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表行政检查记录/报告单中的ap类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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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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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中的行政作为不充分与监管不力——民用航空行政责任实务刍议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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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中的行政作为不充分与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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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 本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编写,共9节,即行政处理实施机构、行政检查整改建议、行政检查整改通知、行政处罚一般规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律审查、行政法律文书,旨在加强行政处理操作的规范性。
第一节& 行政处理实施机构一、行政处理&&& 本手册所称“行政处理”包括CCAR-13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检查整改建议、行政检查整改通知和CCAR-14R1的规定的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理实施主体&&& 实施民用航空行政检查的民用航空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和监察员有权按照CCAR-13、CCAR-14-R1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方式。【操作提示】&&& 民航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理。&&& 除CCAR-13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民航行政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处理。&&& 任何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节 行政检查整改建议一、适用&&& 行政机关和监察员认为被检查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将危害他人权益,但不构成违法,发出行政检查整改建议书,建议当事人注意或改正。二、程序(一)在《民用航空行政检查记录/报告单》中记录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二)向部门负责人提交《民用航空行政检查记录/报告单》;(三)按照批示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建议书》;(四)向被检查人送达《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建议书》,由当事人签收;(五)《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建议书》归档。【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三节 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一、适用(一)被检查人已构成违法,但情节轻微,发出《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发出《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二、程序(一)在《民用航空行政检查记录/报告单》中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二)向部门负责人提交《民用航空行政检查记录/报告单》;(三)按照部门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示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 (四)向当事人送达《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收;(五)跟踪整改情况,督促当事人在整改期满前向民航行政机关递交整改情况报告;(六)审查整改情况,确认合格的应当结案;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七)《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归档。【操作提示】&&&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不允许行政处罚之后违法行为依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任何违法行为均应改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跟踪和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某一违法行为未规定罚则的,可以向当事人发出《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 确定整改期限应充分考虑整改项目所需资金、工作量及难度、施工时间、相关程序等多种因素,留有充分余地;必要时可与当事人沟通有关意见。&&&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在接到《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后向民航行政机关递交书面陈述意见,民航行政机关应就是否调整整改期限作出明确答复。&&& 超过《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当事人未递交书面陈述,也未采取整改措施,即可确认“不整改”。&&& 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本次行政检查案卷材料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整改审查只复查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其程序、标准与行政检查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节& 行政处罚一般规定一、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一)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二、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操作提示】&&& 警告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 责令停产停业应附有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经审查验收,可以恢复生产经营;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后续处理措施。&&& 行政处罚中的“暂扣”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押”不同,“暂扣”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其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扣押”是预防、制止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后果发生的行政强制措施,两者性质不同。&&& 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最严厉的处罚形式之一,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实施了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四条。三、行政处罚管辖(一)地域管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区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空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后降落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二)指定管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管辖有争议的,由民航总局指定管辖。(三)级别管辖:必要时,民航总局可以处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案情重大需要民航总局决定的,可以报请民航总局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四、行政处罚适用一般规定(一)违法行为人所受行政处罚,应当与其违法情节、性质、损害后果相适应;(二)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似,其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应当相当;(三)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但可以依法并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四)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五)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辩而加重处罚。(六)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九)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十一)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操作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追溯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五、行政处罚监督(一)民航总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活动实施监督。(二)民航总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撤销。(三)监察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滥施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第五节&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适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比较轻微;&&& 2.证据确凿或者当场发现行为人违法;&&& 3.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二、程序&&& 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并提出证据,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条款;&&& 3.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是否有争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4.制作《民用航空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当场交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余两份《民用航空当场处罚决定书》分别送本部门归档和本级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备案。&&& 5.依法可以当场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合法的罚款收据;【操作提示】&&&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一并列入当场处罚决定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方式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经当事人提出的,可以当场执行。不属上述情 况的罚款,按有关规定缴纳。&&&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警告的,可以当场执行。【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六节&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确认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途径有两个,即行政检查和案件调查。行政检查中,监察员按照第4部分完成行政检查程序,确认了行政相对人有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证据充分确凿的,直接进入本节“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律审查和处罚决定程序”;被检查人违法行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凿或者行政机关受理的举报行政案件,决定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之前,必须经过案件调查程序。一、行政案件调查程序(一)适用行政案件调查程序适用于经行政检查被检查人违法行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凿和民航行政机关受理举报的民用航空违法案件。(二)程序&&& 1.受理举报: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应当详细记录,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电话举报除外。&&& 2.确认管辖: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并自受理举报起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3.调查准备:调查取证的监察员不少于2人;监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4.证据收集:按照CCAR-14-R1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各种证据。&&& 5.调查笔录: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被调查人,按照CCAR-14-R1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笔录》;&&& 6.证据保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可能被隐匿、涂改、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先行登记 并由监察员保存;监察员难以保存的,可以由当事人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遵循下列程序:(1)当场清点证据;(2)制作《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监察员和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3)《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当场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4)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并由当事人保存证据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证据加封民航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 7.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可以按照CCAR-14-R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8.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结束后,符合CCAR-14-R1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案件,承办部门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由承办监察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9.案卷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调查取证结束后3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操作提示】&&& CCAR-14R1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证据未经查证核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材料和书证应当是原始材料或者凭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材料和书证应当由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监察员注明。&&&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解除登记保存措施,按照CCAR-14R1附件四的规定制作《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该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现场检查涉及专门问题的,由国家认可的单位鉴定,出具鉴定结论;现场检查按照CCAR-14R1附件五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在现场笔录中注明;现场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监察员在笔录上注明;现场笔录有在场两名以上监察员签字并载明时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有违法行为人;有违法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属本机关、组织管辖和职责范围;违法行为未超过两年追诉时效。&&& 案件承办部门调查取证结束后向法制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调查笔录、现场笔录;鉴定结论、调查结论;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退还清单;行政相对人的资质证书;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其它相关资料。【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三十一条至四十条。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律审查和处罚决定程序(一)适用&&& 适用CCAR-14-R1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完成行政检查或者案件调查程序之后,均适用本程序。(二)程序&&& 1.案卷移送:行政检查和行政案件调查结束后涉及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3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 2.法律审查:法制部门对案件材料进行法律审查;&&& 3.事先告知:不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辩解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法制部门应当听取陈述和申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照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理;&&& 4.处罚报告:当事人放弃陈述辩解或者陈述辩解结束或者听证结束,法制部门按照CCAR-14R1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呈批报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5.处罚决定:民航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或者民航行政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宣告送达:法制部门按照CCAR-14-R1附件十二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制作后5日内宣告并送达当事人。&&& 7.处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执行行政处罚;&&& 8.处罚结案:符合CCAR-14-R1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予结案,按照CCAR-14-R1附件十三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9.案卷归档: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按照《民航行政机关执法案卷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操作提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调查终结对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下发《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制部门对案件材料进行法律审查按照本部分第8节规定的内容执行。&&& 法制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按照CCAR-14-R1附件十一的规定制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民航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具民航行政机关印章或者执法专用章,不得盖具承办部门印章。&&& 行政处罚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结案:行政处罚决定由被处罚人自觉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消;免于行政处罚;撤消的案件;执行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它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二条。
第七节&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适用&&& 民航行政机关拟实施下列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1.不少于人民币30000元罚款;&&& 2.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执照;&&& 3.责令停产停业。二、程序(一)听证告知:行政检查和行政案件调查结束后涉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制部门按照CCAR-14-R1附件七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二)申请审查:法制职能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审查是否符合CCAR-14-R1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10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三)听证通知:按照CCAR-14-R1附件八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四)听证组织:按照CCAR-14-R1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做好听证会准备,听证会遵循下列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和听证目的;&&& 2.承办监察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3.案件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4.询问证人,向证人质证;&&& 5.听证双方就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 6.辩论结束,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 7.按照CCAR-14-R1附件九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五)听证结束,由听证主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操作提示】&&&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不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在3日内向法制部门提交听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在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告知听证日期、地点,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执法案卷。&&& 当事人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视同当事人的行为,但以其未立即提出异议为限;当事人不止1人的,可以委托共同代理人,也可以分别委托1至2人代理;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应当许可。&&& 行政处罚听证以核查事实为主要目的,由法制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承办监察员参加听证。&&&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归入民航行政执法案卷。【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八节& 行政处罚法律审查一、行政处罚法律审查一般要求(一)民用航空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或者受委托组织的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处罚建议初步法律审查。(二)法律审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和实体合法。(三)存在实体违法或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建议,退回案件承办部门改正。(四)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进行事后审查。二、行政处罚法律审查的内容法律审查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2类,各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后法律审查1.程序审查(1)行政处罚是否符合CCAR-14-R1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管辖规定;(2)该案件是否符合CCAR-14-R1第十六条规定同时具备的3个条件;(3)监察员是否遵守CCAR-14-R1第十六条规定6款程序;(4)《民用航空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否符合CCAR-14-R1第二十八条的规定;(5)当场收缴罚款是否符合CCAR-14-R1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6)监察员是否因当事人异议或者申辩加重或停止当场处罚。2.实体审查(1)主体审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CCAR-14-R1第三章的规定;(2)处罚种类、幅度、适用审查(a)实施或拟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是否符合CCAR-14-R1第四条的规定;(b)实施或拟实施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限定的幅度;(c)实施或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情节、性质、损害后果是否相适应;(d)不同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似,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相当;(e)当事人一次性违法行为,是否给予了2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f)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是否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处罚。(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初步法律审查&&& 1.程序审查(1)拟实施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CCAR-14-R1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管辖规定.(2)实施检查、调查、取证的监察员是否符合CCAR-14-R1第三十三条的规定;(3)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是否符合CCAR-14-R1第三十四条的规定;(4)检查、调查、询问和《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笔录》是否符合CCAR-14-R1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5)当事人或者其他被调查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书证是否符合CCAR-14-R1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6)采取先行保存措施的证据和《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其送达、加封是否符合CCAR-14-R1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7)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处理是否符合CCAR-14-R1第三十八条的规定;(8)现场检查和《民用航空行政案件现场笔录》是否符合CCAR-14-R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9)行政处罚建议是否符合CCAR-14-R1第四十条规定的5个条件;(10)《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是否符合CCAR-14-R1第四十条的规定;&&& 2.实体审查(1)主体审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CCAR-14-R1第三章的规定;(2)处罚种类、幅度、适用审查:(a)实施或拟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是否符合CCAR-14-R1第四条的规定;(b)实施或拟实施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限定的幅度;(c)实施或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情节、性质、损害后果是否相适应;(d)不同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似,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相当;(e)当事人一次性违法行为,是否给予了2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f)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是否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处罚。【操作提示】&&& 本节根据CCAR-14-R1的规定,逐条分列简易程序事后法律审查要点13个,一般程序法律审查要点17个;既可以用于法制部门法律审查,也可以用于承办部门自查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四条、第八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九节、行政法律文书&&& 行政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记录、依据和档案资料,也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书面证据。一、行政法律文书使用(一)制作行政法律文书采用标准公文纸型(A4),民航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电子版。(二)填写&&& 1.法律文书可以采用计算机打印或钢笔填写;&&& 2.法律文书各项内容填写齐全,不需填写的事项,在空白处划线;&&& 3.涉及证据数量和罚款金额的数字必须大写;&&& 4.案情所涉及的时间、地点、行政相对人名称,首次使用填写全码全称,以下可用规范简称;&&& 5.案情涉及的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设施、设备、器材、工具等,首次使用填写规范技术术语或品名,以下可用规范简缩术语或品名;&&& 6.首次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填写法定名称和编号,以下可用规范简称或编号。二、行政法律文书送达(一)送达方式&&& 民用航空行政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主要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4种。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二)送达时间&&& 1.送达时间计算:法定送达时间天数是指工作日天数,不包括在途时间。&&& 2.送达时间确认:法律规定的送达时间是指受送达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三)送达时限&&& 1.《民用航空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 2.《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后当场送达;&&& 3.《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当事人或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后当场送达;&&& 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 5.《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 6.《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5日内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按照本节所述方式送达;&&& 7.《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建议书》:不限;&&& 8.《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制作后及时送达或与《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 9.《民用航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场送达或制作后立即直接送达;&&& 10.《民用航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民用航空查封扣押退还清单》: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时限最后1日前直接送达。【操作提示】&&& 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由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案卷中载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执由各行政机关印制,内容至少包括:行政法律文书名称、受送达人、送达地点、送达时间、送达方式、送达人、收件人和其他必要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附件一至附件十一、附件十三,《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4R1)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三、行政法律文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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