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血液中一瓶啤酒血液酒精含量量在130mg/100ml以下,

两年间盐城全市共56人涉酒终身禁驾
  酒驾猛于虎!近日,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部署,我市自4月28日至5月31日全面开展集中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统一行动,警方以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涉酒驾事故易发、多发点段以及城郊结合部、农村中心城镇和集市周边道路为重点路段,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5月5日,盐城晚报记者采访市交警支队相关人员,通过数据为您解读近两年来我市在惩处酒驾醉驾方面的相关情况。
  根据市交警支队法宣科统计显示,日至2016年4月,我市共查获饮酒驾驶案件7158起,其中查获醉酒驾驶案件5043起。56人因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其中A照6人、B照5人、C照17人、摩托车(D/E照)12人、无证驾驶16人。
  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即可认定为饮酒驾车。而醉酒驾车则是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法宣科负责人向盐城晚报记者介绍,触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高,最高的酒精含量是280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3倍之多,多数主要集中在80-130mg/100ml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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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小时热点新闻榜【转载】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尺度和标准
  【论文提要】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后,由于该行为相对于其它刑事犯罪来讲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行为,如果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就判处实刑,对行为人来讲打击力度畸重。本人经过多方调研,深刻阐明了“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意义、价值和必要性。先后从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个方面,粗略地设计出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
  “醉酒驾驶”的一般标准是在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大于或者等于80mg,小于130mg时可以适用缓刑。但如果酒精含量在上述标准内同时存在发生事故且赔偿数额在5000元以上、有“酒驾”前科、无驾照“醉驾”、“
醉驾”被查处时逃跑、“醉驾”被查处时抗拒抓捕、超载“醉驾”、“
醉驾”未年审的车辆等情形的则不适用缓刑,这是“醉驾”适用缓刑的特殊标准。“追逐竞驶”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较为复杂。它包括远程道路“追逐竞驶”和一般道路“追逐竞驶”致人伤害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等多种情况。远程道路“追逐竞驶”一般以行驶速度来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一般道路“追逐竞驶”致人伤害的以伤害程度作为适用缓刑的标准;因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以损失赔偿额度作为适用缓刑的标准。另外对“追逐竞驶”行为适用缓刑时还要结合道路环境、行为动机、“前科”次数、危害后果、车证状况、超员、超载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尺度和标准的出现,综合平衡了本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在打击处理力度上能够做到宽严相济、量刑适度,填补了刑罚处罚制度的空白,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准确性、优越性和先进性。
  【正文】
  案例:日晚,魏某与其妻驾驶客货两用小货车到外地送货回来,行至离家门口300米处时,遇一“家常菜馆”,便进入用餐。用餐期间,魏某喝了4两白酒。由于魏某的车辆恰巧挡住了一辆吉普车的去路,魏某在调整车辆的过程中与旁边的一辆宝马轿车发生刮擦事故。后因双方就车辆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宝马轿车车主王某打“122”报警。交警出警后发现魏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采集魏某血液化验得知:魏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于是公安机关将魏某刑事拘留,后经鉴定宝马轿车的维修费用为3500元。案经法院审理,魏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期五个月执行的刑罚。
  上述案例就是魏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处缓刑的一则较为典型的案例。该案例主要是根据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和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他人财产的赔偿数额而对其适用了缓刑。通过该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是否应当就“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问题进行一下系统的研究呢?答案是肯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来,各地掌握的量刑幅度大不相同。
就以山东省为例,滨州地区将危险驾驶构成犯罪的行为一律判处实刑,而菏泽地区则全部判处缓刑,济南地区则有的判处实刑有的判处缓刑。针对上述参差不齐的处罚标准,我们很有必要就
“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问题进行一下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一、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理论基础。
  1、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从事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活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并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行为。
  2、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能否适用缓刑都要首先从其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过“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行为来分析该罪的社会危害性。
009年酒驾肇事概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统计数字显示,自2009年1月至8月仅因酒后和醉酒驾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就有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日起,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历经3个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3.2万起。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1382起,死亡600人,受伤1573人。[1]
2010年酒驾事故发展趋势。2010年,因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而导致死亡的人数占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92%,同比下降1.7%。其中,因酒后驾驶肇事导致1981人死亡,占事故死亡总数的3%,同比下降25.7%,为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肇事致人死亡最大降幅。通过对上述数字进行分析可见,开展对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所进行的专项整治行动,对降低交通伤亡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它所处罚的是“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的行为,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醉驾”或“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该罪相对于交通肇事罪和其它刑事犯罪来讲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
  3、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理论依据。因为危险驾驶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定刑较轻,能否仍然适用缓刑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危险驾驶罪只要符合适用缓刑的四个条件(①罪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②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③必须不是累犯;④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得出不关押也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结论)就可以适用缓刑。缓刑制度创设的目的旨在使缓刑犯在某种社会组织或机构的帮助教育下,不关押即得到改造,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这两种交通违法行为列为新的犯罪行为,并将罪名定为“危险驾驶罪”,同时确定了所适用的刑种是“拘役并处罚金”。由此,我们对“”行为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行为的定性和量刑问题有了清醒的认识。但纵观刑法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危险驾驶罪”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量刑较轻的犯罪行为,完全可以适用缓刑。
  二、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价值取向及现实意义。
  (一)危险驾驶罪完全按照刑法理论适用缓刑,则违背了震慑犯罪的价值取向。
  从理论上讲,既然缓刑适用的立法条件一直没有变化,那么法院在适用缓刑时就只能遵循前面讲到的四个条件,而不应再考虑其他因素。但是具体到“危险驾驶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就拿“醉酒驾驶”来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醉驾”入刑就是要达到惩治“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并减少交通事故,震慑醉驾行为人的目的。如果对于醉驾行为人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将会失去“醉驾”入刑的意义和作用。因为在“醉驾入刑”前,公安机关对于醉驾者最长可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醉驾入刑”后如果仅对醉驾者判处缓刑,甚至免予刑罚处罚,那么对于醉驾者来说基本等于未受任何牢狱之苦,这样根本起不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和作用。[2]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罪这种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行为,虽然量刑较轻,但如果全部判处实刑,即不符合刑法理论的规定,又不符合情理。因为有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的犯罪都可以判缓刑,而本罪
却不能判缓,于法无据、于情无理。为了使上述矛盾体从对立走向统一,我们要寻求到解决上述矛盾的最佳切合点,那就是要针对危险驾驶罪能否判处缓刑的问题设定一个最佳的尺度和标准。
  (二)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现实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问题,我们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充分保障司法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刑罚的运用,即要防止失于宽松,也要避免打击过严,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提出“危险驾驶罪”就是要由结果犯罪,提前到行为本身犯罪。刑种设定为“拘役和罚金”,即剥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又使其名誉扫地,同时财产还受到损失,这便能更好地震慑和防范意欲“酒驾”的人。提出这个罪名,不在于更严厉地打击,而在于警示和威慑,以保护行为人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失。行为人不敢再在酒后驾车,其亲朋好友也会进行劝阻,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减少乃至遏制危险驾车行为本身。仅仅靠执法人员的劝告和专项整治行动,不能形成有效的长期机制,必须通过立法、执法等活动,使拒绝“危险驾驶”的意识铭刻于心,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惩罚犯罪、教育群众、减少事故的目的。
  三、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尺度、标准及类型。
  (一)因“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而适用缓刑的尺度和标准。
  要设定“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标准,首先要明确酒精含量与人体正常反映能力之间的关系以及“醉驾”入罪的标准,然后才能确定“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标准。
  1、因“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而适用缓刑的科学依据。
  (1)酒精含量与行为意识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对于“醉酒”程度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的意识状态为依据,而是根据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确定是否属于“醉酒驾驶”。通过科学数据显示,因酒后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正常驾驶的16倍。当饮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50毫克时,其反应能力就会有所下降;达到150毫克时,其反应能力就会下降50%,从而导致其动作失调,手脚失控,并极易造成车祸。[3]
  (2)80mg/100ml的酒精含量被确定为罪与非罪的国家标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要分别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那么两者是如何区分的呢?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按照血液中酒精浓度的不同来区分的。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的国家标准规定载明:
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果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而小于80mg/100ml时,属于饮酒后驾车,就是平常所说的“酒驾”;
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按照现行国家规定的标准,血液酒精浓度如果在20mg/100ml—80mg/100ml(不含80mg)之间,则属于酒后驾车;当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在80mg/100ml以上时,就属于醉酒驾车。其实,
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的关系,有的人虽然自己觉得很清醒,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喝醉,但血液酒精浓度却已经达到80mg/100ml以上了。一般来讲,啤酒喝三瓶左右,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有可能会超过80mg/100ml。
  (3)“醉酒驾驶”的医学理论分析。“醉酒驾驶”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醉酒驾驶”之所以不以情节论,主要是考虑到该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确定性,即从医学角度考虑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mg/100m1以上,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都会下降,已经不适合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的行为人即便是清醒的,但是其机体对客观事物的反应时间已经出现延迟,即判断道路状况的敏感力降低。因此,无论何种情况下的醉酒驾驶均需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只要驾驶者被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1即可构成本罪。
  2、“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
  (1)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通过上述内容的分析,我们知道当饮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50毫克时,其反应能力就会有所下降;当达到150毫克时,其反应能力就会下降50%,从而会导致其动作失调,手脚失控,同时极易造成车祸。那么我们为了有效打击酒驾行为,避免车祸的发生,就要把“醉驾”适用缓刑的酒精含量标准控制在150mg/100ml以内;又因为饮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其反应能力就会下降一个档次,所以我们就在“醉驾”入罪的标准—80mg/100ml的基础上增加50毫克,这样应就得出了“醉驾”入罪后适用缓刑的标准,即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小于130mg/100ml的酒驾人员,在量刑时可以判处缓刑。
  (2)“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特殊标准。所谓“特殊标准”就是说不是所有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小于130mg/100ml的醉驾人员在定罪量刑时都适用缓刑。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缓刑还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
  ①因“醉驾”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人身或财产的赔偿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缓刑。单纯的“醉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如果因“醉酒驾驶”行为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加大了对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这样在缓刑适用上就不能仅仅局限于酒精含量的多少,而同时要考虑发生交通事故后“酒驾”行为对人、车、物的损害程度。较轻微的交通事故在损失赔偿数额上一般不会超过5000元人民币,数额在5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赔偿往往容易协商解决,也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和危害,所以将赔偿数额确定在5000元以下也作为适用缓刑的一项酌定情节。
  ②因“酒驾”被拘留、罚款或因“醉驾”受过刑罚处罚的,不适用缓刑。这是参照刑法中的“累犯”的规定而设置的条件。简单的说,就是凡是有因“酒驾”而被处罚前科的均不适用缓刑。“醉驾”入罪的主要目的就是预防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同时震慑犯罪。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酒驾”和“醉驾”人员就要毫不客气的严厉打击。
  ③无证“醉驾”的,不适用缓刑。“无证驾驶”本身属于较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在违法的同时又实施了“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增加了社会危害性,加重了交通安全隐患,应当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因此该行为不能适用缓刑。
  ④“醉驾”肇事后逃逸的,不适用缓刑。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就要对行为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超出了“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适用条件;[4]
“醉驾”肇事后逃逸的,当然不适用缓刑。
  ⑤
“醉驾”被发现后抗拒抓捕的,不适用缓刑。“抗拒抓捕”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醉驾”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属于逃脱责任、逃避处罚的行为,不符合“根据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缓刑适用条件,因此不能适用缓刑。
  ⑥
“醉驾”行为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不适用缓刑。比如“高晓松醉驾入狱案”就是一则典型的“醉驾”入罪案例。2011年5月,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四车追尾,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刑罚。据警方对高晓松的血检结果显示,高晓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远远超过了80mg/100ml的醉驾标准。[5]即使其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但由于该事件所引发的社会影响面广,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所以也不可能适用缓刑。
  ⑦超重、超载又“醉驾”的,不适用缓刑。超重、超载驾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超重、超载又“醉驾”属于即违法又构成犯罪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用。
  ⑧醉酒后驾驶未年审的车辆的,不适用缓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未经年审不能上路行驶。醉酒后驾驶未年审的车辆的,情节同上,亦不适用缓刑。
  (二)因“追逐竞驶” 行为入罪而适用缓刑的尺度和标准。
  1、“情节恶劣”是“追逐竞驶”
行为入罪及适用缓刑的重要条件。“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不同的是前者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情节恶劣”是因“追逐竞驶”行为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并未对“情节恶劣”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是按照立法的原意,凡是在高速公路、高架路或者在闹市区等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或者“乘载多人竞驶”等行为均可以视为“情节恶劣”。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所处罚的是“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的行为,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其它罪名予以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为,可依据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设定是为预防交通事故所设定的安全驾驶模式,是对驾驶人员的一个约束性规定。
  2、“追逐竞驶”行为入罪而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
  (1)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研究一下追逐竞驶”行为入罪而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
  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桑塔纳轿车行驶至密云县某路红绿灯处,因侯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宝来轿车挡住了彭某,二人遂驾车在密西路上追逐、相互别挡,驶入溪翁庄镇某村内仍相互追逐。在行驶至某中学路口时,两车在别挡中同时撞上停靠在路边杨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造成3车损坏。被告人彭某下车后又持砖头将侯某驾驶的宝来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帕萨特轿车的损失为28000余元,桑塔纳轿车的损失为4800余元,宝来轿车的损失为6300元。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6]
  通过上述案例,结合立法原意,一般情况下,仅实施了单纯的“追逐竞驶”一个违法行为,虽然因“情节恶劣”而入罪,但如果因发生交通事故仅致人轻伤、或者造成其它财产损失不满3万元,亦或是车辆平均时速在180公里/小时—220公里/小时范围内,可以适用缓刑。
  ①根据车辆平均时速确定适用缓刑的标准。驾驶员在相互飙车的过程中,车辆平均时速超过180公里/小时的情况,一般发生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长途路段上;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高架路车速一般不可能达到180公里/小时—220公里/小时的时速。很多国产汽车的设计时速一般就在180公里/小时—220公里/小时的范围内,所以有些车辆本身已经限定了其最高时速。但有些进口汽车,其最高时速能达到260公里/小时甚至更高。以发现情况并紧急制动为例:驾驶员的制动反应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a、从发现情况到大脑作出判断再发出指令支配手脚进行操作,这段时间被称为反射时间,约需0.38秒。b、脚离开油门踩到制动踏板上,约需0.23秒。c、脚踩下制动踏板到制动器达到制动效果,即制动系统反应时间,约需0.08秒。也就是说,驾驶员从发现情况并采取紧急制动的时间应为0.69秒。考虑到客观环境和驾驶员自身情况等因素,一般将上述时间确定为1秒。其实,驾驶员还需要1.5秒的判断过程。因此,紧急制动所需时间应该是2.5秒。180公里/小时的时速意味着驾驶人员每秒钟行驶50米,驾驶员的制动反映时间为2.5秒。也就是说,一辆平均时速为180公里/小时的汽车,在其前方125米(50米*2.5秒)以外出现的情况,驾驶员可以处理;但出现在125米以内的突发事件,驾驶员则根本来不及处理,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要将飙车时的平均时速180公里/小时作为“危险驾驶,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因为缓刑到实刑之间需要有所缓冲,所以将平均时速小于220公里/小时作为适用缓刑的标准。平均时速超过220公里/小时则应当判处实刑。
  ②因“追逐竞驶”致人轻伤适用缓刑的依据。比照交通肇事罪,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前提下又发生交通事故,且致三人以下轻伤可以适用缓刑,如导致一人重伤则要判实刑。
  ③因“追逐竞驶”导致财产损失而适用缓刑的依据。“追逐竞驶”行为是一种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例如案
例中所反映的追逐竞驶、相互别挡而致使相互之间或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案例中所涉及的财产损失赔偿额已高达近4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本人认为应当对行为人判处实刑。缓刑的适用标准应当将财产损失定位在1-3万之间。因为现在大部分居民购买的汽车基本在15-25万之间,如果一辆汽车的损失额或维修费用达到3万元,就说明该损失已经比较严重了;如果损失达到5万元,则说明车辆的1/3-1/5受损,那就可以说是损失惨重了,就应当判实刑。所以将1-3万确定为适用缓刑的标准。
  (2)“追逐竞驶”行为入罪而适用缓刑的特殊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因“追逐竞驶”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少,所以在对“追逐竞驶”行为入罪而适用缓刑的标准问题上应把握以下几方面的情节:
  ①道路环境。“追逐竞驶”行为发生在道路上,道路环境不同就会出现不同的险情。例如:夜晚在空无一人的高速公路上飚车和在人口密集的市内道路相互别挡飚车,显然会产生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这在缓刑适用上应当予以不同的考虑。前者可以适用缓刑。
  ②行为动机。实施“追逐竞驶”是事出有因(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还是纯粹寻求刺激,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于行为动机是事出有因可以从轻处理,如果发生事故也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单纯寻求刺激、赌博获利、争强好胜的则要从严处理。
  ③“前科”次数。所谓“前科”是指行为人曾因“追逐竞驶”而被追究过行政或刑事责任。凡是有“前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这与“醉驾”有“前科”不适用缓刑的道理相同。
  ④危害后果。危害后果的出现与否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与量刑。正如上述案例中所描述的三方的损失已近4万元,虽然危害后果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因“追逐竞驶”而引发事故后,是致人轻伤还是重伤、财产损失达到3万还是5万,最终导致适用实刑还是缓刑,这与危害后果是绝对分不开的。
  ⑤车证状况。也就是说,凡是驾驶未经年审的车辆或者无驾照的行为人驾驶车辆从事“追逐竞驶”行为的,均不适用缓刑。
  ⑥超员、超载。超员、超载又飙车属于即违法又构成犯罪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能适用缓刑的情形还有很多,今后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进一步的概括和总结,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结 语】
  危险驾驶是当今社会伴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由于我国社会目前正处在一个具有高度风险的急剧转型期,广大民众需要培养高度的规范意识并逐步提升民族整体素质。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及缓刑适用标准的应用是维护公共安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道重要屏障;是规范驾驶人员行为、纠正违规驾驶的重要手段;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设立“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标准规范了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平衡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和“交通肇事罪”
在量刑上畸轻畸重的标准,同时也填补了我国刑法中量刑制度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司法部门对危险驾驶行为人作出客观公正、有理有据、幅度适中的刑事处罚。危险驾驶缓刑标准的设立,符合世界范围内刑罚处罚制度的发展趋势,能有效地避免量刑的偏执性,做到宽严相济,防患于未然。最终达到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教育大众的目的,是推动我国刑事政策发展的合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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