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工伤时突发脑溢血能认为是工伤么

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算工伤吗?
众多市民昨咨询工伤认定问题,程栋律师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晨报·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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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9点至11点,晨报法律援助周日专题热线首次开通,众多市民纷纷致电进行咨询,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栋律师就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市民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办公室主任突发脑溢血  市民:我对象是一家企业的办公室主任,长期工作负荷大,工作繁琐。前几天他在单位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半身不遂,现在躺在病床上,能否认定为工伤?  程律师:目前法律规定,这种突发疾病,只有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虽然你丈夫病的很重,但是不符合以上情况,所以不能认定工伤。  三十年前受伤面部留疤  市民:我三十年前因工受伤,当时面部留有疤痕,但是未能做工伤鉴定。现在因为旧伤复发,导致我需要进行植皮手术,我是否还能申请工伤鉴定,要求进行医药费的赔偿?  程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起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所以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实习期间被压断手指  市民:我还没有毕业,在实习期间,被实习单位车间的机器压断了手指,能否认定为工伤?  程律师:你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在实习期间,即使和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市民:我和老板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前几天工作时被烫伤,到劳动部门去认定工伤,被告知要签订劳动合同关系,老板也没有给我缴工伤保险,怎么办?  程律师:在工伤认定时,你需要交纳以下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的诊断书。所以如果你们没有签订协议,你只要提供和老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可以了。如果老板没有为你买工伤保险,如果你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应该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来承担。  职工说受伤但没人看见  市民: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我单位一位负责保安巡逻的职工,自称在上班巡逻时扭伤脚,但是没有人看到,这能否认定为工伤?  程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作时间之前被撞伤  市民:我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我们上班没有固定的时间,规定上班时间是9点到下午5点。几个月前,我被一辆车撞伤,是在上午八点,能否认定为工伤?  程律师:无论是否在上班时间,只要能够证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和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另外,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里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班途中被车撞伤  市民:上班途中,我不小心被车撞了,那么单位应该赔偿哪些费用?  程律师:单位需要支付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康复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补助、鉴定费用等。  因公陪酒导致身体受损  市民:我是从事办公室接待的人员,因为长期需要陪酒应酬,发现自己患有肝病,想知道,如果因为陪客户应酬喝酒导致身体损伤,是否可以申请工伤?  程律师: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喝酒导致的不能够认定为工伤。  长期伏案工作颈椎不好  市民:因为工作需要,长期伏案作业,导致颈椎不好,能否申请工伤?  程律师:目前还不能算。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  记者&辛安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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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作中突发脑溢血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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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发脑溢血算工伤吗?
晨报淄博12月11日讯(记者 刘英煜 报道)多年前,市民吕先生在工作中不幸突发脑溢血。随后一家人便忙于为吕先生进行治疗,几乎花光了家里的积蓄。在朋友的提醒下,一家人才想起来,是否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部分责任并进行赔偿。但律师却认为,且不说脑溢血属于重大疾病并非工伤,而且此事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且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吕先生一家如果想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权益,胜诉的可能性非常非常低。“无论怎么说我的儿子都是在工作中发病的,他们多少都要承担一些责任吧?”沂源的老吕向记者反映,他的儿子曾为沂源县一家名为鑫驰的机械厂的车间工人,2010年时,儿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抢救,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后续的治疗费用却成了压在这个普通农村家庭头上的一座大山。多年来,一家人东奔西走,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也跑了一个遍。现在儿子的病情逐渐稳定,家中积蓄也花光了,医生告诉老吕,这个病复发的可能性非常高,因此必须长期服药,才能保持病情的稳定。“我们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能不求别人就不求别人,但现在真的是无路可走了。”老吕告诉记者,其实老早就有朋友建议他们去找儿子的工作单位,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但老实的老吕为了不耽误儿子的治疗,一直没有去儿子的工作单位。目前,老吕感到走投无路,所以就找到了儿子工作过的单位。不过,当年的鑫驰机械厂早已物是人非,因经营不善,该厂已经破产。经过多方联系,老吕找到当年鑫驰机械厂的老板刘先生,对于吕先生的要求,刘先生拒绝进行赔偿。“他这是自身的毛病,又不是因为我们的工作导致的,这咋还能让我赔偿呢?”刘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吕先生发病时,正是他开车把人送到医院的,时隔多年,他虽有心帮助老吕一家,但自己的公司也举步维艰。而且他认为吕先生的脑溢血并非是因为工作导致,因此不属于工伤。刘先生表示,如果老吕坚持己见,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他服从法院的判决。“脑溢血属于重大疾病,确实不属于工伤。”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陈华律师告诉记者,吕先生虽然是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但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同时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吕先生的疾病与工作有关。此外,由于吕先生与鑫驰机械厂也没有劳务合同,而吕先生发病日期是2010年,目前已经超出了2年的诉讼时效。就目前情况来看,吕先生胜诉的可能性非常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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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匿名提问于
我的叔叔在某公司已工作八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有关养老工伤保险。上个月在一次搬运中,开始有点头晕,工友劝他去休息时。坐都坐不稳,工友随即将他送进医院检查,确诊为脑溢血,医生说脑溢血是由于天气寒冷,工作劳累而诱发的,现还在治疗,费用是公司代付的,由家属签借条借公司的,请问公司应不应该负担责任?谢谢
认定有难度啊,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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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孙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车工。2012年5月,天气持续高温,公司因工作需要经常组织加班。5月18日下午,孙某在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当场晕倒,后紧急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事情发生后,孙某家属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建筑公司不同意。该公司认为孙某是因病正常死亡与工伤无关,且公司已给其家属进行了一定的补偿,已经履行完了自己的责任,故公司既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钱某家属对此甚为不满,随即就将此事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希望能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职工在岗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应视为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可以分为当然工伤与视同工伤两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对如何认定视同工伤有明确的法律列举。其中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第二款更明确规定:“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只要同时符合这样三个条件即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二、在工作岗位;三、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指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指“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指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治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依据以上规定,对照本案事实,孙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时间也未超出48小时。因此,孙某的情形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管理者和HR除了需要了解上述规定外,还应该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还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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