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职业道德与法律法律化与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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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道德秩序建立的途径_从法律道德化的角度审视
郭忠:当代中国道德秩序建立的途径
那里延伸而来的概念。因此,认识正义概念首先应从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德性上来认识。而处理人
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就是公正———
一种不偏不倚的中庸德性。这里,笔者更主要的是从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概念的界定出发,首先把正义界定为个人的德性,这种德性不包括自我牺牲、无私奉献等更为崇高的德性,而仅指在自私和无私之间保持的一个平衡,即亚里士多德所称的在两种极端之间的适度。这两种极端就是卑劣和高尚,在卑劣和高尚之间的适度就是正义或公正。
从思想和行为的道德性上看,利他的因素越多,其道德性越强,思想和行为就越高尚。而如果思想和
行为中利己的因素越多,则不道德性,或恶性越强,思想和行为就越卑鄙。在利他和利己之间有一个中点,这个中点就可以被称为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最基本的道德。这个中点也可以用“正义”或“公正”来进行表达。法律不会要求人人都是毫不利己的高尚人士,但也绝对禁止只利己而毫不利他的人,因为这种只考虑自己利益的行为必然会损害到他人,从而危害社会秩序。因此,法律只能要求公正,这种公正是作为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即在利己和利他之间保持平衡,在利己的时候,也必须要考虑他人,不能损害他人以利自己。即是说,公正或正义构成了道德的起点,从公正的行为(利他利己的平衡)到纯粹的利他都属于道德行为,但公正只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公正也构成了利己的起点,不过公正只是合理利己,和损人利己有极大的差别。
由于法律是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产生出来,其目的是在利益关系上达到平衡,以解决利益冲突。因此,公正必然是法律的基础,超越了公正的纯粹
利他行为在道德上是值得鼓励的,但在法律上并不能作为法律的义务来要求。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亦说明了法律的道德基础是公正,一个人要享有权利,必须要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人,是利己的人,也是不公正的人;而只履行义务,而丝毫不考虑自己权利的人,是利他的高尚的人。前一种人,法律禁止;后一种人法律不做要求。法律需要实现公正,也需要惩罚不公正,因此,公正也构成了道德向法律转化以及法律向道德转化的基本出发点。
2、正义是法律道德化的基本出发点。正义是道德法律化的基础,也是法律道德化的基本出发点。其原因在于:只有正义才能构成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的契合点。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有很大的区别,法律所面对的是社会,担负着调整社会秩序的功能。道德所面对的既有个人的德性修养问题,也担负了处理个人、他人以及社会的伦理关系问题。由于道德担负了个人
德性修养甚至生命意义的追求等功能,它必然是首先
体现于思想领域内的活动,而这部分活动,法律是没有必要介入的,也无法介入。法律只能够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外部领域和道德产生出结合点,而人与人之间关系领域的基本价值准则就是正义。
利他主义是超越正义的领域,尽管可以作为个人的伦理准则,来处理个人和他人的关系,但却难以作为社会的普遍准则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果站在中间人的角度处理这种纷争,只有靠公正才能处理。即使全社会的人都是利他主义者,公正的德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唯有公正才能超脱于双方当事人的立场,给出一个双方都较能满意的结果。利他主义者往往能够接受公正的,他们所极力避免的只是为他人带来危害,而公正既没有危害别人,也没有危害自己,因此是他们完全能够接受的结果,而利己主义者往往难以愉快地接受公正的结果,他们一心思考的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公正是道德的起点,却远远不能够成为道德的全部。
利他主义在道德修养上的价值在于:它能有力地克制个体的私心,从而根本上杜绝损害他人的意识和行为。但是,利他主义的道德却难以成为法律,因为利
他主义是从个人立场看问题,而法律是从超越个人的社会立场来认识问题,调停社会纠纷,因此,必须在利己和利他之间寻求中间点,以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基础,处理社会纠纷。因此,毫不奇怪,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和正义这两个概念通常用同一词汇表达。
在立法中,立法者从来都是不自觉地选择了作为公正的道德来实现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因
为只有公正,才能被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所接受,才
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准则。任何道德问题在转化为法律的时候都需要考虑是否公正或正义,不过这个问题在公法和私法中的体现有所不同。私法所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关系,正义可以理解为私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点。而在公法中,法律关系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那么,正义就是在国家和个人之间达成平衡,比如目前讨论最多的见死不救是否可以立法进行惩治这个问题,实质就是公民是否具有见到他人危难予以救助的法律义务,这个法律义务是否成立则需要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相关的权利,使这种自我利益的损害能够得到弥补,这种才能达成正义。因此,这种义务的成立首先要通过立法对于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上的奖励和补偿,才能要求见义勇为者救助他人的法律义务。至于冒自我牺牲的危险救助他人只能算是道德义务,而不能做出法律上的要求,因为冒生命牺牲危险救助他人的做法是纯粹利他主义的高尚道德。
正义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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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思考
发布时间: 10:17
  从古至今和是相互贯穿不可分割的,道德法律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并在其详知的基础上了解其转化方式,并能预见转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此带动向前发展。但近年来,见危不救、常回家看看等道德失范案件的出现,在界引起了一场新论战。&  一、道德法律化的含义&  道德: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特定中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  道德与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调控手段。两则虽存在不同但在特定时期又相互交叉和渗透。二者属于上层建筑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联系表现在: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第一,道德是法律的底线法律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一个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道德,那么这部法律便是不良之法。第二,道德对法律有补充和保障作用。现实生活中法律触及不到的地方很多,此时道德就对那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方面起到了补充作用。第三,道德束缚是人民自觉守法的前提,守法者道德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会增强,这对我国建立法治国家有着积极作用。2.道德与法律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为人们所不容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法律倡导的行为,也是人们所遵守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道德行为。&  所谓道德法律化,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为是:国家从法律(即)的角度将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化,用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活动。二、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关系&  道德法律化是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道德理念提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良法之制产生并存在的过程。法律道德化,是使法律转化为更高的道德观念的过程,也是法律能够被被统治阶级严格遵守甚至信仰的过程。因此,由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1]。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一,道德法律化侧重于立法过程,法律道德化则更倾向于守法过程。法律是在道德的基础上形成的,简单的说,法律就是道德的进化形式,所以道德法律化强调的是如何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立法过程。而法律道德化是为了让人们更快更容易的接受法律的过程,是将法律根植于人们心中的过程,因此是守法的过程。第二,道德法律化体现的是法制,法律道德化体现的是法治。法制又称为法律制度或以法而治,是一种成文的、不易改变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属于制度的范畴。三、道德向法律的转化方式(一)直接转化&  法律原则中蕴含着道德向法律的转化方式。法律原则对法的创建和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原则的直接转化如下:&  1.道德规范与法律原则性能一样&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是一朵双生花,法律规则具有具体性和确定性,但由于法律规则太过具体而导致应用系统过于僵硬灵活性不足。此时就需要法律原则来弥补其漏洞和缺陷。而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可以涵盖许多法律事项,但在具体应用方面太广而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出现困难,这就要有法律规则加以限制。&  2.两则都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  法律原则虽涉及到法律的方方面面,但是其相关的法律后果未做具体规定。而道德规范也是如此,当人们有时候违反道德规范时,往往只会遭受心灵的谴责而不接受法律的制裁。由于法律原则与道德规范如此相似,因此两则之间可直接由日常生活中产生出道德观念,再由道德观念中提炼出道德规范或原则,然后将适应社会发展的道德规范或原则直接转化为法律原则。(二)间接转化&  道德向法律的间接转化过程就是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再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道德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长期的磨合和试炼,道德规范向法律规则转化的过程经历了拆分和整合两个阶段。首先,道德要转化为法律,必须要具备法律所具有的特征。在道德被具体化为具备法律特征的同时,其伦理性将会被逐渐磨除,取而代之的是具有技术性的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其次,光具备法律特征并不能构成法律规则,还必须具有法律规则的逻辑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因此需要把道德的各个部分进行技术性的具体化,并按其逻辑结构进行编排,排除有逻辑矛盾的法律规则,取其精华的法律规则罗列在法律条文中。&  作者:高万霞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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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恶之间:道德法律化 的现实与 法律道德化 的理想及其相互矫正 陈 波 王海立 摘要:人类怎样至善?又怎样除恶?这既是一个 目的问题,也是一个手段问题。为了规范人 类社会本身,人类发明了道德和法律两种利器,其 目的就是为了在善恶之间寻找平衡。善恶是人 性的一体两面。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只是呈现在人类面前的理想与现实的镜像化。 关键词 :善恶;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中图分类号 :B82―0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X 47―05 一 般而言 .合于理的叫做善 ,乖于理的叫做 德绝对命令、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罗尔斯的 “无知
恶。善恶也就是是非 曲直 ,法律与道德皆是对是非 之幕”等等。所有的这些理论都是想用一种理想式
的评判 ,曲直的评价。时代不同,法律与道德的表 的规范或证明方式来为不正义的社会现实提供一种
现形式、具体内容以及调整的范围和实施的手段也 标准。这一套理论反证了恶的现实存在。要克服善
有差异.但本质应趋于一致 .即驱使人类本身能管 恶这对矛盾体,唯一可行的方法即通过善恶进行相
控邪恶,使人性的光辉能 日臻至善。无论是除恶, 互矫正,具体来讲,通过道德和法律的手段使矛盾
还是迁善,对人类来讲都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 双方相互转化 。并力求使这种转化的过程与人类文
法律与道德作为管控和调节社会的两种利器在有阶 明演进的路径大体一致与吻合 .以达到加速人类文
级社会以来就普遍存在 ,其应用到国家的管理中就 明演进的目的。
体现为法治与德治。因此,法律的道德化理想与道 人类社会早期发展阶段 ,作为特定的社会共 同
德的法律化现实就纠结成为一对是非难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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