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给业主的地种的农作物分类为什么不归业主所有

小区车库全归业主?不占公共用地的规划内车库不属业主_株洲民生_新闻频道_株洲新闻网
小区车库全归业主?不占公共用地的规划内车库不属业主
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4月15日讯(记者 胡文洁)&小区车库归业主所有?那是不是我买车库的钱,开发商要退了?&近日,一条&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车库权益&的微信热传朋友圈,不少市民奔走相告,&车库是业主的,开发商不能卖,无权处置!&
然而,事件近日出现大反转。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微博平台上发布&郑重声明&,称网传&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以生效判决为准!并表示,网传消息中提到的判决&均是并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二审已依法改判为:由开发商移交超规划建设的车库给业委会,并非所有车库移交业主。
小区车库、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开发商能不能售卖小区内停车位?这样的问题,相信不少市民都遇到过。
据了解,我市法院尚未受理车位权属之争的类似案例,但相关纠纷已不止一次出现,且均已通过相关部门释法说理等化解。
2013年7月,荷塘区某小区交房时,收房业主发现,小区内不多的空地上,出现了60多个地面车位,且开发商在以约8万一个的价格销售。&地面车位是否占用了公共用地建设,开发商有权售卖吗?&当时,不少业主生出疑惑并向本报记者反映。
记者向开发商及房产、规划部门了解情况后,市房产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上述60余车位皆为规划内建设车位,规划时,这部分车位并未占用小区公共用地,面积也并未分摊,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此部分车位应归开发商所有,其有权在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条件下,出租或出售。
经相关部门释法说理,上述小区业主很快认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此事未诉至法院即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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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协会称经适房停车费不归业主
  本报讯(记者李海霞)《物权法》出台后,小区地面停车位收入的归属,成为许多小区的业主与物业争论的话题。近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有关官员对此做出了解读: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于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经适房地面停车费不归业主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新闻发言人说:“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在《物权法》出台前测算物业费总体收入并确定收费标准时,已把地面停车的收入计算在内。例如北京早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定为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就是把地上停车收费计入了企业收入后测算的结果,实际上以此标准收取的物业费是偏低的。目前情况下,直接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实际上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可能导致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因此,《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地面停车费不能讨旧账
  《物权法》出台后,一些小区出现了业主拒绝交纳地面停车费的情况,还有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以前的地面停车收益。对于这种现象,这位新闻发言人说:“简单采取追讨旧账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其次,现有绝大多数小区的地面停车收费都有停车合同的约定,轻易否定政策和合同的效力于法无据。此外,地面车位属业主共有,并不意味着每个业主单独所有,有许多小区不能保证每个业主都有地面车位停车业主所交停车费扣除管理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外,其剩余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也是对没有停车位业主的一种利益平衡。”
  要求停车收益有条件
  《物权法》出台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停车收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新闻发言人解释说:“业主要求地面停车收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日以后;二是地面停车位明确归属业主共用;三是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D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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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哪幢楼下的空位,就归那幢楼业主所有
“光靠剪没用,关键是社区要把这块地方管起来,画车位,收费或者包月。”何大伯说,自己也问过同楼的几位车主,大家都表示,愿意交包月费用。据了解,朝晖七区4000多户居民,1000多辆车,但目前车位只有不到500个。所属塘南社区冯书记说,拓宽道路不画车位,是考虑道路是业主公共资源,“并不是哪幢楼下的空位,就归那幢楼业主所有。”居民所说的外地牌照车辆,其实是小区租户的车子,“去年入户调查,发现有800多户租户。”目前,朝晖七区小路还未实行收费,主要是保安力量不足。“30多个保安,小区出入口多,小路停车收费管不过来。”冯书记说,接到12345的交办后,她已经联系街道城圌管科,下周一对小区的地锁问题再一次集中清理。社区已经找了专业公司,为小区设计微循环方案,会尽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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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位算不算公摊面积?该不该归业主所有?百色业主都来谈一谈
总所周知,现在百色很多小区都有地下停车场,开发商将这些停车场划分之后再重新卖给业主。然而有的业主认为地下层跟住宅楼是一个整体的,属于公摊面积,应该由业主所有,不属于开发商。像百色川惠国际广场的业主委员会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川惠国际广场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擅自将地下停车场出租收费。但最后没能胜诉,地下车位产权还是归属开发商。川惠国际广场业主委员会的理由:该小区地下室一层的停车场实为住宅地下层,属于架空层,应属于行政公寓楼的基础部分,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该公司无权使用并处分。地下层是行政公寓楼的主要基础建筑,是基础承重部分,是整个建筑不可分割的部分,应属于行政公寓楼的专有部分,小区业主在购买行政公寓楼时,所支付的购买款包括了地下层的费用,所以地下层应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的理由:地下停车场是由该公司单独投资建设的,其面积没有计算入住户的购房公摊面积,所以地下停车场的物业产权及其它权益应归开发商所有。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该小区地下一层由该公司投资开发,自然理应由公司管理并受益。该小区地下层是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规划合法建设的,不属于商品房公摊部分及配套设施,地下层造价与主体造价即所销售商品房造价是分开的,地下层由公司单独投资建设,在销售房屋时也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也明确约定,小区会所、幼儿园、地面及地下停车库(位)等物业,由出卖人投资建设,以上物业产权及收益归出卖人所有。而且公摊面积并不包括地下层,故地下层应属于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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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4-16
看公摊面积计算及设计规划怎样定
发表于: 04-16
UID:264358
又来扯这个,法院不是刚判川惠业主输?还白白倒贴诉讼费/
桃花坞里桃花庵,桃花庵下桃花仙;
桃花仙人种桃树,又摘桃花卖酒钱。
发表于: 04-16
凭什么是业主的,要是连地下停车位都是业主的,开发商还建来干嘛?不是脱裤子放屁吗?我直接在地上直接建房子还不行吗?还去搞这个停车位干嘛
发表于: 04-16
胳膊拧不过大腿
发表于: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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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们挖的坑,然后指挥业主往里跳人,该换业委了。
发表于: 04-16
UID:3347844
[quote]回复:业委们挖的坑,然后指挥业主往里跳人,该换业委了。[quote]看情况,有的属于开发商,有的不属于开发商。南京官司打赢了,百色官司打输了。
发表于: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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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位不一定算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要看当时建设停车场时是怎么界定的。法院判决肯定有他的道理和依据,建议找个专业律师来咨询。
发表于: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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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规划的时候是否归入公摊面积。如果没有归入,就不属于
发表于: 04-16
同意换业委、同意换物业。
发表于: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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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土委管理办法拟对车位分类及确权引起广泛关注,数十小区业主聚会谈看法——
地下车库理应归业主所有
13日,在福田区南天一花园,深圳数十小区业委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规划国土委发布的停车位建设及处分办法提出意见。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业主代表积极发言。深圳商报记者 林晓斌 摄
深圳商报记者 江晓蚕 12月13日,近50个住宅小区业委会、业主代表齐聚南天一花园小区,参加深圳业主论坛召开的“支持政府立法‘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研讨会”。该研讨会针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日发布的《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一项发表支持意见。 车位拟分类确权引发全国关注 12月1日,市规土委发布了《办法》,拟对深圳停车位进行分类和确权。该消息一经发布即引发全国关注,中央政府门户网当天也引用了新华社相关报道。《办法》在深圳乃至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和讨论。《办法》第四条“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正是引发讨论的焦点。 12月10日,市律协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就此召开专门研讨会,针对《办法》的发布及内容进行讨论。据有关媒体报道,在该次研讨会中,包括万科地产法务总经理颜雪明在内的部分法律界人士提出《办法》的发布和内容,违反了《立法法》、《物权法》和《合同法》。 随后,市律协张茂荣律师撰写题为《深圳“车位立法”违法论是个伪命题》,对《办法》违反三部法律的观点进行驳斥。 就在法律界辩论得如火如荼之时,深圳业主自发的“草根论坛”深圳业主论坛(第二十期)于13日下午举行研讨会,支持政府立法“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来自深圳近50个住宅小区的业委会及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与会的还有来自陕西、安徽、浙江等多个省份的业主代表。这也是与认为《办法》违法的法律观点的隔空对辩。 没有产权证凭啥归开发商 “请问开发商,你们‘卖’的车位,是不是有产权证呢?”福田区天然居业委会主任杨志敏如此提问。他介绍,依据深圳房地产登记、转让条例规定,处分地下车库的唯一依据是产权证。而现如今,被开发商“卖”掉的车位均无产权证。而开发商为什么没有产权证还敢“卖车位”,靠的就是他们的子公司、前期物业在小区里的强势的不对等的地位。因此,应该支持政府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停车位产权证的情况下,私自销售停车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一规定。 配建车位已纳入房价理应归全体业主 景洲大厦业委会负责人邹家健介绍,长期以来,小区停车位都是按政府规划“按一定比例”强制配套建设的,其建设成本分摊计入房价。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中明确标明:业主购房的价款中包括建筑建设成本、各类税金、地产商利润三大部分。其中建筑建设成本包括地价、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等8项内容。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及土地出让费等,已计入小区的房屋价格构成,并以预算造价按住宅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到每一业主的购房面积单价中。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专有”住宅本身的价格,而且还包括相应土地使用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从公平原则来讲,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归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未纳入容积率权属全体业主 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施法振介绍,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中规定了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的指标要求。物业小区停车位在《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若地产商在规划报建中没有单独立项出资报建属地产商“专有部分”的停车场,该小区停车场便是属于公共配套建设项目,属于公建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之内,按照土地合同的要求,房产登记部门不应对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登记和办理产权证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六)确认房地产权利”的规定,停车场产权没有得到产权登记部门的确认,不应属于开发商。 《物权法》车位“约定说”不成立 吴耀鸿律师是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委员,伴随着该小区十多年的诉讼之路,将维权官司打到最高法。吴律师介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正是停车位权属“约定说”的由来。 这是“谁和谁”约定?肯定是开发商和业主的约定。开发商就一个,购房业主可能有无数人,一个小区假如有三百套房子,就可能有三百位业主,开发商要分别签订三百份购房合同,到底是以哪份购房合同为准?由此看来,“约定说”当然不成立。 除此之外,吴律师认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违反了基本的物权登记公示原则,深圳停车位没有一个办了产权登记;最后,该条款还违反了公平正义。所以,他认为《办法》是对《物权法》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正。 倪益民律师介绍,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争议问题不光我们国家存在,只要有公寓小区都存在。在美国,停车位权属遵守“双不原则”。所谓的“双不”,就是不允许公寓小区的车位成为单独所有权的标的物,车位不能单独办管理权证;二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之外的人成为车位的权利人,车位只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之外的人不能拥有。市规土委发布的《办法》基本遵守“双不原则”,配建的归业主所有,增建的归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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