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员工晋升申请表怎么写单位申报意见怎么写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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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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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02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1: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86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2014年1月13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规定,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2014年1月13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规定,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如下:
(一)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以及辖区内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审批。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以及辖区内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八条,审批条件如下: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基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根据2005年5月24日《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第六条,2007年11月16日《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一、二、三条,应具备的条件:
1.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设立专门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设立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暂行规定》执行。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2.5万美元;其中内地合资方应是成立1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要求。
5.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申请材料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三)业务范围审批条件
1.申请从事经营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中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相应设备和环境条件;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有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中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法人单位和组织。
六、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各一式2份:
(一)贵港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资产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展人才中介服务必备注册资本(金)的验资报告(应附验资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未注册登记的机构应由银行出具验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兼营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六)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地街道、社区的证明);
(七)工作人员、具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至少5名)和财会人员情况一览表及学历、职称、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八)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原审批机关的书面意见(证件复印件)。
(九)开展特别业务除符合上述(一)至(七)项基本条件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展经营性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还需提供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2.开展人才培训业务的,还需提供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证件复印件,验原件);自有或租赁教室及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材料。
3.开展人才测评业务的还需提供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证件复印件,验原件)和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除符合上述(一)至(七)项基本条件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2.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服务窗口)、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贵港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申& 请& 表
&&&&&&&&&&&&&&&&&&&&&&&&&&&&&&&&&&&&
机构名称: 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填表日期:XX年XX月XX日&&&&&&&&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应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工整。
二、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另附A4纸填写。
三、机构性质:指申请机构为企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方式:指主营或兼营人才中介服务。
五、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是指申请机构直接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该机构成立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用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历表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二、设定依据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项目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2014年1月13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规定,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七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根据2014年1月13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规定,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如下:
(一)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以及辖区内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审批。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以及辖区内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等规定,条件如下: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三)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职业指导人员和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2份:
(一)设立贵港市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地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验资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展职业中介服务必备注册资本(金)的验资报告(应附验资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未注册登记的机构应由银行出具验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兼营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六)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地街道、社区的证明等);
(七)工作人员、职业指导师(员)(至少2名以上专职)和财会人员情况一览表及学历、职称、其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拟任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服务窗口)、4562055
投诉电话:
附件:1.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流程图
&2.审批表等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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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XXX&&&&&
XXXXXX&&&&&&&&
&&&&&&&&&&&&&&&&&&&&&&&&&&&&&&&&&&&&&&&&&
&&&&&&&&&&&&&&&&&&&&&&&&&&&&&&&&&&&&&&&&&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应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工整。
二、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另附A4纸填写。
三、机构性质:指申请机构为企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方式:指主营或兼营职业介绍服务。
五、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指申请机构直接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该机构成立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用填写。
申& 请& 函
关于申请设立XXXX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函
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部分:阐述拟设立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部分:阐述拟设立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宗旨及经营范围、资质等条件。
第三部分:提出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服务业务项目。
第四部分: 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服务承诺。
附件:根据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 X年X月X日(单位公章)
主营或兼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市XXX路XXX号
股东名称、金额、份额:李XX万元,陈XX万元
总体情况(人)
取得职业中介资格的从业人员情况
资格证书编号
XXXXXXXXXXXX
主要工作设施
价值(元)
办& 公& 用& 房
租用:XXm2
合计:X间&& XXXm2
申请业务项目
请在以下申请的业务项目前“□”内打“√”:
□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3.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核准业务范围:
年&& 月&& 日(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许可证编号
领证人签字
机 构 章 程
第一章宗旨
第二章机构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机构经营范围
第四章机构注册资本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章机构的内部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划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八章机构的经营期限、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九章其他事项
全体股东签名盖印:
注:章程不规定内容,各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而定
职业中介机构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ⅩⅩⅩⅩ(职业介绍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在ⅩⅩⅩⅩ市ⅩⅩⅩ区ⅩⅩⅩ路ⅩⅩⅩ号,面积为ⅩⅩⅩ平方米。
特此证明。
使用单位:&& &&&&&&&&&&&&&&&&&&负责人:
产权单位:&&&&&&&&&&&&&&&&&&&& 负责人:
&&&&&&&&&&&&&&&&&&&&&&&&&&&&&&&&&&
&&&&&&&&&&&&&&&&&&&&&&&&& &&主办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历表
数量(台)
职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职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履历表
注:1、工作人员每人填写一份
2、简历应按从参加工作或学习的时间顺序填写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3: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9项“项目名称: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2014年1月13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规定,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2014年1月13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规定,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如下:
(一)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以及辖区内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审批。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以及辖区内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审批。
&&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01年10月9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六条,审批条件如下: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三)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
六、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2份:
(一)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
(二)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章程;
(四)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验资报告;
(五)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六)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资历证明复印件、居住证明以及个人简历(验原件);
(七)拟任专职工作人员(至少3名以上职业指导人员)的简历和职业介绍资格证明(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八) 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服务窗口)、
投诉电话:
附件: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流程图
2、申请表示范本
附件1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若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XXX&&&&&&&&&&&&&
&&XXX&&&&&
XXXXXX&&&&&&&&
&&&&&&&&&&&&&&&&&&&&&&&&&&&&&&&&&&&&&&&&&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应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工整。
二、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另附A4纸填写。
三、机构性质:指申请机构为企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
四、服务方式:指主营或兼营职业介绍服务。
五、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指申请机构直接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该机构成立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用填写。
关于申请设立XXXX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函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我单位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从X年设立以来,开展各种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累计为XXX人成功开展职业介绍。为进一步做好职业介绍服务工作,计划与XX国家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XXXX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合作,在XXX市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
第一部分:阐述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必要性、可行性及计划和展望。
第二部分:阐述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宗旨及经营范围、资质等条件。
第三部分:提出申请从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服务业务项目及服务承诺。
附件:根据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X年X月X日(单位公章)
主营或兼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市XXX路XXX号
股东名称、金额、份额:李XX万元,陈XX万元
总体情况(人)
取得职业中介资格的从业人员情况
资格证书编号
XXXXXXXXXXXX
主要工作设施
价值(元)
办& 公& 用& 房
租用:XXm2
合计:X间&& XXXm2
申请业务项目
请在以下申请的业务项目前“□”内打“√”:
□1.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2.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3.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4.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核准业务范围:
年&& 月&& 日(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许可证编号
领证人签字
申请书示范文本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从&& 年设立以来,开展各种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累计为人成功开展职业介绍。为进一步做好职业介绍服务工作,计划与×××国家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合作,在×××市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
(①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②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优势;③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计划和展望;④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服务承诺。)
现将有关材料随文上报(附后),请予以审批。
附件1.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着章程;
2.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验资报告;&&&
3.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4.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主要经营者个人简历;
5.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专职人员的简历;
&&&&&&&&&&&& &&&&&&&&&&&&&单位名称(盖章)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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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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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维护&&&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样本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样本
编辑:shixilgt
  篇一:单位工伤认定范文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进入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篇二:单位教师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籍贯江苏,
  住:XXXX
  工作单位:XX市XX小学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0年X月XX日受伤为工伤,并报销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XX小学教师,1983年8月进入学校就职,担任教师工作至今。在2010年X月XX日上午X点上班路上,申请人骑电瓶车路过青山高速公路颜岗立交桥,在下坡时,因路面潮湿,导致申请人摔倒,致使申请人左腿膝盖受伤。申请人受伤后,在XX乡卫生院治疗,现已治疗近2个月,花费医药费1300多元。
  因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职工,故列明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师负伤、致残、死亡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工伤(亡):
  1.教师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着直接关系或为从事由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派的工作,教师本人不能预见或抵抗而造成的伤亡;
  2.在紧急情况之下从事对单位、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或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坚持原则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3.教师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在必经路线上或教师在出差、调动工作赴任途中,发生主要责任不在自己的交通事故;
  4,教师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而导致的意外伤亡事故;5.教师因工作而负伤,在治疗或抢救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而致残或死亡的;
  6.因紧急任务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伤亡,又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师工伤的认定工作,其具体程序包括:
  1.负伤教师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伤的原因及过程,同时还应向所在单位提供医院的诊断书或诊断证明,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应有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2.所在单位应根据教师申请对其负伤原因及过程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于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在接到下属单位报告后,对事故的原因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照现有政策,符合文件精神的应于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的教师工伤认定材料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认真的复核。正常情况下,应在接到申请报告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书面答复。
  申请人列明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校领导能够体谅申请人作为一名老员工的辛劳,能够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认定申请人受伤一事为工伤,并报销相关费用。
  XX市XX小学
  申请人(签字):
  二0一0年X月XX日
  篇三:单位工伤认定申请相关知识
  工伤认定范围: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凡用人单位在临淄区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在临淄区范围内用工的(包括异地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1、《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
  2、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封面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用A4纸打印、本人签字按手印);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本人书写并按手印),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职工的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原件退回)及复印件】;
  8、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1、受伤害职工的作息时间表及考勤记录。
  同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受伤职工的受伤前实际居住地证明和实际居住地到工作单位的路线图;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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