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法律纠纷问题

您当前的位置:&&&&&&&&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八个问题的政策解读
1.什么是“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
答: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我市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将原有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我市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从何时开始?
答: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市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两证整合”登记模式。
3.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能够给个体工商户带来哪些便利?
我市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企业登记时间从一个月缩短到几个工作日,投资办企业的效率大幅度提升。个体工商户仍然要到工商、税务两家分别办理登记手续的问题逐渐凸显。“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简化,降低了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使公民从事个体经营更加便利,激发公民创业热情,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4.“两证整合”改革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这项改革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便捷高效。就是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二是规范统一。就是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三是统筹推进。就是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5.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包括了哪些的主要内容?
这项改革主要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建立了个体工商户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是优化了登记管理服务方式。要求个体工商户登记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
四是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依托已有的“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规程,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实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商、税务部门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五是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六是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为确保这项改革能够平稳实施,尽量减少已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与“三证合一”对企业提出的过渡期要求不同,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规定过渡期。
七是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6.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原来营业执照是否继续有效?
对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要求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对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其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与企业的“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有什么不同?
企业的“三证合一”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2016年10月1日,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险证”和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证”增加进来,在全国实行了企业的“五证合一”。
今年12月1日实施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与企业的“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相比,在制度设计上有两点不同:一是更加强调了信息系统的支持,要求税务部门要向工商部门回传“清税信息”、“日常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三类信息;二是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数量大,情况较为复杂,没有设定“过渡期”,对于改革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除办理变更登记和主动要求换照的以外,不设置换照期限,不进行强制换照,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减少个体工商户的负担。
8、个体工商户实行“两证整合”后,与过去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有什么不同?
与改革前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相比,实施“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内容和登记程序做了调整:一是在登记内容上,为满足税务部门的需求,增加了数据项;二是在登记程序上,对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程序做了调整,分别对存量和增量个体工商户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作了安排,同时,不论是开业登记还是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均要向税务部门传输登记数据,实现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
解读机构: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经济监督管理科&&
解读人:姚艳红
联系电话:8329760
我要分享:0
版权所有: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扶青南路&&邮编:417000
廉政信箱:&&举报电话:
娄底市工商局行政执法举报中心&举报电话:8329847(法规科)&联系人:秦国栋&邮箱:KLPO1—
备案序号:湘ICP备号&技术支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问题和对策 - 经验交流范文 经验交流材料 经验交流发言稿 - 第一公文网
欢迎光临第一公文网!
这里公文范文全部原创,而且可免费浏览。
如果您有好的文章,请投稿和大家一起分享,帮助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帮助。
投稿不仅能获得积分浏览公文,还能兑换成现金哦。
谢谢您的支持,有您第一公文网才能办的更好,走的更远。
公文分类导航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问题和对策
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工作,一直是我们税务工作者积极探索和追求完善的老话题。近几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征管工作的新要求,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大对个体户税收管理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个体工商业户自身利益驱动的特殊性和税务部门征管手段的滞后等诸多原因,在基层税收工作中,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始终成为一个难点。解决这一难题,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影响下,对各级国税机关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既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也强化零散税源的征收,采取有效措施挖潜增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现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浅谈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建议。一、当前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个体工商户不登记、不申报或申报不及时以及申报不实的问题普遍存在,税务机关虽然积极探索和采取了很多措施,但因基层现有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征管手段滞后等多种因素困扰,基层国税部门的工作难点主要表现在:(一)对个体税收征管认识不足部分单位、部门对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认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量大、收入小,将所有个体户都管好也不如管好一个大企业;有的税务干部认为个体征管难度大,花费很大精力,收效甚微,产生畏难情绪;还有的税务干部只注重税收收入,工作方法简单,缺少个性服务手段,出现个体工商户种种不配合现象。(二)纳税户数难于准确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普遍具有零星、分散、规模小、分布广、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其中有相当部分是无证(税务登记证)经营,特别是在管理薄弱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边远乡村)出现较多;部分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致使基层税收征收机关在工作中对无证经营户、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经营地址不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纳税户数难以准确掌握,更谈不上有效、及时地管理起来。(三)纳税定额难于准确核定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经营业务不填开发票,购进商品和原材料不索取凭证,有相当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的经营时断时续。即使设有账簿的业户,大都有账外经营现象,除少数依法纳税意识强和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的业户外,很多业户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做法是采取定期定额的征税办法。但由于目前采用的方式方法理论性强、操作性差,缺乏科学的计税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存在因人差异、区域差异、定额核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现象。虽然采取了《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由于难于采集到准确的数据,仍然无法核算出准确的税收定额。(四)纳税申报难以规范个体工商业税源分散,文化素质和纳税意识相对偏低,以征管质量考核标准衡量,遵期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偏低,主动申报纳税率更低,每个征收期都存在催报催缴现象,基层税务机关为此付出较大人力、物力,成为个体税收管理中的一大难点。特别是未达起征点的业户,当达到征起点后按照规定应当如实申报营业额,税务机关依此调整定额,但实际上即使连续几个月的营业额超过起征点后,个体户为了逃避纳税义务,也不主动如实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因受人员、时间、科学依据等方面的局限,难以及时准确核实营业额、调整纳税定额。(五)纳税情况难以检查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困难多,主要有:一是缺乏经营资料,或者经营资料不齐全,查核缺乏科学依据;二是经营活动不规范,经营场所和居所混在一起,在经营场所难于掌握其全部进、销、存和生产经营情况,进入居所或其他地方检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甚至有的业户一旦得知税务检查信息,很快就会将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进行转移,检查人员难于掌握真实经营情况;三是现金交易多且不开具发票,无法查核其真实的经营额;四是多头开设银行帐户,通过银行查核其业务往来情况困难重重。(六)使用发票难以管理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在发票的使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问题有:一是填开发票不规范,项目填写不齐全、不按顺序填开、有的拆本使用;二是使用不合法的“收据”代替发票,或对不要发票给以低价“优惠”等变相不开发票;三是虚开发票或“大头、小尾’’填开发票;四是为他人“代开”发票;五是普通发票缴销制度不够完善,发票使用的时间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造成不换票的个体工商户,发票存放时间过长;“废业户”既不办理注销登记,也不缴销发票;六是发票保管场所缺乏安全保障,损坏、丢失隐患大。(七)起征点难以准确把握起征点是税务机关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公平、公正、公开个体税收管理的具体体现。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征纳双方关于起征点临界点的界定存在异议。同一街道、同一市场,相邻且规模相差不大但经营收入不同的个体户,对于月销售额在起征点上下的个体户,月税收负担额之差超过150元。一家征税,一家不征税,易造成纳税人心理不平衡,税务部门界定工作难度加大。尤其是个体户销售收入时高时低,绝大多数不建账,税务部门对起征点边缘户的征免界定难以准确把握,影响公正执法和征纳关系的融洽。(八)税收管理员潜能难以发挥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繁琐、复杂、综合、具体,即需要较高素质,又需要满腔热情。目前,个体税收管理员人员少、工作量大、分管范围广,年龄趋向老化,往往一个税收管理员还要负责多项岗位,业务素质难以提高,工作难以精细化。因此,基层税收管理员难以在短期内提高素质,应对各种复杂工作,造成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对个体户采取走马观花式的粗放型管理,加上提高个体户的税收起征点,大部分个体户的每月定额都未达起征点,有时税收管理员只关注起征点以上的业户,对起征点以下业户疏以管理,出现失管漏管的现象比较普遍。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针对当前个体户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个体户税收管理。(一)提高认识,重视全面管理在上,要使广大税务干部充分认识到,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增加税收收入、公平税收负担的需要;在人员上,要适当增加个体税收管理员的数量,解决个体征管力量薄弱的问题;在工作中,要积极研究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新问题,制定出新措施,同时应就个体税收政策、计算机定税等内容,对个体税收管理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尽可能适应新的个体征管形势,解决个体征管人员素质较低的问题。(二)与管理并重,增强纳税意识解决个体户征管难的问题,提高纳税意识是最好的办法之一。因此,从机关到基层要继续加大税收力度,不断增强个体户的纳税意识,纳税人自觉如实申报纳税了,征管上的问题也就解决了。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有明确的纳税起征点,这对安排下岗工人再就业和解决合法经营者的最低生活标准起着积极作用。但千篇一律都实行这个起征点,给那些无证经营的、或者是流动性较大的业户有机可乘,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对此,建议取消无证经营和流动性较大个体户的起征点,要加大管理力度,以法治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增强合法经营意识,即有利于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又有利于个体税收征管。(三)健全征管制度,促进规范管理为了便于检查考核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在税收法规中对未设置帐簿或账簿设置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对其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要作出严格规定。即都要提供下列资料:一是进货登记簿;二是销货(营业收入)登记簿;三是收支凭证粘贴簿、月未存货盘点表;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这对于规范纳税人的依法经营行为,税务机关准确核定纳税定额、审核纳税申报,推进查账征收,起到重要作用。(四)加强发票管理,严格“以票管税”要健全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制度。一是在发票领购使用方面,为了防止业户领购发票丢失和失控,凡需购领发票的,应规定必须提供担保人,并明确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凡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实行保全制度,由领购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适量的保证金;既不能提供担保人,又不愿意执行保全制度的,均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二是在取得发票方面,应明确规定:购进货物、接受服务(除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业产品外),均应向销售方取得发票,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除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补缴销售方应缴未缴的税款。三是发票领购的数量,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并要求做到按月进行核销,方便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用票情况,促进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五)结合征管实际,完善定期定额办法一是实行最低行业起点营业额核定法。即税务机关根据当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分别按照不同的行业、不同路段、不同规模对“双定”户进行分类和分等级,统一制定“双定”营业额的起点标准(最低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具体业户核定营业额时,依照业户所处的经营行业、路段、规模所对应的最低标准作为核定的尺度,核定营业额只能高于最低标准;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业户,其适用的行业最低标准,就高不就低。二是明确个休工商户发票使用与纳税定额的关系。尽快建立类似发票兑奖方式等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三是完善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具体落实。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关键不仅是数据来源的真实与否,更正要的是具体行业、区域、路段业户的调查、测算、落实。应尽快抽调精干力量、专门小组,对具体行业、区域、路段业户的调查、测算、落实,实现夯实基础,掌握税源,强化税收收入的目的。(六)建立信息共享,强化个体税收征管效率在不断完善与地税联网的基础上,尽快与工商、银行、城建、公安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第一时间准确掌握社会各类经营、经商活动信息,即节省税收成本,又能实现基层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七)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税收管理员监控的重心之一是重点税源监控,这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技能水平有较高的要求,而目前个体户税收管理员精力忙于应付日常琐事,很多培训又注重和稽查人员,因而就忽视了对个体户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造成对个税收管理员业务技能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适应,积极主动性不能充分发挥。因此,要通过各种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个体户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技能和责任心,使他们热爱税收、服务税收,更热爱本职工作,为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尽职尽责。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 16:58:50
网友评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问题和对策》
评论功能已关闭
本类公文总排行版
本类公文本月排行
本类公文本周排行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浅淡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遇到的问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个体工商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浅淡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遇到的问题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热词:
您所在的位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日开始施行。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六、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七、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账户内存款数额,应当足以缴纳当期税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的时间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限内将其税款划缴入库。&&&&八、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九、《办法》第二十条“……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中的“当期”,是指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十、滞纳金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二)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十一、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结束后应当办理分月汇总申报。&&&&十二、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十三、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其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几个法律问题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期刊名称】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53
【全文】【】 &&&&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第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不可否认,个体工商户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但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呢?有的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是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还有的观点认为,占有很多生产资料,甚至采取雇工经营的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已具有企业规模,因此属于法人或者准法人。上述两种观点的共同之处,都是把个体工商户视作一种独立民事主体。这种看法在立法上缺乏根据,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首先,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法人,作为公民(即自然人)以外的一种民事主体,是拥有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显然不同于法人。
  1.个体工商户不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个体经营主要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具有以下特点:(1)生产规模比较小。1980年,全国个体工商户为930万户,全年营业额457亿元,相当于人均3514元。(2)生产人员数量比较少。个体经营虽然可以雇工经营,但雇工数量受到法律限制,一般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所以,个体工商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比较简单,无须设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必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个体工商户成立时,没有法定的最低注册资金额。个体工商业涉及行业很广。大多数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规模较小,有的甚至只需要几件简单工具,有几十元资金,就可以开业经营,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1983年来,城乡个体工商户共有资金30.7亿元,平均每户520元,城镇每户465元。中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成立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注册资金额。成立法人则须“有必要的财产”。
  3.个体工商户的成员必须承担无限财产责任。而企业法人的创办人和成员一般只承担有限责任。
  可见,个体工商户和法人虽然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绝不能相互混淆,把个体工商户视为法人或准法人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个体企业能否成为法人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广大城乡的个体经济发展很快。有些个体工商户已经具有了相当大的生产规模。例如,天津郊区的某个由个体农民创办的制钉厂。雇佣了100名左右的工人,生产额相当大。这种个体工商户类似西方国家的“独资企业”。我们认为,对某些生产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企业来对待。在适当的行业范围内,应当允许私人成立“个体企业”。这对于促进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既然可以允许外国资本家到中国办企业、做生意,为什么要怕中国公民成立个体企业呢?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运用各种必要的法律手段,对“个体企业”加以监督和指导,从而把个体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目前,对生产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我们一般采取由个体工商户和集体或者国营企业联营的办法,消灭现存的“个体企业”。这种办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不过,随着个体企业的发展,其能否成为法人的问题,尚待研究。
  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不是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公民直接参加商品生产和商品经营的特殊法律形式。从本质上看,个体工商户仍然属于公民的范畴。这是个体工商户的重要法律特征。
  众所周知,所谓民事主体的独立性,其核心是指民事主体财产的独立性。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呢?回答是否定的。在中国,公民除享有生活资料的财产所有权以外,还可以依法享有部分生产资料的财产所有权。例如,公民从事个体运输的车辆,从事经营的生产设备和工具等。个体劳动者正是凭借这些依法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从事个体经营并取得全部收益的。因此,如果假定个体工商户有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那么,这些财产也就是个体劳动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从个体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来看,个体劳动者的收入,除少部分用于再生产外,主要部分是用于个人或者家庭成员的生活消费。在实际生活中无法确定个体经营所得收益的个体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可见,我们无法区分哪些财产是个体经营的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与独立财产有无联系是财产责任问题。个体工商户在生产和经营中,必然和法人,公民或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产生财产责任问题。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财产责任可以分成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形式。其中,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仅以其全部出资财产作为承担清偿债务的保证。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形式类似无限责任形式。《》第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电就是说,个体劳动者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清偿个体工商户债务的财产,就是公民的个人财产。
  根据以上两点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由于个体经营的财产实际就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因而不具有独立承担清偿债务的财产,无法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仍属于公民的范畴。
  二、个体经营的几种主要法律形式
  个体经营的情况十分复杂。从目前情况看,个体经营有三种主要法律形式: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和联合经营。公民在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明所采取的经营形式。
  第一,个人经营
  个人经营是指公民个人申请个体经营的法律形式。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在个人经营中,个体劳动者本人既是唯一的所有人,也是唯一的经营者。他可以一人经营,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请帮手,带学徒。
  2.在个人经营中,只有个体劳动者本人和他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表个体工商户,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活动。个体劳动者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也可以商号的名义进行。
  3.在个人经营中,公民个人要对个体工商户负完全责任,也称无限责任。因此他虽然有权决定经营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并依法取得全部收益,但风险很大。
  4.由于个人经营具有独资性质,所以,适用的法律也就是一般适用于公民的法律。
  第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分成部分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和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经营两种情况。这种分类在确定公民承担财产责任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家庭经营有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1.“参加经营”的含义。
  参加经营,是公民承担清偿个体工商户债务的前提。只有参加个体经营的公民,才负财产无限责任。
  根据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规定,公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明是否属于家庭经营。据此,可以认定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应作为共同经营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这里,需要说明两种特殊情况。
  (1)公民申请个体开业时,并没有特别说明家庭经营,而其他家庭成员实际参加了个体经营。我们认为,只要这些家庭成员具备从事个体经营的基本条件且实际参与经营,就可以推定他们为共同经营人,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如果这些家庭成员实际参加经营,但不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这种作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2)有些家庭成员虽然属于单位的在职人员,但利用业余时间,经常参加个体经营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方流芳&《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 胡康申&《中国法学》&1986年&第5期& 陈汉章&《中国法学》&1986年&第4期& 苏庆&《中国法学》&1986年&第4期&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史有勇;李建民&《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 张锋&《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 王胜明&《中国法学》&1986年&第4期& 陈光中;曹盛林;肖胜喜&《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 河山&《中国法学》&1986年&第4期& 曹伟龙*&《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引用法规】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