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标准 清理整顿交通部关心对拉联合收割机的车辆进行整顿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计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做好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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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计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做好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
【发文字号】 农机发[1996]1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计委、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做好联合收割机
 跨区收获小麦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1996〕1号)
(法宝联想: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公安、交通、物价厅(局)、石油公司,黑龙江农场总局:
  近年来,我国小麦联合收割机发展迅速。一些省(自治区)利用不同地区小麦成熟的时间差,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这一活动对提高联合收割机的利用率,推进小麦收获机械化发展,夺取粮食丰产丰收,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农机服务组织形式,它有利于促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保证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计委、中国石化总公司共同研究决定,支持各地组织联合收割机开展跨省、地、县收获小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各级农机部门要把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作为三夏农机化生产的一项中心工作切实组织好。各地公安、交通、物价、石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作为一项重要的支农措施,予以重视和大力支持。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所需物资、资金上给予支持。各地可成立临时领导机构,保证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工作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
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和服务工作。农机部门要认真组织联合收割机和机手参加跨区收获小麦。参加跨区收获的驾驶员,必须具有规定的驾驶资格,机车牌证齐全,技术状态完好。对申请参加跨区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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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整顿对台远洋渔工劳务经营秩序的紧急通知()
15:45&&&&&来源:&&&&&编辑:system
关于全面暂停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办公厅、外经贸委(厅、局)、台办、外办、公安厅(局)、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交通厅(局)、各有关海事局、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始于80年代,并很快成为两岸经贸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这项业务的发展,我渔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是益突出,劳资纠纷、工伤乃至凶杀等各类突发事件时有发生,1999年2月更是发生了台湾"金庆12号"船长枪杀我15名渔工的恶性事件。在此情况下,为切实保护我对台渔工的合法权益,整顿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秩序,1999年5月,外经贸部会同国台办等六部办联合召开紧急会议并下发了《关于整顿对台远洋渔工劳务经营秩序的紧急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347号),暂停了对台远洋渔工业务。
  两年来,对台远洋渔工业务清理整顿工作的效果并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对台渔工在外人数不降反升,对台渔工业务经营秩序混乱、渔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仍很严重,各类恶性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据调查分析,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出于局部利益,未严格执行《通知》有有关规定,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给经营公司违规向台湾渔船继续派出远洋渔工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经营公司从设在福建、浙江的台轮停泊点以近海渔工的名义大量非法派出远洋渔工;还有一些经营公司利用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不严的漏洞,通过与第三地代理公司签约或在台湾船主更改船籍后,已知其实为台湾渔船仍与其签约继续向台轮派遣远洋渔工。
  为堵塞漏洞,改变目前对台渔工业务经营秩序混乱的状况,切实维护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暂停对台远洋渔工业务。各级地方外经贸、外事、公安、交通等部门必须继续坚决执行《关于整顿对台远洋渔工劳务经营秩序的紧急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347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不得对对台远洋渔工业务进行立项审批,不得予有关人员办照、办证及出境放行。经营公司一律不得新签、续签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同,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台湾渔船派出远洋渔工。
  二、暂停对台近海渔工业务。经营公司一律不得在任何台湾渔船停泊点向台湾渔船派遣近海渔工,各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近海渔工劳务合同一律停止审批,各出入境边防检查和公安边防部门对上述人员不得予以放行出境。
  三、禁止经营公司向注册为外籍船只的台湾渔船及通过第三地代理公司向台湾渔船派遣渔工。经营公司向台湾以外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渔船派出远洋渔工时,须直接与外方渔业公司或船东签定合同,合同中须规定所派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转登台湾渔船工作。经营公司向有关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合同立项时,必须出具合同正本、渔轮的有效船舶证书、船东身份证明等文件。经营公司不得与代理公司或其它形式的中间商签定渔工劳务合同。
  四、各公司对目前在台湾渔船工作的远(近)海渔工一律登记造册,报主管外经贸部门备案,并在所执行合同到期后,无条件安排其按时回祖国大陆。
  五、各有关省市主管部门须坚决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齐抓共管,严格把关。对监管不严造成对台渔工劳务继续派出的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六、对弄虚作假,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经营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七、外经贸部、国台办将及时会同有关部委对本通知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全面暂停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后,将视清理整顿工作的效果及两岸民间组织的商谈情况,再议重新开放此项业务的相关事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请分别将此通知转发至各下属机构、经营公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外交部  公安部 交通部    农业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来源:&商务部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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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农业部农机发〔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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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7]93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133592&&
【正  文】
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委)、农业(渔业主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实施《》(国人部发〔2006〕8号),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研究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交 通 部    农 业 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与交通部、农业部成立注册验船师资格(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渔业船舶类)考试办公室,分别设在交通部和农业部,负责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有关各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分别委托交通部中国海事服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和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分别会同交通部直属的具有船舶检验管理职能的海事局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或管辖)区域内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交通部、农业部分别成立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本类别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提出本类别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四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的考试。    (一)A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或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检测,海事管理,渔政渔港船检管理,船舶驾驶,轮机管理,电气管理,消防检测,无损探测,测厚;下同)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二)B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三)C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四)D级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取得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申请参加A级、B级、C级或D级考试的人员,其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相关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五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各类别、各级别考试均设《》、《》、《》、《》4个科目。在A级《》科目考试的试卷中,有用英文作答的内容。    各类别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和《》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10分钟。    第六条 日前,在经批准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三)或(四)中一项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本类别该级别《》和《》2个科目,只参加本类别相应级别《》和《》2个科目的考试。    (一)A级、B级、C级或D级    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相应级别《》后,或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相应级别《》后,从事本级别船舶检验工作(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或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下同)满4年。    (二)A级    1、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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