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受不受法律的保护?

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浅谈_张爽
2013年第15期SCIENCE&TECHNOLOGYINFORMATION○科教前沿○科技信息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浅谈张爽(黄淮学院社会管理系,河南驻马店463000)【摘要】目前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这也是大学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是由于这是一个学生初入社会的探索,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关键词】大学生;兼职;非法中介;保护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学生就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很多大学生在就业压力、经济压力以及从众心理的影响下,纷纷走上了兼职的道路。兼职为大学生从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目前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这也是大学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是由于这是一个学生初入社会的探索,也存在着很多问题。11.1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在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或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实中,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从事兼职劳动时,往往为了规避法律而不签甚至拒绝与大学生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一项关于大学生兼职现状的调查分析显示,被调查者中只有55%表示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合同,还有48%的人表示与用人单位偶尔签或是从来没签过合同。由于在兼职期间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往往出现原来口头约定的劳动报酬实际减少,工作时间延长,用人单位拖延或无故克扣大学生报酬等现象。在试用期未满或将结束之前,用人单位又常常会以各种借口将大学生辞退,并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合同条款为由而拒不还合同保证金,拒绝与大学生继续签订正式协议。1.2非法中介问题大学生获取兼职信息的来源途径多样化,但是主要通过中介机构。然而在社会上存在这大量的非法中介或“黑心介”欺骗大学生的现象。这些非法中介,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的心里特点,以介绍工作机会和高额的工资报酬为诱饵,诱骗大学生交纳相当额数的保证金或中介费,使其跌落他们预设陷阱之中。这些中介机构往往收取了中介费后拖延或以各种理由搪塞不提供工作机会,或是提供与原来描述的工作性质完全不同的工作岗位,或者虽然性质相似但是实为虚假的工作岗位。1.3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问题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时,应该当如何获得人身赔偿,仍是以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实际生活中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兼职大学生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因此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时,法律没有明确的救济途径和保护措施。职大学生在工作中如果遇到的劳动安全问题、人身安全问题,由于事先并未约定工伤保险事项或者大学生意识不到权益受损,一旦发生劳动安全问题大学生一般只能自己承受。2.3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混乱,中介市场鱼龙混杂在校大学生主要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工作,黑中介明目张胆欺骗大学生,工商管理部门往往是接到举报立即进行打击,但是不久黑中介换营业地点继续进行诈骗活动。一方面,是因为工商管理部门对黑中介打击力度不够,处罚不够彻底,黑中介很快能卷土重来;另一方面,在校大学生没有警觉性,不断有大学生上当受骗,使黑中介有利可图。广大在校大学生在上当受骗后,因为被骗数额不大或者中介机构态度恶劣而放弃索赔或者是没有到相关管理部门举报。这就纵容了不法中介机构继续行骗的做法,今后会有更多的大学生上当。33.1应该如何应对22.1大学生兼职中权益受损的原因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又没有适时的就业指导,容易上当受骗(1)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有限,轻易相信中介机构及用人单位作出的高薪承诺,从而误入黑中介、传销组织等非法组织的圈套。(2)在校大学生对产品的市场销路预测缺乏经验。在没有经过市场调查、分析时盲目成为校园代理或加入者直销团队,因而使自己受到经济损失。(3)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或延长劳动时间时,大部分同学没有意识到法律权利受损,不能识破骗局。(4)在校大学生遭遇权利受损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求助,造成相关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困难。2.2在校大学生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不了解导致权益受损在校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匾乏,虽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但未涉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基础教育与现实情况相脱节。兼职大学生不知道同用人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形式的协议,不注意保存证据。发生问题后,投诉无门。对劳动监察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法院、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组织职能不了解,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求助。加之涉及金额一般较低,大学生害怕出头露面,多数选择沉默,当经验教训。兼充分发挥高校的积极作用高校在大学生兼职中扮演着引导者与保护者的角色。高校应加大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指导力度。校方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各种讲座,加强大学生兼职自我保护意识,提前警惕性,普及法律常识,为了营造一个安全、健康、有活动力的兼职环境。加强学生的维权意识,提醒学生保留权益受损证据,当遭遇侵权时,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大学生兼职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主动出面帮助大学生解决兼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做学生维权路上的坚强后盾。3.2规范职场上的不良中介机构的违反行为,加大政府的打击力度,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首先,应当严格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申请设立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公司企业基本法和行业特别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对于那些多次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存在严重欺骗行为,受到举报投诉频繁的不法中介,劳动监督部门应当给予市场进入的处罚。其次,公安机关应联合工商行政部门加大对不法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一旦发现存在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进行高额罚款,并对相关职责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再次,建立起社会信息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在人才就业市场和网络上公开不良中介的具体信息,及时提醒广大求职人员警惕“黑中介”,对于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也可以进行宣传鼓励,在全社会建立起对中介机构的舆论监督机制。3.3大学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大学生校外兼职侵害不仅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用人单位的违反,其本身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确实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所以,大学生在找兼职前,应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认真学习,如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对于应聘的工作单位,大学生应事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掌握工作单位的真实信息。在确定劳动关系时,大学生应主动要求签订劳务合同或或协议,明确劳务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以及劳动侵权的处理等。调查中的兼职大学生其中60%都有被中介蒙骗的经历,所以,大学生要擦亮眼睛,找工作时选择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正规中介机构并查看许可证的有效期,谨慎缴纳中介费。最重要的,当大学生要在遭受侵权时,要学会适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兼职可以为大学生积(下转第69页)作者简介:张爽,黄淮学院社会管理系法律文秘专业。68科技信息○科教前沿○SCIENCE&TECHNOLOGYINFORMATION2013年第15期一种电阻三角形联接和星形联接变换的直观方法张荆沙(武昌工学院,湖北武汉430065)【摘要】【关键词】三角形联接;星形联接;直观方法0引言电阻的三角形联接和星形联接的等效互换是电路分析中经常用到的,其目的是将电桥电路转换成串并联电路,从而简化电路结构。在进行等效变换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利用公式计算转换后的电阻值,还需正确连接转换后的电路。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学生会利用公式求得变换后的电阻值,但无法正确画出变换后的电阻联接方式,导致无法正确完成两种联接方式之间的等效变换。值,最后将原来构成三角形的R1、R3、R5去掉。等效变换后即将电桥电路变为了串并联电路。若用“+”表示串联,“//”表示并联,最终电路结构即变为R7+[(R8+R2)//(R9+R4)]+R6。1公式解析图2三角形变星形示意图为了介绍此方法,先对等效变换的公式进行分析。下图为等效变换的示意图,图中外围是三角形内部是星形:图1等效变换示意图图3星形变三角形示意图星形电阻=三角形相邻电阻的乘积(1)三角形电阻=星形电阻两两乘积之和(2)(1)式中的三角形相邻电阻,指的是与待求的星形电阻有共用结点的三角形电阻。如星形电阻R4的三角形相邻电阻为R1和R3。计算R4即可用下式:R4=R1R3(3)星形变三角形如图3所示,星形电路相关的结点有四个(图中A、B、C、D四点),我们把其分为两类,一个公共结点(图中B点)和三个非公共结点(图中A、C、D三点)。首先将星形电路的三个非公共结点相连,这三根线上的电阻即为三角形电阻,然后可以根据(2)式求出三角形电阻R10、R11、R12的值,最后将原来构成星形的R1、R2、R5去掉。等效变换后即将电桥电路变为了串并联电路。若用“+”表示串联,“//”表示并联,最终电路结构即变为{R10//[(R12//R3)+(R11//R4)]}+R6。(2)式中的星形不相邻电阻,指的是与待求的三角形电阻无共用结点的星形电阻。如三角形电阻R1的星形不相邻电阻为R6。计算R1即可用下式:3结论R1=R4R5+R5R6+R6R4(4)2方法描述上述两种等效变换的方式可以用于解决同一个问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我们应选取易于计算的方式来进行。利用上述方法我们可以很直观的画出等效变换后的电路结构,让人们在电路课程的学习中非常容易的掌握电阻的三角形电路和星形电路之间的等效变换。在电路教学过程中有较大的实用价值。科●【参考文献】[1]邱关源.电路[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2]胡建平.电路分析[M].科学出版社,2006,8.[3]胡翔骏.电路分析[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在了解公式的具体含义后,我们观察等效变换的示意图即可发现,和星形电阻相关的有四个结点,而和三角形电阻相关的有三个结点,下面就以这些结点为出发点来描述等效变换的具体过程。三角形变星形如图2所示,首先在三角形电路围成的中间空白区域找一点(图中E点),由三角形的三个结点(图中A、B、D三点)向该点连线,这三根线上的电阻即为星形电阻(图中未画出电阻的符号,只标明了电阻的代号),然后可以根据(1)式求出星形电阻R7、R8、R9的[责任编辑:王迎迎]作者简介:张荆沙(1983.06―),2004年6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工作单位为武昌工学院。●(上接第68页)累更多的社会经验,兼职也是大学生从校园向社会过度的重要阶段。高校,社会也应该成为大学生维权的有力后盾,帮助大学生积累经验,完善自我,最终获得社会的认可,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当增强自身的素质,法律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并善于寻求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科●【参考文献】[1]李平.浅谈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社会法律问题及保护[J].黑龙江史志,2009(16).[2]姚敏.大学生打工现状与维权状况的思考[J].企业导报,2009(5).[责任编辑:周娜]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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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关系及权益保障
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关系及权益保障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大学生兼职现象日益突出。从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出发,在分析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明确了兼职大学生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提出应对兼职大学生进行劳动合同法保护,具体可从合同的订立、试用期的限制和最低工资标准三方面进行保护。
&&&&【关键词】兼职大学生&&&&&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
&&&&大学生兼职原因及现状分析
&&&&大学生兼职是高校存在的普遍现象。随着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兼职除了成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取生活来源的主要渠道外,还成为了广大学生积累社会经验、提高实践能力从而提高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兼职目的的多元化、兼职种类的多样化、兼职内容的简单化、兼职渠道的有限性构成了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存在法律困境。我国与劳动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些劳动法律都没有将在校大学生纳入保护范围。《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也只是管理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没有涉及校外兼职的学生权益保护问题。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情况往往只能按照民法中普通雇佣关系的规定来调整,导致大学生的权益受损而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比如:大学生兼职不能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的保护,导致低工资水平;用人单位规避与兼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任意规定试用期,任意解除与兼职学生的劳动关系,只把兼职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规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分析
&&&&在兼职过程中,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维护学生权益至关重要。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被看作民法上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要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劳动报酬的支付是是持续、定期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由劳动管理机构制定了强制标准。可见劳动法意义上的保护对劳动者自身更有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赋予公民以劳动权。大学生作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兼职是大学生行使劳动权的具体表现,应该肯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并赋予其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劳动的过程中兼职学生消耗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劳动关系的客体即劳动力。劳动关系的内容就体现为兼职学生为用人单位劳动消耗自己的劳动力从而获得报酬的过程。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通过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劳动者,兼职大学生也不例外。高等教育法也规定高校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可见,兼职学生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当大学生进入用人单位劳动,就要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工作范围内按照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工作,同时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如果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严重失职行为就要受到相应处罚。可见用人单位与兼职学生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两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兼职大学生作为在校学生,其主要任务是学习,但为了解决经济困难问题或提高自身能力素质而进行校外兼职,是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劳动。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劳动者“劳动时间”为衡量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本人的身份来衡量。大学生的兼职行为符合这样的用工特点,应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现实生活中,兼职学生除了作为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外,往往还会接受家庭或者个人的雇佣,由此形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比如家教、家政服务人员。与劳动关系不同的是劳务关系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制,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制。本文中主要讨论具有非全日制劳动特点的大学生兼职,也即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护问题。
&&&&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合同法保护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其保护之中,但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大学生兼职权益,应该将其纳入以上两部法律的保护,特别是2008年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以下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对兼职大学生的保护。
&&&&劳动合同订立的必要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兼职大学生作为劳动权的主体,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依法形成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兼职大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从兼职学生的实际维权困境来看,为了有效保障兼职学生的权益,最好是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有了明确的约定,在兼职纠纷发生之后才能有力维护学生权益。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往往都不愿意与学生签订合同,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授人以“柄”,避免学生凭借书面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还关系到劳动保障问题。如果把用人单位与兼职学生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就会引发很多问题。因为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缴纳保险的义务,一旦发生重大伤害即便是工伤,学生无法从用人单位获得赔偿,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由于是校外兼职,也无法从学校获得相应赔偿,这会给学生乃至家庭造成巨大损失。当然,由于兼职学生还没有全面进入就业领域,没有成为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人事档案关系也还在学校,用人单位无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但应该把购买相应保险的费用以某种特定形式的福利发给兼职学生。对于在工作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可以以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形式来加强对兼职学生的利益保护。要完成这些手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试用期约定的限制性。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由于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应工资,因此,大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往往被用人单位告之需要进行试用,试用合格方可支付报酬。甚至有的用人单位试用期未满就不再使用该学生,而另行雇佣其他兼职学生再试用,借机达到无偿用工的目的。这是违反劳动法律关于试用期规定的做法。《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在这样的规定下,用人单位无偿用工的打算将落空;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见,大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要求试用,大学生可以依法拒绝。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这使兼职学生能够在兼职事务中有更多选择的机会,防止受到用人单位“离职即赔偿”的牵制。
&&&&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化。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依法规定的,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除了以小时计酬外,还可以以日、周为单位或按件计酬,但不能以月为单位进行结算。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大学生兼职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后,用人单位就不得任意降低工资标准,使学生的工作付出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因此,确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肯定其劳动权利,将其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就能让兼职学生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当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他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向用人单位主动维权。
&&&&总之,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不仅能够缓解学生权益受损的现状,规范兼职市场,还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劳动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今后就业打下基础。
&&&&(四川师范大学数学与软件科学学院&罗绍林)《人民论坛》(2012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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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虽然大学生有知识、有理性、综合素质较高,但维权意识不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说此前的一项调查显示,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11%).&&&大学生比较普遍的想法是维权行动不合……
(给大学生实践基地的讲座) 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中国在校大学生人数已超过2400万,位居世界第一.他们已成为电子、影像、培训和文化体育等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同时,大学生消费被侵权最多集中在日常生活用品和消费类电子产品方面,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低劣、虚假宣传、售后不服务等.虽然大学生有知识、有理性、综合素质较高,但维权意识不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说此前的一项调查显示,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11%).&&&大学生比较普遍的想法是维权行动不合算,因为要上课,时间、精力都不允许,也有维权经费不足的问题.&在投诉渠道选择上,被侵权大学生48%自认倒霉,24%到网站论坛上发布,5%向媒体或维权组织求助,1%到法院诉讼,另有18%求助于家长、老师和同学等.具体到兼职维权方面与上面的数据差距不大,其维权比率甚至更低,因为在消费维权中,侵权主体相对容易找到,而在兼职的侵权主体往往更难以认定.一、兼职的必要性1.缓解经济压力(1)贫困生比率较高,据教育部统计,目前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学生的 20-30%,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占在校学生的 5-10%,而民族院校贫困生比例为 29%,其中特困生比例约为 16%.古话说:&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绝大部分贫困生都有兼职的经历或向往.(2)学习、生活带来的经济压力,现在学习资料、学习装备越来越昂贵、尤其是越来越多(电脑、复读机、耳机、mp3\4),相关培训费用更是天文数字(比如新东方、万国等),使学习成本有巨大的提高;在生活方面,生活的形式、内容均非90年代能比,花费进一步提高(吃、穿、行、通信工具等).(3)社会交际带来的压力,交往、招待需要花钱,尤其是谈朋友更是花费不菲,对于纯粹的消费者大学生来讲有如雪上加霜,但是大家却是趋之若鹜.2.积累工作经验的需要(大学生自身对社会经历的向往)作为普通大学的大学生在学校学习的都是理论知识,而同学们往往非常想积累实践经验,想法本来很好,但是弄不好容易本末倒置.(现在社会上有一种现象,在学校时拼命的想进行社会实践,但真参加工作了又觉得自己理论知识不够,希望再次深造,读研读博,这种现象相当的普遍,不得不指出的是,作为一个大学毕业生实践经验不足可以理解,但是如果连理论知识都没学会,那是不可原谅的).3.就业带来的压力当今多数用人单位对工作经验相当看重(有数据表明超过60%),而大学生不可能放弃学业去积累工作经验,因此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休息休假时间进行工作经验的积累,当然也有一些同学放松学业,终日甘心的从事着农民工式的工作,而工资甚至不如他们.(在此,绝对不是歧视农民工,而是作为一个大学生甘心全身心的、放弃学业的从事农民工工作是自甘堕落的,或者说短期的所谓就业是用毕业后长期的失业(找不到工作)为代价的.二、兼职的现实环境分析1.对大学生来说,属于买方市场现在全国已经有2400多万大学生,过半大学生(有调查显示高达66.26%)都有兼职的冲动,而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本来就供大于求,无疑造成了大学生兼职的难度加大,为后面大学生被廉价雇用及侵害其权利埋下了伏笔.2.用人单位的直接动力是降低成本和便于管理大学生虽然没有太多工作经验,但是年轻、机灵、听话,大都能吃苦耐劳,并且要价不高,是一些单位降低成本的好途径.3.社会、学校、家庭对此不是特别关心 普遍认为学生的天职是学习,对学生兼职这一普遍现象不是特别重视,从立法看,国家还没有任何一部立法明确的规范大学生兼职问题(就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正面的涉及),认为大学生就应该认认真真的学习,中央承诺&绝对不会有大学生因为交不起学费或缺基本生活费而上不成大学&;而作为家长,情愿自己缩衣少食也不愿让小孩被人&剥削&,更怕因此影响学业.从而普遍的漠视造成了兼职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盲点,更不可能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4.部分违法分子以兼职为手段进行诈骗种种迹象表明,现在社会上有一股专门针对大学生,尤其是兼职大学生的犯罪势力.(1)收取高额中介费收取合理的费用,并且提供可靠、真实的兼职信息本来是可以的,但是部分冒牌中介以收取高额中介费为诈骗手段.(2)非法收取培训费、非法收取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可以看出是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务(包括培训费用和押金)的,所谓收取培训费用的,大都是诈骗的,请同学们要提高警惕.《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国家劳动和人事等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于员工的培训费用,应当从企业成本中支出.有些企业和公司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巧立名目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就是因为许多毕业生不了解国家这些规定.求职者糊里糊涂交了钱,当发觉是骗局时,好多人又不敢抗争,只能自认倒霉.(3)通过面试的机会对兼职学生进行人身限制现在有些传销组织阴魂不散,打着招兼职的幌子骗取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生(女生居多),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或对其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学校08级新生已经有新生曾被骗去传销,幸好已经脱险)人身限制包括强制性的,也包括非强制性的:案例:17岁的曹某是临沂理工学院的中专学生,因远离老家,就想利用元旦三天假期打工挣些零花钱.2006年12月30日,曹某看到学校附近电线杆上张贴着招收装运工、钟点工的小广告,就约同学张某前去应聘.上午10点,曹某二人被临沂天源货运市场一装卸队顺利录用,同时填写了包括家庭电话在内的个人信息.随后,二人按要求到大街上张贴小广告,下午收工后二人在该装卸队办公室留宿.此后两天,&好心&的老板胡某带领曹某二人上网、打台球、唱歌,回到装卸队后,老板陈廷伟继续陪他们打牌玩耍.而此时,曹某的家人正经受着一场煎熬.2006年12月31日上午,莒南县涝坡镇农民曹玉岭家多次接到匿名电话,称其儿子被绑架,索要5000元赎金,电话威胁曹家不准报警,&否则孩子将有生命危险&.曹家经过慎重考虑,还是决定报警.1月1日12时许,公安人员经过侦查,在临沂市解放路附近将前来取钱的犯罪嫌疑人胡某(另案处理)抓获,在胡某的带领下又将正与曹某一起吃饭的陈廷伟抓获.此时曹、张二人方才如梦初醒&&正是&好心&的老板根据曹某应聘时提供的家庭电话向其家人勒索钱财.老板之所以&好心&地请他们上网、唱歌、打台球,是为了看住曹某不让他与家人联系,以便能顺利作案.为此办案检察官提醒学生:寒假打工时要与家人保持经常联系,尽可能地将打工地点、联系方式通知亲属.打工期间要时刻保持警惕,常备戒心,谨慎向他人提供自己家里的电话,以免上当受骗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此类骗法很多:别轻易提供家庭电话、辅导员电话)5.真实兼职过程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较普遍,根据报告显示,该侵害主要来自四个方面: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无故被辞退,故意延长工作时间.被雇主无故拖欠或苛扣报酬,大学生之所以兼职,除了锻炼自己的社会工作能力以外,不外乎就是为了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或让自己的学校生活更为富足,因此,获得兼职报酬是同学们最直接的目的.被雇主克扣和拖欠薪酬已俨然成大学生兼职中最为普遍和严峻的问题.(1)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标准(武汉主城区的月薪最低700每小时最低7元).(2)以非全日制用工代替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就构成全日制用工.(3)随便加班不符给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加点每天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4)在酒吧、俱乐部中进行促销、导购时有部分(10%)兼职大学生遭遇过性骚扰.6.法律环境不容乐观(1)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问题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劳动法》规定,满18周岁、低于退休年龄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劳动法》.&由于在校大学生缺文凭、缺经验,假期打工时间短,打工单位也不固定,用人单位一般不愿与他们签订用工合同,这给他们维权带来了隐患.&业余时间兼职则更是如此.大学生打工维权难的要害,还在于大学生假期打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在维权时无法可依.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把大学生兼职落入仅靠《民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维权,显然让大学生处于极端的不利地位.如果在发生工伤、责任事故时,兼职大学生更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同时,由于大学生非劳动者的身份,将会造成当兼职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以劳动者身份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组织申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人为的造成维权成本的提高(民事诉讼). 案例:2006年2月,某高校大学生晓燕获悉海门某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后,遂持所在高校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应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晓燕担任的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三个月,从日至日止,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根据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级别或职务后确定月薪.协议签订后,晓燕即到公司上班.此时,晓燕的毕业论文及答辩尚未完成.日,晓燕因发生交通事故未继续到公司上班,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她完成了论文及答辩,并于当年7月1日大学毕业.日,晓燕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的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对此,晓燕提出反诉,请求确认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公司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发放月薪,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晓燕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遂作出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驳回晓燕反诉请求的裁决.晓燕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出诉讼.晓燕诉称,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大学尚未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进行了审查,自己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所以,自己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公司辩称,晓燕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可能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可能成为企业职员,因此,晓燕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正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此案的审理不仅涉及到《劳动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而且此案的判决结果,对在校大学生就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三、大学生在兼职中防骗、维权的应对策略1.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树立维权意识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我们更应牢牢树立维权意识,遇到问题时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兼职前应该了解一些我国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去图书馆查阅法条,借阅法律书籍,上网搜索等方式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仲裁法》等法律文件.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它是我国关于劳动制度的基本法,其中详细的规定了劳动会同的签定、工作时间、工资、劳动保护各个方面的内容.在兼职前对这些内容有个大概了解后,在兼职过程中如果遇到以上问题,我们就能从容应对了.2. 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大学生兼职的盲目性和对雇主信用情况的无知是造成其权利遭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事先应当了解一下雇主的基本情况和兼职工作的具体内容.雇主的基本情况包括其经营地点、经营状况、信用程度等.工作相关情况包括工作性质、工作环境、酬薪状况等等.总之,切勿忽视兼职前了解对方及工作情况这一环节,它是我们顺利完成兼职工作,及时取得报酬的重要前提.经验之谈:一般正规的公司,有自己正式的名称,固定的地址.另外办公楼等都是正规的,而非破破烂烂便于骗子骗到钱后一走了之.找兼职时应该有这个心眼,多看看公司的硬件设施,是不是那种简单而破旧的,还是那种正规而高雅的.这些都跟一个企业的信用保证有联系.对于中介公司:应聘前应该先在网上或通过工商部门查询该中介公司的资质等信息,经过核实的正规的中介公司才可以相信,否则多半可能就是骗子中介.3.签定劳动合同或其它书面协议是预防侵权事件发生的关键劳动合同,是劳动着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许多学生认为自己是受雇于私人雇主,或者是临时兼职,无须签定书面合同.但这种怕麻烦的疏忽心理正为日后权益受损害埋下了隐患,因为一旦发生雇主拖欠工资或在工作中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作为受害的大学生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据,为自己的维权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因此,在开始兼职时大家一定要简要的拟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协议,写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日期以及意外事件的处理办法等事项,并请雇主签名.这样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即可拿这着这份协议与雇主理论或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一般正规的用人单位会主动要求签定合同,此时,兼职的同学不应贪图省事,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定无异议时再签字.经验之谈:在签订协议时,应认真阅读协议的具体内容,看协议上是否注明待遇、工作时间、工作性质、保险等明细项目.大学生兼职如在应聘单位发生报名费、培训等费用时,应当拒绝,这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法订立书面协议时应注意保留工作牌、出入证等证明存在兼职行为的证据,为维权做好保障.4. 选择权利易受保障的兼职类型大学生在选择兼职类型时应当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自己的兴趣爱好、酬薪情况、专业特点等.但也不能忽略了在不同兼职类型中兼职者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是不一样的这一事实.比如,家教兼职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比促销兼职受到权利侵害的可能性就小,促销兼职被拖欠薪水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导游兼职者受到安全保障的比例是很小的等因此,兼职的同学在兼职前,必须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在符合自身兴趣爱好与专业特点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安全、报酬最受保障的兼职类型.5.敢于动用一切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树立维权的信心:虽然有&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保护&之说,但分歧依旧.同意者认为,不仅劳动部规章有着&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明文规定,而且大学生并非以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能被认定为劳动法的劳动者.否定者则认为,大学生兼职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则,劳动部规章因其效力低于《劳动合同法》而不予适用.目前,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等方式,将大学生兼职行为明文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予以规范的可能,不能排除.&大学生维权遭遇法律空白&之说,并不成立.大学生兼职行为,即使因其不能视为就业而被排除在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之外,也可以根据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界定来维权.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是目前大学生兼职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该管理办法规定,大学生在校内临时岗位的兼职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小时,在校外兼职的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熟悉维权的手段:(1)可以报警:大学生如在工作过程中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遭到诈骗,或遭遇上司或工作同伴的性骚扰、性侵犯,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尽可能多地收集相应证据提供给警方.(2)可以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反映.(3)向学校反应,比如校团委(勤工指导中心)、辅导员等.(4)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可以提请劳动仲裁.(5)如果不认为是劳动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提醒:本校有一个弱者权利援助中心.(6)向新闻媒体反应,给用人单位造成压力,亦有可能达到维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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