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偷税是不是偷税漏税财务人员责任也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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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财务人员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我们都知道,作为一个企业或者是公司,我们在经营的过程中,是需要交税的。但是也有些人想逃过法律的眼睛,偷税漏税。那么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偷税漏税财务人员会受到刑事处罚吗一、偷税漏税财务人员会受到刑事处罚吗&本罪是指纳税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二、立案 标准纳税人依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应予立案。三、定罪标准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为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逃避缴纳税款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应以逃避缴纳税款共犯论处。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四、量刑标准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五、条文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偷税漏税财务人员会受到刑事处罚吗”的相关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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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企业设“阴阳帐“偷逃税,相关财务责任人被判刑!!!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公司设立“阴阳账”逃税&&会计、财务总监、总经理均被判刑!请会计人员仔细阅读下面的判例,避免自己在工作中遭遇类似的情况,防患于未然!
被告人许某某(会计)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新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女,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康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日至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元(含税),少缴增值税元,日至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含税),少缴增值税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元。案发后已补交应纳税款。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新华公安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及营业执照、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三香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度、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同案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许某某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之间依法判决。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逃税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日至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元(含税),少缴增值税元,日至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含税),少缴增值税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元。案发后已补交应纳税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平煤九矿那,我是200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去的这个公司,当时公司的总经理是陈某某,财务总监和会计是张某某,我去后做公司的出纳,到2005年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公司的总经理换成我姑父黄某某,我开始做公司会计,负责记账,一直做到2008年公司停产,公司财务总监一直是张某某。在这期间公司没有其他会计,就我自己。我当时有会计执业资格,后来没再审过,就没用了。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财务由张某某负责,他是主管,我是会计。三香陶瓷公司的账都是我做的,是公司的领导让我做的两套账。我做会计后公司的领导黄某某和张某某让我做两套公司账目,一套是公司经营的实际账目,也是真账,另一套是张某某把报表做好后给我,我把他提供给我的数据记到账上,这套是假账,从我2005年做会计到2008年一直就是这样,公司的真假两套账都是张某某、黄某某他们让我做的。为什么做两套账,当时我不知道,后来公司因为偷税被查处后,我才知道公司让我做假账是为了隐瞒公司的实际收入,偷税用的。我不知道做假账是干什么用的,我的会计证是在岳阳花钱找人买的,我之前也没做过会计。公司每年主营业务收入是多少我不知道,我做会计期间三香陶瓷公司共隐藏多少收入、偷了多少税我不知道,我只负责记账。账目情况我现在记不清了,做假账的事是黄某某、张某某让我做的,陈某某应该也知道。
日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供述:月份我到河南省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当出纳,当时总经理是陈某某,张某某是公司会计,2005年我接张某某当三香陶瓷公司的会计,张某某升任财务总监,2005年三香陶瓷公司的总经理为黄某某,至到2007年。2007年至公司倒闭(2008年下半年),公司的总经理又换成了陈某某,我是从2005年至2008年一直为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我是2005年7月份左右接的会计,之前的账都是张某某做的,月份(我没接会计前)的账是张某某做的,但有时我也帮记记账,只是帮张某某的次数很少。我们公司有偷税的情况,三香陶瓷公司有真假两套账,向平顶山市国税机关少报了许多主营业务收入,具体隐瞒了多少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多少税我记不清了,每次报税都是张某某去税务机关申报的,我任会计期间的公司账目是我做,都是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让我怎么做账我就怎么做账,我在当三香陶瓷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做过真假两套账,这都是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让我做的,他们三个都给我讲过,让我把公司的账分开,即做两套账,一套给自己看的,另一套是报税务机关的,我就按他们三个人说的做了,领导让我这样做,我就这样做了,现在看是公司以此为手段偷税。
2、同案犯黄某某供述:2004年5月份左右,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法人是谭绍先,经营地点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平煤九矿院内,股东有我、平煤九矿、陈某某、彭某某,2004年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是陈某某,会计是张某某,2005年元月我接替陈某某任总经理,张某某任财务总监,财务人员有许某某,2005年7月我们公司被省发改委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后来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被新华区国税局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2005年1月至2007年9月我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财务等全面工作,张某某、许某某是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账目及纳税申报情况。在我的任期内,2005年该公司盈利大约20万左右,2006年盈利大约100多万元。以后我就不清楚了。我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我公司没有全额缴税,有真假两套账,向新华区国税局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时少报了主营业务收入,偷了税。少缴了多少税我具体说不上来,隐瞒了多少主营业务收入我也说不上来具体数字。
公司之所以出现真假两套账是为了:
1、应付平煤集团九矿的管理检查;
2、能少缴点税就少缴点税款。我任总经理期间公司账目、凭证是由许某某做的,向国税局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及纳税是张某某去做的。张某某向我讲过公司隐瞒的有主营业务收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国税局少申报纳税,我也对张某某讲过,2004年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就没有完全申报纳税,2005年也照2004年的办。后来张某某也确实这样做了,2005年、2006年都少报的有税。公司做真假两套账的事,张某某、许某某都给我说过,我对他们说没有关系,做两套账也没有事。
我当时这样说主要的想法是:
1、做两套账应付下平煤的管理检查。
2、少缴点税。我本人对税法不是太了解,对税法的规定也不重视,对是否全额缴税也感觉无所谓。平顶山币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做真假两套账偷税的事陈某某、我、张某某、许某某都知道。公司做的真账是公司真实反映生产、销售情况,公司自己看的,假账是应付平煤检查及新华区国税局检查用的,假账是隐瞒了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向国税部门申报也是按假账申报的,这样申报少缴税款张某某向国税局申报纳税前向我汇报过,我刚接管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时,张某某申报纳税向我说过,2004年没有完全纳税,我也给张某某讲2004年公司就没有完全申报,2005年也按2004年的办,税款不用缴太多。2005年、2006年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共偷了多少税我不清楚,账上一定能具体反映。
3、同案犯张某某供述:我是2004年6月去的平顶山三香陶瓷公司,一直干到2008年8月该厂停产,我进三香陶瓷公司后干公司的会计一直从2004年6月至该年年底,05年之后我就不再做账了,05年之后许某某做了三香陶瓷公司的会计一直到2008年8月。2004年我还是公司会计时,当年的账是我做的,公司的账也是每月做一次,然后我拿着每个月的账去新华区国税局报税,报的当月的税,2005年起我当公司财务负责人后,会计是许某某,每个月她结完账,做完账后都必须让我看税务申报表,之后还是我去新华区国税局申报税,一直到停产每个月按时申报,这期间没有人代劳过。2004年公司主营收入和报的税款我记不清了,但2004年公司真实主营收入和向国税局申报的主营收入不一致,有差距。差多少我记不清了,真实的主营收入要比向国税局申报的收入高,隐瞒的有收入,当时总经理陈某某对我说,公司没有钱,资金短缺,公司产品出了许多次品,次品就不要报税了,所以我就听他的少报了公司业务收入,隐瞒收入一定会少缴税,是陈某某让我少报的。2005年许某某接我的会计后,她一直都是公司会计,公司的账都是她做的,她做会计时也隐瞒的有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情况,每个月她做完帐后都让我看两个表,一份是公司真实的主营收入表,一份是向国税局申报税的主营收入表,每个月两个表上收入不一样,向国税局申报表上收入要低。然后我拿着向国税局申报表去报税。2005年3月份,许某某接会计后,我才知道公司有真假两套账,2005年黄某某当总经理时也给我讲过,2004年没有完全申报,2005年也按2004年办,而实际到2008年公司停产,一直每个月都隐瞒少报这收入。在许某某当会计期间她一直坐着真假两套账,少向国税局报收入少缴税。许某某做两套账都是陈某某、黄某某要她这样做的,我也知道两套账的事情。
4、陈某某证言:2004年平顶山三香公司的总经理是我,具体任总经理时间是从公司成立到日,2004年会计是张某某,这年黄某某在公司没有职务,只以股东身份负责我公司的机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指导,别的黄某某不负责,日后总经理换成了黄某某,他一直当总经理到2007年12月份,在黄某某当总经理期间会计叫许某某,但许某某具体什么时间接的张某某我不清楚,财务总监为张某某,没有副总经理,黄某某负责全面公司日常工作,2007年12月份我又接替黄某某当了公司日常工作,一直到2008年7月份,这期间财务总监为张某某,会计为许某某,我们变换过经理,当时公司法人一直为谭绍先。2004年的账是张某某负责做的,他是财务总监兼会计,2005年到2008年的账是许某某做的,但她什么时候接的张某某我不清楚。2004年我任总经理的时候公司没有全额缴纳税款。2004年三香公司刚成立时没有全部缴税有三个原因,一是我不知道我们公司应当缴税的税率;二是我公司生产出的产品有差别,有许多次品,这些次品有些抵债了,有些低价卖出;三是公司每月收入高低不等,有时资金没有按时到账,就按上个月收入水平报了,少报了收入少缴了税。具体以账目为准。黄某某接替总经理后我回湖南岳阳了,公司管理我不再参与,只是开公司董事会时我来开会,开完会我就走了。
另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新华公安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及营业执照、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三香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度、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逃税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鉴于案发后同案犯已补交应纳税款,且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悔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5000元,下余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姚 博&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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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公司、办企业本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但厦门市某典当有限公司为逃避纳税,竟采用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列成本。近日,厦门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周密调查,确定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补征税款、滞纳金,加处罚款合计195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疑点:企业会议费一年近百万元?    厦门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告诉记者,在对某典当有限公司进行初步检查时,他们就发现了诸多疑点:典当公司只有五六名员工,一年当中企业却花费了近百万元的会议费;一家为典当公司介绍业务的咨询公司A突然停止申报纳税,继而失去了踪迹,并已被认定为“非正常纳税户”;一家已成立一年却没有员工、长期“零报税”的投资公司B,却以“退款”的名义向典当公司转账近300万元,而典当公司对其“退款”的解释也仅仅是轻描淡写,一句带过:“以前约定的业务没开展,所以退款。”  这几个看似无关的疑点事件,是否存在内在联系?  怀揣着这些疑问,稽查人员从外围调查着手,开始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  经过调查,厦门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发现,该典当公司已支付给会展公司C一笔用于承办会议的款项,不久后会展公司C以“退款”的名义,将资金支付给了投资公司B。而典当公司支付给咨询公司A的一笔款项,也同样以这种方式被支付给了投资公司B。  投资公司B资金链中款项往来的蹊跷走向,频繁接收“退款”的行为加深了稽查人员对它的怀疑。稽查人员于是对投资公司B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不出所料,B公司与典当公司实际并无业务往来,而是只帮其“过账”。  侦破:虚构业务偷税难逃法网!  在逐步深入的检查过程中,相关企业的资金走向越来越清晰:典当公司分别支付给咨询公司A和会展公司C两笔资金。咨询公司A和会展公司C以“退款”的名义,将款项支付给投资公司B。投资公司B同样以“退款”的名义把上述两笔款项再转回典当公司。典当公司对企业支付的两笔款项,最终都通过投资公司B回流到自己的账户。实际上,典当公司账簿上出现的所谓“会议费”、“咨询费”都未实际发生,该企业只是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制造假象,通过虚列会议和咨询成本偷逃税费。  面对稽查人员周密调查后提供的充分证据,典当公司负责人承认了虚构业务的违法行为,厦门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补缴税费79万元,加收滞纳金2万元,处罚款114万元,合计195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厦门地税局稽查人员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企业发展壮大,需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来实现。企图通过虚构业务、虚列成本等歪招获利,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并有可能因偷逃税款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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