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9位法官的法官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及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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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职的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作者:[美]鲁杰罗·J·奥尔迪瑟特?
靳玉馨译&&发布时间: 21:38:36
  一名称职的上诉法院法官应当具备哪些素质呢?这是一个令人为难的问题,难就难在如果要将这些要求付诸实施、将设想转化为具体的客观标准,始终要冒很大的风险。如果想要做到客观,就必须作出有价值的判断;但正是这些判断的适用对所追求的完全客观的实现形成了一种挑战。
在承认这种内部矛盾的前提下,我冒昧地认为,一名称职的上诉法院法官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素质:公平、公正、无偏私;具有奉献精神且行事果断;逻辑清楚,表达清晰;受过专业教育;忠于审判事业;具有一定的政治意识。
1、公平、公正、无偏私。这要求法官待人对事不能受自己个人好恶的影响;严格遵守而不能违反被公认为正确、真实且合法的准则;既不偏向也不能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换言之,就是面对双方当事人或他们的律师作出裁判时,不能谋求自己的个人利益;不能利用裁判权为法院系统内(包括该法官所在法院及其上下级法院)的某位同事行方便或谋取利益。比较而言,公正比公平所涵盖的意义更加深远。公正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关怀,要求对诉讼当事人怀有同情之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能对诉讼当事人实现公正,远比严格执行教条式的法律法规重要得多。
2、具有奉献精神且行事果断。所谓奉献精神,包括勤奋、专注和坚持到底。德国人将这称为“坐禅”,即坐得住。德国人非常推崇这种意志力,认为这种意志力可以使一个人能长时间地坐在书桌旁或呆在工作间,集中精力,潜心研究。但是,作为法官,仅有奉献精神是不够的,还必须行事果断。与初审法官不同,上诉法院的法官应有主动性,并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时间。上诉法院的法官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慢慢琢磨。行事果断是一种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过分拖延,另一方面表现为不影响同事们的工作进度。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应勤勉,但不能办事拖沓。仅进行调查审理而不裁判,与未经调查审理就作出裁判一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裁判,不是靠拖延时间就可以轻易解决的。法官应当具备足够的智慧、勇气,充满自信,相信自己能够在不过分拖延的情况下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3、逻辑清楚,表达清晰。这首先要求法官思维清晰,推理合理,有序可循。一名称职的法官,能自然而然地意识到什么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什么是仅与问题有所关联而已。法官必须清楚地知道并能有效避免推理中的谬误。法官的观点是一种可被实际执行的意见;在普通法传统下,法官的观点是新法产生的基础。在通过意见展示推理过程的今天,法官的意见将在不久的将来被付诸实施。至于“写作功底”,历来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之一,即法官所书写的法律文书不能晦涩、棱模两可或有歧义,要简明易懂。
4、受过专业教育。作为法官,应当系统地学习过法律,熟知本司法管辖区的实体法,对审判程序规则有深入的了解。更为重要的是,受过专业教育的法官应具备有关普通法传统的比较全面的知识。法官尤其应当认识到:在任何一个案件中,裁判结果所涉及的只是根据审理所认定的具体事实所进行的详尽的法律推理而已(绝不是案件的全部)。也就是说,遵循判例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法律上的预测和指引。但是,如果当初作出裁判的理由已经失效了,则不能再援引以前的判例。判决理由不复存在了,判例规则也就不再被适用了。
5、忠于审判事业。法官应当效忠于法院。法院既是纠纷裁判机构,也是该司法管辖区负责通过解释法律和提炼法律为社会大众提供行为指引的机构。法官应该明白,他所肩负的使命决定了他必须在不超越该州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个案作出裁决。法院不是发表法律意见的论坛,发表法律意见可以通过我们的法律评论期刊或专业出版刊物来实现。法院要做的仅仅是公开阐释裁判结果,法院绝不是教育机构,也不是进行辩论的场所。以上所述,并非是作者的个人看法,而是整个团体的意见——法院以及陪审团的每个成员都必须对这个团体承担应有的责任。为了维护整个法院系统的统一性,除非确有必要,否则个别的观点——不管是表示赞同或是否定,都不能记录下来。作为一名忠于审判事业的法官,应当意识到联邦上诉法院的再审仅限于法律审,因为必须要尊重原审法院或法庭所作出的初步的事实认定。全面再审包括审查所适用法律的选择、对法律的解释和法律条款的适用。有限再审仅审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总之,要忠于审判事业,就既要了解法院系统的内部结构,也要了解上诉法院在整个法院系统中所起的作用。
6、具有一定的政治意识。作为法官必须明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有一定的政治意识,对当前的公共政策应有基本的了解,当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举措有欠缺时,如:法律或法规尚未就法院所遇到的新类型案件作出规定,或者某些条款的规定太过晦涩、令人费解、棱模两可或有歧义,这种政治意识便会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作用。在法官造法比较普遍的情况下,法官的政治意识要求法官在提炼法律理念时,不能凭自己的意志来创建规则。就法律而言,(构建)合理的自身体系并不是法律的目的。卡多佐说过:“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福利”。哈里·韦·琼斯教授认为,如果一个法规有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促进、提高和维持生活质量,那这个法规就是好的法规。法官应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是纠纷的裁决者,而不是政治家。与适应新政策的个人意图相比,妥善解决摆在面前的纠纷应居于优先地位。也就是说,法官不能试图改变(裁判)结果。任何一个司法裁决都只有一个目的,即根据呈现于法庭之上的事实为当事人主持公道,个别法官散布自己微不足道的政治或道德哲学的意图,决不能凌驾于这一宗旨之上。为了作出合理的裁决,法官有时就是立法者,但立法所规定的只是某一时期的裁判依据,没有永远不变的裁判规则。立法仅仅是为了在公平的基础上解决当事人纠纷服务而已。一旦立法者不愿为此服务,而要妄想在裁判过程中起决定作用,这就与(法官的)政治意识的要求背道而驰了。
(责任编辑:刘宁)
鲁杰罗·J·奥尔迪瑟特,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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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应不凡
——当代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作者:孙广春&&发布时间: 12:26:12
法官是普通的凡人,这似乎已成为勿庸置疑的定论。然而,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超脱普通凡人的特点。因此,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就是作为当代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当代法官应具备怎样的基本素质呢?对此,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官的素质应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等方面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知法懂法,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公正廉洁;具备良好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形成正确的思维方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官的素质应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理论。此外,也有人认为,法官要具有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突出的职业道德素质、高度的专业技能素质以及相当的人文科技素质等等。
综观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均不无一定道理,但又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们认为,法官的素质首先应理解为一种品格,它主要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法律专业素养、审判业务素质、心里素质、人文社会素养、科技素质及思维模式等等。
一、政治素质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官的政治素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必须拥护《宪法》,并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法官必须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再次,法官必须具有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最后,法官必须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品德休养,抵制法外的干涉,不受任何腐败毒素的侵蚀,并依据事实和法律,秉公办案。
二、职业道德素质
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指法官的道德修养和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对法官的行为具有方向性的影响。在很多国家,对法官道德素质的要求亦都规定在宪法之中,这足见人们对法官道德素质的重视程度。的确,如果一个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好,即使其它素质再好,亦无济于事。一个不讲职业道德的法官比一个业务素质低下的法官显得更糟。对此,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曾指出:&虽有完善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度,由于传统上国人对法官一直持一种不信任的态度,所以,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才能确立司法的权威性,才能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三、法律专业素养
法官属于典型的法律人,理应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它是法官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前提。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不仅是指法官知道审判案件所运用的某些具体法律条文,而且亦包括法官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具体地说,法律专业素养应包括法理学素养、实体法素养和程序法素养。
()法理学素养。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方法论,对于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神、原理和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法官从事的是法律实务,但研习法理,树立法理素养,是极为必要的。因为,具体的法律实务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同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实践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法律的整体问题和普遍问题的法理能够为法官提供各种在法律的整体中思考和分析具体法律问题的思路、方法,从而使法官做出的裁判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理。另外,具体案件的解决固然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需要从具体法律规定中找出答案。但是,要能够找到正确的答案,则取决于对法律精神、法律原理、法律价值、法律解释和推理方法的深刻理解。&正像一个人仅知道某种花卉的栽培技术,而不懂光合作用、寒暑温差、土壤结构等现代园艺学的原理,则不可能成为好花匠一样&。此即:既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对应然性更应了然。一个仅知道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办案方法的法官是不可能成为一个好法官的。
()实体法素养。法官主要是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对具体的案件进行裁判。法官能否掌握实体法的原理、原则和规则,能否正确地理解实体法的规定,直接影响到法官所作出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一个法官只有具备较高的实体法素养,才能作出正确的、公正的、合法的裁判。
()程序法素养。程序法和实体法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注重实体法的研习,而轻视程序法的操作。其实,程序法和实体法具有同样的重要价值。程序法既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又是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因此,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既要精通实体法,也要精通程序法。
四、审判业务素质
法官与其他法律人不同,其主要职责是对案件进行审判。因此,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熟悉审判业务,掌握审判艺术。审判既是一门包含丰富经验的艺术、又是一门技巧和方法的艺术,其内容应包括如何阅读和分析案卷,如何主持庭审前和庭审中的调解,如何主持庭审,如何组织当事人或律师的辩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询问证人或审查证据,如何正确地适应法律,如何制作裁判文书等等。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面对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辩论,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审判业务能力,才能对案情做出符合实际的判断,才能正确的认定事实和证据,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尤其是在当前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更需要法官具有处断的能力。当然,法官审判业务素质的形成和提高,一方面依赖于理论的学习和业务的培训,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实践,只有通过长期审判工作的实践,才能获得丰富的经验,形成较高的审判业务素质。
五、心里素质
心里素质是指人的情感、意志、个性等心理特征。人的行为是受人的意识和心里因素的控制或支配。法官的心里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他在司法中如何处理复杂的关系,如何进行案件的审理。在各种利益得失交织、矛盾错综复杂的今天,法官在审判中总是受到人情、金钱、舆论等各种因素的干扰和纠缠。因此,只有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六、人文社会素养
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律、审判、心里方面的专业素质,同时,也要具备人文社会方面的素养,法律与其它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关系,他关乎社会的人情世故。因此,法官要做好本职工作,必须具备人文社会因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勒尼德&汉德在谈到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基本素质与人文修养时曾强调:&对于一名被要求审核一个有关宪法问题的法官来说,他除了要熟悉关于这个问题的专著,还要懂得一点阿克顿和梅尔顿,&&莎士比亚和弥尔顿,&&柏拉图和培根、休谟和康德。因为在这些知识中,每一种都会有助于解决摆在他面前的问题。&中国早期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亦指出,法律人才要有社会的常识。他认为:&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便是社会的常识。一切法律问题,都是人事问题,&&大至国家大事,小至孩童争吵,都是关于人干的事情,从这些事情里遂发生了许多的法律问题。假使我们能于社会上发生的种种问题,加以详细地研究,得有相当的经历,那么当然对于是非的批评,曲直的判断,比较的可清楚些,周到些;将来运用法律的时候,不至于一知半解。&因此,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也要洞察人情世故,具有较高的人文社会素养。
七、科技素质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科学技术对人类法律生活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从法律的表现形式到法律的内容,从立法、司法到法学教育与研究,无不在科学技术影响的范围之内。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人除了精通法律外,还必须掌握一定的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一定的科技素质,否则,难以胜任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例如,由于科技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吸收或运用到法律领域,已成为法律规定的内容或法律规定背后的科学依据,法官要理解和掌握这些科学含量很高的法律规定,没有一定的科技知识是不行的。再如,科技的发展带来很多的法律问题,诸如计算机犯罪、网络侵权等,处理这些科技的法律问题也需要法官具有相关方面的科技知识。此外,科技的进步也推动了司法技术手段的更新。计算机、网络、电子信息等现代科学技术已开始运用到司法中来,将大大促进司法的便捷和效率。因此,不掌握一定的科技知识,不具备一定的科技素养,法官将来是难以胜任愈来愈科技化的审判工作的需要。
八、思维模式
在当前由人治向法治的过渡转型时期,法官要正确地运用法律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道德思维模式审判案件,以及掌握二者或二者以上的冲突和联系,当冲突发生时解决的方法等等。此外,法官还要掌握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合法性与客观性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关系;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关系;理由与结论的关系以及如何建立法律思维的逻辑线索,即:五种关系一条线的基本规则。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中国的法律趋于完备,这就需要及时地造就一批与其相适应的高素质法官来推行,否则,司法的权力如果经过无知和盲从的非素质者,那么,再神圣纯洁的法律也会变质。
(作者单位:市中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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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素质能力建设的六个要素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极为重要。法官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审判权力,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责任十分重大。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所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现代法治社会,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活动高度关注,对法官公正司法充满期待并给予厚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战略部署,对加强和改进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法官的素质与能力,是司法改革的基石。笔者认为,做好新时期的法院审判工作,要紧紧抓住法官素质能力建设这个关键,围绕&真心细心责任心,能力定力公信力&这14个字,在培育&三心&上下功夫,在增强&三力&上见成效。
要素之一:真心。就是说,作为一位法官,对群众要有真情实感,对职业要有真诚态度,对工作要满腔热忱,真心实意爱岗敬业,自觉自愿真诚付出。换句话说,就是对事业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对老百姓的真挚情怀。每个法官都要学会换位思考,体恤民情民意,从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权益出发,多站在案件当事人的角度想事谋事,多考虑群众的真实感受,真正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逐步养成为人民掌权、为群众服务的认识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如果具备了对事业的真诚态度、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就会自我激发工作动力和无限的创造力,就会在工作中克服一切困难,就会竭尽全力默默奉献而无怨无悔。
要素之二:细心。从事审判活动要从细微处着眼,不放过任何一个疏漏,做到心细如发。审判一起案件,既涉及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和法律的适用,也涉及到程序时限、案卷材料以及大量的时间、数字和姓名等。如果某一环节、某一步骤出了差错,轻则形成瑕疵案件,重则发生冤假错案,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可以说,似是而非、粗枝大叶是执法办案的大忌,是形成错案或执法过错不可忽视的人为因素。因此,审理案件来不得半点马虎和大意,必须认真查明每一宗事实,排除每一个疑点,厘清每一个争议,完善每一道手续,把好每一道关口。事实上,往往在看似很小的事情上更容易出现纰漏,一旦形成了后果则难以挽回。在有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相差一天,就有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大是大非问题,也有可能出现徇私舞弊的司法不公问题。
要素之三:责任心。作为法官来说,头顶国徽,肩扛天平,手握法槌,责任何其重大。法官的工作责任心对审判质量和效率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只要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是选择了责任和使命。在日常审判活动中,案多人少不得不经常加班加点,几乎每天都面临着繁琐的重复劳动,遇到棘手的矛盾时,还常常遭到当事人无理纠缠甚至谩骂威胁。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具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责任感。如果没有强烈的责任心,没有良好的责任担当,是无论如何也当不好法官、办不好案子的。只有把神圣的使命转化为工作的责任心和驱动力,做到使命在心、责任在肩,依法履职、不负众望,才能对得起纳税人的俸禄、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无愧于组织的培养和人民的哺育之恩。培养法官的工作责任心,要一手抓教育引导,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和有效载体,教育和引导法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真正把这份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另一方面,要明确审判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健全谁办案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
要素之四:能力。能力主要是指一个人的政治品格、学识素养、实践经验和业务水平。一个称职、合格的法官,首先必须是一个政治品质合格、具备较高法律水准、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阶层,应当具备高于一般社会群体的道德素质和专业能力。而业务能力是法官素质的基本内容,是做好法官本职工作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认定事实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探索司法规律的能力等,也可以简单概括为逻辑思维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履行法官这一职责,需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解决社会矛盾,正确行使审判权力。法官只有具备较高水平的专业素养,才能在繁杂的审判活动中驾轻就熟,才能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实现定纷止争,才能从容应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适应各种新的挑战。
要素之五:定力。是指政治定力、思想定力,包含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强的意志品格、良好的职业操守等。从事法官职业,要有崇尚法律的信仰、乐于奉献的品质,敢于坚持原则,勇于以身护法,甘于清贫,淡泊名利,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在任何时候都要神闲气定、泰然处之,决不能随波逐流、丧失自我。因其自身的特殊位置,法官也属于高风险职业,必须要有超乎常人的定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否则,就可能在物欲横流面前迷失方向,就可能被各种潜规则所裹挟而法外开恩,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发生。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独立思考,自主判断,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预,要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真正做到不偏不倚、秉公执法。在人与法、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斗争中,要立场坚定、刚正不阿、宠辱不惊,不为名利所累,不向权势低头,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受得起各种风险的考验。每一位法官都要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我约束,增强自身免疫力和抵抗力,自觉建立起&防火墙&和&屏蔽场&,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越雷池、不撞红线,始终保持高度清醒和警觉,保持正直、独立的人格魅力和公正、廉洁的司法形象。&&&&&&
要素之六:公信力。&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可以说,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但是,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这是因为,法律赋予了法官生杀予夺大权,一纸判决,就可能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单位的命运。司法公信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能力,是一切审判活动的试金石。司法公信力是通过法官对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判而最终实现的,换句话说就是,法官通过对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判而构筑起了司法公信力的高楼大厦,每一个个案都是这座大厦的一块基石。所以说,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人们常说,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要有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和内生动力,要把公正司法作为审判的灵魂和生命,以公正司法来体现审判工作的全部价值,实现司法活动的最终和最高目标,确保天平永不倾斜,最后一道防线永不失守。
把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联系起来看,&真心&主要解决工作态度问题,&细心&主要解决工作作风问题,&责任心&则主要解决一个人的事业心和责任担当问题。而对一个法官来说,提高&能力&是基础,增强&定力&是关键,实现&公信力&是目的。&&&&&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加强法官素质能力建设,在培育&三心&、增强&三力&,打造法官&不坏金身&的同时,还需要顶层及全社会进一步关注广大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政治地位、职业风险、工作压力和薪酬水平等实际问题,建立和完善人身保护、职级晋升、工作激励及有关待遇方面的机制,健全法官职业保障,解除法官后顾之忧,引导全社会关心爱护法官,为其充分施展才华提供广阔舞台,激发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使法官职业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向往。这样,在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下,使法官逐步成为法治社会的&无冕之王&,法治中国梦想就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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