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确权对农民的好处,请问承包田种茶叶,油茶树可以确权,承包地,种茶叶,油茶树不可以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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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现在老家有我的土地,户口已迁出老家,确权后还能分得承包的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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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农村户口改为了城镇户口,无法分到土地。。如果在迁入地仍是农村户口,且在迁入地未分到土地,则还能分得土地;如果在迁入地分到了土地,则不能再在老家分地
确权是对已有承包地的确权颁证,不是确权后再分地的。
户口已经不在老家的,那么老家的土地也就不属于你的了,不过现在这社会你也知道,花点钱打点一下村委会,也许就能够分得承包的土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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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发布功能全面升级冯瓴乡党委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地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操作流程的通知
为统一全乡各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亩不确界&方式的操作流程,根据《安徽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方案》,我们制定了《各村承包地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村遵照执行。
                                   冯瓴乡党委政府办公室
                                    日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 2015 〕2号)和省农委等4部门《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的规定》(皖农经〔2016〕9号)及《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操作方案(试行)》(皖农经〔2014〕6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就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亩不确界&方式,制定如下操作流程:
一、制定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总体要坚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亩不确界&方式,要严格遵守皖农经〔2016〕9号文件中确定的四条基本原则和四个必须条件,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严禁搞人为扩大化。
&确权确股不确地&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整村(组)承包地,&确权确亩不确界&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包地地块。对拟实行承包地&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村组,需要事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拟实行&确权确亩不确界&的地块,需要事先召开涉及到的农户代表会议,经涉及到的所有农户同意。分别形成决议后,由村民小组(行政村)提出&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亩不确界&的具体方案。
方案制定要由村民小组(行政村)干部、村民代表、确权理事会成员共同参与。方案制定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在土地二轮承包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承包地实测后多出原承包地面积的分摊办法及家庭成员界定、股权量化的具体办法。
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发包方名称、所涉及的承包方代表以及承包方家庭成员姓名;农户二轮承包面积、地块位置、承包地实测后多出原承包地面积的分摊办法;按照家庭承包的政策要求,以&户内均分、确股到人,发证到户&的原则,确定的农户承包地折股量化办法等。
实行&确权确亩不确界&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发包方名称、所涉及的承包方代表姓名;二轮承包面积、地块位置、涉及农户数、分户的二轮承包面积以及&确权确亩不确界&共用宗地块实测后多出原承包地面积的分摊办法等。当年的(树林)及竹园确定农户承包地地亩,不再确定四至边界;可由承包方综合二轮承包分配因素,测算出承包地分配系数,把承包地共用宗面积分别确定到户,不再确定四至边界;也可以由各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民主协商,确定具体的方法。
二、方案审批
村民组(行政村)形成的&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亩不确界&方案,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提交乡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分别报省级、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后的方案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农户申请
&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亩不确界&实施方案批准后,由村民组(行政村)组织发放全乡统一格式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亩不确界&申请书(见附件),由承包户(户主)进行填写。要保证同一户承包申请人的唯一性,申请人证明必须与户口薄、身份证信息相一致。申请书由工作小组根据二轮承包合同和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并形成小组汇总表,按规定的时间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四、调查摸底
(一)资料收集
1.集中收集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村组或&确权确亩不确界&地块的承包地权属资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分配方案、农户承包合同、承包台账、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的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
2.集中收集承包方户籍信息,包括承包农户及家庭成员户籍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3.集中收集承包地地力等级数据。
(二)摸底调查
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逐户摸清&确权确股不确地&村组或&确权确亩不确界&地块涉及的农户家庭承包情况,填写农户承包地历史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50人有用494人有用231人有用679人有用虽然近年来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开展的力度很大,但是,很多农民朋友对于农村土地确权还存在较多的疑问5月25日,石家庄市保障房中心发布消息,市区2017年第一批公共保障房申请将于5月27日开始,6月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带给农民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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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带给农民什么?
&字号:  受访专家  徐祥临 教授 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国英 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  贺雪峰 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胡靖 教授 华南师范大学“三农”与城镇化研究所所长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黄进 实习生 杨源威  确权与土地私有何关?  ◎确权是落实以前的政策。  ◎“如果某一块具体的土地归一个具体的农户,长期不变了,那就把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条规定给瓦解了。”  南方农村报(以下简称南农):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有何背景?  党国英:我觉得没有什么特别的背景。一直以来,官方都提出要土地确权,2008年还特别强调。土地确权是一个共识,但是没有落实,这成了大家的一个心病。这一次只是把以前的政策给落实了。  贺雪峰: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但是当时各地也没太当一回事。2008胡锦涛总书记到安徽小岗村调研时说,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今后是长久不变,原来是30年,现在是长久不变。到2013年,就出现了一个很完整的说法,说我们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并且要在5年内完成,这是明确提出来的任务和执行时间表。  胡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我认为这是向私有化过渡的一个动向。既然是这样,自然就会衍生出一个法律权益的问题,即性质的概念确定以后,就要进一步确定数量的概念,比如(每个农户有)多少块土地,每一块土地的面积有多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开展的。  徐祥临:背景是学者有这个主张,比如说周其仁教授的主张,说白一点就是想搞土地私有化,然后,有的官员接受了,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这一说法,这其实就是偷换了私有化的概念。  南农:广东新兴县农业局官员告诉记者,新兴县采用的是“确权确地”模式,“确地之后,土地承包关系就长久不变了,对于农民来说,其实土地就是自己的了。”因此,有人说“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是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前奏”,该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党国英: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实际上就是要变成农民的地,而且永久都不变,虽然官方文件不明确讲。  贺雪峰:的确,有些人是这么期望的。我希望这些人的期望不能成为现实,因为土地私有化对中国目前的现实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错误。  徐祥临:“从中央的政策来说,集体土地归农户承包经营长期不变,这是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一个制度要件。从这个角度来说,土地归农户承包经营且长期不变没有问题,但如果把它理解为具体的某块地,它就长期归某个具体的农户了。  在我看来,如果某块具体的土地归一个具体的农户,长期不变了,那就把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条规定给瓦解了,事实上就是农民私有。所以,我的看法是,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户承包经营这一点是应该长期不变,但是具体到一个集体的某块土地该怎样承包经营,应该由农民集体内部决定,这叫农民集体经营组织的自主权。你看,现在是政府说你的土地得确权,这是政府自上而下的一种行为。  确权可能导致交易成本增加  ◎确权是要改革集体经济制度安排。  ◎确权可解决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问题。  ◎“一旦确权,产权会迅速明晰化,就会增加博弈的主体。”  南农: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意义何在?  党国英:搞市场经济,必须搞土地确权。市场经济讲究要素市场,要素要交易,就要明晰产权。如果产权不明晰,就没法交易。谁敢购买产权不明晰的东西呀?要素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明晰。适应生产资料这一要素交换的需要,这就是土地确权最大的意义所在。  贺雪峰:土地确权到底是要干嘛呢?农民的土地既然就是那么多,你侵不侵犯,土地都在那里。过去,我们的土地面积基本是按产量来算的,比如说一亩地生产几担粮食。为什么按照产量来算呢?因为土质差别太大。根据一块地生产出来粮食的重量来确定土地亩数是有道理的。你现在说位置不清、空间不明、农民不清楚,因而要土地确权;但是,村集体清楚啊。所以说,你去清算、确权,就是无事找事。你既然说要确权,那么你给农民换一个证不就行了,为什么还要去做这个事情呢?  胡靖: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基于公平的考虑,集体将原本完整的土地分割成若干块,然后根据村里的人口进行平均分配,这就造成一户农民可能有很多块土地,多的达一二十块甚至三四十块。这样一来,由于承包经营权的细碎化,导致了土地的细碎化。  一旦确权,产权会迅速明晰,就会增加博弈的主体。以前土地还模模糊糊、半遮半掩的。土地是不是我的,农民还在犹豫。确权了,明晰了,地是我的了。那好了,要流转了,几十户农户,你怎么谈?这无形中大大增加了社会资源整合的交易成本。这个成本村集体没办法支付,那只有政府掏钱埋单了。比如修一条路、修一条渠,村长就得挨家挨户谈判,苦口婆心地讲道理。而在确权以前,这根本不是问题,因为都是村里的地,只要不涉及宅基地,基本都可以搞定。并且,这个改革很可能是不可逆的,错了都没办法修正。  因此,可以说,土地确权的正面意义是不确定的,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一定的。  徐祥临:确权的第一个意义是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三十多年来,我国农村改革、我党一直坚持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但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这样一种原来集体经济制度安排在30多年的农村改革中,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算,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说,这次确权可以把这一制度彻底改革掉。  第二个意义,说到底,农村土地确权还是要发展生产力,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  现在农村土地,一个是撂荒问题,一个是粗放经营问题,所以我说农村改革前是人懒,现在是“地懒”——相当一部分地撂荒了。“地懒”是怎么造成呢?我觉得还是要归结为产权不清。  农村集体土地该归谁占有、使用、获益呢?它该由搞农业生产的农民占有,农业用地不归搞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归谁呢?为啥现在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呢?就是因为一些农民外出打工:他们出去打工,从就业来讲他们就属于城镇人口,但是,他们还拥有农村户口,在农村还占有土地。你在城市劳动就不能在农村劳动了,所以在现在这种承包制度下,土地就被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占有了。而这样的问题,通过确权将可得到解决。  确权与流转有无必然联系?  ◎确权后“农民就有可能不让土地流转了”。  ◎“说土地确权能让土地流转、抵押,这完全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迷信。"  南农:有人说“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利于土地流转、抵押”,但是有的农民却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那些地理位置偏远、土壤条件差、交通不便的土地,承包开发的吸引力不大,抵押贷款的可能性也不大。对此,您怎么看?  党国英:这个问题应该这么看,抵押、流转当然是有意义的,但是不一定要发个证书。  贺雪峰:细碎的土地很难进行耕种,所以农民有把土地连片经营的需要。但是,如果土地确权了,就调整不了了。我们假定,土地的权益特别大的时候,为了进一步发挥土地的生产能力,就应该进行土地调整和合并。这时,你就会发现,因为土地的产权过于强化,破碎的土地整合不到一块来。我到过日本、台湾、韩国,他们的土地都是私有的,现在他们想整合都非常困难。  胡靖:有些人想当然地认为,确权以后农民可以通过抵押、入股、租赁来加快土地的流转,但他们没有想到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就是目前这种土地细碎化的状态将得到固化。有一个更具法律保障的承包权证后,农民就有可能不让土地流转了,你也不能动他。要知道,并不是有了这样一个承包经营权证,他就一定把地拿来交易,因为交易是有动机的。在目前这样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农地非农化、用途管制的情况下,在农地的未来预期不确定的状态下,在农民的生计还没有处在一个迫在眉睫的状态下,他为什么一定要出让土地呢?所以说,通过抵押、入股、租赁来加快土地流转是很不确定的。  徐祥临: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农民比一些专家、学者、干部,从理论到实践都要看得更清楚。说土地确权能促进土地流转、抵押,这完全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迷信。以为确权后,土地就可以更方便地流转、抵押,我告诉你,这是痴心妄想,因为这在日本早就被证明是失败的了,我们干嘛要走他们的老路呢?日本有些学者认为,扩大专业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就像到收割机收割过的稻田里捡稻穗一样,非常困难,因为收割机收割过的稻谷很少有稻穗掉下来。所以说,农民现在的怀疑是完全符合道理的。  土地流转不像有些地方说的那样好。地租这个东西,是属于封建时代、小农经济时代的,它是过时的、落后的、腐朽的。租地形式早就被日本证实是不行的,可我们还来搞,把土地流转付地租当作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当作一种先进的制度安排和先进的市场经济来搞,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让人笑掉大牙。这些也是被台湾的经验证实了的。它必然是不利于农业生产、不利于高效农业发展的。  南农:您怎样看“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湄潭模式?  贺雪峰:我2009年到贵州湄潭的时候,发现90%的农民是反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他们为什么反对呢?道理很简单:虽然一些农户家里减了人,土地没减少,这些家户在土地上得了好处,但是因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没法调整,细碎土地的灌溉便成了问题。现在,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在提升,而以前的灌溉体系大都解体了。这个时候经营土地的,就希望通过土地的调整,形成连片土地,或者通过置换的形式,把地小块变大块,形成适度的规模。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十亩地过去可能要十个劳动力耕种,现在四五个就够了;生产资料的投入也比过去少了。这样就会大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最大的一个弊病就是不能做到既公平又有效率。第一轮承包15年不变的时侯,就有很多地方在调地。对此,各地政府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正你有能力调就调,没有能力调就算了。  胡靖:现在中国农地基本上都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样一个格局。第一个,它是违法的。“生不增、死不减”剥夺了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发包权力,它使得“发包”不存在了。现在一直在说家庭承包经营,你没有发包何来承包?没有承包期限、没有承包费、没有承包内容,怎么能叫承包呢?  徐祥临:我不太同意这个说法。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里面有这么一句话,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这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确定问题,还不敢明确,在界定上还有问题。所以,中央才让你探索嘛。如果我对中央一号文件的这个判断成立的话,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没有搞清楚你就匆忙确权,确给谁啊?  所以,我觉得“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说法不好,应该还是“增人增地、减人减地”。中央文件的基本精神我都拥护,但不等于具体的某一句话,都是对的。中央文件的一些具体条文,跟中央的基本政策相矛盾,这不奇怪。如果你不承认这个现象,那就不是实事求是。  调地“马蜂窝”该不该捅?  ◎确权之前要不要调整土地,让农民自己去处理。  ◎应该认真考虑农民的诉求,不能简单地承认现状。  南农: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对土地确权前是否要重新调整土地这一问题,一些村干部、基层干部认为一调就麻烦,“调地是捅马蜂窝”;另一方面,有些农民又倾向于重新调整土地。对此,该怎么看这个问题?  党国英:我认为村民的要求是有道理的。为什么呢?由于过去种种原因,现在每家的承包地不一样,这次确权是要永久不变了。过去没有说永久不变,有些人就暂时把一些承包地给放弃了,但以后有可能要讨回来。所以过去的制度环境不确定,给老百姓提供了错误的信息,造成这种土地占有的不公平。这不怪老百姓。现在政策明朗了,农民要求进行新的调整,我认为应该认真考虑他们的诉求,不能简单地承认现状。  贺雪峰:面对土地调整,村民成了两派:一派要求调整土地,一派反对。不管是要求调整的还是反对调整的,他们都有道理。  胡靖:调或不调,应该由村集体自己来决定,因为土地的产权是集体的。就好比这所房子是分给你的,里面的沙发该摆在客厅还是餐厅,该由你们来决定。农民家里摆沙发的事,需要国家发个文件,规定沙发必须放客厅?只有我这个集体才知道,沙发放什么位置最合适,上面怎么知道呢?  徐祥临: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关于有的地方政府认为确权之前调地是捅马蜂窝这个问题,还是得回到农村的集体土地问题要由农户承包经营上,这属于农民的经营自主权问题。把这个事交给农民,让他们自己去处理,农民比我们更清楚要不要调、怎么调。比如,你是外出打工的,你只能承包旱地不能承包水田,村里的事由农民集体来决定。土地政策的好与坏,要看是不是有利于在家里搞农业生产的农民。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更多&评论人:&&&&&评论人:&&&评论人:&&&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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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作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指导全县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和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和转让初审登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县地质勘察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察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九)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矿泉水和地热勘察评价、鉴定;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审;安排县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按法定权限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对界限测绘进行初审;按法定权限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标题:现在的农村承包土地都在确权,为什么村里把农民自己种的土地不给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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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7: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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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农村承包土地都在确权,为什么村里把农民自己种的承包土地不给确权,而是按照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绿皮本确权,剩余的土地是不是归村所有,这太嚣张了,这明明是村委会借此来收敛财产,变相的贪污,难道你们政府不管吗
&国土局 回复:
农村承包土地确权不属我局管辖范围,请咨询农业局。
回复人:国土局
  回复时间: 11: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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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农村土地确权中有哪些常见的土地承包合同问题?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1、二轮土地承包订立的承包合同出现纠纷,如何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我国大部分地区在1995年前后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于日正式实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处理该问题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所开展的二轮土地承包,符合当时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符合当时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履行了民主管理程序,并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或其他条款明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违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变更。
2、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户与发包方未签订承包合同,或者承包合同丟失、损毁,农户又不愿补签,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法律规定发包方与农户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丟失、损毁,应当按照二轮承包方案和土地承包台账进行补签。若农户不愿补签,乡村干部应当向其宣传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对土地承包关系的保护作用。农户不签土地承包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因缺乏有效的法律证据,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3、户主为国家干部,代表全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如果该集体经济组织在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延包,即土地承包方案符合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按照规定进行,没有违背《合同法》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作为国家干部的户主代表其家庭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视为有效。因为他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土地,不享有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便于管理土地承包合同和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建议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该农户应经家庭成员协商后,变更承包合同的签约人。
4、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将甲农户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地写入乙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县政府以此给农户乙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处理该纠纷时是否先要经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农户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理原则: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颁证只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农户甲直接行政诉讼,申请法院撤销县政府给农户乙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需要先行政复议,然后再走行政诉讼程序,但对农户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还要再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其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因此,对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必先经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户甲直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农户乙的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即可。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支持农户甲的主张,且裁决或者判决生效后,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颁证机关变更农户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50人有用494人有用231人有用679人有用虽然近年来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开展的力度很大,但是,很多农民朋友对于农村土地确权还存在较多的疑问5月25日,石家庄市保障房中心发布消息,市区2017年第一批公共保障房申请将于5月27日开始,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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