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计量大会组织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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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计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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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受国际计量大会(CGPM)领导。指导和监督的工作;建立各国计量机构间的协作;组织会员国承担决定的计量任务,并进行指导和协调工作;监督国际计量基准的保存工作。
国际计量委员会下设机构
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下设10个咨询委员会:
1.电磁咨询委员会CCEM(原电学咨询委员会CCE)1927年成立
2.光度学和辐射度咨询委员会CCPR(原光度学咨询委员会CCP)1933年成立
3.温度咨询委员会CCT1937年成立
4.长度咨询委员会CCL(原米定义咨询委员会CCDM)1952年成立
5.时间频率咨询委员会CCTF(原秒定义咨询委员会CCDS)1956年成立
6.电离辐射测量标准咨询委员会CCEMRI1958 的成立
7.单位咨询委员会CCU(原委员会CCU)1954年成立
8.质量及相关量咨询委员会CCM1980年成立
9.物质量咨询委员会CCQM1993年成立
10.声学、超声、振动咨询委员会CCAUV1998 年成立
国际计量委员会主要任务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所属专业范围的国际研究工作;提出修改单位的定义和量值的建议,使国
际计量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提交国际计量大会批准;负责解答本专业的有关问题。  国际计量大会(General Conference of Weights & Measures;法文Conférence générale des poids et mesures,简称CGPM),又名国际度量衡大会,是依1875年订定的(英语:Metre Convention)为维护国际单位制(SI制)所设立的三个组织中的一个,是的最高组织形式,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国际度量衡大会现有56个会员国及36个组织会员(截至日),是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到六年会在巴黎西南部的塞夫勒(英语:Sèvres)召开一次,由各会员国派政府代表团参加,讨论决定米制公约的重大事项。根据《米制公约》第4条规定,国际计量大会主席由的时任主席(院长)担任。&nbsp  自1889年至1999年共召开了21次国际计量大会。1999年,第二十一届国际计量大会把每年的5月20日确定为“”。大会内容&nbsp  各会员国派政府代表团参加,听取(CIPM)的工作报告,并讨论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SI制)之改进及推展等事项,及审查会员国最新研究发展出来的量测标准。&nbsp  通过历次大会:议定保证普及和改进米制的现代形式——国际单位制(SI)的必要的措施,并督促实施;批准新的基本计量学的测量结果和各种国际规范的有关决议;通过有关国际计量局的经费、组织和发展的重要决议。国际计量大会卓有成效地不断提高计量学水平,保证世界范围的计量单位统一,为国际贸易和高新技术提供计量基础。大会任务&nbsp  国际计量大会的任务是:&nbsp  ①讨论和采取保证国际单位制推广和发展的必要措施;  ②批准新的基本的测试结果,通过具有国际意义的科学技术决议;  ③通过有关国际计量局的组织和发展的重要决议。大会历史&nbsp  1889年召开第一届大会(17个成员国),到1960年第十一届大会,每6年举行一次,其中第五、六届之间及第七、八届之间,因两次世界大战,分别相隔8年和15年才召开;从1960年后到2003年,都是每4年召开一次。&nbsp  第一次参加的是1979年召开的第十六届国际计量大会。&nbsp  从1889年后的117年间,成功地召开了22届(次)国际计量大会(51个成员国参加)。参会成员会员国  截至日,有56个会员国,其中包括所有主要的工业化国家。&  成员国为:&  && &   && &&   && &   & &   & (伊斯兰共和国)&   & &&  &&   &&  &&  & &  & &   &&  & &&  &   & &  & &  &&  &&(玻利瓦尔共和国)  &合作伙伴/组织会员  &&   & &   & (中国)  (多民族国)& &    &   & &   &&   中国& & 前南斯拉夫  &&   & &  & &   & & 执行机构  (又译国际度量衡局,BIPM)。是国际计量大会和国际计量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是一个常设的世界计量科学研究中心。&nbsp  国际计量局是一个中立而自治的机构,它不依附于任何现有政府间的组织,没有参加任何国际联盟或协会,只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国际法制计量局等有互通情报和相互联系的协议。它的局址设在巴黎附近的桑特-克鲁德公园里,占地面积43517平方米。根据国际计量委员会和法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它在法国领土享有冶外法权和豁免权,法国政府承认它是公益机构。&nbsp  主要任务是保证世界范围内计量的统一,具体负责:建立主要计量单位的基准;保存国际原器;组织国家基准与国际基准的比对;协调有关基本物理常数的计量工作;协调有关的计量技术。米制公约正文内容  发文单位:巴黎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条(1875年)  各缔约国同意以公款创办和维持一所科学的,常设的国际计量局,局址设在巴黎。  第二条(1875年)  法国政府,在本公约附则所确定的条件下,将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便获得或兴建一座专供此用的建筑物。  第三条(1875年)  国际计量局在国际计量委员会的指导和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国际计量委员会本身则置于由各缔约国政府的代表所组成的国际计量大会的权力之下。  第四条(1875年)  国际计量大会主席一职由巴黎科学院的现任主席担任。  第五条(1875年)  国际计量局的组织及国际计量委员会和国际计量大会的组成和职权由本公约附则确定。  第六条(1875年)  国际计量局负责:  1.比对和检定各种米与公斤的新原器;  2.保管国际原器;  3.定期将各国家标准与国际原器和参考基准进行比对,以及温度标准的比对;  4.对新原器与在各国和科学上采用的非米制计量基本标准进行比对;  5.检定和比对大地测量用基线尺;  6.对某些政府、学会、艺术家或学者所申请检定的标准和精度等级进行比对。  第七条(1921年)  在国际计量委员会进行了有关电学单位测量的协调工作后,经过计量大会的一致通过,国际计量局将负责建立与保存电学单位标准及其参考标准,并将此项标准与各国标准或其他的精确标准进行比对。  国际计量局还负责确定物理常数的定义,这些精确的物理常数可用于提高上述单位(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一节)的精度和保证其一致性。  最后,该局尚负责其它研究机构所确定的类似定义的调整工作。  第八条(1921年)  国际标准原器及其参考基准将存放在国际计量局中;只有国际计量委员会可以进入存放处。  第九条(1875年)  国际计量局的一切建筑设备费用以及局和委员会的年度经费,由各缔约国按照现有人口比例,缴纳一定会费偿付之。  第十条(1875年)  各缔约国所分担的会费,于每年初经法国外交部存放巴黎信托储蓄银行,根据需要,凭国际计量局局长支票将可提取。  第十一条(1875年)  任何国家可以加入本公约,但加入国政府必须支付一笔参加费,其数目由国际计量委员会按照第九条规定标准确定之,用以改善本局的科学器材。①① 1960年10月第49次国际计量委员会决定,从日起,参加费的金额等于加入国一年的会费。  第十二条(1875年)  各缔约国在一致同意下,有权对本公约作一切由经验证明为有用的修改。  第十三条(1875年)  在十二年期满后,任何一缔约国家可声明退出本公约。  凡欲行使权利,使本公约停止对其发生效力的政府,必须在一年前表明此意,并从此放弃对国际原器和国际计量局的一切共有权利。  第十四条(1875年)  本公约将由各国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之,批准书六个月后在巴黎互换,如情形可能,则提前完成之。本公约将于日起施行。  为此,各国全权代表均在本公约上签字盖印,以昭信守。附则  第一条(1875年)  国际计量局将设立在一所特具一切安静和稳定的必要保证的建筑物中。  该局除有适于存放计量原器的场所以外,尚包括比长仪和天平陈列室,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职员办公室以及看守人员和值班人员的住宅。  第二条(1875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负责觅得与购买该项建筑物,并购置工作上必需的设备。  委员会在无法觅得合适的建筑物时,可在其指导下并按其计划兴建一座。  第三条(1875年)  法国政府,根据国际计量委员会的请求,将采取必要步骤,使该局被承认为公用机关。  第四条(1875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将定制各种必要仪器:线纹和端度基准比较仪,绝对膨胀测定仪,空气和真空中称重天平,大地测量用基线尺比长仪等。  第五条(1875年)  建筑物的购买或兴建费用以及设备和仪器购置费用,其总数不得超过四十万法郎。  第六条①(1921年)① 日举行的第七届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决定,“固定部分原则上规定为十二万五千金法郎,但经委员会一致通过后可增至十五万金法郎。”  1.国际计量局的年度基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的,一部分是附加的。  2.固定部分原则上定为二十五万法郎,但经委员会一致通过后可增至三十万法郎。  该固定部分由第六届计量大会以前参加米制公约的各国和自治殖民地负担之。  3.附加部分系由第六届计量大会后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和自治殖民地缴纳的会费构成。  4.委员会根据局长建议,负责编制年度预算,但不应超过上两节所确定的数目。此项预算每年编入特别财政报告中,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5.如果委员会认为必须将年度基金的固定部分增加至三十万法郎以上,或认为必须修改本规则第二十条所确定的会费计算方法时,委员会必须先通知各国政府,以便于各国政府能及时对其出席下届全体大会的代表作出必要的指示,从而使该届全体大会能有效地进行讨论。只有在会议中没有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意见的情形下,决定始为有效。①① 关于这种程序的执行,自1968年10月第十三届全体计量大会以来,每年的年度基金由每届全体大会通过。  6.如果一国三年未缴纳会费,则该项会费应由其他各国按其本身会费比例分摊之,此种由各国支付的,旨在凑足该局收入总额的额外支出款项,是作为对拖欠国的一种垫款,如果拖欠国一旦清偿其旧欠,则应偿还给垫付各国。  7.拖欠会费达三年的国家停止享受由于加入米制公约而获得的利益和特权。  8.再越三年,拖欠国将被除名于本公约之外,而会费的计算方法将依本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重行订定之。  第七条(1875年)  公约第三条所称的全体大会由国际计量委员会召集,在巴黎开会,至少每六年举行一次。  大会任务在讨论并促使采取必要措施使米制得以普及与完善,并且批准在两届会议期间制定的新的计量基本单位,大会听取国际计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国际计量委员会二分之一委员的改选工作。  大会投票以国家为单位;每个国家有一个投票权。  国际计量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大会会议;他们同时又可作为各自政府的代表。  第八条(1921年)  公约第三条所称国际计量委员会由属于不同国家的十八个委员组成。  国际计量委员会应改选的二分之一委员中,首先应包括大会闭会期间遇有空缺而临时推选的委员,其余者将以抽签方法决定之。  被改选的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1921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应自行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其主席和秘书。该项任命须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国际计量委员会的主席和秘书以及国际计量局局长应分属不同的国家。  国际计量委员会一经组成,只有在全体委员接获空缺通知三个月后,始能进行新的选举和任命。  第十条(1921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指导各缔约国所决定共同执行的一切计量工作。  此外,国际计量委员会负责监督国际计量原器和标准的保管。  最后,在计量问题上国际计量委员会建立专家们的合作关系并综合他们的工作结果。  第十一条(1921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至少每两年开会一次。  第十二条(1921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的决议以过半数决定之;双方票数相等时,主席的票起裁决作用,出席委员须至少为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始能作出有效的决议。  在此项条件下,缺席委员有权将他们的表决权委托给出席委员,后者对于此项委托关系应提出证明,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时,情形亦同。  国际计量局局长在计量委员会中享有投票权。  第十三条(1875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有权以通信方式进行商议。  在此种情形下,欲使决定成为有效,必须提请委员会全体委员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1875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遇有空缺需临时增补之;选举可以通信方式进行,各委员均应被邀参加。  第十五条(1921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对于国际计量局的组织与工作将制定一份详尽的规章,并确定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规定的特种工作的收费标准。  此项收费将用以改善国际计量局的科学设备。每年可在该局的收费总额内提出一部分作为养老储金。  第十六条(1875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与各缔约国政府间的一切通讯往来,均经由驻在巴黎的各该国外交代表之手。  对于一切应由法国行政当局解决的事项,国际计量委员会将向法国外交部提出请求。  第十七条(1921年)  国际计量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将确定计量局各级工作人员的最高员额。  国际计量局局长和副局长将由国际计量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任之,此项任命应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局长在本条第一节所述规程所确定的限度内,任命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1921年)  国际计量局局长须根据委员会的决议并至少需有一个委员在场,始得进入国际计量原器的存放处。  国际计量原器的存放处必须使用三把钥匙始能开启,其中一把交法国档案库主任保存,第二把交国际计量委员会主席保存,第三把交国际计量局局长保存。  属于各国原器一类的标准只用于国际计量局内通常的比对工作。  第十九条(1875年)  在国际计量委员会每届会议上,国际计量局局长应提出:  1.一份有关上年度帐目的财政报告,经查核后,局长方能了结他在这方面的责任。  2.一份设备状况报告。  3.一份从上届会议以来所完成的各项工作的综合报告。  国际计量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各缔约国政府提出一份有关该机构的行政和财政情况的年度报告,其中包括下年度的支出预算和各缔约国的会费分担表。  国际计量委员会主席向大会报告从上届大会以来所完成的各项工作。  国际计量委员会与国际计量局的报告和出版物一律采用法文,并送达各缔约国政府。  第二十条(1921年)  1.公约第九条所涉及的会费比例,关于固定部分,应按照本规则第六条所指定的收入总额和各国人口总数确定之;每一国的通常会费分担额,不论该国人口多少,不能低于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或高于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2.确定此项比例,首先须确定具有负担最高额和最低额之必要条件的国家;然后直接按照人口数字,在其他各国之间分摊余数。  3.这样计算出来的会费分担额在两次大会之间的整个时间中一直有效,只有在下列情形之下,方可变更之:  甲、某一参加国连续三年未缴纳会费;  乙、相反,某一原拖欠会费达三年以上的国家来清偿旧欠,此时应偿还各国政府之垫款。  4.附加会费同样按照人口计算,且须等于早先入约国家在相同条件下所缴纳的数目。  5.加入本公约的任何国家,如声明愿将公约的利益扩展至它的一个或数个非自治殖民地时,则该殖民地的人口数字将加至该国的人口数字中作为计算会费的标准。  6.当一个自治殖民地愿意加入本公约时,关于它的加入问题,应依照其宗主国的决定,而视其为宗主国的一个附属地或一个缔约国。  第二十一条(1875年)  国际计量原器、标准及其参考基准的制造费用将由各缔约国按照前条所规定的比例分担之。  不加入本公约的国家请求比对和检定原器的费用将由委员会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之。  第二十二条(1875年)  本附则具有与公约相同的效力和价值。  巴黎组织会费  米制公约由每个成员国交纳会费,最早一次交纳会费是1878年,当时总额为10万法郎。自1960年后,其分摊额按联合国公布的权重系数计算,米制公约的总会费近年有较大增长。这些巨额会费全部用于国际计量局的科研经费、人员工资及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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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计量组织/机构介绍
15:25:26.0 来源: 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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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计量局(BIPM)是和的执行机构,是一个常设的世界计量科学研究中心。它的主要任务是保证世界范围内计量的统一,具体负责:建立主要计量单位的基准;保存国际原器;组织国家基准与国际基准的比对;协调有关基本常数的计量工作;协调有关的计量技术。 &&& 国际计量局内设有、、、、、、、、和等实验室,进行有关计量专业的科学研究和检定工作。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是一个从事法制计量工作的政府间组织。年月日根据美国、联邦德国等个国家在巴黎签署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约》成立。截至年月,共有个正式成员,个通讯成员。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已参加,年月日起成为正式成员国。的主要任务是:搜集各国法制计量机构及法制计量器具的文献和情报,确定法制计量的一般原则,制定并推荐国际性计量技术法规,组织新检定方法和国际交流,协调国际间制造、使用和检定计量器具中出现的技术和管理问题,推动国际计量立法的一致和促进国际贸易,促进成员国主管法制计量部门的联系。
国际法制计量大会()是的最高形式,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领导和咨询机构是法制计量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每个成员国的一名代表组成。这些代表由其本国政府指定,必须是主管计量器具部门的在职官员,或者是在法制计量部门担任正式职务者。国际法制计量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技术政策和工作计划;研究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工作任务及执行方式,并下达给国际法制计量局或有关工作组、专家及其它计量机构;检查、监督国际法制计量局和秘书处的工作情况;审议并通过&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建议&,并提交国际法制计量大会审批。
国际法制计量局()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常设执行机构,局址设在法国巴黎,由固定的工作人员组成,在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的监督和领导下开展工作。该局的作用主要是保证国际法制计量大会及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协助有关组织机构,各成员国之间建立联系,指导与帮助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秘书处的工作。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技术工作机构。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法制计量的常见问题、法制人员的培训问题,协调与其合作的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审议和通过向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和国际法制计量大会提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起草递交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根据有关机构的研究项目和各国现行的规章条例拟定&资料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号 京ICP备号
www. 中国地震局 版权所有关于计量的规章有哪些?&&& 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有关计量工作的管理办法、技术法规属于计量规章。国家质最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各种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都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等。&&&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在本部门实施的计量管理办法属于计量行政规章的第二类型,《纺织企业计量工作导则(试行)》就是原国家纺织工业局颁布的部门计量规章。&&& 计量规章的第三种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决定和通知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由原国家计量总局发放,就是规范性文件,与计量规章等效。&&& 计量规章的另一种形式为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计量规章。如《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是仅在浙江省有效的地方计量规章。&&& 依据法学基本原理,以上的计量法规和规章不管出自哪个部门哪个省、市、自治区,都不得与《计量法》的原则、精神相抵触,不得与国务院制定的计量行政法规相抵触。&&&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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