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审批、催收和信用卡核销还催收吗可以是同一个部门吗?

银行呆账核销与终结执行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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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呆账核销与终结执行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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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商业银行运作实务中,有将金融债权作为呆账进行核销的制度。金融债权经过生效判决确定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或之后,又被银行作为呆账核销的,还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能否适用终结执行,以及终结执行后还能否恢复执行等,在法院执行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呆账核销的做法,对呆账核销与终结执行之间的关系,略陈管见。
  银行呆账核销制度
  呆账债权核销的概念及其功能
  呆账是银行业的一个专用概念。根据财政部《》(以下简称《核销办法》)的规定,呆账是指商业银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
  呆账债权(亦称为呆账贷款)是一种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债务人未按原贷款协议按时偿还本金或利息,或债务人已有迹象表明其不可能按原贷款协议按时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我国对不良贷款的分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传统上的,一种是贷款风险意义上的。传统上的不良贷款分类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版)作出的分类。按照这种分类,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贷款风险意义上的分类,则与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相关联。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亦称“五级分类”。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等三类贷款合称不良贷款。{1}“五级分类”中没有明确出现呆账贷款的概念,就银行实务角度而言,呆账贷款与“五级分类”的关系是:呆账贷款基本上都是损失类贷款,但损失类贷款却不一定是呆账贷款。
  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2}这一做法主要与银行业审慎经营的原则相关。银行审慎经营的实质,就是在真实反映银行资产与负债、资产风险与资产收益的基础上,对风险作出正确判断,实现资本、效益和风险的综合平衡。如果呆账贷款长期挂账,呆账损失不及时核销,将导致银行损益核算严重不实,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最终会致使银行经营风险不断集聚,危及金融安全。{3}因此,为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自1988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后,银行普遍建立了呆账核销制度。
  呆账债权核销的性质与效力
  财政部《核销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银监发〔2004〕89号,以下简称《核销工作通知》),是目前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的主要文件。
  综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其与债务人关系方面来看,呆账债权核销具有如下特点:
  1.呆账债权核销是银行内部事务,要求对外保密。《核销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该条第二款规定:核销呆账的有关情况不得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透露。第十八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由此可见,呆账债权核销作为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属银行内部管理范畴,不具有对外效力,相关工作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作为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2.呆账债权核销坚持账销案存原则。根据《核销办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已核销的呆账,应当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因此,呆账债权核销,其实是将不良贷款从银行对外公布的会计账目中转移至银行内部掌控的账目上,银行可以按照内部规定设立能够清晰记载所核销之呆账债权的档案。
  3.已核销的呆账债权需继续追索。《核销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4.核销后追回的贷款,仍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式。银监会于2004年出台的《》要求:各行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对已核销贷款进行会计核算。对于已核销后又收回的贷款,作转回贷款损失准备处理,超过原贷款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对于取得非现金资产抵偿已核销贷款的,按实际抵偿部分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转回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处置时取得的抵债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贷款损失准备。
  综上可知,呆账债权核销仅仅是银行内部账面上的处理,属银行“内政”,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外免除债务的性质,不发生呆账债权实体消灭的后果。呆账债权核销之后,银行并未免除贷款人的还款义务,反而要积极主动地催收其全部本息。“账销、案存、权在”,是呆账债权核销的简练表述,核销后的呆账债权在民事效力上并无“矮化”或“异化”。核销后追回的贷款,应按规定的方式处理,并非如传闻中所言,“成了银行内部人员私设的小金库”。
  当然,实务中,有些银行可能因工作不重视、制度不健全、激励政策不足或者对核销制度存在误解,而存在对核销后的债权追索力度不够的问题,{4}甚至存在内部人员利用核销制度漏洞参与违法犯罪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强调坚持账销案存管理原则,明确指出贷款核销只是银行账面上的处理,并未免除借款人应向银行承担的还款义务,并不表明银行放弃债权,并要求银行应继续积极催收和追偿,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资产少受损失,切实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银行系统内部也在不断加强完善呆账债权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真正实现账销案存。{5}
  终结执行再认识
  终结执行的概念和情形
  在执行程序中,因出现特殊的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继续执行,执行机构依法裁定执行程序结束,这就是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是执行的非正常结束,其意义在于,当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没有必要或者无法继续进行时,将其终结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节约,同时也可使执行当事人尽早摆脱讼累。终结执行不是执行程序的自然结束,也不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需执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方式作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6种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5条还规定,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对终结执行效力的认识变迁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终结执行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其也有一个认识上的变迁。长期以来,通说似认为终结执行属“单程车票”,一旦作出,该执行所对应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就彻底终结,永远不能再恢复执行,因此,终结执行实际上等于也免除了债务人的实体法责任,就是免责的终结。但随着执行实践的发展,该种观点受到了挑战,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终结执行的效力问题,考虑将全部终结执行的情形概况区分为免责的终结和不免责的终结。{6}这种考虑是从对个别终结执行的情形的反思开始的。如,受制于结案率的压力和其他因素,执行法官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此时,若仍坚持终结执行就是免责意义上的终结,则意味着即使之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也不能再度恢复,这会使一些被执行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赖掉自己的债务;{7}再如,对于终结执行的第一项情形,即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情况,人们也越来越注意到,一律不允许恢复执行,有失公允。因此,关于终结执行,主张其也应包括非免责意义之终结的声音出现了,认为符合特定情形的终结执行可以有“返程车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执行。特别是在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发〔2009〕15号)后,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各地法院开始采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做法,来取代以前裁定终结执行的做法,并明确赋予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执行的效力。因此,如果将终结本次执行看作是终结执行的话,也是不免责的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与债权消灭的关系
  从根本上说,区分免责的终结和不免责的终结,其根本标准在于相关的债权是否消灭。终结执行本身并不能导致债权这一实体权利的消灭,因为实体权利的得失变更,均依实体法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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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骆建建
周庆元&《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黎四奇&《法学》&2004年&第10期& 吴国平&《法学》&2005年&第5期& 李宪普&《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当代法学》&1996年&第2期& 王亦平&《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曹士兵&《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李凌燕&《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 刘定华;芥民&《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刘航;刘远&《河北法学》&2002年&第5期&【引用法规】         贷款核销制度(共3篇)
贷款核销制度
摘要:贷款核销后将不再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第三普通准备是银行实现资本充足要求的手段之一,另外由于我国贷款核销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许多方面还相当不完善,在贷款核销制度问题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篇最新贷款核销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贷款核销制度 22:36:43 | #1楼
贷款核销制度
交通银行锦州支行联合法院“虚假核销”一案被媒体曝光以后,国内外媒体的目光突然投向了以前很少为人注意的银行贷款核销制度上。但到底何为贷款核销,它需要什么条件,应遵循什么程序,由哪个部门审批,核销后的贷款损失应该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并没有多少人能够解释清楚。
何为贷款核销
贷款核销制度是银行在从事贷款业务过程中,为抵御贷款风险,根据审慎会计原则,以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冲减认定的贷款损失的账务处理过程。贷款核销制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保护存款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贷款核销制度实质上是银行内部的一种账务处理过程。这个账务处理过程的一般程序是:不良贷款经认定为损失后,经办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组织核销材料,经过有权行批准同意核销后,财会部门从贷款损失准备中划拨资金冲销不良贷款。贷款核销后,将不再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其次,贷款核销只是银行内部账面上的处理,核销后并未免除贷款人的还款义务,并不意味着一核销银行就放弃了债权,而是继续保留追索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账销案存”,即核销后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依然存续(法律法规规定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完全终结的除外),贷款人仍应承担还款义务。
一旦贷款人财务状况好转或恢复还款能力,银行还应积极催收和追偿。
第三,贷款核销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内部管理行为,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贷款核销信息作为银行的商业秘密,对外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为了有效防范贷款人因知悉银行贷款核销信息而放弃还款意愿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道德风险,银行内部应该严格控制贷款核销的知悉范围,除向银行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报送贷款核销的明细情况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有关贷款核销的详细信息。
贷款核销制度有必要存在吗
震惊中外的交通银行锦州支行“虚假核销”一案被曝光以来,有人在媒体上提出取消银行贷款核销制度,这就需要我们了解银行贷款核销制度有没有存在的意义和必要。
贷款核销制度是现代商业银行国际通用的一种做法,从理论和实践来看,目前贷款核销制度主要有直接冲销利润法、一般准备法、专项准备法以及特种准备法四种形式。上述四种方法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的贷款核销制度。其中,一般准备法和专项准备法相组合、特种准备法作为补充构成的贷款核销制度,提留时不会对当年利润产生剧烈影响,补偿取用时,又可以使银行避免因贷款损失而对当年收益的冲击,较为符合审慎会计原则的要求,对银行的稳健经营最为有利,也普遍为各国中央银行所提倡。 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纽约联储主席麦克唐纳指
出,对于银行及整体银行体系而言,贷款损失准备及核销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透明度是导致信贷风险的主要原因。各国银行危机也实证表明,贷款损失是导致银行破产和财务损失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在亚洲金融风暴爆发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健全的贷款损失准备及核销制度对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保障银行稳健经营至关重要。对绝大多数银行而言,依靠自身力量,提取足额贷款损失准备,来逐步核销存量上和增量上的贷款损失也许是解决银行危机问题的最简单、最有效的方式。
首先,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及时充足地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符合审慎会计原则的基本要求。银行基于安全和稳健的考虑,必须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充分估价和记载贷款的损失,将贷款损失准备用于备抵贷款资产项目的损失,使其能够按照实际价值得到反映。如果贷款损失准备不充分,损失贷款核销不及时,银行就会存在相应数量的“虚拟”资产,这实际上违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审慎性原则。
其次,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自从1988年被写入巴塞尔资本协议后,已成为衡量单个乃至银行体系稳健性公认的国际标准。只有建立在审慎资产风险分类、充足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才能有效衡量银行综合经营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在准备计提不充分的前提下,讨
论银行的账面利润没有任何意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与核销制度更符合稳健原则和配比原则,可避免虚增利润情况的发生。 第三,普通准备是银行实现资本充足要求的手段之一。一般准备具有预期性质,实际上是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而准备的利润储备,具有资本的某些性质,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可以纳入银行附属资本。可见,一般准备是充实银行资本金措施的一种重要补充手段。
当然,贷款核销制度也有其双面性,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包括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交通银行锦州支行及建设银行河南内黄县支行“虚假核销”就是这些风险的典型案例。
这是因为尽管银行核销贷款后,并未放弃债权,但是由于许多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对核销制度的错误理解,使得贷款一旦核销,银行就基本放弃了对贷款的继续追索。贷款人也认为,银行既然已经核销了贷款,就不需要再还了,就会产生放弃还款意愿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道德风险。
另外,由于我国贷款核销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许多方面还相当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极其容易产生操作风险。对于银行而言,操作风险是一种内部风险,长期以来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只是在最近几年才逐渐受到重视。
在贷款核销制度问题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目前还没有找到一个统一的模式可资遵循。但是,对各国银行贷款核销制度进行考察和比较,仍可归纳总结出一些值得我国借鉴的基本原则。
贷款损失准备提取形式多样化。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商业银行一般提取两种形式的损失准备。一是按贷款余额(或贷款组合中信贷资产良好的贷款余额,如正常和关注类贷款)的一定百分比提取一般准备,并计入银行的附属资本;二是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分层次提取专项准备,这种专项准备是直接为不良贷款设立的,表示对某项特定贷款价值减少的承认和弥补。还有的国家允许银行根据贷款的国家、行业等风险提取一定的特种准备,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按照贷款质量高低,实行有区别的专项准备金比率,较为客观和科学,体现了准备金的作用。
商业银行对贷款损失准备提娶贷款核销有相对自主权。除日本要经大藏省审批外,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具体贷款损失准备如何计提、计提多少,其决定权并不在财政、税务部门,而是由商业银行参照监管当局的指引和同业惯例自主决定,并单列在营业利润之后作为减项反映,对贷款损失核销也由银行自身确定。 对提取的准备金倾向实行税收优惠。多数西方国家对商业银行在财务会计中计提的准备金的金额是不作法律限制的,法律所规定的只是可以享受税收扣除的准备金额,政府的税收政策对银行计提准备金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国外主要国家都不同程度地
对准备金给予税收优惠,尤其是对专项准备,在大多数国家是可以全额免税的。
对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和监督。一般认为,评价贷款质量及确定适度的贷款准备金水平,首先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但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准备金政策也行使较大的监督权。如制定准备金计提的监管指引和最低参照比例等,虽然指引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监督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提取准备金的方式方法是在充分考虑谨慎经营和真实评价贷款质量的前提下。如果认为准备金的提留不符合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则采劝道义劝告”或强制性的措施促使该银行加以改进。
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立贷款核销制度始于1988年,在此之前,各家银行都不计提准备金,如果贷款发生损失,需集中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豁免,并冲减信贷资金。
而我国的准备金制度从一开始就过分打上了“财政和税收”的烙印,准备金计提标准由财政确定,核销要经过财政审批(直到2003年才予取消)。为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实现,财政总是带有低估贷款损失的内在倾向,不可能也无法做到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状况、贷款损失的可能程度。尽管我国已开始意识到财政和税收过多限制的弊端,但改革的进程仍嫌缓慢。我国银行业现行准备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尚没有建立健全、统一的贷款核销制度。尽管财政部、人民
银行、银监会等部门为建立和完善贷款核销制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但这些规定对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计提范围、提取方法、比例、税务处理和标准等方面规定不尽统一,相互之间缺乏相互衔接,甚至相互差异,不利于银行充足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对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形成负面影响,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准备计提比例都没有达到政策要求,特别是历史包袱较重的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出现巨大准备计提缺口。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商业银行自身体制上的原因,还有相关税收政策不配套等外部原因,使得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执行实际上不到位。
银行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和核销缺乏自主使用权。一方面准备金计提难以自行确定;另一方面国家因为财政、税收方面的原因,对银行准备金的使用限制过严、过多、过死,核销程序非常繁琐,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提而不用或有提难用,许多损失贷款无法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国家税务部门对贷款核销干涉过多。主要表现在:审查手续过于繁琐,造成银行重复劳动过多,核销成本高;各地国税部门审批贷款核销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国税部门根本不了解此项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差异较大,造成银行很难操作;国税部门审查审批的时间过长,对银行核销进度有很大影响;国税部门与财政部有关核销政策的某些规定不一致,国税部门的标准和要求更严
格,造成银行在贷款核销工作中很难操作等。
贷款核销后管理不到位。我国各家银行对已核销贷款的管理长期重视不够,认为已核销贷款该追索的已经追索了,没有必要再进行管理和追索了。
上述种种弊端,突出表明我国银行业还没有建立符合谨慎经营和审慎会计原则的贷款核销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予确认,甚至损失实际发生后仍不能或不予确认。其结果必然是高估利润,以此为基础进行纳税和利润分配也必然是一种超分配。银行贷款损失得不到核销,只不过是把问题推迟和积累起来。由此而聚集的巨大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会从隐蔽状态中暴露出来,并将给今后带来更大的震荡和代价,甚至引发银行危机。
已核销贷款管理制度 22:36:07 | #2楼
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公司
核销呆账贷款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报批
手续,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增强公司抵御经营风险能力,现制定本制度。
一、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
1、贷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资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
收回的贷款。
二、呆账贷款的认定程序及权限
1、公司信贷人员按上述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对照损失贷款标准,确已无法收回的贷款,进行初步认定,同时按损失贷款标准收集相关资料证据。
2、公司根据上报的呆账认定材料,经风险管理部审核,报董事会审议,经董事长审批后,认定为呆账贷款。
三、贷款呆账核销
1、贷款呆账核销指发生的呆账贷款损失,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批准后,冲抵呆账贷款准备。
2、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损失,应按照呆账认定的标准要求,需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1) 呆账贷款损失申请报告
(2) 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及相关材料
(3)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下列贷款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1、借款人和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要按期偿还贷款,
2、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贷款
3、其他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
五、 呆账贷款的核销管理
1、核销呆账贷款,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2、呆账贷款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应继续保密追诉的权利
3、建立呆账贷款已核销管理登记簿,明确专人进行管理,尽最大努力减少呆账贷款的损失。
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公司
贷款卡发放核准公示制度(试行) 22:37:02 | #3楼
贷款卡发放核准公示制度(试行)
一、行政许可事项:贷款卡发放核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4】3号)
(四)《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号)
二、相关名词解释:
(一)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二)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和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三)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四)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 1
授信等业务的法人企(事)业、非法人企业、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社会团体,必须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人民银行批准后发给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在全国通用。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惟一。
三、贷款卡发放核准程序
(一)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
(二)领榷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按申请书中“注释”的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三)人民银行贷款卡行政许可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当场出具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作出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四)人民银行贷款卡行政许可部门自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 2
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在决定书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到人民银行领取贷款卡。
四、贷款卡申请
办理贷款卡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该申请书在贷款卡办理处领龋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法人企业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法人企业领卡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七)《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八)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时,除须提供上述办理贷款卡的文件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的申请报告
(二)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四)盖有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信贷业务授权书。该授权书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分支机构须带齐上述资料前往人民银行领龋
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必须采用A4纸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经审验无误后,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应在出具《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为被许可人发放贷款卡。
五、贷款卡年审(即行政许可延续)
办理贷款卡年审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行政许可证》(贷款卡)。
(二)《行政许可申请书》,该申请书在贷款卡办理处领龋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企业法人提供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贷款卡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年办理的贷款卡不需参加当年年审,自然人贷款卡不需参加年审。被许可人必须在每年的三月至六月持贷款卡和以下材料到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办理贷款卡年审手续,经审验无误后,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应在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延续通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为被许可人办理贷款卡年审手续。年审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集中对没有按时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贷款卡进行暂停处理,金融机构不得为持暂停贷款卡的借款人办理新的信贷业务。
六、贷款卡补年审(补办行政许可延续)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的借款人可持贷款卡向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申请补年审,申请补年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与《未按时办理行政许可情况说明书》,该申请书在贷款卡业务办理处领龋
(二)当年已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企业法人提供上年末、上月末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须提供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来源的证明材料。
经审验无误后,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为被许可人办理贷款卡补年审手续。
七、审查条件和标准:
(一)提交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营业执照、有效证件、报表资料是否相符。
(三)资产负债表中主要财务指标平衡关系是否平衡。
凡申请人材料齐备并经审验无误后,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应当为申请人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在领取贷款卡的同时应设定贷款卡的密码。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被许可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被许可人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申请贷款卡密码修改。
八、许可收费: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在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
十、其他:
以下资料如需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必须采用A4纸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贷款卡挂失或换发
被许可人贷款卡遗失或被盗时,须及时登记挂失,并指定经办人员持已刊登挂失声明的当天报纸到人民银行贷款卡办理处领榷行政许可相关业务申请表》申报挂失,人民银行受理挂失期满二十个工作日后,再持《受理行政许可证件挂失换发申请通知书》向人民银行重新申请办理贷款卡,贷款卡换发后编码不变。
(二)行政许可内容的变更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持贷款卡、《行政许可相关业务申请表》(在贷款卡业务办理处领取)和相应证明资料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被许可人代码、名称变更;
2、被许可人住所及联系电话变更;
3、被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更换;
4、被许可人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
5、被许可人组织形式变更。
有以上情形者,办理变更手续时除了贷款卡、《行政许可内容变更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须出示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1、被许可人代码变更
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人民银行将删除被许可人原贷款卡,发给新的贷款卡。新贷款卡须待原贷款卡下的信贷业务数据全部迁移至新贷款卡后方可领龋
2、被许可人名称变更
(1)工商部门或计委的批文
(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人民银行对被许可人名称变更操作后,原贷款卡号不变。
3、法定代表人变更
(1)工商部门批文复印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变更后的法人代表身份证
4、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3)企业(单位)股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
5、借款人地址及组织形式变更
(1)工商部门批文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贷款卡的暂停和注销
借款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年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参加年审,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将其所持贷款卡暂停使用。
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兼并、分立、有偿转让者,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严重违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将其所持贷款卡注销。
注销步骤:
凡需要注销《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备齐以下资料到人民银行领榷行政许可相关业务申请表》。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销回执;《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注销回执;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有效证件的注销回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并出示正本原件或质量监督检验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销回执。
3、企事业单位注销贷款卡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确认。
因违规违法行为被暂停或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在其违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后,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申请解除暂停或注销,经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审查同意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贷款卡解停或解除注销手续。
除中国人民银行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暂停或注销借款人的贷款卡。
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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