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学习《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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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的通知(青人规备收〔2014〕15号)
青政办发〔2014〕9号
发布日期: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根据《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22号),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原则,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快改革创新为重点,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公办为主、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前教育协调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城乡适龄幼儿接受公平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发展目标  到2016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资源充足、公益普惠、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普及水平、规范管理、保教质量等方面,达到全国同类城市先进水平。  (一)学前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9%以上;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在城乡普遍开展,婴幼儿和家长(看护人)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  (二)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显著增强。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全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达到幼儿园总数的8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达到在园幼儿总数的90%以上。  (三)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规模不断扩大。全市城乡9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镇(街道)中心幼儿园100%达到省、市示范幼儿园标准,省、市示范类幼儿园达到城镇幼儿园总数的70%以上。  (四)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大幅度提高。80%以上的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达到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教师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幼儿园医务人员、财务人员、保育员和炊事员全部持证上岗。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快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区、市为主,区、市和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扶持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2.加大学前教育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成本的分担比例。各级政府应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拓宽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和地方教育附加中,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达到850元/年以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贴标准达到2400元/年以上。各级政府应不断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公办幼儿园,扶持国企、部队、高校、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助学前特殊群体,加强师资培训,实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等。到2015年,市及各区、市政府部门举办的实验类幼儿园纳入财政拨款范围,列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自收自支类幼儿园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3.优化城乡学前教育设施布局。按照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00所。每个镇(街道)至少举办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并通过省级认定。加强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移交和使用的规范管理。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加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加快满足适龄幼儿就近入园需求。  4.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者出资举办幼儿园。通过给予税费减免、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优惠政策,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派驻公办幼儿教师、生均定额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5.资助学前教育特殊群体。学前教育特殊群体生均资助标准达到1800元/年以上,资助范围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城镇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等。切实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幼儿的入园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对具有参加集体活动能力的自闭症幼儿和视力、听力、智力等有障碍的幼儿进行融合教育。发展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鼓励区、市建设公办学前特教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教一体的学前特教机构。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残疾幼儿、孤儿免除保教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照不低于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加大保障力度,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现代化。  1.提升农村幼儿园装备水平。健全农村幼儿园装备投入保障机制,按照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配齐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办公和保教设施设备。加强农村幼儿园装备管理,提高装备利用率。  2.提升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强幼儿园信息化建设,重点为农村幼儿园配建校园网。搭建青岛市学前教育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动信息技术在幼儿园管理、保教工作、师资培训等方面广泛应用。  3.提升学前教育国际化水平。建立境外学前教育机构与本市幼儿园之间互访、学习交流机制,积极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经验。鼓励引进境外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办园。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提升幼儿教师专业素质。  1.加大师资培养培训力度。实施第二轮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三年全员培训计划,加强医务和财务人员、保育员、炊事员等人员培训。实施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计划,鼓励优秀幼儿教师在职参加本科及以上教育,所需经费由区市教育部门、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实施名师、名园长培训计划,建立幼儿园名师、名园长工作室制度,支持名师、名园长开展带“徒弟”活动。鼓励农村幼儿园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每年免费为农村地区定向培养200名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幼儿教师,其中男教师不少于50名。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幼儿教育高等院校建设工作。  2.落实幼儿园师资配备标准。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配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提高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到2015年,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教师比例达到50%以上,每所农村幼儿园至少有1名公办幼儿教师。其他各类幼儿园按照师资配备标准配齐教职工。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  3.切实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各级政府、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依法保障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到2016年,经考核认定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要达到公办幼儿教师平均工资的70%以上,工资、保险等待遇按80%以上的比例列入区(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由区、市政府统筹发放。  (四)加快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完善学前教育监管机制。加强幼儿园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监测制度,对幼儿园办园条件、师资配备、保教质量等实施动态监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办园行为和经费使用的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2.加快幼儿园招生制度改革。完善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建立幼儿园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扩大城镇适龄幼儿就近入园试点范围。按照省定标准控制幼儿园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班额标准的下限开展小班化试点工作。  3.加快幼儿园办园模式改革。各级政府部门、群众团体举办并已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幼儿园,要逐步移交给幼儿园所在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完善以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为核心的镇域一体化管理模式,实行办园经费、教师调配、师资培训、保育教育等方面的统筹管理。推广集团化办园经验,采取“名园带弱园、名园带新园、公办园带民办园”等措施,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规模。  4.加快幼儿园保育教育改革。各区、市要加大学前教育教研人员配备力度,建立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幼儿园保教工作专家指导团,重点指导农村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充分发挥实验类、示范类幼儿园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进省、市十佳幼儿园和省、市示范幼儿园创建活动。完善幼儿园保育教育与小学教育有效衔接的机制,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  5.深入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建立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注册制度,加强对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管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医教结合、科学专业”的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区(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早期教育指导体系。各区、市至少设立1处独立建制的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并依托幼儿园、社区医院、妇幼保健站(所)、全国科学育儿示范基地及项目服务点、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每年为辖区内婴幼儿家长(看护人)提供4次以上免费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加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研究,制定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纲要,提高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质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区、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区、市要优化调整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综治、质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二)加强督导考核。各级政府应将下级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市、区(市)政府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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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rdxxzx@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文华批示肯定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学前教育条例工作-青岛市教育局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文华批示肯定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学前教育条例工作
来源:学前处&&|&&发布日期:
&&& 为推动《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2014年下半年,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提出了意见建议。市教育局高度重视,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落实市人大意见建议的责任分解方案,明确了责任分工、工作措施和进度,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文华对此作重要批示,指出调研深入细致,措施针对性强,责任分解到位,督查跟进有力,具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必将推动我市学前教育长足发展。
  目前,我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7.5%,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和质量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自2013年6月颁布实施《条例》以来,在市人大的指导下,市教育局深入学习贯彻《条例》,依法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并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形成了以《条例》为统领,以学前教育规划建设、经费保障、人员配备、规范管理等规范文件为主干、具有青岛特色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政策体系。二是提高区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支出的比例,举办高中的区市达到5%,不举办高中的区达到10%以上。三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近年来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幼儿园849所,提供优质学位15万个。2014年新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71所,提供普惠性学位1.8万个,全市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比例达到了72%。四是幼儿教师队伍素质显著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稳步提高。
  下一步,市教育局将根据市人大意见建议,以实施《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加快发展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力争到2016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资源充足、公益普惠、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市学前教育在政府财政投入、普及水平、规范管理、保教质量等方面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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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 : 教科文卫委员会
作者 : 徐晶
发布日期:
  根据今年的工作安排,自7月份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邹川宁副主任的带领下,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先后听取了市教育局和市北区、即墨市政府的专题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市北区、即墨市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走访宝城、万科蓝山和大信镇中心、兴华等4所幼儿园,并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  自2013年6月《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严格遵循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积极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公办为主、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推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化发展。截止2013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幼儿园2411所,其中公办幼儿园1694所,占70.3%,民办幼儿园717所(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48所),占29.7%,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72.2%。3-6岁在园幼儿23.2万人,其中公办和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15.4万,占66.4%。全市3-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97%,学前三年教育全面普及。  (一)加强学习宣传,努力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条例》公布实施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下发《关于学习贯彻&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的通知》,印发《条例》单行本3000份,发放至各区(市)及所辖幼儿园。制定了全市学习培训计划,实行三级培训体系,并成立专家讲师团赴各区(市)进行巡回解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条例》中的亮点和重点进行宣传和解读,大大提升了社会对学前教育及《条例》的知晓度、关注度和参与度,扩大了社会影响,激发了全社会读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条例》中各项保障扶持机制  按照《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均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实现了学前教育经费占预算内教育支出5%(不举办高中的市内三区达到10%)的经费保障要求。认真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和综合奖补制度、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制度。2013年,市财政向公办幼儿园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及补助9435.2万元,各区(市)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1701.3万元。  (三)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学前教育办园条件和环境  2013年,全市着力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投资7亿元,用于新建、改扩建幼儿园225所,提供学位4万余个。针对幼儿园标准化建设重点在农村的问题,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先后拨付补助资金6142万元,加大对镇(街道)中心和村(社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的扶持力度,有效缓解困难区(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压力。2014年初,为配合《条例》有关内容的落实,教育、建设、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物价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青岛市教育局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细化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为今后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移交以及管理、使用,做足做好政策支撑。  (四)突出规范管理,提高学前教育工作科学化水平  先后通过修订市十佳、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完善动态管理制度,开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检查,严格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全市保育保教质量和水平。全面落实幼儿园免试入园、各类早教指导活动不得作为入园前置条件的《条例》要求。积极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不断扩大“就近入园”试点成果,建立幼儿园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采取网上报名和电脑派位方式确定入园幼儿,实现了幼儿入园的公开、公平、公正。2014年,市内三区“就近入园”试点幼儿园比上年增加35所,达到65所。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布局不合理。由于受历史性办园模式、管理体制、配套政策等原因的影响,导致目前我市公办幼儿园布局滞后于城市的快速发展。有的区(市)一定区域内公办、普惠性幼儿园数量严重不足。有的区(市)城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不到位、建成后使用管理不规范。  (二)区域间学前教育资源发展不均衡。市内三区间,优质资源多集中在传统区域,其他区域明显偏低。城乡间,城区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师资配备和保教质量明显优于镇村幼儿园。学前教育均衡化发展一定时期内难以见成效,幼儿“择优质园、公办园”现象频繁发生。  (三)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仍然突出。受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二胎生育高峰潮都将会带来城市人口的急速增加,这势必造成对学前教育资源需求量的大幅提升,现有城区内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园的学位数量和师资力量,将难以满足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  (四)幼儿教师队伍素质和福利待遇亟待提高。目前,我市专科及以上学历幼儿教师比例和教师持证上岗率虽有所提升,但是与全国、全省平均数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有的区(市)公办幼儿园教师年龄、专业、性别结构性矛盾凸显,难以适应现代幼教工作的需要和要求。有的区(市)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的相关政策支持不完备,幼师队伍人员流动性大。有的区(市)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月平均工资偏低(仅为1700元),五项社会基本保险尚未保障到位。  (五)学前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全市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幼儿园运行经费保障水平较低,75%以上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主要依靠收费渠道解决,大大加重了幼儿家长负担。有的区(市)受历史欠账太多、地方财政收入等制约,在新园建设、老园改造、园舍回购、设施投入、人员招聘以及镇村两级幼儿园的标准化配建等方面存在较大资金缺口。  三、意见建议  (一)科学统筹规划,促进学前教育资源的均衡化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作为本区域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促进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发展的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统筹布局、科学规划,通过新建、改扩建、合并办园等方式,对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进行优化整合,逐渐缩小城乡学前教育办园差距,促进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均衡化发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重点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倾斜力度;适当提高对普惠性民办园的补贴标准,激发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园的热情和主动性,发挥好普惠性幼儿园的有益补充作用。  (二)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保障能力。建议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条例》实施前在出让土地上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开展一次摸底清查,分类指导,分别施策,努力发挥存量配套幼儿园的作用。对于出让土地上配建学前教育公共设施并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要出台有关政策给予引导扶持,使其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对于将按规划配建的学前教育公共设施挪作他用或改变使用用途的,要进行专项清理,依法依规限期予以纠正;对于确需政府回购举办为公立幼儿园的,要根据本区域内对学前教育资源的实际需求情况,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实施,不断扩大公办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同时,积极探索我市学前教育资源分配保障新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优先满足双证居民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推进学前教育的发展思路,努力提高学位供给能力,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资源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  (三)规范办园标准,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保教质量上水平。要加大对全市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培训、安全、食品安全等进行评价与检测。积极发挥公办幼儿园的骨干示范作用,通过携手办园、结对办园等形式,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进一步增加优质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数量。完善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持续扩大城镇适龄幼儿就近入园范围。加强对幼儿园的准入管理,明确幼儿园审批及管理细则,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确保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四)强化师资配备,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及时核定事业性人员编制,加大向村(社区)幼儿园派遣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力度,提高村(社区)幼儿园的办园水平。进一步健全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基本待遇保障制度,落实工资、医疗、保险、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探索出台民办幼儿园教师基本待遇保障制度指导办法,缩小公办与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基本福利待遇差距,进一步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科学优化幼儿园教师队伍结构,继续加大对大中专院校幼教专业毕业生的引进力度,提高各类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加大对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训力度,特别要对普惠性幼儿园师资培训进行倾斜,努力办好全市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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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rdxxzx@《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出台 普惠学前教育有保障
来源:齐鲁网
关键词:青岛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保障
[提要]记者近日获悉,《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2日在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批准,并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青岛6月5日讯(实习记者 贾倩)记者近日获悉,《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2日在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批准,并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
  记者了解到,正式批准的《条例》共九章六十条,规定了总则、学前教育设施、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保育与教育、早期教育指导、保障与扶持、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幼儿园的举办实行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学体制&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例》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贴、派驻公办教师、租金补贴等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扶持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者出资举办幼儿园。&
  对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倾斜力度加大
  《条例》在较多条款中体现了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支持。在规划布局和设施建设方面,《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的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标准化建设。&第七条规定:&农村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所公办幼儿园或者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分园区。&在师资建设方面,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在培养培训、岗位设置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幼儿园给予扶持。&在经费保障方面,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幼儿园、支持农村学前教育&&&.
  对学前教育特殊群体的保障
  针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园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流动人口具有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的,其子女可申请入园,并在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针对残疾幼儿入园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招收残疾幼儿。鼓励社会各类康复机构、福利机构为残疾幼儿提供康复帮助。&在各级政府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用途上,第四十二条点明可用于资助学前教育特殊群体。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残疾幼儿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防止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或者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小学阶段文化课的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这一要求是对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的贯彻和落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遏制当前部分幼儿园存在的盲目迎合家长要求,不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保障幼儿的游戏权,促进其健康快乐成长。
  规范了幼儿园收费行为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幼儿园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读物、教辅材料或者参加有偿培训活动&.这是《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等要求的具体化,能够减轻家长经济负担并减轻幼儿在园压力。
  重视了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工作人员和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必要的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安全。&对于设施设备及用品安全,《条例》规定&幼儿园提供的食品、玩(教)具、生活设施以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对于校车管理,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登记接送情况。&这些规定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幼儿园安全工作。
  尊重了家长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幼儿园不得&泄露幼儿及其家长信息&;第四十八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学前教育政策、教育督导等管理信息,公开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幼儿园质量监测情况、收费情况、接受政府补助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这些内容有利于保障幼儿及其家长的权益,并促进政务公开。(完)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拨打新闻热线9,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提供新闻线索。
[责任编辑:李英、贾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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