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宣传方案个人救助 媒体属于募捐吗

三部门:充当募捐平台媒体应审核求助信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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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关于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充当慈善募捐平台的新闻媒体应当对申请发起募捐的慈善组织进行合法性验证,对相关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如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募捐活动。
  《通知》指出,做好慈善事业宣传工作,是新闻媒体承担社会责任、引导主流舆论的重要方式,是弘扬慈善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
  《通知》要求,要明确把握慈善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大力传播慈善文化理念,积极宣传慈善事业成就,助力宣传推广慈善需求广泛宣传正面慈善典型,充当慈善募捐平台的新闻媒体应当对申请发起募捐的慈善组织进行合法性验证,对相关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如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募捐活动。
  《通知》强调,要着力推动慈善公开透明,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探索建立信用评价联动体系,促使慈善组织增强运作规范性,提升社会公信力。相关媒体报道涉及捐赠人或受助人隐私信息的,要注意事先征求其意见,尊重其意愿。
  《通知》还提出,要有效运用新闻媒体的多种宣传方式,做好慈善新闻报道,开设慈善公益节目或专栏,联合开展慈善表彰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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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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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谁有资格发起公开募捐 媒体公益发起救助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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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慈善法(草案)》,其中对“谁有资格发起公开募捐”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发起募捐。
4月20日,山东聊城,一男子为救身患白血病的儿子募捐。《慈善法(草案)》拟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有资格开展慈善活动。图/CFP
【慈善法(草案)】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慈善法(草案)》,其中对“谁有资格发起公开募捐”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发起募捐。非慈善组织的媒体、公益组织、个人发起募捐,拟被列为违法行为。
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快速,捐赠总额从2005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可与此伴随的是,郭美美事件、嫣然基金事件等丑闻以及诈捐、骗捐、被募捐事件接连发生,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制定一部“善法”。
早在2005年,慈善法起草就已提上日程,直到昨日,历时10年的《慈善法(草案)》终于面世。草案从法律层面,对于何为“慈善”给出法律定义,并针对诈捐、骗捐、被募捐等社会问题制定了惩戒性措施。
此外,草案拟将每年3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焦点1】媒体公益组织发起救助或违法
哪些活动行为属于“慈善活动”?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做出明确界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慈善有广狭两义,“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等。
草案明确,五大类非营利性活动属于慈善活动,其中既包括扶贫济困、救灾,也包括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活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方面的活动。
此前,一些并非慈善机构的媒体、公益组织,曾多次发起救助等慈善活动。按照《慈善法(草案)》的规定,这种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草案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有资格开展救助等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的定义为“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对于此前成立的从事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草案言明:“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
此外,按照草案要求,慈善组织如连续三年未从事慈善活动,应终止。
【焦点2】区县慈善组织网络募捐拟指定平台
互联网兴起后,“互联网募捐”成为公开募捐的主要渠道之一。草案对“互联网募捐”的载体作出了规范。
草案提出,合法慈善组织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起公开募捐,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起非公开募捐。发起公开募捐时,可以借助互联网。但是,慈善组织如果是在设区的县或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那么其募捐应在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进行。
也就是说,在区县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其互联网募捐不能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必须以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为载体。
草案还对公开募捐作出了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开募捐应在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也就是说,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范围,不能超过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区域。
【焦点3】慈善组织每年应公布审计报告
“信息公开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强化信息公开”,王胜明表示,草案设置专章,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作出一系列规范。
按照草案要求,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政府也应建立或者制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慈善组织的奖惩情况等。
此外,慈善组织每年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物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也应及时公开,如果募捐周期、慈善项目运作周期超过六个月,则至少三个月公开一次。
【焦点4】明确慈善活动能享受税收优惠
开展慈善活动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此系慈善法的关注焦点。
草案提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以及接受慈善捐赠或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但是,对于慈善活动的具体税收优惠幅度,草案未作出具体规定。
对此,王胜明表示: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一致,草案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尽可能作出规定,同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作出。
草案还提出,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时强调,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 相关规定
变相摊派捐赠任务最高罚款10万元
对于骗捐、被募捐等社会问题,草案制定了如下惩戒措施。
●此前曾多次发生骗捐案件,例如以孩子治病为名筹款,但善款并未用到孩子身上。对此,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责。
“被募捐”
●对于“被募捐”现象,草案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可被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侵占慈善财产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私分、挪用或侵占慈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诺而不捐”
●此前曾发生个别社会名人“诺而不捐”,承诺捐款却未兑现,以及“多说少捐”等事件。对此,草案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不过,如果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那么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善款再投资
●慈善组织如果将善款再投资,是否合法?对此,草案提出,慈善组织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责任编辑:孙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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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募捐大行其道 我们的爱心该为谁献
日14:28  
新华网吉林频道  
原因:社会救助多元化体系尚未形成
长春市民张先生说,个人走上街头募捐现象和媒体救助报道的增多,表明为数众多的分散的个人和家庭,因为疾病、事故、灾害等原因陷入不幸,社会保障机制还不能充分满足他们的需要。而根据正常程序求助,对大部分求助者,慈善机构往往有心无力。这就使得中国社会的慈善救助表现出一种无奈的特点,个人直接向社会求助。 
而吉林省慈善总会副秘书长杨学伟则指出,从法律角度上讲,只有慈善机构有权力接收社会和个人的捐赠,无论是媒体和个人,都不具备募捐的主体资格。因此社会上泛滥的这种募捐形式是不符合相关法规的。 
杨学伟随后分析了媒体和个人募捐的几个弊端。
一是对募捐上的钱款缺少有效监管。如果募集的金额高过救助需要,剩余金额如何处理,是个难题。假如给受救助者,反而成了受救助者的“额外收入”,不给,捐助者又是指定捐赠的,面对这一问题,募捐发起媒体和个人将很难处理。
二是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由于个人募集鱼龙混杂,往往会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编造凄惨的故事来骗取钱款。这类事情多发,长期以来将会对社会的整体道德观、价值观、同情心等构成一定的伤害。
杨学伟认为,当前私人化募捐现象泛滥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前社会救助多元化体系尚未有效建立,对分散的个人和家庭的救助能力有限,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还不能充分满足这些人的需求。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去求助,慈善机构对求助者也力不从心,导致很多求助者对社会救助机构失去信心,无奈之下走上街头募捐。另外国家目前针对个人募捐没有专门法规条款和行政文件予以制止。慈善机构没有监管的权力,公安机关也无理由介入,面对街头个人募捐,因为他们做的是好事,城管部门也不好介入。因此针对不法募捐行为一直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
解决:需从体制和法律上多重规范
吉林省慈善总会秘书长张俊久等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破解社会救助中主体泛滥化的困局。
一是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救助体系。慈善事业需要社会众多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和党政、宗教、民政、工商、工会、妇联、青年组织以及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专业的慈善组织的责任更多地是承担起协调社会的责任,营造浓厚的社会慈善氛围。
二是改革慈善救助体制,鼓励和培育民间慈善机构投身社会救助事业。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意识都不强,慈善机构还有待进一步培养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同时大力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
三是加大政策优惠和社会引导,吸引企业、富裕阶层等慈善资源。国家应协调税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企业、个人向慈善事业捐赠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激发社会各界支持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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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不法募捐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从1999年9月1日实施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条款应适时调整。因此应尽快出台新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慈善捐赠行为,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审批办法,从而保障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周立权、褚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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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调行善屡惹争议
个人募捐应该叫停吗
本报记者 王亦君
中国青年报
&&&&33岁的安徽小伙子张艺冬最近不太高兴,他觉得媒体对他的新一轮报道有些误读他了。
&&&&起因是,经过3次整容,他终于把自己的脸变成他认为的“雷锋”脸,同时还拍摄了一组形似雷锋的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
&&&&“去医院整容,整成雷锋的样子是我的自由,我崇拜喜欢雷锋,和我自己做公益没有啥必然联系,为啥媒体的报道要讽刺我呢?”对于中国青年报记者提出的为什么要整容成雷锋的问题,张艺冬颇感委屈。
&&&&高调张艺冬屡遭争议
&&&&张艺冬说他帮过下肢瘫痪的孤儿、罹患骨癌的少女、年迈无依的老人、精神失常的流浪汉……
&&&&张艺冬自己曾是一名被救助对象,在诸多媒体对他身世的报道中,他童年家贫,父母离异后,他带着3个弟弟妹妹,从安徽老家辗转来到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周围好心人照顾长大。16岁时,他得了骨癌,大庆当地人为他募集了十几万元治病,他因此深受感动。
&&&&20岁回到合肥,他开过澡堂、酒吧、小旅馆。3年前,他开始登上当地媒体的版面。
&&&&当时,媒体报道张艺冬为照顾患尿毒症的前女友“萍萍”从酒吧辞职,这是他扬名的开始。
&&&&此后,张艺冬开始在网上频繁转发求助信息,联系媒体,帮人募捐。
&&&&2013年1月,张艺冬在陈光标公司前双手合十,跪求其捐助,背后立有展板,印有陈光标和观音头像。此事被媒体报道后,他成了焦点。
&&&&很快,张艺冬见到了陈光标,陈光标宣布,捐出价值20万元的“陈光标好人牌凉茶”。然而因种种原因,张艺冬没拿到凉茶。曾有媒体认为,两人在“唱双簧”炒作。
&&&&媒体似乎很难拒绝张艺冬。“他选择的都是急需救助的悲情人物,容易勾起媒体的报道欲望。”一位报道过他的记者说。
&&&&经常出现的场景是,他背着或带着病人出入医院,出现在病房显眼位置,一次还在摄像机前晕倒。有时媒体发救助微博并@张艺冬,张艺冬并不满意,会私信要求直接转发自己的微博。“他要形成这样的印象——这个人因他而得到救治”。
&&&&与地方政府打交道,张艺冬同样有经验。他救助过安徽省太和县身患大病的少年姜朋,据姜的父亲姜新志回忆,去县医院看望姜朋前,张艺冬通知了当地政府,还带去了两个记者。当天,县、镇、村领导都到医院看望,并带去了1万多元,这是前所未有的事。县领导当场问:“有没有低保?”姜新志答:“什么都没有。”第二天,姜朋的低保办好了。
&&&&张艺冬称,已帮20多位农村老人、孤儿、残疾人上了低保。他的新浪微博粉丝现在有39万。
&&&&更多的求助者源源不断地涌来。有人叫他“活菩萨”,到处打听。有人举着“中国好人张艺冬你在哪儿?救救我儿子”的牌子,跪在安徽电视台门口。“但我也没钱,不是什么忙都帮得上。”他说。实在帮不过来时,他只能躲开。
&&&&化身“雷锋”之后,围绕张艺冬“高调慈善”的争议愈发尖锐。
&&&&支持者的观点很简单——张艺冬确实做了好事,贫病交加者得到了帮助。
&&&&当地的一位记者观察发现,张艺冬会与救助者事先说好,自己全程参与所有救助活动,救助者选哪家医院也由他定。一次某民营医院不想免费救人,张艺冬说:“记者都来了,不救就报道。”医院只能同意。
&&&&反对张艺冬的观点也很简单——张艺冬在微博上联系媒体,要求网友捐钱,这种行为有问题。
&&&&“这几年我直接捐给那些吃不饱饭、看不起病的人的钱接近100万元了,我觉得没有必要通过公益组织,很多人要求我拿出账单,我哪里有啊,钱都是直接给的,少的一次几百,多的一次几千,不可能有账单。”张艺冬说。
&&&&“我得到了什么呢?什么都没有。”张艺冬叹息着说。
&&&&直接禁止个人募捐?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褚蓥近年来一直关注类似陈光标、张艺冬这种自己发起募捐或者直接把钱、物交给需要帮助的对象的行为,在他看来,“这种被媒体认为是高调行善的行为存在确实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是我国社会现实所需求的。”
&&&&公益慈善学界和实务界近两年对个人募捐管理展开了广泛的探讨,有不少人建议直接禁止个人募捐。
&&&&褚蓥认为,总的来说,个人募捐行为与我国公益慈善行业总的发展方向相左,国外的公益慈善行业已经完成了转型,而我国尚未完成。个人募捐行为属于传统慈善行为,基于“乞讨与怜悯”的关系之上,而我国公益慈善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是现代公益下的募捐行为,现代公益下的募捐行为不针对个人,而是针对某一类社会问题,基于“发现与解决社会问题”之上。这种募捐是市场化的募捐,运用多种商业化传播与营销方式,推动募捐效果的增长。目前,这种募捐方式正逐渐成为我国劝募市场的主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微公益”理念的推广,近年来个体发起募捐的极端案例频发:2012年5月,微博大V薛蛮子为白血病女孩鲁若晴筹集善款,活动发起16个小时,便筹集善款40万元;2013年7月,为了救助因患再生障碍性贫血而濒临死亡的23岁女孩白雪,民间公益人士发起“白雪可乐”活动,活动上线6天,就卖出了24万瓶虚拟可乐,募款72万元;2014年6月,广西隆林德峨镇14岁男孩杨六斤的故事在被广西卫视报道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杨六斤就收到500多万元的捐助……
&&&&还有一个政府介入个人发起募捐的例子是,2013年10月,安徽省宁国市的多名网友在了解到3个困难家庭中有病人无钱医治后,准备为其发起募捐,募捐日期临近时,网友被当地民政局约谈,筹备中的募捐活动被“叫停”。
&&&&宁国市民政局对媒体表示,确实叫停了这项募捐,宁国市有2000多人需要救助,这次的募捐活动只是为3个人募捐,这样做对其他人并不公平,同时解释说,对于困难的病人除了医疗救助外,还有慈善救助作为补充,“我们正常的救助渠道很畅通,困难病人可以走正常渠道”。
&&&&随后,宁国市民政局又通过官网说明,“为救助大病患者,开展定向公开募集活动是网友的自发行为,也是社会正能量的体现,无需民政部门审批,故无‘叫停’之说。”
&&&&宁国市民政局负责人对媒体反复强调:“我们一向鼓励民间捐款,怎么会叫停呢?”但同时,他也表达了这种做法不妥当的理由,为更好地体现慈善救助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救助活动规范有序,建议更多人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募捐。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培峰认为,个人募捐在公信力和社会监督方面都存在问题。
&&&&最大的问题钱是怎么用的?社会有没有有效的监督?社会公信度的成本是很大的,组织化的公益行动会大大降低这中间交易的一些成本,比如公开的信息、长期的信誉保证等。个人出于爱心做这件事情是很高尚的行为,但实际上会留下很大的制度真空。
&&&&这些人为什么不去找相关的公益慈善组织合作,而是独自发出求助信息?&刘培峰认为,这反映了社会组织做得不够好。对个人而言,募款成本和捐款成本都是很高的,而且会出现重复性募捐,造成资源浪费,把社会需求通过正规和专业化的组织对接,组织化的行动可以弥补这些缺点。
&&&&刘培峰认为,个人募捐行为其实是好事,爱心值得提倡,如果马上把它定性为不合法,会带来不好的后果,但这种做法也并不能因为是奉献爱心就不用考虑合法性的问题。
&&&&个人募捐如何规范
&&&&对于宁国市“叫停”募捐风波,《公益时报》曾经与搜狐公益联手推出网上调查——“叫停”募捐风波,你怎么看?结果显示,超七成网友支持个人发起定向帮助类募捐。
&&&&调查结果显示,“你对宁国市发生的募捐‘叫停’风波怎么看?”一问中,68.15%的人选择支持网友为贫困病人募捐,政府不应该干涉这种民间互帮互助。有7.26%的网友选择不支持网友为贫困病人募捐的做法,20.38%的人选择不支持政府用“叫停”的方式干涉此类活动,而是应该换个方式方法。
&&&&那么在大家心中,又怎么看待个人发起的、定向帮助类公益募捐?73.31%的参与者表示支持这样的做法,谁都有特别困难的时候,有难大家帮社会才能更和谐。也有20.85%的人有所担心,主要是不知道怎么判断真假、善款使用是否规范等问题。只有4.92%的人选择不支持,认为应该由政府或专业的公益组织来操作。
&&&&如果你身边的人需要公益救助,你认为最有效的途径是什么呢?超过半数的人认为还是直接捐钱给他比较好,27.64%的参与者选择帮他发起募捐活动,而只有6.8%的人选择求助政府社会福利保障机构,另有11.71%的网友选择求助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
&&&&据了解,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注意并开始解决这一问题。
&&&&前不久,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对个人独立发起的募捐行为作了明确限制。按该《意见》,除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之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如果为帮助特定对象或应对突发事件,也必须经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只能在本单位或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个人真有困难,比如遇到急病,无钱医治,该怎么办?褚蓥认为,对于这类情况,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公益慈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问题是,我国的公益组织在与个人合作方面大都存在各方面的顾忌,不敢甩开膀子帮个人募捐。为了解决这一困局,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措施,鼓励公益组织以机构的名义帮确有需要的个人募捐。
&&&&另外,褚蓥认为,要规范媒体协助个人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行为。个人募捐行为之所以容易演变成社会事件,最重要的原因是媒体扮演了扩声器的角色,原本一个只有少数人知道的个人募捐行为,经过媒体报道,就容易变成一个地方性甚至全国性的大新闻。在这种情况下,募捐者就可以轻轻松松地获得远远超过其预期的善款,由此引发道德风险。如果没有媒体的参与,个人募捐行为也只能在极小的范围产生影响,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常规手段加以监管。所以,要想管理好个人募捐行为,首要的措施是进一步规范公众媒体协助个人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行为,要求媒体对募捐人的情况作出基本审核,并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网络上的个人募捐行为,应同样适用上述规则。也就是说,个人募捐行为不得在公开的网络媒体平台上开展。比如,其不得借助新浪新闻等平台开展募捐,但可以通过新浪微公益开展募捐。此外,针对网络上的大V协助转发的行为,应要求大V对募捐人的情况进行基本审核。在没有尽到审核义务的前提下,一旦善款出现问题,大V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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