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只要创造完成或者在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管理中使用就能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吗

下载费用:20 元 &
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之现状与保护.doc 1 / 11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之现状与保护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之现状与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指对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而网络知识产权,即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与载体的数字信息产权。其无偿性、全球性、扩散性、瞬时性等种种特性,成为了侵权事件的重灾区。另外,我国并不像欧美,日本等国具有比较成熟的知产保护体系,普通民众也没有养成稳定的知产保护意识,很多研究结果也只是发掘问题。并没有提出一些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解决措施。所以,我国的网络知产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本文将在解析网络知产概念特点,侵权方式,剖析当前保护困境的基础上,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来试图开辟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 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总是要依托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但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形式的精神成果及智力产品通过网络得以迅速扩散。人们可以感知的只是计算机终端屏幕上瞬时闪烁的数据和影像, 使其具有专有性,无地域性、无形性、瞬时性等特点。多媒体作品、数据库、在线交互式作品 、域名、网络专利等2 / 11新型客体不断地诞生。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世界范围来看,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语。美国通过版权法、互联网法及软件专利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另外,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日本则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严格打击和取缔网络侵权行为。 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 “发明创造”一直是我们的口号,可是却忽视了对已经创造出来的产品的权利归属承认。据“人民网”报道,每年仅软件盗版就给中国软件产业造成了近千亿元的损失。就操作系统而言,目前绝大多数中国的电脑用户都是使用着微软的 Windows 系统。从95,98 到当下的 Win10 系统 ,中国网民都是在给美国编织着利益链。网络知产 ,必是日后国际竞争的主要因素之一。 从小的方面来说,当侵权之风盛行时,各权利人由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维权无门 ,其创作积极性就会大幅下降,导致国产作品质量降低。所以,必须加强对各种类型的网络知产的保护措施,打击和遏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的表现及具体分析 3 / 11从吾爱破解论坛看应用软件侵权现状 应用软件侵权是最普遍的,最受广大网民“认可的” ,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根据美国海关的统计,美国海关每年查获的盗版软件 80%来自中国。 正版软件会对软件的功能进行一些限制,当用户想要不受限制地使用功能或者继续使用软件,就需要付费。但在我国,这种支出是毫无意义的这点已经成为共识。应用软件的另一盈利方式是在软件中植入广告 ,劫持浏览器主页为一些网页游戏、赌博或者是色情页面。而最新最“官方 ”的盈利方式则是捆绑安装。百度就做得非常明显 ,搜索任何软件进行下载百度软件中心的下载总是首当其冲或者仅仅是排在软件官方页面下方。下载完成后的结果显而易见,许多本身免费的软件都能让百度从中获益,从下载结果看,百度对这些软件是完全忽视名字而直接按照数字编号的。 此外一些软件下载网页也把很多软件整合进 P2P 下载器中。用户直接下载获得的并非软件本身的安装包 ,而是一个 P2P 下载器 ,里面捆绑了许多插件。用户如果是急切下载就会安装很多不必要的软件。 而“吾爱破解”就是一个在软件破解、反汇编 、逆向工程方面有着极高人气的论坛。该论坛创建时间较早,如今已经成为业内顶尖论坛,专业程度相当之高。更为令人惊异的是该论坛几乎收录的几乎所有知名软件的破解版 ,去广4 / 11告,乃至迅雷、爱奇艺、百度云的会员破解与限速解除。该论坛作为一个门户和入口,非常容易就让一个不同网民变为“资深侵权人” ,从此对破解软件产生依赖。从某种角度而言,此类优质网站相比起破解软件本身危害更大。所幸的是大部分此类网站门槛较高,一般的网民对破解版没有刻意搜索的意识,因此危害并不大。目前涉及到此类的诉讼几乎没有,因为维权成本极高,却很难收到良好的结果,这也是该类行为淡出公众视野的原因。 从“百度文库侵权案 ”与网络小说网站泛滥看文字信息侵权现状 “百度文库”的前身是 2016 年 11 月推出的“文档分享平台” 。通过这个平台,用户可以足不出户地查阅找寻各种文本资料 。 “百度文库”内所有的资料均是百度注册用户上传,百度对其上传的资料并不做修改。但是,在有一些文学作品,并没有取得作者授权就能够免费下载,严重侵犯了文学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最终出现了“百度文库侵权案” 。 就在 2016 年 3 月 15 日, 《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由韩寒,贾平凹等 50 余位作家联名发布 。他们一致指责百度文库是一个“贼脏市场” 。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委员会也加入到声讨的大军中,公开支持文学界展开的一系列维权行动本文由论文联盟 http://收集整理。百度文库陷入了舆论的声5 / 11讨中。 其实这仅仅是整个文字信息侵权现状的冰山一角,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相当部分的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利用了与否,如果被利用了 ,被谁利用了、被利用了多少次,当然也无法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此外诸如豆丁网、道客巴巴等性质与百度文库也相似。网络小说也是如此。用户收看新章节需要付费,作者和网站分享收益。但是如今一搜,各种免费小说网数量非常庞大。这些帮助人们搜集信息的电子数据库亟需法律的监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 1996 年颁布了《数据库公约草案》 ,提出应当对电子数据库予以独立的保护。 美国也对电子数据库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规定了数据库权利人对于数据库拥有引用、发行、复制、传播等一系列权利。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对电子数据库进行界定,但是《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汇编权,电子数据库可以视为汇编作品的电子化,因此 ,最高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将电子数据库置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法保护之中。 从“B 站侵权系列案件 ”、热门影视资源贩卖、音乐平台会员贩卖看电子音像侵权现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公开审理6 / 11了乐视诉 B 站侵权一案。最终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万元。实际上,这并非弹幕网站 bilibili 首次面临诉讼,因为版权侵权问题,bilibili 曾先后被爱奇艺 、斗鱼、华视等公司告上过法庭,还因为侵权提供《中国合伙人》的点播服务,被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过诉讼。B 站盈利的模式区别于其他的视频门户网站,不通过广告和会员收费盈利。同样,视频完全来源于用户自主上传。其性质与百度文库一样,可以轻易就压垮正版资源。 流行音乐的版权问题同样堪忧。国家版权局于 2016 年发布通知,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得未经授权,私自传播音频。并规定,未经授权而传播的音乐须在 7 月 31 之前撤出平台。最终,各大音乐平台下线了数万乃至数十万首歌曲,仅百度音乐就有六十多万首,唱吧也有近三十万首。单从数据上来看,似乎整个市场焕然一新,实则不然。根据腾讯娱乐 2016 年调查结果显示,有%的人选择从其他渠道获取免费音乐,%的人选择在线听 ,只有%的人会在网上付费下载。部分小型数字音乐平台为了牟利, “变相 ”地进行资源无偿化。即象征性地设立所谓“付费账号” ,然后将其以极低的价格卖出。相当于为低成本下载无限量的高质音频提供了一个入口。其实很多平台并没有开启类似帐号异地登入检测的功能 。因此实际上,侵权的现象一点都没有缓解,仅仅是音乐制作人得到了补偿 ,只是代价转移给了平台 ,长此以7 / 11往,矛盾得不到解决,问题必将更加严重 。 三、完善网络知产保护的措施 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保护 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我国不是没有法律规定,相反,《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 、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立法早已存在 。可是,这些立法存在着立法主体不统一,内容矛盾,繁杂重复的问题。所以,一部《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法》急需被制定。 相关单位机关也需要积极寻找创新的方法。比如,政府可以和相关权利人合作。权利人将自己的产品发布于网上的同时准备好备份信息,交由政府保存。在产品内部植入自毁程序,当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检测到自身被恶意复制,侵入时,激活自毁程序。相应用户就不能继续正常打开与使用该产品 。还有,侵权行为所依托的就是相关的信息技术,而相关软件就是使用信息技术的载体,此类软件可以一并收归在政府的管辖之内。政府可以规定使用此类软件必须进行实名制注册及认证,将该类软件的使用人群的大多数控制在从事相关行业的人,所有安装该软件的用户的有效信息需在政府备案。 在立法进步的同时,司法力度也需要加强。一定要确保相关司法人员的相关知识掌握程度,法律解释能力和程序的正当性。 8 / 11信息技术方面的保护跟进 1.应用软件方面: 目前大部分应用软件都是加了压缩壳的,然后通过用户名+密码+注册码来进行软件验证。许多常用的壳,通过PEid 和 Exeinfo PE 两款软件可以分析出来,通过 OllyDbg软件可以对程序进行调试,通过对验证步骤代码的跳过可以直接取消注册步骤,亦或是使用补丁制作工具制作补丁进行补码跳过验证步骤。同样对于软件验证步骤的分析也可以得出注册码的算法,制作注册机。 对于这方面,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辅助走在了前线。因为收费辅助属于非法收入,而且来钱很快,辅助作者和其团队为了确保利益的稳定一般会使用相对较为高级的 E盾和 80 网络验证,采用不可逆的加密算法,封包一次性使用,一般的反汇编人士无法破解。但是仅限于易语言的程序,从某种角度而言便是为收费外挂量身定做。因为 C 语言编译的程序在网络上是占绝大部分的,E 语言编译的常规软件基本上属于分享软件,想要加密进行验证收费的毫无疑问只有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了。 2.文字信息方面: 文字信息方面的成本相比较于应用软件就低廉得多。9 / 11在冰点、沸点等下载器的支持下,百度文库、道客巴巴已经不成为难点 ,甚至中国最大的论文收录网站知网也可以通过 cnki-downloader 软件下载,毕竟文字复制起来十分迅速。唯一有效的也许是让搜索引擎下架盗版小说网站,毕竟对于许多人来说通过搜索引擎找网站是必经之路 。正规网站也要强化自身的 SEO 优化。 3.音像方面: 从前文 B 站侵权的案例来看,主要采用的是盗链技术。盗链是指服务提供商自己不提供服务的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其它有利益的最终用户界面,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它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骗取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受益者不提供资源或提供很少的资源,而真正的服务提供商却得不到任何的收益。常见的盗链有以下几种:图片盗链、音频盗链、视频盗链 、文件盗链。而B 站采用的正是视频盗链。 当然反盗链技术也是比较成熟了,限制引用页、加密伪装、附加随机码等等。但是如果把针对对象的数据下载到本地就比较难以对付。观看视频必然在个人 PC 端有缓存数据,通过一些嗅探软件也可以直接下载视频。目前迅雷采用的云播放模式则不会留下缓存,通过提交给服务器的地址,将资源下载到云端转码观看。这项技术应该普及至主流视频门户网站。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10 / 111.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 即使法律法规在日益完善,作为知识产权的享有者也要对其进行充分利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看到,很多侵权案件之所以成为“难案” 、 “拖案” ,并不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周 ,而是由于侵权人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权利人本身需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政府,媒体等主体也可以帮助权利人维权。如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将软件、音频视频 、文字资料、域名、信息技术等产品进行合理分类集中,确认各产品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真正归属。在日后发生权利纠纷时可以快速调出数据进行归属确认。而在这一点上政府也要提高与权利人的合作。2.提高产品享用者的意识: 产品享用者的地位最为特殊。普通用户作为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对产品只有“使用”的行为。普通用户相对于权利人及侵权方而言也常被排除在法律管辖的维度之外,当前的法律更多的是规定着对于侵权者的惩罚。这并不妨碍一般民众正常使用“来路不明”的信息产品。所以普通用户的观念转变是十分困难的。企业方面要保证其产品的质量与加密技术,拉开盗版与正版的使用成本与实际体验。政府更应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大教育力度。让公民认识到网络侵权和盗版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造成的不11 / 11良影响最终将会影响其个人利益。
文档加载中……请稍候!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20 元 &&0人已下载
还剩页未读,继续阅读
<a href="UserManage/CopyrightAppeal.aspx?bid=398907" title="版权申诉" class="fLeft works-manage-item works-manage-report" target="_blank"
关&键&词: 论我国 网络 知识产权 现状 保护 doc
& 我的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本文标题: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之现状与保护.doc 链接地址:
当前资源信息
类型: 共享资源
格式: DOC
大小: 30.50KB
上传时间:
copyright@
我的文库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号-4中高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
中高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
欢迎光临中高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
链轮温挤压成型
链轮温挤压成型
(1) 温挤压后零件的尺寸精度可达0.07mm以下。
(2) 表面粗糙度Ra=0.4-1.6,厚度差可控制在0.2μm以下。
研究高硼低合金高速钢轧辊热处理的工艺对表面材料的影响
研究高硼低合金高速钢轧辊热处理的工艺对表面材料的影响.
高强度耐腐蚀性飞机座舱连接器的研发
高强度耐腐蚀性飞机座舱连接器的研发
本项目产品为飞机座椅与飞机的连接件,为飞机的关键部件本产品主要由外壳、固定块、销钉、铜套及垫脚五大部件组成,产品的使用环境要承受较...
负离子生物波材料
负离子生物波材料
本产品采用稀有天然的几种无机矿石为负离子生物波发生器,具有极强的扩散力和吸附力,是一般材料的几百倍,制作成纳米材料后,每克的比表面积可达几百平方米。永不...
中国技术交易所
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
上海得民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帮瀛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青年科技人才研究会
中国高校技术转移联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科技部火炬中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农业部规划研究院
工信部赛迪研究院
科技部战略研究院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国科学院大学
中国科学院计算所
中央财政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一、专利权保护的范围的界定及具体保护范围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的界定
1、界定原则
(1)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决...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的理由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分别由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对专利申请人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三种专利权均自公...
专利申请审查中的费用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其他当事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是专利审批程序启动的要素之一。
(一)费用的类别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
1、专利权期满终止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专利法》第42条)
例如: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日,该专利的有...
一、商标权的行使方式
商标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使用(正常方式)、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转让,还有其他行使方式,如注册商标的投资(使用权投资、完整的商标权投资)、质押等。
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的商标权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商标权是第一次产生的。
通过使用而取得;通过注册而取得。我...
一、我国商标法的发展历史
(一)解放前的商标法律制度
1.清末时期
长期无专门立法:虽然从我国西周时期开始便有了商标的雏形,后来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商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在我国长期的奴隶社会...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和完善自己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一、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三步走:
(一)初步阶段:
首先,当企业已经初具规模,管理者也初步认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企业管...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保护的基础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
1.道德层面—诚实守信的信念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信任关系是商业秘密诉讼的出发点。大家知道一个市场中,诚实守信...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给出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
(一) 著作权转让的含义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有偿地转让给他人,并获得一定价金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转让属于著作权贸易的一种形式。
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如英、...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在不让渡著作所有权的情形下,著作权人通过订立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地域范围,以约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法律行为。
法定许可使用:法定授权
许可使用:意定授权
(一)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情形出现的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
&1.《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的保护
UPOV公约要求缔约国建立统一、清晰和明确的法律框架,承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将育种者权利的核心界定为享有为商业目...
1.保护模式
各国保护模式包括:物权法模式、版权法模式、工业产权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特别法模式等。
2.相关立法
(1)美国1984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2)日本1985年《半...
1.《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规定
《巴黎公约》首次将货源标志纳入国际条约。公约明确将货源标记即地理标志列入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同时对侵权行为也做了规定。根据公约,针对直接或间接假冒产品原产地的...
一、知识产权特征的争论
1.知识产权具有自己的特征
通过对知识产权特征的说明,以区别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
2.知识产权没有特征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具有特征。
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一)国内外的认识
1.TRIPS协定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 rights.知识产权属私权。
2.我国学...
(一)文学产权与工业产权
依据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进行划分:用于精神消费的知识产品所对应的权利是文学产权,典型代表为著作权;用于物质消费的知识产品所对应的权利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
专利地图(Patent Map)由各种与专利相关的资料讯息,以统计分析方法,加以缜密及精细剖析整理制成各种可分析解读的图表讯息,使其具有类似地图指向功能。
一、专利地图的作用
专利作为技术信息...
专利分析是对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中大量零碎的专利信息进行分析、加工、组合,并利用统计学方法和技巧使这些信息转化为具有总揽全局及预测功能的竞争情报,从而为企业的技术、产品及服务开发中的决策提供参考。...
专利检索是指人们根据一项数据特征,从大量的专利文献或专利数据库中挑选符合某一特定要求的文献或信息的过程。专利检索广泛应用于创新主体的专利申请决策、竞争信息获取、专利信息分析、专利布局策划、侵权与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索&引&号:ZZ-
发布机构:云霄县政府
发布日期:
名称: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内容概述: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普及学习资料
1.什么是知识产权,它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有形产一样,可作为资本投资、入股、抵押、转让、赠送等,但有其三大特性:(1)、专有性(又称独占性、垄断性、排他性),例如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只给予一个专利权,由专利权人所垄断;(2)、地域性即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只在本国国内有效,如要取得某国的保护,必须要得到该国的授权(但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之间都享有著作权);(3)、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一旦失去,即进入公有领域。
3.我国有哪些知识产权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必须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与世界“接轨”。我国已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1985.4.1)和“著作权法”(1991.6.1),它们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体系。此外,我国施行的“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属于知识产权权立法范畴。另一方面,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著作权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性知识产权组织,从而促进我国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并使我国在世界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4.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1)(2)(3)()
一般说来,财产有三类: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其中后者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 ”和“ ”。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3种特征:1,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为了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上已开始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1883年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在瑞士伯尔尼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91年在马德里签署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此外还先后签署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等等。
&&&&为了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了“”。该组织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83年3月,中国实行了商标法;1985年4月实行了专利法;1990年9月又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月起开始实施。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参加了。1990年12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至1994年5月,中国已经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讨论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
2007年4月26日是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 。
&&&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
&&&&为了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社会就已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先后签署了一系列公约,如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签署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1891年签署的《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等,为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通过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1999年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这是因为《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此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成员每年都在此前后举行一系列庆祝和宣传活动。
&&&&认为,确立“世界知识产权日”并利用这一机会开展活动,有助于突出知识产权在所有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彰显知识产权为社会带来的益处,并提高公众对人类在这一领域努力的认识和理解。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在2007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致词中说,对许多人来说,知识产权与创造之间的联系并非一目了然,但只要稍加审视,二者之间的关系便昭然若揭:支持、滋养这些创造者的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他说,鼓励创造,奖赏我们赖以建设世界和未来的极富创造和创新精神的人才,正是知识产权的目的所在,也是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工作的动力。
&&& 每年的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我国有关部门都会组织活动,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2004年起,全国整规办、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决定把每年的4月19日至26日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活动,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工作。
&&& 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都有一个主题:2001年的主题是“今天创造未来”,2002年是“鼓励创新”,2003年是“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2004年的主题是“鼓励创造”,2005年的主题是“思考、想象、创造”,2006年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始于构思”。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世纪,西欧尤其是法国涌现出许多大文学家、大艺术家,他们创作的大量脍灸人口的作品流传到世界各地,这些国家开始相应地也就重视版权的国际保护。1878年,由雨果主持在巴黎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建立了一个国际文学艺术协会。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1887年9月5日签字国互换批准书(只有利比里亚没有批准),公约3个月后生效(1887年12月),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并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规定了以后参加国应履行的手续,公约的修订程序。
&&&&《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美国也派代表参加了1886年大会,但因当时美国的出版业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国家发达,参加公约对美国不利。所以,美国代表便以该条约的许多条款与美国版权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国国会的批准为借口,拒绝在公约上签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参加伯尔尼联盟,成为第80个成员国。
&&&&截止2002年7月15日,共有149个国家批准或承认这个公约的不同文本,参加了这个联盟。
&&&&《公约》自生效以来曾进行过7次补充和修订:
&&&&1896年,公约成员国代表在巴黎举行了一次增补公约内容的会议。增补的主要内容有:1.国民待遇原则将不仅适用于公约成员国国民,而且适用于将其作品于公约成员国首次出版的非公约成员国国民。2.对“出版”下了定义,指出仅有“间接传播方式”(复制)属于出版,展览、演出等“直接传播方式”不属于出版。3.延长了翻译权的保护期。
&&&&19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改变了公约原有的大部分条款。主要的变动有:1.取消了对出版权国际保护所要求的一切附加标记或手续,实行“自动保护”原则。2.扩大了受公约保护的客体的范围。3.规定把翻译权保护期延长到与作品整个版权的保护期相同。4.确定了作品整个版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爆发时,对公约作了第二次增补,旨在对交战中的敌对国不保护或降低保护其国家的作品予以报复。增补的内容是:对于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又不在本国居住的外国作者,即使其作品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也可以对其保护作某些限制。
&&&&1928年第二次修订公约,增加了下列内容:1.对广播作品开始保护。2.把口头作品归入受公约保护的范围。3.宣布对作者的“精神权利”给予保护。4.对公约的褓条款追溯效力。
&&&&1948年,对公约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下列内容:1.国际法的规范对于成员国国内法来讲,应处于制约地位。2.将实用艺术品增加为公约保护的对象。3.将文学艺术作品的汇集(如百科全书、资料汇编)增加为公约保护的对象。4.法律条文、政府文件及其译本被列为“可保护”对象。5.对广播作品的保护方式进一步具体化。6.对“合理使用”及其他限制版权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7.把“追续权”列为“可保护”内容。8.对“出版”下了进一步的具体定义(即:必须以制作大量复制本并使公众可以获得的方式进行传播)。9.对“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10.对不同作品的保护期的计算方法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第四次修订《伯尔尼公约》的大会。在这次修订会上通过了一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议定书”。由于可能被发展中国家使用的作品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所以这个议定书一直没有被发达国家所承认。又由于斯德哥尔摩文本规定了议定书仅能约束承认它的那些成员国,所以在实际上这个议定书起不了什么作用。到1971年修订《伯尔尼公约》时,该文本在第29条之二及第34条第(二)款中,对斯德哥尔摩议定书作出了失效的规定。
&&&&1971年,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了第五次修订。修订后的《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条文没有原则上的变动,它的实质性条文则是绝大多数成员国已经批准了的。
&&&&现行的《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联盟各国必须保证使属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者享受该国的法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如果作者最初是在一个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内出版,但其作者是非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该成员国对这一作品的保护可以只限于作者系其国民的国家对这种作品给予保护的程度。
&&&&《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
&&&&《公约》将作者列为第一保护主体,保护其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专有权利。《公约》规定了作者享有以下几种财产权利:翻译权、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延续权(此权系大陆法系版权法的产物,带有精神权利的特点。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大都没有规定这项权利。因此,《公约》允许承认延续权的国家在外国作品是否享有该项权利,实行互惠原则)。《公约》保护作者不依赖其财产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权利,就是即使作者把自己某部作品的版权(即财产权利部分)全部转让给了出版者或广播组织,后者也无权将作者的名字从作品上删去,或者篡改他的作品。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摄影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作者享有和行使版权权利毋需履行任何手续。
&&&&《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等。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
&&&&《公约》生效时保护期未满的作品也给予保护,即有追溯力。
&&&&《公约》由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总部设在日内瓦)。联盟的日常工作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各成员国每年要交纳会费。参加《公约》的程序为:加入书必须交总干事保存。加入《公约》成为联盟成员国,在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通知其交存加入书之日后3个月生效。
&&&&《公约》附件为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它规定,发展中国家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约》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发放翻译或复制有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证。这是在1971年修订《公约》时因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而增加的。
&&&&1992年7月1日中国决定加入该公约,10月5日成为该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
&&&&公约所定的保护水平,反映在它对成员国国内法的最低要求上。公约由7条实体条文与14条行政条文组成。它的实体条文不像《伯尔尼公约》规定得那么具体,而是比较笼统。但是,公约不允许参加它的国家作任何保留。
&&&&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并且根据修正文本第一条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研究有关版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
&&&&公约的最低要求可以归结为6点: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本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本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2.非自动保护原则(即必须加注“版权保留”标记方予保护)。3.受保护作品范围。4.经济权利。5.保护期。6.无追溯力规定。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为:提出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各缔约国自行决定保护范围;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25年;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权标记。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成员国不必交纳会费。但是,该公约未明示保护作者的身份权,不具有追溯力,且不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予以保留。
&&&&公约并不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或称“人身权”)提供一般保护,只是在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内,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权收回已进入市场的作品等相当于保护精神权利的规定。
&&& 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1995年加入该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
&& &&&&&&&&&
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地域性: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10-20;,5-10,201010
1988“”“”
&&&&&&&&&&&&& ,;,,,90%-95%,,,
,?,,&&,&&,,?,,,,,,,,,,,,,,,,
,,,&&,,,&&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
专利说明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专利说明书是指各国专利局或国际性专利组织出版的各种类型说明书的统称。包括未经过专利性审查的申请说明书,如德国公开说明书、日本公開特許公報,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等;以及经过专利性审查的专利说明书,如美国专利说明书、前苏联发明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等。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文献的主体。其主要作用,一方向是公开新的技术信息,另一方面是确定法律保护的范围。只有在专利说明书中才能找到申请专利的全部技术信息及准确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信息。
WIPO903010080%
198519851993
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的特点有哪些?
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地域性: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 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法律赋予得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专利权的期限,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10年,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无形性:专利权是无形的,不少人往往把专利权的这一特点视为其保护对象--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其实无形性是专利权本身。否则如对商标来讲,其对象是图案,显然不是无形的。
专利的种类有哪些?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什么是专利文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8年编写的《知识产权教程》阐述了现代专利文献的概念:“专利文献是包含已经申请或被确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总称。”该教程还进一步指出:“专利文献按一般的理解主要是指各国专利局的正式出版物。”例如: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文摘、专利索引、专利分类表等。
&&&&&&&&&&&&& 所谓专利文献,从狭义上讲是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从广义上讲专利文献还包括说明书摘要、专利公报以及各种检索工具书、与专利有关的法律文件等。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并且有许多国家和组织用官方文字出版专利文献。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个新技术成果,是最具权威性的世界技术的百科全书。
专利的先申请原则和先发明原则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应该如何处理?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换言之,一项发明创造若给予两个以上专利权,就违背了专利权独占性的原则。在日本将这一原则称之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美国称为&排除重复专利原则&。当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由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只能对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权,专利权究竟授予谁?各国专利法对此一直存在着两种原则。第一种,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第二种,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过晚提出申请,就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取得专利权的机会。但是,发明创造构思尚不成熟,或者申请文件尚未准备充分,则不宜仓促提出专利申请,不然在以后的审批程序中出现问题,也会影响专利权的取得。
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给以专利保护的客体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者统称为&发明创造&。不过,在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随让是以专利保护,但不应认为是《巴黎公约》上所说的&专利&。因此各国对专利保护的客体的规定不尽相同。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所进行的审查。
什么是专利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专利说明书是指各国专利局或国际性专利组织出版的各种类型说明书的统称。包括未经过专利性审查的申请说明书,如德国公开说明书、日本公開特許公報,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等;以及经过专利性审查的专利说明书,如美国专利说明书、前苏联发明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等。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文献的主体。其主要作用,一方向是公开新的技术信息,另一方面是确定法律保护的范围。只有在专利说明书中才能找到申请专利的全部技术信息及准确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信息。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目前有90多个国家(地区)及组织用大约30种文字出版专利文献,每年出版的专利文献大约有100多万件。其中,以日本、前苏联、德国、美国、法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量最大,约占世界每年专利文献出版量的80%左右。这些统计数字主要是就专利说明书而言的。就狭义而言,专利说明书是指经过专利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
什么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这是一种未经实质(专利性)审查、也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后,经初步(形式)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他国家出版的与此类似的说明书有:日本公開特許公報、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德国公开说明书等。
什么是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
这是根据我国1985年专利法出版的一种经过实质(专利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说明书。1985年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经实审合格的,作出审定,予以公告,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自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为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对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为减少重复出版,一般不再出版专利说明书。1993年专利法取消了异议程序,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也停止出版。日本公告特許公报也属此类。
什么是复审?
所谓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不服,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专利申请或者发明创造专利进行再审。
一、 什么是商标争议
&&&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二、评审程序
&&&  商标争议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恶意注册除外)。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争议评审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须依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指商标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界限,也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可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实质审查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实质审查分两个方面:(一)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二)拒绝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权利是否的冲突,故也称新颖性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是否合乎《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如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正确、准确、清晰、完备、是否已交纳费用等),而做出能否受理的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二)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三)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五)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六)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 (七)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是否缴纳; (九)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 商号(Trade Names,又称:企业标志,厂商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又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不仅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而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 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
&&&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   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   (3)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
&&&   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    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一、申请者及其身份证明
??(1)法人单位申请者--证明(表格1份),同时选择性的提交以下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A2纸)
??--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A2纸)
??--民间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1份,A2纸)
??--台湾: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如:当地法院,1份,A2纸)
??--香港: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1份,A2纸)
??--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认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1 份,A2纸)
??(2)个人申请者--保证书(表格1份)
??--将申请者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在A2纸上(1份)
??--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1份,A2纸)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1份,A2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
??(3)非法人单位申请者--保证书(表格1份)
??二、计算机软件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表格1份) (注意:申请表中④软件开发者情况一栏,单位职工职务开发软件此栏应填单位名称,⑦栏,申请者需要例外交存时填写此栏)
??2、软件说明书(表格1份)
??3、源程序1份,A2纸。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页的左侧留出20MM,每页不少于50行,在页的右上角打印页号1-60)。
??4、文档1份,A2纸(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等)。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共60贡。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页的左侧留出20MM,每页不少于30行,在页的右上角打印页号1-60。
??5、酌情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表格1份)
??(2)证明文件(1份A2纸)。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
??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1份(A2纸)
??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1份(A2纸)
??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1份(A2纸)
??一、著作权法的司法管理:
??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对著作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及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司法审判。
??二、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由政府设立的著作权管理机关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实行管理。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三、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指通过著作权人自愿加入的和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以及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处理著作权纠纷。
??一、作品自愿登记受理的范围
??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以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
??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三、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
??1、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作品;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5、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
??四、作品登记手续和程序
??1、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备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 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 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 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
??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2、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3、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4、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省版权局、省版权保护协会联合设立网站上予以公告。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即:
??1)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即自己修改或者授权或禁止他人修改的权利。
??2)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获得报酬的权利。
??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并非所有的作品标题都受著作权保护,而是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法保护时,如何界定标题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作品。
??(一)什么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法律特征或者必备的条件:
??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例:自己创作,不是抄袭或剽窃;判断一部作品的独创性是不容易的,独创性标准也是很低的;相似不能说是抄袭或剽窃,翻译同一小说,或根据同一题材写出的小说或其他作品很可能有相似的地方。
??2.可复制性:也就是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供他人利用;有载体:纸、录音、录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5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三)作品的分类:
??受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数字或书写符号创作的作品。符号不仅仅指文字,还指速记、电讯、数字、点字等。有些作品虽然表现为文字符号,但实际上并非文字的组合,而是文字的艺术内涵,如:书法并非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是不是文字作品首先要考虑它的独创性,名字做商标:啊仔。会议通知、启事、请柬、电话簿,都不受保护。但如果设计有独到之处,有了独创性而受到保护。
??2、口述作品:以口头语言即席创作作品:演说、讲课、辩论等;如前所述(条例2.2)英美法等国家不承认口头作品,因没有表现的载体。例:陶令不知何处去,桃花园里可耕田。
??3、音乐作品;指以符号、数字或其他记号创作以旋律表现其内容的作品:乐谱、交响乐、进行曲、歌曲等。例:《洪湖》。
??4、戏剧:指话剧、歌剧、戏曲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指以连续动作、姿态、表情表现的作品;戏剧、曲艺作品有时也当作文字作品,如:剧本。
??6、舞蹈作品:指将赋予美感的一连串的动作、姿势编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舞的作品;一指舞谱,二指已录制舞蹈音像制品。
??7、美术作品:指以线条、颜色创作富有美感形象的作品。1)纯美术作品(绘画、书法);2)实用工艺美术:如:戏剧服装、家具以及带有图案的制品等。美术作品同样有一个独创性的文体:
??8、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艺术摄影的版权问题。
??9、电影、电视、录象作品:
??1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工程或产品的外观设计或模型属美术作品,或工业外观设计,不列此类。
??11、地图作品:
??12、示意图
??13、计算机软件
??1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六)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第16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
??(四)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几种情况:
??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
??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2.著作权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五)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和第13条:分为三种情况:
??A.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国外发表,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发表被视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
??B.双边协议,如两个国际公约;
??C.与中国公民合作创作作品的外国作者,但如果中国公民放弃权利或转让权利,而该外国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双边协议或不是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他也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有些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权利,比如直接和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人直接行使权利有其有利的一面。即可以直接了解作品的使用情况。比如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作者能够直接了解到他的作品什么时候出版,印刷多少册,每册的定价多少,和他应得多少报酬。由著作权人直接行使权利是行使著作权的最理想的方式。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著作权人无法直接行使权利,因而也无法了解作品的使用情况,特别是音乐作品被使用的时候经常发生这种状况。因为音乐作品被反复作用的情况大大多于其他作品。这种状况早在19世纪就引起音乐作者的注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作曲家们组织起来,成立了集体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协会。这种协会是保护作者权利的非营利性的组织,代表音乐作者向使用音乐作品的音乐厅、酒吧、歌舞厅、唱片制作者收取版税,然后合理分给各个有关作者。1851年在法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以后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这段时间,欧洲几乎所有国家都成立了这样的机构。1926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成为这类著作权保护协会的国际组织。随着新技术的不断的发展,使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也越来越有限,著作权人也就越来越需要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了。目前,世界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权利的管理已不仅仅局限于音乐作品范围,而扩大到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甚至表演等范围。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涉及的范围的扩大,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显得更突出了。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这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是民间的私立组织,但是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干预。在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般是国家建立的机构,由国家统一管理。西方国家一般采用对于一类作品设立一个集体管理机构的建制。例如,对于音乐作品设立一个集体管理机构,对于文字作品则另外设立一个集体管理机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一般采取全国设立一家综合性集体管理机构的体制,即不仅管理音乐作品,还管理其他类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任务概括起来有: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代表著作权人同使用作品的人谈判并发放许可证;收取使用费;最后将收取的使用费合理分配给各个有关著作权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一般只管理著作权人自己无法直接行使的权利。著作权人能够自己行使的权利一般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从世界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看,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播放权和机械复制权(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美术作品的追续权;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影印复制权;还有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邻接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同作者签订授权合同时一般都要求著作权人将以后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也授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对于著作权人未授予的权利,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规定由集体管理机构代为管理。这样做主要为了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手续简便,只须同集体管理机构打交道就行了,不用去分别取得作者的授权。这样,既方便了使用者,又保护了没有授权的著作权人,也增加了著作权法的可行性。
??从一些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章程来看,在接纳新会员时要求申请人将其创作的全部作品的有关权利(主要是表演、播放、机械复制权)都无限期授权给集体管理机构管理。这种作法对著作权人并非不利。因为著作权人授权管理的权利,自己难以行使,而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而这种机构又往往是全国的独家机构,作者的所有作品被集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便于使用者使用作品,也简化集体管理机构的工作程序,是一种行之有效,且经济、合理的机制。反之,如果作者只授权管理部分作品的著作权或者有期限地管理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就无法有效地管理了。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除了管理本国作者的著作权外,还根据双边协议保护外国作品在本国的使用利益。当然,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只有本国充分保护外国作者的权利,才能要求对方对本国作者给予相应充分的保护。当作品在国外被使用时,作者要直接过问,困难就更大了。所以,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一般都负责替本国作者收取外国使用者支付的使用费,同时也代外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收取本国使用者使用该国作品支付的使用费,然后转交给外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向使用者授予许可时,一般采用一揽子许可和单项许可两种方式。对于表演权和播放权,一般采用一揽子许可的方式,即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演出组织者或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签订一项一揽子合同,根据这项合同,演出组织者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随意使用该机构所管理的作品(大多是音乐作品),每年根据约定标准和使用情况向集体管理机构支付一次或者两次使用费,同时将使用的曲目、播放的时间和次数提供给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于机械复制权一般采用单项许可的方式,即唱片制作人如果想将某首乐曲灌制成唱片,只能获得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单项许可。
??无论是一揽子许可还是单项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都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这些收费标准一般都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同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旅馆、酒吧所属的行会或同业公会协商确定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收取的使用费,都根据作品使用的情况,按照固定的标准分配给各个有关的权利人。在扣除必要的行政开支以及留存的各种社会福利基金后,剩下的部分应百分之百地分给权利人。分配时应做到分配数额的多少同使用的次数的多少成正比。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除负责监督作品的使用和为著作权人收取、分配使用费外,还有可能促进建立作者的社会福利制度。国外的文学家、艺术家多是自由职业者,到了老年或者不能工作的时候,往往因为没有固定职业得不到固定的或者足够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救济金。此外,严肃音乐、学术著作等高质量的作品一般销路很窄,生产成本却很高。很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都在章程中规定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用于建立养老基金、医疗保险金、社会救济金和发展严肃音乐、学术专著等作品的基金。实践证明,这种作法对提供作者生活保障和增加严肃音乐、学术作品的发表机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表本国全体著作权人或某类作品的全体著作权人的利益。这种机构的非营利性要求它的工作必须保持高效率。行政开支不能超过收取的使用费的一定百分比。由于以上原因,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一个国家里的数目越少对著作权人越有利。有的国家的立法者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在立法时一般都适当保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垄断性,而避免引进竞争机制。按照很多国家通行的作法,只有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集体管理机构成立后,即使是民间组织,也要处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定期公布帐目,每年还要将年度结算报告送监督机关审查。监督机关和著作权人有权随时查询机构的业务情况。这些法定措施都是为了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成为真正为权利人服务的组织,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滥用手中的权利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艿哪潮??胶螅?米酝萍龈?ㄉ缈?浅隼矗?Ω萌衔?潮?男形?驮斐杉椎乃鸷κ率涤幸蚬?叵怠V劣谀骋医鑫?繁实母男矗?κ粲诤侠硎褂梅段В?胨鸷κ率得挥斜厝坏囊蚬?叵怠?span lang=&EN-US&&
??四、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
??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 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苡勺?盟?娜ɡ??庵秩?懿煌暾?淖?檬导噬喜皇茄细褚庖迳系闹?魅ㄗ?茫??亲髌沸砜墒褂谩?span lang=&EN-US&&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
??著作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译权,转让人将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美国一家出版社,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等。
??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著作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
??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 neighboring right,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也称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
??以法律形式规定邻接权保护,最早见于奥地利1936年的著作权法。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艿奖;ね猓?褂幸恢掷投?晒?灿κ艿奖;ぁU庵掷投??髡叽醋髯髌返睦投?灾什煌???峭?髌返拇?ッ芮邢喙亍R虼烁?枵庵掷投?晒?谋;ひ餐??魅ū;は喙亍;?谡飧鲈?颍?诎碌乩?闹?魅ǚㄒ约昂罄吹牡鹿??魅ǚㄖ卸冀?庵直;こ莆?span lang=&EN-US&&“有关的权利”保护,而不是称为“邻接权”保护。从各国的著作权立法来看,有关的权利一般都包含邻接权的三种权利。此外,有的国家的法律还包含一些其他权利。现在,有些国家使用有关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的内容就不仅限于邻接权的范畴。有些国家使用邻接权概念,一般仅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邻接权的三种权利中与著作权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除了拥有财产权利外,还有权保护自己的某些人格利益不受损害。邻接权中的另外两种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同表演者的权利不同之处表现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一般只涉及财产内容,而不涉及人格利益,而且这两种权利除了可通过著作权法得到保护之外,还可以通过不公平竞争法得到保护。只是由于不公平竞争法的规定不像著作权法这样特定,而且一般无法解决保护期的问题,所以欧洲大陆国家普遍都以著作权法保护这两种权利。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三者的权利的相同之处表现在:三者的权利一般都是基于对作品的某种使用产生的;三者所付出的劳动都不属于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劳动(其结果并不产生作品),而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的产生通常与表演者的表演密切相关
??我国著作权法除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外,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还明确规定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从我国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保护的邻接权内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版者不仅享有版式设计权,还享有装帧设计权,而装帧设计在有些国家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另一不同点在于录像制作者也享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在很多国家,录像制作者一般享有电影制片人的地位。
??‘’①②③“”“”
??在国际惯例中,图书出版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不仅取得图书出版权(图书形式的印刷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且还常常取得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以便控制有关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这些权利由于通常附属于图书出版权,因而被称为附属权。
??附属权通常包括:
??(一)一期刊载权,即许可他人在一期报纸、杂志上刊载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
??(二)连载权,即许可他人在图书出版之前或之后在报纸、杂志上连载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
??(三)选集权,即许可他人将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编入选集的权利;
??(四)复印权,即许可他人复印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
??不少图书出版者认为,由于他们出版了作品,促成作品得到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因而他们也应该取得其他一些不影响图书出版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图书出版者还可以取得下列附属权;
??(五)播放权,即许可他人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朗诵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
??(六)缩微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缩微胶片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
??(七)计算机使用权,即许可他人将作品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器内,供公众随时阅读或复制的权利。
??(八)录音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录音制品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
??(九)电影摄制权,即许可他人对作品进行改编并摄制成电影的权利。
??(十)翻译权,即许可他人翻译出版作品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取得上述这些附属权,往往并不是要自己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是要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因此,严格说来,作者授予图书出版者这类权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许可使用,而是一种委托代理。由于上述其中一些权利作品的直接利用有关,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可能对图书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构成竞争,因而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可以理解的。但其中也有一些权利不涉及作品的直接利用,特别是翻译权、电影摄制权等,因而除非是委托作品,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不合理的。但在实践中,考虑到各种因素,不少作者仍然愿意将其中某些权利授予图书出版者,或者说委托图书出版者代理行使。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耀养生经营管理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