&&&&&&&&&&&&&&&&&&&&&&&&&&&&&&&&&&&&&&&&&&&&&&&&&( &&&)
432、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
433、检测井下工作场所二氧化碳浓度时,一般应在检测地点顶板处取气样。 &&&&&&&&&&&&&&&&&&&&&&&&&&&&&&&&&&&&&&&&&&( &&&)
434、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 &&&)
435、矿井气候条件是矿井空气温度、湿度和风速三者综合作用的结果。 &&&&&&&&&&&&&&&&&&&&&&&&&&&&&&&&&&&&&&&&&&&&&&( &&&)
436、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
437、向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庙在进风巷道中,距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5米,以免发生循环风。 &&&&&&&&&&&&&( &&&)
438、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 &&&)
439、主要回风井巷,能用作人行道。 &&&&&&&&&&&&&&&&&&( &&&)
440、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 &&&&&&&&&&&&&&&&&&&&&&&&&&&&&&&&&&&&&&&&&&&&&( &&&)
441、采空区应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 &&&)
442、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 &&&)
443、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 &&&)
444、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抽出式通风就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m。 &&&&&&&&&&&&&( &&&)
445、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
446、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 &&&)
447、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 &&&&&&( &&&)
448、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 &&&)
449、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Ⅰ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μ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
450、矿井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浓度为0.00024%。 &&( &&&)
451、尾矿库最小干滩长度是设计正常水位时的干滩长度。 ( &&&)
452、尾矿库最小安全超高是矿山规定的安全超高最小允许值。( &&&)
453、一氧化碳中毒的明显特点是嘴唇呈桃红色,两颊有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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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有费用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455、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 &&&)
45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
457、矿山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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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同一期别的单纯煤工尘肺,矽肺的病情最轻,煤肺的病情最重,煤矽肺介于二者之间。 &&&&&&&&&&&&&&&&&&&&&&&&&&&&&&( &&&)
459、二氧化碳对人基本无毒性,但高浓度的二氧化碳会挤占空气的空间,使空气中氧气浓度下降,从而使空气具有窒息性。 ( &&&)
460、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但不包括刑事责任。 &&&&&&&&&&&&&&&&( &&&)
461、最高容许浓度是指工作地点在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 &&&)
462、接尘工人的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 &&&)
46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
464、个人防护用品的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蔽体、过滤体、系带或浮体,采取隔阻、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人员肌体的局部免受外来的侵害。 &&&&&&&&&&&&&&&&&&&&&&&&&&&&&&( &&&)
465、手臂振动病的发生同振动工具的振动强度、频率和范围有关,同时也和作业人员接触振动的时间及个人身体状况有关。 ( &&&)
466、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预防职业病伤害,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可以发放纱布口罩做防尘口罩。 &&&&&&&&&&&&&&&&&&&&( &&&)
467、粉尘粒子分散度越高,其在空气中漂浮的时间越长,沉降速度越快,被人体吸收的机会就越多。 &&&&&&&&&&&&&&&&&&&&( &&&)
468、矿用个体防护的防潮用具大何可分为自吸过滤式、动力送风过滤式和隔绝式三类。 &&&&&&&&&&&&&&&&&&&&&&&&&&&&&&&&( &&&)
469、对氮氧化合物急性中毒患者要立即让其脱离中毒环境,即使一时未出现中毒症状,也要密切注意观察24~72小时。 &&&( &&&)
470、用人单位的作业人员如因长时间在高温、高湿和强烈辐射环境中劳动生产而发生急性疾病,则视为生产性中暑,被国家列为法定职业病范畴。 &&&&&&&&&&&&&&&&&&&&&&&&&&&&&&&&&&&&&&&&( &&&)
471、手臂振动病是作业人员由于短期手持振动工具作业而引起以手指末端血液循环障碍为主的一种职业病。 &&&&&&&&&&&&&&( &&&)
472、工人必须在高噪声的条件下工作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听觉器官的有效措施。 &&&&&&&&&&&&&&&&&&&&&&&&&&&&&&( &&&)
473、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下从事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
474、职业病是不可以预防的。 &&&&&&&&&&&&&&&&&&&&&&&( &&&)
475、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预防职业病伤害,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可以发放现金代替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 &&&)
476、患职业病的情形,不属于工伤。 &&&&&&&&&&&&&&&&&( &&&)
477、噪声除对人的听力造成损伤,还会对睡眠造成干扰。 ( &&&)
478、可呼吸性粉尘是指可达呼吸道深部和肺泡区的15μm以下的粒子。 &&&&&&&&&&&&&&&&&&&&&&&&&&&&&&&&&&&&&&&&&&&&&&( &&&)
479、粉尘危害行业的作业工人只需佩戴一般卫生口罩就可有效防止尘肺病。 &&&&&&&&&&&&&&&&&&&&&&&&&&&&&&&&&&&&&&&&&&( &&&)
48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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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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