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高手谁说说北京初级注册会计师证能挂靠吗吗

我是北京人,想参加明年5月份的初级职称,但从现在到明年5月份不在北京,去外地出差,请问如果我在外地报考明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并在当地取得初级职称证,我能否拿到北京来用?是否北京承认外地的初级职称证?谢谢
对。会计职称是全国统一考试,全国范围有效. 不受区域限制,你完全可以在异地参加考试。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证得年审~必须得通过年审的会计证才能正常便用~每年都必须取得继续教育章~要不会计证就会过期就得从新考取!!!切记~~~~~没有通过继续教育证的会计证是不能正常使用的~!!!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年检。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得担任会计
专业职务、也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和
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具体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实施
  1.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中央在京单位、中
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除外)由市财政局管理。
  2.区县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会计人员,由各区县财政局管理。
  3.临时聘用人员,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分别按上述1、2条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
门负责管理。
  4.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无工作单位人员(退休、下岗)及
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
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具备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除外)的人员,都可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会计从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具备本市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下同)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生
(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
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
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
从业资格。(日后毕业生执行此办法,具体取证办法另行通知)
  第七条 中央及外省市院校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生,从所在学校取得中
央或学校所在省(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上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到北京市工作的,
自到工作单位报到起即日内,持原会计资格证书转出证明、转入单位证明及原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原件)到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转入登记、备案手续,调入市属国有单位工作的,到
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条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填写
《持证会计人员信息卡》。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用教材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考试大纲统一组织编
写和发行,并在考试大纲范围内,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
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
  第十条 经教育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专业学校,具备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具
备财会专业所必须的教学场所、师资力量、管理班子条件的,经财政部门进行资质认定方可
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未经财政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进行招生、培
  考试场所由财政部门统一指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设考场。
  第十一条 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实施。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以每年考前发布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四门科目成绩必须同时合格,方能取得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已持有会计初级电算化合格证书而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可以免
考2001年的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全部合格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必须填写《持证会计人员基
础信息卡》。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和年检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法定证书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不得私制、撕毁、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规定的设计格式统一负责印制、编
号、颁发和管理。
  市属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对本部门、本地区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业务管理档案,
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 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工作的,应持原所在
地财政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调入工作单位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调入单位
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调入市属单位的,可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持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调往外省市,可到所属财政部门开据
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调转证明。
  第十九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一
般安排在双年份的上半年,具体时间届时通知。
  会计从业资格年检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领导,各区县财政局及市财政局指定的有资质的
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报刊即:北京
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上登报声明,经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开据证
明方可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
  (四)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
计职责情况;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参加年检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内容和要求,
由本人逐项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
  各具体实施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府合规定条
件的,予以年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年检。
  年检期间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并提供有效证件: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的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病人;
  3.体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章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中级职称以下(包括中级)的会计人员,每年参加面授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课时。高级职称
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培训,每年参加面授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学习
情况应记入《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时必须出示手册。
  第二十三条 经市财政局指定的有培训资质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安排好本部门
管理范围内的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内容结合本部门实际,按
需施教,讲求实效,保证质量。有资质的培训院校的教师必须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师资培
训,并取得师资培训证,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工作。
  经市财政局授权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有违反规定
的行为,将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
估师)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持有效证件可免去相应一年期限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
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并报市财
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不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自当年年检结束之日起自行失效,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或
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吊
销和通报。并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考取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
一,情节严重的,由各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
年)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
不得重新申请。构成犯罪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要求
等,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各区县财政局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有关处理
事项决定后,应将处理情况在《北京市会计人员信息库》中予以记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将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或自行失效情况。
  第三十一条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对处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含电算化考试)报名、培训考试学校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部门的名单定期在指定报刊上刊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日起执行。市财政局1996年发布的《北京市“会
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日
你可以打电话咨询北京的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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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及...
全考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补考一说的,这是考试规定里都说明的。可爱的考生,都没看清考试要求就开始考试了,不是很好哦。
1.2年没参加后续教育,那就过期了,很遗憾.
2.必须重新考试了,这个是不能改变的.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
(事实上你可以找一些代理机构,过期的会计证在...
1、开负数发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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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安全交易求解:2016年北京下半年从业考试都通过了,可以报考11月份2017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吗?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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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楼SnowWw的帖子亲网上报上名成功了吗?得到相应现场审核的消息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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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打大兴区会计科永远没人接电话呢 ?我也不知道能不能报,我还担心领证具体怎么领,会计从业考试财政部文件说领证详见准考证,可准考证上只写了1月15以后开始领,网上看见别人说要先网上填申请表,到底咋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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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通州也是10月底刚考的从业,想报初级,说是不可以,不知道以往的朋友是不是等一年,在报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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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去北京财政网页上的政民互动去留言吧!我刚留完,人多力量大吧!希望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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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1楼kittyloveicecream的帖子你报上了吗???我大算在等等,看看会不会和去年一样,有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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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打北京财政局电话问了,人家说去年是能报的,因为后来出通知了,今年能不能报,得看上面出不出通知,要是出就能报,不出就报不了,大家多关注北京财政局的动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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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我看去年是可以的,但今年又要求全部现场审核,好心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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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可以的你不知道吗,去年特地下发了一个通知说是考过没领证可以报名,但是有指定地点,,在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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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2楼ElevenTao的帖子领证书应该没有这么复杂吧,我的准考证上写明只要求持本人身份证到领取地址就可以领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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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8楼ABCDEFF的帖子我知道去年可以的,但是公文里没有特别指明是海淀区呀,同在北京市应该不会特别对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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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4楼hxblffhsz的帖子这个方法好,我也去留言,众人拾柴火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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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在北京财政局局长邮箱发过信息,希望今年财政局也能如去年再出新条文。下文为去年网校转载北京财政局于颁布的相关文件供大家参考,咱们自己打打气,希望今年也能有好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2015年11月份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报考201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位考生:为服务考生,经研究决定,2015年11月份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通过的考生,可上网报名参加201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具体如下:1.网上报名时间:<font color="#ff年11月1日8:00至11月30日24:00;2.网上缴费时间:日至27日;3.现场资格审核(包括指纹身份录入及拍照)时间:日至2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审核地点:北京市商业学校学院路报名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长城电脑大厦A502(北医三院生殖医学中心五层),咨询电话:010-0-。4.准考证网上打印时间:至5月12日(每天8:00—20:00)5.其余事项详见《》(京财会〔号)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核、网上缴费,过时不予办理。特此通知。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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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着急,今天上午刚考完,通过了,想趁热打铁报考明年的初级。我在亦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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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33楼yl24086的帖子先恭喜你啦~!你们区有最新相关报考消息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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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34楼kittyloveicecream的帖子打电话咨询过了,让我关注财政网的通知,就像去年那种,然后到指定地方报名审核。似乎我们的区做不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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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试着在网上提交了报名,档案号写的就是身份证号。。。也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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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4楼liuhuaa的帖子你打的哪个电话?我打海淀财政那边一直说不可以,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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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没有小伙伴报上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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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主楼kittyloveicecream的帖子求专业老师,针对 2017年1月份才能拿到会计证,现在能报名11月份的初级会计考试吗?能给一个准确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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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36楼yl24086的帖子同学,你是北京哪个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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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清楚北京初级会计师和中级会计师能挂靠么?
09:18:0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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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挂靠,但是挂靠不只代表收益,也代表风险。
2.而且北京初级会计师含量低,所以挂靠收益也低,但是风险可不小。
3.挂靠企业万一有什么税务风险,企业法人有可能把一部分责任推给你。名义上你是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就应该对所出具的报表承担相应的责任。
初级会计实务(2017年) 基础学习班
主讲老师:吴福喜
不可以,没公司要的,你要挂靠公司还要找熟悉的人
也有公司申请资质需要的,不过很少。初级的含金量不大,一般一年也就给个一两千块钱吧。还有承担风险。建议挂证不挂章,即将证书给他们用于申请资质时用,用好了就拿回来,别给他们压着,这样不存在任何风险,而且单位出了问题你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建筑工程类的初级证用处还大一点。我的初级会计证书,现在一直在睡觉呢。
经济法基础(2017年) 基础学习班
主讲老师:侯永斌
经济法基础(2017年) 预习班
主讲老师: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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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老师:侯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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